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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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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刑事政策的概念
  2. 监狱政策的原则,巩固立法
  3. 刑法的概念
  4. 刑法的目的和目的
  5. 刑法的方法和功能
  6. 刑事-行政法律关系
  7. 刑法规范
  8. 刑法发展史
  9. 罪犯待遇的国际法律标准
  10.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11. 罪犯法律地位的基本要素
  12. 罪犯的权利
  13. 罪犯的义务
  14. 罪犯人身安全的权利
  15. 确保罪犯的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
  16. 被定罪者的上诉及其审议程序
  17. 监狱系统
  18. 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机关和机构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
  19. 管教机构执行处罚的活动
  20. 执行与将罪犯与社会隔离无关的惩罚
  21. 以强制工作的形式执行惩罚
  22. 执行罚款
  23. 以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的形式执行惩罚
  24. 以劳教形式执行处罚
  25. 以限制自由的形式执行惩罚
  26. 以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称号、阶级军衔和国家奖励的形式执行惩罚
  27. 以逮捕形式服刑的程序
  28. 执行逮捕的条件
  29. 负责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机构
  30. 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押期间的法律地位
  31. 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拘留制度和条件
  32. 惩教机构的种类
  33.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分别关押在惩教所
  34. 接收和移交被剥夺自由的罪犯
  35. 离开被判处剥夺自由在审前看守所或监狱
  36. 改变惩教设施的类型
  37. 惩教机构制度的基本要求
  38. 监督控制技术手段
  39. 惩教机构的业务搜索活动
  40. 惩教机构特殊条件制度
  41. 安全措施及其应用理由
  42.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43. 改变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服刑期间的服刑条件
  44. 惩教设施中囚犯的拘留条件
  45. 为被剥夺自由的罪犯提供物质和福利
  46.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责任
  47.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从事劳动
  48. 被剥夺自由者的工作条件
  49. 被剥夺自由者的工作报酬
  50. 与罪犯的教育工作
  51. 被剥夺自由者的业余组织
  52. 罪犯通识教育
  53. 适用于罪犯的奖励措施
  54. 适用于罪犯的处罚
  55. 被判处监禁者的权利
  56. 罪犯的义务
  57. 对被判监禁者的禁令
  58. 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的日常活动和在场核查
  59. 被判处剥夺自由者在惩罚牢房、牢房类场所的拘留条件
  60. 在一般制度的惩教所中执行剥夺自由的条件
  61. 在严格制度惩教所中服刑的条件
  62. 在特殊制度的惩教所提供剥夺自由的条件
  63. 在针对无期徒刑囚犯的特别制度的惩教所中剥夺自由的服刑条件
  64. 在殖民地 - 定居点服刑的条件
  65. 监狱服刑条件
  66. 在教育集中区服刑的条件
  67. 教育殖民地的奖惩措施
  68. 将罪犯留在教育院并在其成年后转移到惩教院
  69. 实行限制服兵役刑的程序和条件
  70. 对被定罪军人执行逮捕处罚的程序和条件
  71. 军事纪律部队实行拘禁处罚的程序和条件
  72. 解除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73. 撤销法院判决并终止诉讼时释放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74. 有条件提前释放服刑
  75. 以更人道的惩罚取代未受惩罚的部分而免除惩罚
  76. 根据大赦或赦免释放罪犯
  77. 因疾病或残疾而免于服刑
  78. 以其他理由免于服刑
  79. 刑法制度
  80. 对已定罪的孕妇和育有子女的妇女推迟服刑
  81. 协助惩教机构管理刑满释放人员的劳动和家庭安排
  82. 为被释放的罪犯提供帮助
  83. 刑满释放人员获得工作和家庭安排以及其他类型社会援助的权利
  84. 对解除处罚人员的控制
  85. 执行死刑的一般规定
  86. 死刑犯的法律地位
  87. 执行死刑的程序
  88. 在美国执行惩罚
  89. 在英国执行
  90. 在法国执行惩罚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

政策 ——这是一个上层建筑范畴,其内容由经济基础决定。 一项政策所处的位置决定了它与上层建筑其他要素的关系,尤其是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表达和奉承政治的一种手段。 政治和法律是辩证联系的,因此法律也对政治产生影响,这通过执行包含政治原则的规范来表达。

政治影响法律体系、立法的各个分支和法律形式的创建和发展。

政策定义了原则 实现社会为自己设定的社会目标的战略、主要方向和途径。

俄罗斯的政策旨在建设法治国家并创造条件,确保人们过上体面的生活和自由发展。

打击犯罪领域的政策在社会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 执法政策 国家决定国家控制犯罪的目标、原则、战略、主要方向、形式和方法。

旨在保护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民免于犯罪。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规定,人权是最高价值。

承认、遵守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是国家的职责。

国家政策的内容 在打击犯罪领域 决定国家的活动, 其当局和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犯罪和其他犯罪、防止其实施、及时制止、履行犯罪人的责任、对罪犯执行惩罚并实现其目标.

刑事政策 定义了对犯罪的刑事法律影响的衡量标准。 国家政策贯彻执行 执行刑罚的职能, 内容比刑事政策要窄。 监狱政策定义:

- 目标;

- 原则;

- 战略;

- 国家的方向;

- 执行处罚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监狱政策也对刑事政策和预防犯罪的国家政策产生影响。

监狱政策 俄国 基于 关于国际社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关于罪犯待遇的国际法令。

处罚执行问题 和改正犯人 由刑法、刑法考虑, 矫正教育学,矫正心理学。

监狱政策的主要实施形式是刑事立法。 监狱政策目前载于《监狱法》、其他与执行和服刑有关的法律和附则中。

因此, 刑事政策 不是脱离俄罗斯国家总政治路线的特殊政策,是国家单一政策的一部分,直接源于刑事政策。

2. 包含在立法中的刑事执行政策原则

监狱政策原则 ——这些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产生的一般性指导方针,贯穿于相关机构执行刑事处罚活动的全部内容。

监狱政策的原则体现在法治之中。

原则分为三组:

- 一般合法。

- 跨部门。

- 分支。

普通法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这一原则的目的的基础是所有执行处罚的机构、机构和官员始终遵守和准确执行法律和附则。 剥夺自由场所无法无天的事实增加了公共危险,因为它们助长了累犯。

2、人文主义原则。 首先,它表现在社会并不排斥罪犯作为其成员,而是寻求纠正他。

人文主义表现在对罪犯的公平态度,尊重他们的荣誉和尊严。 执行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造成身体上的痛苦或羞辱一个人的尊严。

跨部门原则

刑罚执行中的差异化原则。 差异化原则反映了根据惩教机构的类型将整个罪犯群体划分为同质类别的需要。

按性别(男性和女性)、年龄划分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特殊的殖民地,即未成年人的殖民地。

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 - 严格的政权殖民地。

根据犯罪的累犯 - 特殊政权殖民地。 有执法人员的殖民地。 差异化导致法律为每一类罪犯确立其自身的复杂限制。

个性化原则

个体化原则体现在对每个罪犯采取严格的个人方法的要求中,即选择对这个特定罪犯所必需的影响措施。

刑罚在执行阶段的个体化意味着: 首先, 根据被定罪人的行为改变惩罚的量, 其次, 改正内容的变化。

换言之,惩罚在执行阶段的个体化导致了惩罚教育影响力的个体化。

行业原则

合理使用强制措施、矫正手段和激励其合法行为的原则指出,惩罚不仅要惩罚罪犯,还要纠正、教育罪犯。

对罪犯的改正是刑事处罚的目标(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43 部分),是通过对罪犯适用刑罚执行中的主要改正手段来实现的。

对罪犯采用的矫正手段要考虑到惩罚的种类、所犯罪行的社会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罪犯的人格。

因此,实施原则需要完成主要任务。 社会影响以及其他矫正手段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矫正机构的管理效率,旨在实现刑事处罚的目标。

三、刑法与执行法的概念

监狱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巩固形式是监狱法。 赋予监狱法概念,就是明确监狱法的任务、职能、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进而要求揭示监狱法律关系、监狱立法规范和制度。

最初,人们认为矫正劳动法是刑法的一个特定分支。

随着劳动矫正立法的发展,人们发现监狱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分支。

因此,有一种逐渐将纠正性劳动法分配到一个独立分支的趋势。

监狱法是俄罗斯法律的主要分支之一,旨在实施实体法规范。 它与其他法律分支(包括相关的法律分支)有很大不同,有自己的具体任务、自己的主题和自己的监管方法。

同时,监狱法是俄罗斯法律总体系的一部分,具有俄罗斯联邦现阶段整体法律所固有的主要部分和原则。

刑法 - 这是俄罗斯法律的一个分支,它是由国家权力最高机构制定的一套法律规范,根据惩罚目的和惩罚制度确定实施刑法规范的措施。

俄罗斯监狱法作为一个法律分支的独立性取决于它的一些具体特征。

首先,将 只有刑法是确定行为的量度和可处罚性、刑事责任的依据、处罚的适用和免责和处罚的立法依据。 没有其他法律分支具有这种特征。

其次, 刑法有自己的规制主体。 它们只是与犯罪有关的那些关系。 没有其他法律分支可以规范这些关系。

第三, 刑法的特点是用一种特殊的方法来规范这些社会关系。 它包括对所犯的刑事非法​​行为实施惩罚。

刑法 由通用部分和特殊部分组成。 内容 一般部分 构成刑法的总则和原则。 总论部分的所有机构都与两个基本概念相关:犯罪和惩罚。 法律确定刑事立法的任务及其原则; 刑事责任的理由; 刑事责任开始的年龄; 该人被安排服刑的地方。

特殊部分 刑法载有对服刑条件的描述。 刑法的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密切相关,它们在整体上构成了单一的刑法。

这种统一主要是由于任务的共同性。 现实生活中通用部分和特殊部分的规范只能同时存在。

4. 刑法的目标和宗旨

刑法 旨在确保刑罚的执行,使刑罚不仅是对犯罪的惩罚,更是本着诚实工作、严格执法、尊重宿舍规则的精神对罪犯进行矫正,防止罪犯和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受到惩罚 指有关国家机构的某些活动,旨在确保罪犯服完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

在打击犯罪的总体措施体系中,监狱法实现了其主要目标——矫正罪犯。

更正 - 这是在罪犯中形成对个人、社会、工作、规范、规则和人类社会传统的尊重态度,并激励守法行为。 这一目标的实现,意味着私人预防、罪犯犯罪预防目标的实现,并间接影响一般预防——全面预防的目标的实现。

以前,在执行刑罚之前,目标是对罪犯进行纠正和再教育。

矫正和再教育 在道德和法律方面具有不同的语义含义。

在道德方面,纠正意味着个人观点,个人方面的改变,而作为一个整体,人格不需要彻底重组。

再教育 - 这是一个人在克服他根本错误的观点和想法的过程中对意识的改造。

从法律角度看,矫正就是对犯罪分子的人格进行改变,使其成为对社会安全、无害的人。 改正是指使一个人不再犯罪。

再教育是对罪犯的矫正加上对他作为社会自觉成员的教育。

私防的目的是防止犯人在刑罚期间和刑满后再次犯罪。

刑罚的执行也是为了防止他人犯罪,即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

因此,监狱法的目标可以说是一个接一个,成为一个链条中的一环。 一个环节的任务继承前一个环节的任务,也可以作为下一个环节的新任务的一种手段。

刑法的真正目的是保证刑罚的执行。 这意味着创造这样的条件,使惩罚能够实现其主要目标——矫正被定罪者。

同时,对罪犯的矫正也是达到防止其再次犯罪的目的,即私防目的的手段。 要实现预防他人犯罪的目标——全面预防的目标,就必须严格、准确地执行刑罚。

因此,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旨在实现为所有执法机构设定的目标——为减少犯罪做出贡献。

5. 刑法和执行法的方法和功能

法律功能 是一项旨在调节社会关系的活动。

法律的职能是: 1)组织公共关系的职能; 2)保护公共关系的功能。

我们可以区分以下内容 刑法方法:

- 允许;

- 处方;

- 禁令。

法律规制的所有三种方法都可以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找到,但在某些部门中,许可是决定性的,在其他部门中,规定是决定性的,在另一些部门中,则是禁止性的。 这些方法还包括:

- 至关重要的 - 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方法的方法;

- 禁止 - 这是根据影响人们行为的方法的方法;

- 惩罚性的 - 这是一种根据影响性质的方法;

- 制裁法 是根据方法实现的方法;

- 根据连接的性质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之间 - 权力和从属的方法。 刑法的主要方法是命令式。

施加影响的方法不仅限于对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实施惩罚,但惩罚方法是国家强制遵守这些规范的主要方法。

上述各个法律分支的法律规制方法可能具有附加的特点,作为具体的方法,代表了跨部门方法的规范。

因此,保护​​性刑法关系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规范: 适用刑法制裁(刑事处罚); 免除刑事责任和处罚(包括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制教育措施); 对犯有刑法禁止的社会危险行为的精神错乱者以及犯罪后出现精神障碍的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因刑法禁令而产生的公共关系通过制定该禁令来规范。 其特殊性在于它禁止对社会最危险的行为,以及违反刑法禁令的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如上所述,不遵守该禁令与威胁实施最严厉的国家胁迫——刑事处罚)。

刑法所规定的惩罚性方法,就其性质而言,对因实施社会危险行为而被判处实际刑罚的人产生影响,从而防止了社会危险后果。

刑罚法还执行刑罚规定的制裁。 对刑法的主体和方法的分析使我们能够将刑法的概念表述为法律的一个分支。

监狱法是法律的一个分支,它结合了确定罪犯、机构和控制这些机构活动的组织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监狱法规定了以剥夺自由形式服刑的制度。

6. 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

监狱法的监狱法律关系具有以下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 这些是具有某些受法治约束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执行刑罚的机构和团体(《刑法》第 16 条)。 每个机构或团体都受托执行某种类型的惩罚。

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监督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行政执法的检察官。

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对象

没有社会价值,没有社会关系就不可能不发展,没有社会联系的必然性,也就没有必要陷入空洞的非客观关系。

综上所述,应当指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监狱关系的客体,都是社会价值,社会关系就是围绕它形成的。

监狱法律关系的内容 ——这是刑法规范所确立的一套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这些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相应行为。

分析社会关系时,应牢记一方的主观权利对应另一方的法定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

在监狱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在组织劳改过程中的权利与罪犯在服刑程序中的义务相对应。

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权利

主观权利是主体允许的行为的类型和尺度,是主体根据法律规则要求他人采取某些行动或不采取某些行动的可能性。

罪犯的行为必须符合惩教机构的内部规定,惩教机构采取影响、鼓励和惩罚措施,以确保罪犯的适当行为。 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为确保剥夺自由场所的制度,有权对罪犯进行搜查、处以处罚、警告,直至被安置在惩戒室和转移到牢房式房间。

刑事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义务

法定义务是与他人的主观权利相对应的一个人的公务行为的类型和衡量标准。 一般来说,执行处罚的机构的法律义务是组织执行处罚。

因此,监狱法律关系的实际内容是这些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活动:一方面是国家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另一方面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服刑期限,由其权利和义务决定。

7. 刑法和执行法规范

法律关系的调节是由法律规则来进行的。

反过来,监狱法律关系的规制也是借助监狱法律规范进行的。

存在 公共关系的监管者, 由于刑事处罚的执行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确立了这些处罚的程序和条件,从而规范了纠正行动的过程。

事实上,监狱法律规范规范了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行为不仅仅由刑法规范决定。 因此,惩教机构的管理受行政法规范的规范,合同关系受民法规范的规范,被定罪者犯下新罪行时所形成的关系则受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规范。

通过确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主体的行为。

监狱法的规范,一是对公民一般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二是对罪犯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例如,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0 条,根据该规范的假设,可以将罪犯转移到较轻的拘留条件下,将是:“在没有对违反特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处罚的情况下,在正常情况下服完至少六个月的刑期后,有认真的工作态度”。

作为一项规则,刑法规范由一种处置构成。

通常,处置是从规范性行为中取出的,例如,在规范性行为的附录中。

对监狱规范的制裁可以是纪律性的,也可以在物质责任上实现。

它可能包括改变罪犯的拘留条件,例如,将罪犯从流放地转移到惩教所,从惩教所转移到监狱。

制裁决定了违反该规范所确立的罪犯行为规则的后果。 同时,刑法规范的制裁,不同于刑法规范,可以在一条中(《刑法典》第 115 条),但适用于违反《刑法》其他条文中确立的行为规则。监狱法典。

刑法规范虽然具有由三部分组成的结构,但并非所有规范都具有假设、处置和制裁。 它们通常位于不同的法律条款中。

此外,可能有一些规范不具备这三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 这些是制定一般规定的规范,是刑事立法的任务。

监狱规范类型的划分有几个原因,例如,出于社会目的:受监管的、执法的、特殊的。

因此,这种分类对于法治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8. 刑法和执行法体系

下面 法制 指以某种方式排序的一系列规范行为。 刑事立法体系是由一套法律规范构成的,这些规范决定了法院实施的刑事处罚的执行。

刑法制度 - 首先,它是一个有序集合,其各个部分在该系统中占据严格定义的位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特定规范行为的法律效力。

俄罗斯联邦宪法 - 刑法的基础和来源。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刑事立法由俄罗斯联邦管辖。 该规定意味着通过有关执行判决的法律属于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权限。 刑事处罚执行领域的主要立法是《监狱法》,该法于 18 年 1996 月 25 日由国家杜马通过,于 1996 年 1 月 1997 日由联邦委员会批准,并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监狱法》由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组成(八节)。

总则部分包含监狱立法的主要条款,考虑了罪犯的法律地位,并指出哪些机构和机构执行惩罚以及谁对其活动进行控制。 这是守则第一部分的主题。

特别部分由七个部分组成,涉及以下问题:与剥夺自由有关的判决的执行类型。

执行刑事处罚领域的第二个主要立法法案是 21 年 1993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关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关”的法律。 它详细审查了执行此类惩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组织和程序,以及监狱系统雇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执行刑事处罚方面还有其他法律。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各部委(内政部、司法部)也可以发布其他不包括在监狱立法体系中的规范性法案,但如果根据现行监狱法并按照现行监狱法通过,也可以执行。立法。

因此,16 年 1997 月 4 日,通过了《监狱检查条例》。 它定义了这些机构的任务,以执行与社会隔离无关的惩罚,它们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1997年XNUMX月XNUMX日,通过了《军队纪律处分条例》。 它定义了这些军事单位的任务和职能。

因此,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的监狱法是国家当局制定的一套法律规范体系,用于规范在刑事处罚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9. 刑事执法立法的发展历史

立法部门 是一套规范与其规范主体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因此,本 根据刑法 了解管理整个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这些关系与服刑和对罪犯采取纠正措施有关,并在此过程中产生。

最初,它被认为是 该刑法是一个特定的部分,是刑法的一个分支。

随着劳动矫正立法的发展,将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行政法等规范纳入其中,提出了劳动矫正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分支的观点。 但逐渐出现了将纠正性劳动法划分为独立分支的趋势。

根据艺术。 宪法第 71 条 俄罗斯联邦负责的是俄罗斯联邦的刑事立法。 宪法规定的条款意味着制定有关执行刑罚的法律属于联邦职权范围。

目前主要来源是 刑法, 它规定了所有类型的刑事处罚的执行,而监狱法则包括《监狱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所以 随着监狱立法的发展,通过了规范刑事处罚执行的从属规范性法案。

反过来,通过了“关于执法程序”和“关于法警”的联邦法律,这些法律规范了条款的制定 刑法, 以及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的执行程序。

刑法 规定收养 其他联邦法律 规范与执行刑罚有关的社会关系。

《监狱法》规定在刑罚释放后通过有关社会援助的法律,并控制宪法规范对正在发生的事情的实施。

现行和即将通过的联邦法律——草案,构成监狱立法的一个分支。

刑事行政立法 调节与主体相关的社会关系 刑法。

附则可分为两类:RF 政府法令和其他法规。

16 年 1997 月 XNUMX 日的监狱检查条例规定了监狱检查执行机构的任务。

由此得出结论 直到 XNUMX 世纪末,监狱法才开始积极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

10. 被说服者待遇的国际法律标准

囚犯待遇的国际标准可根据三个理由进行分类: 行动范围; 专业化; 对国家的义务。

标准按范围分为两组: 1) 通用的; 2) 区域性。

万能 - 这些是由联合国制定的标准,以及由欧洲委员会或其他区域国家协会制定的区域标准。

按专业划分,罪犯待遇的通用标准分为两类: 1) 一般性质的行为,并非专门用于规范罪犯的待遇,但包含我们感兴趣的单独标准; 2) 确定罪犯待遇标准的特殊性质的行为。

为各州执勤 - 应用标准可分为两大类:强制性规范; 原则和一般规定。

规范 - 这些是支配主体和客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则。

所有刑事立法机构都以规范为基础。 这种分类的需要与将强制性规范与推荐性规范分开有关。

咨询规范 这些是赋予主体选择权的规范。 强制性规范 这些是必须遵守的规范,没有选择的权利。 如果标准、原则和一般规定对已批准相关国际法案的每个国家都是强制性的,则标准、建议由一国或另一国实施,前提是其有必要的经济、政治和其他先决条件。执行。

基于以上分类 联合国通过的下列普遍规范可纳入现行国际罪犯待遇法体系: 1) 《世界人权宣言》(1948 年);

2)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1963 年);

3) 《儿童权利宣言》(1959 年);

4)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法》(1966 年);

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法》(1966 年);

6) 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1 年)。

同样重要的是以下规定:

1) 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1979);

2) 与卫生专业人员,特别是医师在保护囚犯或被拘留者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作用有关的医学伦理原则(1982 年);

3) 保障死刑犯权利的措施(1984年);

4)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1985);

5)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89 年)。

因此,上述国际行为表明,它们的行动在两个主要的罪犯待遇领域被方便地披露:1) 使用与剥夺自由无关的措施时; 3) 在申请剥夺自由时。

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特定原则在所考虑的领域中运作,这需要单独考虑每个领域的标准。

11. 囚犯待遇的最低标准规则

大多数关于罪犯待遇的国际标准都与监禁的处罚有关。 该领域的大部分标准都包含在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1955 年《预防犯罪和囚犯待遇》。

所考虑标准的主要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组:

