菜单 English Ukrainian 俄语 主页

面向爱好者和专业人士的免费技术图书馆 免费技术库


讲义、备忘单
免费图书馆 / 目录 / 讲义、备忘单

刑事执行法。 讲义:简要,最重要:简要,最重要

讲义、备忘单

目录 / 讲义、备忘单

文章评论 文章评论

目录

  1. 接受的缩写
  2. 监狱法的概念及其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监狱法的概念、主题和方法。监狱法的原则。监狱法的原则。监狱法的科学。课程的主题和系统)
  3. 俄罗斯联邦监狱法的来源(形式)
  4. 监狱立法发展史(监狱立法形成的前提和起步阶段。现阶段监狱立法的发展)
  5. 监狱立法的概念、目标和目标
  6. 服刑人员的法律地位(罪犯法律地位(status)的概念,其类型和结构。罪犯的义务和权利的内容)
  7. 国家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及其活动控制(刑事处罚的分类和执行机构和机构的系统。俄罗斯联邦的监狱系统。机构人员活动控制的概念和类型和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
  8. 刑罚执行的概念与本质及其对罪犯的矫正效果
  9. 执行与被定罪人的强制劳动活动无关的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与被定罪人与社会隔离无关的刑事处罚的一般特征(替代处罚)。以罚款的形式执行处罚,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等级和国家奖励)
  10. 强制劳动和矫正劳动的执行(服务)程序和条件
  11. 限制自由的执行(送达)的法律规定
  12. 以逮捕形式执行(执行)刑事判决的法律规定(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处罚的概念和本质。执行(执行)的程序和条件。执行逮捕的特点对军事人员)
  13. 对军人执行刑事处罚(执行限制服兵役的法律规定。在纪律部队以拘留形式执行(服务)惩罚)
  14. 管教制度及其保障手段(管教制度的概念及实质。管教制度的内容。管教制度的保障手段)
  15.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劳动、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法律规定(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劳动组织原则和主要形式。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工作条件及其报酬。职业教育和职业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培训)
  16.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者的教育影响的法律规定(被判处剥夺自由者的教育工作。鼓励和惩罚措施,对被判处剥夺自由者的适用程序)
  17. 确保罪犯的生活和在各类教养机构服刑的条件
  18. 执行死刑
  19. 释放罪犯刑期和控制缓刑人员的法律依据(释放刑期的概念和类型。控制缓刑人员的行为)
  20. 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国际合作

接受的缩写

一、监管法律行为

俄罗斯联邦宪法 - 俄罗斯联邦宪法,12 年 1993 月 XNUMX 日全民投票通过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14 年 2002 月 138 日第 XNUMX-FZ 号

ITK RSFSR - 1924 年、1933 年、1970 年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18 年 1970 月 1 日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于 199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失效。

俄罗斯联邦行政法 -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30 年 2001 月 195 日第 XNUMX-FZ 号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30 年 2001 月 197 日第 XNUMX-FZ 号

PEC射频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8 年 1997 月 1 日第 XNUMX-FZ 号

俄罗斯联邦刑法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3 年 1996 月 63 日第 XNUMX-FZ 号

CCP RF -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18 年 2001 月 174 日第 XNUMX-FZ 号

2. 当局

桂宁 - 执行处罚的主要部门

俄罗斯内政部 - 俄罗斯联邦内政部

苏联内务部 - 苏联内政部

俄罗斯卫生与社会发展部 - 俄罗斯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

俄罗斯国防部 - 俄罗斯联邦国防部

俄罗斯教育与科学部 - 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

俄罗斯财政部 -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俄罗斯经济发展部 - 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

俄罗斯司法部 -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俄罗斯的FSIN - 联邦刑罚执行局

3. 其他缩写

通道。 - 章节

最低工资 - 最低工资

联合国 - 联合国

秒。- 部分

图。 - 图片

碾压混凝土 - 现金结算中心

RSFSR -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RF - 俄罗斯联邦

SIZO - 看守所

苏联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艺术。 - 文章

表。 - 桌子

信息系统 - 监狱系统

Ĥ- 部分)

议题一:刑法概念及其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1。 刑法的概念、主体和方法

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核心,各个立法部门是国家的政策,它反映了实现某些对社会有益的目标的原则、战略、主要方向和形式。

监狱政策 这是国家确定刑事处罚目标、执行这些目标的国家法律机制、组织刑事处罚执行过程以及对罪犯采取纠正措施的活动。

执行刑事处罚领域的政策目标和原则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国际法关于罪犯待遇的规定确定。 现代监狱政策的战略路线是刑罚执行人性化,保障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监狱政策的主要目标:

1) 确定各类刑事处罚的执行目标、原则和一般规定、刑法的个别措施和纠正措施的适用;

2) 建立规范刑事处罚执行领域公共关系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体系;

3) 保障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保障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治安;

4) 确定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关的制度,其运作的程序和条件,对其活动进行控制;

(五)确定罪犯的主要矫正手段和社会适应措施;

6) 考虑到社会和国家正在发生的变化,制定改进活动的措施并预测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发展。

这些任务的总和决定了监狱政策的内容。

监狱政策的主要实施形式是规范法律形式——政策在监狱立法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中的反映。 这种在执行刑事处罚方面的政策实施形式包含在监狱法的概念中。

刑罚执行领域政策实施的规范性法律形式是主要的形式,并被监狱法的概念所涵盖。

刑法 是俄罗斯法律的一个独立分支,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用于管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并涉及所有类型的刑事处罚的执行(服务)以及其他刑法影响措施的适用。

这一法律分支的独立性取决于其自身的法律规制主体和相应的法律规制方法的存在,以及独立的规范体系的存在。

刑法的主体(图1)是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涉及各种刑事处罚的执行(服),以及刑法影响的适用和其他措施(例如,缓刑) .

图。 1。 刑法主体

由于刑罚本身就是最严厉的国家强制形式,因此,刑法中的主要法律规制方式是势在必行的,假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平等。 它基于权威法律规定的应用,不允许偏离规范性法律行为明确确立的行为规则。 法律关系主体仅有权执行其允许的行为。 这里影响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是禁令、义务、惩罚和其他法律限制。 同时,这并不排除在刑事判决执行(服)领域的社会关系调节过程中使用基于许可、当事人平等、允许主体自主选择行为的中介方法。 . 例如,罪犯和其他人有机会向法院提出上诉,对执行刑事判决的机构或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

所考虑的法律分支的独立性还取决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文件中所载规范体系的存在(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主题 2)。

监狱法与其他法律分支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是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为它们都由一个共同的目标(打击犯罪)、共同的原则和法律规制方法联合起来。 他们在不同立场上的规范规范了在刑罚任用、执行(任职)和免除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承认被定罪者为法律主体,决定了监狱法与俄罗斯法律体系几乎所有其他分支的相互作用。 因此,在确立罪犯法律地位的问题上,它与宪法有关,与民法有关——与罪犯行使他们的财产权有关,与劳动法有关——与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活动的规定有关,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罪犯的养老金等。

1.2. 刑法原则

刑法原则 这些指导性法律思想表达了国家对监狱法的性质和刑事处罚执行中社会关系规范的主要法律观点。 刑法原则首次正式载入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 条,以及关于执行(执行)刑事处罚的某些方面,它们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总则和特殊部分的规范中进行了具体和详细说明。 综合起来,这些原则既决定了监狱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属于俄罗斯法律体系,又反映了它的特点,因此,它们区分了监狱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和部门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合法性、人道主义、民主、法律面前罪犯平等。 行业原则——刑罚执行差异化、因人制宜,合理运用强制措施、矫正手段和激发违法犯罪行为,惩戒相结合。

监狱法的原则体系以界定人权的国际法律条款和罪犯待遇规则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础。

合法性原则载于《世界人权宣言》(第 29 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 条)、《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 11 条)、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一些规范(第 4、13、15 条等)。 它体现在确保法治,其优先于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其他监管法律行为。 法治不仅意味着承认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其他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立法行为及其在相关领域建立初步、主要法律规范的能力,而且意味着所有罪犯无条件服从,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人员,其他国家和公共机构,公民个人遵守现行刑法。 特别重要的是在立法层面巩固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15 条),这为在处决所有类型的罪犯的过程中实施这些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创造了保障处罚。

人文主义的原则体现在艺术中。 《世界人权宣言》第 5 条,第 7 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0 条、第 3 条第 10 条。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 2 条。 在艺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2 条强调“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受到人道的对待,并尊重人的固有尊严”。 这是因为在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雇员中,罪犯比其他公民受到国家任意性保护的少,更有可能成为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象。治疗。 因此,国内立法包含了对该领域个人权利的可靠保障。 特别是在艺术的第 XNUMX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工作人员保证对罪犯进行礼貌对待,不得使用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落实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人道主义原则,通过了多项立法。 因此,8 年 2003 月 161 日第 65-FZ 号联邦法“关于使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立法行为与联邦法保持一致”关于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联邦刑法《刑法》出台了6.1项修正案,其中大部分旨在进一步减轻刑罚条件,保障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人道待遇罪犯的目标体现在扩大刑罚法律保障他们的权利:提供心理援助(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 条第 1 部分),就他们感兴趣的所有问题向任何情况提出建议、申请、请愿和投诉(第 15 条第 2 部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以及根据适用法律(《刑法》第 20 条第 175 部分,第 XNUMX 部分俄罗斯联邦法典);向法院提出的个人假释申请从惩罚(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等。

民主原则首先意味着承认被定罪的人是法律主体。 《世界人权宣言》(第 6 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6 条)均规定“人人,无论身在何处,其法律人格均有权得到承认”。 法人资格的重要属性是其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障,即一个人拥有主观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能力,以及独立行使这些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能力,由有关国家机构提供。 今天,作为国家公民的罪犯拥有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根据艺术。 2 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价值。 在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 条规定,在执行刑罚时,在俄罗斯联邦刑事、监狱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下,保证罪犯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保障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任务。 因此,民主原则还体现在刑罚执行机构和机构对社会的公开性上。 近来,随着民主法制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形成,控制活动主体范围扩大到遵守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这项权利不仅授予检察官和联邦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9-22 条),而且授予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俄罗斯联邦主体以及公共监督委员会成员(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4 条)。

实施民主原则的一个紧迫方向是让公众更广泛地参与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工作以及对罪犯的矫正。 目前,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国家杜马正在讨论“关于在拘留场所提供人权的公共监督和公共协会对其活动的援助”的联邦法律草案。 第 23 条规定采用类似的法律。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了在剥夺自由场所实施公共监督以确保罪犯权利的程序以及协助公共协会开展惩教机构活动的机制。

《世界人权宣言》(第 7 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6 条)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9 条)确立了罪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它意味着一个人和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不分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出身、财产和官方身份、居住地、对宗教的态度、信仰、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以及其他情况。 所有在惩教机构服刑或在同样条件下服刑的罪犯,不分种族、国籍、经济和社会地位、宗教,均具有单一的法律地位。 其法律地位的差异仅是由于性别、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行为等特征。

刑罚执行的区别化、个性化原则几乎贯穿于所有的监狱法规范,使得刑罚目标的实现对特定罪犯成为可能。 刑罚执行的差异化和个体化是一个单一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过程,允许您根据罪犯的群体和个人特征调整矫正效果。 罪犯的区分涉及他们在服刑过程中的分组,主要是根据刑法和监狱的理由。 是指各类(群体)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犯罪形式、有无再犯,以及最重要的服刑期间的行为,受各种卷的法律限制和更正方式的约束。 例如,所有被判处劳动教养的人,都必须在地方政府确定的、经监狱检查同意的场所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劳动。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区别体现在他们按惩戒机构类型分类和分配(俄罗斯联邦刑法第74、78条)、单独拘留(俄罗斯联邦刑法第80条)为不同类别的罪犯创造不同的服刑条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7、120、122、124、127、130、132 条)。

刑罚执行的个体化除了群体特征外,还包括考虑罪犯人格的个体特征、正面和负面品质。 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所有人员,主要是心理学家和教育机构的活动,旨在确定每个罪犯人格的社会人口和道德心理特征及其在执行惩罚过程中的用途。 同时,对每个罪犯的教育影响是建立在考虑到他积极品质的激发和发展以及消极品质的中和的基础上的。

合理运用强制措施、矫正罪犯、促进其守法行为的原则,发展了处罚差别化、个体化原则的规定,引导执行处罚的机关和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综合、均衡的影响。在执行特定类型的惩罚过程中的每个罪犯。 这一原则体现在总则(第 3 条第 9 部分,第 6 条第 11 部分)的规范中,但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殊部分的条款中。 强制措施的合理适用包括对被定罪人不履行行政职责或者法律规定的责任,以及其他违反服刑程序和服刑条件的行为,结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佣金、被定罪人的性格和他以前的行为。 这是确定适用于罪犯的惩罚类型和其他强制措施的规范(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9、32、46、58、71、102、115、136 条等)的目的,如以及适用的理由、程序和条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9、117、119、138 条等)。

补救措施的合理使用是按照艺术第 3 部分的规定进行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 条规定:“惩处罪犯的方式应考虑到惩罚的类型、所犯罪行的性质和社会危险程度、罪犯的人格及其行为。 "

鼓励守法行为涉及广泛使用各种道德和法律手段来纠正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行为。 在监狱法中,法律激励措施具有特殊的地位,因为它们的使用会给罪犯带来有利的法律​​后果。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对罪犯的法律激励的表现形式是主观权利、合法利益、利益和激励。 它们被载入俄罗斯联邦刑法的许多规范。 因此,适用于那些被定罪到特定类型的惩罚的激励类型在艺术中有所说明。 45、57、71、113、134 等

刑罚相结合的原则是指任何类型的刑事处罚的执行都与广泛的矫正手段相结合:执行和执行刑罚(制度)的既定程序、教育工作、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普通教育和专业培训,社会影响。 这些手段在刑事处罚执行中的适用程度不尽相同,在执行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和拘禁在军事单位执行过程中规范和使用得最充分,用得较少——在执行与将罪犯与社会隔离无关的惩罚时。 特别是在执行罚金的过程中,尤其是分期缴纳的时候,可以只谈使用既定的执行和服刑程序(制度)、教育工作等矫正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和社会影响。

1.3. 刑法学

监狱法科学是基于各种社会科学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包括哲学、社会学、法律、教育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这些科学的方法论规定可以直接体现为(在一般范畴的形式)和间接的(以私有和单数的形式)。

监狱法学作为刑法学的一部分而兴起,被称为“监狱学”或“监狱学”[1]。 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伟大科学家的作品。 N. S. Tagantseva, I. Ya. Foinitsky, S. V. Poznysheva 预先确定了理解理论和方法问题的一般方法,并在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主要实际问题中加入了实际内容。 科学研究的主要方向是发展作为主要刑罚类型的监禁的理论基础。

1917 年 1924 月之后,国家政治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社会经济领域要求对苏维埃俄罗斯的监狱系统进行改革。 新政府接受了监狱科学家关于罪犯分类、区分和个性化的进步思想,在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执行惩罚的基础上,通过使用对罪犯的影响手段来纠正罪犯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对社会有用的劳动。 苏联领导人宣布了以劳动教养机构取代监狱的总政治方针,并选择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 随着 XNUMX 年俄罗斯联邦第一部惩教劳动法的通过,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立法和法律分支,相应地,这表明出现了一门新的法律科学——劳动教养法科学。

加强国家的惩罚政策,1930-1950年代的大规模镇压。 对该国纠正性劳动事务的总体状况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些年,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几乎停止,许多科学家受到压制。 一些纠正性劳动问题的科学发展是在刑法科学的框架内进行的,具有最普遍的性质。

直到 1950 年代后半期,劳教问题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课题。 从那时起,就刑事处罚执行问题举办各类会议、研讨会、论文答辩已成为日常科学生活的一部分。

在 1960 年代后期 - 1970 年代初期。 矫正劳动法学终于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 在许多科学和教育机构(苏联内政部全俄研究所,苏联内政部科学院,莫斯科,列宁格勒和托木斯克国立大学,萨拉托夫法学院等),为苏联劳动矫正立法的编纂理论基础的创造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科学家,制定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立法和附则。

随后几年,在矫正劳动法学的框架内,研究了刑事处罚执行领域中社会关系法律规制的起源、本质、内容和前景等问题,概括了执法实践。 ,并提出了改进现行纠正性劳动立法的建议。 矫正劳动法学的基本规定构成了形成相关科学知识分支的理论基础:矫正劳动心理学和教育学、执行处罚机构的管理等。

在 1990 年代上半叶,矫正劳动(刑事执法)法的科学发生了重大变化。 科学家在该领域的主要活动已成为执行刑事处罚领域的法律改革的科学支持,涉及创建监狱立法和相关法律分支,以及制定科学和方法建议以确保监狱系统在大规模危机中运作的稳定性和效率。

监狱法科学的当前发展阶段是由于完善监狱立法和改革监狱制度的过程需要科学和方法论的支持。 俄罗斯联邦监狱服务研究所(莫斯科)和俄罗斯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学院(梁赞)在刑事处罚执行问题研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今天,监狱法学解决了复杂的问题,包括监狱政策、立法、刑事处罚执行制度的进一步人性化; 完善与罪犯与社会隔离无关的刑事处罚执行的法律规定; 确保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包括通过国家和公众对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进行控制; 全面解决已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问题; 提高监狱后控制的有效性。 除了理论问题的发展,监狱法科学还被赋予解决一些应用任务,特别是监狱系统主要发展方向的形成和合理性,科学,方法和法律支持用于执行刑事处罚、执行国际罪犯待遇标准等。

1.4. 学科和课程体系

监狱法作为一门学科传统上分为一般和特殊部分,这与俄罗斯联邦刑法的结构相对应。 总论部分揭示了所研究的法律分支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制的主体和方法; 刑事立法,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 刑事-行政法律关系; 矫正罪犯的主要手段; 服刑人员的法律地位; 执行惩罚的机构和团体的系统,对其活动的控制类型和形式。 特别部分涉及对执行(服)刑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规定、主要矫正手段对各类罪犯的适用、物质和家庭以及医疗和卫生支持等问题。定罪人、刑满释放的条件和程序、对缓刑人员行为的控制、国外刑事处罚的执行和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国际合作。

因此, 刑法 是俄罗斯法律的一个独立分支,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用于管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关系,并涉及所有类型的刑事处罚的执行(服务)以及其他刑法影响措施的适用。 刑法的主体是在过程中产生的公共关系,涉及各种刑事处罚的执行(送达),以及刑法影响的适用和其他措施(例如缓刑)。 惩戒法中的主要法律规制方法是势在必行。 同时,这也不排除在刑事处罚执行(送达)领域的公共关系规范过程中使用处置方法。 刑法原则 这些指导性法律思想表达了国家对监狱法的性质和刑事处罚执行中社会关系规范的主要法律观点。 一般法律原则——合法性、人道主义、民主、法律面前罪犯平等。 行业原则——刑罚执行差异化、因人制宜,合理运用强制措施、矫正手段和激发违法犯罪行为,惩戒相结合。

主题 2. 俄罗斯联邦刑法的来源(形式)

在理论法学和分支科学 刑法的概念, 通常从两种意义上考虑。

首先,在广义上,当该术语表示规范性法律行为的系统时,该系统规范在执行(执行)所有类型的刑事处罚和其他措施的过程中产生的整个社会关系刑法的影响。

其次,狭义的监狱立法被理解为在刑事处罚执行领域中规范社会关系的一套法律。

广义上对监狱立法的理解,很大程度上是由既定的刑事处罚执行法律规范传统所决定的,而在苏联时期,它是由部门规范性法律行为主导的。 目前,从广义上考虑监狱立法,可以挑选出监狱法的所有现有形式(来源)(图2)。

图。 2。 俄罗斯联邦监狱法的来源(形式)

人权、打击犯罪和罪犯待遇领域的国际法律行为在监狱法渊源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首先,这些文件包含基本人权和国际标准,适用于各类罪犯的待遇,并且在俄罗斯联邦,按照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7 条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承认并保障人权和自由。 其次,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公认原则和规范,如艺术第 4 部分所示。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今天已经成为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实际上确保了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主题 19)。

国际刑事处罚的执行和罪犯待遇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意义,是由它们是全国性的、稳定的,不受制于特定国家在特定国家发展的社会形势所决定的。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经济和犯罪因素的影响,因此,它们是监狱立法和执法实践发展的相当明确的指导方针。

俄罗斯联邦宪法首次确保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处于优先地位,承认、遵守和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第 2 条)。 凭借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8 条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直接适用,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和适用,立法和行政当局的活动,并提供正义。 这些规定完全适用于服刑人员。 因此,从监狱法渊源的角度来看,保障罪犯作为俄罗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范至关重要。

根据艺术,作为俄罗斯公民的罪犯的个人(自然)权利和自由。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0 - 28 条包括以下权利: 保护个人尊严; 操守; 保护一个人的荣誉和名誉; 自由定义和说明他们的国籍; 使用母语,自由选择语言进行交流、学习和创造; 良心和宗教自由。

政治权利载于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9 - 33 条。 这些是权利: 思想、言论和信息自由; 一个协会; 呼吁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

社会经济权利在艺术中确立。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4 - 44 条,其中包括以下权利: 企业活动; 私有财产,包括土地; 工作; 松弛; 保护母亲、儿童和家庭; 社会保障; 住房; 保健和医疗保健; 有利的环境; 教育; 创作自由。

刑事处罚是履行法律责任的最严厉形式,是国家强制措施,包括严重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罪犯的权利和自由制度只能与宪法限制制度相结合来考虑。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5 条规定,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仅在保护宪法秩序基础、道德、健康、权利和他人合法利益所必需的范围内受联邦法律的限制,以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 刑事处罚的执行与限制罪犯的社会价值和利益有关,例如行动和通讯自由、隐私权、个人和家庭秘密、通信隐私、家庭不可侵犯权、等,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实施的特殊性。 豁免和限制及其在本案中的具体实施由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刑事、刑事和其他立法规定。 因此,按照艺术的第 3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2 条无权选举和被选举以监禁形式服刑的公民。

为了发展罪犯作为俄罗斯公民的法律地位,法律保障是必要的,如艺术中所定义的那样。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5 至 54 条确保实现罪犯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司法保护、国际法律保护、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 禁止对同一罪行重复定罪,并对加重犯罪责任的法律给予追溯效力; 复核判决、请求赦免或减刑的权利; 在新的刑事案件中提供司法保障(无罪推定、陪审团审理案件、免除出庭作不利于自己、配偶和近亲属的义务); 因滥用权力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因公共当局或其官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罪犯作为俄罗斯公民的主要职责,特别是缴纳法定税款(第 57 条)、保护自然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第 58 条)。

除了确定罪犯法律地位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范外,在确定监狱法的渊源体系时,宪法规定(第 71 条“o”款)非常重要,根据该规定监狱立法属于专属管辖权

俄罗斯联邦。 这是由于该立法规定的公共关系的重要性,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内部政策,以及俄罗斯联邦和整个国家在基本统一的法律空间中的所有主体的利益。刑事政策领域,在全国实行刑事处罚的统一程序。 根据本文的含义,在执行刑事处罚领域通过立法行为仅分配给艺术中列出的联邦政府机构。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条,即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及其执行——俄罗斯联邦政府、司法部俄罗斯和联邦监狱管理局。 考虑到的条款排除了俄罗斯联邦主体发布关于规范刑事处罚执行的基本立法的可能性。

监狱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监狱法渊源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法律的通过推动了规则的制定,各种章程的发展,预先确定了它们的联系和关联。 刑法的概念、内容、目标和目的将在专题 4 中详细讨论。

通过的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管辖主体的直接影响不排除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联邦各部委颁布的章程。 但同时,这些行为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并予以取消。 章程的一个特点是根据法律并按照法律发布。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组织秩序的重大变化,监狱法形成的新阶段应归功于俄罗斯联邦总统 8 年 1997 月 1100 日第 28 号“关于改革监狱制度的法令”的通过时间。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和 1998 年 904 月 1 日第 1998 号“关于将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监狱系统移交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管辖”,根据该规定,俄罗斯内政部的刑事制度及其组成的中央和地区机构、机构、企业、组织和在其活动中使用的财产,于 9 年 2004 月 314 日移交给俄罗斯联邦管辖。俄罗斯司法部。 根据13年2004月1314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第XNUMX号“关于联邦执行机构的制度和结构”,俄罗斯联邦监狱管理局成立,由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 .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第 XNUMX 号“联邦监狱服务问题”规定了这个新的联邦执行机构的主要任务、职能和权力。 所有这些文件导致在刑事处罚执行领域通过了许多规范性法律行为。

28 年 2001 月 1500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内的赦免委员会”。 该法令改变了考虑罪犯和有犯罪记录的人的赦免申请的程序。 取代俄罗斯联邦总统下的赦免委员会,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领土内成立了区域委员会。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关于执行刑事处罚的政府行为有两类。 其中一项包括旨在确保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系统的可行性及其在现阶段正常运作的决议。 另一组由规范性法案组成,通过这些法案将刑事立法委托给政府。

当需要在政府层面解决问题时,第一组的规范性法律行为是针对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的当前问题而通过的。 其中,有必要挑出俄罗斯联邦政府30年1998月1254日第5号法令“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监狱系统问题”,1999年366月5日第2006号。 540 “关于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监狱系统的机构和机构履行押送罪犯和被拘留人员职能的程序和条件。 此外,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 2007 年 2016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决议批准了联邦目标计划“监狱系统的发展(XNUMX-XNUMX 年)”。

根据刑事行政立法,通过第二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 这是由于俄罗斯联邦政府履行最高执行机构的职能,特别是联邦预算资金的规划、分配和支出。 根据艺术。 6 联邦法 8 年 1997 月 2 日第 4-FZ 号“关于颁布俄罗斯联邦监狱法”中心。 目前,《军队纪律处分条例》(1997 年 669 月 16 日第 1997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和监狱检查条例(729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 ,XNUMX年第XNUMX号)已通过。

俄罗斯联邦政府受托制定艺术中规定的文件。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9、PO、142、175、181 条,涉及对罪犯的食品和物质支持的最低标准、教育工作的物质和技术基础规范、向被释放者提供物质援助的问题免于惩罚等。因此,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一项法令。 因此,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11 年 2005 月 205 日第 6 号法令,“关于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营养、物质和福利的最低标准,以及营养、物质和福利的规范犯罪嫌疑人和被指控犯罪嫌疑人在联邦执行刑罚和俄罗斯联邦联邦安全局的审前拘留中心,为和平时期“为被剥夺者提供食物和物质支持的相关规范他们的自由得到了批准。 2004 年 175 月 54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实施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通过了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因疾病被提请释放服刑的罪犯的体检”,该法令规定了提请释放的罪犯的体检规则因病不能服刑,以及不能服刑的疾病名录。

跨部门规范性法律行为。 直接提到需要由几个联邦行政当局或其中一个与另一个行政当局共同通过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必要性包含在艺术中。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2、101、108、112 条。 除俄罗斯司法部外,实施本条例的主体还有俄罗斯卫生与社会发展部、俄罗斯教育与科学部等。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授予这些机构的权力,联合法案明确其规定,确定组织措施,详细说明其在对罪犯的医疗和卫生支持、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等例如,俄罗斯司法部61年70月27日第2006号令,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第640号令“关于批准获得基本普通和中等教育的组织条例(完整)由在惩教所和监狱系统服刑的人提供普通教育"; 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第 190 号令,俄罗斯司法部第 17 号令,日期为 2005 年 316 月 185 日“关于组织在剥夺自由场所服刑人员的医疗服务的程序并纳入保管”; 180 年 14 月 2003 日俄罗斯卫生部第 XNUMX 号令、俄罗斯司法部第 XNUMX 号令、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第 XNUMX 号令“关于批准临时被判处剥夺自由从事有偿工作的人的残疾,并向他们出具证明临时残疾的文件"。

部门规范性法律行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通过后,对刑事处罚执行领域关系的立法规范程度显着提高。 同时,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部门规范性规制的需要,一方面是为了将法律从“技术”、程序秩序的细节上卸下来,另一方面,将刑事制度移交给俄罗斯司法部管辖,实质上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部门监管框架。

所有部门规章都可以根据两个方面进行分类——行动规模和专业化。

根据其作用范围,可分为狭义的部门性和超部门性监管法律行为。

狭义的部门法案制定并具体规定了与刑事制度的运作、罪犯服刑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其采取纠正措施有关的某些法律规定。 这些法案中的大多数旨在解决组织、技术和程序性质的相关问题,例如,俄罗斯司法部 23 年 2005 月 95 日第 XNUMX 号命令“关于批准对被拘留的罪犯进行监督的指示”在联邦监狱服务的教育殖民地。”

跨部门的规范性行为规范了部门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处罚执行领域,这种关系的主体不仅是机关和罪犯的行政机关,还包括他们的亲属、亲属、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的官员、公众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由一种或另一种法律关系的罪犯或行政部门。 此类文件的一个例子是俄罗斯司法部 3 年 2005 月 205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的惩教机构内部规则。

按专业化划分,部门规范性法律行为分为两类。

1. 规范执行(送达)刑事处罚的一般问题的综合(普遍)法案。 特别是,这是俄罗斯司法部于 12 年 2005 月 38 日发布的第 14 号命令“关于批准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执行刑法性质的惩罚和措施的程序的指示”。 本指令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并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通过的,确定了监狱检查活动的组织,以执行剥夺担任某些职位或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的形式的惩罚。活动、义务工作、劳动教养、对有条件定罪、被定罪的孕妇和有 XNUMX 岁以下儿童的妇女的行为进行控制,这些妇女被法院暂缓执行,以及预防犯罪和其他犯罪经检查登记。

2. 规范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某些活动领域的专门行为:安全、监督、教育工作等,例如,俄罗斯司法部 30 年 2005 月 259 日第 XNUMX 号命令“关于批准联邦处罚执行局定罪惩教机构分遣条例”。

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在执行刑事处罚领域适用规范性法律行为的法令和其他决定。 目前,有必要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关于刑事处罚执行问题的决定纳入监狱法的渊源体系。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现行立法,这些机构有权行使规范控制权,即核查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特别是那些规范刑罚系统机构和机构活动的法律。 承认规范性法律行为或其个别规范与宪法或其他立法规定不符,应终止其效力。 因此,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79 年 21 月 1994 日第 1-FKZ 号联邦宪法第 26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通过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得上诉,宣布后立即生效,直接采取行动并执行不需要其他机构和官员的确认。 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其 2003 年 20 月 118 日第 1-P 号法令“关于检查俄罗斯刑法典第 2 条第一和第二部分的某些规定是否合宪的案件”俄罗斯联邦与圣格拉亚 Z.R. 的投诉有关。” 被认为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h. 118 和 p. "g" h. 89 条的规定。 XNUMX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根据其宪法和法律意义,与艺术结合。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它们所规定的限制适用于在监狱牢房和牢房式场所的罪犯与律师和其他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人的探视,因此并不妨碍他们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27 条规定,有权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对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其他联邦政府法规提出质疑的民事案件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机构。 因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公开法庭审理了应 X. 申请的民事案件后得出的结论是,经俄罗斯司法部命令批准的《惩教所内部规则》第 83 段日期为 3 年 2005 月 205 日的第 2 号,部分规定只在非工作时间为罪犯提供律师会见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刑法的规定。 法院以 2006 年 06 月 54 日第 GKPI83-XNUMX 号决定满足了 X.的申请,宣布《规则》第 XNUMX 条自法院决定生效之日起关于“在非工作时间有罪的人。”

因此, 刑法的渊源(形式) 代表一个特定的系统:它的所有元素都按层次排列并自然连接,其中一个元素的变化会导致其他元素的某些变化和转变。

目前刑法的渊源有:

- 人权、打击犯罪和罪犯待遇领域的国际法律行为;

- 俄罗斯联邦宪法;

- 刑事执行立法;

-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部门间规范性法律行为;

- 部门规范性法律行为;

- 上级司法机关关于在执行刑事处罚领域适用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决议和其他决定。

议题 3. 刑事行政立法的发展历史

3.1。 刑事立法形成的先决条件和初始阶段

多年来,所研究的法律分支有不同的名称。 直到 1920 年代中期。 它主要是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组织实施剥夺自由的个别规范性法案的框架内发展起来的,被称为监狱或监狱立法。 自 1924 年通过 RSFSR 的 ITC 以来。 该立法分支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并被称为“劳动教养立法”。 它的名字来源于在苏联时期被认为是优先考虑的惩戒罪犯的手段——对社会有用的劳动。

这一立法分支的一个特点是,其规范规定了与适用劳动纠正措施有关的刑事处罚的执行(执行)程序和条件。 法律规范(1924 年、1933 年、1970 年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传统上只规定了监禁、流放、驱逐、劳教的执行,直到 1983 年其他类型的刑事处罚的执行由联邦部门条例规定。苏联内政部。 15 年 1983 月 16 日和 198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分别通过了全联盟和共和关于执行不相关刑事处罚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纠正性劳动对罪犯影响的措施。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执行与劳改对罪犯影响措施无关的刑事处罚的程序和条件条例》规定了以下行为的执行: 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 收取罚款; 公开谴责; 没收财产; 剥夺军衔或特殊军衔; 被免职; 对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补偿的义务。

因此,在 1980 年代初期。 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立法部门来规范刑事处罚的执行:1)矫正劳动; 2) 与劳动教养措施对罪犯影响无关的刑罚执行立法。 这种情况,以及1980年代中期俄罗斯的进入。 在社会政治和经济发生重大变革的时代,他们要求改革关于执行刑事处罚的立法。

自 1980 年代以来苏联内政部、俄罗斯联邦内政部的科学家和从业人员为制定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新立法开展了大量工作(表 1)。 这里的基本原则是: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狱立法,规范包括死刑在内的所有类型刑事处罚的执行,以及其他刑法影响措施; 最完全符合国际罪犯待遇标准; 坚持服刑秩序和服刑条件的人性化和民主化。

表1

俄罗斯联邦监狱立法发展的主要阶段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通过标志着俄罗斯建立了一个新的独立立法部门——监狱。 由于俄罗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它反映了罪犯待遇的国际标准,并确定了刑事处罚执行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俄罗斯联邦刑法还考虑到与该国犯罪发展相关的新法律现实,以及一般的犯罪情况。

3.2. 现阶段刑事立法的发展

目前,刑法立法的改进仍在继续。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自通过以来至2007年28月,已修改和补充了77.1次。 该守则由艺术补充。 77.2和100,修改了XNUMX条,修改了XNUMX多条,删除了XNUMX条和附录。 近年来通过的立法行为的创新旨在使刑事处罚的执行显着人性化。

8 年 2003 月 161 日第 53-FZ 号联邦法“关于使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立法行为与联邦法保持一致”对监狱立法及其适用实践进行了系统性修改“关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该法修改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1条,其中XNUMX条在新版中被修改,XNUMX条和附录XNUMX被排除在外。

该法的总体重点是进一步使刑事处罚执行过程人性化和民主化,这贯穿于俄罗斯联邦刑法总则部分规范的大部分变化中。 首先,这涉及到罪犯权利的扩大。 所以,艺术第 2 部分的第二句话。 12 号令禁止对罪犯实施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补充了“或受制裁”字样。 这样的措辞不仅更符合Art的措辞。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7 条,还确保现在对罪犯实施的纪律处分只能严格按照法律适用。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 条还由第 6.1 部分补充,其中规定了罪犯有权获得由惩教机构心理服务人员和其他有权提供这种援助的人提供的心理援助。 至此,在立法层面,刑事制度完善的心理服务机构建立后,剥夺自由场所发展的实际情况得到了解决。 同时,法律规定罪犯必须经其同意方可参与与提供心理援助有关的活动,这是对特定罪犯实现这一主观权利的重要条件。

对艺术进行了一些更改。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4 条,确保罪犯的良心和宗教自由。 因此,鉴于极端主义在俄罗斯的传播,包括宗教极端主义,建议限制此类组织的代表进入惩教机构和逮捕所,为此第 4 部分的第一句补充了以下文字:“属于正式注册的宗教协会,由罪犯选择。 为了简化在单独监禁、刑罚和惩戒牢房、惩教机构牢房式场所关押的罪犯行使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的程序,正在审议的文章第 5 部分的例外情况,并增加了第 118 条。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1 条第 XNUMX 部分规定,属于正式注册的宗教协会的神职人员可以选择探视这些罪犯。

承认罪犯为法律主体,不仅使他们拥有主观权利和法律义务,而且还能够独立行使这些权利,包括在任何情况下就他们感兴趣的所有问题提交提案、申请、请愿和投诉。 因此,立法者从艺术的第 1 部分中删除。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5 条规定,罪犯只能就侵犯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问题提出上诉。

对规范对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进行控制的程序的规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尤其是,法院有义务考虑罪犯和其他人对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不仅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而且根据国家立法的一般规则。俄罗斯联邦。 此过程在《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 25 条规定了对国家当局、地方政府、官员、州和市政雇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质疑的诉讼程序。

近年来,随着法治和公民社会的形成,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控制活动主体范围不断扩大。 这需要在监狱立法中明确和及时地确定他们的控制地位。 法律赋予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人权专员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人权专员不受阻碍地探访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权利,并因此获得控制权。公共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为此对艺术进行了相应的更改。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4 条。

考虑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26 年 2002 月 16 日第 77.1-P 号决议“关于审查刑法第 77.2 条第 175 条、第 363 条、第 175 部分和第 XNUMX 条规定的合宪性案件俄罗斯联邦执行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XNUMX 条与公民 A. A. Kizimov 的申诉有关,该程序是根据 Art.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 向法院申请假释的权利直接授予已服满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最短刑期的被定罪人及其律师(法定代表人)。

联邦法律的一些规范旨在完善罪犯行使某些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机制。 因此,现在,即使在惩教机构的特殊条件下,也不能限制医疗和卫生服务的活动,从而保障罪犯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85 部分) . 在艺术的第 4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9 条规定了被剥夺自由者行使获得法律援助权利的程序。 为此,设想在不限制人数的情况下与律师或其他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会面,持续时间最长为 XNUMX 小时。 应被定罪人的要求,与律师会面是私下进行的,没有第三方的听证,也没有使用技术性的倾听手段。

在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1 条进行了修订,为被定罪者提供了与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刑事系统的上级机构和人权事务专员进行未经审查的通信的机会。俄罗斯联邦,但也与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人权专员、公共监督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合作。

法律为所有被判剥夺自由的人提供了更多使用电话与亲人交流的机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92 条),规定了为罪犯提供个人卫生用品的最低标准(第 99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在获释时向罪犯发放护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73 条)。 现在,罪犯在普通条件下(在严格条件下)在惩教机构中的时间包括在审前看守所的拘留时间,如果对他采取了适当的预防措施和以安置形式进行的纪律处分没有适用于惩罚牢房(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2、124、127、130、132 条)。

该法扩大了某些类别的罪犯,特别是与被定罪妇女有关的剥夺自由的权利并显着人性化(第 1 条第 98 部分,第 4 条第 100 部分,第 7 条第 117 部分,第 3 部分) RF 刑法第 121 条)以及少年犯(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9 条第 74 部分,第 3 条第 141 部分)。

2004 年,与该国正在进行的行政改革有关的监狱立法得到澄清。 因此,根据 9 年 2004 月 314 日第 20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联邦执行机构的制度和结构”(2004 年 21 月 1993 日修订),联邦监狱局成立。 确定该机构的法律地位需要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是俄罗斯联邦 5473 年 1 月 XNUMX 日第 XNUMX-XNUMX 号法“关于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进行适当修改以剥夺自由的形式。”

1 年 2005 月 28 日,根据 2004 年 177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制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监狱法典关于处罚形式的规定》 《强制劳动法》,以强制劳动的形式实际执行刑事处罚。

2005 年至 2007 年对俄罗斯联邦《刑法》进行的修正旨在进一步完善对执行矫正和强制劳动、在纪律军事单位拘留和剥夺自由的法律规定。

6 年 2007 月 91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规定了从事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劳动罪犯的原则和形式的重大变化。 根据该法,罪犯劳务适应中心和生产(劳)作坊不在企业内设立。 惩教机构这些结构性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罪犯的劳动教育,让他们参与对社会有益的有偿工作,为他们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创造条件,恢复和巩固罪犯的专业和劳动技能,他们在随后的社会中迅速适应所需要的东西。

因此,刑事执法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I. 制定关于执行刑事处罚的统一立法的理论基础和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原则草案(1970 年至 1980 年代)。

P.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法立法的形成(1990 年代初期 - 1996 年)。

三、 根据人性化和民主化原则改进监狱立法(1997 年至今)。

发展监狱立法的最有希望的方式仍然是改进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形式,将其作为包含具体法律规范并提供实施其中所载规范的机制的综合直接行动法。 同时,有必要加快通过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多项法律。 这些立法行为应补充和发展其个别规定,具体方面在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关系,受制于附加规定。

议题 4. 刑事行政立法的概念、目标和目的

4.1。 刑事立法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行政立法 - 这是一个直接规范在执行(服务)所有类型的刑事处罚和其他刑事法律影响措施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 这种对正在考虑的概念定义的方法被正式载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其中艺术的第 1 部分。 2 规定:“俄罗斯联邦的监狱立法由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组成。”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刑事立法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 在该立法分支中,它首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所有类型的惩罚和其他措施的执行。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作为一项综合性立法,涵盖了监狱立法规范材料的全部最重要部分,并在统一原则的基础上,足够详细,直接和充分地规范了公共关系刑罚执行领域。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是一部长期有效的法律,以系统的方式制定了具体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确定了实施处罚的一般规定并规范了所有类型刑事处罚的执行。 事实上,可以颁布一项单独的法律来规范他们各自的类型,载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这些潜在法律之间的联系已达到如此完美的程度,以至于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规范规定的分支集,充满了统一的方法、​​概括和原则.

今天,除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刑事执行法体系包括:

1) 俄罗斯联邦 21 年 1993 月 5473 日第 1-XNUMX 号法“关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规定了监狱系统活动的原则、任务和法律框架,以及其组织结构,以及执行处罚的机构活动的组织和法律基础。 法律规定了监狱系统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法律和社会保护;

2) 8 年 1997 月 2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制定俄罗斯联邦监狱法典”——包含关于以强制劳动、限制自由、逮捕等形式执行惩罚的中止规则;

3) 21 年 1997 月 119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执法程序”——除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外,还规定了以罚款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程序;

4) 28 年 2004 月 177 日第 1-FZ 号联邦法律“关于制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监狱法典关于以强制劳动形式进行惩罚的规定”——确保了实用性2005年XNUMX月XNUMX日起以强制劳动的形式实施刑事处罚;

5)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直接规定通过的联邦立法法案,包括:公共监督确保罪犯在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构中的权利,以及公共协会协助其活动; 关于对服刑人员和对其行为进行控制的人的社会援助; 原谅等

目前,国家杜马正在讨论“关于公共控制在拘留场所提供人权以及关于公共协会对其活动的援助”的联邦法律草案。 该法旨在规范与公共控制在拘留场所提供人权和促进其活动的公共协会有关的公共关系。 不幸的是,这大大缩小了该法的主体范围,将其效果仅扩展到确保将罪犯与社会隔离的机构。 而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3 条规定对所有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实行公共监督。 与将罪犯与社会隔离和缓刑制度无关的刑事处罚的执行仍不受公众控制。

因此,列举的立法行为构成了实际的刑事执行立法。

15 年 1995 月 103 日第 16-FZ 号联邦法律“关于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控犯罪者”在规范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团体的活动的立法中占有特殊地位。 一方面,该法规定了拘留程序,确定了拘留条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指控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因此,其主体不同于刑法主体。 另一方面,随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实施,审前看守所的管理部门承担了管教机构的职能,对留守家政的罪犯执行剥夺自由。审前拘留中心(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 条),以及与被定罪不超过 1 个月的人有关,经其同意留在审前拘留中心(第 74 条第 XNUMX 款)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 这些情况使得有条件地将有关法律归于狭义的监狱立法成为可能。

4.2. 刑事立法的目的和目的

刑事立法的目标 在艺术的第 1 部分中定义。 1 个 PEC 射频。 它们是:纠正罪犯和防止罪犯和其他人犯下新的罪行。

与以前的纠正性劳动立法(RSFSR 监狱劳动法第 1 条)相比,它几乎逐字复制了艺术的措辞。 RSFSR 刑法典第 20 条定义了惩罚的目标,监狱立法的现代目标与艺术第 2 部分规定的惩罚目标有所不同。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43 条。 缺席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 条,恢复社会正义的目标的解释是,在实施刑事处罚阶段,根据社会危险的性质和程度,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标。犯罪和犯罪人的人格,选择刑事处罚的类型,刑期或规模,或人道行为的适用(免除刑事责任或处罚)的问题。 监狱立法不能增强刑法规定的惩罚性惩罚潜力。

惩戒罪犯作为刑事处罚和刑法立法的目标载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在刑法学说中,流行的观点是,如果被定罪的人在服完刑期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再犯罪(即所谓的法定矫正),则认为矫正的目的已经达到。 在监狱法学和监狱教育学中,矫正被认为是对罪犯人格的复杂影响的结果,使他成为一个对社会安全无害的人(道德矫正)。 同时,不同罪犯的矫正程度总是因人而异,因此矫正目标的实现也可能不同。 这里的主要任务是将决定犯罪行为的罪犯扭曲的道德取向转变为对社会有益的积极道德取向。 因此,在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9条将罪犯矫正定义为形成对个人、社会、工作、人类社会规范、规则和传统的尊重态度,激发守法行为。 矫正是刑法立法的主线,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大部分规范都是基于这个概念。

防止新犯罪的目标是从两个方向实现的。 首先,通过对服刑人员实施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预防措施制度,防止服刑期间的罪犯犯罪(特别警告)。 在执行剥夺自由、逮捕(武装看守、监督、控制、使用特殊手段和其他确保政权的措施)等刑罚时,尤其多样化。 在执行其他惩罚时,采用不同的预防措施系统,其中主要位置是控制罪犯的行为及其遵守机构或团体行政部门规定的服刑程序和条件执行此类刑事处罚。

第二个方向是一般防止他人犯罪。 对于前罪犯,实行社会改造、控制和监督措施体系,旨在防止这些人犯下新的罪行。 对于其他不稳定的公民,在人权和自由受到明显限制的情况下,犯罪的威慑应该是相当严格的服刑程序和条件。

刑事立法的目标是通过解决具体问题来实现的 任务. 在艺术的第 2 部分。 1 定义主要的:执行和服刑的程序和条件的规定; 确定罪犯的改正方式; 保护他们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协助罪犯适应社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许多其他规范和个别法律机构规定了更具体的任务,这些规范和个人法律机构规范了执行惩罚领域的特定法律关系(例如,惩教设施的制度,对罪犯的教育工作,他们对社会有用的工作的组织等)。

规范执行和服刑的程序和条件的任务是监狱立法的优先事项,并体现在确定该领域出现的公共关系的法律规范主题。 此外,特别部分各章中的刑法立法既规定了执行程序,也规定了某些类型的刑事处罚的执行程序。 执行刑罚程序是关于执行特定刑事处罚的规范性指令系统,针对执行该程序的机构或机构的人员。 服刑顺序是一种规范,规定了罪犯在服某类刑罚期间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

确定改正罪犯的方法的任务不仅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单独规范中制定一套现代条件下最容易获得和最有效的方法来实现改正罪犯的目标,还包括确定机制以表彰其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关于特定类型刑事处罚的规范和制度中的实施。

保护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任务是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确定罪犯法律地位的基础、他们的主要职责和权利,详细说明被判处各种类型的罪犯的法律地位来解决的的刑事处罚。 监狱立法规定了确保罪犯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机制,其中特别包括对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进行全面控制的制度(《刑法》第 19 至 24 条)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38 条“关于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

在监狱立法规范中以一般形式实现了在社会适应方面为罪犯提供帮助的任务,这些规范决定了对罪犯适用的主要矫正手段。 这些规范一方面是为了积极影响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意识,另一方面是为了形成服刑后生活所必需的世界观、技能和能力。 因此,在服刑期间接受普通教育或职业教育,可以让罪犯更快更好地解决出狱后的就业问题。 Ch的规范。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2 条规定了机构管理程序,以在罪犯获释期间为罪犯提供帮助,协助他们进行工作和家庭安排并对其进行控制。

4.3. 刑法规范的概念、类型和结构。 刑事-行政法律关系

下面 刑法规范 被理解为对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参与者(国家和市政机构、机构、公共协会、官员、罪犯和公民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正式定义的行为规则,旨在规范与法律关系相关的公共关系。各类刑罚的执行(送达)过程,以及刑法影响的适用和其他措施。

刑法规范是其体系的初始结构要素。 一套规范在执行刑罚领域同质社会关系的规范构成了监狱法的某种制度。 例如,强制劳动制度、对被剥夺自由的罪犯实行的奖惩制度等。规范与制度的结合形成了刑法体系。

刑法规范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分为几种类型(图 3)。 根据职能作用,监狱法规范分为初始规范(规范-原则(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 条)、规范-定义(第 1 条第 9 部分、第 1 条第 82 部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构成刑法规范大多数的行为规范。

监狱法的规范行为规则,根据既定行为规则的性质,分为监管性、激励性和保护性。

图。 3。 刑法规范的分类

监管规范确立了刑法关系中的主体和其他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分为约束、授权和禁止。 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规定了主体执行某些行动的要求(UKRFidr. 第 34 条、第 3 条第 50 部分、第 1 条第 112 部分)。 授权规范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主体提供行为选择(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 条第 12 部分、第 1 条第 14 部分、第 2 条第 103 部分)。 相反,禁止规范规定了要求主体避免某些被法律认定为非法的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6 条第 50 部分、第 2 条第 95 部分、第 6 条第 103 部分) .

激励规范旨在激励依法批准的罪犯的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7 条、第 5 条第 104 部分、第 113 条)。

保护性规范旨在确保对执行(服)刑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保护,确保其他监狱法规范的实施(《刑法典》第 29、38、46、102、115 条)俄罗斯联邦)。

根据其法律性质,监狱法的规范分为实体法(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12、74、115 条)和程序法(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78、114、117 条)。俄罗斯联邦)。

刑法规范的重要部分是指一揽子(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7 条第 12 部分、第 2 条第 53 部分、第 1 条第 105 部分)和参考(第 8 条第 74 部分、第 3 部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7 条、第 1 部分第 107 条、第 3 部分第 113 条)。

刑法规范的结构中突出了假设、处置和制裁。 假设是一种法律事实(事件、行为、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刑罚规范必须起作用。 一个假设可以在规范之外被采用并为许多规范所共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7、16、74 条)或包含在规范本身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1、85、96、97 条)俄罗斯联邦)。 该处置包含法律关系主体和参与者的行为模式,定义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刑法规范的制裁为实施处分的主体规定了某些后果。 制裁既可以是消极的(惩罚措施),也可以是积极的(鼓励措施)。 刑法规范制裁的一个特点是,它们被置于单独的条款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7、71、113、115 条),适用于(善意)违反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各条款规定的行为准则。 此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制裁仅适用于一个主体 - 罪犯,其他主体和法律关系参与者根据其他法律分支(行政,劳动,民事,刑事)的规定承担责任.

刑事-行政法律关系 公共关系受监狱法规范监管,在执行(服务)所有类型的刑事处罚和其他刑法影响措施的实施过程中产生。 以下要素在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结构中有所区别。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个人和法人——具有刑法规范所确立的某些主观权利和义务的人。 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其官员和罪犯。 这些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与其权利义务相对较少的主体相比)包括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法官、检察官、代表、社会团体代表、罪犯亲属等。

2、监狱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主体的实际行为及其主观权利义务的总和形成的。 这些权利和义务属于两个主体。 一方的权利对应(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如果一个主体有某种义务,那么另一个主体就有反义务权。 例如,罪犯享有人身安全权,这反过来又导致执行以限制自由或剥夺自由形式处罚的机构的官员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罪犯的人身安全。有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3 条)。 主体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形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体系,决定了监狱法律关系的内容。

3. 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并以此为目的缔结法律关系。 个人利益可以作为特定的监狱法律关系的对象(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探视,在教养设施外的短期旅行等)。

4. 法律事实是特定的生活环境(行为或事件),与之相关的是发生、改变或终止刑事-执行法律关系。 行为 - 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相关的情况(罪犯的合法或非法行为),事件 - 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情况(例如,法院判处的刑期届满)。 在法律事实中,还区分了法律状态(服刑、结婚、通缉等)。 在刑事判决的执行(服务)领域引起关系的主要法律事实是已经生效的法院定罪。 罪犯服完指定的刑罚后,解除羁押关系。

4.4. 刑法规范的时空运作

空间监狱法规范的运作是在属地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6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刑事执法立法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此类立法行动是由宪法规定的,即监狱立法属于俄罗斯联邦的专属管辖权(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1 条“o”款)。 该条款将刑事立法与各种联邦立法联系起来,排除了俄罗斯联邦主体颁布基本立法法案以规范刑事处罚执行的可能性,也排除了它们自行制定的可能性。行政权力的具体结构,包括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 此外,联邦法律的直接效力的法律内容在于,无需任何州当局和地方政府的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由所有法律主体直接适用。 监狱立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人(俄罗斯公民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外国公民,可以移送其国籍国继续服刑。 移交罪犯的机制是由多边和双边国家间协定建立的。

被定罪人转移的一般条件如下:被定罪人必须是外国公民(在独联体国家,长期居住在相应国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也可以转移); 法院判处该人监禁的判决已经生效; 有罪犯的书面同意; 该人已被判犯有此类行为,根据进行转让和接受的国家的法律,此类行为属于可判处监禁的罪行; 在收到移送请求时,尚未执行的剥夺自由期限至少为六个月; 移送被判刑人,经量刑国和执行国同意。

剥夺自由的刑期应包括已在俄罗斯联邦服刑的刑期。 在东道国执行刑罚,依照该国法律执行。 同时,俄罗斯联邦和东道国都可以改善罪犯的处境,例如宣布赦免、特赦或减刑。 俄罗斯联邦保留控制对转移人员执行处罚的权利。

在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第一次及时制定了监狱立法运行规则:根据执行时有效的法律。” 这意味着监狱立法新规范的引入可能会导致某些类别的罪犯服刑的条件恶化。

要及时确定刑法运行的条件,就要考虑到其运行的起止时间。 根据艺术。 1 年 14 月 1994 日第 5-FZ 号联邦法第 XNUMX 号“关于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联邦议会法案的公布和生效程序”仅适用正式公布的联邦法律在国内。 监狱法与其他联邦法律一样,须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之日起 XNUMX 天内正式公布。 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联邦议会法案的正式出版物是其全文在议会报纸、俄罗斯公报或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中的首次出版。

根据艺术。 本联邦法律第 6 条、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和联邦议会两院法案自正式公布十天后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同时生效,法律本身除外。或分庭的法案为其生效制定了不同的程序。 因此,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 18 年 1996 月 1 日由国家杜马通过,并于 199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因为这一日期在《关于颁布俄罗斯联邦监狱法典》的联邦法中有所规定。俄罗斯联邦。” 为熟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并准备其应用设定了如此重要的时期。 目前,大部分修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惩戒法在废除(必须明确指出)或被新的法律取代后即告终止。 因此,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生效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失去效力。

因此, 刑法 - 这是一个直接规范在执行(服务)所有类型的刑事处罚和其他刑事法律影响措施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 目标 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是纠正罪犯和防止罪犯和其他人犯下新的罪行。 这些目标是通过以下解决方案实现的 任务: 1) 规定执行和服刑的程序和条件; 2) 对罪犯的矫正方式的确定; 3) 保护其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4) 协助罪犯进行社会适应。 刑法立法的目的和目标在适当规范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社会关系的规范中得到落实,从而赋予其法律性质。

主题 5. 服刑人员的法律地位

5.1。 罪犯的法律地位(地位)的概念、其类型和结构

法学理论和刑法学说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地位”概念被认为是等价的。 以最一般的方式 罪犯的法律地位 - 这是在服刑期间受各种法律规范规定的罪犯的立场。

罪犯法律地位的基础载于国际法律文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保护人权公约》权利和基本自由等

罪犯的法律地位(地位)是基于俄罗斯公民的一般法律地位,自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6 条直接规定,不得剥夺俄罗斯公民的公民身份。 此外,根据艺术。 20 年 31 月 2002 日第 62-F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联邦法律第 XNUMX 条规定,服刑是应罪犯要求放弃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障碍。 维护国家国籍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对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国际、社会政治和教育意义,因为它体现了国家从人文立场对待罪犯的态度。 此外,这意味着罪犯的法律地位也由其他联邦法律确定,这些法律规定了该州所有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

罪犯的法律地位类型 (图 4): 1)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一般或宪法地位; 2) 罪犯作为某一类公民的特殊或一般地位; 3) 执行各种刑事处罚的人的特殊或特定身份; 4)个人身份。 所有这些类型的罪犯身份都紧密相连,相互依存,相互重叠,在实践中密不可分。

被定罪的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具有不同的地位。 他们享有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刑事、监狱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外和限制除外俄罗斯联邦,特别是 25 年 2002 月 115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的联邦法。

理解罪犯法律地位的本质最重要的是一般地位、特殊地位和个人地位。

一般法律地位是罪犯作为国家公民的地位。 它主要由俄罗斯联邦宪法确定,并包含宪法保障每个人和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生命权; 保护个人尊严和人格完整; 良心和宗教自由; 社会保障; 保健和医疗保健。 在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 条强调俄罗斯联邦尊重和保护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因此国家有义务在与其他公民和个人平等的基础上确保他们的法律保护和人身安全受国家管辖。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罪犯的基本一般民事义务(第 57、58 条)。 只有根据联邦法律,罪犯才可以免于履行其他公民义务。

特殊(一般)地位反映了罪犯作为受刑人地位的特殊性。 这种地位的一个特点是为罪犯规定了额外的职责和法律限制。 在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 条规定,在执行判决时,除了某些例外和限制外,保证罪犯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5 条规定,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受联邦法律的限制。 因此,罪犯一般法律地位的缩小主要是通过刑法规范来实现的,刑法规范与特定类型的惩罚有关,决定了剥夺或限制此人权利和自由的程度。

监狱立法规定了在执行(服)刑阶段对罪犯的法律限制。 正是根据执行某种刑事处罚的程序和条件,对罪犯的权利和自由设定了额外的限制。 这种情况使得有可能将罪犯的特殊(一般)身份细分为接受各种刑事处罚的人的特殊(种类)法律身份。

此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 部分,第 10 条)规定了限制罪犯权利和自由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联邦法律。 例如,艺术。 13 年 13 月 1996 日第 150-FZ 号“关于武器”的联邦法第 XNUMX 条规定,购买武器的许可证不发给正在服刑的俄罗斯联邦公民。

个人身份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一套人格化的义务和权利、合法利益和法律限制。 在服同一种刑罚时,犯人可能具有不同的个人法律地位,这取决于许多因素: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行为等。尤其是被剥夺自由的妇女的个人法律地位差异很大从被剥夺自由的男子的个人地位,以及从成年罪犯的地位,未成年人的地位。 罪犯的个人法律地位是流动的,它随着一个人在服刑期间生活中发生的变化而变化。

罪犯身份结构 (图4)形成了一组成对的四个要素:义务和权利、合法利益和法律限制。 这些要素的比例构成了特定罪犯和同类型刑罚人员地位的法律内容。

图。 4。 罪犯法律地位的类型和结构

罪犯的法律义务是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法律必要行为的衡量标准,由具有约束力和禁止性的法律规范确立。 罪犯的法律义务在于需要采取某些行动(约束性规范)或避免采取某些行动(禁止性规范)。 这些要求应在执行刑事处罚过程中保障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并对罪犯本身产生持续的教育影响。 罪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罪犯的主观权利是一种法律上可能的行为,使罪犯能够享受一定的社会福利,由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构的官员以及其他监狱法律关系主体所提供的法律义务。 罪犯主观权利的本质在于保证其一定的(允许的、允许的)行为的可能性。 为此,法律规定了罪犯的可能性: 执行各种行为(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除外); 要求执行处罚的机关、机关的人员和其他人履行与其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 向国家或公共机构申请保护他们被侵犯的权利。

罪犯的合法利益 - 体现在罪犯希望享受特定社会福利的权利规范中,通常通过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或机构的行政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客观评估而得到满足、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 罪犯的合法权益与主观权利类似,但又不等同于后者。 主观法律预设了罪犯自由使用法律规定的社会福利的机会,这是由监狱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 合法利益是罪犯获得某种社会利益的潜在机会,是在罪犯满足一定的实际条件时实现的,不受特定法律义务的反对。 在大多数情况下,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管理以及监狱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评估罪犯的行为(履行制度要求,工作态度,学习等)。 合法利益是一种法律激励,是对罪犯守法行为的一种法律激励。 这种行为为服刑人员实现自身需要和利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只有在罪犯的合法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旨在获得激励的合法利益(假释服刑,以较轻的刑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接受额外的探视等)或福利(休假期间到剥夺自由场所以外的地方旅行、转移到便利或优惠条件下服刑等)。

对罪犯的法律限制——对罪犯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限制,为确保刑事判决的执行(服)和实现其目标的既定程序和条件创造条件。 刑事处罚的执行与对罪犯的社会价值和利益的限制有关,例如行动自由、交流自由、隐私权、个人和家庭秘密、通信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家等,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实施的特殊性。 对罪犯执行不同种类的刑事处罚的法律限制量是不同的。 豁免和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的实施细节由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刑事、刑事和其他立法规定。

就其性质而言,法律限制是指保护性法律手段(保护措施),即它们首先是一种法律强制,确保罪犯履行既定职责,旨在实现刑事处罚的目的。 法律限制是在国家强制下进行的,旨在通过预防、压制和使犯罪者承担特定类型的法律责任来保护监狱法律关系免受罪犯可能犯罪的影响。 旨在遏制罪犯非法愿望的法律限制包括建立对罪犯的监督和控制,在惩教机构中引入特殊条件制度(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5 条),使用武力,针对罪犯的特殊手段和武器(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6 条),将被剥夺自由的罪犯转移到严格的服刑条件等。