1) 组织被剥夺自由者的一般和具体分类;

2) 组织为剥夺自由服务的微观社会条件;

3) 在剥夺自由场所组织政权;

4) 组织被剥夺自由者的劳动和职业培训。

上述规则的主要规定:

- 歧视 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信仰、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家庭出身或社会地位 不可接受的;

- 应将不同类别的囚犯关押在不同的机构中 或在同一机构的不同部分,考虑到他们的性别、年龄、以前的定罪、监禁的法律原因和规定的待遇;

- 每个囚犯 应该有一个单独的牢房或房间。

将两名囚犯关在一间牢房是不可取的。 如果出于特殊原因需要这样做,则应仔细选择被安置在共同牢房中的囚犯,以确保他们能够共同生活。

- 所有场所,尤其是 卧室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适应气候条件,具有适当的容积、照明、供暖和通风;

- 在囚犯生活和工作的场所, 窗户应提供新鲜空气, 大小足以让囚犯在白天阅读和工作。 人工照明应足以让他们阅读而不会危及视力;

- 每个囚犯都应该有一张单独的床和床上用品;

- 每个 必须提供食物 营养足以维持健康,质量上乘,准备充分,服务良好;

- 囚犯 应该提供体能训练 和游戏的可能性。 为此,您需要有单独的场地、装置和设备;

- 所有机构必须至少配备一名心理学家, 合格的牙医和治疗师。 医生必须每天接待或访问所有患者和所有抱怨疾病的人;

- 体罚, 关在黑暗的牢房和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 应该被禁止 作为对违纪行为的惩罚。 作为惩罚,不应使用手铐、镣铐、紧身衣或链子等束缚。

因此,监禁和其他将犯罪分子与外界隔绝的措施已经使他们遭受痛苦,因为他们剥夺了他们的自决权,因为他们剥夺了他们的自由。 该政权应尽量减少狱中生活与狱外生活之间的差异。

12. 公约的法律地位的依据

俄罗斯联邦监狱法主要基于刑事处罚执行和罪犯待遇领域的国际规范和标准。

特别地, 法律地位 俄罗斯监狱立法中的罪犯 在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形成 个人和公民在社会和国家中的地位,受保护,同时考虑到罪犯待遇国际标准的要求。

囚犯的工作不应该给他们带来痛苦,他们应该能够做自己选择的工作。

在执行刑事判决时,除了刑事、监狱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外和限制外,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

不允许任何其他限制或侵犯他们的权利和自由。 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被定罪的人不得解除其民事职责。

需要强调的是,此类权利限制包括以下内容。

服刑的罪犯不能被征召入伍,不能选举,也不能被选举到民选机构。

基于一般理由的定罪者在法庭上亲自或通过他们的代表为他们被侵犯的权利和利益辩护。

反过来,被定罪的人拥有许多权利。

他们有权在最大程度上维持国际关系——版权、发明权等主体。

被定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享有国际条约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罪犯的具体法律地位将根据刑罚的种类、个人特征和服刑期间的行为来确定。 体罚、关在黑暗的牢房中以及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形式应被禁止作为对违纪行为的惩罚。

作为惩罚,不应使用手铐、镣铐、紧身衣或链子等束缚。

每个机构都必须有一个可供所有囚犯使用的图书馆。

在有足够数量的同一宗教的囚犯的机构中,应任命或允许一名合格的神职人员主持仪式。

每个机构都应该有社会工作者来照顾他的家人。

因此,俄罗斯联邦的刑法立法考虑了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关于根据经济和社会机会执行判决和对待罪犯的建议(声明)。

因此,根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必须为每个被定罪的人提供一个单独的牢房(至少 12 平方米),但同样清楚的是,在现代条件下,俄罗斯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国际规范优先于国内规范,只有在它们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俄罗斯根据条约承担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13. 公约的权利

基本法包括以下罪犯的权利。

被定罪者有权获得有关其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刑条件的信息。 执行机构或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向罪犯提供具体信息,并使其了解服刑程序和服刑条件的变化。

受到工作人员礼貌对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障。

在艺术的第 3 部分。 刑法典第 12 条在制定国际规范和俄罗斯联邦保护公民健康立法的基本原则(第 29 条)中规定,禁止对危及生命的罪犯进行医学和其他实验和健康。

8 年 2003 月 161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 由惩教机构心理服务的雇员和其他有权获得这种援助的人提供的心理援助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罪犯参与提供心理援助的措施是自愿的。

该权利的实施在艺术中公开。 《刑法典》第 15 条,其中规定了以两种形式处理有提议、陈述和投诉的罪犯的程序:

1) 对于被关押在纪律部队、剥夺自由、死刑的人,只能通过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的行政部门提出上诉;

2) 被判处其他刑罚的人自行提出上诉。 因此,第 1 条规定的机构和团体的管理部门负责将罪犯的上诉提交给特定的接受者。

同时 审查被暂停 被定罪者的上诉,如果后者被发送到对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进行控制的机构。

提出建议、陈述和投诉,在服刑地点以俄罗斯联邦或其主体的国家语言进行正式解释和通信的权利。 罪犯使用母语 这篇文章不能保证,因为这可能没有必要:该法典规定,罪犯通常在其永久居住地服刑。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服刑期间可以使用自己的母语或者通晓的语言。 在这些情况下,对被定罪者的答复以上诉语言给出。 如果无法以上诉的语言给出答复,则以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语言给出并翻译成上诉的语言。

翻译由执行处罚的机构或机构提供。

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包括所有类型的医疗保健。 根据医疗报告,它包括门诊和住院环境中的初级卫生保健和专科医疗保健。

因此,立法者在特别重视保障罪犯的上述基本权利的同时,对其实施也有一定的程序和限制,即不得违反服刑的程序和条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14. 公约的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在服刑期间确保法律和秩序,或者为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创造条件。

罪犯 必须履行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公民有义务遵守社会公认的义务 道德行为准则, 卫生和个人卫生的要求,即遵守一般民事义务。

但是,如果在自由的条件下,公民可以自由地为履行这些义务设定限制,那么在剥夺自由的地方,对他们生活的这些方面施加了某些要求,而罪犯已经有义务遵守这些要求。

罪犯有义务遵守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服刑期,以及根据刑期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确定服刑程序和条件的联邦法律的遵守规范、据此通过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以及对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构的行政管理的法律要求的满足,构成了法律依据用于在执行刑事判决期间维护法律和秩序。

罪犯有特殊义务遵守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构的管理法律要求。 罪犯未能遵守雇员就其违法性提出的要求必须有正当理由,例如 该要求纯粹是个人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违反法律。

为了确保罪犯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正常关系,法律规定了罪犯对工作人员、访问机构和执行处罚机构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罪犯有礼貌的具体义务。

应该注意 如果对工作人员和其他人的礼貌态度的要求通常被罪犯积极地感知并且大部分都得到遵守,那么他们就远非总是成功地维持彼此之间的礼貌关系。 在此基础上,大多数违反制度和罪行的行为都是犯下的。

为支持罪犯履行职责的要求,严格监督和控制罪犯在居住地的行为,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提供帮助。 当然,重要的是工作人员关系的例子,以及其个人成员对罪犯的待遇形式。

罪犯的另一项具体义务是执行处罚的机关、机关的行政部门传唤时到场,就执行刑罚要求的情况作出说明的义务。 官员可以请罪犯口头和书面作出解释。 拒绝作出解释意味着适用法律规定的影响措施。

罪犯不履行分配给他们的职责,以及不遵守行政部门的合法要求,将导致法律规定的纪律处分或物质责任,在极端情况下,移交给制度更严格的机构。

15. 人身安全的权利

罪犯有权获得人身安全。

许多法律、心理、教育和组织措施保障了罪犯的人身安全权。

首先,这些是刑法性质的措施,规定了侵犯生命、健康和人格完整的刑事责任。

保障罪犯人身安全的手段应当包括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是一个监测和控制罪犯行为的系统,其目标之一是预防犯罪,包括针对罪犯的犯罪。

一个重要的手段 确保罪犯的人身安全是使用安全措施和武器,以及对罪犯采取纪律措施。

另一个重要工具 确保罪犯的人身安全 - 惩教机构、逮捕所、惩教所、纪律部队和内政机构的业务单位、安全部门和其他单位的预防活动,以防止针对罪犯的犯罪。

如果罪犯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他有权向以逮捕、限制自由或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罚的机构的任何官员提出申请,要求确保人身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指定官员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申请者的人身安全。

应罪犯要求,官员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申请罪犯的人身安全。

适用于惩教所 这些行动可以是召集一队管制员并将罪犯护送到安全的地方,例如,从宿舍到值班单位,或拘留对罪犯构成危险的人,将他与其他罪犯隔离开来。 可以说,这些是消除对罪犯人身安全的威胁的初步措施。 消除对人身安全的威胁 最终形式的罪犯被分配给惩教所、逮捕所或惩教机构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可以决定:

1) 将被定罪的人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转移到一个单独的牢房、一个牢房式房间,直到对其人身安全的威胁消除,或者转移到另一个惩教中心、逮捕所或惩教机构,如果威胁是具有长期性,不能完全消除;

2) 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对罪犯人身安全的威胁——解决罪犯之间发生的冲突,使产生危险的人承担责任,将其转移到另一个机构。

因此,被判处逮捕、限制或剥夺自由的已被定罪的外国公民有权与本国驻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保持联系。

16. 确保公约的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确保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也很重要。

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是《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八条)等国际文件保障的基本人权。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8 条保障人人有良心自由、宗教自由,包括个人或与他人共同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和其他信仰并采取行动的权利按照他们。

因此,罪犯的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得到保障,没有任何特殊限制。

良心自由包括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和无神论信仰的权利,宗教自由——选择和信奉任何宗教或不信奉任何宗教。 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权利的行使是自愿的,不能在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关的管理下强制行使。

俄罗斯联邦《宗教自由法》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作为行使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条件之一(第 3 条)。 行使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不得违反机构内部规定,也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例如,举行宗教仪式不应侵犯罪犯每晚八小时睡眠的权利,或导致当天计划的活动(讲座、看电影、参观图书馆等)的中断。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可以参观管教所境内的礼拜场所。 如果没有,那么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可以获准参观位于惩教中心外的礼拜场所。

这样的离开 可以在惩教所所在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领土内获得许可。

应邀参加正式注册的宗教协会的神父会见被判服刑或剥夺自由的人。

单独或与神职人员一起定罪的人可以 承诺 在专门为此目的配备的房间内举行宗教仪式。 我也是 允许以包裹和转移的形式接收、获取、携带宗教文献、供个人使用的宗教崇拜物品、胸十字架、圣经并使用它们。

重病犯 以及应他们要求在执行判决前被判处死刑的人 提供了在神职人员的邀请下进行所有必要的宗教仪式的机会。

因此,监狱政策旨在确保每个被定罪的人都享有宗教自由权。

17. 公约的上诉及其审议程序

罪犯可以就侵犯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问题提出建议、申请和投诉。

提案 - 这些是罪犯的诉求,其中包含有关需要保留或改变现有现象或过程的信息。 通常,它们在修改现行立法和法规以及惩教机构做法的建议中表达出来。

应用 - 这些是被定罪者的上诉,通常要求为申请人的利益做出任何决定或采取行动,例如,被定罪者提出的要求被允许离开惩教机构的申请( 《刑法典》第 97 条)。

投诉 - 这些是罪犯的上诉,报告侵犯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情况,并包含恢复被侵犯的罪犯权利、自由和利益的要求或请求。

对罪犯的上诉可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

定罪者可以发送个人和联合提案、声明和投诉。 指定的 循环 既可以为了罪犯本人的利益,也可以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提交。

服刑的罪犯 以罚款的形式 担任某些职务,从事某些活动,剥夺特殊地位, 军衔或荣誉军衔、等级和国家奖励、义务工作、劳教、限制兵役和限制自由,按照所有公民的一般顺序独立发送提案、申请和投诉。 如果它们是针对执行证词的机构和机构的行政部门,则将对其进行登记并根据案情进行审议。

根据内部规定,每天组织接收提案、申请和投诉 被定罪 口头和书面形式。

建议、声明和投诉, 与来自被判实际服刑和剥夺自由者的其他类型的通信一样,也受到审查。

但是,此规则有一个例外。 向对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实施控制和监督的机构提出的建议、声明和投诉不受审查,并且不迟于一天送达收件人。 为了做到这一点,他们被装在密封的信封里的罪犯接受,这些信封是禁止打开的。

对于提交给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的申诉,也建立了类似的程序。 根据 艺术。 19年26月1997日联邦宪法第XNUMX条“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 拘留场所人员向专员提出的申诉,由场所管理部门审查 不受强制拘留,并在 24 小时内送达收件人。

因此,罪犯向国家当局、不享有控制和监督权的公共团体以及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例如律师)提出的建议、陈述和投诉会受到审查,然后发送到各自的附属机构.

18. 刑事行政机关制度

按照 艺术。 5 年 21 月 1993 日俄罗斯联邦法第 XNUMX 条“关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监狱系统包括:

- 执行惩罚的机构;

- 监狱系统的地方当局;

- 监狱系统的中央管理机构。

此外,监狱系统可能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设立的确保其正常运作的机构和机构:审前拘留中心; 为确保监狱系统的活动而专门设立的企业; 研究。

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和机构来执行惩罚。

罚款形式的处罚由作出判决的法院或被定罪人居住(工作)地的法院执行。

具体而言,罚款形式的惩罚由法警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执行 “关于法警”和“关于执法程序”。

由监狱视察根据罪犯的居住、工作、惩教所、惩教机构或军纪单位的行为,实施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的处罚。

求一句话 被定罪者工作所在组织的行政部门以及有权取消从事相关活动决定的主管机构对剥夺担任某些职位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进行处理。

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等级和国家奖励形式的惩罚由作出判决的法院执行。

满足句子的要求 授予头衔、等级或国家奖的有关官员或机构,或俄罗斯联邦有关机构。

强制和矫正劳动形式的处罚由监狱检查执行。

强制工作形式的惩罚是根据条例执行的 “关于监狱检查”, 16 年 1997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

限制自由、逮捕、监禁和死刑等形式的处罚由监狱系统机构执行; 限制自由——惩教中心; 逮捕——拘留所; 剥夺自由——劳教所; 他们的系统包括定居点; 一般、严格和特殊制度殖民地; 监狱和教育殖民地。 罪犯也可以在医疗教养机构服刑; 留守家务的罪犯可以在审前看守所服刑。

对军事人员的处罚:拘留在相关单位的纪律部队; 在警卫室逮捕; 这些军事人员服役的军事单位、机构、机构和军事编队的指挥部限制兵役。

因此,监狱系统受联邦立法监管。

十九、检察官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行政 实施处罚的机构和机构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下属的检察官对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察监督。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联邦法 和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2 条。 为此目的,设立了专门的检察官办公室,以监督惩教机构的法律遵守情况。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联邦法第 32 条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活动的目的是:

- 在调查过程中被拘留和逮捕的人的拘留方式和期限均符合法律规定;

- 对执行判决的上诉严格依法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

- 剥夺自由场所的罪犯的内容仅根据法律规定的基础和方式执行;

- 遵守关于服刑程序和条件、在剥夺自由场所改正罪犯的法律;

- 及时并依法执行了与剥夺自由无关的处罚。 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合法性的监督,在执行方式和检察机关职权等方面与其他监督方式有很大不同。 检察官不仅 检查法律行为的合法性, 由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关的行政部门公布,但也 监督他们所有活动的合法性。

监督在押人员拘留场所、审前拘留场所、剥夺自由场所的法律遵守情况以及法院指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

- 随时访问法院指定的审前拘留机构和机构、监狱系统机构和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的机构;

- 讯问被拘留者、被拘留者、被判处剥夺自由者或受到强制措施的人;

- 了解这些人被拘留、拘留、服刑或采取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文件。 法律规定 检察官的命令受制于 强制性的,即时的 执行 执行处罚机构的管理,对在预审过程中被拘留、逮捕的人的拘留场所的管理,以及法医精神病院的管理。

如果发现这些机构的雇员和官员违反法律,检察官有义务进行检查 解决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的问题,如果发现其行为有犯罪迹象,立案侦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因此,检察官被赋予足够广泛的权力来履行分配给他的职责,解决旨在遵守法治、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其合法利益的问题。

20. 对实施处罚的惩教机构活动的控制

国家当局对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进行控制 和地方自治机构、司法和部门控制,以及对遵守法律的检察监督。

4 年 21 月 1993 日《关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和机关》的联邦法第 XNUMX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内各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 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

- 提议或同意设立和解散执行惩罚的机构,以及任命和罢免监狱系统相关地区当局的负责人;

- 协助监狱机构人员招聘合格人员;

- 为机构为其活动执行刑罚并让被判处工作的人参与创造条件,并确保落实对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保障;

- 参与消除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流行病、动物流行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后果,部署在这些事件地区的监狱机构人员; 在不能容忍延误的情况下 - 通知监狱系统的相关领土当局;

- 以相关预算为代价,为人员建立额外的社会保护保障。

地方当局也拥有这些机构的权力,它还确定与执行惩罚机构相邻的领土的边界,并在这些领土上制定制度要求。

市长办公室、市和区政府、市、州的国家权力和行政机构有权解决经济、社会、经济、环境、公共和其他地方重要问题。

他们 有权对惩教机构进行检查和访问, 根据对已查明的缺陷进行评估后作出决定的结果,确定了向这些机构提供援助的措施。

司法控制 ——这是在执行刑罚中维护法治的最重要形式之一。 法院在决定假释、以较轻的刑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因罪犯生病而解除刑罚、推迟对孕妇的刑罚等问题时控制刑罚的执行。和有 14 岁以下子女的妇女,以及改变惩教机构的类型。 执行机关、机关应当将被定罪人的服刑起止地点通知被判处刑罚的法院。

因此,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得以进行 部门控制 来自上级及其官员。

21. 实施与隔离无关的惩罚

执行与将罪犯与社会隔离无关的惩罚, 分类为:

1)以强制工作的形式执行惩罚;

2)以罚款的形式执行处罚;

3) 以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者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的形式执行处罚;

4) 以剥夺特殊、军衔或荣誉头衔、等级和国家奖励的形式执行处罚。 必修作品 代表一种新的惩罚措施,俄罗斯刑法以前不知道。 强制工作的本质是罪犯必须在工作时间之外免费工作。 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后,监狱检查员将在这些工作中根据判决确定的小时数。

这个惩罚只是主要的一个。 法律对轻罪作出了规定。

法律规定对监狱视察执行此项处罚 在被定罪人的居住地。 监察部门与地方当局就罪犯将服刑的设施清单达成一致,并不断与这些机构保持联系以获取有关此类设施的信息,并与相关组织的管理部门就罪犯的工作及其行为保持联系。

以罚款的形式执行处罚。 以罚款的形式实施处罚由《刑法典》以及 21 年 1997 月 2500 日的《关于执行程序的联邦法》规定,该法引入了法警制度。 罚款是在《刑法》规定的限度内施加的罚款。 罚款金额为 1 至 30 万卢布,或被定罪者的工资或其他收入,为期两周至五年。 在宣布罚款判决后,作出判决的法院向被定罪人解释其有义务在 XNUMX 天内自愿向国家银行支付罚款金额,并警告他,在不支付的情况下,罚款将被强制征收。 在刑罚生效前后,罪犯可以自愿缴纳罚金。

以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的形式执行处罚。 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作为主要处罚或除罚款、强制劳动、劳动教养或有条件定罪之外的附加处罚,由所在地的看守所执行。被定罪人的住所。

以剥夺特殊军衔或荣誉头衔、军衔和国家奖励的形式执行处罚。 此类处罚的指定只能在因任何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罪行被定罪时作为附加处罚而增加,无论该条制裁中的指示如何。

因此,上述几种惩罚是最从宽和最常用的措施。

22. 以义务工作的形式执行处罚

强制工作形式的处罚由罪犯居住地的地方政府所属企业的监狱监察机构执行。

被判刑 到义务工作参与服刑 不迟于 15 天 自监狱督察收到相关法院命令和判决副本之日起。

看守所对罪犯进行记录,向其说明服刑的程序和条件,控制罪犯的行为,对罪犯的工作时间进行简要记录。

强制性工作是 在被定罪者执行该特定地方政府所需的某些工作时。

他们可能参与景观美化 区、市、市政建筑、构筑物、通讯、收割、除草、装卸作业及其他不需要特殊资格的工作的当前维修。

执行处罚的人 必须遵守内部规定 服刑的组织,认真对待劳动,在为其指定的设施工作并计算出法院规定的强制工作期限,将居住地的变化通知监狱检查员。

如果被定罪的人被认定为 II 级和 III 级残疾人,监狱检查会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释放他继续服刑的意见书。

在确定罪犯的限制劳动能力时,强制劳动时间为 60 至 240 小时,未成年人为 40 至 160 小时。 这些作品每天的播放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未成年人和 15 岁以下的播放时间最多为两小时。

它们是在周末以及主要工作或学习的空闲时间制作的。 工作日 - 不超过两个小时,经罪犯同意不超过四个小时。

每周强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12 小时。 如果有正当理由,监狱检查允许犯人在一周内工作较少的小时数。

在主要工作地点给予罪犯定期休假并不暂停执行刑期。

即使得到罪犯的同意,该组织的管理部门也无权派罪犯出差。 它受托监督被定罪者对其确定的工作的执行情况,通知监狱检查工作小时数或犯人逃避服刑的情况。

如果发生与执行义务工作有关的伤害,对罪犯的伤害赔偿将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进行。

在罪犯工作了为他确定的小时数后,管理部门就此事向监狱检查部门发出通知。

罪犯工作簿未开始,强制工作时间不计入一般、连续、特殊工作经历。

因此,对于犯人违反服刑命令和条件的,看守所警告其责任。

23. 以罚款形式执行处罚

罚款金额为 2500 至 1 万卢布。 或被定罪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为期两周至五年。

罚款500万卢布。 或在三年以上期间被定罪的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仅用于严重犯罪。

被定罪 必须在 30 天内支付罚款 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 如果罪犯不能一次支付罚款,法院应他的要求和法警的结论,可以推迟或延长罚款最多三年的支付。

罚款金额确定 法院,考虑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考虑到罪犯及其家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罪犯获得工资或其他收入的可能性。