此外,通过将罪犯绳之以法来实施法律限制。 根据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罪犯承担刑事、民事、纪律和物质责任。 最常见的类型是纪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8、71、115 条)。

因此,罪犯的法律地位被理解为一系列法律要素(义务和权利、合法利益和法律限制),这些法律要素表达了罪犯在执行某种或另一种刑事判决时的具体情况并确定了罪犯的立场内容。

5.2. 罪犯的义务和权利的内容

罪犯的主要职责由艺术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 条。 其中包括:履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义务,遵守社会公认的行为道德规范,卫生和个人卫生要求; 遵守确定服刑程序和条件的联邦法律的要求,以及根据这些要求通过的监管法律行为; 遵守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管理法律要求; 对工作人员、访问执行处罚机构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罪犯的礼貌态度; 接到执行刑罚的机关、机关的行政命令,对执行刑罚要求的情况作出说明(未出庭的,可以强制带回)。

在服刑期间对罪犯施加的法律义务不仅由艺术规范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 条。 关于特定类型的刑事处罚,它们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的规范以及依法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进行了规定。 例如,俄罗斯司法部 3 年 2005 月 205 日第 14 号令批准的《惩教所内部规则》规定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职责。本文件包括(第 XNUMX 段): 规则; 遵守惩教所规定的日常工作; 接到行政部门的电话,应行政部门的要求,就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事实和其他理由作出书面说明; 通过体检以及时发现传染病,以及查明使用酒精、麻醉剂和烈性(有毒)物质的事实; 对管教所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谨慎态度;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认真的工作和学习态度; 彼此之间的礼貌关系以及与惩教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打交道时,履行他们的法律要求; 保持居住区、工作场所、衣物整洁,按既定模式整理床铺,监控存放个人物品的单位处所的床、床头柜和行李袋的状况,是否有床头标志; 遵守个人卫生规则,在头部、胡须和胡须上留短发(男性),将食物和个人物品存放在专门配备的场所和场所; 穿着带有胸甲和袖子的既定样本的衣服(在殖民地定居点,罪犯可以穿便服); 以刑事执法立法规定的方式参与改善惩教机构和邻近地区的工作。

罪犯不履行分配给他们的职责,无论规范性行为如何规定,以及不遵守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行政管理的法律要求,都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罪犯的基本权利载于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 条。 它们包括以下权利:接收有关其权利和义务的信息,有关执行法院施加的惩罚类型的程序和条件的信息。 执行机构或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向罪犯提供具体信息,并使其了解服刑程序和服刑条件的变化; 受到惩教机构工作人员的礼貌对待。 他们不得受到​​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只能根据法律对被定罪者采取强制措施; 为了生命和健康。 被定罪的人,无论是否同意,都不得进行危及其生命和健康的医学和其他实验; 处理向执行处罚的机构或机构的行政部门、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公共协会以及州际机构提出的建议、申请和投诉保护人权和自由; 用于医疗保健,包括在门诊或住院条件下接受初级医疗保健和专科医疗,具体取决于医疗报告; 矫正机构心理服务人员和其他有权提供心理援助的人员提供的心理援助;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用于社会保障,包括领取养老金和社会福利; 提供法律援助。 罪犯可以使用律师以及其他有权获得此类帮助的人的服务。

基本权利包括罪犯的人身安全权(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3 条),以及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4 条)。 关于特定类型的刑事处罚,罪犯的基本权利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的规范中有所披露,特别是罪犯的医疗保健权——第 52 条。 72、101、170、98,社会保障权 -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 15 刑法典。 行使罪犯权利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行使罪犯提出建议、陈述和投诉的权利的一般程序由艺术确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 条,关于被剥夺自由的人,在第 91 条第 XNUMX 款中有具体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

对于俄罗斯联邦刑法中的罪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除了保证罪犯——俄罗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外,还规定了额外的权利,特别是使用其母语的权利。 被定罪者——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有权以其母语或他们知道的任何其他语言进行解释和通信,以及提出建议、申请和投诉,并在必要时使用口译员。 对罪犯的答复以上诉语言给出。 如果无法以申诉语言作出答复,则以俄罗斯联邦的官方语言给出答复,并由执行处罚的机构或机构提供将答复翻译成申诉语言。 此外,被判处逮捕、限制自由或监禁的外国公民——外国公民有权与本国驻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以及没有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的国家的公民保持联系在俄罗斯联邦 - 与已承担保护其利益的外交使团国家,或参与保护这些罪犯的州际机构。

监狱立法确立了一项基本条款(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 部分,第 12 条),该条款确定在行使罪犯权利时,不得违反服刑程序和条件,以及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因此,在 罪犯的法律地位(地位) 了解在执行一种或另一种刑事判决时表达具体情况并确定罪犯立场内容的法律要素(义务和权利、合法利益和法律限制)的总体情况。 罪犯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 1)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一般地位或宪法地位; 2) 罪犯作为某一类公民的特殊或一般地位; 3) 执行各种刑事处罚的人的特殊或特定身份; 4)个人身份。 罪犯地位的结构是由四个成对的要素组合而成的:义务和权利、合法利益和法律限制。 这些要素的比例构成了特定罪犯和同类型刑罚人员地位的法律内容。 这些要素的规范整合是通过在监狱立法中建立一般规范来进行的,这些规范通过明确规定义务和权利来定义所有罪犯的基本义务和权利,并根据既定的规定披露身份的其他要素的内容。俄罗斯联邦特别部分刑法典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的特定类型刑事处罚的程序和条件。

话题 6

6.1。 刑事处罚的分类和执行它们的机关和机构的制度

刑事处罚的执行被认为是国家的专属职能,为此通常会设立专门的机构和机构来执行。 同时,基本规定在艺术中是固定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43 条 - 惩罚是一种国家强制措施,由法院判决指定。 俄罗斯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结构一直与刑法规定的现行刑事处罚制度密切相关。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 1 年 1997 月 44 日生效,改变了刑罚制度。 目前,按照艺术。 XNUMX 犯罪的人可能会受到: a) 罚款; b) 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 c) 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等级和国家奖励; d) 强制工作; e) 矫正工作; f) 限制兵役; h) 限制自由; i) 逮捕; j) 拘留在纪律部队; k) 在特定期限内剥夺自由; l) 无期徒刑; m) 死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建立了新的惩罚制度,从而规定了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类型(表 2)。 在艺术。 16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不仅艺术中规定的所有类型的刑事处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44 条,以及执行它们的机构和机构都已确定。

表2

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以罚款的形式执行处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 条和艺术。 103 年 2 月 2007 日第 229-FZ 号联邦法律第 XNUMX 号“关于执行程序”分配给 法警 联邦法警服务。 在 法院, 被判刑的,给予剥夺特殊、军衔或荣誉称号、军衔和国家奖励的刑事处罚。

目前,大多数刑事处罚由刑事系统机构执行,自 1 年 1998 月 XNUMX 日以来,该机构一直作为俄罗斯司法部的一部分运作。 这包括: 刑事检查, 实施劳动教养、强制劳动、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者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对缓刑人员实施管制等处罚; 惩教中心 实施限制自由; 看守所 以逮捕的形式实施处罚; 惩教机构 实行剥夺自由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在一定时期内剥夺自由是由定居点、一般、严格、特殊制度的教养所、教育聚居所、监狱、医疗教养机构、医疗机构、为法院前雇员供养的特殊教养机构和其他法律实施的执行机关、审前看守所对留守人员进行留守工作的,经其同意,留监不超过6个月的罪犯。 对无期徒刑罪犯实行特殊制度的惩教所实行无期徒刑。

死刑由监狱系统的机构执行。 在暂停执行死刑之前,这种刑罚是在严格设立的审前看守所和监狱中进行的。

除了列出的刑事处罚类型外,惩教机构、惩教所和拘留所对法律规定的罪犯类别实施强制医疗措施。

对军事人员实施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关是: 纪律部队 (纪律部队的内容); 被定罪军人看守所或驻军看守所相应部门(逮捕); 军事指挥部 单位(限制服兵役)。

所列机构通常是特殊的国家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刑事处罚。 监狱立法明确规定了他们在执行某些类型的刑事处罚中的活动和权力。 此外,艺术的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 条规定存在其他直接执行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以及剥夺特殊、军衔或荣誉头衔、等级和国家奖项。 其中包括罪犯工作所在组织的行政部门,以及依法有权取消从事相关类型活动的许可的机构(第 2 部分),以及先前授予罪犯头衔、等级的官员或获得国家奖励或俄罗斯联邦有关当局。

迄今为止,三种类型的刑事处罚(限制自由、逮捕、死刑)并未得到执行。 根据艺术。 5 年 8 月 1997 日第 2-FZ 号联邦法第 2005 条“关于制定俄罗斯联邦监狱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关于以限制自由和逮捕形式进行处罚的规定由联邦法律或联邦法律实施,作为执行此类惩罚的必要条件,但同时以限制自由的形式进行惩罚 - 不迟于 2006 年,以逮捕形式进行惩罚 -不迟于 XNUMX 年。但是,该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不允许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这些刑事处罚。 目前,已经向国家杜马提交了关于从现行立法中排除逮捕作为刑事处罚形式的条款以及改变限制自由执行的内容和程序的法律草案。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2 年 1999 月 3 日第 41-P 号令“关于审查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42 条和第 1 条第三部分的规定是否合宪的案件,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 2 年 16 月 1993 日决定的第 8 和第 18 段“关于俄罗斯联邦法律的生效程序“关于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联邦司法机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行政犯罪法典”,与莫斯科市法院的要求和一些公民的投诉有关“已经确定,在俄罗斯所有地区建立陪审团审判之前,不仅可以执行死刑,还可以由法院判处死刑。根据 2001 年 177 月 27.12.2006 日第 1-FZ 号联邦法第 2004 条(于 1 年 2010 月 XNUMX 日修订)“关于引入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陪审团审判自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在俄罗斯的所有组成实体中进行,但车臣共和国除外,在该国介绍了自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

6.2. 俄罗斯联邦的监狱系统

俄罗斯联邦 21 年 1993 月 5473 日第 1-5 号法“关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关”首次将“刑罚制度”一词引入规范流通。 " 在当前版本的艺术。 该法第 2 条规定,监狱系统包括执行处罚的机构; 领土当局; 授权执行判决的联邦执行机构(监狱系统的联邦机构)。 此外,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监狱系统可以包括审前拘留所、为保证监狱系统的活动而专门设立的企业、研究、设计、医疗、教育和其他机构。 2000 年 89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令第 XNUMX 号“关于批准列入监狱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类型名单”目前已批准列入监狱系统的组织和机构名单。系统。”

刑事机构是法人实体; 它们的类型由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确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达成协议,决定设立和清算此类机构。

执行惩罚的机构有义务: 1) 确保俄罗斯联邦监狱立法的实施; 2) 为确保罪犯以及在其境内的人员、官员和公民的法律、秩序和合法性、安全创造条件; 3)确保罪犯参与劳动,并对其进行普通和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4) 确保罪犯的健康得到保护; 5)开展活动以发展其物质技术基础和社会领域; 6) 在其权限范围内,为开展业务搜索活动的机构提供帮助; 7) 确保对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拘留制度作为预防措施,并根据第 15 号联邦法律确保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 FZ 1995 年 103 月 XNUMX 日《关于涉嫌和被指控犯罪的拘留所看守。

监狱系统的地区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联邦监狱服务主要部门(部门))由监狱系统的联邦机构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领土内创建。 他们管理执行惩罚的下属机构,以及监狱系统的特殊押送单位。 领土机构是法人实体,拥有、处置和使用分配给它们的财产。 为了发展刑罚系统的社会领域以及吸引罪犯工作,监狱系统的领土机构有权创建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企业,作为创始人参与其创建和活动,以及管理它们。

刑事系统的联邦机构是联邦监狱服务机构(俄罗斯联邦监狱管理局),它是一个联邦执行机构,在执行与罪犯有关的刑事判决方面执行执法职能、控制和监督职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羁押、保护、押送,以及对被法院暂缓执行的缓刑犯和罪犯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

13 年 2004 月 1314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监狱服务条例》和中央办公室雇员人数上限。

俄罗斯联邦监狱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

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拘留;

2) 控制被法院缓刑的缓刑犯和罪犯的行为;

3) 保障罪犯和在押人员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4) 确保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判决的机构和审前拘留中心的治安和合法性,确保罪犯和在押人员以及监狱系统雇员、官员的安全以及在这些机构和拘留设施境内的公民;

5)保护和押送既定押送路线沿线的罪犯和在押人员,押送俄罗斯联邦公民和无国籍人进入俄罗斯联邦领土,以及在被引渡时保护和押送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6)根据国际法规范、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的规定确定罪犯和被拘留者、拘留条件;

7) 组织活动,帮助罪犯适应社会;

8) 管理俄罗斯联邦监狱和直属机构的地方机构。

执行处罚机构的工作人员是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他们是执行处罚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特殊经济活动条件的机构协会,执行处罚机构的企业,以及隶属于审前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监狱系统。

监狱系统雇员包括监狱系统雇员的特殊等级人员、执行惩罚机构的工人和雇员、具有特殊经济活动条件的机构协会、执行惩罚机构的企业、监狱系统的联邦机构及其属地机构以及审前看守所、企业、科研、设计、医疗、教育等机构纳入刑罚体系。

刑罚系统雇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关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关”的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管理性法律文件、管理性法律文件规定俄罗斯司法部。 监狱系统最高指挥人员的职位清单和与这些职位相对应的特殊军衔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

工人和雇员的活动组织、他们的劳资关系受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和执行处罚机构的内部规定的约束。

此外,第 3 条艺术。 8 年 27 月 2003 日第 58-FZ 号联邦法第 5 条“关于俄罗斯联邦公务员制度”允许在联邦国家机构中设立各种类型的公务员职位。 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 2005 年 4 月 1 日第 2005 号法令“关于确定监狱系统中联邦国家公务员职位的最大数量”执行该立法规定,自 52 年 27 月 2004 日起,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监狱系统中的联邦州公务员职位数量为 79 个单位。 这些职位已被引入俄罗斯联邦监狱管理局的中央办公室以及科学和教育机构。 监狱系统中国家公务员的活动由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员”及其制定过程中通过的规范性法律规定。

6.3. 对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人员活动的控制的概念和类型

控制是国际社会、国家和社会的授权机构的活动系统,旨在确定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运作是否符合法律标准并纠正已识别的偏差。

该领域的控制对象是与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人员的公务活动有关并在公务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公共关系。 控制主体是控制对象的状态,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国际法律法案、联邦公共服务立法、监狱立法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

刑法规定了刑事处罚执行的监督主体。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4 条,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访问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并相应地行使控制权,无需特别许可,有权:俄罗斯联邦总统、主席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权利专员、以及各主体总统和政府首脑俄罗斯联邦实体、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人权专员、地方政府首脑——在各自领土内;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官、其下属检察官,以及直接监督各自领土内刑罚执行情况的检察官; 上级机构的官员; 在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所在地区进行法律诉讼的法院法官; 公共监督委员会的代表和成员对各自领土内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进行控制。

此外,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关于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法第 38 条规定,国际(州际、政府间)组织的代表有权对人权的遵守情况进行控制。控制这些机构。

根据控制对象的不同,可以区分国际、国家和公共控制。

国际控制 由国际人权法案规定,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 年)、《欧洲保护人权公约》权利和基本自由(1950 年),《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7 年)。 根据这些文件中的规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分别是控制机构。

国际监督有四种形式: 俄罗斯联邦定期提交关于遵守人权情况的报告,包括执行刑事处罚; 外国关于俄罗斯联邦侵犯罪犯权利、对其使用酷刑、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报告; 对罪犯和已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侵犯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个人投诉; 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成员访问拘留场所。

状态控制 对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关人员的活动,包括几种类型。 这是俄罗斯联邦总统及其代表行使的总统控制权; 由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及其议会、联邦委员会的个别成员和国家杜马代表行使的议会控制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联邦行政当局(俄罗斯司法部、俄罗斯联邦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系统的领土机构)的控制; 由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法院行使的司法控制; 由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人权专员进行的人权监督;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的检察官监督; 由俄罗斯联邦会计委员会、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及其下属联邦机构实施的财务控制。

实施各种类型的国家控制的组织和程序及其形式在艺术中定义。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9 至 22 条和其他规范所列国家机构活动的法律,例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联邦17 年 1992 月 2202 日第 1-26 号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1997 年 1 月 XNUMX 日第 XNUMX-FKZ 号联邦宪法性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等.

公众监督 - 这是民间社会机构对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人员活动的控制。 它在艺术中提供。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3 条。 对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现行立法和既定控制实践的分析表明,公共控制的主体包括俄罗斯联邦公共商会、俄罗斯联邦监狱管理局下属的公共委员会和监狱的领土机构系统、公共监督委员会、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内的赦免委员会、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公共和宗教协会、大众媒体、公民个人。 公共结构控制活动的主要方向是观察和验证对罪犯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遵守情况。

因此,现代制度和机构执行刑事处罚,载于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 条规定了执行所有类型的刑事处罚和其他刑法影响措施。 其中的中心位置是监狱系统。 监狱立法规定了一种控制刑事处罚执行的通用系统。 根据控制对象的不同,可以区分国际、国家和公共控制。

主题 7

7.1。 刑罚执行的概念与实质

刑事处罚的执行作为国家活动的特定领域,是实施全国打击犯罪任务的工具之一。 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将通过实现改正罪犯和预防新犯罪等刑事处罚目标来完成这项任务。 刑事处罚的本质是国家强制,包括剥夺或限制被定罪人的权利和自由(惩罚)。 关于 刑事处罚的执行 是指执行刑法规范规定的刑事处罚的机构和团体,旨在通过对罪犯实施国家强制措施来实现刑事处罚目标的活动。

执行刑事处罚和适用其他刑法性质措施的理由是判决或改变其定义的法院裁决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以及赦免行为或行为大赦(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 条)。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392 条规定,已生效的判决、裁决、法院命令对所有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公共团体、官员、其他个人和法人具有约束力,并受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执行。 确保实际执行已生效的刑罚的措施包括: a)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执行特定类型的刑事处罚; b) 因被定罪人逃避服刑而用另一种刑罚代替刑罚的可能性; c) 对逃避服刑、官员不执行判决、裁决或法院命令规定刑事责任。 不遵守判决、裁决、法院命令将根据艺术承担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15 条。

国家强制措施对罪犯的适用是复杂的,并且是在为罪犯设立的法律限制中实施的,这些限制是通过执行特定类型的刑事处罚的程序和条件来实现的。 强制是所有刑罚的本质,但在执行中的法律限制范围是不同的。 最广泛的法律限制,其中包含惩罚的惩罚性潜力,是针对因与社会隔离相关的刑事判决(逮捕、监禁、惩戒部门拘留)而服刑的罪犯。 这里的主要限制是:行动自由、交流自由、与亲友保持联系、自由处置工作能力的权利等。在较小程度上,在执行刑事处罚时实施法律限制与将罪犯与社会隔离无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9 条、第 40 条)。 因此,在以劳改形式执行处罚时,处罚表现为限制罪犯选择劳动活动场所的权利,并从其收入中扣除5%至20%的国家财政收入。 罚款的惩罚性效果是暂时限制被定罪人的财产权,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法院指定的罚款金额全部支付为止(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1 条)。

除了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外,刑罚的执行还包括对他们施加心理和教育上的影响,安排他们的生活(食物、家庭和医疗服务),创造工作和休息的条件任何一种刑事处罚的执行,都与对罪犯的矫正效果密切相关,形成单一的惩罚和矫正过程。

7.2. 矫正罪犯的概念及其主要手段

在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 条第一次在立法层面给出了对罪犯惩戒概念的定义。 改正犯人 ——这是对人、社会、工作、规范、规则和人类社会传统的尊重态度的形成和守法行为的激励。 它被认为是改变罪犯人格的过程,发生在其发展的外部(客观)和内部(主观)条件的影响下。 外部影响由执行刑事判决的机构和机构的雇员、其他国家和公共机构的代表、执行刑事判决的人的亲属和朋友以及其他罪犯施加。 他们都参与了罪犯人格的道德、法律、劳动、审美、智力和身体发展的过程。 “矫正影响”一词所涵盖的正是这种活动。

对罪犯的改正,既是执行刑罚的结果,也是采用改正手段的结果。 目前,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将申请假释(例如假释)(第 79 条)与法院的定罪联系起来,即罪犯无需完全服满法院判处的刑期。 因此,它是一个评估概念。 其内容将取决于对罪犯的惩戒程度,由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关确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使用各种确定该学位的术语。 所以,艺术的第 2 部分。 56 号决定鼓励被判处限制自由的罪犯积极参与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并在确定其矫正程度时予以考虑。

在定义矫正的概念时,立法者着重于在执行惩罚过程中实际可以实现的人格特质的形成——灌输社会的基本习惯和行为技巧:尊重个人、工作、人类社会的规范和规则.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 条,主要纠正手段包括: 1) 规定的执行和执行刑罚(制度)的程序; 2)教育工作; 3) 对社会有用的工作; 4)接受普通教育; 5)专业培训; 6)社会影响(图5)。

图。 5。 矫正罪犯的主要手段

制度的概念被定义为执行和服刑的既定程序,以前在劳动教养立法中仅与执行剥夺自由有关。 执行和服刑的模式是多功能的。 它作为一种纠正手段(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9 部分),为使用其他纠正手段创造条件(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82 部分) . 对于某些类型的惩罚,该制度获得了特定的内容。 该制度的规则在惩教机构、拘留所、纪律部队和惩教中心得到最充分、最全面的实施。 它规范了罪犯在工作时间之外和工作过程中的整个生活方式。 它涵盖了他们在惩罚场所生活的所有领域。

由于该制度确定了惩教机构和其他执行处罚机构的内部规定,因此它包括确保这些机构领域内的法律和秩序、罪犯和工作人员遵守其职责和行使其权利的适当要求。 它的规范也适用于访问这些机构的其他人(当局代表、公共协会、神职人员、罪犯亲属)。

在服刑与社会隔离无关的情况下,构成该制度内容的主要要素的总和显着缩小了对罪犯的法律限制范围,减少了对其行为的具体规则的规定。 然而,在执行这些惩罚期间,对罪犯的行为进行了控制,这是该政权的主要要素之一。

在惩教的主要手段中,立法者包括教育工作,其目的是培养罪犯社会认可行为的基本技能:尊重个人、社会、其中普遍存在的规范、行为规则和人类社区的传统,为了工作及其结果,为了法律。 关于特定类型的惩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对罪犯进行教育工作的方向和主要形式(第 56、109 至 110、165 条)。 教育工作是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许多雇员专业活动的主要部分。 它基于人道主义和教育学的原则:让罪犯参与积极的对社会有益的活动; 基于普遍价值观在罪犯之间建立关系; 对罪犯的苛刻与对他们的人道和公平态度的结合; 支持关于个人积极品质的教育工作; 组织教育工作的综合方法; 在教育过程中采取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方法。 对犯人的教育工作包括个别教育工作、对某些群体和类别的犯人进行的工作、在他们的环境中组织正常的心理和教学氛围、利用其他矫正犯人手段的教育潜力等。

对社会有益的工作历来是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之一。 关于人权和罪犯待遇的国际法律承认罪犯的义务工作(《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2 条第 71 款)。 2006 年新的欧洲监狱规则(第 26.1 段)规定,在拘留场所工作应被视为内部制度的积极因素,不得用作惩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3 条第 8 条)没有将根据法院命令被监禁的人所从事的工作归类为强迫劳动。 在以往的劳动矫正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其作用被夸大了:长期以来,劳动只是形式上被认为是矫正罪犯的依据,矫正机构本质上是履行生产义务的工业企业。计划并赚取利润。 今天的情况正好相反。 经济危机导致许多罪犯因缺乏工作而没有工作,而无所事事,特别是在与社会隔绝的情况下,导致罪犯犯罪数量增加。 但即使在这些条件下,《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仍将有益于社会的工作视为罪犯的义务(第 4 条第 40 部分、第 3 条第 50 部分、第 1 条第 103 部分、第 1 条第 164 部分)。 社会有用劳动对罪犯矫正的意义在于,在确定对特定罪犯的矫正程度时,要考虑到对劳动义务的认真态度; 让罪犯保持身心健康; 不仅是满足犯人物质需求的基础,也是满足其家庭生活的基础,为服刑后的设备积累必要的资金; 通常,在服刑期间获得的劳动技能可以让罪犯在服刑后解决就业问题。

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 关于罪犯待遇的国际法案相当重视他们的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将其视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一个特别部分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 在艺术的第 2 段。 77 强调“囚犯的教育应尽可能与该国现有的教育系统挂钩”。 《欧洲监狱规则》(28.7 年)第 2006 条详细阐述了这一规定。 它指出,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囚犯的教育应: (a) 将其纳入国家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以便他们在获释后能够毫无困难地继续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 b) 在外部教育机构的赞助下进行。 这种对罪犯教育组织的关注并非偶然,因为它实现了个人的认知活动。 它有助于个人智力的形成,他的生活前景,罪犯的道德转变。 在现代条件下,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与教育当局一起,被迫解决消除罪犯文盲和为他们接受普通教育的复杂问题。 因此,在惩教所,对未满30周岁的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组织义务普通教育。 对以限制、剥夺自由形式服刑的罪犯,对不具备必要专业的,实行初级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 教育过程的形式和组织由《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4 条第 53 部分、第 4 条第 129 部分、第 108、112、141 条)和俄罗斯联邦教育立法规定。 21 年 2007 月 194 日第 4-FZ 号联邦法“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与建立义务普通教育有关的某些立法”规定了惩教机构的管理义务,同时考虑到了现有的机会,协助罪犯获得更高的专业教育(《刑法》第 108 条第 XNUMX 条第 XNUMX 款)。 这一规范允许罪犯通过远程和远程学习扩大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提高教育和专业水平为罪犯在刑满释放后成功适应社会创造了先决条件。

惩教立法首次将社会影响力作为矫正罪犯的手段之一,虽然在以往的劳动矫正立法中,以多种形式规定了公众参与矫正罪犯。 艺术第 2 部分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 条反映在其各种条款中(第 14、23、142 条)。 所以,在艺术。 23 强调社会团体协助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工作,并参与对罪犯的矫正。 在制定该条款的过程中,联邦法律草案“关于在拘留场所提供人权的公共控制和关于公共协会对其活动的援助”确定了公共协会向执行机构和机构提供援助的主要方向刑事处罚: a) 改善囚犯的拘留条件和医疗卫生条件; b) 参与组织劳动、休闲和罪犯教育; c) 参与罪犯的道德、法律、文化、社会、劳动、体育和发展; d) 确保罪犯的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 e) 协助罪犯准备释放、解决住房和家庭安排、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社会心理康复和适应等问题; f) 加强拘留场所的物质和技术基础(第 16 条)。 用于实施艺术中的指定活动。 该法律草案第 17 条定义了以下组织形式: a) 将无偿物质援助转移到执行判决的机构和机构和拘留场所; b) 为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以及拘留场所的工作提供援助方案; c) 法律未禁止的其他形式。

在艺术的第 3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 条强调,所有考虑过的矫正手段应结合使用,同时考虑到惩罚的类型、所犯罪行的社会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罪犯的人格和他的行为。 该规定体现了刑罚执行和矫正手段使用差异化、个体化的原则。 区分刑罚执行和矫正手段的使用,主要是根据罪犯所服刑的种类、刑罚种类(男、女、未成年人、成人、残疾人等)的类型特点。 )考虑到每种惩罚类型和罪犯群体的特点 PEC 俄罗斯联邦确定其执行和使用纠正手段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使用矫正手段的个性化是基于考虑到法律中列出的以下标志:所犯罪行的性质,即是否暴力、雇佣军,是否针对特定公民或整个社会,是否具有反国家性质; 所犯罪行的公共危险程度,即是否属于中、小、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 条); 罪犯的身份,即其社会人口、道德心理和其他特征,特别是社会道德堕落的程度,这是由过去犯罪活动的持续时间和强度、犯罪的累犯决定的; 罪犯的行为,即对遵守既定服刑程序、参与对社会有益的工作、罪犯业余组织等的态度的纠正程度。

因此,刑事处罚的执行以现行刑事立法为基础,包括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以实施为特定类型的刑事处罚规定的国家强制措施。 刑罚的执行与对罪犯的矫正作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矫正作用是通过矫正手段对罪犯进行的。 改正犯人 ——这是对人、社会、工作、规范、规则和人类社会传统的尊重态度的形成和守法行为的激励。 目前矫正的主要手段是: 1)既定的刑罚(制度)执行和服刑程序; 2)教育工作; 3) 对社会有用的工作; 4)接受普通教育; 5)专业培训; 公众影响。 这些手段根据差异化和个体化原则适用于罪犯。

话题 8

8.1。 与将罪犯与社会隔离无关的刑事处罚的一般特征(替代处罚)

1990 年 8.2 月,在哈瓦那举行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这些规则是由位于东京的联合国亚洲和远东研究所制定的(因此简称为“东京规则”)。 本文件在艺术。 XNUMX 包含一系列替代监禁的措施(替代惩罚)。 特定措施的选择和应用“基于对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罪犯的性格、罪犯的传记、判决的目的和受害者权利的既定标准的评估。” 尽管上述清单本质上是建议性的,但联合国成员国正在努力制定范围广泛的刑事处罚。

俄罗斯新的刑事和监狱立法使刑事处罚制度更接近国际罪犯待遇标准的要求(表 3)。

列出的惩罚类型,根据作为纠正社会有用劳动的手段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其中罪犯的劳动活动是可选的,可包括罚款、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阶级等级和国家奖项。 第二组包含对社会有用的工作是强制性的惩罚,包括强制工作、矫正劳动、限制自由。

替代性刑罚的优点是:压制性较小,不限制犯人的行动自由、与其他公民的交流自由等; 在执行期间,罪犯与亲友、劳动集体和社会团体的有益社会联系不中断; 罪犯未脱离其平时的社会环境,刑满后无需进行社会改造; 允许避免罪犯与罪犯密切接触并获得负面体验; 社会不会为赡养这些罪犯而付出巨大的物质成本; 对刑事处罚执行的社会监督更加有效,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正在考虑的这组惩罚的一个具体特点是,并不总是为被判刑的人提供永久纠正行动,例如,在服刑时就是这种情况。

表3

《东京规则》规定的替代刑罚与俄罗斯刑罚制度的比较

8.2. 以罚款、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等级和国家奖励的形式执行处罚

- 法院处以 2500 至 1 万卢布的罚款。 或被定罪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金额,为期两周至五年。 罚款500万卢布。 或以被定罪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数额,为期 3 年以上,仅可在刑法特别部分条款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指定俄罗斯联邦(第 46 条)。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8 条规定,如果少年被定罪者有独立的收入或可以征用的财产,则处以罚款,如果没有,则处以罚款。 对未成年犯的罚款,经法院判决,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向其追缴。 处以 1000 至 50 卢布的罚款。 或被定罪的少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为期 2 周至 6 个月。

每个具体案件的罚款金额由法院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罪犯及其家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罪犯将来获得工资或其他收入的可能性来确定. 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可以处以一次性罚款或分期付款的罚款,最长可达 3 年。

罚款既可以作为主要刑事处罚,也可以作为附加刑事处罚。 作为附加惩罚,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的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例如,结合一定期限的监禁(第 3 条第 146 部分,部分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第 4、158 条)或被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2、169 部分、第 289 条) .

由法警在被定罪人的居住(工作)地执行罚款形式的刑事处罚。 此类惩罚的执行由 Ch 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 条,以及 2 年 2007 月 229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执法程序”的联邦法律。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1 条规定了执行此类处罚的程序,根据该程序,被判处罚款但未分期付款的人有义务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缴纳罚款。 作出判决的法院向被定罪人解释说,他可以在判决生效前自愿将罚款金额支付给法院存款账户所在的银行机构(RCC)。 罪犯被警告,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作为主要处罚的罚款,将在刑法特别部分相关条款的制裁范围内以其他处罚代替。俄罗斯联邦。 如果罚款作为附加处罚,则可以强制征收。 银行机构开具的罚款收据必须在作出判决的法院办公室出示给罪犯。

如果罪犯不能一次支付罚款,法院可应他的要求,将罚款最多推迟 3 年支付。 罪犯本人或其近亲属患重病、年幼子女及其他受抚养人在场、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等原因,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可以满足罪犯的请求。

被判处分期支付罚款的人,以及被法院决定分期支付罚款的被定罪人,有义务在入境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第一部分罚款使判决或法院判决生效。 罪犯有义务在不迟于随后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按月支付剩余部分的罚款。

如果罪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罚款或部分罚款,则视为恶意逃避罚款。 对恶意逃避作为主刑的罚金的被定罪人,法警不早于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至30日内,向法院提出更换建议。在俄罗斯联邦刑法特别部分的相应条款规定的制裁范围内的另一种处罚的罚款。

对犯罪分子恶意逃避缴纳附加罚金的,由法警强制追缴罚款。 此项职责分配给被定罪人居住地或主要刑罚执行地的法警单位。 按照艺术。 联邦法“关于执行程序”的第 68 条用于执行罚款的措施是: 1) 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止赎,包括现金和证券; 2) 债务人因劳动、民法或社会法律关系而收取的定期付款被取消赎回权; 3) 取消债务人的财产权; 4) 从债务人处扣押判给追回人的财产; 5) 根据扣押财产的司法行为,扣押债务人属于债务人或第三方的财产; 6)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以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财产权(包括有价证券)从债务人向追偿人的转移; 7) 代表债务人履行执行文件中规定的行动,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该行动可以在没有债务人亲自参与的情况下执行; 8) 强行迁入住宅; 9) 将债务人强行驱逐出住宅; 10) 非住宅房屋的释放,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存放; 11) 联邦法律或行政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法警采取措施强制追回联邦法律规定的对债务人财产止赎的一般程序中的犯罪罚款:

(一)作为主要刑罚的犯罪罚金,债务人未在自愿执行期限内缴纳,法院拒绝以其他刑罚代替罚金的;

(二)债务人在自愿执行期限内未缴纳附加刑罚金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罚款,被法院指控有义务缴纳的人在自愿执行期限内未缴纳的。

执行罚款的主要形式是取消对罪犯的任何财产的赎回权。 作为一般规则,执行文件的执行主要以卢布、外币和其他贵重物品(包括存放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物品)的形式征收。 如果罪犯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罚款,则对属于他的其他财产征收止赎,但根据联邦法律不能止赎的财产除外(此类财产的清单在第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 446 条)。 执行法警在必要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清点,以追回罚款金额。 罪犯有权指明应首先征收的财产或物品的类型。 最后,被定罪人财产的止赎顺序由法警确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21 年 2000 月 980 日第 XNUMX 号“关于转移联邦债务中心职能的法令”,俄罗斯联邦财产基金从事财产销售,以执行罚款俄罗斯联邦政府下属俄罗斯联邦财产基金”。

如果公民工作或领取养老金或津贴,并且征税的金额不超过法律可能征收的月薪或其他收入、养老金或津贴的份额,则不征收财产止赎。 在这些情况下,执行文件将被发送到适当的组织以从收入中扣除(养老金、奖学金)。

如果被定罪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全额偿还,则在追回不超过 10 卢布的金额或定期付款的情况下,将对被定罪人的工资和其他类型的收入征收止赎罚款金额。 扣缴的款项必须转入法院的存款账户。

从被定罪人的工资和其他类型的收入中扣除的金额是根据扣缴税款后的剩余金额计算的。 在执行罚款时,可以扣留不超过 50% 的工资和等值的款项以及引渡,直至全额偿还罚款金额。 当根据若干行政文件扣留工资(相当于支付和引渡)时,必须为罪犯保留 50% 的收入。 如果被定罪的人同时为抚养未成年子女而追讨赡养费,以及因养家糊口者的死亡或因养家糊口而受到损害的人的健康损害或损害赔偿的任何金额犯罪,则扣除额不能超过70%。

对在教养机构服刑的公民,执行文件的执行按所有收入征收,减去报销其在教养机构的生活费。

随着法警的行动结束,执行令将被发送到通过判决的法院,并附有执行判决的标记。 执行令应附于刑事案件。

恶意逃避刑期的罪犯,下落不明,将被列入通缉名单,最高可拘留48小时。 法院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至 30 天。

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47 条禁止在公共服务部门、地方政府中担任职务,或从事某些专业或其他活动。 这种刑罚的主要刑期为 1 至 5 年,附加刑罚为 6 个月至 3 年。 如果考虑到社会危险的性质和程度,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相关条款没有规定作为对相应罪行的惩罚的情况下,它可以作为一种附加刑罚施加根据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法院认为不可能保留其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

如果这种类型的惩罚被指定为主要惩罚,以及罚款、强制工作、矫正劳动和有条件定罪的情况下,其刑期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规定的刑期不包括罪犯从事禁止其从事的职务或者从事禁止其从事的活动的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是由被定罪人居住(工作)地的监狱检查进行的。

如果以剥夺担任某些职位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为形式的惩罚作为限制自由、逮捕、在纪律军事单位拘留、剥夺自由的附加类型的惩罚,则延伸至服务特定基本类型惩罚的整个时间,但同时其期限从他们离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此类惩罚的执行相应地分配给执行主要类型惩罚的机构和机构,并在执行主要类型惩罚后 - 分配给被定罪者居住(工作)地点的监狱检查。 本案刑期自被定罪人被释放管教所、被逮捕之日起计算,自被释放之日起计算。

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的刑罚要求,由被定罪人所在组织的行政部门执行,并由依法有权撤销许可的机关执行。从事相关活动。

执行此类处罚的程序由 Ch.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 条,艺术。 第 33 - 35 条规定了所有机构和机构的职责,这些机构和团体受法律委托以剥夺担任某些职位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的形式执行惩罚。 16 年 1997 月 729 日第 12.04.2005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批准的监狱监察条例以及部门监管法规定了监狱监察局执行此类处罚的权力- 关于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执行惩罚和措施的程序说明,​​由俄罗斯司法部 38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

监狱检查保存罪犯记录; 控制罪犯遵守法院判决规定的禁止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行为; 核实犯人工作所在组织的行政部门以及有权取消犯人从事某些禁止犯人活动的许可的机构是否履行了判决的要求; 组织罪犯教育工作。 在被征召入伍、服兵役或服替代文职的情况下,监狱视察将在服刑期间执行刑罚的法院判决书副本送交军需处或服刑地。 .

对同时被判处剥夺某些职务或者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的人附加处罚的机构,其主要处罚方式不得涉及被定罪人的工作,对他是禁止的。

罪犯所在组织的行政部门有义务: a) 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副本和监狱检查员通知后 3 天内,将罪犯从被剥夺任职权的职位上释放,或禁止其从事某些活动,将其送交监狱检查所执行刑罚要求的通知; b) 应监狱检查的要求,提交有关执行处罚的文件; c) 与罪犯的劳动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在3日内通知监狱检查; d) 如果未服刑的罪犯被组织开除,应在其工作簿中记录他被剥夺担任职务权利或从事何种活动的依据、时间和职务他被剥夺了参与的权利。

有权取消从事某些活动的许可的机构,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副本和监狱检查通知后 3 天内,有义务取消对被定罪人进行禁止从事的活动的许可,撤回授予此人从事此活动的权利的相关文件,并将有关此内容的消息发送给刑事执行检查。

被判处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的人的义务在艺术中得到了定义。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7 条。 罪犯有义务履行刑罚的要求,应看守所的要求,提交与执行规定刑罚有关的文件,将工作地点、工作地点的变更或解雇通知看守所。 ,以及关于居住地的变更。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或者其他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者从事某些活动权利的司法行为不予执行的,机关代表、公务员、地方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国家或市政机构、商业或其他组织的雇员以及违反刑罚要求的罪犯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8 条)。 该组织的相关官员或负责人被警告根据艺术承担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15 条适用于恶意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 在监狱检查员发出警告后,违反法院判决所确立的禁令被认为是恶意的。

违反法院禁令的罪犯,按照现行刑法不承担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者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例如,在剥夺他的这种权利后驾驶车辆。 如果监狱检查发现罪犯从事禁止他从事的活动,与受雇工作无关,它会通知控制相关活动的机构。 反过来,罪犯被警告需要停止法院判决禁止他从事的活动。

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等级和国家奖励 法院可以根据犯罪人的身份在因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而被定罪时提出申请(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48 条)。 此惩罚仅用作附加惩罚。 刑法在特别部分条款的制裁中没有对其适用的直接指示,因此,法院有权酌情将其适用于有罪者,以增强刑罚的道德影响犯任何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罪行。

特殊头衔是分配给在执法部门担任职务的某些类别的联邦公务员的头衔。 例如,内部事务机构和监狱系统的雇员。

军衔是根据 28 年 1998 月 53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在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外国情报机构、联邦安全机构、其他部队和军事编队中设立的军衔“关于兵役和兵役”。

班级排名根据艺术。 13 年 27 月 2003 日第 58-FZ 号联邦法第 27 条“关于俄罗斯联邦公共服务制度”根据联邦法律对接受联邦公共服务的公民进行公共服务类型的规定。 2004 年 79 月 11 日第 1-F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联邦法律规定,公务员的职级按照公务员组内的职位分配给公务员。服务职位(第 2 条),例如,俄罗斯联邦一、二、三等国家参赞,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员一、二、三等参赞。

对服役人员和预备役人员(退休)都可以解决特殊、军衔或等级军衔的剥夺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预备役军人的法院判决副本将发送到军事登记地的军事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第 61 部分)。

根据 2 年 1994 月 442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第 XNUMX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条例,国家奖励是鼓励的最高形式表彰在保卫祖国、国家建设、经济、科学、文化、艺术、教育、教育、保护公民健康、生命和权利、慈善活动等方面为国家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 例如,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项是: 俄罗斯联邦英雄称号; 命令(“祖国功勋”命令、朱可夫勋章等); 奖章(“为祖国服务”勋章、“勇气”勋章等); 俄罗斯联邦徽章(特殊标志——金星奖章); 俄罗斯联邦荣誉称号(“俄罗斯联邦宇航员”、“俄罗斯联邦人民艺术家”、“俄罗斯联邦功勋律师”等)。 在该系统中,保留了以前授予的苏联国家奖项和荣誉称号。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61 条规定,作出判决的法院在其生效后,将判决副本发送给给予罪犯等级、等级等级或国家奖励的官员,以规定方式在有关文件中记载剥夺罪犯特殊、军衔或荣誉、等级或国家奖励的内容,并采取措施剥夺罪犯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相应的等级、等级或奖励。 因此,属于被剥夺者的勋章、勋章、徽章和徽章、奖励文件将被执法机构没收并送往俄罗斯联邦总统人事问题和国家奖励办公室。

官员在收到判决副本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作出判决的法院。

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等级和国家奖励形式的惩罚不适用于具有资格性质的头衔,即确认国家认可的专业技能水平。 这些包括学位和学术头衔、运动头衔、职业资格类别。 法院无权剥夺罪犯的这些头衔。

因此,世界刑事处罚执行实践发展的总趋势是剥夺自由替代措施的广泛使用。 替代性刑罚的优点是:压制性较小,不限制犯人的行动自由、与其他公民的交流自由等; 在执行期间,罪犯与亲友、劳动集体和社会团体的有益社会联系不中断; 罪犯未脱离其平时的社会环境,刑满后无需进行社会改造; 允许避免罪犯与罪犯密切接触并获得负面体验; 社会不承担赡养这些罪犯的大笔物质费用; 对刑事处罚执行的社会监督更加有效,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俄罗斯现行的刑事和监狱立法包含广泛的刑事处罚,与将罪犯与社会隔离无关,总体上符合国际标准。 以罚款和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的形式实施基本处罚和附加处罚,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等级和国家奖励仅作为一种额外的惩罚。

话题 9

9.1。 强制工作执行(送达)的法律规定

义务工作是俄罗斯的一种新型刑事处罚。 直到 1 年 2005 月 28 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关于以强制劳动形式进行处罚的规定由联邦法律第 2004-FZ 号颁布后才开始适用。 177 年 1 月 49 日。 义务工作包括犯人在主要工作或学习的空闲时间进行免费的对社会有用的工作。 强制工作的类型和服务设施由地方政府根据监狱检查决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第 XNUMX 部分)。

义务工作的种类和对象清单由地方政府根据特定聚居地的清洁和园林绿化、维修、装卸和其他类似工作的需要确定。 这项职责可以分配给市政当局。

监狱检查根据劳动对象的可获得性,综合考虑罪犯的性格、劳动和专业技能,以及控制罪犯行为和工作态度的能力,确定罪犯的具体公共工作类型。 在确定强制工作的类型时,如果有适当的条件,将考虑犯人的意愿。 对罪犯的聘用既可以分组进行,也可以逐个进行。

成年人的强制性工作时间为 60 至 240 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 在周末和罪犯不从事主要工作、服务或学习的日子,强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 在工作日 - 工作、服务或学习结束后 2 小时,并在被定罪者的同意下 - 4 小时。 每周的强制性工作时间通常不能少于 12 小时。 如果有正当理由,监狱检查有权允许罪犯在一周内减少工作时间。

对于未成年人,强制性工作的时长为 40 至 160 小时,包括完成对他们来说可行的工作,并由他们在学习或主要工作的空闲时间完成。 15 岁以下的人执行此类处罚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 2 小时,15 至 16 岁的人每天不得超过 3 小时。

8 年 2003 月 162 日第 3-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修正和补充”修正了艺术的第 49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定义了不分配义务工作的人员。 其中包括:被认定为第一类残疾人的人员、孕妇、有 XNUMX 岁以下子女的妇女、通过征兵服兵役的军人,以及根据合同在私人和中士的军事职位上服兵役的军人,如果在法院宣判时,他们尚未服满法定义务兵役。

强制性工作仅作为主要惩罚类型适用,其执行(服役)的程序和条件由 Ch.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4 条。 16 年 1997 月 729 日第 12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的《监狱监察条例》以及部门监管法规定了监狱监察局执行此类处罚的权力- 关于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执行惩罚和措施的程序说明,​​由俄罗斯司法部 2005 年 38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5 条规定,从监狱检查收到相关法院命令和判决书(决定、决议)副本之日起 15 天内,罪犯将参与规定的刑罚。

根据艺术第 3 部分的监狱检查。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5 条组织了对罪犯的惩罚和控制(表 4)。

由于罪犯直接在地方政府所属企业从事义务工作,经监狱检查,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 条规定了此类组织的管理职责(见表 4)。

被判处强制劳动的人员必须: 遵守义务劳动所在组织的内部规定,认真对待劳动; 按照为他们确定的目标工作,并计算出法院规定的强制工作期限; 通知监狱检查员居住地的变化,并在她的电话中出现。

罪犯因病情严重而不能服刑或不能承认其为第一类残疾人的,罪犯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其继续服刑.

在怀孕的情况下,被判处强制劳动的妇女有权从给予产假之日起向法院申请延期服刑。

在主要工作地点给予罪犯定期年假,并不会中止强制工作形式的惩罚的执行。

强制工作由罪犯免费完成。 罪犯的工作对他们自己和他们工作的组织都是免费的。

对于被判处强制劳动的人违反服刑命令和条件,监狱检查员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警告其承担责任。 对恶意逃避义务劳动的罪犯,监狱督察向法院提出以限制自由、逮捕或剥夺自由代替义务劳动的意见书。 同时,在确定限制自由、逮捕或监禁的期限时,将考虑被定罪人从事义务工作的时间,以限制自由、逮捕或监禁 1 小时的比率计算。工作。

表4

强制和纠正工作的执行顺序


被认定为恶意逃避义务劳动的罪犯: a) 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义务劳动2次以上的; b) 一个月内违反劳动纪律2次以上; c) 为了逃避服刑而躲藏起来。

恶意逃避刑期的罪犯,下落不明,将被列入通缉名单,最高可拘留48小时。 法院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至 30 天。

9.2. 劳教执行(服务)的法律规定

劳教是国内立法传统的一种刑事处罚。 在苏联早期,这种惩罚被称为强制公共工程,然后是强迫劳动和矫正劳动。 名称变更导致该处罚的法律性质发生单独变化,但其主要特征保持不变。 劳教作为一种刑事处罚的主要优点一直是罪犯与家人同住,在同一工作地点的劳动集体中工作,不受其他罪犯明显的负面影响。服刑时的情况。

目前,劳教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8 年 2003 月 XNUMX 日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修订以新的方式定义了这种惩罚的本质。 如果早期的惩教劳动通常被分配给受雇的罪犯并在罪犯的主要工作地点服务,这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所有制(国家、市政、私人)的组织,现在这种类型的惩罚适用仅适用于将在当地政府与监狱检查协议确定的地点工作的失业罪犯,但必须在罪犯居住地的区域内工作。

第 43 条规定了从事矫正劳动工作的罪犯的组织的管理职责。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4 条(见表 315)。 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其领导人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

矫正劳动的建立时间为 2 个月至 2 年。 从被判处劳教的人的收入中,按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向国家扣除 5% 到 20% 不等。

矫正劳动与强制劳动不属于同一类别的公民(见 9.1)。

执行(服务)劳教的程序和条件由第 7 章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0 条。 被判处劳教的人,由监狱监察机关在收到有关法院命令之日起 XNUMX 日内送达服刑,并附上判决书(决定、决议)副本。 刑期的开始是罪犯上班的那一天。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进行监狱检查。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9 条和关于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执行刑法性质的处罚和措施的程序指令,经俄罗斯司法部 12 年 2005 月 38 日第 4 号令批准,分配各种职责(见表XNUMX)。

此外,监狱检查监督从被判处劳教人员的工资中扣除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并将扣留的金额转入适当的预算。 为了实施这种控制,监狱检查有权让金融和税务机关参与。 在进行扣除时,将考虑罪犯工资的货币和实物部分。 预扣的金额按月转入相应的预算。

在支付工资时,无论是否有根据执行文件对其提出的索赔,都会从犯人的主要工作地点的工资中扣除在支付工资时工作的每个月。 根据劳动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38 条),根据多项执行文件(劳教、赡养费、损害赔偿诉讼等)被判处劳教的人的工资中扣除的总额不得超过 70%。

不得扣除: a) 按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顺序从罪犯领取的福利中扣除; b) 一次性支付,但失业救济金除外; c)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每月保险金。

罪犯暂时残疾的福利是从他的工资中计算出来的,不包括法院判决确定的扣除额。

监狱检查、罪犯本人或他所在组织的行政部门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在其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减少从罪犯工资中扣除的金额。情况。 减少扣除额的决定是考虑到罪犯的所有收入。

劳教服刑条件:被判处劳教的罪犯必须遵守服刑程序和条件,认真对待工作,履行职责,遵守监狱检查规定的禁令,并在被叫时出现; 从罪犯的工资中扣除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 在服劳教期间,未经监所书面许可,不得擅自要求开除罪犯。 在核实解雇理由的有效性后,可以发出许可。 拒绝颁发许可证必须有动机。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拒绝的决定提出上诉; 罪犯无权拒绝提供给他的工作; 罪犯有义务在 10 日内将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的变化通知监狱检查机构; 在劳教期间,经监狱检查同意,被定罪者所在组织的行政部门提供18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休假一般提供给罪犯。

服刑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正确计算刑期。 它在被定罪者工作并从他的工资中扣除的月份和年份中进行。 因此,在规定刑期的每个月内,罪犯的工作天数必须不少于当月的工作日数。 如果罪犯没有工作规定的天数,并且没有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理由来抵消处罚期间的未工作天数,则继续提供劳教,直到被定罪的人完全解决了规定的工作日数。 在这方面,服劳教的实际日历期限通常超过法院判处的刑期。

刑期不包括:罪犯因故不工作的时间; 因酒精、药物或有毒中毒或与之相关的行为引起的疾病时间; 以逮捕形式执行行政处罚的时间,以及在服刑期间因其他案件被软禁、羁押的时间。

罪犯因病情严重而不能服刑或不能承认其为第一类残疾人的,罪犯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其继续服刑.

在怀孕的情况下,被判处劳教的妇女有权向法院申请从给予产假之日起延期服刑。

在采用总工时核算的组织中工作的罪犯计算刑期的一个特点是,以不超过规定工时的会计期间的工时为基础计算。小时,天。

被判处劳教的人违反服刑秩序和服刑条件的,看守所可以给予以书面警告的形式处以改用其他刑罚的处罚。责成被定罪人每月最多向监狱监察机构报到 2 次以进行登记。 违反为被定罪者服劳教的程序和条件的: a) 自收到监狱检查令之日起 5 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 b) 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监狱检查; c) 旷工或以酒精、麻醉剂或毒物中毒的状态出现在工作中。

被宣告书面警告后,屡次违反服刑程序和条件的罪犯,以及从居住地逃跑,下落不明的罪犯,认定为恶意逃避矫正劳动。 逃离居住地的罪犯,下落不明,将被列入通缉名单,可能被拘留长达 48 小时。 法院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至 30 天。

对恶意逃避劳动教养的罪犯,看守所向法院提出以限制自由换教、逮捕或者监禁1天限制自由1天的比例限制劳动教养。 , 1 天矫正劳动的逮捕 2 天或 1 天矫正劳动的 2 天监禁。

因此,8 年 2003 月 161 日第 162-FZ 号、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修正显着改变了刑事处罚的法律性质以强制劳动和矫正劳动的形式。 这些处罚的主要内容是罪犯为社会服务的工作,在这方面,地方政府及其下属组织和企业的行政部门在其执行中占有重要地位。 必修作品 包括犯人在其主要工作或学习的空闲时间进行免费的对社会有用的工作。 强制工作的类型和提供服务的设施由地方政府与监狱检查达成协议。 强制工作的种类和对象清单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居民在改善领土、修理、装卸和其他类似工作中的需要而制定。 劳改 仅适用于将在当地政府与监狱检查协议确定的地点工作的失业罪犯,但在罪犯居住地范围内。 在实践中,强制和矫正劳动的执行可能会遇到组织、社会经济、道德和伦理方面的问题。

话题 10

限制自由作为一种刑事处罚于 1996 年首次引入国内立法。根据 8 年 1997 月 2 日第 10-FZ 号联邦法“关于颁布俄罗斯联邦监狱法”(经修正) 2002 年 2005 月 XNUMX 日 d.) 该处罚延期至 XNUMX 年执行,但尚未实施。

限制自由 包括在法院宣判时已年满 18 岁的被定罪人在特殊机构中的生活,在监督下不受社会隔离(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3 条)。 根据艺术。 16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此类机构是惩教中心。

限制自由仅作为主要的惩罚类型: a) 对被判故意犯罪且无犯罪记录的人 - 1 至 3 年; b) 因疏忽而被定罪的人 - 1 至 5 年。 以限制自由代替强制劳动或者矫正劳动的,可以任用1年以下。

对被认定为第一类或第二类残疾人、孕妇、有 14 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年满 55 岁的妇女、年满 60 岁的男子以及正在服兵役的军事人员。

按照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47 条,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通常在他们居住或被定罪的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内的惩教中心服刑。 这里的例外是被判处限制自由以替代另一种惩罚的罪犯,以及永久居住地没有惩教中心的罪犯。 他们可以被送到位于俄罗斯联邦另一个主体领土上的惩教中心服刑。

对罪犯将自由限制在服刑地点的指导有两种形式:独立和在押。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罪犯或被判处这种刑罚以替代另一种刑罚的罪犯自行前往惩教所。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规定了以下程序。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罪犯居住地的监狱督察在收到相关法院命令之日起不迟于 10 天,连同判决书(决定、决定)的副本,向罪犯发出命令,将其送交到服刑地点。 在时效中,考虑到旅行所需时间,规定了被定罪人必须到达服刑地点的期限。 根据第 48 条,自有罪以来,罪犯将获得旅行的门票和金钱。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遵循以国家为代价的服刑地点。

被剥夺自由的未服刑部分被限制自由所取代的罪犯将被释放,并由国家出资并独立地进入惩教中心。 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还可以允许被定罪的人短期离开最多 5 天,不包括在路上花费的时间,随后独立到达惩教中心。

考虑到罪犯的身份、管教机构和管教中心的位置,可以根据法院命令将被定罪的人按照为被判处剥夺自由者确定的方式送至管教中心,即受到保护。 这些人员的押送工作由刑法系统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乘坐专车、专车、轮船、飞机沿既定路线进行,并在看守和不断监督下进行。

如果罪犯逃避接受命令或未能在命令指定的期限内到达服刑地点,被定罪的人将被列入通缉名单并被拘留最多48小时。 法院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至 30 天。 拘留后,罪犯被押送至服刑地点,或向法院提交意见书,以适用艺术第 3 部分的方式以剥夺自由取代限制自由。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3 条。

限制自由期限从被定罪人到达惩教所之日起计算。 限制自由期间,以拘禁1日、拘禁2日的比率计算:拘押被定罪人作为拘禁措施的时间; 从惩教设施押送到惩教中心所花费的时间。 此外,限制自由期间包括从惩教所释放后到抵达惩教中心的短期离开时间。 罪犯擅自离开工作场所或者居住地超过1天的,不计入限制自由期。

执行限制自由的程序由第 8 章的规范确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6 条。 法律规定了对惩教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被判处限制自由罪犯工作的组织的管理人员执行此类处罚和对罪犯适用矫正手段的某些义务(图 XNUMX )。

履行这些职责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和批准的惩教中心条例以及其他监管法律文件确定。

图。 6。 限制自由的执行程序

在惩教中心,惩教中心内部规定将生效,经俄罗斯司法部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达成协议批准。

第 50 条规定了为限制自由服务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罪犯在各种惩教中心服刑,对这些中心实行限制自由以替代较轻的惩罚,而那些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法院判决,以及被判犯有共谋罪行的人。 与其他罪犯分开的是曾服刑并有犯罪记录的罪犯。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受到监督并有义务: a) 遵守惩教中心的内部规则; b) 教养中心管理部门派出的工作; c) 始终待在惩教中心内,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离开。 必要时,惩教所的管理部门可以允许被限制自由的罪犯在被定罪人登记后立即离开,以替代较轻的处罚,如果这种离开是出狱后经管教机构不予批准的; d) 原则上住在专为罪犯设计的宿舍内,未经惩教中心管理部门许可,夜间不得离开; e) 在每周不超过 5 小时的非工作时间内,按照优先顺序,无偿参与改善建筑物和惩教中心领土的工程; f) 始终随身携带证明罪犯身份的既定形式的文件。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有权随身携带现金并不受限制地处置现金。 同时,禁止罪犯获取、储存和使用物品和物质,其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惩教中心内部条例确定。 如果在罪犯身上发现此类物品,将由管教所负责人下令扣押,并转移储存或销毁或出售。 出售查封物品的资金记入适当的预算。 没收的物质被转移储存或以同样的方式销毁。

确保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履行义务和禁令的主要手段是监督。 它由惩教中心的行政部门执行,包括在居住地和工作地点以及非工作时间监视和控制罪犯。 因此,可以搜查罪犯及其住所,并可以搜查罪犯的财物。 行使监督权的程序由俄罗斯司法部的监管法律文件确定。

为了激发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的守法行为,刑法规定了一定的措施制度。 特别是艺术的第 8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0 条规定了改善此类处罚条件的可能性。 对不允许违反看守所内部规定且有家庭的罪犯,经看守所负责人命令,可以允许其与家人在租用或自有的居住空间内居住。 这些罪犯每月最多需要出庭登记 4 次。 登记频率由惩教中心负责人决定。 此外,被判处限制自由的罪犯可以在服刑地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的中等职业和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缺席学习。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7 条规定了对被定罪者限制自由的奖励措施。 应用它们的理由是良好的行为和对罪犯工作的认真态度。 惩教中心的管理可以采用以下激励措施: a) 感恩; b) 允许在惩教中心外度过周末和节假日; c) 允许在教养中心以外的地方休假; d) 现金奖励; e) 早日取消先前施加的处罚。

为限制自由服务的条件包括对被判处限制自由的罪犯提供物质、医疗和卫生方面的支持。 物质支持包括在惩教中心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为犯人提供衣服和食物。

罪犯被安置在惩教中心的宿舍里,并为他们提供单独的睡觉场所和寝具。 惩教所每名罪犯的居住空间标准不得少于4平方米。

服装、内衣和鞋类由罪犯自费购买。 如果罪犯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没有自己的资金,惩教中心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提供帮助。

罪犯的膳食由惩教中心的管理部门组织,由罪犯自费支付。 如果犯人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没有自己的资金,则由国家提供食物。

此外,罪犯可以获取、储存和使用所有物品、产品和物质,但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惩教中心内部条例规定的物品、产品和物质清单除外。

医疗和卫生规定包括为被判处限制自由的罪犯提供医疗和预防以及卫生和预防护理。 这些类型的援助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健康保护的立法提供的,同时考虑到既定的服刑程序。 治疗和预防性护理以两种形式提供:门诊和住院。 对于罪犯的门诊医疗,根据俄罗斯司法部和俄罗斯卫生与社会发展部的决定,可以设立医疗机构。 罪犯的住院医疗由卫生当局机构在惩教中心所在地按照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与俄罗斯司法部达成协议的监管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惩教所的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既定的卫生和防疫要求。

法律规定了以限制自由的形式服刑的罪犯的适用,实际上是所有主要的矫正手段。 是的,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6 条规定,惩教中心的管理部门以及罪犯工作所在组织的管理部门对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进行教育工作。 它以各种形式(个人、团体、群众等)组织起来,旨在提高罪犯人格的道德品质和守法行为的形成。 鼓励罪犯积极参与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并在确定其矫正程度时予以考虑。

然而,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8 条规定了违反限制自由的程序和条件以及恶意逃避限制自由的责任。 违反限制自由送达程序和条件是违反劳动纪律、公共秩序或为被定罪人制定的居住规则,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管教所,不返回或不及时返回到服刑地,离开工作地点或居住地不超过 24 小时,书面处罚的。