被判处罚款不分期付款的,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罚款。

次要的 如果他有独立的收入或财产可以被处以执行死刑,或者没有这种情况,都将被处以罚款。

对未成年犯的罚款,经法院判决,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向其追缴。

处以 1 至 50 卢布的罚款。 或被定罪的少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为期两周至六个月。

逾期不缴的,强制追回。 它可以适用于罪犯的个人财产,包括他在共同财产和配偶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如果被定罪的人工作或领取养老金或津贴,则不征收财产止赎, 罚款金额不超过可依法征收的月薪或其他收入(养老金、津贴)的份额。 在这些情况下,执行令将发送给适当的组织。

未缴纳罚款的被定罪人 在规定的时限内隐藏他们的收入、财产以防止丧失抵押品赎回权, 可能被发现恶意逃避罚款。 对于此类罪犯,法警在延期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不早于 10 日,但不迟于 30 日内,向法院提出建议,以其他形式的处罚代替罚款。

对恶意逃避主罚的罚款,在刑法专编有关条文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予以替代。

对恶意逃避刑期的罪犯,下落不明的,被列入通缉名单,最高可拘留48小时,法院可以将其延长至30天。

因此,《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没有规定将未付罚款与逮捕、强制和劳改的具体条款相关联的措施。 法院自行决定这个问题。 唯一重要的是,具体条款不超过刑法特别部分相关条款规定的最高限制。

24.以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者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的形式实施处罚

这种惩罚包括禁止在公共服务部门、地方政府中担任职务,或从事某些专业或其他活动。

作为主要处罚,处罚期限为一到五年,作为附加处罚: 从六个月到三年。

被指定为罚款、强制或矫正劳动的主要或附加惩罚, 在有条件定罪的情况下,由罪犯居住地的监狱检查进行。

作为限制自由、逮捕、拘留在纪律部队或监禁之外的附加惩罚 由执行此类惩罚的机构和机构执行, 并经罪犯居住地看守所接受主要刑罚。

此外,它延伸到执行特定主要类型的惩罚的整个时间,但同时它的期限是从它们被执行的那一刻起计算的。

监狱督察保存罪犯的记录, 监督犯人遵守上述禁令担任某些职务或者从事某些活动,检查机关行政部门的刑罚执行情况,组织对犯人进行教育工作。

机构管理, 罪犯正在服主要刑罚的,不能让他参与禁止他从事的工作。

被定罪者工作的组织的行政部门有义务:

(一)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副本和看守所通知之日起不迟于三天内,解除被定罪人被剥夺占用权或者禁止其从事某些活动的职务;

2) 应监狱检查的要求,提交有关执行处罚的文件;

3) 如果与被定罪人的雇佣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应在 3 天内通知监狱检查员;

4) 在被定罪人被组织开除的情况下,在其工作簿中记下被剥夺权利的依据、期限和职务或被剥夺的活动。参与的权利。

剥夺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的判决要求对于有权取消从事相关活动的许可的机构来说是强制性的。

指定机构 不迟于收到判决书副本后三天 法庭和监狱检查通知 被要求吊销从事此活动的许可证, 被定罪者禁止,撤回授予此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的相关文件,并将有关此事的信息发送给监狱检查。

因此,当局的代表、公务员、地方自治机构的雇员、国家和市政机构、商业和其他组织的雇员对不遵守法院关于剥夺担任某些职位或权利的判决负有适当的责任。从事某些活动。

25. 以劳教形式执行处罚

为犯人分配矫正劳动, 没有主要工作。

它们的建立期限为两个月至两年,对于未成年人 - 最长一年。 服刑地点由地方政府与劳教执行机关协商确定,但在罪犯居住地范围内。

矫正劳动不分配给人员 三级残疾人、孕妇、育有三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征兵或契约服兵役的二等兵和军士。

被定罪者可从事矫正劳动 在任何形式所有制的企业、机构、组织中。 被判处矫正劳动 不迟于 30 天被送达服刑 自监狱检查收到判决书副本之日起。

刑期不计算时间:

- 因酒精、药物或中毒或相关活动引起的疾病;

- 以软禁形式执行行政处罚;

- 在服刑期间拘留作为另一案件的克制措施;

- 无薪休假以及被定罪者不工作且未获得工资的任何其他时间。 从犯人的工资中,根据法院的判决,扣除5%至20%的数额。

在服刑期间,被定罪人 禁止自愿解雇。 他们必须在 10 日内向监狱督察报告居住或工作地点的变化。

带薪年假为 18 个工作日。 劳动立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休假一般授予罪犯。

被判刑的人 对劳教人员,参与服刑的,不迟于看守所收到刑罚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服刑期间的开始被认为是被定罪者上班的那一天。 劳改期以罪犯工作的月数和年数计算,并从其工资中扣除。

被定罪人所在组织的行政机关负有下列职责:

- 正确及时地扣减罪犯的工资,并按规定方式划转扣缴的款项;

- 控制罪犯在工作中的行为。

从被定罪人的工资中扣除 无论是否存在根据执行文件对他提出的索赔,以及 可以超过50%,达到70%。 以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形式获得的福利,不从一次性支付中扣除,但失业救济金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每月保险金除外。

犯人暂时残疾的福利是从他的工资减去法院判决确定的金额中扣除的。

26. 以限制自由的形式实施惩罚

限制自由包括赡养在判决时已年满 18 岁的被定罪人, 在一个不受社会隔离的特殊机构的监督下。

分配自由限制:

1) 因故意犯罪被定罪且无犯罪记录的,XNUMX至XNUMX年;

2) 因疏忽而被定罪的人,14 至 50 年。 二、三级残疾人、孕妇、有60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年满XNUMX周岁的妇女、年满XNUMX周岁的男子以及军人不限制自由正在服兵役的人员待命。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通常在他们居住或被定罪的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内的惩教中心服刑。

居住地监狱检查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自收到有关法院命令之日起 10 日内连同判决书、裁定、决定的副本,应当向被定罪人移交命令,将其送至服刑地.

在顺序中,考虑到旅程所需的时间,期间 罪犯必须到达服刑地点。 对于因法院判决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以这种刑罚代替另一种刑罚。 之后,罪犯自行前往服刑地点,牺牲国家的费用。

考虑到罪犯的身份、管教机构和管教所的位置,可以根据法院命令将被定罪的人按照为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确定的方式送往管教所。

被剥夺自由的未服刑部分已被限制自由取代的罪犯将被释放,并由国家自行承担费用前往惩教中心。

逮捕后,将被定罪人送往服刑地。 以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规定的方式,或向法院提交意见书,以剥夺自由取代对自由的限制。

限制自由期限从罪犯到达惩教所之日起计算。

限制自由期限包括拘留时间,拘留时间为拘留一日,限制自由二日。 罪犯擅自离开工作场所或者在宿舍超过一天的,不计入限制自由期。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受到监督,并有义务:

1) 遵守惩教中心的内部规定;

2) 在主管部门指导的地方工作;

3) 长期留在惩教所,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离开;

4) 原则上住在专门设计的宿舍里,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晚上不得离开。 禁止罪犯获取、拥有和使用《惩教中心内部条例》禁止的物质。

因此,如果它们被发现,它们将被撤回并转移到储存处,要么销毁要么出售。

27. 以撤销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军衔和国家奖励的形式实施处罚

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等级和国家奖项只能作为对任何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定罪的附加惩罚。 制裁条款中没有说明这种惩罚。

特殊军衔和等级军衔、资格军衔、外交军衔分配给在设立此类军衔和军衔的国家机构——内务部、外交部、检察院、铁路、海运、水运和航空——的人员运输,海关服务。

军衔是那些列在 艺术。 45 年 11 月 1993 日俄罗斯联邦法第 XNUMX 条“关于军事义务和兵役”: 士兵和水手,中士和工头; 少尉和见习生; 初级、高级和高级官员。

军衔被剥夺问题既可以针对在职人员,也可以针对退休人员解决。

荣誉称号是授予特殊功绩的称号,例如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人民艺术家、荣誉医生。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项在 俄罗斯联邦总统于 2 年 1994 月 XNUMX 日批准的国家奖励条例, 作为奖励公民在经济、科学、文化、艺术、保卫祖国、国家建设、教育、教育、保护公民的健康、生命和权利、慈善活动和其他为国家服务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最高形式和人。

国家奖项包括勋章和奖章,以及荣誉称号。

法院可以剥夺任何军事、特殊或荣誉军衔、阶级军衔和国家奖项的罪犯,无论是哪个机构或官员授予该军衔、军衔或奖项。

法院无权剥夺罪犯的学位和学术头衔。

剥夺预备役军人军衔后,将判决书副本送交该预备役军人军事登记地军需处。

官员在有关文件中记载剥夺被定罪者的等级,采取措施剥夺其为具有特殊等级、等级或奖励的人提供的权利和利益。

官员应自收到判决副本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法院执行。

剥夺头衔和奖励意味着失去与相应头衔、等级或奖励相关的所有权利、利益和优势。

由于俄罗斯是苏联的合法继承人,剥夺头衔和奖励的规定程序也适用于苏联的头衔和奖励。

行政人员 一个月内 自收到判决书副本之日起 通知法院其执行。

因此,剥夺头衔和奖励意味着失去与相应头衔、等级或奖励相关的所有权利、利益和优势。

28. 以逮捕形式服刑的程序

逮捕包括将犯人关在严格隔离的条件下 公司成立,有效期为一到六个月。

由于这种惩罚的执行涉及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在很大程度上,刑法规定不对法院宣判时未满十六岁的人以及孕妇和有14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实施逮捕。

被判处逮捕的人在逮捕所的定罪地点服刑。

逮捕作为一种惩罚形式既昂贵又无效,是最残酷的监禁形式。

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措施,包括将囚犯关押在与社会严格隔离的条件下 1 至 6 个月。 士兵正在警卫室服刑。

逮捕在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内的拘留所进行,通常在一个拘留所进行。 出于医疗原因或为了确保罪犯的安全以及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允许将罪犯从一个拘留所转移到另一个拘留所。

被判处逮捕的人被严格隔离,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持续监督。 被判处逮捕的人的拘留条件与在一般制度下在监狱中被剥夺自由的被定罪者相同。

法律的要求 在罪犯居住地执行逮捕,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各地都会建立逮捕所。 但是,预计它们将在俄罗斯联邦内的所有共和国、领土、地区、自治区以及联邦城市建立。 俄罗斯联邦总统指示俄罗斯政府制定和批准《逮捕所条例》及其人员配备标准。

作为一项规则,罪犯必须在一个拘留所中服满整个刑期。 如果罪犯生病,则允许将罪犯从一个拘留所转移到另一个拘留所。

执行逮捕时,必须遵守对几类罪犯分别羁押的原则。

与其他类别的人隔离, 被拘留者,并被分开安置:男性、女性、未成年人,以及曾在惩教设施服刑并有犯罪记录的罪犯。

对罪犯进行这种区分的需要是为了确保罪犯的安全、预防犯罪、提供教育影响和消除对曾服过逮捕或监禁的罪犯的负面影响。第一次看到这些句子。

被判处逮捕的人被关押在与社会严格隔离的环境中,不允许罪犯与逮捕所外的人自由交流。

因此,从表面上看,以逮捕形式执行刑罚的条件与以剥夺自由形式执行刑事处罚的条件相似。 然而,逮捕并不是剥夺自由,尽管事实上它当然是剥夺自由,虽然是短期的,但会带来所有后果。

29. 执行逮捕的条件

被判处逮捕的人的拘留条件与为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确定的拘留条件相同, 在一般制度下服刑。

就限制的性质而言,实际拘留条件更为严格。

谴责 不准探视,除非会见律师 和其他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不允许接收包裹、转运和包裹。

即使在最高安全级别的监狱中也没有这样的限制。

由于刑期短,没有对拘留所中的罪犯进行一般教育和职业培训。

罪犯 在看守所,他们可以购买不超过最低工资20%的食物和必需品 劳动。

禁止罪犯在没有护送的情况下移动。 他们享有每天的权利 散步 期间 至少一小时 少年犯——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罪犯的步行是在专门为此目的配备的地方进行的,排除了罪犯与陌生人之间交流的可能性。 少年犯 每月提供一次短期访问,持续时间为 长达三个小时 与父母或替代他们的人一起。

作为奖励,也可以允许电话交谈。

拘留所的管理可能涉及罪犯每周不超过四小时无偿维护拘留所。 家庭服务包括:垃圾收集、房屋卫生清洁、房屋美容维修、家具、家用设备的小修、洗衣房、浴室和其他家庭设施的工作。 工作按优先顺序执行。

激励规范与取消限制有关, 源于惩罚的本质。 鼓励罪犯逮捕的基础是他们的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被理解为服刑时不违反既定秩序,履行所有职责。

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感谢, 其他激励措施仅以书面形式提供。

对于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被定罪者可能会受到训诫或监禁长达 10 天的处罚。

量刑时,应当遵循与罪犯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符合的原则。

费用不迟于 10天 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如果针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检查,则自检查完成之日起,但不得迟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 立即执行收集,特殊情况下不迟于 30дней 自其实施之日起。 禁止对一项违法行为多次处罚。 谴责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宣布,所有其他处罚仅以书面形式宣布。

因此,逮捕形式的监禁非常有效,但并不适用,因为俄罗斯联邦没有这些机构。

30. 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机构

拘留 - 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限制措施,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剥夺被指控或涉嫌犯罪的人的自由。

拘留与逮捕、监禁等刑事处罚在本质上是相似的 社会和法律目的不同 和法律性质。

刑事处罚既是惩罚,也是矫正罪犯的手段。 在选择拘留等限制措施时,这些目标是无法设定的。

因无罪推定而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法律上不能被视为罪犯。

由此得出结论 拘留 作为一种克制措施 不是惩罚 没有补救措施。 拘留用于将嫌疑人和被告与社会隔离开来。

俄罗斯传统的拘留场所有两种:还押中心和临时拘留所。

根据其功能目的和法律地位,它们有一定的区别。

法律规定 有两种类型的审前拘留中心:

1)俄罗斯司法部监狱系统的隔离者;

2) 联邦安全局的隔离器。

主要场所, 用于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指控犯罪的人, 是拘留中心。 它们在俄罗斯联邦和大城市的每个主题都可用。 俄罗斯约有两百人。

审前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

- 创造条件,排除被拘留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被判处监禁和死刑的人逃避调查或逃避法庭的可能性 - 逃避服刑;

- 采取措施防止嫌疑人和被告人企图干预刑事案件真相的确定;

- 确保审前看守所的治安和合法性,确保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在其境内的人员、官员和公民的安全;

- 确保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尊重;

- 组织审前拘留中心的生活,以及发展和加强其物质技术基础和社会领域。

为履行上述任务,对审前看守所工作人员赋予的职责主要有:

- 根据法律规定接收嫌疑人和被告并将他们关押在牢房中;

- 确保嫌疑人和被告人被隔离;

- 侦查、制止和预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犯罪行为;

- 确保和维持内部条例规定的秩序。 因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如果在刑罚生效前被关押在临时看守所,将被移送审前看守所,按照判决送至剥夺自由场所。

31. 被拘留和被指控的法律地位

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权利和自由,他们被赋予为俄罗斯联邦公民规定的职责。 在这些限制中 为嫌疑人和被告人设立,有必要包括规则 提供他们的隔离 来自外部世界和拘留场所内部的个人搜查、指纹识别和照相、物品检查、包裹和转移、审查的可能性。 嫌疑人 и 被指控的外国人 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被羁押的无国籍人,除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外,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平等地履行某些职责并享有权利和自由俄罗斯联邦的。

嫌疑人和被告 已对谁实施拘留作为预防措施, 他们有权利:

- 获得有关其权利和义务、拘留制度、纪律要求、提交建议、申请和投诉的程序的信息;

- 关于拘留场所的人身安全;

- 提出请求 羁押场所负责人和监管羁押场所活动的人员在其境内逗留期间的个人接待;

- 与后卫约会;

- 用于与亲戚和其他人会面,用于付费电话 在有技术能力的情况下,并在主管刑事案件的个人或机构或法院的许可下,在行政部门的控制下;

- 随身携带文件和记录, 涉及刑事案件或者涉及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实施,但可以用于非法目的或者含有构成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文件、记录除外;

- 提出建议、陈述和投诉, 包括向法院,关于对其拘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

- 获得免费餐点 物质和家庭以及医疗和卫生支持,包括在他们参与调查行动和法庭听证期间;

- 获得 食物和必需品 在审前看守所(监狱)的商店(摊位)内或通过交易网络中的看守所管理;

- 晚上八小时睡眠,在此期间禁止让他们参与 参与程序和其他行动,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 请享用 每日步行 持续至少一小时;

- 使用您自己的床上用品以及其他物品和物品,其清单和数量由内部规定确定;

- 使用文献 以及从拘留所图书馆或通过贸易网络拘留所管理部门购买的期刊,以及棋盘游戏。

32. 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制度和条件

在拘留场所建立制度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履行职责、隔离,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看守所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完成公安机关规定的各项工作。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该制度规范拘留场所的生活。

在它的帮助下,确定了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为的允许范围,确定了他们的法律地位。

该制度是一套规则,用于确定拘留嫌疑人和被告的程序以及拘留场所管理部门提供这些程序的程序.

该政权在拘留场所的任务之一 涉嫌犯罪是为了确保与外界和其他类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隔离。

绝缘 从外面的世界 表达符合沟通规则 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探视、提出建议、声明和投诉、信件、接收包裹和转运期间,采取防止违反外部隔离的措施——搜查、审查信件。

接纳嫌疑人和被告人, 被预审看守所收押,由审前看守所负责人值班助理或其副手全天候进行,检查是否有文件可作为收押人员被送入预审看守所的依据。 -审判看守所, 对该人进行调查 并将他的回答与个人档案中显示的信息进行比较。

接受的人 在审前拘留中心,在他们入院当天 接受值班医生的初步体检, 护理人员和卫生设施。 嫌疑人和被告人由值班助理或其副手在与运营服务人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安置在牢房中,未成年人,此外,在教育工作指导员的同意下被安置在牢房中。

拘留地点 监管包括一系列设施。 设施包括:行政大楼、敏感大楼、公用大楼、生产车间。

审前看守所的领土分为两个区域(部分) - 政权和行政和经济。

提供的配件包括: 1)床垫;

2) 一个带毯子的枕头;

3)床单和两张床单、枕套、毛巾、餐具和餐具、碗、杯子、勺子;

4)个人卫生用品;

5)在自己不在的情况下,根据季节确定样品的衣服;

6)来自审前看守所图书馆的书籍和杂志。

嫌疑人或被告每周至少有机会沐浴至少 15 分钟。

怀疑或 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供书面材料 (纸、圆珠笔)用于撰写建议、声明和投诉。 为预防传染病,被审前拘留所收留的人员可被安置在隔离牢房中长达 14 天,除非因医疗原因另有需要。

因此,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拘留条件和制度符合法律规定。

33. 惩教机构的类型

刑法规定的最严厉、同时也是最常见的刑事处罚类型之一, 是剥夺自由,这是将被定罪的人强制隔离在专门为此目的而设计的惩教设施中。

惩教机构是国家的专门机构,以剥夺自由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形式执行,共同构成剥夺自由刑的执行制度。

惩教设施包括:

- 惩教所;

- 教育殖民地;

- 监狱;

- 医疗矫正机构。 隔离侦查人员对留守家政的罪犯,以及经其同意被留守在审前看守所的罪犯,履行管教职能。

惩教区被细分 分为殖民地-定居点,一般制度的惩教殖民地,严格制度的惩教殖民地,特殊制度的惩教殖民地。

这些人正在服刑:

- 在殖民地 - 因过失而被定罪的人,以及因故意犯有中小严重性的罪行而被判处监禁的人,他们以前没有服过刑。 考虑到犯罪的情况和犯罪人的身份,法院可以指定上述人员在一般制度的教养所服刑,并说明决定的动机;

- 在一般制度的惩教所中 - 因犯下严重罪行而首次被判处监禁且之前未服刑的人;

- 在严格制度的惩教所中 - 因犯有特别严重罪行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他们以前没有被剥夺自由,以及在犯罪重演或重犯危险的情况下,如果被定罪的人曾被剥夺自由;

- 在特殊制度的管教所中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死刑被剥夺自由的赦免所取代的罪犯,以及在特别危险的犯罪重犯的情况下;

- 在狱中 - 因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而被判处五年以上监禁的人,以及在特别危险的再犯罪行的情况下被判处监禁的人。

妇女以监禁的形式服刑:

- 在殖民地 - 因疏忽而被定罪的人,以及因犯有中小严重性罪行而被判处监禁且以前未服刑的人;

- 在一般制度的教养区 - 因犯下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包括任何类型的累犯。

青少年在教育殖民地服刑。

因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他们居住或被定罪的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内的惩教机构服刑。

第三十四条

法律规定了对各类罪犯在惩教机构强制单独拘留的要求。

以下类别的罪犯分别关押在惩教机构中:

- 男人和女人, 除了殖民地、定居点、 被定罪的男人和被定罪的女人可以被关押在同一个殖民地;

- 成年人 分别服刑 来自未成年人; 同时,必须考虑到,如果根据教育机构负责人的命令,经检察官批准,将未成年人和已达到成年年龄的人留在教育机构中,则可以联合拘留他们,直到他们年满 21 岁;

- 女性未成年人中的男性未成年人;

- 首次服刑的男子,来自罪犯, 曾服刑;

- 被定罪的人 对于特别严重的罪行 从那些被判犯有其他罪行的人那里;

- 在特别危险的再犯、危险的再犯的情况下被定罪, 被判无期徒刑, 因赦免而将死刑减为剥夺自由一段时间的罪犯,与其他类别的罪犯;

- 被判有罪, 因疏忽而犯, 来自其他罪犯;

- 被定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通常,与俄罗斯公民分开,独联体国家的公民除外。

上述分类有一个例外——单独拘留的要求不适用于医疗教养机构,以及有儿童之家的教养所。

在医疗矫正机构中,与其他类别的罪犯隔离,保留以下物品: 犯有特别危险的再犯罪行的罪犯; 被赦免剥夺自由取代死刑的人; 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判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

还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是分开存放的, 妇女与男子分开关押。

同谋犯罪的罪犯通常分别服刑。

法律规定 单独的惩教机构,用于关押罪犯——法院和执法机构的前雇员。 这一规定保障了罪犯人身安全权利的实现。

这种情况与在剥夺自由的场所防止个人罪犯因公务员过去在司法、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领域的活动而对法院和执法机构的前雇员进行报复有关。 其他罪犯也可能被送往上述机构:俄罗斯武装部队、边境和国内部队的高级和高级职员、国家机构的雇员、国家杜马的前代表。

35. 囚犯的接收和转移

罪犯被送去服刑不迟于 10 天 自审前看守所管理部门收到判决生效通知之日起。

在这段时期 被定罪者有权进行短期探访 与亲戚或其他人。

审前看守所管理 有义务将罪犯的选择通知其中一名亲属,将其送去服刑。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被送至服刑地, 在押送下从一个服刑地转移到另一个服刑地 和特殊运输——公路、铁路、水路,在某些情况下只能通过空运。

押送犯人的行动进行 遵守对被判处死刑、共谋犯罪和其他类别罪犯的男女、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拘留的规定。 定罪者, 开放型肺结核患者 或未完成性病全程治疗者、精神病患者、 不排除理智, - 与健康的罪犯分开,如有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由医务人员陪同。

转移犯人时,他们创造了必要的材料和家庭 и 卫生和卫生条件, 根据季节为他们提供衣服,并按照为罪犯在整个旅行期间制定的标准提供食物。

接待犯人 到惩教所 由监狱内的业务值班人员、监狱长的当值助理执行, 在一个教育殖民地 - 殖民地负责人的值班助理和该机构特别部门的雇员。

在接待罪犯期间,该机构的员工 检查个人档案的可用性并确定其属于到达的罪犯,检查个人档案中是否存在必要的文件。

教育殖民地的医务人员对罪犯进行外部检查,以确定他们的身体受伤情况.