对违反劳动纪律、公共秩序、居住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管教场所,不返回或者不及时返回服刑地点,离开工作场所或者居住地不超过 24 小时,惩教中心的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以下处罚: a) 谴责; b) 禁止在一天中的某个时间离开宿舍长达 1 个月; c) 根据惩教中心的内部规定,将其安置在纪律隔离病房中长达 15 天。 此外,如果罪犯违反公共秩序,他可能会被关进纪律牢房,直到对其实施处罚的问题得到解决,但不得超过 24 小时。

恶意逃避刑罚是指被定罪人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管教所辖区,不返回或者不及时返回服刑地点,离开工作地点或者居住地到服刑地点,超过24小时的时间。 对恶意逃避刑期的罪犯,由管教所所长或者接替人向法院提出以剥夺自由代替未服限制自由期的建议。 同时,服限制自由的时间,按限制自由1日徒刑1日的比例计入有期徒刑。

从提交相关材料之日起至法院作出决定,经检察官批准,被定罪人可被置于纪律隔离病房长达 30 天。 离开惩教中心超过 24 小时的罪犯将被宣布通缉并被拘留长达 48 小时。 法院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至 30 天。

第 59 条规定了对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实施奖励和处罚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 管教所的负责人或接替他的人有权全额适用所规定的奖惩措施。 支队负责人有权向罪犯表示感谢。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采取奖惩措施的决定,应当书面作出。

在实施处罚时,将考虑到违规情况、被定罪者的性格和以前的行为。 所施加的处罚必须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称。 处罚自发现违规之日起不迟于 10 天,如果对违规进行了检查 - 从检查完成之日起,但不迟于违规之日起 30 天. 通常,处罚会立即执行,在特殊情况下 - 不迟于实施之日起 30 天。

因此, 限制自由 包括将在法庭宣判时已年满 18 岁的被定罪人维持在一个特殊机构中,在监督下不受社会隔离。 根据艺术。 16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此类机构是惩教中心。 根据对罪犯施加的法律限制范围和适用于他们的矫正手段来限制自由是最严厉的替代惩罚。 在以限制自由形式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对罪犯的人身自由、行动自由、工作选择和居住地的选择受到影响,其他限制按照服刑程序适用。这句话。 同时,在执行这类刑罚时,没有像执行与社会隔离有关的刑事处罚那样的法律限制,对罪犯行为的详细规定。

议题 11. 逮捕形式的刑事执行(服务)的法律规定

11.1。 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处罚的概念和本质。 执行(服务)的程序和条件

逮捕作为一种惩罚形式在革命前的俄罗斯被广泛使用。 根据刑事和惩戒刑法典(1845 年),逮捕是一种惩戒刑罚,刑期为 1 天至 3 个月。 服刑的地点和条件取决于罪犯的身份。 例如,贵族和官员在监狱的特殊场所,或在军事警卫室,或在他们自己的家中,或在他们服务的部门下的特殊房屋中,根据法院命令执行逮捕。 其余人在警察局或监狱的特殊场所服刑。 《关于治安法官施加的惩罚的法令》(1864 年)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执行逮捕的程序,根据该法令,此类惩罚将在专门设立的机构 - 逮捕室中进行。 《刑法》(1903 年)将逮捕形式的刑罚期限延长至 6 个月。 为了维持囚犯的生活,地方自治机关设立了拘留所(每个地点 1 - 2 所)。

4 年 1866 月 7 日的法律及其发展过程中通过的关于被拘留者的法规对拘留所活动的法律和组织基础进行了规范。 在看守所里,男人和女人分开服刑:男人和女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上层人士和其他犯人。 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官员在教区的警卫室、牧师和僧侣中服刑。 根据法院判决,被判处最多 XNUMX 天逮捕的人可以在其居住地(软禁)服刑。 在拘留所,罪犯被关在自己的衣服里,他们必须在服刑的场所从事有偿劳动。 同时,工作类型由囚犯随意选择,但在没有机会提供的情况下,囚犯被行政部门雇用。 罪犯得到免费食物,他们被允许走路和探视。 在苏联时期,没有使用逮捕作为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

根据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4 条),逮捕是指将被定罪者与社会严格隔离,拘留期限为 1 至 6 个月。 以逮捕代替强制劳动或劳教的,可以任用1个月以下。 对法院宣判时未满 16 岁的人以及孕妇和有 14 岁以下子女的妇女不实施逮捕。

艺术中逮捕本质的定义。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4 条,以及对其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III 指出,现代逮捕是剥夺自由的一种变体,拘留条件更为严格,因此绝对不对应于许多外国存在的类似名称的惩罚。

将逮捕引入刑罚体系,是对不同类型的罪犯进行区分和个别化处罚的需要。 逮捕是针对轻微的罪行,通常是第一次犯下,并且根据立法者的说法,应确保在与社会严格隔离的条件下在短时间内对罪犯产生最大的惩罚和预防影响。 应该在特殊机构——逮捕室——创造这种条件。 迄今为止,由于国家缺乏建立和维护这些机构的财政机会,他们没有受过教育。

10 年 2002 月 4 日第 2006-FZ 号联邦法“关于对‘关于颁布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关于俄罗斯联邦监狱法典生效’的联邦法律进行修正和补充俄罗斯联邦'”,逮捕的执行被推迟到 241727 年。目前,国家杜马正在讨论第 4-XNUMX 号联邦法律草案,其中涉及对俄罗斯联邦有关排除条款的立法行为的修正关于逮捕形式的惩罚。

以逮捕形式执行处罚的程序和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范规定。 10 PEC 射频。 被判处逮捕的人通常在一个逮捕所内,在定罪地点服完整个刑期。 允许将罪犯从一个拘留所转移到另一个拘留所,以防他生病或确保其人身安全,以及在其他特殊情况下阻止罪犯继续留在该拘留所(自然灾害、流行病等)。

与其他类别的被拘留和分开的人分开:被定罪的男子、被定罪的妇女、被定罪的未成年人,以及曾在惩教机构服过刑并有犯罪记录的罪犯。

被判逮捕的人被严格隔离。 在这方面,罪犯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为在监狱一般制度条件下服刑的被剥夺自由者规定的拘留条件(表 5)。

所有这些限制决定了逮捕时严格隔离的本质,因此该政权是这里纠正罪犯的主要手段。 不开展罪犯的通识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 被判逮捕的人不参与有偿的社会有益工作。 拘留所的管理人员有权在每周不超过 4 小时的时间内让罪犯免费参与拘留所的维护工作。

被判处逮捕的罪犯的物质和福利供应是根据为在一般监狱制度下被剥夺自由服刑的人制定的标准执行的,而少年犯则根据为教育群体制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每名被定罪男子的生活空间标准不得少于 2,5 平方米,一名被定罪妇女 - 2 平方米,一名未成年罪犯 - 3 平方米。

表5

一般监狱制度下逮捕与剥夺自由的服刑条件比较分析

- 在分子中 - 短期,在分母中 - 长期会议。

每天为犯人提供三顿热餐。 为罪犯提供食物和物质支持的最低标准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被判处逮捕的人获得食物和基本必需品,费用由国家承担。

为罪犯提供医疗服务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立法、俄罗斯司法部和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的监管法律规定。

对于良好的行为,可以对被判处逮捕的人采取感谢形式的奖励措施,提前取消先前施加的处罚或允许进行电话交谈。 感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宣布,其余的鼓励仅以书面形式进行。 只能以提早撤销先前施加的刑罚的形式给予有未决或未决刑罚的罪犯。

对于违反规定的服刑程序,服刑的罪犯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训斥或关进惩罚牢房长达 10 天。 在对罪犯进行处罚时,会考虑违法的情况、罪犯的性格及其以前的行为。 所施加的处罚必须与违规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适应。 处罚不迟于发现违规之日起 10 天,如果对违规进行了检查 - 从完成之日起,但不迟于违规之日起 3 个月. 处罚立即执行,在特殊情况下 - 不迟于实施之日起 30 天。 禁止一次违规多次处罚。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宣布谴责,仅以书面形式将其安置在惩罚牢房中。 处罚由逮捕所长或替代他的人的决定实施。

11.2. 对军事人员执行逮捕的特点

以军事人员逮捕的形式执行(服务)刑事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在艺术中定义。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49 - 154 条。 在这方面,根据 1 年 2006 月 199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在应用纪律逮捕时基于严重违纪行为的材料的法律程序”,此类逮捕应与对军人适用的纪律逮捕区分开来军事人员和执行纪律逮捕”。

被判处拘役的军人,应当在被定罪的军人看守所或者驻军看守所相应部门服刑。 执行逮捕时,对已定罪的军人实行分关押押:军官中已定罪的军人与其他类别的已定罪军人分开关押; 被定罪的准尉、见习生、中士和工头军衔的军事人员与被定罪的军事人员分开存放; 被定罪的应征军人与根据合同服役的定罪军人分开关押; 被定罪的军人与因其他理由(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等)被捕的军人分开关押。

被判处逮捕的军人必须在收到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的命令后10天内送至警卫室执行逮捕。 在审判前选择了以拘留形式采取限制措施的罪犯,在军事法庭宣布判决后立即在押送下从法庭送往警卫室。 被判处逮捕的军事人员的指挥、护送和进入警卫室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驻军和警卫服务宪章的要求进行的。 服刑期的开始被认为是被定罪的军人被警卫室负责人(警卫负责人)或军队值班人员接受的时刻。

对被定罪军人进行逮捕的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驻军和警卫队章程(附录 14“警卫室”)通过命令确定俄罗斯国防部 29 年 1997 月 302 日第 XNUMX 号“关于被定罪军人服刑的规则”。

服逮捕服的时间在总服兵役期间和下一级军衔分配的服务年限内不计算在内。 在服逮捕期间,被定罪的军人不能被授予下一个军衔、被任命为更高的职位、被转移到新的服务地点和被开除服兵役,除非他被宣布不适合服兵役。健康原因。 在执行逮捕期间,根据合同服兵役的被定罪的军人仅根据其军衔获得与工资相同的货币津贴。

被定罪的军人在军事单位所在地的一个警卫室服刑。 被判处逮捕的军人可以在牢房里拥有自己的书籍、盥洗用品和书写材料。 在分配的睡眠时间里,他们得到了床上用品。 不允许在没有被判处逮捕的人陪同的情况下移动。 罪犯享有每天步行至少 1 小时的权利。 看守所负责人有权让犯人每天参加劳动和军事训练不超过 4 小时。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提供探视、电话交谈、接收包裹、包裹和被判处逮捕的军人的包裹。

对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的物质支持和医疗服务,按照俄罗斯联邦国防立法规定的一般方式,按照为相关类别的军事人员制定的标准进行。

对服兵役有模范行为和认真态度的,可以采取感恩、提早解除以前的处罚或将服刑时间记入全部或部分服兵役的奖励措施。军事人员。

对于违反服刑程序的,被定罪的军人可能会受到训诫或最多10天的单独监禁的处罚。 在单独监禁中,禁止犯人进行一切探视、接收包裹、包裹和包裹。

军事指挥官和卫戍首长享有奖惩权。 卫戍司令官有权对服兵役期间的逮捕服刑时间采取奖励措施。 根据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纪律章程的规定以及具体情况、罪犯的性格和以前的行为,采取鼓励和惩罚措施。

因此, 逮捕 是现代俄罗斯的一种新型刑罚,尽管它的使用经验发生在革命前时期。 在当今条件下,这种刑罚是把被定罪人与社会严格隔离,因此其适用的主要目的应该是防止被定罪人在服刑后再次犯罪。 目前,逮捕作为刑事处罚,包括对军事人员的处罚,没有被使用。

话题 12

12.1. 执行兵役限制的法律规定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1 条兵役限制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有关条款规定的犯有危害兵役罪的情况下,被任命为根据合同服兵役的定罪军人,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的相关条款,被定罪的军人根据合同服兵役,而不是劳改劳役。

对服刑人员的法律限制如下。 从被判处限制服兵役的人的金钱津贴中,按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向国家扣除,但不超过 20%。 罪犯在服刑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军衔,刑期不计入下一级军衔分配的服务年限。

以限制服兵役的形式执行惩罚由艺术规定。 143 - 148 通道。 18 年 29 月 1997 日俄罗斯国防部第 302 号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以及被定罪军人服刑规则。

根据法院的判决,部队指挥官在收到法院的判决副本和执行命令后不迟于 3 天,发布命令,说明基于什么和执行多长时间被定罪的军人不被提拔升职和军衔,服役多长时间不计入下一个军衔的分配。 此外,还标明了根据法院的判决,被定罪军人在服限制服兵役期间的经济生活费,应当从适当预算中扣除多少。 部队指挥官在收到判决书、下达相应命令并接受执行之日起 3 日内通知作出判决的法院。 该命令的副本将发送给法院。

为了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军事单位指挥官关于执行判决的命令提请罪犯、单位所有人员、人事和财务机构注意。

作为执行刑罚的一部分,被判处限制服兵役的军人,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晋升军衔。 如果被定罪的军人不能留在与下属领导有关的职位上,根据军事单位相应指挥官的决定,他将被提交到军事单位内以及与转移到另一个职位有关的其他职位上。通知法院作出判决的单位或地方。

对服兵役的限制并不妨碍犯人的行动,由指挥部根据业务需要执行。

定罪的事实不是解除军人服役或降职或军衔的依据。

以限制服兵役形式服刑的时间计入服刑总年限。 服限制役罪不妨碍为军人提供基本假期和额外假期,其时间计入服役期和处罚,以及对军人及其家属疗养的物质帮助和补偿- 和水疗护理以及前往主要度假地点和返回的旅行。

法院判决确定的被定罪军人的货币津贴中扣除的数额是从官方工资、军衔工资、每月和其他津贴以及其他额外的货币支付中计算的。

对被定罪的军人适用矫正手段有其特点。 执行(服)兵役限制的既定程序不仅由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规范决定,而且由建立服兵役程序的军事立法规定确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刑期届满之前,被定罪的军人可以被开除兵役。 同时,军事单位指挥官向作出判决的军事法院提交关于开除军人的理由,并以较轻的惩罚类型或从惩罚中释放。

以限制服兵役形式执行的处罚在服满或提前终止(特赦、病假释放、假释等法律规定的事由)。

不迟于法院判决确定并以命令在部队宣布的限制服兵役期限届满前3日,部队指挥官发布命令,以限制形式终止执行刑罚服兵役,注明终止日期。 该命令的副本将发送给作出判决的法院。

12.2. 在纪律部队中以拘留形式执行(服)刑

纪律部队的内容 被任命为通过征兵服兵役的现役军人,以及根据合同服兵役的士兵担任二等兵和中士职务,如果他们在法院宣判时尚未服满法律规定的征兵服务期限.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的有关条款规定的犯有危害兵役罪的情况下,以及在性质为犯罪和肇事者的身份表明,有可能将被定罪的人在纪律军事单位中同时拘留不超过 3 年的监禁(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

军队纪律处分拘留的目的是本着严格执行法律和军规的精神对被定罪的军人进行惩戒,灌输纪律,自觉服兵役,履行军事职责和军事训练要求。

这种惩罚类似于在一定时期内剥夺自由,仅适用于军事人员。 在纪律部队关押而不是监禁时,拘留期限是在纪律部队拘留 1 天对拘留 1 天的比率确定的,这并非巧合。

纪律军事单位执行(服务)惩罚受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0 章,第 155 至 171 条)、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批准的纪律军事单位条例规定根据俄罗斯国防部 4 年 1997 月 669 日第 29 号命令以及其他确定征兵服役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997 年 302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令。

被判处拘留在纪律部队的军人在单独的纪律营或单独的纪律连服刑,这些部队在结构上是俄罗斯国防部系统的一部分。

被定罪的军人在纪律部队服刑的时间不计入服兵役的总年限。 军区(舰队)部队司令员有权将服刑期满后从军区(舰队)释放的犯人在军区服刑的时间计入军区服刑时间。征兵制。

被军事法庭判处拘役的军人,服刑满一年后,其定罪消灭,被假释的军人,按撤销定罪期限(1年)计算自法院作出假释裁定之日起。

在纪律部队服刑的期限,从刑期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判决生效后,被定罪的军人将被送往纪律部队。 单位指挥员接到法院关于执行已生效刑罚的命令后,于3日内将罪犯押送至纪律部队。

不迟于被定罪军人到达后 10 天,军事纪律部队指挥官向作出判决的法院发出被定罪人到达通知,并通知被定罪人的近亲属之一他的选择。

被定罪的军人,根据指挥官的命令,从他们到达军事单位之日起就被列入​​纪律军事单位的可变组成名单,并以牺牲那些军区(舰队)的数量为代价。他们到了。

到达纪律部队的罪犯将被安置在隔离部门长达 15 天。 隔离期结束时,根据军事纪律部队指挥官的决定,将罪犯送往其中一个部队。

在纪律部队中,建立了执行和服刑程序,以确保对被定罪的军事人员进行纠正,对他们进行军事纪律教育,自觉地服兵役,履行其军事职责和要求军事训练,行使权利和合法权益,保护和监督定罪军人,保护定罪军人和特定部队人员的人身安全。 被定罪的军人有义务遵守纪律部队建立的制度的要求。 此外,纪律部队中被定罪的军人必须遵守第 12 章规定的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制度要求。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

在纪律部队拘留期间,所有被定罪的军人,不分军衔和曾任职务,均处于士兵(水手)职务,并穿着为纪律部队设立的统一制服和徽章。 在称呼罪犯时,他们以他们的等级(“私人”或“水手”)和姓氏来称呼。 罪犯按照艺术的要求称呼他们的上级和长辈。 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内部服务宪章第 64 条。

纪律部队的日常工作由纪律部队的指挥官制定。 日常生活必须规定:生产工作 - 8 小时,夜间睡眠 - 8 小时,进食 - 每天 3 次,每周 1 天(星期六)进行军事训练 - 6 小时。

对被定罪的军人进行教育工作的目的是教育他们以诚实履行军事职责、纪律、严格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军事誓言和军事条例的要求的精神,尊重指挥官(首长)的态度,军事伙伴关系。 教育工作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 举办公共国家培训课程并告知被定罪的军人; 提出和解释立法; 由所有军官、准尉、见习生和军士(工头)进行的个人教育工作。 为协助纪律部队指挥部开展对连队已定罪军人的惩戒工作,由已证明自己在工作和服兵役中表现出模范行为和认真态度的人组成公共委员会。 作为被定罪军人的公共机构,委员会协助指挥官组织和开展各种教育活动。

被定罪的军人在纪律部队的设施或军区(舰队)部队指挥官确定的其他设施从事劳动,以及执行纪律部队的安排工作。 如果无法在指定设施为被定罪的军人提供工作,他们可以被招募到其他组织工作,但须符合纪律部队制度的要求。

被定罪的军人的工作是按照俄罗斯联邦劳动立法规定的劳动保护、安全预防措施和工业卫生规则组织的。 被定罪军人的工作费用根据被定罪军人工作的组织确定的费率确定。 被定罪军人的工资中,50%转入军纪单位账户,用于报销被定罪军人的维持费用,为军纪单位配备装备,建立和发展自己的生产基地,形成一个物质奖励基金,解决被定罪军人的社会和家庭需求。 被定罪军人的其余工资记入他们的个人账户。

与被定罪的军人一起进行的军事训练是根据特殊计划组织和进行的。 战斗训练课程使用​​没有刺刀和螺栓的训练武器进行,并且正在为他们的行为创建必要的教育和物质基础。

在纪律军事单位服刑的条件由艺术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58 - 161 条,类似于在一般制度的教养所中剥夺自由的服刑条件(表 6)。

表6

军纪部拘役与一般政权监狱服刑条件比较分析

- 约会时不受限制。

为军事人员提供的假期不适用于被定罪的军事人员。 由于特殊的个人情况(近亲死亡或重病威胁患者生命,自然灾害对被定罪军人或其家人造成重大物质损失),被定罪军人可能被允许在纪律部队之外旅行单位最多 7 天,不计算往返时间。 被定罪的军人在纪律部队以外的时间,计入服刑期。 短期离境许可由军事纪律部队指挥官与军事检察官达成协议,同时考虑到罪犯的个性和行为。

对于被定罪的军人,必要的生活条件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内部服务宪章的要求创造的。 根据俄罗斯国防部 22 月 2000 日命令批准的《和平时期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食品供应条例》规定的规范和方式向被定罪的军事人员供应食品, 400 年第 26 号。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1995 年 60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的应征兵役军人的供应标准提供军人。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对被定罪的军人提供与其他军人平等的医疗支持。 被定罪的需要住院治疗的军人被送往医院看守,并被关押在设备齐全的病房中。 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时间,计入服刑期限。

以下奖励措施适用于被定罪的军人: a) 取消先前施加的纪律处分; b) 感谢声明; c) 以有价值的礼物或金钱作为奖励; d) 允许与亲属进行一次额外的短期或长期探访或电话交谈。

被定罪的军人,在服刑期满三分之一以上,表现模范,对服兵役和工作有认真态度的,经纪律部队指挥员责令,可以调往从轻服刑。句子。 在便利条件下服刑的被定罪军人应被编入为此类罪犯设立的纪律军事单位的一个分部。 他们可以: a) 将个人账户上的可用资金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不受限制;

b) 年内增加两次长期访问;

c) 在纪律部队外进行短期和长期访问; d) 如果由于所履行职责的性质而有必要,则在纪律部队以外的没有护送的情况下移动。

为进一步矫正,对行为模范、服兵役工作态度认真的已定罪军人,可以由纪律部队司令员提出,对未服刑的部分予以较轻处罚。刑期在法律规定的部分刑期实际执行后执行。

可对被定罪的军人实施以下纪律处分: a) 训斥; b) 严厉训斥; c) 逮捕并拘留在警卫室 - 最多 30 天。 因纪律处分而被捕的被定罪军人在纪律部队的警卫室单独监禁服刑。 在警卫室逗留期间,被定罪的军人被剥夺了探视权,以及接收包裹、包裹、邮包和信件的权利。 服刑较轻的被定罪军人,可以作为处罚,转为普通条件服刑。 转为较轻刑期的,不得早于正常刑期满3个月。

从纪律军事单位释放的人员: 退伍-独立到居住地。

获释人员到达部队后,部队指挥官立即通知纪律部队指挥官。

因此,以限制兵役和拘留在纪律部队的形式执行(服刑)刑事处罚与服兵役以及适用这些处罚的各类军事人员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有关。 实施对被定罪军人惩戒的主要手段,不仅是为了实现惩戒的总目标,而且是为了准确执行法律和军规,教育罪犯纪律严明,自觉服兵役,履行兵役义务。和军事训练要求。

主题 13. 惩教机构的制度及其保障手段

13.1. 管教机构制度的概念及其本质

概念 政权 惩教机构中的规定在刑法中。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2 条将其定义为法律规定的执行和服刑程序以及与该法律相对应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与执行和服刑制度直接相关的规范载于第 12 章。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 条。 2005 年 205 月 6 日第 2006 号俄罗斯司法部命令批准的惩教机构内部规则、俄罗斯司法部命令批准的监狱系统教育区内部规则俄罗斯 31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

该制度以剥夺自由的形式表达了惩罚的本质,它实施了与每种惩罚类型相对应的剥夺或限制罪犯权利和自由的数量。 它旨在提供: 对罪犯的保护、隔离和监督; 履行职责; 实现其权利和合法利益; 罪犯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分别拘留不同类别的罪犯; 取决于法院指定的惩教设施类型的不同拘留条件; 服刑条件的变化。

制度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以其元素渗透到惩教机构生活的所有领域。 在刑法理论中,主要 方式表达形式 以及他们各自的 功能 (图7)。

作为惩罚的表现形式的制度不仅是一种惩罚,而且是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罪犯的生活方式,由于剥夺自由,基于监狱立法的规定。 惩罚传统上被理解为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体现在立法者为各类惩教机构建立的制度中。 此外,法律限制的范围在同一个惩教机构内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根据他们的行为,惩教所的罪犯可能会被关押在严格、普通和轻松的条件下(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87 部分)。 这主要涉及通过提供法律明确规定的探视次数、包裹数量、包裹数量、包裹数量等来限制罪犯的社会福利。惩教机构以外的负面原因,例如,移居殖民地或监狱(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4 和第 78 部分)。 因此,该制度的惩罚功能是通过对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限制来实现的。

图。 7。 管教机构制度的概念、表现形式和主要功能

该制度体现了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和服刑的程序,是加强纪律和防止罪犯和其他访问惩教机构的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制度要求确保隔离罪犯并确定使用技术手段对罪犯进行监督和控制的程序(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3 条),规定进行行动搜查(刑法第 84 条)俄罗斯联邦)、搜查(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 条第 82 部分)和惩教机构的其他预防措施。 对于访问惩教机构的其他人,制度规则旨在防止对这些公民和他们自己实施犯罪。 特别是,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有权搜查位于惩教机构境内和邻近地区的人员、他们的财物、车辆,并没收违禁物品和文件(第 6 部分)。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2 条)。 在这方面,社会控制(预防)的功能体现为适当组织的执行和服刑程序的预防意义,它确保防止罪犯和其他人犯下新的罪行和其他罪行.

作为纠正罪犯的主要手段之一的制度在艺术的第 2 部分中定义。 9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旨在确保形成对个人、社会、工作、规范、规则和人类社会传统的尊重态度,并促进守法行为。 该制度的要求应包括,例如,罪犯的义务性社会有用工作(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103 部分),罪犯彼此之间以及与工作人员遵守礼貌对待规则。机构,保持生活区和工作场所的整洁(内部规定)等。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相反,罪犯对自己职责的认真态度,他们对既定行为规则的遵守可以作为鼓励罪犯的基础。 因此,该政权的教育功能在更大程度上通过强制执行,旨在教育一个人,使他习惯于纪律,遵守行为规则,将罪犯引入文明关系,包括通过刺激他们的合法行为。

该制度,作为使用其他纠正罪犯手段的条件,在艺术的第 2 部分中获得了立法巩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2 条。 如果没有适当的执行和服刑顺序,由立法者确定的其他纠正措施的使用就会成为问题。 相反,符合监狱立法要求的制度状态为教育工作、社会有益工作、普通教育、专业培训和社会影响创造了有利条件。 因此,罪犯必须参加教养机构日常规定的教育活动(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第 109 部分)。 被剥夺自由者的义务是在未满 30 岁的情况下接受基础普通教育(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112 部分)。 由此出发,制度的提供功能是对罪犯实施矫正措施的法律依据。 该制度的规范确定了让罪犯参与劳动及其组织的程序,与他们一起开展教育工作的细节,为罪犯获得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确保罪犯的生活和组织他们的程序。空闲时间。 剥夺自由制度确保了这些规定和其他规定的实施。

该制度的职能在其统一性和相互联系中得以实现,它们总体上决定了剥夺自由制度的内容。

13.2. 惩教机构的制度内容

模式内容 惩教机构是监狱立法中确立的一套规则体系,用于确定执行和服刑的程序和条件,并确保对罪犯使用惩戒手段。

传统上,规则是有区别的: 1)关于惩教机构的人员(执行处罚规则); 2) 与罪犯有关(服刑规则); 3) 与位于惩教机构及其邻近地区的其他人有关。

人员包括监狱系统中特殊职级人员,以及执行处罚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雇员。 惩教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刑罚的执行规则规定了其执行监禁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和 21 年 1993 月 5473 日第 1-XNUMX 号“关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范围内,载有针对的指示更大程度地适用于惩教机构的雇员。 雇员有权(并且有义务)执行与罪犯和其他人有关的一般制度要求,以及分别针对每一类公民的要求。 惩教机构雇员遵守制度的一般要求包括: 监督惩教机构设施和邻近地区对制度要求的遵守情况; 实施业务搜索活动; 对罪犯和其他人履行职责和遵守惩教机构内部规定的要求; 对犯罪者适用法律规定的影响和胁迫措施; 检查和搜查罪犯、其他人、他们的财物、位于惩教机构领土内的车辆、这些机构的企业以及在建立制度要求的邻近地区的车辆,并没收违禁物品和文件;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案件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程序;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和使用武力、特殊手段和武器。

对被定罪的人,还授予官员以下权力:对他们进行登记、拍照、录音、电影和录像以及指纹识别; 进行体检以查明使用酒精、麻醉剂或有毒物质的事实,对罪犯进行体检; 按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方式引入特殊条件制度。

在确保惩教所、邻近地区的制度以及对其他公民进行特别行动时,雇员有权(有义务):制定行政违法协议,实施行政拘留并适用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在对逃犯、逃狱犯实施拘留时,在可能出现的场所进行搜查车辆、核实证件; 免费利用大众媒体寻找逃犯的可能性; 暂时限制或禁止车辆在与执行惩罚的机构相邻的地区通行,其中规定了制度要求,以防止公民进入这些地区或迫使他们留在那里或离开这些地区,以遵守制度要求,保障公民生命健康。

此外,惩教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义务确保根据俄罗斯联邦监狱立法执行和服刑的程序,为确保法律和秩序和法治、罪犯的安全创造条件,以及位于其领土上的人员、官员和公民。

与罪犯有关的制度规则(服刑规则)可分为几组: 1) 确定罪犯在一般和特定惩教机构中服刑期间的行为的规则; 2) 保障罪犯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以实施的规则; 3) 对罪犯采用固定矫正手段的规则。

在一般情况下和在特定的惩教机构中,确定罪犯在剥夺自由期间的行为的规则决定了罪犯在剥夺自由期间的生活方式。 它们载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并在惩教机构内部条例中作出规定。 其中包括: 惩教机构中的罪犯隔离; 一所惩教所创造各种服刑条件; 罪犯在工作和空闲时间的行为规则; 罪犯与惩教人员之间的关系; 惩教机构的日常工作、进餐顺序、囚犯在监狱内的活动; 进行检查、会议、接收包裹、包裹等,以及禁止罪犯随身携带、接收包裹、包裹、包裹或购买的物品、物品、食品清单。

日常工作占据了对特定惩教机构服刑的监管的一个重要位置。 包括起床、睡觉、上厕所、运动、吃饭、上班、上班、学习、教育和体育活动等时间。 对所有罪犯都必须遵守日常生活;对于偏离其要求的,罪犯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保障罪犯权利和合法利益实施的一般规则集中在第 13 章。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 条。 关于特定类型的惩教机构,它们在第 17 章中有所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8 条和第 XNUMX 条,其实施程序在惩教机构内部规则中规定。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购买食品和必需品,费用为服刑期间赚取的资金,以及养老金、社会福利和汇款。 这些资金记入罪犯的个人账户。 罪犯在服刑期间赚取的资金、退休金和获得的社会福利可以不受限制地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可在教养机构境内获得 4 小时的短期探视和 3 天的长期探视。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罪犯可获准在教养所外居住 5 天的长期探访。 在这种情况下,惩教机构负责人决定会面的程序和地点。 在教养所行政部门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可以与亲属或其他人进行短期探视。 长期探视有权与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收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孙子女一起生活,并在惩教机构负责人的许可下与其他人一起生活(第 89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90 条规定,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可以收到包裹、包裹和包裹: b) 男性——数量由艺术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1、123、125 和 131 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可以自费收发信电,不限人数。 罪犯接收和发送的信件须接受惩教所管理部门的审查。 罪犯与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监狱系统的上级机构以及与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人权专员、公众的通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不受审查(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91 条)。

8 年 2003 月 161 日第 92-FZ 号联邦法“关于使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立法行为与联邦法“关于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联邦刑法”相一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6 条规定,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进行电话交谈 在惩教机构管理部门缺乏技术能力的情况下,电话交谈的次数可以限制为每年 15 次每次通话时间不得超过XNUMX分钟 电话通话费用由罪犯自费或由其亲属支付。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3 条规定,在上锁室、惩戒室、惩戒室、牢房、单人牢房、普通牢房和单人牢房,如果他们不在露天工作,则被剥夺自由的罪犯,有权散步,其持续时间由艺术确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8、121、123、125、127 和 131 条。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94 条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但在监狱服刑的人以及被转移到惩戒室、牢房、单人牢房和单独监禁的罪犯除外,电影和录像片每周至少显示一次。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95条允许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以包裹、转运和包裹的形式接收书面材料,通过分销网络购买文学作品,并不受限制地自费订阅报纸和杂志。 同时,允许罪犯携带不超过10本的书籍和杂志。

目前,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8 条规定,被判处剥夺自由、从事劳动的犯人必须参加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且还按照俄罗斯政府规定的方式向被定罪的妇女提供怀孕和分娩津贴。俄罗斯联邦。 怀孕和分娩的福利支付给被定罪的妇女,无论她们是否履行了劳动职责和其他情况。

所有这些规则都旨在实现被判处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并且在艺术方面。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96 条和第 97 条规定了确保这类罪犯的某些合法利益的条件。 在艺术。 96 条规定了在没有护送或护送的情况下被剥夺自由的罪犯的流动条件和程序。 实现这种合法利益的主要条件是罪犯的积极特征以及他们在没有押送或押送惩教设施外进行某些工作的需要。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97 条规定,被剥夺自由的人可以离开教养机构。 被判处剥夺自由、关押在教养所和教育所的人,以及按照既定程序留在审前拘留中心和监狱进行家务工作的被定罪人员,可被允许离开教养机构:a)短期 - 持续最多 7 天,不包括往返旅行所需的时间,由于特殊的个人情况(威胁患者生命的近亲的死亡或重病;造成重大物质损失的自然灾害罪犯或其家属),以及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劳动问题和家庭安排的初步解决; b) 长期 - 带薪年假期间,对于囚犯 - 按年龄划分的养老金领取者、第一类和第二类残疾人,以及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没有工作的囚犯 - 相同的时间到带薪年假的时候。

主要矫正手段对罪犯的适用规则确定了在各类矫正机构中对被剥夺自由的罪犯进行教育工作的具体内容,让他们参与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社会工作。影响。 确定对被剥夺自由的罪犯适用矫正手段的程序的规则将在随后的章节中讨论。

与惩教机构和邻近地区其他人有关的制度规则。 在惩教机构和与其相邻的地区,在建立了制度要求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类别的公民。 这些是前来探望罪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惩教机构夜(轮班)教育机构(学校、教育和咨询中心)的行政人员和教师、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工业培训硕士、律师和其他提供为罪犯、国家机构代表、地方当局和公众提供法律援助,对惩教机构的活动进行控制等。 所有这些人在访问惩教机构时都有义务遵守监狱立法和惩教机构内部规定制定的行为规则。 他们的违反可能需要采取行政责任措施,例如,艺术。 19.3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不服从监狱系统或艺术雇员的合法命令。 俄罗斯联邦行政犯罪法典第 19.12 条规定,将违禁物品转移或企图转移给惩教机构中的人。 行为人的行为存在犯罪成分的,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13.3. 确保惩教机构制度的手段

保证模式的手段 旨在确保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的所有主体和参与者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执行和服刑的程序和条件得到遵守。 这些资金可以分为两组。

确保一般制度的手段。 该制度主要是通过惩教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探视他们的人员遵守其要求来确保的。 严格遵守法律要求、正确的行为和应有的严格性为确保该制度、罪犯遵守其要求创造了必要的先决条件。 一般措施包括:法律、劳动、体育和其他教育; 与罪犯的个人工作; 鼓励合法行为的激励措施; 业余组织的工作,社会影响。

确保制度的特殊手段。 该组包括:对罪犯的保护和对其行为的监督; 确保所需行为的惩罚; 作战搜索活动,监督和控制的技术手段; 特殊条件、安全措施(物理力量、特殊手段和武器)制度。

惩教机构的外部保护由监狱系统的特殊单位执行,这些单位为此目的在执行惩罚的机构中创建。 除了安全,罪犯还受到全天候监控。 它在任何地方进行:在住宅区和工作中,在睡眠和个人时间,在食堂、图书馆、商店、医疗单位和其他至少有一名罪犯所在的地方。 对罪犯的监督是惩教机构所有雇员的责任,但保安部门除外。 把对罪犯的监督工作分配到值班和惩教所保卫部门的专项任务中。

该组中的一个特殊位置是安全措施及其应用的法律依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6 条)。 惩教机构的雇员在执行惩罚的机构领土、建立安全要求的邻近领土以及受保护的设施中以第 28 条规定的方式使用武力、特殊手段和武器。 俄罗斯联邦法第 31-XNUMX 条“关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 对罪犯使用它们的理由是他们对机构工作人员的反抗、恶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合法要求、参与群众暴动、劫持人质、逃跑或拘留从惩教机构逃脱的罪犯,以便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并防止罪犯对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

因此, 惩教设施的制度 这是法律和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和执行剥夺自由的程序。 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有其自身的特点 表达形式: 1) 制度作为惩罚的表现形式; 2)作为矫正罪犯的主要手段之一的制度; 3) 该制度作为使用其他罪犯矫正手段的条件。 执行和服刑过程中的制度具有一定的功能负荷。 有几个 该模式的主要功能:

1) 惩罚性的; 2) 教育; 3) 提供; 4)社会控制(预防)的功能。 所有这些功能相互依赖,相辅相成,因此可以组合使用。 模式内容 在惩教机构中,制定了以下规则: 1)关于惩教机构工作人员的规则(执行规则);

2) 与罪犯有关(服刑规则);

3) 与位于惩教机构及其邻近地区的其他人有关。 保证模式的手段 旨在确保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的所有主体和参与者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执行和服刑的程序和条件得到遵守。 这些手段分为两组: 1) 确保普遍制度的手段(说服手段); 2) 确保政权的特殊手段(强制手段)。

话题 14

14.1. 剥夺自由罪犯劳动组织的原则和基本形式

确定被剥夺劳动自由的罪犯的程序、理由和形式的原则在关于罪犯待遇的国际法律文件中作出了规定。 在艺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8 年)第 1966 条强调,根据法院的法律判决在被剥夺自由的场所从事的工作或服务不适用于强迫或强制劳动。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囚犯的工作不应给他们带来痛苦,并且应为囚犯分配足以填补正常工作日的有用工作。 向囚犯提供的工作应尽可能提高或使他们具备使他们能够在获释后从事诚实工作的资格。 《欧洲监狱规则》(2006 年)第 26.3 段规定,所提供工作的性质必须支持或培养使囚犯在获释后能够谋生的技能。

这些规定使我们能够制定以下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原则 被判有期徒刑:

1)强制劳动;

2)劳动的社会有用性;

3) 劳动不得给罪犯带来肉体上的痛苦;

4)劳动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5)承认劳动是一种矫正手段;

6) 罪犯使用释放后在剥夺自由场所获得的劳动技能。

其中大部分都载入了国内刑法立法,包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总则(第 8 条、第 2 部分、第 9 条、第 2 部分、第 12 条)的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特殊规范。通道。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4 条和 21 年 1993 月 5473 日第 1-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判决的机构和机构”,确定了涉及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工作(在惩教机构自己的生产设施;在执行处罚的机构的企业;在位于惩教机构境内外的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企业的设施中;用于家务惩教机构和审前拘留中心;以创业活动的形式:个体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他们的工作条件和报酬,以及惩教机构的管理活动。 .

第 1 条规定了被剥夺自由者的义务劳动。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3 条。 60 岁以上被定罪的男性和 55 岁以上被定罪的女性,以及属于 I 类和 II 类的残疾人,根据劳动立法和立法应其要求参与劳动的罪犯除外关于残疾人的社会保护。 根据劳动法(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103 部分),被定罪的未成年人、被定罪的孕妇和有孩子的妇女也参与劳动。

强制劳动的原则也在艺术的第 6 部分实施。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3 条,禁止罪犯停止工作以解决劳资冲突。 拒绝工作或终止工作是恶意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可能会导致处罚和责任的适用。

高频1 st。 俄罗斯联邦 SW 刑法强调惩教机构管理部门有义务让罪犯参与对社会有益的工作,同时考虑到他们的性别、年龄、工作能力、健康状况,如果可能的话,还应考虑专业。 对社会有用的工作是指罪犯执行的各种具有社会意义的、对他人有用的工作,其过程和结果使罪犯本人满意,社会需要。 不幸的是,在过去十年中,在该国经济不稳定的情况下,为罪犯提供此类劳动力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

劳动和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原则载于艺术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8 条强调,在惩教机构中,对没有被定罪者可以在惩教机构工作的职业(专业)的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进行义务初级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是在他被释放后组织起来的。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9条规定,对社会有益的劳动是惩戒罪犯的主要手段之一。 此设置是在 Art 的第 5 部分中开发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3 条规定,罪犯的生产活动不应干扰惩教机构主要任务的完成——罪犯的惩戒,以及第 1 条。 俄罗斯联邦《关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法律》第 XNUMX 条规定,改造罪犯的利益不应服从从其劳动中获利的目标。

当前,最紧迫的问题是重新调整执行刑罚机构的生产定位,解决罪犯的劳动适应和社会康复问题。 为此,6 年 2007 月 91 日第 103-FZ 号联邦法“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41 条和第 XNUMX 条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剥夺自由的形式》“修正” 劳工组织形式 被判入狱。 现在,罪犯在劳改中心和劳改机构的生产(劳动)车间、监狱系统的联邦州单一企业以及位于劳改机构领土上的其他组织和法律形式的组织中从事劳动, (或)在他们之外,条件是确保对罪犯进行适当的保护和隔离。

这些规定在艺术中规定。 俄罗斯联邦法第 17 条“关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根据该法,惩教机构涉及有偿工作的罪犯。 根据这一规范,惩教机构涉及罪犯从事有偿工作: 1)在罪犯的劳动改造中心和执行处罚机构的生产(劳动)车间; 2)在监狱系统的联邦州单一企业; 3) 在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组织的设施中,这些组织位于执行处罚机构的领土上,以及在这些机构之外; 4)用于维持执行刑罚的机构和审前看守所(图8)。

图。 8。 剥夺自由罪犯劳动组织的原则和主要形式

罪犯劳动适应中心和生产(劳动)车间是监狱机构的结构性分支机构,在组织罪犯职业培训、让他们参与工作和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方面执行俄罗斯联邦监狱立法的要求。 惩教所正在为罪犯建立劳动适应中心。 工(工)作坊又分为教工(工)工坊和医工(工)工坊,分别设在教育聚居地和医教所。

罪犯劳动适应中心和生产(劳)作坊活动是执行处罚机构的主动性独立生产活动(自己的生产活动),为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进行。俄罗斯联邦关于强制罪犯工作的监狱立法。 与罪犯劳动适应有关的主要活动类型的名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联邦国家单一企业旨在吸引罪犯工作并在具有社会意义的职业中培训他们,并在一个执行惩罚的机构或具有特殊经济活动条件的机构协会(例如,伐木、加工和木材加工)下创建作为这些机构或协会机构的结构部门。 此类企业的创始人是监狱系统的联邦机构,该机构批准其章程,由执行惩罚的机构或具有特殊经济活动条件的机构协会制定,并将联邦财产分配给监狱系统的联邦州单一企业.

监狱系统的联邦国家单一企业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开展活动。

根据签订的协议(合同),犯人在监狱系统之外的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组织的设施中参与工作,这些组织位于执行惩罚机构的领土上以及在其之外由 执行 处罚 的 机构 和 组织 管理 . 协议(合同)必须规定: 被带到这些设施的罪犯人数; 工资,以及为罪犯支付必要福利的资金; 将罪犯工作的工作场所与组织的其他对象进行特殊隔离; 监狱机构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确保工作犯的安全工作条件,遵守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的安全和工业卫生规则和规范。

刑罚执行机构和审前看守所的家政工作分配给具有相关专业(油漆工、泥水工、水管工、木工、理发师等)的罪犯。 在联邦预算拨款的范围内,根据俄罗斯司法部批准的标准,为执行处罚机构执行家政工作的雇员的工作人员由执行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 关押少年犯和执行刑罚的机构,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员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14.2.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工作条件及其报酬

被剥夺自由者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措施和工业卫生规则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制定。 除《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外,罪犯还需遵守 24 年 1998 月 125 日第 16-FZ 号《关于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联邦法律规范; 1999年165月29日第2006-FZ号“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础”; 255 年 30 月 1999 日第 52-FZ 号《关于为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公民提供临时残疾、怀孕和分娩的福利》; 26 年 2003 月 100 日第 2.2.2.1327-FZ 号“关于人口的卫生和流行病学福祉”和俄罗斯联邦首席国家卫生医生 03 年 2.2.2.1327 月 03 日第 23 号决议“关于颁布卫生和流行病学规则 SP 2003-XNUMX”(连同卫生和流行病学规则“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工作工具组织的卫生要求。SP XNUMX-XNUMX”,由国家首席卫生博士批准俄罗斯联邦,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罪犯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 40 小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91 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自由的某些类别的人,根据第 92 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35 条,减少工作时间。 因此,对于属于第一组或第二组残障人士的在职罪犯 - 每周工作 36 小时; 对于在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下工作的罪犯 - 每周不超过 XNUMX 小时。

工作(轮班)的起止时间,由惩教所行政部门与罪犯工作企业行政部门协商确定的轮班时间表确定。 每日工作(轮班)时间不得超过: 15 至 16 岁的囚犯 - 5 小时,16 至 18 岁的囚犯 - 7 小时; 对于残疾人 - 根据医疗报告。 对于在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下工作的罪犯,如果规定减少工作时间,则每日工作(轮班)的最长允许时间不得超过: 每周工作 36 小时 - 8 小时; 每周工作 30 小时或更少 - 6 小时。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96 条规定了夜间工作的特点,在组织被剥夺自由者的工作时应考虑到这些特点。 夜间工作(轮班)时间减少 1 小时。 缩短工作时间的罪犯不减少夜间工作(轮班)时间。 夜间时间为 22:6 至 XNUMX:XNUMX。

以下人员不准上夜班:被定罪的孕妇; 未满 18 岁的罪犯。 残疾人只有在获得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夜间工作,并且根据医疗报告,出于健康原因不禁止他们从事此类工作。

在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04 条规定了记录罪犯工作时间的特征,具体取决于生产条件、工作地点以及在此期间不能遵守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确立了一项总括规则,根据该规则,允许根据劳动法对工作时间进行汇总计算(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04 条)。 对工作时间进行汇总记录,使会计期间(月、季度及其他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正常工作小时数。 会计期间不能超过一年。 会计期间的正常工作小时数是根据为此类罪犯确定的每周工作时间确定的。 对于非全日制(轮班)和(或)非全日制工作周的罪犯,会计期间的正常工作时数相应减少。

罪犯从事有偿劳动的时间应当计入服刑总年限。 工作时间的核算分配给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并根据日历年的结果进行。 罪犯在日历年内实际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总和换算为工作日数)、他对规范(任务)的完成程度和平均工资等信息反映为他的个人名片填写备案卡办理。 会计卡的信息录入由负责维护该机构通用文件柜的员工进行,并由其签名证明。 反对签名的罪犯每年都会了解他在整个服务期限中的时间。

如果犯人系统性逃避工作任务(一个月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和(或)每班连续 3 小时不在工作场所,则相应的时间段(月或日)被排除在外惩教机构的管理决定是从他的一般工作经验。 惩教机构的管理决定,罪犯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确认囚犯在剥夺自由场所工作时间的文件是工作簿,如果没有工作簿,则为惩教机构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

工作罪犯有权享受带薪年假:18 个工作日 - 对于那些在教育殖民地服刑的人; 12 个工作日——适用于在其他惩教机构服刑的人。 在惩教机构连续工作 6 个月后,罪犯有权在第一年休假。 同时,囚犯被关押在牢房、单人牢房和单独监禁的时间(无论他当时是否工作)不计入提供所需的时间。带薪年假(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4 条第 104 部分)。 根据惩教机构行政部门制定的休假时间表,可以在工作年的任何时间准予第二年和以后工作年的休假。

罪犯享有带薪休假。 无论是否在惩教设施外旅行,都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对此的决定(除了罪犯的意愿)根据艺术的第 6 部分作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7 条,惩教机构负责人,考虑到所犯罪行的性质和严重性、服刑时间、罪犯的性格和行为(同一篇文章的第 3 部分包含一个清单根本没有提供此类旅行的人)。 对在准假期间未离开管教场所的罪犯,管教机构管理部门和罪犯本人为其留宿创造更有利的条件(配备专用寝室、休息室、健身房、桑拿浴室等)。

立法者根据罪犯的年龄、健康状况、他从事的工作的性质以及惩教机构的位置来规定罪犯休假的时间长短。 远北地区及同等地区企业超生产标准或劳动模范生产任务的罪犯,以及从事有害危险工作条件的劳动者,或在其所在单位工作的一、二类残疾人根据自己的要求,对于 60 岁以上的男性和 55 岁以上的女性,带薪年假的持续时间可以增加到 18 天,对于未成年人 - 最多 24 个工作日。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劳动法获得工资。 这个问题是由 Sec 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21 条和 19 年 2000 月 82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最低工资”的联邦法律。 每个罪犯的工资取决于他的资格、所从事工作的复杂程度、所花费的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并且没有最高金额的限制。

国家对罪犯报酬的基本保障制度包括最低工资数额——联邦法律规定的为从事简单工作时已完全达到标准工作时间的非熟练工人的工作所保证的月工资数额在正常工作条件下。 最低工资由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同时规定,不得低于健全人口的最低生活标准。

在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5 条强调,对已制定完全确定的一个月工作时间标准并达到为他们制定的标准的罪犯的报酬数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不包括额外支付和津贴、奖金和其他奖励金,以及在偏离正常条件下工作、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和在暴露于放射性污染的地区工作的支付、其他补偿和社会支付。

非全日制工作或非全日制工作周的罪犯的工作报酬与罪犯的工作时间成比例或取决于产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第 105 部分)。

从被剥夺自由者的工资、养老金和其他收入中扣除,以偿还其生活费(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107 部分)。 食品、衣服和水电费按月报销,在实际成本范围内进行。 罪犯可以立即为提供的衣服和鞋子付款。 为罪犯免费提供特殊食物和工作服。

在扣除赡养费、所得税、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的扣除额和其他强制性扣除额后,罪犯的抚养费得到补偿。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方式,从剩余金额中扣除执行令或其他执行令。

同时,在惩教机构,至少 25% 的工资、养老金或其他收入记入罪犯个人账户,无论是否扣除所有费用,以及 60 岁以上被定罪的被定罪男子的个人账户。 55 岁以上的妇女、残疾 I 或第 II 组的罪犯、被定罪的少年、被定罪的孕妇、在惩教机构的儿童之家被定罪的有孩子的妇女 - 至少 50% 的工资、养老金或其他收入(第 3 部分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7 条)。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6 条规定,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可以从事无薪工作。 在每种情况下,此类工作的类型由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确定,但所有这些工作都应仅与惩教机构及其邻近地区的改善有关。 这些工程包括清洁和园艺、建筑物和处所的小修葺等。

犯人在主要工作的空闲时间按优先顺序参与无偿工作。 他们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每周 2 小时。 经罪犯书面申请,或如需要紧急工作,经管教所负责人决定,可延长工作期限。

第一类或第二类残疾人、达到退休年龄的罪犯、被定罪的孕妇应要求从事无薪工作。

14.3.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组织被判剥夺自由的罪犯工作的主要原则之一是将他们的工作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这一原则通过对罪犯组织义务初级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来实施(PEC 第 1 条第 108 部分)。 以下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培训: a) 没有任何专业(专业)的人; b) 没有可以在惩教机构工作的专业(专业)。 理想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为犯人提供一种职业(专业),使他可以在惩教机构中找到工作,另一方面,为他提供一种在监狱中需要的职业。释放后的劳动力市场。

对第一类、第二类残疾人和达到退休年龄的罪犯,不强制要求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但是,如果他们愿意,他们可以获得所需的专业培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 条第 108 部分)。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7 条、第 43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 10 月法,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法律规定1992, 3266 年第 1-XNUMX 号“关于教育”,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俄罗斯司法部的法规。

教养机构职业培训有两种形式:初级职业教育(职业学校罪犯培训)和罪犯职业培训(在职培训)。

职业学校教育由俄罗斯教育部第 592 号令、俄罗斯内政部 446 年 22 月 1995 日第 XNUMX 号令管理,“关于批准在机构中组织罪犯初级职业教育的指示”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执行刑事处罚”,是剥夺自由罪犯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

对罪犯进行职业培训的目的是加速受训者获得执行某些工作所需的技能。 职业培训不伴随学生教育水平的提高,培训直接在工作场所组织。 在这种形式下,服无期徒刑的罪犯掌握了该专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 条第 108 部分)。

在确定对罪犯的惩戒程度时,考虑到罪犯接受初级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态度(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第 108 部分)。

2007 年 108 月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00 条规定,惩教机构的管理职责,在考虑到现有机会的情况下,帮助罪犯获得更高的专业教育。 罪犯获得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是远程学习。 目前,这种教育形式覆盖了 4 多名罪犯。 2005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监狱管理局与现代人道主义学院签署了一项协议,利用最新的信息技术在剥夺自由的场所发展远程教育网络。 在该协议的框架内,在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和阿尔汉格尔斯克州监狱服刑的罪犯接受“心理学”、“法学”、“管理”等专业的高等教育。 此外,罪犯还在托木斯克国立师范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萨拉托夫国立社会经济大学、新西伯利亚国立工业大学、莫斯科经济金融学院等进行远程学习。

因此, 基本原则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劳动组织是: 1) 强制劳动; 2)劳动的社会有用性; 3) 劳动不得给罪犯带来肉体上的痛苦; 4)劳动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5)承认劳动是一种矫正手段; 6) 罪犯使用释放后在剥夺自由场所获得的劳动技能。 罪犯参与有偿劳动: a) 在他们自己生产的惩教机构中; b) 在惩教机构的企业中; c)在位于惩教机构境内和境外的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企业的设施中; d) 惩教机构的经济维持; e) 以创业活动的形式。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正常工作时间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确定的,每周不得超过 40 小时。 工作罪犯有权享受带薪年假。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有权根据劳动法获得工资。 从他们的工资中,除了所有员工的强制性扣除外,还扣除了维修费用。 惩教机构的职业培训有两种形式:初级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对罪犯的培训)和对罪犯的职业培训(在职培训)。

主题 15. 对囚犯教育影响的法律规定

15.1. 与罪犯的教育工作

根据艺术的教育工作。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 条被认为是矫正罪犯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 20 年 2000 月 XNUMX 日批准的监狱系统改革背景下的罪犯教育工作概念中, 教育工作 - 这是一套完善的教学措施系统,有助于克服罪犯的个人畸形、智力、精神和身体发育、守法行为和释放后的社会适应。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109 PEC 射频 任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进行教育工作是对其进行矫正,在罪犯中形成对个人、社会、工作、规范、规则和人类社会传统的尊重态度,并提高他们的教育和文化水平。

教育工作的主要方向(图 9)是对被剥夺自由者的道德、法律、劳动、体育和其他教育,这有助于纠正他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 条第 110 部分) )。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进行道德教育,包括使他们熟悉人类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形成罪犯的整个人格、他在生活中的地位,肯定道德原则和规范、道德理想和信仰。犯人的心思。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进行法律教育,旨在培养他们基本的法律文化和正义感,尊重法律,力求准确和坚定不移地遵守法律。 法制教育、法律宣传和守法行为的积极体验,直接影响到罪犯在服刑期间和出狱后预防新犯罪的发生。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劳动教育是培养罪犯劳动习惯和劳动能力、培养心理准备和为社会谋福利的需要的过程。 罪犯的劳动经历应该让他们相信,诚实的工作生活方式是他们唯一正确和可接受的未来道路。

罪犯体育教育包括各种体育文化和体育赛事。 它不仅旨在组织罪犯的空闲时间,而且还旨在通过体育锻炼培养技能,以在服刑期间保持身体状况良好。

图。 9。 剥夺自由罪犯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方向、形式和方法

其他教育影响领域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美学、环境教育。

在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执行刑事判决时,与其他类型的惩罚相比,对罪犯的教育影响潜力更大。 在惩教机构中,为了开展教育工作,建立了最低限度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俱乐部、教育工作室、图书馆等),有适当的人员(教育机构的员工、心理服务人员)和方法论支持、教育活动由日常生活提供,对罪犯来说是强制性的。 此外,在确定对罪犯的惩戒程度以及对罪犯实施奖励和处罚时(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109 部分),将考虑罪犯参与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

监狱立法(PO PEC 条第 2 部分)确立了根据刑期、惩教机构类型和罪犯拘留条件区分教育工作的原则。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进行教育工作的主要形式和方法在第 1 条中有所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 教育工作以三种主要形式进行:2)个人; 3) 组; XNUMX) 质量。 与此同时,影响个人罪犯及其群体的心理和教育方法也被广泛使用。

群众形式(讲座、问答之夜、业余艺术音乐会、主题晚会等)用于需要覆盖所有或大部分在惩教机构服刑的罪犯的教育活动。 在总结和设定一段时间的目标时,它们是必要的,以解决需要大量关注和努力的问题。

更常见的是集体教育活动(对话、关于社会、法律和经济问题的课程、罪犯分遣队会议等)。 这里的主要群体是一群罪犯。 此外,可以与违纪者群体、准备释放的罪犯群体、被关押在牢房式场所的群体等开展教育活动。

根据俄罗斯司法部 30 年 2005 月 259 日第 50 号命令“关于批准联邦监狱管理局惩教机构罪犯分遣队的规定”,在惩教机构的结构,以确保惩教过程的管理,为遵守权利和合法利益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罪犯的人身安全,保护和维护他们的健康,开展教育、心理、社会和其他方面的工作与他们一起工作,提高教育、专业和文化水平,满足精神需求,为释放做准备。 确定分队中的罪犯人数:在 100 至 50 人的教养所中,取决于政权类型和罪犯人数; 在教育殖民地 - XNUMX人。

最有效的教育影响形式是个人与罪犯一起工作。 个人工作的内容包括:对罪犯之间关系性质的研究; 确定非正式领导人; 制定研究罪犯人格的标准方法,并组织对属于不同类别的罪犯进行工作; 为特定个人制定和实施个人工作计划; 组织罪犯自我教育和证明; 组织工作说服罪犯自首; 偿还索赔和支付赡养费; 准备释放罪犯等

目前,监狱系统的心理服务在组织罪犯个人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大部分教育活动分配给惩教机构支队的负责人。 为此,分遣队负责人的职位由指挥官取代,他们通常接受过高等或中等职业教育(教育学、心理学或法律)。 同时,这并不意味着教育工作完全由支队负责人进行。 在教养机构中,执行以下原则:剥夺自由场所的每个雇员都是教师和教育者。

在教育工作过程中,运用了各种心理和教育方法:说服(澄清、教导、指导、证明、反驳、举例); 行为组织(要求、示范、解释、指导、指导、练习); 抑制消极行为(建议、谴责、谴责、警告、惩罚); 激发积极行为(表扬、认可、信任、鼓励、潜在组织)。

在对罪犯的教育工作中,业余组织占有突出地位。 根据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1 条,他们在惩教机构中设立(监狱和关押在牢房、统一牢房的罪犯除外),并在惩教机构管理部门的控制下工作。 罪犯业余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为罪犯提供精神、职业和身体发展方面的帮助; 发展罪犯的有益主动性; 对罪犯矫正产生积极影响; 参与解决罪犯工作、生活和休闲的组织问题; 协助管教机构维持纪律和秩序,建立罪犯之间的健康关系; 向罪犯及其家人提供社会援助。 罪犯业余组织也可能有其他与服刑目标、程序和条件不相抵触的任务。

俄罗斯司法部 8 年 2005 月 79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相关条例,确定了在联邦监狱服务机构的惩教机构中犯人业余组织的成立和活动程序。 在罪犯业余组织的形式中,《条例》包括罪犯支队集体和该机构罪犯集体理事会。 支队业余组织的组织结构由支队集体理事会、纪律和秩序科、劳动适应科、消防安全科、卫生科、休闲科、通识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组成,体育部,其活动涵盖了支队生活的各个主要领域。 可以在分离中创建其他部分。 除了犯人参与上述部分的工作外,他们的业余表现还可以广泛地体现在各种创作界和组织的工作中。

在机构规模上,业余组织的活动范围正在显着扩大,其职能有所改变,包括对罪犯公共组织的积极分子的管理。

机构集体理事会(支队)——由罪犯业余组织选举产生的自治管理机构——组织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大会通过的决定和计划活动的实施公众形成会议。 支队委员会和机构集体委员会的个人组成分别由支队负责人和殖民地负责人批准。 鼓励罪犯参与业余组织的工作,并在确定他们的改造程度时将其考虑在内。 同时,罪犯业余组织的成员不享受额外福利。

机构(支队)集体理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讨论与罪犯工作、休闲和生活有关的任何问题。 在讨论的问题上,理事会成员制定提案,提交给罪犯大会和机构管理部门审议。 业余组织的决定以公开投票的多数票作出,但须经惩教机构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根据艺术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普通教育。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2 条被称为教育影响措施。 这是绝对合理的,因为在 10 年 1992 月 3266 日第 1-XNUMX 号“关于教育”的俄罗斯联邦法律中,教育被理解为为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而进行的有目的的教育和培训过程,伴随由公民(学生)在国家规定的教育水平(教育资格)的成就声明。

许多罪犯的受教育权不仅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112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惩教机构中为未满 30 岁的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组织义务普通教育。 30 岁以上的罪犯和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残疾人的罪犯应他们的要求接受基础普通教育或中等(完整)普通教育。

获得普通教育的程序在俄罗斯司法部第 61 号、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 70 年 27 月 2006 日第 3 号联合命令“关于批准获得在教养所和监狱系统的监狱服刑人员的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完整)普通教育。 根据该条例,罪犯接受教育的权利是通过在按照《夜间(轮班)普通条例范本》运作的惩教机构中设立夜间(轮班)普通教育机构(学校、教育和咨询中心)来保障的。教育机构(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1994 年 1237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令批准)。

学校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教育当局根据俄罗斯司法部的协议建立(创建)、重组和清算。 未满 30 岁且未受过基础普通教育的罪犯学校的录取是根据机构管理部门的提议进行的,其余罪犯则根据个人申请进行。

成功完成课程的学生,在通过期末考试和转学考试期间,在工作地点保留工资的情况下被解雇,在与学业分离相关的上课日不参与加班,有权减少工作周。 在学年期间,不允许将学生从一所院校转移到另一所院校,除非这是由于运营和制度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