抵达惩教所的囚犯在澄清数据后将接受全面搜查,并检查他们的财物。

白天,犯人接受体检, 彻底消毒并置于检疫部门,在那里他们将接受长达 15 天的医疗监督。

在里面的时候 让罪犯熟悉服刑的程序和条件, 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机构内部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被警告违反服刑制度的责任。

此外,他们 解释监督和控制技术手段的使用,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武力、特殊手段和武器。

因此,关于将罪犯分配到支队、部门、牢房的决定,考虑到他们的个人特点,让他们参与工作,接受普通和职业教育系统的培训,由惩教机构委员会作出,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领导它的头。

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可以永久关押在审前看守所或者监狱。 只有当他们自己同意为执行家政工作或临时服刑时,必要时,以及作为证人、受害者、嫌疑人、被告的调查行动的执行, 如果需要参加对他人犯罪的审判, 以及在另一案件中使被定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对他选择了拘禁形式的限制措施。

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留在审前看守所 或因家政工作而入狱 由于,首先, 在这些机构中持有的人员队伍的特征; 其次, 不可能让在监狱服刑的囚犯和罪犯从事家务工作。

无法吸引 类似的 工作和服刑的罪犯, 关押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人,以及因违反规定在一般、严格和特殊制度的管教所服刑的程序而被移送监狱的罪犯。

在上述惩教机构中从事此类工作的,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罪犯才可以留下: - 首次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 在一般制度的教养所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

- 书面同意留在这些机构进行维修工作;

- 在判决生效前,他们被关押在审前看守所从事家政工作。

审前看守所或监狱的管理, 解决留守人员从事家政工作的问题,要综合研究人员的性格,因为工作需要稳定的岗位,对未初犯的人的负面影响有一定的免疫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

服刑的程序和条件 留在审前看守所或看守所从事家政工作的罪犯同人 服刑 在一般制度的惩教所(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0、121 条)。

这些 罪犯被单独关押在未上锁的普通牢房中 其他人,可能处于普通、轻、严的服刑条件。

在此期间 在看守所服刑 罪犯可以改变主意,向审前看守所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他继续在一般政权的监狱服刑,并且必须予以批准。

因此,如果监狱作为审前拘留中心在有必要进行调查或在法庭上审理他人所犯罪行时,法律允许罪犯留在审前拘留中心或监狱。

37. 改变惩教机构的类型

在以剥夺自由形式服刑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罪犯的行为和工作态度,改变管教机构的类型。

改变惩教设施的类型 执行法庭 根据机构管理部门的建议,在服刑地点。

此类移交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改善罪犯的服刑条件: 从监狱转移到流放地 从流放地到殖民地,并收紧它们。

改变惩教机构类型,改善服刑条件,由法院基于三个理由进行:

1) 罪犯的良好行为;

2) 罪犯工作、培训的认真态度;

3)被依法定刑期的罪犯服刑。

关于罪犯良好行为的结论来自心理和教学指标,这些指标需要采用个人方法来评估罪犯的个性。

认真的工作态度 培训可以表现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标准或既定任务、遵守劳动纪律以及渴望接受普通和职业教育。

从一般制度的惩教殖民地 囚犯可以被转移到殖民地定居点 - 拘留条件较轻的囚犯离开后, 至少1/4刑期。

出于同样的理由,罪犯在服刑后可以从严格制度的惩教所转移到殖民地定居点 至少 1/3 的期限 处罚,如果罪犯在轻拘留条件下服刑。

原获假释的罪犯,在余下刑期又犯新罪,品行端正,工作认真负责的,服刑后可转入收容所 至少1/2刑期, 并因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而被定罪 - 服完至少 2/3 的刑期后。

如果同时存在上述三种理由,则可以在罪犯服刑后将其从监狱转移到惩教所 至少 1/2 的期限, 由法院命令指定。 以拘留代替监禁不适用于因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而被转入监狱的罪犯。

从特殊制度的惩教所,罪犯可以被转移到严格的制度的惩教所 - 服完一半的刑期。

不受转移到殖民地定居点的影响:

- 犯有特别危险的再犯罪行的罪犯;

- 如果这种类型的惩罚被赦免替换为剥夺自由一段时间,则被判处无期徒刑;

- 以赦免剥夺自由取代死刑的罪犯。 因此, 有一个明确的被判处监禁的人的固定名单,他们可以改变惩教机构的类型。

38. 惩教机构制度的基本要求

惩教机构的制度 - 这是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的执行和服刑程序,确保对罪犯的保护和隔离。

反过来,这是对他们的持续监督,履行分配给他们的职责,实现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罪犯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同类别的罪犯分开,不同的拘留条件取决于惩教机构类型,改变服刑条件。

所有这些都是该制度的主要要求。

这些要求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强制、法律、国家、整个保护、监督和控制系统来确保的。

同时 制度包含许多要求, 其实施也得到了强制执行,但这不是由于惩罚行动的任务,而是首先是为了确保罪犯本人、工作人员和其他访问惩教机构的人员的安全,以及需要防止罪行。

犯人穿着统一制服。

可以搜查罪犯及其居住的场所,可以搜查罪犯的物品。 个人搜查由与罪犯同性的人进行。

转移违禁物品、物质和产品 由惩教机构负责人命令储存或销毁。

教养机构的管理部门有权对被教养人员进行检查。 在管教机构的领土上和与其相邻的领土上的人员、物品、车辆,以及扣押违禁物品和文件。

物质规则, 界定该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以及其基本要求,表明存在一个规范实施该制度的法律机制的综合体。

程序体系还包括规范,建立确保惩教机构制度的手段,它们针对监狱关系的所有主体,但主要针对这些机构的管理。

资金 该制度的规定不包括在其内容中, 其目的是确保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的所有主体和参与者遵守执行和服刑的程序和条件。

这些资金可以分为两类:一般和特殊。 首先提供模式 工作人员遵守其要求 惩教机构,在其活动中必须为防止在剥夺自由、罪犯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场所违反法律和秩序和合法性创造条件。

严格遵守法律 正确的行为和教育的机智为确保该制度、犯人遵守其要求创造了必要的先决条件。

因此,罪犯的自由和合法利益确保了他们的法律保护和人身安全(第 1 条第 10 部分),罪犯有权受到禁止对罪犯施以残忍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工作人员的礼貌对待(第 2 条第 12 部分) XNUMX)... XNUMX).

三十九、监督控制的技术手段

在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监督下,应当理解 监测和核实他们的活动是否符合监狱立法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的要求的系统,以识别和消除现有的违法行为并在未来防止这些行为。

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监督其执行惩罚活动的类型和程序在 第3章 同时,《刑法典》对监督和控制的技术手段进行了规范。

随着安全 作为一项特殊的安全服务,对罪犯进行全天候监控, 以及执行本机构制定和建立的统一制度和教学要求的惩教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

监督中 为罪犯 安全部门也参与 现在完全在惩教所的控制之下。

对罪犯进行监督 无处不在:生活区 工作时、睡眠时和个人时间,在食堂、图书馆、商店、医疗单位和其他至少有一名罪犯所在的地方。

执行这些功能 特殊安全服务。 行政 惩教机构有权使用视听、电子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逃跑等。

最近,技术手段主要用于防止和阻止罪犯逃跑。 他们保护了该地区的边界,使其免于在地面和地下穿越的企图。

然后 技术已被广泛使用 用于检测各种物体(尤其是金属)、工业电视、各种锁定装置、通信和警告系统以及其他电子设备,借助这些设备,可以更有效地监测和控制罪犯的行为,更可靠地确保他们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被广泛使用 遥控装置, 尤其是在惩罚牢房、牢房式场所和类似设施中打开门时,这是必不可少的 增加保护和监控的可靠性, 规定了罪犯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允许不受控制地进入受特别保护的房间。

完善和可靠运行的技术手段系统确保对住宅和工业场所的罪犯行为进行高效监督, 在当地 在举办各类文化、教育、体育等群众性活动时,特别是在客人、亲属较多的情况下,有助于查明犯人擅自与他人接触的情况,防止转移违禁物品的情况。

因此,行政机关有义务在收到后通知罪犯使用视听、电子和其他技术监督和控制手段,以防止逃跑和其他犯罪,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并获得必要的有关他们行为的信息。

40. 惩教机构的业务搜索活动

根据俄罗斯联邦惩教机构的法律 开展调查活动。

惩教机构的业务搜索活动 执行以下任务。

第一个任务 旨在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

第二个任务 - 确保惩教机构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三项任务 - 查明、预防和披露惩教机构正在准备和犯下的罪行以及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情况。

第四项任务 - 按照既定程序搜查从惩教机构越狱的罪犯以及逃避监禁的罪犯。

第五项任务 - 协助查明和解决罪犯在到达惩教设施之前所犯的罪行。

开展业务搜索活动 在搜索活动的帮助下,上述任务得以解决:公民调查; 询问; 收集样本进行比较研究; 试购; 研究对象和文件; 观察; 该人的身份证明; 检查房屋、建筑物、结构、地形和车辆; 控制邮件、电报和其他信息; 听电话交谈; 从技术沟通渠道中删除信息; 运营实施; 控制交付; 操作实验。

В 在进行业务搜索活动期间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信息系统:

1) 视频和音频记录;

2) 拍摄、摄影,以及其他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不危害环境的技术和其他手段。

每个惩教设施都有一个运营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和适当的技术设备。 对罪犯的保护和监督由惩教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 保护和监督的任务是确保教养机构对象的安全,预防和制止罪犯和其他人的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

所以, 对罪犯的保护和监督的组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司法部通过的《刑法典》、规范性法律规定。

惩教机构的业务搜索活动 作为提供 艺术下的政权。 执行《刑法典》第 84 条,以便为罪犯、这些机构的人员和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创造条件; 侦查、预防和披露在剥夺自由场所准备和实施的犯罪以及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情况。 5 年 1995 月 XNUMX 日《关于操作搜查活动》的联邦法律规定了在惩教机构中进行操作搜查活动的程序。

41. 惩教机构的特殊条件制度

特殊条件制度是保障执行制度的最重要手段。

在艺术的第 1 部分。 85 PEC 提供了引入特殊条件制度的详尽理由清单,因为这不仅会严重限制被定罪者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位于惩教机构设施和邻近地区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给他们。

特殊条件模式 在惩教设施所在地区确立紧急状态、军事和特殊情况时引入, 以及在惩教机构发生大规模骚乱或罪犯集体不服从的情况下。 因此, 引入特殊条件制度的理由可分为两类:外部紧急状态、军事或特殊情况以及有大量罪犯参与的内部犯罪。

在特殊条件制度期间,罪犯的某些权利的实施规定了 艺术。 89-97 佩奇: 罪犯购买食品,提供探视服务,接收包裹和包裹,通信,电话交谈。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实行紧急状态、特别或戒严令、大规模骚乱,以及在惩教机构中犯人集体不服从的情况下,可实行长达 30 天的特殊条件制度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长的决定提出。

自然灾害可以 自然-地震、洪水、龙卷风、飓风和人为自然-各种事故和灾难。

在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紧急状态、特别或戒严状态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批准下,实行紧急状态、特别或戒严状态。俄罗斯联邦。

同时应牢记,如果后果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自然灾害可能会作为引入紧急状态或特殊情况的依据。

大规模骚乱表现在拒绝遵守要求 大批罪犯对令人反感的罪犯、工作人员代表和其他人员进行大屠杀、殴打、谋杀,以及许多类似的行动。 囚犯的集体不服从也表现为拒绝满足对他们或他们的某一部分提出的要求,但他们以较不具有侵略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与上述行为 - 屠杀,纵火,谋杀 - 无关。

尽管不排除有大量罪犯参与的情况,但参与其中的罪犯群体要少得多,例如, 宣布绝食时。

万一发生 直接威胁犯人的生命和健康, 人员和其他人,惩教机构负责人可自行采取特殊条件制度规定的措施,并立即通知有权作出此类决定的官员。

在管教所实行特殊条件的制度期间,可以限制生产、社区、文化、教育和其他服务的活动。 除医疗卫生外,各行各业、学校、商店、俱乐部、图书馆停工; 引入了加强版的保护和监督,即进入设施的特殊程序; 改变日常作息,禁止罪犯离境,暂停罪犯行使其他一些权利。 因此, 特殊条件制度对罪犯和惩教机构本身的工作都有重大限制。

四十二、安全措施及适用理由

安全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况:

- 抵制惩教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合法要求;

- 暴力表现、参与骚乱、劫持人质;

- 攻击公民或进行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从惩教机构逃脱的罪犯逃脱或被拘留以制止这些非法行为;

- 防止这些罪犯对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 使用了体力、特殊手段和武器。 在应用它们时,惩教人员必须:

- 警告使用它们的意图,提供足够的时间来满足他们的要求,除非延迟会对工作人员和罪犯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直接危险,或者在当前情况下这样的警告是不合适的或不可能;

- 为确保对罪犯的伤害降至最低,为伤者提供医疗援助;

- 向直接上级报告使用武力、特殊手段或武器的每个案例;

- 在没有特殊手段或武器的情况下,监狱系统的雇员有权使用手头的任何手段;

- 如果犯人或其他人因使用武力、特殊手段或武器而受伤或死亡,惩教机构负责人有义务将此情况通知检察官。

使用特殊手段和毒气武器

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特殊手段。

1. 击退对惩教人员、罪犯和其他人的攻击。

2.镇压暴乱、集体破坏公共秩序的; 拘留对惩教机构雇员恶意不服从​​或抗拒的罪犯。

3. 用于释放人质、被扣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车辆。

4、在押运、看守犯人时,通过行为使人有理由相信自己能够逃脱,对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

五、对越狱或越狱罪犯的拘留、遣返。

作为特别 使用的手段:橡胶棍,手铐,在没有手铐的情况下 - 临时束缚手段,声光分散注意力的手段。

使用枪支:

1) 防止攻击, 威胁生命和健康 公民;

2) 击退威胁工人生命和健康的攻击 惩教所, 罪犯和其他人,以及击退攻击以夺取武器;

3) 为释放人质、被扣押的建筑物, 建筑物、场所和车辆。

因此,监狱系统的雇员有义务在使用武器之日起 24 小时内向使用武器的直接上级或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每起使用武器的案件。

43. 囚犯的权利和义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行为准则, 8 年 2002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命令批准的《惩教机构内部规则》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义务和禁令。

与法律中笼统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极其详细的规定 - 除其他外,这是因为希望获得额外的保障,以确保法治执行剥夺自由的法律。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有权: 接收有关其权利和义务的信息,管理日常生活规定的个人时间,而不违反既定的行为规则; 机构工作人员的礼貌对待,以保护健康和人身安全; 参加文体活动、使用图书馆、棋类游戏; 加入业余罪犯组织; 使用律师以及其他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人的服务; 向机构管理部门、监狱系统的上级机构、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国家当局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公共协会以及州际保护机构提出建议、申请和投诉人权和自由,如果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措施都适用于被定罪者。

谴责 保证良心自由和自由 宗教。 行使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是自愿的。

罪犯权利的行使、程序和条件 服刑,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确定被剥夺自由者的法律地位时,首先要确定他们在法律中的义务,这一点至关重要。

这些要求源于执行法院对适用刑罚的判决的义务,罪犯本人必须承担所有的艰辛和艰辛,羞耻和不便,失去某些利益和机会,以及许多其他负面后果。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必须: 遵守惩教机构内部规定的要求; 遵守惩教机构规定的日常生活; 受行政机关传唤时出庭,并应行政机关的要求,就违反服刑既定程序的事实及其他理由作出书面说明; 接受体检,以便及时发现传染病,并查明使用酒精、麻醉剂和烈性(有毒)物质的事实; 保管惩教机构的财产及其他各类财产; 遵守消防安全规则; 认真对待工作和学习,保持生活区、工作场所、衣服干净整洁,按规定规范铺床; 监控单位存放个人物品的床上、床头柜和行李袋上的个人盘子的存在和状况; 遵守个人卫生规则,男士剪短发 - 修剪胡须和胡须,将食物和个人物品存放在专门配备的地方和房间。

因此, 囚犯的权利和义务受《监狱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

44. 在服刑期间更改服刑条件免责声明

服刑条件 - 这些是对罪犯进行矫正的某些阶段,在这些阶段,根据矫正机构的制度、罪犯的人格及其行为,监狱立法规定的法律限制增加或减少。

改变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条件制度的实质 是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 尤其是权利的范围,既有弱化法律限制的方向,也有加强后者的方向。

同一惩教机构内拘留条件的变化被理解为 同时增加或减少 法律规定的所有福利都与在一般制度、严格制度和特殊制度的殖民地、监狱、一般制度和强化制度的教育集中地改善条件或更严格的拘留有关。

为此,《PEC》规定了惩教所实行的三阶段服刑制度——普通、轻度和严格拘留条件;教育机构规定了四阶段服刑制度(普通、轻度、优惠和严格拘留条件)。

在监狱 - 一般和严格类型的政权。

通常的条件是基本的。

根据罪犯的行为,有可能将他们转移到便利条件,在那里他们 花费额外金钱的权利 购买食品和基本必需品,接收包裹,转运和包裹,以及 短日期和长日期; 或严格的条件,相反,罪犯的所列权利范围缩小,同时将他们关在上锁的房间里。

刑法允许 从严格的服刑条件转为普通的服刑条件。

由罪犯服刑基于该制度的两个最重要的要求:

- 在一个惩教机构的整个刑期维持罪犯(第 81 条);

- 在服刑期间改变拘留条件(第 78 条第 1 款第 82 条)。 改变罪犯拘留条件制度的实质是 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 尤其是权利的范围,既有弱化法律限制的方向,也有加强后者的方向。 改变罪犯的拘留条件 以两种形式实现:

1) 在一类惩教机构内(《刑法》第 87 条、第 120 条、第 124 条、第 127 条、第 130 条和第 132 条);

2) 从一个教养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教养机构(PEC 第 78 条)。

同一惩教机构内拘留条件的变化被理解为同时增加或减少法律提供的与将一般、严格和特殊制度的聚居区的拘留条件转移到改善或更严格的拘留条件相关的福利,普遍和严格的制度,在教育殖民地。

因此, 拘留条件的改变不仅是对一次性行为评估的结果,也是对行为系统评估的结果:没有处罚和认真工作一段时间:从六个月到一年,取决于惩教机构的类型。

45. 惩教机构中确认的收容条件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购买食物和基本必需品 通过银行转帐,费用为服刑期间赚取的资金,以及收到的养老金、社会福利和汇款。

消费率可以在既定的最低限度内提高 工资 超过生产标准或模范完成既定任务的罪犯,在艰苦劳动或在有害或危险的工作条件下工作,以及在远北及与其相当的地区的企业中工作的罪犯。

被定罪的孕妇、妇女、 第二类、第三类残疾人有子女的,以及在医疗教养机构的罪犯,可以不受限制地以个人账户可用资金购买食品和基本必需品。

为保障罪犯的权利 用于购买食品和用品 特别商店在惩教设施中经营。

定罪者, 位于监狱和牢房式场所 殖民地,他们不亲自去商店,而是通过特殊申请表格的机构员工订购商品。 此类购买每月进行两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获准进行为期 4 小时的短期探视 在惩教机构境内和教育区进行为期三天的长期访问 - 在惩教机构外居住的情况下进行为期五天的长期访问。

设置的日期数 取决于惩教机构的类型和拘留条件。

在惩教设施管理部门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亲属或其他人进行短期探访。

长日期 经惩教机构负责人许可,有权与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领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一起生活 - 与其他人一起生活。 只有在管理部门认为此人不会对罪犯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才允许会见其他人。

罪犯,应他们的要求,被允许 以短期、短期和长期访问(通过电话交谈)取代长期访问,在教育聚居区则以住在惩教机构外的长期访问代替 - 短日期 可以在教育群体之外访问。

如果有足够的理由相信 到场参加会议的人打算将违禁物品交给罪犯, 产品或物质 惩教机构管理部门的代表向该人宣布,只有在他同意检查其财物和衣服的情况下,他才会获准探视。

因此, 惩教设施的拘留条件符合法律和国际标准。

46. 材料和家庭用品被剥夺自由

罪犯的物质和福利提供包括住房和生活条件、衣物津贴、食物、公共和商业服务。

惩教所内每名罪犯的居住面积标准不得少于2平方米。 米,监狱 - 2,5 平方米米,雌性群体 - 3 平方。 米,教育区 - 3,5 平方米米; 在医疗惩教机构中 - 3 平方米。 米,监狱系统的医疗机构 - 5 平方米。 米。