9、12年级毕业生,在国家(终)发证开始前3个月刑满释放,可提前组织考试。

学生被安置在惩罚牢房,转入牢房,单人牢房,单独监禁在特殊制度的惩教所,在严格的服刑条件下,缺席学习。 服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参与普通教育。 他们为自我教育创造了不违背服刑顺序和条件的条件。

鼓励罪犯接受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完整)普通教育,并在确定其矫正程度时予以考虑。

15.2. 鼓励和惩罚措施,适用于被剥夺自由者的程序

对于良好的行为、认真的工作态度、培训、积极参与罪犯业余组织的工作和对被判剥夺自由的罪犯的教育活动,可以适用以下奖励措施(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3 条) ): a) 感恩; b) 奖励礼物; c) 现金奖励; d) 允许接收额外的包裹或转移; f) 给予额外的短期或长期访问; g) 允许额外花费不超过最低工资 1/4 的金额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 h) 延长在惩教所和监狱服刑条件严格的罪犯的步行时间,每天最多 2 小时,最长可达 1 个月; i) 提前撤销先前施加的处罚。

在殖民地服刑的罪犯可能会受到奖励措施的约束,其形式是允许在殖民地以外的地方度过假期和假期。

作为鼓励措施,还考虑在一个教养地内转移到较轻的条件服刑,并在监狱中转移到根据艺术的一般制度。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7 条。

此外,特征为阳性的罪犯可能会被转移以继续服刑: 从特殊制度的教养所到严格制度的教养所-在特殊制度的教养所服刑不少于法院判决指定任期的一半之后; 从一般制度的教养所到殖民地安置点----在由轻度拘留条件的罪犯服刑时,至少刑期的四分之一; 从严格制度的教养所到殖民地定居点——在罪犯服完至少三分之一的刑期之后; 原先被假释执行剥夺自由刑期的罪犯,在剩余未执行部分刑期-至少服完一半刑期后又犯新罪,并因犯有特别严重罪行而被定罪-服刑后至少三分之二的刑期。2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78 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在实际执行法律规定的刑期后,提出将未服刑期以较轻的刑罚代替等奖励措施(第4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3 条)并针对具有积极特征的罪犯提出赦免申请。

第 114 条规定了对被剥夺自由者实施奖励措施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 感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宣布,其余的鼓励只能由惩教机构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的决定或命令以书面形式进行。 团队领导有权应用以下激励措施: a) 感恩; b) 允许在购买食品和基本必需品上花费额外的钱; c) 提前解除分队负责人先前施加的处罚。

作为奖励,罪犯可能被允许在一年内收到最多 4 个额外的包裹或包裹,并被提供最多 4 次额外的短期或长期探视。

只能以提早撤销先前施加的刑罚的形式给予有未决或未决刑罚的罪犯。 允许提前撤销先前施加的处罚,不得早于实施处罚(谴责和纪律处分)之日起 3 个月,并且不得早于艺术第 1 部分中规定的剩余处罚离开之日起 115 个月.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

根据艺术。 违反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5 条规定的服刑程序,可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处以下列处罚: a) 训斥; b) 最高 200 卢布的纪律罚款; c) 将关押在教养所或监狱的罪犯关押在惩罚牢房中长达 15 天; d) 将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被关押在普通和严格制度教养所、牢房式场所和特殊制度教养所的被定罪男子转移至单独监禁长达 6 个月; e) 将长期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被定罪男子转移到单间牢房,最长 1 年; f) 将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被定罪妇女转移到牢房式场所长达 3 个月。

在定居点​​被剥夺自由的罪犯可能会受到处罚,其形式是取消在宿舍外居住的权利,并禁止在空闲时间离开宿舍长达 30 天。 但是,他们不受艺术第 1 部分“d”、“e”和“e”条款规定的处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5 条。

对于刑罚的实施,重要的是在刑法中巩固“被剥夺自由的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和“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概念。 这些术语在艺术中的定义。 116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不仅允许在实践中区分对某一类罪犯的处罚,而且还明确规定了改变惩教机构内罪犯服刑条件的标准(第 120 条)。 , 122, 124, 127, 130, 132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恶意违反规定的剥夺自由服刑程序的行为是: 使用酒精饮料或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 小流氓行为; 威胁、不服从管教机构的代表或在没有犯罪迹象的情况下侮辱他们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116 部分)。 犯下这些违法行为的罪犯被视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人,将根据艺术第 1 部分的“c”-“e”段处以罚款。 115 和页“b”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6 条。

在一年内多次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也可能被认为是恶意的,如果对于每一次违规行为,罪犯都以被安置在惩戒室或惩戒室的形式受到制裁。

惩教所负责人根据惩教所管理部门的建议作出的决定,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

对依第1部规定判处有期徒刑者适用刑罚时。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7 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情节、罪犯的性格及其以前的行为均被考虑在内。 所施加的处罚必须与违规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适应。 处罚不迟于发现违规之日起 10 天,如果对违规进行了检查 - 从完成之日起,但不迟于违规之日起 3 个月. 处罚立即执行,在特殊情况下 - 不迟于实施之日起 30 天。 禁止一次违规多次处罚。

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宣布谴责,其他处罚仅以书面形式进行。 处罚由教养机构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决定。 仅对恶意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的行为处以纪律罚款,列于艺术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6 条。 收取的纪律罚款金额将转入联邦预算。

惩教所儿童之家的有三岁以下儿童的被判刑妇女,因怀孕和分娩而被解除工作的被判刑妇女,以及第一类残疾罪犯,在惩戒室、牢房式处所和单细胞类型的前提没有被翻译。

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未对罪犯重新处分的,视为未处分。

因此, 教育工作 - 这是一套完善的教学措施系统,有助于克服罪犯的个人畸形、他们的智力、精神和身体发展、守法行为和释放后的社会适应。 剥夺自由罪犯教育工作的任务是矫正罪犯,提高教育文化水平。 教育工作的主要方向是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进行德育、法制、劳动、体育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他们的矫正。 教育工作主要以三种形式进行:1)个人; 2)团体; 3)质量。 在对罪犯的教育工作中,业余组织占据了突出的位置。 它们在惩教机构中设立(监狱和关押在牢房式、统一牢房式场所的囚犯除外),并在惩教机构行政部门的控制下运作。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普通教育被归类为衡量教育影响力的指标。 罪犯接受普通教育的权利(对于 30 岁以下的罪犯,这是一项义务)通过在惩教机构设立夜校(轮班)和教育和咨询中心得到保障。 对罪犯采取奖惩措施,激发罪犯守法行为,维护惩教所既定秩序。

话题 16

16.1. 为惩教所犯人提供物质、家庭和医疗卫生支持

为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组织物质和家庭以及医疗和卫生支持,是对他们有效实施矫正手段的最重要条件之一。

对罪犯的物质和医疗卫生保障,是旨在为罪犯的正常生活创造条件,满足其衣食住行医疗需要的一系列社会和法律措施。 矫正设施中完善的生活和治疗对罪犯矫正过程有重大影响。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法律 21 年 1993 月 51473 日第 1-XNUMX 号“关于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俄罗斯联邦政府法规、跨部门和部门法规。

在以下方面对罪犯实施物质和福利支持: 1) 创造必要的住房和公共条件; 2) 食物供应; 3)服装属性的供应。 创造必要的住房和公共条件是惩教机构管理的主要职责之一。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99 条规定,教养所中每个被定罪者的生活空间标准不得小于 2 平方米,监狱 - 2 平方米,用于被定罪妇女服刑的殖民地 - 2,5 平方米,教育场所殖民地 - 2 平方米,医疗惩教机构 - 3 平方米,刑事系统医疗机构 - 2 平方米。

每个囚犯都有一张单独的床。 住宅楼宇按照既定标准配备桌子、凳子、床头柜、饮用水箱和其他设备。 场所必须遵守卫生和卫生规定,有暖气、充足的自然和人工(电)照明、无线电,在寒冷的天气里,它们的温度必须至少保持在 18 - 20 ° C。 为保持罪犯清洁卫生,生活区配备必要的卫生设备、卫生间、更衣室、食品存放处等。

为了在惩教所居住区创造正常的生活条件,厨房-餐厅,浴室,理发店,带消毒室的洗衣房,鞋服修理店,个人物品储藏室,设有烘干机和其他家居设施。

对剥夺自由场所的罪犯提供物质支持的另一个领域是为他们提供足以维持身体正常功能的食物。 罪犯的最低食品和福利标准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11 年 2005 月 205 日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对被判剥夺自由的罪犯的最低营养标准以及物质和家庭支持,以及关于在和平时期,在联邦处罚执行局和俄罗斯联邦安全局的审前拘留中心对嫌疑人和被指控犯罪的人提供营养和物质以及国内支持的规范。

这些规范根据罪犯的性别和年龄以及所从事工作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该顺序与不同年龄段和执行各种类型工作时的不同水平的人体能量消耗有关。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按照最低标准提供一日三餐。 因此,他们每天应该:黑麦面包 - 300 克(女性 - 200 克),小麦面包 - 250 克,二级小麦粉 - 2 克,不同谷物 - 5 克(女性 - 100 克),意大利面- 90 克,肉 - 30 克,鱼 - 90 克,脂肪和人造黄油 - 100 克(女性 - 35 克),植物油 - 30 克,牛奶 - 20 毫升,鸡蛋 - 100 个。 每周,糖 - 2 克,天然茶 - 30 克,盐 - 1 克(女性 - 20 克),土豆 - 15 克(女性 - 550 克),蔬菜 - 500 克,月桂叶 - 250 克,番茄酱 - 0,1 克,芥末粉 - 3 克,大豆粉 - 0,2 克,干强化 kissels - 10 克或干果 - 25 克。 他们多吃 10 克小麦和黑麦面包、土豆和蔬菜,多吃 50 克肉,多吃 40 克谷物、意大利面和鱼等。

在提供预防性营养的有害工作条件下工作时,罪犯在工作期间可免费获得额外的牛奶或其他产品。 以雇佣犯人的企业为代价,可以为他们提供超出既定标准的额外食物。

为被定罪的孕妇、哺乳母亲、未成年人和病人提供改善的生活条件和更高的营养标准。

剥夺自由场所的罪犯的物质和家庭支持的第三个方向是提供他们的衣物财产。 考虑到性别和气候条件,为被判剥夺自由的人提供床上用品以及床单、衣服、鞋子和其他物品。 罪犯的着装津贴标准由俄罗斯司法部批准。

为囚犯提供个人卫生用品(至少肥皂、牙刷、牙膏(牙粉)、卫生纸、一次性剃须刀(男性)、个人卫生用品(女性))。 因此,根据规范,每人发放:200 克(未成年人 - 400 克)洗衣皂,女性和未成年人也分别使用 100 克和 50 克香皂,为期 1 个月,30 克牙膏(粉状) 1个月,1支牙刷6个月。

监狱立法保证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获得最低限度的物质支持。 同时,领取工资的罪犯和领取抚恤金的罪犯,应当报销食品、衣服、公共服务和个人卫生用品的费用,但特殊膳食和特殊服装的费用除外。 对于逃避工作的罪犯,这些费用会从他们个人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除。 食品、衣物、家庭服务和个人卫生用品的费用按月报销,在给定月份发生的实际费用范围内进行。

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工作的罪犯、没有领取养老金的罪犯获得食物和基本必需品,费用由国家承担。 被定罪、因病解除工作、被判定有罪的孕妇和被判定有罪的哺乳母亲在解除工作期间,免费提供食物。 教育收容所关押的罪犯,以及第一、二类残疾罪犯,免费提供食品、衣物、公用事业和个人卫生用品。

此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罪犯有可能获得额外的物质和福利支持。 因此,它确立了罪犯在惩教机构商店通过银行转账购买食品和基本必需品的权利(见细节 13.2、16.2)。 超过规定的用于购买食品和基本必需品的资金数额,罪犯可以自费额外购买允许在惩教设施中使用的服装,包括运动服、电视和收音机、运动器材和乐器。

此外,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自费使用教养所所在地区的公用事业服务。 此类服务包括:便服和鞋子的剪裁和修理、清洗衣服、修理罪犯拥有的家用电器、照片和视频拍摄(在行政部门的控制下进行)、美发服务、复印法庭文件、个人可用的其他文件罪犯档案,公证服务。 经管教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给予罪犯使用其他服务的机会。

根据惩教机构的类型和服刑条件,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可以收到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数额,包裹、转运和包裹食品、烟草制品、文具、个人卫生用品、药品等。

惩教所犯人的医疗和卫生规定受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医疗保健立法、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的联合命令和指示的规范。俄罗斯司法部,以及部门规定。 其中: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第 640 号令,俄罗斯司法部 190 年 17 月 2005 日第 6 号令“关于在剥夺场所服刑人员组织医疗的程序”自由并被拘留”; 俄罗斯司法部 2006 年 205 月 311 日第 242 号命令“关于批准监狱系统设施实施国家卫生和流行病学监督程序的规定”; 俄罗斯卫生部令第9号、俄罗斯司法部令2001年346月254日第28号“关于因严重疾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免于服刑”; 俄罗斯卫生部第 2001 号令,俄罗斯司法部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令“关于批准在俄罗斯联邦某些地区服刑的医疗禁忌证剥夺自由。”

罪犯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 1)门诊治疗; 2)住院治疗; 3) 医疗用品; 4)卫生监督。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门诊治疗在惩教机构的医疗单位进行。 其中收押犯人是按医疗单位的工作时间预约和指定医务人员的方式进行的。 医疗单位的结构通常包括:药房、门诊、设有诊断实验室、牙科、治疗室和其他房间的医院、传染病隔离病房等。

罪犯接受亲属送来的药品,严格按照医疗适应证进行,并在医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住院治疗在医疗和预防(地区间和地区罪犯医院、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医疗教养机构(肺结核罪犯治疗教养所)进行。 医疗、预防机构、医疗矫正机构不能提供必要医疗救助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保护和监督的需要,可以将罪犯送至所在地区的卫生医疗预防机构。当局。

此外,根据罪犯的要求,他们可以自费接受由医疗机构和医疗惩戒机构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任何额外的医疗和预防性护理。 额外医疗和预防性护理的支付是通过邮寄(电汇)从被定罪人的个人账户转账到提供资金的医疗机构或医疗专家的地址进行的。

在惩教机构,确保严格遵守卫生和防疫标准和要求。 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履行既定的卫生和防疫要求,确保罪犯的健康得到保护。

因犯人拒食、危及生命的事实出现在惩教所,导致《刑法》(第 101 条)中确定了以医疗为由对犯人强制喂食的规定。

16.2. 在各类教养机构中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执行处罚

规范 Ch。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 条规定了在各类惩教机构中执行监禁的特征。

在殖民地定居点,以下人员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服刑:因疏忽而被定罪的人; (一)故意犯中、中轻罪的,首次被定罪的; 从一般和严格的政权殖民地转移的积极表征的罪犯。 在殖民地,罪犯在同样的条件下服刑。

被定罪的男性和被定罪的女性可以被关押在一个殖民地。 共谋犯罪的罪犯通常分别服刑。 在殖民地定居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 a) 没有看守,但在殖民地定居点管理部门的监督下; 从起床到熄灯期间,他们享有在殖民地范围内自由活动的权利; 经聚居区行政许可,可以不受监督地迁出聚居区外,但在相应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如果由于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或在与培训的联系; 可以穿便服; 可以携带金钱和贵重物品; 无限制地使用金钱; 接收包裹、转运和包裹; 可以有日期而不限制其数量; b) 通常住在专门为他们设计的宿舍里。 不允许违反既定服刑程序且有家庭的罪犯,根据殖民地负责人的命令,可获准与其家人在殖民地领土上租用或拥有的居住空间居住——定居点或之外。 这些罪犯每个月最多需要到殖民地定居点登记 4 次。 登记频率由殖民地负责人决定。 囚犯居住的居住区可以由殖民地管理机构的代表随时访问; c) 有既定形式的文件,证明罪犯的身份。 罪犯的护照和其他个人文件保存在他们的个人档案中。

禁止罪犯携带、使用和存放《惩教所内部条例》规定的物品和物质清单。

一般政权的刑事殖民地包含因犯有严重罪行而被判处监禁但以前未服过刑的男子,以及因犯有严重特别严重罪行而被判处监禁的妇女,包括任何类型的累犯。 此外,其中可能包含因过失犯罪和故意犯下中小型犯罪而被定罪的人,这些人以前未在法院指定的此类惩教机构或移交的案件中服刑。根据法院命令将他们送往殖民地定居点的恶意违反者。

一般情况下,在一般制度的管教所,进入该管教所的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以及从较轻、较严格的服刑条件转入的罪犯,都在服刑。 罪犯在审前看守所羁押期间,没有违反既定羁押秩序,受到惩戒处分的,其羁押期限为正常羁押期限。条件从拘留之日起计算。 对违反既定服刑程序和认真工作态度不予处罚的,在正常服刑条件下服满6个月以上的,可以将罪犯移送便利条件。 为顺利适应社会,在较轻条件下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刑期结束前6个月由管教所长下令释放。 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可以在教养所以外的教养机构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生活和工作。 他们可以与获准在没有护送或护送的情况下移动的罪犯关押在一起。 被定罪的妇女可能被允许与家人或孩子一起在监狱外租用或拥有自己的居住空间。

在正常条件下服刑的罪犯,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将被移至严格服刑条件下服刑。 轻罪服刑的罪犯,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将转为普通或严格服刑。 在没有因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下,不早于 6 个月后从严格的服刑条件转为普通条件。

严格制度的惩教所包含因犯下特别严重的罪行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他们以前没有被剥夺自由,以及在累犯或危险的再犯罪行的情况下,如果罪犯以前曾被剥夺自由。

在正常情况下,进入本管教所的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除在剥夺自由期间犯故意犯罪的,以及从轻、严条件转入的罪犯外,均依法服刑。在严格的制度惩教所。 罪犯在审前看守所羁押期间,未对犯人采取拘役等纪律处分的,其在一般服刑条件下的羁押期限自当日起计算。的拘留。

对违反既定服刑程序和认真工作态度未受处罚的,在正常服刑条件下服刑至少9个月后,可以将罪犯移送便利条件。 在正常条件下服刑的罪犯,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将被移至严格服刑条件下服刑。 那些在监禁期间犯有故意犯罪罪的人,在到达严格的制度管教所后,也将被置于严格的服刑条件下。

轻罪服刑的罪犯,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将被移至普通或严格服刑条件下服刑。 在没有因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下,不早于 9 个月后从严格的服刑条件转为普通条件。

从另一个严格的制度流放地转移的罪犯在转移前确定的相同条件下服刑。

严格制度管教所根据各种刑期执行剥夺自由的条件见表。 7.

特殊制度管教所收留有特别危险的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以及被特赦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死刑犯。

在正常情况下,在特殊制度管教所,进入该管教所的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除在剥夺自由服刑期间犯故意犯罪的人外,以及从轻、严转入该管教所的罪犯除外。服刑条件,服刑。 罪犯在审前看守所羁押期间,未对犯人采取拘役等纪律处分的,其在一般服刑条件下的羁押期限自当日起计算。的拘留。 对违反规定服刑程序和认真工作态度不予处罚的,在正常服刑条件下服满1年以上刑期后,可以将罪犯移送便利条件。 在正常条件下服刑的罪犯,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将被移至严格服刑条件下服刑。 那些在监禁期间犯有故意犯罪罪的人,在到达特殊制度的惩教所后,也将受到严格的服刑条件。

被判轻刑的罪犯,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被转为普通或严格服刑。 在没有因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下,从严格的服刑条件转为普通条件的刑期不早于 1 年。

从另一个特别政权惩教所转移的罪犯在转移前确定的相同条件下服刑。

特殊制度管教所的各种服刑条件剥夺自由的服刑条件见表。 7.

在特殊制度的管教所,与其他罪犯分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以及因赦免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分别服刑。

到达特殊政权的惩教所后,所有罪犯都被置于严格的服刑条件下。 严格条件服刑满10年后,由严格条件转为普通条件服刑。 罪犯在审前看守所羁押期间未采取拘役等纪律措施的,其羁押条件严格的,从刑期执行之日起计算。拘留。 在正常服刑条件下服刑至少 10 年后,可将罪犯移送便利条件。 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和便利条件服刑的罪犯,转为普通或从严条件服刑,对普通条件服刑的罪犯,转为从严条件服刑。

被判无期徒刑的人被关在牢房里,通常每人不超过 2 人。 应罪犯请求和其他必要情况,经管教所长命令,对罪犯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可以单独监禁。 这些犯人的工作是根据将犯人关押在牢房中的要求来组织的。 罪犯有权每天步行 1,5 小时。 由于罪犯的良好行为和机会的可用性,步行时间可以增加到 2 小时。

普通、从轻、从严服刑的程序,在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资金支出、探访次数和类型、包裹数量、包裹数量和包裹数量等方面,与普通犯人的程序相对应。特殊制度的惩教所(见表 7)。

监狱关押被判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男子,以及因违反在一般、严格和特殊制度的惩教所服刑的既定程序而被转入监狱长达 3 年的罪犯. 监狱也可能关押在那里从事家务工作的罪犯。 法院判决确定的服刑期限,自被定罪人入狱之日起计算。 如果罪犯在审前看守所羁押期间未采取拘禁形式的惩戒措施,其羁押期限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监狱建立了普遍和严格的制度。 进入这个惩教机构的罪犯和从一般制度转移的罪犯都受到严格的监管。 不能将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残疾人的罪犯置于严格的制度之下。 在严格制度下服满一年以上的刑期后,可以将罪犯转移到一般制度下。

在一般制度下服刑的被定罪者,被认为是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人,将被移交给严格的制度。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被关在上锁的普通牢房里。 在必要的情况下,经监狱长合理决定,并征得检察官同意,可以对罪犯进行单独监禁。 将罪犯安置在牢房中是按照第 80 条规定的要求进行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 此外,一般和严格制度下的罪犯是分开关押的。 从一个惩教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惩教机构的罪犯也与其他罪犯隔离开来; 被关押在监狱中从事家务工作的罪犯。

在一般制度下服刑的罪犯被允许: a) 除了挣到的钱外,他们的个人账户上还有其他可用资金,按最低工资金额每月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 b) 一年中有 2 个短日期和 2 个长日期; c) 年内收到 2 个包裹或转运和 2 个包裹; d) 每天步行 1,5 小时。

在严格制度下服刑的罪犯可以: a) 每月花费最低工资的 60% 购买食品和必需品,除了赚取的资金、个人账户上可用的其他资金; b) 一年中有 2 个短日期; c) 年内收到 1 个包裹和 1 个包裹; d) 每天步行 1 小时。

白天,在监狱区域的一部分露天特别装备的地方,被关押的犯人逐个牢房地散步。 如果犯人违反既定的内部规定,他的步行可能会被提前终止。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关押在教育收容所直至 21 岁的罪犯,在教育收容所服刑。 在教育集中区,可以设立隔离区,作为一般制度的教养区,用于拘留服刑期间年满 18 岁的罪犯。 在教育殖民地,建立了普通的、从轻的、优惠的和严格的服刑条件。

在正常情况下,进入教育收容所的未成年犯在教育收容所服刑,但曾被剥夺自由、在服刑期间犯故意犯罪的罪犯以及移送的未成年犯除外。服刑的便利、优惠或严格条件。 罪犯在审前看守所羁押期间,没有违反既定羁押秩序,受到惩戒处分的,其羁押期限为正常羁押期限。条件是从他被拘留之日起计算的。

因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而被定罪的,以前服过刑的,在严格的条件下服刑。 被认定为长期违反既定服刑程序并从普通和从轻服刑条件转出的罪犯也在严格条件下服刑。 6个月后,在未因违反规定服刑程序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下,以认真工作和学习的态度,转至正常服刑条件。 被定罪的少年在严格条件下的逗留期限包括在检疫部门的逗留期限,以及在对被定罪的少年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并且他没有违反既定程序的情况下的拘留期限拘留,为此他受到了惩罚牢房形式的惩罚。

对违反规定服刑程序处罚不严、工作学习态度不认真的罪犯,可由普通服刑条件转为从轻服刑:普通刑罚; b) 曾服刑的被定罪男子——在正常条件下服刑 3 个月后。

为准备释放,将轻罪服刑的罪犯转为优先服刑。

在正常条件下服刑的罪犯,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将被移至严格服刑条件下服刑。 被认定为长期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罪犯被从较轻的服刑条件转为普通或严格的服刑条件。

在优待条件下服刑的被定罪人,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转为普通服刑条件。 重转优惠条件不得早于恢复便利条件服刑后6个月。

将罪犯从一种服刑条件转为另一种服刑条件由教育殖民地负责人根据该殖民地教育和教育委员会的建议进行,但从普通服刑条件转为轻刑条件的除外,这是根据支队教育委员会的建议进行的。 罪犯对移送至严格服刑条件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移送决定提出上诉。

在正常情况下,在教育集中区服刑的罪犯住在宿舍里。 他们被允许:

a) 每月在购买食品和必需品上的支出,除了赚取的资金、个人账户上的其他资金外,金额为 5 最低工资; b) 一年中有 8 个短期日期和 4 个长期日期。

在较轻条件下服刑的罪犯住在宿舍。 他们被允许: a) 除了赚取的资金、个人账户上的其他可用资金外,他们还可以购买食品和必需品,金额为 7 最低工资; b) 一年中有 12 个短期日期和 4 个长期日期。 根据教育群体的管理决定,可以在教育群体之外进行长期访问。

在特权条件下服刑的罪犯住在宿舍里。 他们可以: a) 将个人账户上的可用资金无限制地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 b) 在不限制人数的情况下进行短期访问,以及 b 年内在教育群体以外居住的长期访问。 被判优待服刑的人,经教育机构负责人之命,得在教育机构管理机关监督下,在教育机构外不设看守的宿舍居住。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 a) 使用这笔钱; b) 穿便服。

在严格条件下服刑的罪犯生活在与世隔绝的生活区,被锁在学习或工作的空闲时间里。 他们被允许: a) 每月在购买食品和必需品上的支出,除了赚取的资金、个人账户上的其他可用资金外,金额为 3 最低工资; b) 一年中有 6 个短日期。

因此,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提供物质、家庭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支持,是一整套旨在为罪犯正常生活创造条件,满足其衣、食、住、医需要的社会和法律措施。 . 在以下方面对罪犯实施物质和福利支持: 1) 创造必要的住房和公共条件; 2) 食物供应; 3)服装物业供应。 对罪犯的医疗和卫生支持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药物和卫生监督。 在各类管教所服刑的犯人,在生活条件、每月可用于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金额、允许探视次数、包裹、转运、包裹等方面有所不同。

主题 17. 死刑的执行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9 条规定,死刑作为一种特殊的惩罚措施,仅适用于侵犯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罪行。 本文重复了艺术第 2 部分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0 条。 死刑不适用于妇女、未满 18 岁的犯罪者以及法院宣判时已年满 65 岁的男子。 以赦免方式判处的死刑可以改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

根据现行刑事立法,只有 5 种犯罪要素可判处死刑: 情节严重的谋杀(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105 部分); 侵犯政治家或公众人物的生命(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77 条); 侵犯司法或初步调查人员的生命(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95 条); 侵犯执法人员的生命(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17 条); 种族灭绝(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57 条)。

目前,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2 年 1999 月 3 日第 41-P 号决议“关于检查第 3 条和第 42 条规定是否合宪的案件,目前不适用死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1 条,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 2 年 16 月 1993 日“关于制定俄罗斯联邦法律的程序”的决定第 3 和第 2 段应莫斯科市法院的要求,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司法机构”的法律、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和一些公民的投诉。 “从上述法令生效的那一刻起,直到相应的联邦法律生效,在俄罗斯联邦全境规定,每一个被指控犯有死亡罪行的人联邦法律规定惩罚是一种特殊的惩罚措施,有权让陪审团审理他的案件,不能判处死刑无论案件是由陪审团、18名专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还是由一名法官和200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审理。 在这方面,联邦议会将对立法进行修正,以确保在整个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每个被指控犯有联邦法律规定死刑作为一种特殊惩罚措施的罪行的人,行使权利让法院在陪审员参与下审理他的案件的可能性。 根据 177 年 8 月 1 日第 2004-F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生效”的联邦法(第 1 条),陪审团审判自 201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在所有组成部分进行俄罗斯的实体,但车臣共和国除外,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引入。

死刑执行(执行)的程序和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范规定。 23 节。 VII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图 10)。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赦免。 在这种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做出决定之前,暂停执行法院判决。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 28 年 2001 月 1500 日第 20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内赦免委员会”的法令,罪犯以书面形式向俄罗斯联邦总统申请赦免. 赦免请愿书由执行处罚的机构或机关的行政部门在提交之日在用于登记赦免请愿书的专用期刊上进行登记。 此后,该机构的管理部门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 XNUMX 天内将申请发送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俄罗斯司法部领土机构。 必要的文件附在机构行政部门的赦免申请中。 该机构的行政部门通知罪犯,根据相应求职信副本上的收据向领土司法机构提出赦免申请。 拒绝发送赦免请愿书是不允许的。

图。 10。 执行死刑的程序

领土司法机关在收到赦免申请之日起 7 天内将其提交给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的赦免委员会。 委员会在收到赦免申请之日起不迟于 30 天,向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官员(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构负责人)。

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官员(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构负责人),不迟于收到赦免申请和结论之日起 15 天委员会主席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交关于对被定罪人适用赦免令的建议。 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官员(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构负责人)提交的文件应附有赦免申请书,即委员会的结论,如以及必要的文件。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赦免令在其发布后 2 天内送交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官员(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构负责人),俄罗斯内政部,领土司法机构,机构管理。

俄罗斯联邦总统拒绝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官员(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关首长)提出的赦免请求,应书面通知罪犯。俄罗斯联邦)或根据委员会主席的指示。

如果罪犯拒绝提出赦免申请,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将在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制定一项法案。 指定的行为由检察官证明并由他送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并得出结论,并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总统. 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决定之前,暂停执行本案的判决。

执行死刑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驳回罪犯赦免申请的决定或俄罗斯总统的决定联邦不对拒绝申请赦免的被定罪者申请赦免。

被判处死刑的人必须被单独监禁,条件是确保他的安全和隔离得到加强。 他有权: a)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正式确定必要的民法以及婚姻和家庭关系; b) 接受必要的医疗护理; c) 接受法律援助,并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地与律师和其他有权提供法律援助的人进行访问; d) 不受限制地收发信件; e) 每月对近亲进行一次短期探访; f) 与神职人员会面; g) 每天步行 30 分钟; h) 每月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金额与为关押在最高安全监狱的罪犯确定的金额(最低工资的 60%)相一致。

执行死刑的机构的管理部门有义务将执行死刑的情况通知作出判决的法院以及被定罪人的近亲属之一。 尸体没有被释放埋葬,埋葬地点也没有报告。

因此,死刑作为一种特殊的惩罚措施只能适用于侵犯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罪行(俄罗斯联邦现行刑法中有5个犯罪要件)。 目前,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2 年 1999 月 3 日第 8-P 号决议,在俄罗斯各地设立陪审团审判之前,不适用死刑。 根据艺术。 根据 18 年 2001 月 177 日第 1-FZ 号联邦法“关于颁布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第 2004 条,自 1 年 2010 月 XNUMX 日起,陪审团审判在俄罗斯所有主体实体中进行,除了车臣共和国,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引进