在惩教所的领土上,有宿舍生活区、食堂、俱乐部、医疗单位、存放个人物品的储物柜、探视室、烘干机、修理衣服和鞋子的车间、室式场所、当地预防部分、无线电中心、检查站室、阅兵场、教堂或小教堂和其他物体。

洗脸盆、厕所、休息室均设在住宅区。 在寒冷的季节,它们被加热,空气温度设定在 18-20°C。

惩教机构的领土被一道栅栏包围。

为犯人提供一张单独的床和被褥,一个可供两名犯人使用的床头柜; 床背上挂着一张床牌,上面写着犯人的资料:姓、名、父名、文章、任期。

至少每周一次 有组织地在澡堂里清洗犯人,更换床单和床上用品。

为罪犯提供季节性衣物、个人卫生用品:肥皂、牙刷、牙膏或牙粉、卫生纸、一次性剃须刀。

提供一日三餐。 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工作、没有领取养老金的罪犯,由国家出资提供食物和基本必需品。

领取工资或退休金的罪犯将获得食品、衣服、水电和个人卫生用品的费用报销。 对于逃避工作的罪犯,这些费用会从他们个人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除。

因病解除工作的罪犯、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免费提供食品。

关押在教育集中的罪犯,以及第二和第三类残疾人,免费提供食物、衣服、公用事业和个人卫生用品。

为孕妇、哺乳母亲、未成年人、第 II 组和第 III 组残疾人以及病人提供改善的生活条件和更高的营养标准。

在妇女服刑的惩教机构中, 有了孩子,组织了儿童之家,将犯人的孩子安置在 三岁以下。

罪犯可以在空闲时间不受限制地与他们交流。 他们可能被允许与孩子一起生活。

经被定罪妇女同意,其子女可移交给亲属,并经监护和监护当局许可移交给其他人。

因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物质生活条件符合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47章

俄罗斯联邦刑事行政立法规定了罪犯在履行劳动职责和其他罪犯行为时对国家、个人和法人造成损害的两种物质责任。

当罪犯对国家、个人和法人实体造成重大损害时,惩教机构中会发生一些情况。 在他们做了什么之后,他们要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的理由与现行自由公民的规则没有什么不同。

在第一种情况下,应赔偿的损害赔偿金额根据劳动法确定,在第二种情况下,根据民法确定。

根据劳动立法,又区分了两种类型的责任:全部责任和有限责任。

全部财务责任来自损害:

- 由法院判决确定的雇员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 由于材料、半成品、产品、工具、测量仪器、工作服的短缺、故意破坏或损坏造成的;

- 由处于醉酒状态的员工引起。

作为一般规则,雇员的物质责任仅限于平均月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 扣款是按组长的命令进行的 惩教机构,不迟于发现损害之日起两周内发出,并于不早于将此事通知被定罪人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民法责任 对于与劳动活动无关的罪犯所造成的伤害,完全发生,即不仅直接损失,而且收入损失也可以追回。 此外,这种损害的追偿不仅限于罪犯的平均月收入。

保障 不论是否使定罪者承担纪律、行政或刑事责任,均会执行。

罪犯必须赔偿对惩教机构造成的损害,以及与阻止其逃跑有关的额外费用。

这种损害可能包括 破坏屏障的成本、围栏、技术手段、运输,以及与搜查活动、拘留和将被定罪人送至惩教机构有关的费用。

被定罪的人也需要报销费用 与他们的治疗有关,以防故意伤害他们的健康。 这些人的治疗费用由他们承担,治疗费用的回收根据民法进行。

处罚期满未追回物质损失的,由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不正确地扣留了导致的金额 物质损失 将被退回给罪犯,并记入其个人账户。

因此,当在服刑期间实施犯罪造成物质损失时,可以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其他情况下,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诉讼。

48. 参与劳工

每个罪犯都有义务在惩教机构管理部门确定的地点和工作中工作。

在剥夺自由场所组织劳工的主要目标是 对罪犯的矫正。 这是国家监狱政策人文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9 条规定,劳动是矫正罪犯的主要手段之一。

考虑到性别、年龄、工作能力、健康状况以及(如果可能的话)专业,罪犯参与劳动。

罪犯在劳教所企业、国有企业或其他所有制企业从事劳动。

60 岁以上被定罪的男性、55 岁以上的女性、II 组和 III 组的残废者应要求参与分娩。

少年犯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从事劳动。 罪犯有权从事个人劳动活动。

同时,禁止制造或修理任何类型的武器、弹药、炸药、烟火制品,禁止制造和销售麻醉、烈性和有毒物质,加工矿石、贵金属、放射性或稀土元素,治疗患有具有侵略性的危险传染性、肿瘤性、精神疾病, 生产 烟酒产品、订单、奖章制作、尖点制作、穿刺和切割物体、复印、电话、无线电和传真设备的维修和制作。

除了限制自营职业的种类 罪犯,对禁止使用其劳动力的工作类型和职位有限制。

禁止在服务中使用罪犯, 各司、刑部、法务部其他司、军部、人员驻地处,有武器、公文。 被禁止 还为罪犯提供复印、无线电报、电话、传真设备。

罪犯经管教所负责人许可,可以在下列条件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1) 参与此类活动的机会;

2) 此类活动的利润不少于一份最低工资;

3) 罪犯从事此类活动的书面同意。

主管部门有义务 确保参与此类活动的可能性,并提供经常账户,使用该账户需收取一定的利息。 罪犯的生产活动不得妨碍惩教机构完成矫正罪犯的主要任务。

禁止罪犯离开工作以解决劳资冲突,即他们被剥夺了宪法规定的罢工权利。 拒绝工作或终止工作是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并可能导致处罚和责任的适用。

因此,罪犯有权在不停止工作且不拒绝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劳动争议。

49. 劳动条件

被剥夺自由者的工作条件,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均由劳动立法规定,主要由劳动保护、安全和工业卫生规则规定。

罪犯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和工业卫生规则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制定的。

工作时间 罪犯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对于在有害工作条件下工作的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 16 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 - 每周 36 小时,14 至 16 岁的未成年人 - 每周 24 小时。 夜间工作时间(22.00点至06.00点)减少一小时。 对于学生来说,工作时间减少了一半。

罪犯失去获得与持续工作经验相关的福利的权利。

但是,有偿工作的时间由他计入总服务年限。

当罪犯系统地逃避工作时 三次或以上 一个月内的相应时间段 给定月份 行政部门的决定将其排除在其总服务年限之外。 这个决定可以在法庭上受到定罪的质疑。

罪犯有权享受带薪年假:

- 在其他惩教机构服刑 - 12 个工作日;

- 在教育区服刑剥夺自由 - 18 个工作日。

在辛勤工作以及在有害或危险的工作条件下工作时,被定罪、超额完成生产规范或已完成既定任务的模范表现。

在远北地区及同等地区的企业工作的罪犯,或根据自己的要求工作的第二类和第三类残疾人,被定罪的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带薪年假的期限青少年罪犯可延长至 18 个工作日,青少年罪犯可延长至 24 个工作日。

工资 必须将罪犯与记入其个人账户的实际金额区分开来,因为从工资、退休金或其他收入中扣除以偿还他们的生活费用,其中包括食品、衣服、家务服务和个人卫生用品。 工资扣除 定罪的顺序如下:扣除赡养费、所得税、 对养恤基金的缴款 和其他强制性扣除,包括维修费用的报销。 执行令状及其他执行令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从剩余金额中扣除。

假期权利 罪犯在惩教机构工作六个月后收到,罪犯被关押在惩罚牢房,牢房式房间的时间, 单室式房间, 单独监禁不计入休假期。

指定假期 提供或不提供惩教设施外的旅行。

因此, 这些关系不仅受到刑事行政立法的约束,而且受到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的约束。

第50章

犯人的工作按照国民经济中现行的标准和标准按数量和质量支付报酬。

罪犯的工资数额, 谁工作了一个月 正常工作时间和完成既定任务,不得低于既定最低工资。

非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工作罪犯的劳动报酬 与罪犯工作的时间成正比 并取决于生产。

对于工作能力有限的罪犯,生产率可能会降低:

1)养老金领取者——增加10%; 2)II类和III类残疾人、肺结核患者——减少20%。

工资记入犯人的个人账户。

他有权签订保险合同,将资金转入他开立的账户 在 Sberbank 分行开户,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

被定罪的人可以无偿参与改善惩教机构及其邻近地区的工作。

残疾人II和III组, 被定罪的60岁以上的男性、55岁以上的女性、孕妇应要求从事无薪工作。

罪犯在空闲时间按优先顺序参与指定的工作。 这些工作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每周 2 小时。 应罪犯要求,本 持续时间可以延长 但不超过另外 2 小时。 随时间增加它们的实施所必需的。

因此,从犯人的工资、养老金和其他收入中扣除。

这些扣除按以下顺序进行:

1) 赡养费;

2)所得税;

3) 对养老基金的缴款;

4) 因犯罪或行政违法对公民财产造成物质损害的赔偿;

5) 因犯罪或者行政违法给国家或者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及其协会、社会团体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

6) 对教养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 食品费用; 衣服; 公共设施。

工资扣除 定罪的顺序如下:扣除赡养费、所得税、 对养恤基金的缴款 和其他强制性扣除,包括维修费用的报销。 执行令状及其他执行令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从剩余金额中扣除。

不论所有扣除额,至少 25% 的应计工资、养老金或其他收入记入罪犯的个人账户:60 岁以上被定罪的男性、55 岁以上的女性、II 级和 III 级残疾人的账户群体、未成年人、孕妇。 给在惩教机构的儿童之家育儿的妇女的个人账户——至少 50% 的工资、养老金或其他收入。

51. 应享有自由的教育工作

对罪犯的教育工作旨在纠正他们,在罪犯之间形成对个人、社会、工作、规范、规则的尊重态度 和人类社会的传统,提高教育和文化水平。

这些任务是在组织和直接对罪犯进行教育工作的过程中进行的。

罪犯的参与 在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中,在确定他们的纠正程度以及对他们实施奖励和惩罚时,都会考虑到这一点。

罪犯必须参加教育活动。 教育工作主要在支队进行。

教育工作的形式有:

- 道德教育;

- 法律教育;

- 劳动教育;

- 体育;

- 对罪犯进行其他教育,帮助他们改正。

对罪犯的道德教育是有针对性的 关于罪犯人格的形成,他们的生活定位。 缺乏稳定的道德原则导致罪犯犯罪。 因此,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诚实、正派、责任感、爱国主义、正义感、同情心等品质。

近期,教育工作被理想化,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

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导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犯人中没有必要形成道德和道德、爱国主义的根基。

近年来,宗教教育在罪犯道德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1996年,俄罗斯东正教莫斯科宗主教区与俄罗斯内务部签订了合作协议。 基于本协议 教会与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一起参与对罪犯的惩戒工作。

惩教罪犯的联合活动是在自愿基础上并考虑到惩教机构制度的具体情况,旨在:

- 促进在法院判决服刑和在审前看守所的信徒的权利的实现;

- 为神职人员进行精神、道德和教育对话,进行神圣服务提供有利条件。 指明协议 计划为惩教机构管理部门的代表组织东正教信仰基础知识培训。 在惩教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培训体系中,组织了讲座课程和选修课,以研究宗教在俄罗斯国家历史中的作用。

通过实施 对罪犯的教育影响, 有必要利用俄罗斯传统宗教让步的精神和道德潜力,例如东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犹太教。

在惩教机构 可以组织业余艺术界,可以举办赞助等组织的业余音乐会,也可以举办以罪犯为代价的有偿音乐会。

因此, 对罪犯的教育工作旨在纠正他们,形成对个人和社会的尊重态度。

52. 囚犯个人组织

在惩教机构中,成立了业余罪犯组织。

业余组织是以监禁形式服刑的人自愿组成的公共组织。 它们的创建是为了利用罪犯的自我组织和自治以及在他们之间形成健康的关系。

罪犯在自愿的基础上在政府的控制下工作。

他们不享受任何额外的福利,不免于参与强制性的劳动过程和活动,并且不能 监狱管理局的权力。

但是,在确定其纠正程度时,考虑到罪犯参与业余组织的工作,并反映在提供 假释,在行政部门提出赦免申请时,以及在实施奖励措施时,以较轻的刑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

罪犯业余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 为犯人提供精神、道德和体育教育方面的帮助;

- 制定一项有用的罪犯倡议; 对罪犯矫正产生积极影响; 参与解决罪犯的工作、生活和休闲安排问题。

在监狱和被关押在牢房式场所的囚犯中, 会议厅的单一房地 类型,不创建业余组织。

任何罪犯经向支队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后,均可成为业余组织的成员。

在业余支队组织成员会议上,以多数票选出支队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会主席、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罪犯。

在支队理事会上,创建了以下内容:

- 纪律和秩序部分;

- 生产部分。

在惩教所支队理事会成员会议上,以多数票选举出惩教所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会主席、墙报编辑和各部门负责人.

在殖民地委员会下成立:

1)纪律和秩序科;

2) 工头理事会。

收容所、支队理事会及其成员有权向收容所的管理提出申诉,参与解决对罪犯实施奖惩的问题,代表罪犯的利益,执行 公共控制,并告知殖民地行政当局有关罪犯遵守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罪犯可以设立物质援助基金。 它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创建的,其代价是罪犯根据书面申请从个人账户中提取的捐款以及罪犯在周末赚取的资金。 赞助、宗教、公共和其他组织、个人的转移可以向公共基金提供物质援助。

基金资金可以使用 为被解除刑罚的罪犯、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罪犯及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改善管教所的社会生活条件,鼓励个别罪犯。

53. 囚犯的一般教育

矫正机构对未满30周岁的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员组织义务基础普通教育。

对于希望继续接受教育以接受中等、完整的普通教育的罪犯,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30 岁以上的罪犯、II 组和 III 组的残疾人应他们的要求接受基础普通教育或中等完整普通教育。

学校的课程在工作中轮班上课 (白天和晚上)。

为通过考试,学生下班,期间不发工资,免费提供膳食。

鼓励罪犯接受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全面教育,并在确定其矫正程度时予以考虑。

学校教师积极参与与罪犯的教育工作,是支队教育委员会的成员。

服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参与普通教育,他们 为自学创造了条件。

考虑到现有的机会,惩教机构的管理部门会协助犯人 获得中等(完整)普通教育 和职业高等教育。

罪犯的劳动假权利可用于在考试期间准予休假。

在惩教机构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没有职业的罪犯进行义务初级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罪犯可以在惩教机构工作并在获释后从事该专业的工作。

II 组和 III 组被定罪的残疾人, 60岁以上的男性和55岁以上的女性如果愿意,可以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

在确定对罪犯的矫正程度时,要考虑罪犯接受初级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态度。

在惩教设施中,有两种类型的职业教育:

- 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系统分支的培训;

- 惩教机构的在职培训。

服无期徒刑的罪犯直接在工作中接受职业培训。

罪犯接受了工作培训。

在校学习期限—— 从 6 个月到 1 年不等,最复杂的专业可达 1,5 年。

职业学校的理论培训在配备视觉教具和设备的教室中进行。

实习培训在惩教所企业的车间进行,在硕士或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训练 在职业学校 以考试结束。 对于他们的交付,学生在劳动立法规定的期限内被释放。

他们在此期间没有工资,免费提供膳食。

因此,从职业学校毕业的人将获得资格并颁发既定形式的证书。

54. 适用于公约的激励措施

考虑到教育群体中人员的年龄,法律规定了对他们实施奖励和惩罚的细节。

为良好的行为,认真的工作态度,培训,积极参与业余组织的工作和教育活动 以下类型的激励措施可适用于罪犯:

- 感谢 - 口头或书面宣布(其他奖励仅以书面形式宣布);

- 允许接收额外的包裹或转移 - 一年内最多可允许接收四个额外的包裹或转移;

- 提供额外的短期或长期访问 - 每年最多可提供四次额外访问;

- 允许额外支出最高为最低工资 25% 的资金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 - 这种奖励可适用于个人账户上有必要资金的囚犯;

- 增加在监狱、牢房、单牢房和监狱中严格服刑的罪犯的步行时间,最长可达2小时,最长可达XNUMX个月。

提前撤销先前施加的处罚 允许自开始执行训诫和纪律处罚之日起不早于三个月,并且不早于以处分形式执行处罚之日起六个月牢房,单间房,单间房。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在殖民地定居点之外度过周末和假期的可能性。

重要的是要注意罪犯的转移:

1) 离开时从监狱到惩教所 至少 1/2 的期限 惩罚;

2) 在被拘留条件较轻的罪犯离开后,从一般制度的刑事殖民地到殖民地定居点, 至少1/4刑期;

3)从严格制度的劳教所到殖民地定居点 - 至少1/3刑期;

4) 先前已获得假释,但在未服刑期间又犯下新罪行 - 至少1/2刑期;

5) 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 - 至少2/3刑期。

实践表明,罪犯非常重视信任,实际上不会利用逃出殖民地的方式进行逃跑或其他非法行为。 此外,这项权利并非授予所有罪犯,而仅授予那些具有积极特征的人。

此外,可能的尝试不仅受到教育工作者的阻止和压制,而且受到对殖民地管理部门的信任感兴趣的罪犯本身的阻止和压制,因为当他们离开殖民地时,罪犯会穿便服。

不允许罪犯参加夜间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走出教育殖民地的时间由其负责人设定,但不得超过8小时。

55. 适用于公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服刑程序的,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可以处以下列刑罚:

- 谴责 - 口头或书面宣布,其他处罚仅以书面形式宣布;

- 最高两百卢布的纪律处分;

- 将罪犯关押最多 15 天;

- 将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并被关押在一般和严格制度管教所、牢房式场所和特殊制度管教所的被定罪男子转入单独监禁,最长可达六个月;

- 将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已定罪男子转移到单一牢房类型的场所,最长可达一年;

- 将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已定罪妇女转移到牢房式场所最多三个月;

- 取消在宿舍外居住的权利,禁止在殖民地服刑的罪犯在空闲时间离开宿舍长达 30 天。 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罪犯可以被转移:

1)从殖民地定居点 - 到惩教殖民地,其类型先前由法院确定;

2)从法院判决将他们送往的殖民地定居点 - 到一般制度的惩教所;

3)从一般和严格制度的惩教所 - 监禁不超过三年;

4)将在正常条件下关押的罪犯转移到同一个监区和监狱中的严格条件下——从一般监管到严格监管。 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行为有:

- 用药;

- 流氓行为、威胁、不服从惩教机构管理代表或侮辱他们;

- 鸡奸;

- 女同性恋;

- 组织罢工或其他集体不服从,以及积极参与;

- 组织旨在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罪犯团体,或积极参与其中。

恶意也可以被认定为一年内多次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犯罪行为, 如果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中的每一项,罪犯都受到惩罚 - 将其安置在惩罚牢房中。

罚款 不迟于 10 天 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如果针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检查,则自检查完成之日起,但不得迟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

处罚立即执行,在特殊情况下 - 不迟于其实施之日起 30 天。

禁止一次违规多次处罚。

处罚由教养机构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决定。

对于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少年犯(《刑法》第 136 条)可能会受到《刑法》第“a”(谴责)和“b”(最多两艺术的第一部分。 115 佩奇。

56. 囚犯的权利

罪犯的权利是其法律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 权利的现实和保障,可以提高执行刑罚的机关和机构的活动效率,保障刑罚执行的法治化。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4 条 公共当局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其官员有义务让每个人有机会熟悉直接影响其权利和自由的文件和材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刑法典 关于知情权的宪法规范得到了具体化和补充。

罪犯有权获得有关其权利和义务的信息,以及有关执行法院施加的惩罚类型的程序和条件的信息。

关于罪犯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应包含《监狱法》的摘录,主要来自规定罪犯法律地位的规范。

我们正在讨论解释提交提案、申请和投诉的程序,行使人身安全权,以及提供法律和社会援助。

被定罪的信徒收到有关行使自由程序的信息 良心和宗教自由,被定罪的外国公民正在接受逮捕、限制自由或剥夺自由 - 关于与本国外交使团和领事馆保持关系的程序。

有关执行法院施加的惩罚类型的程序和条件的信息 应包括对因需要在规定的惩罚中确保隔离、保护和监督罪犯、维持惩教机构、拘留所、惩教中心、纪律部队的内部秩序而产生的罪犯行为规则的解释单位。

罪犯也被告知奖励和惩罚,以及应用安全措施的可能性。

执行机构和机关的行政管理有义务向罪犯提供具体信息,并使他们熟悉服刑程序和条件的变化。

可提供此类信息 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此外,她 通过无线电引起了罪犯的注意, 电视、个人接待罪犯和其他方式。

在罪犯居住的场所,张贴有关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信息。

罪犯有权受到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礼遇。

本条 基于国际人权文书 и 囚犯的待遇。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明确要求,在执行其 职责,官员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支持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

根据艺术第 2 部分中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1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暴力、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57. 免责声明的义务

主要职责包括在服刑期间确保法律和秩序,或者为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创造条件。

罪犯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其公民的义务,遵守社会接受的行为道德规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要求,即 遵守公民义务。

但如果 自由的公民 可以自由设定履行这些义务的限制,然后在剥夺自由的地方对其生活的这些方面施加某些要求,而罪犯已经有义务遵守这些要求。

犯人有义务 遵守确定服刑程序和条件的联邦法律的要求,以及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的其他监管法律行为。

关于遵守联邦法律的规定, 确定服刑的程序和条件,据此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执行机构和机构的行政管理的法律要求的履行情况, 构成在执行刑事判决过程中维护治安的法律依据。

罪犯受到指控 履行的特殊义务 合法 管理要求 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 我们谈论的是罪犯对法律要求的执行,而不是行政部门的任何指示和命令。

如果该要求是纯粹个人性质的、没有法律规范规定的并且违反法律,则罪犯不遵守雇员就其非法性提出的要求必须是正当的。

为了确保罪犯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正常关系,法律规定了罪犯对工作人员、访问机构和执行处罚机构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罪犯有礼貌的具体义务。

应该注意 如果对工作人员和其他人的礼貌态度的要求通常被罪犯积极地感知并且大部分都得到遵守,那么他们就远非总是成功地维持彼此之间的礼貌关系。 在此基础上,大多数违反制度和罪行的行为都是犯下的。

为支持罪犯履行职责的要求,严格监督和控制罪犯在居住地的行为,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提供帮助。

当然,重要的是 以及工作人员关系的一个例子,以及其个人成员对罪犯的待遇形式。

罪犯的另一项具体义务是在执行处罚的机关、机关的行政部门传唤时出庭,对执行刑罚要求的情况作出说明的义务。

这一义务对正在执行惩罚的罪犯更为具体, 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出现在相关官员面前也是一种控制形式,也是一种教育工作。

官员可以请罪犯口头和书面作出解释。

第58章

《刑法典》根据第 3 条的规定确定了对人权和公民权利限制来源的要求。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5 条规定,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可以受到限制。

反过来,联邦法律只能在保护宪法秩序的基础、道德、健康、权利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以及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需的范围内限制权利。

首先,将 规范性法律行为,包括部门性法律行为,不能对公民权利作出限制。 此外,它们不能由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的官员的指示来提供。 人员对待罪犯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坚定不移地遵守法律为基础。

其次, 联邦主体的法律不能规定对罪犯的一般公民权利的限制:监狱立法属于俄罗斯联邦的专属权限。

第三, 可以为确保保护一系列严格界定的社会政治价值观而设立限制:宪法秩序的基础、道德、健康、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确保国家的防御和人民的安全国家。

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尊重和保护罪犯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确保使用矫正手段的合法性、对他们的法律保护和执行判决时的人身安全。 因此,尽管罪犯犯下了经常违反国家利益的罪行,但他们主要受到国家的保护,这并不排除在公共人权组织的帮助下提供保护。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不得:

- 违反保护对象的线或惩教机构的领土边界;

- 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走出住宅区和工业区的隔离区;

- 未经管理部门许可,在不居住的宿舍或不工作的生产设施中逗留,使用特别清单规定的违禁物品;

- 在非指定场所吸烟;

- 以获取材料或其他利益为目的的游戏;

- 给自己和他人纹身;

- 使用淫秽和俚语,给予和分配昵称;

- 窗帘和更换睡觉的地方,以及在工作、家庭和其他办公室和杂物间配备睡觉的地方;

- 未经管理部门许可,将照片、复制品、明信片、报纸和杂志的剪报以及其他物品挂在墙壁、床头柜和床上,饲养动物和鸟类,从事园艺,养殖观赏鱼,室内植物, 任意竖立 PS的各种建筑物、橱柜、生产和其他设施的保险箱,在工作场所有食品、音频和视频设备; 制作自制电器并使用它们。

因此, 《刑法典》规定了一些对罪犯的限制。

59

根据艺术。 联邦法律第15条“关于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在拘留场所,建立了确保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履行职责、隔离以及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的制度。

应该指出的是,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6 条的任务是保护犯罪受害者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护个人免受非法和不合理的指控和定罪,限制其权利和自由。

该命令在拘留场所的任务之一是确保隔离,隔离有两种形式:与外界隔离和与其他类别的嫌疑人和被告人隔离。

惩教机构有严格规定的时间表 天,考虑到与特定罪犯组合和其他特定情况一起工作的特殊性。 每天犯人的大致时间表:

- 早上 5 点起床(由殖民地负责人决定 - 早上 6 点起床);

- 体育锻炼 - 最多 15 分钟;

- 厕所,加床 - 最多 10 分钟;

- 早间检查,早晚检查 - 最多 40 分钟;

- 早餐 - 最多 20 分钟;

- 因工作而离婚 - 最多 10 分钟;

- 工作时间 - 8 小时(在教育区 - 最多 6 小时);

- 午休时间 - 最多 30 分钟;

- 下班吃饭,晚上上厕所——最多 25 分钟;

- 晚餐 - 最多 30 分钟;

- 个人时间 - 最多 1 小时;

- 教育活动 - 最多 1 小时;

- 文化和群众工作,在学校学习,职业学校 - 根据单独的时间表;

- 准备睡眠 - 10 分钟;

- 睡眠 - 8 小时

针对每个特定机构制定的日常工作由惩教机构负责人下令批准,并提请罪犯注意。

每天早上和晚上按照日常例行程序确定的时间对惩教机构中是否有罪犯进行检查。

如有必要,他们可以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举行。 同时,对犯人的外表进行检查。

每月至少一次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对所有罪犯进行检查,检查他们的外表、衣服和鞋子的状况。

在恶劣的天气和低温下, 严寒季节不允许户外露天作业时,应在室内进行检查。

可用性检查 对囚犯进行惩罚和纪律隔离,在殖民地的牢房式场所,在监狱中逐个牢房进行。 在严格的条件下服刑的人,在安全的地方,享有在没有护送或护送的情况下旅行的权利。

可用性检查 与家人一起生活在殖民地定居点的罪犯每月至少在规定的时间出庭四次,以便向该机构的业务值班官员登记。

因此,与外界隔绝和毫无疑问地遵守日常生活符合监狱法和国际行为的任务和规范。

第六十条

将罪犯转移到隔离病房、单人牢房和单人牢房,并注明拘留期限。

在惩教机构儿童之家的有三岁以下儿童的已定罪妇女,以及已定罪的妇女, 因怀孕和分娩而被解除工作的,以及第三类伤残人员, 牢房型房舍和统一牢房型房地均不放置在惩罚牢房中。

惩罚绝缘子 单人牢房配有折叠床,白天固定在城堡、橱柜、长凳和一张桌子上,用螺丝紧紧地固定在地板上。

在惩罚牢房里接待犯人 由值班的初级检查员在值班人员的参与下进行。

那些被关进惩罚牢房的人会受到彻底搜查。 在搜查过程中,他们没收了可用于攻击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罪犯以及用于自残目的的物品。

禁止犯人 将食物和个人物品带到惩戒室(毛巾、肥皂、牙粉或牙膏和牙刷除外)。 他们不得使用书籍、报纸、杂志和其他文学作品。

禁止在惩戒室中吸烟的罪犯。

囚犯换上分配给这些场所的衣服。

禁止入狱,禁止探视、电话交谈、购买食品、接收包裹、转运、包裹。

仅提供睡觉用的寝具。

独具一格的特色 将罪犯关在单间牢房中不仅意味着服刑期限更长——一年而不是六个月,而且事实上,囚犯被关在单间牢房中根据制度类型(一般、严格)进行隔离。

被关押在牢房式处所、单间牢房式处所或单独监禁中的被定罪人有权:

1) 每月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的个人账户可用资金为规定最低工资的 50%;

2) 在六个月内收到一个包裹或转运和一个包裹邮递;

3) 每天步行 1,5 小时;

4) 经主管部门许可,在六个月内进行一次短期访问。

他们可能会受到其他处罚。

属于正式注册的宗教协会的神父应他们的要求,被邀请关押在惩罚牢房、牢房式场所、统一牢房式场所、单独监禁中的罪犯。 罪犯从惩戒室、牢房、单人牢房、单人牢房转入医疗机构的,其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停留时间计入拘留期限。服刑。

提前释放罪犯 通常不执行,除非是出于医疗原因或应检察官的要求执行。

61. 在教养区服务自由限制的条件

在惩教所,罪犯可以在普通、轻松和严格的条件下服刑。

聚居区的生活区被划分为三个地方,相互隔离,用于在不同拘留条件下(正常、轻度和严格)的罪犯。

第一次被定罪 犯有故意严重罪行的男子和被定罪的妇女,除了那些因特别危险的累犯而被定罪的人外,在到达一般政权殖民地后将被送至通常的服刑条件。

在没有索赔的情况下 对违反规定服刑程序和认真工作态度的,服满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将罪犯移送便利条件,对被认定为恶意违反规定服刑程序的罪犯,转为严格的服刑条件。

服刑的罪犯 在便利条件下,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人,将被转移到普通或严格的服刑条件下。

实行从严刑期向普通刑期转换 不早于六个月 在没有因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下。

从恶劣条件到正常条件的再转换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

在正常情况下服刑的罪犯住在宿舍。

他们被允许: 每月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 个人账户上的可用资金是最低工资的三倍,一年中有六次短期和四次长期访问; 一年内收到六个包裹或转账和六个包裹。

在较轻条件下服刑的罪犯住在宿舍。 他们被允许:

1) 每月将个人账户上的可用资金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但不限于此;

2) 一年中有六个短日期和六个长日期。

服刑的罪犯 在便利条件下,可以在刑期结束前六个月被释放。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允许 在流放地以外的行政当局的监督下生活和工作。 他们可能与犯人关在一起,犯人有权在没有监督或护送的情况下移动。 被定罪的妇女可能被允许与家人或孩子一起在监狱外租用或拥有自己的居住空间。

在严格条件下服刑的罪犯住在旅馆的上锁房间里。

他们被允许:

- 监禁期间赚取的每月购买食品和必需品资金的支出;

- 一年中有两个短期日期和两个长期日期;

- 在一年中收到三个包裹或转账和三个包裹。

因此, 在一般制度的惩教所中服刑的条件可以是轻的,也可以是严格的。

62. 在教养区服务自由限制的条件

判决生效后从审前拘留中心进入严格的政权殖民地的罪犯, 除在剥夺自由服刑期间故意犯下故意犯罪的,立即进入严格的服刑条件。

如果在逗留期间 在审前看守所,罪犯没有被关押在惩戒室,其在正常服刑条件下的停留时间从拘留之日起计算。

正常情况下可以翻译 在便利条件下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被认为是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人。

同时 在严格条件下服刑至少 9 个月后,在不因违反既定服刑程序而不受处罚的情况下,可以将条件严格的罪犯转入普通条件下,并以认真的态度工作。

因犯下特别严重罪行而第一次被判处监禁的男性,曾服过刑期的男性,以及具有特别危险的累犯的女性,在抵达严格的政权殖民地后被送至正常状态,但被定罪的人除外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判处严格的刑期执行。

在没有受到处罚并认真工作的情况下,在正常情况下服满九个月以上的刑期后,可以将罪犯转移到较轻的条件下。

服刑的罪犯 在正常情况下,被认定为惯犯,被转至严格条件下服刑。

服刑的罪犯 在便利条件下,被认为是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人,将被转移到普通或严格条件下。

严格条件下的翻译 在不因违反服刑顺序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下,普通服刑不早于九个月。

罪犯可以将服刑期间的收入、养老金和社会福利花掉,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不受限制。

在正常情况下服刑的罪犯住在宿舍。 他们被允许: 每月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的支出,除上述资金外,个人账户上的其他可用资金,金额为两份最低工资; 一年中有三个短日期和三个长日期; 一年内收到四个包裹或转账和四个包裹。

在较轻条件下服刑的罪犯住在宿舍。

他们被允许: 1) 每月在购买食品和必需品上的支出,除上述资金外,个人账户上的其他可用资金,金额为两份最低工资; 2) 年内有四次短期和四次长期访问; 3) 一年内收到六个包裹或转账和六个包裹。

在严格条件下服刑的罪犯住在旅馆的上锁房间里。

第六十三条

被判无期徒刑, 以及被俄罗斯联邦总统判处死刑和赦免的人 被保存在特殊制度的特殊殖民地, 与被分配在特殊政权殖民地服刑的其他类别的罪犯分开。

刑罚生效后从审前看守所进入特殊政权殖民地的其他罪犯: 1) 在严格的条件下服刑——因在服刑期间犯有故意犯罪而被定罪; 2) 按照通常的服刑条件——其他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将在特殊制度的教养院服刑。

如果 逗留期间 在审前看守所,罪犯没有被关押在惩戒室,其在正常服刑条件下的停留时间从拘留之日起计算。

因特别危险的累犯而被定罪的男子 被送至特别政权殖民地后,按通常的服刑条件送达,但在剥夺自由服刑期间因故意犯罪而被定罪的人除外,他们将被送至严格的条件下服刑。

在没有索赔的情况下 以认真工作态度,服满一年以上刑期的罪犯,可转为便利条件。

正常服刑的罪犯,被认定为恶意服刑的,移送严格服刑。 被判轻刑的罪犯,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被转为普通或严格服刑。

在没有因违反既定服刑程序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下,不早于一年后从严格条件转为普通条件。

可以从严格的服刑条件转为普通的服刑条件。

在正常情况下服刑的罪犯住在宿舍。

他们被允许: 除了艺术第 2 部分规定的资金外,每月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的支出。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8 条,个人账户上的其他可用资金,金额为最低工资; 一年中有两个短日期和两个长日期。

在较轻条件下服刑的罪犯住在宿舍。 他们被允许: 除了艺术第 2 部分规定的资金外,每月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的支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8 条,个人账户上可用的其他资金,金额为两份最低工资; 一年中有三个短日期和三个长日期。

在严格条件下服刑的罪犯住在牢房式的场所。

他们被允许: 除了艺术第 2 部分规定的资金外,每月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的支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8 条,个人账户上可用的其他资金,金额为最低工资的 70%; 一年中有两个短日期。

因此,在特殊制度惩教所服刑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形式,因为它们有特殊的制度和惯例。

第六十四条

被俄罗斯联邦总统判处无期徒刑和被判处死刑并赦免的人,被关押在一个特殊政权的监狱中,与其他类别的罪犯被分派在一个特别政权的监狱中服刑。专门的订单。

在正常情况下,在便利条件下服刑的罪犯,如果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也可以予以关押,转普通条件服刑。

同时 对条件严格的罪犯,在不因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而不受处罚的情况下,可以转为普通条件,服刑后认真工作 严格条件下不少于一年的处罚。

在正常情况下,罪犯至少服刑一年,之后,在没有因违反既定服刑程序和认真工作态度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移到便利条件。

在严格的条件下 除特定类别外,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秩序的罪犯在普通和轻刑条件下服刑,并与此相关,转至严格条件下服刑。

罪犯的条件很严格 不少于一年,之后,在没有因违反既定服刑程序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为普通条件。

因犯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正在这些殖民地服刑。 与故意剥夺一个或多个人以及罪犯的生命有关, 以赦免的方式死刑被剥夺自由取代。

到达惩教所后 在殖民地,所有罪犯都被置于严格的服刑条件下。

犯人被关进牢房, 通常不超过两个人。

应罪犯要求和其他必要情况,对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单独监禁。

进行从严格条件到普通条件的转变 离开至少 10 年后 在没有违规处罚的情况下 既定条件 服刑。

在没有处罚和认真工作的情况下,罪犯可以从普通条件转移到轻条件。 离开后至少再工作 10 年。

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顺序、便利条件服刑的罪犯,由转入普通、严格条件服刑,由普通条件转为严格条件服刑。

转为普通或较轻条件服刑的方式相同。

消费率 用于购买食品和基本必需品、接待探访、包裹、包裹和包裹的资金与普通流放地的特殊制度相同。

所有犯人都有权每天步行 1,5 小时,如果犯人表现良好,如果可能的话,步行时间可以增加到 2 小时。

65. 在殖民地提供免责声明的条件

在殖民地,下列人员分别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服刑:

1) 因过失犯罪被定罪的人;

2) 因故意犯罪中轻罪第一次被定罪的人;

3) 从一般和严格政权的殖民地转移来的罪犯具有积极的特征。

在所有殖民地定居点,罪犯在相同的条件下服刑。

被定罪的男人和女人可以被关在同一个殖民地,但他们分开生活:要么在不同的宿舍,要么在同一宿舍的不同街区。

罪犯被关押在殖民地定居点 不受保护,但受到监督。

从醒来到熄灯,他们享有在殖民地领土上自由移动的权利,殖民地的边界沿着明显的地标在不超过 5 公里的半径范围内建立,并在地面上标有特殊标志.

从犯人那里获得一张关于宣布边界的收据。

在人口稠密地区的边界内,殖民地定居点可以被栅栏包围,栅栏定义了其领土的边界。

经行政许可,罪犯可以移出殖民地,但在相应的领土内 行政区域的形成, 如果由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或与培训有关而有必要。

罪犯 可以穿便服, 随身携带金钱和贵重物品,不受限制地使用它们,接收包裹,转移,包裹,无限制地约会。

他们通常住在专门为他们设计的宿舍里。

不允许违反既定服刑程序且有家庭的罪犯,根据殖民地负责人的命令,可以被允许与她一起在殖民地领土内或外部租用或拥有的居住空间居住它。

他们必须出现在殖民地定居点登记 一个月最多四次。 殖民地管理部门的雇员可以随时访问他们居住的场所。

罪犯获得的不是护照和其他个人文件,而是一种既定形式的文件。

不允许犯人 携带到宿舍、使用和存放枪支、弹药、爆炸和有毒物质、车辆、医用麻醉药品、酒精产品和制服。

上述限制清单不适用于罪犯家属,但为预防起见,聚居地管理部门得建议家属不具备上述部分物品。

罪犯在聚居地的工作受劳动立法规范的约束,但由于罪犯的法律地位,根据劳动法的内容,雇用、解雇和雇用其他工作除外。惩罚。

定罪者, 恶意违反既定秩序 服刑期间,可以移送至法院先前确定的类型的惩教所,或移至一般制度的惩教所。 改变惩教机构的类型是根据行政部门的建议在司法程序中进行的。

66. 在监狱中履行有限责任的条件

监狱是用来服刑的 最危险的罪犯。

它可以 被法院判处监禁的男子, 因犯特别严重的罪行或犯有特别危险的累犯的罪行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恶意违反既定程序而从一般严格的管教所转入监狱,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用于服刑。 妇女不被关进监狱。 在监狱服刑的人数很少(约占所有服刑人员的 0,5%)。

此外,罪犯可能被关押在监狱中, 在他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离开那里进行家务。

他们的拘留条件与一般制度的刑事殖民地所规定的条件相符。 他们与其他类别的罪犯分开存放在未上锁的普通牢房中。

罪犯可能被暂时关押、留在那里或被带到那里进行调查行动或在这些人自己和其他人犯下的罪行的情况下参加法庭诉讼。

在这些情况下,监狱扮演着审前看守所的角色。 监狱关押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具有特别危险的再犯情节,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因恶意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自一般、严格和特殊制度的惩教所的判决。

在监狱中,建立了普遍而严格的制度。 被关进这个惩教机构的罪犯和从这个监狱的一般制度中转移出来的罪犯受到严格的监管。

服刑至少一年后,罪犯可转入普通政权。

在一般制度下服刑的被定罪者,被认为是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人,将被移交给严格的制度。

可以按照相同的顺序重新转换为一般模式。 囚犯被关押在上锁的普通牢房中。

在必要的情况下,经监狱长合理决定,并征得检察官同意,可以对罪犯进行单独监禁。

与其他罪犯隔离并单独关押:

1) 一般和严格制度下的罪犯;

2) 已服刑的罪犯首次被定罪的;

3) 其他类别罪犯中具有特别危险再犯的罪犯;

4) 死刑被特赦减为剥夺自由一定期限的罪犯;

5) 因犯有特别重大罪行而被定罪的;

6) 执法机构的前雇员;

7) 从一个教养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教养机构的罪犯。

在一般制度下服刑的罪犯可以:

1) 每月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的个人账户可用资金为最低工资的 40%;

2) 一年中有两个短日期和两个长日期。

因此,与其他监狱相比,监狱服刑的条件相当苛刻。

67. 在教育殖民地提供免责声明的条件

在教育殖民地,建立了严格的、普通的、从轻的和优待的服刑条件。

在正常情况下,进入教育集中地的少年犯会服刑,但以前曾被剥夺自由和服刑的人除外。 被判故意犯罪, 在服刑期间犯下。

后者在严格的条件下服刑。

被认定为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并从普通监狱和轻监狱转出的罪犯也在严格的条件下服刑。 处罚条款。

在未成年人逗留期间 对条件严格的罪犯,在对未成年罪犯采取适当的约束措施且未违反既定秩序的情况下,应计算其在检疫部门的停留时间和拘留时间。拘留,为此他受到纪律处分,被安置在惩戒室。

六个月后 在没有因违反既定服刑程序和认真工作态度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下,他们将被转移到通常的服刑条件下。

在不因违反既定服刑程序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下,以认真工作和学习的态度,以下从通常的服刑条件转为便利条件:

- 首次服刑的男性罪犯,以及所有类别的女性罪犯 - 服刑至少三个月后;

- 以前服过刑的男性罪犯 - 服刑至少六个月后。 为假释做准备 罪犯从便利条件转为优先服刑条件。

被认定为长期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罪犯,由普通服刑转为严格服刑; 从轻量级到普通或严格,从优先级到普通。 重新转为普通条件和便利条件的方式相同,转为优惠条件的则不得早于返回便利条件后六个月。 正常情况下服刑的罪犯住在宿舍里。

他们被允许:

- 每月将个人账户上可用的资金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金额为最低工资的 5%;

- 一年中有八个短期日期和四个长期日期;

- 一年内收到八个包裹或转运和八个包裹。

在较轻条件下服刑的罪犯住在宿舍。

他们被允许:

- 每月将个人账户上可用的资金用于购买食品和必需品,金额为最低工资的 10%;

- 一年内有 XNUMX 次短期访问和 XNUMX 次长期访问; - 根据管理部门的决定,可以在教育机构之外进行长期访问。 以优惠条件服刑的罪犯通常住在教育殖民地之外的宿舍,但在殖民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

68. 适用于教育殖民地的奖励措施和惩罚措施

以良好的品行、认真的工作和学习态度, 积极参与业余组织为在教育场所关押的罪犯而开展的工作,并提供奖励措施 成年罪犯也可以采用以下激励措施:

- 授予在教育区雇员陪同下参观教育区以外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的权利;

- 授予在父母、替代他们的人或其他近亲的陪同下离开教育群体的权利; 在这两种情况下,离开教育殖民地的时间都不能超过 8 小时;

- 提前从纪律处释放;

- 提前从严格的服刑条件转为普通的服刑条件。

所有这些措施都有 高度激发罪犯良好行为的能力。 前两个对一般来说对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以及访问教育殖民地以外的其他娱乐场所表现出兴趣的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吸引力。 第三项鼓励措施包括免除最严厉的纪律处分之一。

当罪犯被赋予权利时 参观教育聚居地外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由聚居地的雇员陪同,并有权在教育聚居地外的父母、接替他们的人或其他近亲属的陪同下,穿便服。

禁止参观 罪犯在夜间进行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退出时间 教育殖民地外由殖民地负责人设立,不得超过8小时。

惩戒隔离人员提前释放形式的激励措施,考虑到未成年犯的心理,鼓励其主动悔改,重回矫正之路。

对于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可对关押在教育集中营的罪犯适用以下类型的处罚: 1) 训斥;

2) 最高为最低工资两倍的纪律罚款;

3) 剥夺看电影的权利一个月。

丧失看电影的权利 一个月之内,它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了切实的影响,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加强纪律的手段。

被判有罪,被安置在纪律牢房中, 禁止长时间访问、电话交谈、购买食品和必需品、接收包裹、转运和包裹、使用棋盘游戏和吸烟。

他们有权享受每天 2 小时的步行。

所有其他类型的处罚可能适用于他们。

抢先版 教育群体的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可能会出于鼓励或医疗原因使用来自纪律隔离者的信息。

69. 被定罪者在教育集中区被遗弃并在他们达到成年年龄后被转移到教养区

年满 18 岁的罪犯通常会留在教育集中营,但不会超过 21 岁。

已满 18 岁的定罪罪犯被转移到教育殖民地的一个孤立部分,作为一般制度的惩教所(如果有的话)或一般制度的惩教所,继续服刑。

这是由于多种原因。

首先,将 当一个被定罪的人被转移到惩教所时,他的惩戒条件会恶化。 他发现自己属于具有更顽固的反社会属性的成年罪犯。

其次, 罪犯再教育过程的连续性被打乱:他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从一个殖民地转移到另一个殖民地,使新的惩教机构的管理人员熟悉他的个性特征,以便他进入一个新团队。

第三, 罪犯的普通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连续性被打乱。

最后,环境的变化和既定的生活方式往往对犯人本人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他经常变得痛苦,对纠正措施不太接受。

注意到的负面影响 情况因对罪犯产生影响而恶化,而罪犯通常处于短期地位。 长期以来,这一类罪犯特别难以矫正影响。

留在教育集中营的罪犯须遵守为少年犯规定的服刑条件、食品标准以及物质和福利规定。

在教育殖民地 可以设立隔离区,作为一般制度的惩教所,用于维持服刑期间年满 18 岁的罪犯。

教育机构中年满 18 岁的罪犯的遗弃是根据经检察官批准的教育机构负责人的决定进行的。

转让原因 年满 18 岁的罪犯,从教育集中营到一般政权的教养区,是他们在服刑期间行为的负面特征。

转移的无可争辩的基础是对恶意违反既定服刑程序的处罚。

但是,这不是强制性的。 一个罪犯的负面特征可以通过以下事实来确定:他允许违反既定的服刑程序,即使它们不是恶意的, - 逃避学习,不诚实地对待工作,并对其他罪犯产生负面影响.