话题 18

18.1. 服刑释放的概念和种类

刑满释放是一个跨部门的法律制度。 它包括确定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的刑法规范(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 章)、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7 章)、规定了被定罪者免于处罚时的司法行政,以及刑事执行法的规范(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1 章)。

从刑法的角度 免于服刑 - 这是一套规范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活动的法律规范,根据罪犯的个性和可以停止执行惩罚、释放该人并提供职位的情况- 对他的监狱措施(图 11)。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72 条规定。 XNUMX 种不同类型的(理由)免于处罚。 可分为以下几类:服完法院判决指定的任期后; 早期的; 因康复而释放; 因立法变更而豁免。

离开法院指定的任期 惩罚是最常见的释放形式。 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者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强制劳动、劳教、限制自由、逮捕、拘役、限制服兵役、拘留在纪律部队的,应当刑期最后一天终止,并考虑到依法可以变更刑期的情况。

被判处限制人身自由、逮捕、剥夺自由一定期限的,在刑期最后一天的前半天释放。 刑期届满时遇休日、节假日的,应当在休日的前一日或者节假日前解除执行。 以月计算刑期时,到最后一个月的对应日为止,如果给定的月份没有对应日,则到该月的最后一天。

释放时,应当交出罪犯的财物、贵重物品、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证件和证券,以及解除罪犯刑罚的文件和劳动活动的文件。 被解除限制、逮捕或剥夺自由的人的护照、工作簿和退休金证书,保存在被定罪人的个人档案中,在被释放时交给他。 罪犯个人档案中没有护照、工作簿和退休证明的,以及护照有效期已届满的,教养机构管理部门提前采取措施取得。 如果需要获得新护照,与签发护照相关的费用将从被定罪人个人账户的资金中扣除。 如果罪犯的个人账户中没有资金,则与签发新护照相关的费用由国家支付。

图。 11。 协助刑满释放的罪犯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 早期的 释放罪犯。 当达到惩罚的目标,或者由于一些新出现的情况,这个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时,这是可能的。

法律规定了以下类型的提前释放:假释; 用较轻的惩罚代替惩罚; 因大赦行为而发生的情况变化; 鉴于赦免; 与健康状况有关; 与推迟对孕妇或有幼儿的妇女服刑有关。

与其他类型的提前释放相比,更经常使用假释。 准予假释 (《刑法典》第 79、93 条 射频, 艺术。 175, 176 PEC射频, 艺术。 397, 398 刑事诉讼法) 适用于在纪律部队中服刑或剥夺自由的罪犯。 申请假释必须有两个理由:物质和形式。

物质基础反映了罪犯改过自新的程度。 法律认为,如果法院承认一个人不需要完全服完法院判处的刑期,就可以申请假释。 一个人的矫正主要取决于他的行为 - 遵守既定的服刑程序,工作态度(和未成年人 - 学习),行政部门,其他罪犯。

正式基础是指服刑的特定部分,其数量取决于该人正在服刑的罪行的类别(根据严重程度)。

可以申请假释的罪犯及其律师(法定代表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假释,免于服刑。 请愿书必须包含信息表明,为了进一步更正,被定罪人不需要全部服满法院判处的刑罚,因为在服刑期间,他部分或全部赔偿了造成的损害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了修正因犯罪造成的损害,对所犯罪行的悔改,还可以载有其他证明罪犯改正的信息。 罪犯通过执行刑罚的机构或机构的行政部门提交假释申请。

执行处罚的机构或机关的行政部门,不迟于被定罪人提出假释申请后 10 日内,将上述申请连同对被定罪人的说明送交法院。 该特征必须包含有关罪犯的行为、服刑期间学习和工作的态度、罪犯对所犯罪行的态度以及行政当局对假释可取性的结论的数据。

如果法院拒绝假释服刑或以较轻的刑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则可在不早于 6 个月内重新向法院提交有关诉状或陈述。法院对拒绝作出决定的日期。 如果法院拒绝释放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假释人,可以在不早于法院作出驳回决定之日起三年内重新申请。 法院拒绝假释服刑并不妨碍法院提出建议,以较轻的刑罚取代未服刑的部分。

对假释人员的行为的控制委托给监狱检查,而与军事人员有关的是军事单位或机构的指挥。 因此,所考虑的释放类型是假释,因为在释放时对人施加了某些条件,违反这些条件可能会导致释放被取消,并将人带到剥夺自由的地方去服刑这句话。

用较轻的惩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 (刑法第 80 条 射频, 艺术。 175 PEC射频, 艺术。 397 刑事诉讼法) - 一种提前免除刑罚的方式是让被定罪者免于法院施加的刑罚,同时指定另一种较轻的刑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 所考虑的机构仅适用于以限制自由、拘留在纪律军事单位或监禁形式服刑的人。 同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追加处罚。 对特征明显的罪犯,未受刑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执行刑罚的机关或者机关应当向法院提出未受刑罚从轻处罚的建议。较轻的惩罚类型。 关于以较轻形式的刑罚代替未服刑部分的提交材料必须包含有关罪犯的行为,服刑期间学习和工作的态度以及罪犯对所犯行为的态度的数据。

在替换未服刑的部分时,法院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刑罚类型选择较轻的刑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44 条,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每种处罚范围内。

根据宪法 射频特赦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4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75 条)以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决议的形式发布(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03 条)俄罗斯联邦)与个人无限的圈子有关。 每项特赦行动都指明了其适用的人员类别。 在大赦法令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一项特别决定(法令)来解决释放特定罪犯的问题。

赦免 (刑法第 85 条 射频, 艺术。 175 PEC 射频) 是通过根据罪犯的相应请求发布俄罗斯联邦总统赦免令来执行的。 在俄罗斯联邦,赦免适用于: a) 被俄罗斯联邦法院判处刑法规定的刑罚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服刑的人; b) 被外国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服刑的人。 同时,赦免原则上不适用于下列罪犯: b) 恶意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 c) 以前被假释服刑的; d) 先前因特赦而免于服刑; e) 先前因赦免令而免于服刑; f) 以前受法院处罚的人被更轻的处罚所取代。 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拒绝赦免请求,则允许在不早于一年的时间内重新考虑罪犯的上诉,除非出现对适用该法案至关重要的新情况。赦免。

作为赦免或大赦的结果,对被定罪者的刑罚可能会被减刑,或者可能会被较轻的刑罚所取代,完全免除刑罚,也可以消除犯罪记录。 此外,大赦可以免除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或其他形式的惩罚。

因病免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1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75 条、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97 条)规定免于继续服刑患有妨碍理智的精神障碍或其他无法服刑的严重疾病的人。 因精神障碍被解除处罚的,可以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由监狱系统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主席)和至少两名医生(委员委员会)。

该委员会以 2004 年 54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关于因疾病被提请免于处罚的罪犯进行体检”为指导。 本决议制定了《因病送刑罪犯体检规则》、《不能服刑的疾病目录》以及卫生部制定的跨部门规范性法案和俄罗斯司法部。 委员会在考虑治疗结果和最终诊断后,在医院检查后决定是否存在妨碍服刑的疾病。

被定罪人患有精神障碍不能服刑的,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释放被定罪人继续服刑。 因精神障碍发作而申请免予继续服刑的,由罪犯或其法定代理人通过执行刑罚的机构或机关的行政部门提出。 如果罪犯或其法定代理人无法自行向法院申请,则由负责人向法院提交关于释放罪犯因精神障碍发作而继续服刑的陈述执行处罚的机构或团体。 与指定的请求或陈述同时,医疗委员会的结论和罪犯的个人档案应送交法院。

犯人因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服刑的,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继续服刑。 因重病缓刑的申请,由罪犯通过执行刑罚的机构或者机关的行政部门提出。 与此请愿书同时,医疗委员会或医疗和社会专业机构的结论以及罪犯的个人档案将发送给法院。

认定被判处强制劳动、劳教的人为第一类残疾人,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为第一类、第二类残疾人的,有权向法院申请早日免于继续服刑。

对于被法院拒绝释放的罪犯,如果他们的健康状况恶化,材料将被重新发送给法院,无论从法院作出拒绝判决之日起已经过去了多少时间。

第三组提前释放的理由包括取消 刑事案件终止的量刑。 在这里,我们谈论的是被定罪者的改过自新。 康复权包括财产损害赔偿权、精神损害后果消除权和恢复劳动、养老、住房等权利。 定罪 - 在全部或部分取消已生效的定罪判决以及根据艺术第 1 部分第 2 和第 1 款规定的理由终止刑事案件的情况下。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7 条应立即发布。 执行处罚的机构或机构的负责人向此人解释 Ch 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关于行使康复权的程序。 检察官代表国家正式向更生者所造成的伤害道歉,并记录在释放特定罪犯的文件中。

对孕妇和有幼儿的妇女缓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2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77,178 条、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398 条)是指怀孕或有未满年龄的孩子的妇女14 人中的 14 人可以从依法获得产假的那一刻起被释放并送回家,直到孩子年满 XNUMX 岁。 无论孩子是否与他的母亲一起在殖民地的孤儿院或亲属或孤儿院,无论孩子是否有父亲或其他能够照顾他的亲属,都可以准予延期。

所涉机构的引入主要是为了儿童的利益。 一个女人有机会在最有利的条件下生下他并在一个家庭中抚养他。 因此,如果妇女被剥夺了对这个孩子的父母权利,并且因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针对他人的罪行被判处 5 年以上监禁,则不能给予延期。 如果我们谈论的是一名妇女正在服刑与剥夺自由或限制自由有关,即离家出走,则必须有亲属书面同意与她和孩子一起生活或有孩子的妇女独立生活的可能性(住房和收入来源的可用性)。 服刑期间女性的性格和行为都会被考虑在内。 殖民地的管理部门和法院必须确保妇女会照顾孩子并且不会犯下新的罪行。

在缓刑期间,监狱检查和内务机构对妇女的行为进行控制,并表现出她对孩子的照顾。 如果妇女避免抚养孩子或照顾他,或者如果她违反公共秩序,她会受到警告。 如果女方的行为没有改变,以及她将孩子留在妇产医院或转入孤儿院,或与亲属一起离开而她离开的情况,那么监狱检查会向法院提出关于送她的问题服刑。

在怀孕的情况下,被判处强制劳动、劳教或限制自由的妇女,有权向法院申请缓刑,自产假之日起执行。

第三组提前释放的理由包括 随着刑事案件的终结而取消刑罚。 在这里,我们谈论的是被定罪者的改造。 这样的人将被立即释放,并恢复其所有权利。 执行处罚的机构或机关的负责人向他解释了根据第 18 章的规范制定的康复过程中的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程序。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XNUMX 条,以及恢复在服刑期间丧失的财产、劳动、住房和其他权利。 在释放文件中,上述罪犯代表国家正式道歉。

发布必须解释艺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70 条规定,因非法定罪、非法刑事起诉、非法使用拘留或承诺不离开作为预防措施而对公民造成的伤害,应由俄罗斯国库补偿联邦,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库或市政府的国库为代价,无论调查机构、初步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和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开庭。 如果我们谈论的是一个因政治镇压而受苦的人,他应该被解释为 18 年 1991 月 1761 日第 1-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政治镇压受害者的康复”的规定。

也可以免于处罚,因为 颁布具有追溯效力的刑法 (第 2 部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 条,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397 条)。 排除对行为的惩罚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刑法具有追溯效力。 因此,如果任何不法行为被排除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之外,并且该行为非刑罪化,则所有根据相关条款被定罪的人都应通过法院命令予以释放。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不应质疑前一判决的正确性。 他从其有效性出发,尽管在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他可以通过监督发送关于撤销判决的意见书。

解除对服刑人员的处罚、缩短任期和其他改善其状况的工作完全由法官按照艺术规定的方式进行。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398 和 399 条。

18.2. 监控缓刑者的行为

对缓刑犯行为的控制受 Ch 规范的约束。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4 条。 它是在试用期内通过在试用者居住地进行的监狱检查进行的,对于有条件定罪的军人 - 由其军事单位的指挥。 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和监管法令规定的方式,内务机构相关部门的雇员参与监督有条件定罪者的行为。 这些人可能是地区警察、青少年事务部门的雇员等。

试用期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满,对附条件定罪的人的行为终止控制,并从监狱检查登记簿中除名。

监狱检查在缓刑期间对缓刑人员进行个人记录,在内部事务机构相关服务人员的参与下,监督缓刑人员遵守公共秩序和履行法院规定的职责。 在任命缓刑犯时,作为附加处罚,剥夺担任某些职位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监狱检查充分执行第 33 条规定的措施。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8 - 8.2 条(详见 XNUMX)。

如果被有条件定罪的人被征召服兵役,法院判决的副本将被发送到军事委员会,必要时,还包括在服役地点监督被有条件定罪的人的行为所需的其他文件。 军事单位的指挥有义务在 10 天内向监狱监察局报告有条件定罪者的登记情况,并在服务结束时 - 在他离开军事单位时。

有条件被定罪的人有义务向监狱检查和军队指挥部报告他们的行为,履行法院赋予他们的职责,并在被传唤到监狱检查时出庭。 如果有条件定罪的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他可能会被带进来。 如果附加条件被定罪的人不遵守规定的要求,以及在其他情况下表明可以对附加条件的被定罪的人施加其他职责的情况下,监狱督察长或军队指挥部将作出决定。向法庭作出适当的陈述。

如果有条件被定罪的人逃避对其行为的控制,监狱检查机构将采取初步措施确定其所在位置和逃避控制的原因。

有条件定罪的人逃避履行法院赋予他的职责或者违反公共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看守所或者军队指挥部书面警告他有可能被处以刑罚。取消条件句。

有充分理由的,由监狱检查或军队指挥部向法院提出延长试用期的建议。

如果有条件定罪的人在法庭分配给他的职责的试用期内有计划地或恶意不履行,或者如果有条件定罪的人逃离控制,监狱检查或指挥部的负责人军事单位应当向法院提出取消有条件判决并执行法院判决的处罚的建议。

系统性不履行职责是指被有条件定罪的人在一年内两次以上禁止或不履行法院规定的行为,或长期(超过 2 天)不履行法院分配给他的职责。 有条件定罪的人,其位置未确定超过 30 天,将被视为逃犯。

因此,被定罪者免刑的理由是: a) 服完法院判决的刑期; b) 通过诉讼程序终止案件,宣布法院判决无效; c) 有条件提前释放服刑; d) 用较轻的处罚代替未受处罚的部分; e) 赦免或特赦; f) 严重疾病或残疾; g) 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 释放的主要形式是服完法院判决的刑期后释放罪犯。 在早期类型中,有条件提前释放服刑者占优势。 8 年 2003 月 161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使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立法行为与联邦法”关于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一致”此类释放的程序。现在,已服完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罪犯及其律师(法定代表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假释。较宽松的类型惩罚。即使法院拒绝释放假释犯,这项权利仍然保留。在缓刑期间,由缓刑人员居住地的监狱监察员在缓刑期间对缓刑人员和提前释放人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并与有条件定罪的军人 - 指挥他们的军队。 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和监管法令规定的方式,内务机构相关部门的雇员参与监督有条件定罪者的行为。

议题 19. 刑事执行领域的国际合作

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国际合作 罪犯待遇是各国和其他参与国际交流的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和治疗罪犯的具体活动。

目标 这项活动 - 在共同努力的基础上,借助集体思想,通过更有效地执行刑事处罚来制定打击犯罪的统一概念。 该领域的合作按以下方式进行 方向: 科学和信息(交流国家科学和实践经验,讨论问题和联合研究); 提供职业援助; 根据国际协定对罪犯待遇进行合同和法律协调。

本次活动安排如下 形式: 在国际机构和组织(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的委员会和委员会、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国际大会、欧洲委员会犯罪问题委员会(CDPS)和欧洲监狱问题领域合作委员会 (PC-R -CP);基于多边和双边协议。

我国签署和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书对我国监狱法、立法和刑事处罚执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特殊影响。 在执行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违反界定个人自然权利的国际法律强制性规范。 此类“绝对”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禁止酷刑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等。这些权利载于《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 年)、《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1950 年)、《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7 年)等。

生命权载于艺术。 3 的世界人权宣言,艺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 2 条,并且是不可剥夺的,一个人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自由,包括被定罪的人,都源自生命权。 该国际规范的主要原则是保护个人免遭国家故意剥夺生命,以及国家有责任确保通过和适用法律,规定严惩危害生命罪,实施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作为一般规则,生命权意味着国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人的生命,即使在服刑的情况下,也能脱离危险。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 部分,第 20 条)、刑法和刑事立法的规定旨在实施这些原则。 是的,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 条规定了罪犯的人身安全权,据此,如果罪犯的生命受到威胁,执行机构的行政部门将以逮捕、限制自由或者剥夺自由的,有义务立即将罪犯移送至安全场所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对被罪犯人身安全的威胁。 威胁来自谁并不重要——来自其他囚犯、工作人员等。

但是,《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允许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 首先,这涉及死刑,这是法院对犯罪的判决依法判处的。 但这一规定与公约关于死刑的第 6 号议定书的生效以及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批准有关,实际上是无效的。 俄罗斯目前已签署该文件,但尚未批准,因此在俄罗斯联邦引入陪审团审判后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此外,艺术的第 2 部分。 该公约第 2 条规定了允许剥夺生命的情况(保护任何人免遭非法暴力、实施合法逮捕或逃跑、镇压暴乱或叛乱)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遵守的条件。 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所示情况下使用武力实现合法目标的绝对必要性和相称性。 这些规定既完全适用于对罪犯进行合法必要辩护的案件,也适用于国家机构为克服监狱系统机构中的紧急情况而采取的行动。

免受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因为它与个人的人格完整和人格尊严相关。 禁止酷刑是固定在艺术。 《世界人权宣言》第 5 条,艺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7 条,第 3 条。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 2 条。 后一规范属于公约不可侵犯条款的范畴。 在艺术的第 15 部分。 公约第 3 条允许各国在紧急情况下克减其在公约下的义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得克减其在第 1987 条下的义务。 1989. 所列规范中保护的权利也受到另外两项国际法案的保护——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XNUMX 年)和《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公约》或惩罚(XNUMX)。

这些条款的主要适用领域是审前拘留场所,以及执行与将罪犯与社会隔离有关的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 在艺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0 条强调,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有权受到人道待遇并尊重人的固有尊严。 这是因为,与其他公民相比,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定罪的人在执法人员方面受到国家任意性的保护较少,更有可能成为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对象. 因此,国内立法包含了对该领域个人权利的可靠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部分艺术。 第 21 条定义:“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暴力、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这项宪法规定是在刑事和监狱立法的人道主义原则(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 条)以及艺术第 2 部分中制定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 条,保证罪犯受到工作人员的礼貌对待,不使用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世界人权宣言》(第 6 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6 条)规定了一个人的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这意味着“每个人,无论身在何处,都有承认其法律人格的权利"。 法人资格的重要属性是其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障,即一个人拥有主观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能力,以及独立行使这些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能力,由有关国家机构提供。 特别重要的是有关法律在执行刑事处罚方面的规定,只有在后苏联时代,服刑人员在立法层面和执法实践中才真正开始被承认为主体法律的。 今天,作为国家公民的罪犯拥有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根据艺术。 2 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价值。 在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 条规定,在执行刑罚时,在俄罗斯联邦刑事、监狱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下,保证被定罪者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除非联邦法律规定,否则不能免除被定罪的人的公民义务。

根据艺术,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8 条,以及第 9 条。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 28 条特别规定了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进行或不进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俄罗斯联邦宪法构成了法律规范与罪犯行使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有关的关系的基础。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4 条保障所有公民的这项权利,包括正在服刑的公民。 艺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了被判处监禁、限制自由、逮捕和死刑的人行使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对于因与社会隔离无关而服刑的罪犯,行使公民的这一权利没有任何特殊性。

在刑事处罚的执行领域,有一些国际法律行为包含规范,尽管它们具有咨询性质,但在制定国家立法行为时应得到最大限度的考虑。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 年)、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90 年东京规则)、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管理(北京规则 1985),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79),欧洲监狱规则(2006)。 这些法案直接表明它们的适用考虑到每个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以及其刑事司法系统的目标和目的。 规范建议的实施是通过使国家立法与这些文件中包含的要求保持一致,因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鉴于俄罗斯进一步融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于 2006 年 2006 月批准了新的《欧洲监狱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规定的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囚犯待遇标准欧洲委员会部长会议(第 R (2) XNUMX 号建议)。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被法院判决拘留的人,以及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

新规则优先考虑构成整个规则解释和适用的九项主要原则。 这些包括:

1) 在执行剥夺自由时尊重人权;

2) 防止在执行剥夺自由期间对罪犯权利进行额外的法外限制;

3) 对罪犯权利及其有效性的最小限制;

4) 不能以缺乏资源为理由侵犯罪犯的权利;

5) 在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应尽可能接近社会生活的积极方面;

6) 剥夺自由的执行必须有助于罪犯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7) 与社会服务和民间社会机构积极合作;

8) 监狱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精神,这使得有可能确保对罪犯的高标准待遇;

9) 国家和公共对监狱机构活动的定期监督。

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权优先、人文主义、社会导向和执行剥夺自由的有效性的理念,这些理念为现代监狱系统的明确和有效运作提供了先决条件。

规则第一部分中规定的原则反映在本文件的其余部分中。 因此,第二部分“拘留条件”揭示了罪犯的接收和登记、分配、流动和分类问题,确定了罪犯的物质和日常服务标准(剥夺自由场所的场所要求、罪犯的提供个人卫生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罪犯餐饮、物品存放程序),确立了制度要求、罪犯工作和教育的原则、安排他们的休闲时间,以及对向罪犯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罪犯,提供信息和提出申诉的可能性,罪犯与外界的沟通,他们的宗教和道德支持。

特别是,《规则》规定,没有生效的必要文件,任何人都不得进入监狱 (14)。 如果可能,应将罪犯送至靠近其永久居住地的监狱服刑(17.1)。 囚犯的住宿,特别是在卧室里,不应降低人的尊严,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囚犯的隐私。 关押犯人的场所必须满足卫生和个人卫生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气候条件,特别是在空气量、居住空间、照明、供暖和通风方面(18.1)。 这些规则不包含具体标准,但是,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委员会 (CPT) 确定了对居住空间的最低要求:普通居住区 4 平方米,每个罪犯的牢房 2 平方米。 这些要求,随着必要条件的创造,应反映在国家立法中。

《规则》第三部分规定了为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组织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了为罪犯提供医疗服务的一般原则和程序、医务人员的职责以及对需要专门治疗的某些类别的罪犯的医疗服务细节。 主要要求是监狱管理部门应负责所有囚犯的医疗保健 (39)。 这些机构的卫生保健政策是国家卫生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与之相一致(40.2)。

“维护法律和秩序”规则的第四部分规定了监狱机构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问题。 规则 49 强调通过遵守制度、安全和纪律的要求来维持监狱的秩序,同时为罪犯提供确保其人格尊严的拘留条件。 监狱应制定程序以确保囚犯、工作人员和所有来访者的安全,并将暴力和其他威胁其安全的事件的风险降至最低 (52.2)。 人员不得对罪犯使用武力,除非出于必要的自卫、制止越狱企图或对人员的合法要求进行主动或被动身体抵抗的情况。 使用武力的员工应将其使用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内 (64)。

第五部分规定了监狱机构工作人员活动的规则。 第 71 条规定,监狱不得隶属于军队、警察或刑事调查部门。 专门人员通常由专业公务员组成,他们在尽职尽责、效率、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适当教育水平的条件下得到就业保障 (78)。 特别关注员工的诚实、人性和专业精神。 工资必须足够高,以允许招聘和留住适当合格的人员 (79.1)。 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工作人员都应以能够作为榜样并对囚犯产生有益影响的方式行事和履行职责,赢得他们的尊重 (75)。 在可能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包括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如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教师和职业培训、体育教育和运动指导员 (89.1)。

规则的第六部分确定了组织对监狱机构工作的控制的程序。 根据第 92 条规则,监狱由一个国家当局定期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立法和国际法以及欧洲监狱规则的要求。 此外,拘留条件和罪犯待遇必须由独立机构监督,监督结果必须公开 (93)。

规则的最后几节揭示了被拘留的涉嫌和被指控犯罪(第七部分)和实际被判处监禁(第八部分)的人在监狱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拘留条件的特殊性。 关于后者,主要是为剥夺罪犯的自由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在不犯新罪行的情况下过上守法的生活方式(102)。 为此,建议在到达监狱机构后为每个罪犯制定单独的服刑计划,并制定为罪犯释放做准备的策略。 这些计划应尽可能包括: a) 劳动力; b) 教育; c) 其他活动; e) 发布准备。 在服刑过程中,应当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必要时进行调整。

在规则中,对重新社会化给予了很大的关注 - 囚犯在获释后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因此,所有罪犯都应该能够利用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建家庭生活和在获释后找到工作的措施。 为此,制定了适当的程序并组织了特别计划,以确保从监狱机构的生活过渡到普遍守法的生活(107.2)。 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应与社会服务部门在这方面密切合作。 社会服务机构的代表应当能够访问剥夺自由的场所,并为罪犯提供帮助,以便他们为释放和随后的社会康复做好准备。

因此,新的欧洲监狱规则再次确认了欧洲委员会对基于人性的传统价值观的承诺,以及监狱服务的积极作用,其活动尽可能地旨在遣返罪犯在社会上过上遵纪守法的生活。 这些规则为此提供了国际合作的必要基础,为监狱机构的运作提供了标准,确定了它们的前景,并激励了欧洲这一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随着社会民主化、逐步融入国际社会、俄罗斯加入欧洲委员会、刑事处罚领域的国际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次活动的目的是在各国共同努力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更有效地执行刑事处罚,形成打击犯罪的统一理念。 对这一领域的合作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关于人权和罪犯待遇的国际法律制度。 它们对刑事处罚执行制度的发展,确定了新俄罗斯整个法律体系形成的原则和方向以及监狱立法的发展和实施的载体产生了有效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剥夺自由场所的人权保护:法规和官方文件集。 - M.:法学,2003 年。

2. 俄罗斯监狱法:教科书/编。 A.S.米赫林。 - M.:高等教育,2008 年。

3. 俄罗斯刑法:教科书/编。 B. I. Seliverstova。 - M.:法学家,2007 年。

笔记

1. “监狱”一词在词源上的意思是:poena(拉丁语 - 惩罚),poenitentiarius(参见拉丁语) - 忏悔,忏悔,纠正。

作者:祖巴列夫 S.M.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税收和税收。 演讲笔记

战略管理。 婴儿床

文化史。 演讲笔记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 返回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15.04.2024

在现代科技世界,距离变得越来越普遍,保持联系和亲密感非常重要。萨尔大学的德国科学家最近在人造皮肤方面的进展代表了虚拟交互的新时代。萨尔大学的德国研究人员开发出了超薄膜,可以远距离传输触觉。这项尖端技术为虚拟通信提供了新的机会,特别是对于那些发现自己远离亲人的人来说。研究人员开发的超薄膜厚度仅为 50 微米,可以融入纺织品中并像第二层皮肤一样穿着。这些薄膜充当传感器,识别来自妈妈或爸爸的触觉信号,并充当将这些动作传递给婴儿的执行器。父母触摸织物会激活传感器,对压力做出反应并使超薄膜变形。这 ... >>

Petgugu全球猫砂 15.04.2024

照顾宠物通常是一项挑战,尤其是在保持房屋清洁方面。 Petgugu Global 初创公司推出了一种有趣的新解决方案,这将使猫主人的生活变得更轻松,并帮助他们保持家中干净整洁。初创公司 Petgugu Global 推出了一款独特的猫厕所,可以自动冲掉粪便,让你的家保持干净清新。这款创新设备配备了各种智能传感器,可以监控宠物的厕所活动并在使用后激活自动清洁。该设备连接到下水道系统,确保有效清除废物,无需业主干预。此外,该厕所还具有较大的可冲水存储容量,非常适合多猫家庭。 Petgugu 猫砂碗专为与水溶性猫砂一起使用而设计,并提供一系列附加功能 ... >>

体贴男人的魅力 14.04.2024

长期以来,女性更喜欢“坏男孩”的刻板印象一直很普遍。然而,英国莫纳什大学科学家最近进行的研究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他们研究了女性如何回应男性的情感责任和帮助他人的意愿。这项研究的结果可能会改变我们对男性对女性吸引力的理解。莫纳什大学科学家进行的一项研究得出了有关男性对女性吸引力的新发现。在实验中,女性看到了男性的照片,并附有关于他们在各种情况下的行为的简短故事,包括他们对遇到无家可归者的反应。一些人无视这名无家可归的人,而另一些人则帮助他,比如给他买食物。一项研究发现,与表现出同理心和善良的男性相比,表现出同理心和善良的男性对女性更具吸引力。 ... >>

来自档案馆的随机新闻

二维石墨烯晶体管 06.02.2013

根据发表的一篇文章,美国物理学家向二维石墨烯电子学迈出了一大步,他们学会了将绝缘层应用于“诺贝尔”碳片的任意部分,这使他们能够用石墨烯制造超薄晶体管在《自然纳米技术》杂志上。

自 2004 年俄英物理学家 Andrei Geim 和 Konstantin Novoselov 发现石墨烯以来,科学家们一直在尝试利用这种材料制造电子产品。 类似的问题——高泄漏电流、使用石墨烯的困难以及应用绝缘体衬底的问题阻碍了物理学家制造适用于工业生产的晶体管。

由美国休斯顿莱斯大学的 Pulickel Ajayan 领导的一组科学家通过学习如何使用激光从石墨烯片上的绝缘体上绘制任意“图案”来解决后一个问题。 根据 Ajayan 及其同事的技术,首先制作基板。 为此,科学家们将绝缘体氮化硼分子喷射到薄金属板上,并将特殊聚合物应用到这个“三明治”的某些部分。 然后物理学家用激光“切掉”基板上不含聚合物的区域,去除保护层,直接在上面生长一层石墨烯。

正如研究人员指出的那样,这种设计具有将其转变为晶体管的所有必要特性。 作为示范,科学家们已经制造了几个尺寸为 100 纳米的“扁平”晶体管,这些晶体管并不逊色于硅对应物。 此外,Ajayan 和他的同事指出,他们的技术与现代微电子生产方法兼容,这将使其能够在不久的将来用于制造微芯片。

科技、新电子资讯

 

免费技术图书馆的有趣材料:

▪ 网站部分名人名言。 文章精选

▪ 第五栏。 流行表达

▪ 文章 在矩阵中的什么位置你可以看到柴郡猫的微笑? 详细解答

▪ 文章劳动保护工作流程组织

▪ 文章风能的利用。 无线电电子电气工程百科全书

▪ 文章 UMZCH 软启动装置。 无线电电子电气工程百科全书

留下您对本文的评论:

Имя:


电子邮件(可选):


点评:





本页所有语言

主页 | 图书馆 | 用品 | 网站地图 | 网站评论

www.diagram.com.ua

www.diagram.com.ua
20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