将年满 18 周岁的罪犯移送管教所的决定,由法院作出。

将 21 岁的罪犯从教育监狱转移到惩教所的基础正是这个年龄的成就。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和个性特征并不重要。

70. 以军事服务限制形式实施惩罚的程序和条件

服兵役限制 根据合同被任命为军人,为期一段时间 三个月到两年 犯有危害兵役罪,以及代替劳动教养。

不迟于三天 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后,军事单位指挥官发布命令,宣布根据什么理由以及在多长时间内不将罪犯提升到下一个军衔,多长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以及从犯人的金钱维持费中扣除多少金额。

3天内执行判决 军事单位指挥官有义务通知作出裁决的法院。

法院判决确定的扣除额 被定罪军人的货币津贴是从官方工资、军衔工资、每月津贴和其他津贴以及其他额外的货币支付中计算出来的。 后者尤其包括一年的一次性货币报酬、主要假期的经济援助、服务强度的季度奖金和服务年限的月度奖金。

不扣除儿童津贴以及与服装、交通、保险、疗养院和其他军事人员支持有关的补偿金。

同时 服刑时间不会暂停总服务年限,这赋予了退休金和其他社会福利和津贴的权利,特别是军人工资的月度和其他百分比奖金,季度和年度一次性金钱奖励, 公寓的优先级。

谴责限制的事实 服兵役不是解除军人服役或降职或军衔的依据。

他还 不干涉 由相关授权指挥部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的某些罪犯移动:出差、转移到其他职位和新的服务地点 永久或暂时。

军事指挥部 也被赋予了权利 自行决定,按照服刑顺序,将服刑期间的被定罪人调往与人事领导(下属)无关的岗位。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以限制服兵役形式执行刑罚:

- 提前释放刑期;

- 处罚期限届满;

- 限制服兵役的军人,经模范行为和认真履行职责证明其改正的,部队指挥官可以向法院提出有条件提前解除处罚或更换未服役部分的建议以较轻的惩罚形式进行惩罚。

被定罪人实际服满一半以上的,可以有条件提前解除服兵役,实际服满1/3以上的,可以用较轻的刑罚代替。句子。

第七十一条

逮捕包括将罪犯关押在与社会严格隔离的条件下,拘留期为一到六个月。

对被定罪的军事人员实施逮捕形式的惩罚是针对违反既定服役秩序的罪行, 军人犯下的罪行:

- 应征入伍;

- 根据合同服务;

- 军事训练期间的预备役公民;

- 俄罗斯联邦国防部军事建设分队(单位)的建设者。 被判处逮捕的军人,在看守所或者驻军看守所相应部门服刑。

军事人员 被判处逮捕的,必须在收到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的命令后 10 天内送至警卫室执行逮捕。

军事人员 被判逮捕的人押送看守所。

应该注意的是,警卫室旨在维持各种类别的军事人员,而不仅仅是以逮捕的形式服刑。

分别在警卫室 军人根据纪律程序被拘留并由军事法庭判处逮捕,军官中被定罪的军人与其他类别的被定罪的军人分开关押。

被定罪的士兵, 准尉、见习生、中士和工头等军衔与被定罪的军事人员分开存放。

应征入伍和被判逮捕的人与根据合同服役的军事人员分开关押。

被定罪军人的法律地位:

- 他们可以免于履行民事和军事职责;

- 一般服兵役期间的服刑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是,对于在服兵役期间表现出模范行为的罪犯,可以例外,即按照奖励措施的适用顺序由卫戍首长,逮捕服刑时间计入服兵役期限;

- 服逮捕的时间不计入下一个军衔的服务年限;

- 仅根据军衔按照工资数额支付金钱生活费;

- 在执行逮捕期间,罪犯不能被转移到新的服务地点并被开除服兵役,但因健康原因被宣布不适合服兵役的情况除外。 允许犯人: 阅读法规、军事教育文献并收听广播。 军官牢房没有上锁; 他们提供床上用品。 他们可能会获得额外的餐点,但需付费。

对于模范行为,以下激励措施可适用于罪犯:

1)感恩;

2) 早日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服兵役期间执行逮捕时的刑罚。

直至规定的处罚期限届满 军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被开除服兵役。 在这种情况下,军事单位的指挥官向法院提出一项规定,以较轻的惩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或免除惩罚。

72. 在纪律部队中以拘留形式实施惩罚的程序和条件

军事纪律部队实行拘禁处罚的程序和条件

对以下两类军人处以拘留在纪律部队中的处罚,为期三个月至两年:

- 通过征兵服兵役;

- 根据合同在私人和中士的职位上服兵役,如果在法院判决时他们没有服满法律规定的征兵服务期限。

适用于案例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关于制裁规定的反服兵役罪的条款,以及当罪行的性质和犯罪人的身份表明有可能取代不超过两年,将被定罪的人留在纪律部队,任期相同。

被定罪的士兵 维持在纪律部队,在专门为此目的设计的单独的纪律营和单独的纪律公司服刑。

犯人被送 在法院判决生效并收到法院执行命令后,被押送至受护送的纪律部队。

罪犯行为背后 进行持续监督,以排除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能性,确保为他们的惩戒、军事训练和教育以及罪犯本人和军队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的条件。

处罚期间 所有罪犯都穿着为特定纪律部队设立的相同制服和徽章,并担任士兵(水手)职务,无论其在定罪前的军衔和职位如何。

但是,被定罪的军人的通信不会受到审查。

每月为被定罪军人提供两次为期四小时的与亲属和其他人的短期探视,以及为期三天的长期探视,一年四次。

与配偶一起提供长日期 (配偶)和近亲,并经纪律部队指挥官许可 - 与其他人。

探视期间,被定罪的人与被点名的人一起住在军纪队的专门配备的房间内,也可以由军纪队的指挥官允许他在校外居住。 长期探视期间,罪犯应当解除兵役、工作和职业。

此外,为了获得法律援助,被定罪的士兵有权会见律师或其他被授权提供法律援助的人。 应罪犯和被点名人员的请求,在纪律部队人员可以看到但不能听到的条件下,可以私下探视。

被定罪的军人可以接收和发送的信件和电报的数量不受法律限制。 但是,罪犯必须在纪律部队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打开收到的信件。 在这种情况下检测到的禁止附件将被撤回。

73. 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俄罗斯立法规定了免于处罚的理由,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 其他法律行为规定了免于刑事责任的某些理由,此类规范性行为包括:卫生部的规定、总统赦免某人的法令以及国家杜马关于大赦的决定等。也包括在这些规范性法案中。

刑期释放的理由是:

(一)服刑期;

2) 法院判决撤销,案件诉讼程序终止;

3) 有条件提前解除刑期;

4) 以较轻的刑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

5) 赦免或特赦;

6) 重病;

7) 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 因此, 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者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强制劳动、劳教、限制自由、逮捕、拘役、限制服兵役、拘役的军事纪律处分刑期最后一日终止。

被判处限制自由、逮捕、剥夺自由一定期限的,在刑期末日上半期释放。 刑期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结束的,被定罪人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的前一天释放。

计算期限时 以月为单位的处罚,截止到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如果该月份没有相应的日期,则截止到本月的最后一天。

发布时 应向罪犯发给他的财物和贵重物品、个人账户上存储的资金、个人文件和证券、有关其劳动活动的文件以及释放证明。 后者分为三种类型:“A”表格发给因生产终止而被释放的罪犯。 “B”表发给持有执行令的罪犯; 表格“B”- 其余所有内容均已发布。

护照、工作簿和养老金证书都发给了他手中的犯人。

提前释放刑期 是在收到相关文件的当天发出的,如果文件是在工作日结束后收到的,则在第二天的早上发出。

被谴责,被释放 因被撤销刑期执行,该机构负责人代表国家正式道歉,并解释恢复在执行期间丧失的财产、劳动、住房等权利。

被定罪的军事人员免于进一步 因生病而不能服兵役的情况下服刑。 惩罚中未服刑的部分可以用更从轻的惩罚来代替。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开除服兵役的罪犯,也可以进行同样的替换。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免于服刑是合理的,并且符合刑法的目标和宗旨。

第 74 条

释放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在案件终止后撤销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许多法规都有规定,这些法规包括《刑法典》、《刑法典》以及相应的一些附则:卫生部,最高法院的决定。

在实践中,虽然很少见,但也有案例 当一个人在服刑期间被法院判处的刑罚中被确定为无罪时,对公民犯罪的不正当定罪。

因此,法律规定 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之一,法院的判决随着诉讼程序的终止而无效。 在此基础上免于处罚意味着对被不合理定罪的人进行改造。 它由执行处罚的机构在收到作出该决定的法院的裁决副本后执行。

这个定义 (法令)应附在罪犯的个人档案中。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立即释放,并恢复一切权利。

对被无理定罪和服刑部分刑期的人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害不大可能得到全额赔偿。

虽然 为此,国家正在尽一切可能。

释放后,因调查、初步调查、检察院和法院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必须予以赔偿,特别是:

- 被无理定罪的人必须恢复他以前的权利,例如,在他以前的职位、特殊、军事或荣誉军衔、阶级军衔、失去住房的权利、归还国家奖励的权利;

- 必须就不正当定罪造成的损害向他支付物质补偿,例如,对收入损失、养老金和福利、根据法院判决收取的款项以及没收财产的补偿。 因与刑事案件终结有关的宣告撤销刑罚被解除刑罚时,为恢复当事人名誉,不仅书面说明解除理由,而且正式赔礼道歉。代表国家。

根据本次改造免于豁免 在此基础上,应区分重审案件中的释放与服刑与上级法院(地区、地区、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减刑。最初由下级法院判决确定的刑罚。

在这种情况下,释放 于最后裁定本案的法院所确定的刑期届满后,按照一般程序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执行的刑期超过改判后的刑期,被释放人有权获得部分损害赔偿。

例如,在服劳教时,不合理的扣减工资的金额,退还给他。

因此,刑事责任免除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75. 假释释放

为了在法院指定的刑期之前从剥夺自由的地方释放,被定罪的人依法享有以下机会:赦免; 大赦; 准予假释; 因健康原因豁免。

该法的规定对监狱系统的所有当局和机构都具有约束力。

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假释:罪犯本人; 他的律师或法定代表人(对于被定罪的少年,父母或监护人之一可以是法定代表人)。

成年罪犯的亲属无权申请假释。 但是,他们可以为囚犯提供其他支持,这将在下面讨论。

假释申请书送交服刑地法院。 假释申请的决定由法官单独考虑申请作出。

但是,在准备假释程序时,有必要考虑到被定罪人正在服刑的机构的具体特点。 假释决定由服刑地法院作出,影响法官决定的主要文件是惩教所对罪犯的描述。

如果罪犯有未尽的处罚,那么他就没有机会有条件释放。 必须取消指控。

如果亲属收集了在考虑申请时可以考虑的证明,则可以为罪犯提供支持,即: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有未成年子女供养; 任何准备在释放后雇用被定罪人员的组织的证明(此类证明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如果主管部门建议提供它,最好尝试满足此要求,特别是因为它不施加任何义务潜在雇主); 需要他精神和物质支持的父母或其他近亲的健康状况; 罪犯的健康状况。

如果刑期很短,或者如果罪犯因某种原因从一个监狱转移到另一个监狱,你需要知道,新的法律规定只需要服刑赋予罪犯权利的那部分刑期假释。

此外,根据新法律,在服完赋予罪犯假释权的刑期后,该机构的行政部门有义务主动启动这一程序。

一旦服刑人员出现申请假释的可能性,惩教机构负责人有义务研究其个人档案并组建假释委员会。 该委员会仅由惩教人员组成,并且只是一个咨询(针对法院的决定)机构。

委员会起草并向法院提交假释申请。 惩教所的负责人拥有很大的权力。 因此,他可以向法院提交这样一份陈述,其中没有关于罪犯假释的建议。

法官可以拒绝假释或释放正在服刑的人,既可以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不强制执行此类义务。

76. 免除与用更人道的惩罚代替未受惩罚部分有关的惩罚

用更温和的形式取代未受惩罚的部分 惩罚包括将被定罪者从法院判处的刑罚中释放出来,同时任命另一名较轻的刑罚代替未受刑的部分。

同时,一个人可以完全 或部分免除其他类型的惩罚。

有关机构适用 仅适用于以限制自由、拘留在纪律军事单位或因轻微或中等严重程度的罪行而被监禁形式服刑的人。

更换未维修的零件 考虑到该人在服刑期间的行为,从轻处罚。

它的意思是, 该制度只能适用于具有积极特征的罪犯。 正式基础与不离开有关 不超过所判刑期的1/3。

法律规定,在更换时,法院可以根据第 44 条规定的刑罚种类选择较轻的刑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

比监禁还温柔 一定期限内,除无期徒刑和死刑外,都是刑罚。 然而,不应从字面上理解这条规则。

首先,新的刑罚不能剥夺自由,只能是主刑。 不能指定附加惩罚而不是主要惩罚。 不得以罚款代替监禁。

代罚 不能剥夺担任某些职位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因为这是在特定情况下任命的。

什么时候,给定性质 и 公共危险程度 关于所犯罪行和犯罪者的身份,法院承认不可能保留担任某些职位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被释放的人不能被任命担任某些职位,在军事处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在实行服兵役限制和从剥夺自由场所释放后被关押在纪律部队中之后,一个人不能成为军人。

基于使用有关机构不应以任何方式恶化被释放者的处境这一事实,不可能指定逮捕这样的惩罚来代替,因为服刑的条件要严格得多比在惩教殖民地。

结合上述情况,应当认识到,在用较轻的处罚代替处罚时,可以分配强制性工作、矫正劳动和限制自由,而不是剥夺自由。

代罚的刑期不得超过未服刑的剥夺自由刑期。

以较轻的刑罚代替未服刑部分的罪犯出狱程序与假释程序相似。

因此,在教养机构收到法院判决减刑的判决后,该人将以与假释相同的方式从教养机构释放。

77. 因特赦或照料而被定罪的人获释

根据大赦或赦免法案释放罪犯由一些规范性法案规定,并以 1993 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特殊方式执行。

赦免执行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联邦各主体设立赦免委员会的提议。

总统令指定了该法案适用的具体人员。

大赦是最高权力机构的规范行为 - 国家杜马 - 关于一次性释放某一类罪犯的刑事处罚。

大赦法 通常与国家的重要日期或重大事件有关。

特赦法令规定 它适用的人员类别,并指出哪些类型的减轻被定罪或被告人命运的措施适用于某些类别。

完全免除惩罚最常适用于犯下危险性较小的罪行并在国家面前有功绩的人(退伍军人、获得勋章的人),或 I 类和 II 类残疾人、有年幼子女的妇女。 对其他罪犯,或多或少地减刑。

每个大赦都包含一个列表 它不适用于的罪犯类别。 通常这些人是不止一次被定罪的人,犯下了最危险的罪行,已经被特赦释放但随后再次犯罪的人,以及恶意违反服刑制度的人。

豁免的具体理由 根据大赦法案,执行处罚的机构行政部门的个人决定,经处罚执行部批准并经相关检察官批准,或特别设立的委员会的个人决定,其中包括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司法。

赦免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联邦各主体设立的赦免委员会的提议进行的。 在他的法令中,指定了该法案适用的特定人员。

原谅脸的举动, 犯了罪的,可以免去继续执行刑罚,或者减轻或者减轻刑罚。 与此同时,服刑人员的赦免行为可能会消除犯罪记录。

可以请求赦免 罪犯本人、他的律师、亲属和其他人。 但是,请求赦免的,必须由执行处罚的机关或者团体提出。 通常,此类请愿书会发送给已证明自己已改过自新并至少服完所判刑期一半的人。

如果请求 令人满意的是,俄罗斯总统的赦免令宣布被判处死刑。 释放的理由在释放时发给该人的文件中说明。

关于驳回罪犯的申请 它还宣布了他签署的内容。 一般来说,重复的赦免申请可以在不少于六个月后提出,对于被判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人,可以在上次申请被拒绝之日起一年后提出。

78. 因疾病或残疾免除处罚

这种免于处罚的规定在艺术中确立。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1 条描述了三种情况:

- 因严重精神障碍免除处罚;

- 免除与其他严重疾病有关的处罚;

- 免除因疾病使他们不适合服兵役的军事人员的处罚。

有不同的豁免理由 法律从惩罚中约束各种法律后果。 所有这些因病免刑案件的共同点是,这种疾病发生在一个人犯罪之后,包括在服刑期间。

法律规定 患有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的罪犯从服刑中获释。

严重精神障碍 或其他严重疾病使犯罪者无法参与侦查行动和行使保护或服刑的权利。 对犯下罪行并随后患上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严重疾病的人免于惩罚,主要是实施艺术中所载的人道主义原则。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7 条。

除俄罗斯联邦《刑法》外,《刑事诉讼法》对免除处罚问题作出了规定。

卫生部批准的疾病目录 и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并且在所有殖民地和法院都可用。 6 年 2004 月 54 日第 XNUMX 号政府令《关于因病提审服刑人员体检的规定》批准了因病提审服刑人员体检规则、妨碍刑罚的疾病清单服刑。

解放的概念 因病服刑的人由执行判决的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委员会的结论提交法院。 呈件、医疗委员会的结论和罪犯的个人档案被送交法院。 提交的材料必须包含描述罪犯在服刑期间行为的数据。

当患有精神疾病时, 剥夺被定罪者认识到其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或对其进行管理的机会,无论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服刑期间的行为如何,被定罪者都将被释放和其他情况。

对于这些人,法院可以指定 强制医疗措施。

当患有另一种严重疾病时,法院会考虑疾病的性质 疾病、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罪犯的身份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

对于被拒绝的罪犯 在病假期间,如果病程恶化,材料将重新送交法院,无论何时拒绝。

79. 基于其他理由的刑期释放

这种规范早已为俄罗斯刑法所熟知,但它始终规定了免除刑事责任的人的类型。 1996 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原始版本(第 77 条)规定了相同的法律结果。 然而,8 年 2003 月 161 日第 77-FZ 号联邦法律改变了立法者的立场,废除了 Art。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 条,并由第 80.1 章补充。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 XNUMX(新型免除处罚)。

法律规定以下依据作为免除 Art. 处罚的依据。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0.1 条:犯罪人或犯罪行为本身因形势变化而丧失公共危险迹象。

最典型的基础 这种类型的解放是通过情境的改变来实现的,结果是一个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他所犯下的行为失去了他的社会危险性。 后一种情况很少见,并且与这种客观变化有关,虽然它们不会导致该行为非刑事化,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需要重新评估其公共危险程度。

例如,在伟大卫国战争结束后,随着食品卡的废除,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伪造食品卡不再被认定为欺诈。 在文献中,情况的变化被解释为整个国家的客观变化和地方性、地方性的变化,例如,滥用职权的企业被清算。

最常见的物种 如果情况的变化仅涉及犯罪者,则可以免除处罚。

这个机会打开 如果此人的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工作变动、入伍或退伍。

有了以上所有 在理性法中,法院宣告有罪判决,处以刑罚,并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免除有罪者的刑罚。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法立法 允许因服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而被释放的可能性。

在这些理由中 首先是刑法的变化。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 条,消除行为的犯罪性、减轻处罚或以其他方式改善犯罪人地位的刑法具有追溯效力,即它也适用于人服刑。

如果新刑法软化 对一个人正在服刑的行为进行处罚,则该处罚在新刑法规定的限度内减轻。

因颁布刑法而被免刑, 具有追溯效力,根据刑事诉讼立法的规范,由法官在执行地点执行处罚,应被定罪人的请求或检察官或负责执行机构的建议的惩罚。

释放服刑的依据也是对有年幼子女的已定罪妇女推迟服刑。

80. 对被定罪的孕妇和有孩子的妇女缓刑

在教养所服刑的被定罪的孕妇和有孩子的妇女可能会被法院批准在怀孕期间推迟服刑,直到孩子年满 14 岁。

延迟服务 对因对人犯下严重特别是严重罪行而被定罪五年以上的妇女不予处罚。

立法没有规定允许延期服刑所需的期限。

惩教署 独立决定何时可以提出对有未成年子女的被定罪妇女进行缓刑。

延迟条件是 教养机构行政部门确信该妇女已达到必要的教养程度,可以自由生活。 被定罪的妇女或亲属必须有住房 以及确保她与孩子正常生活的其他条件。

如果被定罪的妇女与家人同住 或与亲属一起,法律要求获得家人或亲属的书面同意,才能接受罪犯与孩子独立生活。

惩教署 向法院提交一份文件,其中附有被定罪者的特征,亲属同意接受她和孩子,为他们提供住房并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的证明,或证明住房的可用性和她必要的生活条件,怀孕的医疗报告或孩子存在的证明,以及罪犯的个人档案。

惩教机构的行政部门在收到法院关于对罪犯延期服刑的判决后,将其释放。

在抵达之日起 3 天内,她的签名将出现在监狱检查处。

罪犯独立前往居住地,费用由国家承担。

刑侦监察机关收到法院缓刑裁定书副本,对罪犯立案并监督其行为, 3天内通知 到被定罪者获释地点的惩教机构。

未到时 两周内定罪 监狱检查部门进行初步搜查活动,如果没有找到结果,则宣布对罪犯进行搜查。

屡次违反公共秩序 或劳动纪律处分,如果第一次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或逃避抚养和照顾孩子,监狱检查宣布警告罪犯。

如果罪犯遗弃了孩子 或者继续逃避抚养的,监狱监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取消缓刑的建议。

如果罪犯在没有正式遗弃孩子的情况下将孩子留在妇产医院或转移到孤儿院,则被视为逃避抚养孩子, 如果他过着反社会的生活方式 未从事抚养、照料、留给亲属、他人、失踪等逃避抚养行为。

81. 协助惩教机构在被释放修道院的劳动和家庭设备中的管理

这个问题受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立法、监狱法、劳动法、住房法以及重要的附则的约束。

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的每个公民都有工作和住房的权利,但不幸的是,这些宪法规范经常被违反。 从拘留场所释放的人被剥夺了权利。

目前有条件 社会不稳定,失业率上升,从惩教机构释放的罪犯经历了重大困难,特别是在就业和家庭安排方面,这往往促使他们犯下新的罪行。

监狱管理 机构、地方内政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大量准备工作,为释放罪犯做准备。

不迟于逮捕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或限制或剥夺自由期限届满前六个月 关于那些被判处长达六个月监禁的人 判决生效后,该机构的行政部门通知地方当局和被定罪者选定居住地的联邦就业服务处,告知他即将获释、是否有住房、他的工作能力和可用的专业。

对于被判刑的未成年人, 没有父母或与他们同住的其他人,以及父母被剥夺了父母权利的未成年人,执行惩罚的机构的行政部门将此类信息发送给选定的空出永久居住地的少年事务委员会登记监护权或监护权。

第二组和第三组残疾人、60 岁以上的男性和 55 岁以上的女性,应他们的要求并根据机构管理部门的建议,由社会保护机构送往残疾人和老人院。

准备释放的直接阶段开始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以规定的形式从罪犯那里获取一份陈述,他在其中指出他需要什么样的帮助。

基于这一声明,政府 机构向内政机构发出请求,询问罪犯是否有可能在选定的居住地居住。

如有必要,信中还要求通过市长办公室或地方行政部门解决为罪犯提供住房和工作的问题。

如果被释放的人不需要帮助,则不会将申请发送给内部事务机构。

经常发生的情况, 当从那里收到有关被释放人员无法在所选居住地进行劳动和家庭安排的答复时。

在这种情况下,首席检查员 告知罪犯劳动家事安排,征得罪犯同意,采取措施解决异地劳动家事问题。

因此, 监狱机构的管理有助于改善被释放人员的状况。

82. 为释放密友提供帮助

限制自由、逮捕和监禁是可以在居住地以外执行的刑罚。

被适用缓刑的妇女有遵守公共秩序和劳动纪律的义务,照顾孩子和抚养孩子。

对于违反这些职责的行为,监狱检查部门会向她发出警告。

如果罪犯遗弃了孩子,或者不顾警告继续逃避抚养和照顾孩子,她居住地的监狱检查向法院提出取消缓刑和执行处罚的建议,或者它未服务的部分。

提交材料应当附有缓期执行的法院裁定书副本。

自己行为不检点 或劳动纪律,其中涉及行政或纪律处分的应用,如果它们与未能履行与孩子有关的义务无关,则不能作为取消延期的依据。

但是,一旦孩子年满 14 岁 应考虑被定罪人在缓刑期间的行为,并结合其他情况(所犯罪行的公共危险性的性质和程度、妇女对抚养孩子的态度、服刑期和未服刑期)当惩戒检查向法院提交释放被定罪者的建议时 服完剩余的刑期 或者将剩余的未受刑部分从轻处罚或者送管教。

被定罪,从这些类型的惩罚中释放出来, 乘坐客运列车的刚性普通车厢和客运轮船的三等舱可免费前往居住地。

孕妇从第5个月开始 孕妇和 16 岁以下儿童、2 岁以下未成年人、残疾人和病人可获得二等车厢或二等舱的车票。

如果这个方向没有铁路或水路交通,那么那些被豁免的人会得到一张飞机票或公共汽车票。

对于旅行时间 他们获得食物,并且在缺乏季节性服装和购买资金的情况下,由国家出资购买服装。

如果罪犯个人账户上没有钱,他可能会获得一次性现金津贴,金额相当于一份最低工资,而从教育殖民地释放的人则可以获得相当于两倍最低工资的一次性现金津贴。

在特殊情况下,被定罪的人 居住地或者工作地附近经济困难的,可以由监察机关或者执行刑罚部门补发 高达最低工资的 1/10 的一次性津贴。

释放因健康原因需要外部照顾的罪犯、孕妇和有幼儿的妇女以及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时,该机构的行政部门会提前通知亲属或其他人。

第八十三条

服完刑事刑罚的公民有权, 为俄罗斯联邦公民设立。 对于被释放的公民来说,特别重要的是工作、住房和接受社会援助的权利。

练习秀 从教养机构释放的人更愿意在没有国家机构帮助的情况下自己找工作。

为此,您需要联系就业中心 在居住地。 根据俄罗斯联邦内政部和俄罗斯联邦就业服务局28年1992月XNUMX日的联合指示,刑满释放人员享有优先就业权。

申请就业服务的公民, 必须提交护照和教育文件。 如果没有护照,必须先到警察局领取。

另外赠送作业本, 如果缺席 - 最后工作地点的证明。 从剥夺自由场所释放的人还需提交释放证明。

申请的公民被选为工作 并在征得他的同意后,发出一封推荐信或介绍信,他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到场登记。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聘用,人事部门必须在推荐书脊上以书面形式证明拒绝的理由,并盖章证明。

这份文件被退回就业服务处, 谁正在寻找另一份工作。

鉴于该国许多地区都存在失业问题,如果就业遇到困难,免除失业救济金的人的权利就会出现问题。

领取失业救济金 被释放者必须有惩教机构开具的收入证明。

身体健全的残疾人 对某些类型的工作有医疗限制的人必须持有 VTEC 或医疗控制委员会颁发的推荐工作类型的证书。

失业救济金的数额取决于罪犯服刑期间的工资,但无论如何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

福利金一直支付到就业问题解决为止, 但不超过12个月, 法律规定的除外。

解放公民, 定罪前有住所的,经居住地居民同意登记,可以自由返回原居住地,不分犯罪性质、刑期、定罪次数和罪数。释放的理由。

取消基于犯罪记录的 propiska 限制并不意味着获释人员有权在俄罗斯任何地方居住。

在一些大城市, 限制以前没有住在那里的新来的公民的登记(propiska)。 它们与犯罪记录的存在无关,它们关系到所有公民,只是由于这些大城市的过度拥挤造成的。

因此,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结婚的人,无论被捕前住在哪里,都可以与配偶一起登记(登记),当然要征得居住在这个居住区的所有人的同意。

84. 对免于处罚的人的控制

控制在巩固结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和防止再犯。

目前的刑事立法规定了四种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控制。

对于军事人员,控制 由军事单位和机构指挥执行。 在这种控制过程中,将检查假释者如何履行法院赋予他的职责——不改变他的居住地、工作、学习,不去某些地方,接受酒精中毒、吸毒成瘾、药物治疗虐待、性病、为家庭提供物质支持等。

对于被判犯有严重罪行的人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两次以上或者在法院假释刑期满前从剥夺自由场所释放,在刑期未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成立。 它的成立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

如有需要,可每次延长 再过六个月,但不得超过为偿还或删除犯罪记录而规定的期限。

行政监察对象 限制的形式可以是在特定时间禁止离开房屋(公寓),禁止在区、市的某些地点逗留,禁止或限制在区外因私事离开的时间, 城市。 适用特定限制 每个人都由内政机构负责人全部或部分设立,具体取决于被监管人的行为、婚姻状况、工作地点和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情况。 内部事务机构可以根据受监督者的行为,考虑到他的个性、性质或工作安排的变化,改变限制(在减轻或加强的方向)。

控制 缓刑期间缓刑人员的行为由监狱检查机构进行,而军事人员则由其军事单位的指挥进行。

内务和司法机构其他部门的雇员可能参与控制的行使。

监狱检查对缓刑犯进行个人记录,并监督他们履行法院分配给他们的职责。

试用者必须报告 在监狱检查和军事单位关于他的行为的命令之前,履行法院分配给他的职责,在被传唤到监狱检查时出庭。

附条件定罪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移送。

如果附条件定罪的人逃避核实 监狱检查采取初步措施,以确定他的下落和逃避的原因。

法庭在判处附条件刑罚时,可以依法强制被附条件定罪的人履行某些职责。

85.执行死刑的一般规定

死刑 - 《刑法》规定的特殊处罚措施。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0 条规定,只有对侵犯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罪行才能成立。

在《刑法典》中,这项措施被列入五种罪行的制裁范围:谋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5 条); 侵犯政治家或公众人物的生命(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77 条),侵犯司法或初步调查人员的生命(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95 条); 侵犯执法人员的生命(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17 条); 种族灭绝(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57 条)。

加入欧洲委员会后 俄罗斯联邦签署了《欧洲保护人权公约》关于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的第 6 号议定书。 但本议定书经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批准并由俄罗斯总统签署后生效。 迄今为止,该议定书尚未获得批准。

2年1999月XNUMX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议了在俄罗斯适用死刑的可能性问题。

他承认,由于根据规定死刑作为制裁的条款被指控的人有权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0 条规定由陪审团审理他的案件,而且联邦的所有主体都没有设立此类法院,在不同地区受审的公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因此,宪法法院承认,在俄罗斯所有地区建立陪审团审判之前,俄罗斯联邦的任何法院都不能判处死刑。

死刑不适用女性 宣判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男子。

法律没有规定 必须执行判决的时间。 从它生效的那一刻起直到它被执行,通常会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以年计算。

宣判后 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穿着特殊的衣服。 罪犯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总统递交赦免请愿书。 赦免申请通过执行处罚的机构或团体的行政部门提交。

同时,暂停执行处罚,直至俄罗斯联邦总统做出决定。

如果被定罪的人拒绝提出呈请 在惩教机构行政部门的赦免下,在检察官的参与下起草了一项适当的法案。

然而,考虑 对被判处死刑的人申请赦免是强制性的,无论他是否提出申请。 关押罪犯的机构的行政部门有义务向总统办公室通报对考虑赦免问题很重要的新情况:罪犯患重病、犯下新罪行。

只有在关押被定罪者的机构的行政当局收到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结论后才执行判决 在没有理由就监督令中的法院判决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拒绝赦免的法令提出抗议的情况下。

86. 被判处死刑的法律地位

第一次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0 条规定了公民的生命权,并规定只有犯有特别严重的危害生命罪的人才能被判处死刑。

这样的法律公式表明,它不仅涉及艺术第 2 部分规定的谋杀。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5 条,但也涉及其他罪行,其目标之一是人的生命。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这项措施包含在立法者在不同章节中规定的另外四种罪行的制裁中:侵犯政治家或公众人物的生活(第 277 条), 侵犯一个人的生命, 司法或初步调查(第 295 条),侵犯执法人员的生命(第 317 条),种族灭绝(第 357 条)。 同时,在所有情况下,制裁都规定无期徒刑和一定期限(最多 20 年)的监禁作为替代。

对此,问题来了,这是否意味着在我国加入欧洲委员会的那一刻,死刑的执行就自动中止了。

自然地,通过加入现有组织, 俄罗斯 作为新成员必须承认其创始原则。

与此同时,一个新加入欧洲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可能与其他成员存在分歧,或者欧洲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是否应该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解决所有问题的问题出现了。

在《欧洲保护人权公约》中,与第 6 号议定书不同, 规定:“任何人不得被故意剥夺生命,除非是在执行法院对法律规定应判处死刑的罪行宣判的死刑时”(第 1 条第 2 款)。 这意味着公约本身与第 6 号议定书不同,原则上不排除任何欧洲国家保留死刑。

《刑法》规定 判处死刑的权利。 必须向他解释这些权利。

在判决生效之前和之后,罪犯都有权将必要的民法和婚姻家庭关系正式化。 这可能涉及遗嘱的执行、赠与协议、买卖、婚姻登记、承认自己是孩子(包括未出生的孩子)的父亲。

他可以签发授权书来处理他的任何事务。

为获得法律援助,罪犯有权会见辩护律师,即与律师或其他有权提供法律援助的人会面,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

死刑犯有权不受限制地收发信件。 发送和接收的电子邮件受到审查。

罪犯可以使用剥夺自由场所图书馆的报纸和书籍。

他们可以通过管理人员购买产品 剥夺自由场所商店的食品最高可达最低工资的 20%。 在判决生效之前,亲属可以在同一家商店为他们购买行政部门交给他们的转账。

刑罚生效后,罪犯每年可领一包或一包一包。

87.死刑的执行程序

死刑 是法律已知的最严厉的惩罚

死刑是由行刑队非公开执行的。

执行是在某些所谓的“执行”、审前拘留中心和监狱中进行的。

被判死刑的人有权利 对判决提出上诉。

但即使没有申诉,定罪的正确性也会受到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监督,他们就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发表意见。

向罪犯提出申诉,包括通过监督的方式,暂停执行判决,直到收到有关当局的答复。

判决生效后,罪犯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赦免请求。

如果他拒绝请求赦免,则在检察官的参与下制定适当的法案。

但无论是在写请愿书的情况下,还是在被定罪者拒绝的情况下,这个问题 俄罗斯联邦总统仍在考虑赦免。

在驳回所有申诉和赦免请求后,或者如果总统拒绝赦免被定罪者,则执行判决。

机构管理关押被定罪者的地方,有义务立即通知正在考虑赦免请愿书的当局,关于对考虑此类请愿书很重要的新情况——被定罪者的死亡或重病,犯新罪,改判或撤销判决。

被判处死刑的人必须定期接受检察官的探视。

在授予罪犯的权利中(应该向他解释),有必要列举使必要的民法和婚姻家庭关系正式化的可能性。 这可能与写遗嘱、登记结婚、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有关。

为了获得法律援助,罪犯有权会见律师,不受次数和期限的限制; 如果需要,这两个人 - 私下进行。 法律没有规定执行刑罚的期限。

带来判决 委托审前看守所特定工作人员或射击技术好、心理稳定的管控人员执行。

执行死刑 对于几名罪犯,它是在其他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分别对他们中的每一个人进行的。

行刑前,再次核实罪犯身份和是否有精神病。

被定罪人有精神障碍的,暂缓执行,并通知原判法院。

执行语句时,需要 检察官、执行死刑的机构负责人和证明死亡的医生在场。

拟定一份执行判决的协议,由所有指定人员签署。

机构管理, 执行判决的人,通知作出判决的法院,以及被定罪者的一名近亲。

尸体没有被释放埋葬,也没有报告埋葬地点。

88. 美国的执法

在美国,这种组合的情况相当复杂 在整个国家和各个州组织执行监禁的不同制度。

最常见的惩罚是 罚款、缓刑和监禁。

缓刑制度在本质上与俄罗斯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接近,就其实质内容而言,是一种与剥夺自由无关的刑事处罚。 缓刑的强制性条件 - 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在新犯罪的缓刑期间失败。

如果同时 缓刑后,罚款的判决生效,缴纳罚款也成为缓刑的条件。

此外,法院指定的替代缓刑条件可能包括:

- 为依赖罪犯的人提供物质支持,以及履行其他家庭责任;

- 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 认真工作,通过职业培训课程,以便随后从事合适的工作;

- 避免从事任何特定的职业、业务或工作;

- 避免访问某些地方和与某些人交流;

- 避免在未经特殊医务人员许可的情况下过量饮用酒精或麻醉品和其他受控物质;

- 避免持有破坏性装置、枪支或其他危险武器;

- 接受负担得起的医疗、精神病学或心理治疗(包括酒精中毒、毒瘾),并在必要时留在法院指定的机构。

如果罪犯在离境期间违反缓刑条件,则在缓刑部门的倡议下,法院可以做出以下决定:

1) 在延长或不延长期限、改变或不改变条件的情况下继续试用;

2) 撤销缓刑,另加适用于所犯罪行的刑罚。

美国最常见的刑事处罚 是一种惩罚。 罚款必须立即支付,除非法院在宣判时要求在特定日期前支付或制定分期支付时间表并附有具体支付日期。

罚款的支付被视为迟交, 如果其中任何部分未在到期后 30 天内支付,并且如果延迟超过 90 天,则视为未支付罚款。

被判罚款的人 认罚执行期有诚意者,得向法院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期限不超过二年,或免除未缴部分。罚款。

执行处罚 以剥夺自由的形式在美国的行政机构中进行,其系统包括联邦监狱、州监狱和地方(县市)监狱。

89. 在英国执行处罚

在英国执行惩罚的程序和条件是根据判例法和成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执行的。

在英国采取措施 与剥夺自由无关的包括缓刑、缓刑、为社会提供服务。

处罚目的 在他上任之前取得的成就。 刑事法庭或治安法庭可以在传讯后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内暂停判决。

另一种惩罚 监禁的另一种选择是缓刑。 法院考虑到刑事犯罪、犯罪者的身份和其他情况,签发缓刑令,根据缓刑令,被定罪的人将在缓刑局的监督下,期限由缓刑令确定(从一到三年)。

法院可以对被定罪的人施加义务, 这应该有助于他的良好行为和预防复发。 同时,罪犯有义务住在惩教宿舍、惩教中心或其他机构。

根据法庭命令 缓刑可能包括要求罪犯去日托中心。

如果违反缓刑条件,法院可以:

1)传唤罪犯;

2)发出逮捕令;

3)对被定罪的人处以罚款。

法院在确定被定罪人不再需要缓刑后,根据被定罪人或缓刑服务代表的申请,可以发出从缓刑转为有条件释放的命令(对于剩余的缓刑期) ),前提是在此期间没有犯下新的罪行。

一种严厉的惩罚形式 没有监禁的是“关于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命令,其中包括免费工作(40 至 240 小时)。

这个命令 经罪犯同意并在存在实际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任命。 命令的执行由缓刑服务执行。 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命令对其生效的罪犯有义务将居住地的变更通知缓刑服务机构,并在缓刑服务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时间执行此类工作试用服务。 工作还在继续 通常在一年内。

如果被定罪者未能遵守社区服务令的要求,地方法院或刑事法院可以对被定罪者采取惩罚性措施或其他措施,以及取消(根据法院的权限)此命令并去另一个惩罚。

英国监狱系统 由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组成。

地方监狱(县监狱、市监狱)关押候审和判刑的人。

此外,主要类别的罪犯在这里服刑:

- 被判短期监禁;

- 因不支付罚款、债务和其他轻微罪行而被定罪。

这些机构的网络 仍然相对较小(不到监狱系统的 1/4),但仍在继续增加,因为它比封闭式监狱花费更少,并允许囚犯与外界保持有益于社会的联系。

90. 在法国执行惩罚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

与英国不同,在法国,刑事、刑事诉讼和监狱规范的历史渊源不是司法先例,而是成文法和附则。

法国新刑法典下的刑事处罚制度 由三部分组成,侧重于按严重程度分类的犯罪行为:犯罪、刑事犯罪、刑事违法。

对于犯罪的实施,可以指定: 无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监禁或长达 30 年的监禁; 监禁或长达 15 年的监禁。

刑事犯罪需要纠正性惩罚:

1) 有期徒刑(不超过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五年、七年、十年);

2) 罚款;

3) 以晴天形式罚款。

实施刑事犯罪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罚:

- 美好的;

- 剥夺或限制权利。

罚款形式的罚款 在于被定罪者必须向国库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该数额的总额由法官任命的每日缴款乘以指定的天数确定。

每个罚款日的金额 考虑到被告的收入和义务来确定。 罚款天数的分配考虑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不超过 360 天)。

罚款总额 必须在与指定的罚款天数相对应的期限届满后支付。

全部或部分未付款 这一数额意味着被定罪者的监禁时间相当于未缴罚款天数的一半。 本案拘留是以监禁形式执行刑罚的方式进行的。

以工作表现形式的惩罚 不能违背罪犯的意愿或在他缺席法庭会议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任命。 从事公益性工作的期限不超过18个月。 它以完成全部工作而结束。 如有严重的医疗、家庭、职业或其他原因,可由被定罪人常住地执行刑罚的法官,或由执行刑罚的法官缓期执行法庭的。

考虑到有关夜间工作、卫生、安全措施、妇女和青年工作的法律和细则的规定,由罪犯从事公共利益工作。

下列类型的剥夺或限制权利可能会随着刑事犯罪的实施而发生: 1) 吊销驾照不超过五年; 2)同期禁止驾驶某些车辆; 3) 吊销驾驶执照最多五年的禁令,以寻求颁发新的权利。

法院可判处暂时剥夺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的惩罚(犯罪行为最高可达十年,刑事犯罪最高可达五年)。 暂时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意味着禁止担任公职。

作者:Kakovkina 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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