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一、犯罪过程:概念、本质、目的 刑事诉讼 - 专门组织调查机构、初步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以及其他参与者开展的执法活动。 刑事诉讼的概念与概念相同 刑事司法, 其中包括刑事案件的预审和司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5 条)。 刑事诉讼是国家执法活动的领域之一,即国家执法活动中的刑事诉讼功能。 这项活动旨在防止那些正在准备、披露和调查所犯罪行的人,根据案情解决案件,并确保肇事者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它的产生和进行与刑法的适用有关,因此习惯上称其为刑事程序。 与案件有程序利益或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目标的其他刑事诉讼参与者参与国家机关实施的刑事诉讼。 前者包括:被害人、民事原告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辩护人、民事被告人。 第二种是申请人、证人、专家、专家、证人等。此外,刑事诉讼程序可以被定义为法律的一个分支、一门学科和一门科学。 刑事诉讼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 - 一套管理活动的法律规则,旨在防止那些准备、披露和调查所犯罪行的人,根据案情解决案件,并确保犯罪者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刑事程序作为一门学科 - 关于刑事诉讼主要机构的知识体系。 刑事诉讼作为一门科学 研究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终止模式。 刑事诉讼的目标 (刑事诉讼法第 6 条): 1) 保护受害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 保护个人免受非法和不合理的指控、谴责、限制其权利和自由; 3) 刑事起诉和对有罪者的公正惩罚; 4) 放弃对无辜者的刑事起诉,释放他们的刑罚,让所有受到不合理刑事起诉的人康复。 2. 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来源: 俄罗斯联邦宪法; 刑事诉讼法; 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 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效力,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 它包含确定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最一般规定,涉及刑事诉讼领域中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 1 章和第 2 章)以及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司法权(第 5 章) )。 直接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法典来源是《刑事诉讼法》,由6部分19节56章组成。 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以及旨在规范这一活动的所有其他规范,不仅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而且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还包括复杂的法律中包含的个别刑事诉讼规范。 例如,26 年 1992 月 17 日的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的法律》包含关于司法独立、独立和不负责任、关于保障法官独立等的规定。 . 1992 年 12 月 1995 日的《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联邦法》规定了检察官办公室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其中包含对检察官办公室监督调查机构和初审机构执行法律的规定。在 4 年 15 月 2 日联邦法律“关于操作搜索活动”中,操作搜索活动的结果可以作为提起刑事诉讼的借口和依据,并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关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国际条约。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 条第 1991 部分,《俄罗斯联邦权利宣言》第 XNUMX 条第 XNUMX 部分)人和公民(XNUMX))。 3. 刑事诉讼法及其在其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刑事诉讼程序不存在于法律规定之外。 不受刑事诉讼法规范规范的刑事诉讼关系是不可能存在的。 考虑到受监管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定义刑事诉讼法 作为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在刑事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解决活动中受社会制约和受法律监管的公共关系体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并不相同。 如果说刑事诉讼是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和相互之间建立程序关系的活动,那么刑事诉讼法就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以及刑事诉讼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一套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简化了刑事诉讼活动,为其引入了严格的确定性,并将其置于国家的控制和保护之下。 这是通过制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模型)以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些参与者不遵守既定要求的情况下制定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最为密切,因为它确定了为实施犯罪而制定的影响措施的实施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部分地由刑法规范的内容预先确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关于犯罪要件的规范预先确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等)。 就其内容和目的而言,刑事诉讼规范与其他法律分支——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事法、国际法等的规范相关。例如,民法给出了“商业组织”、“法定代表人”等概念。此外,对于犯罪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如果在刑事诉讼的框架内无法解决,则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解决。 例如,行政法部分规定了区分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的标准。 刑事诉讼与国际法的联系体现在向其他国家提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以及解决引渡问题。 还应该再次回顾,国际法律规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渊源。 4. 刑事诉讼和行动搜查活动的比例 刑事程序与行动搜查活动密切相关,或者更确切地说,与行动搜查活动的结果密切相关。 行动搜索活动的结果 - 根据关于行动搜索活动的联邦法律获得的信息,包括正在准备、实施或实施犯罪的迹象、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犯罪的人员以及隐藏尸体的信息质询、调查或法庭(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6.1 条第 5 条)。 刑事诉讼活动和行动搜查活动都是国家旨在打击犯罪的各种执法活动。 然而,工人面临的任务 知道 (什么,在哪里,谁,如何,何时等)。 调查员的任务不仅是 知道 而且 证明 已知 证据。 调查人员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和方法开展活动,即具有程序性。 调查员和操作员面临不同的任务。 因此,解决这些任务以实现设定目标的技术和方法非常不同。 操作人员和调查员(进行调查的人)密切合作,但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工作,这决定了他们活动的性质。 操作搜索活动通常是 秘密, 不言而喻的性格。 作为其实施的结果,可以获得定向性质的信息。 实施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证据。 调查员不能进行行动搜索活动。 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的主体不仅可以是侦查人员,也可以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侦查主体。 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时空界限。 调查行动(除了对事件现场的检查)只能在刑事案件启动后直至初步调查结束时进行。 行动搜查措施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询问期间以及审判期间实施。 调查行动和行动搜索措施的协调应用确保了国家执法职能的成功实施。 五、刑事诉讼原则:概念、制度 刑事诉讼原则 - 这些是确定刑事诉讼在所有阶段、形式和机构的构建的主要法律规定,从而确保完成面临的任务。 原则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 它们代表了程序系统应该建立和运行的最一般的核心规定。 “目标”类别回答了活动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 “原则”类别回答了如何、以何种方式开展这项活动、在什么条件下等问题。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区分以下几点 的原则 刑事诉讼: 1) 刑事诉讼的合法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刑事诉讼法第 7 条); 2) 仅由法院执行司法(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7 条、第 118 条,刑事诉讼法第 8 条); 3) 尊重个人的荣誉和尊严(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1 条,刑事诉讼法第 9 条); 4) 人身不可侵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2 条,刑事诉讼法第 10 条); 5) 在刑事诉讼中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45、46、51、52、53 条,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 还必须牢记 20.08.2004 年 1 月 2005 日(自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生效)颁布的《关于国家保护受害者、证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者的联邦法》,该法确定了保护措施、提供保护的机构,以及申请保护制度的理由; 6) 住宅不可侵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5 条,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 7) 通信、电话和其他谈话、邮政、电报和其他通信的保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3 条,刑事诉讼法第 13 条); 8)无罪推定(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9条,刑事诉讼法第14条); 9) 当事人的竞争力(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3 条,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 10) 为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辩护权(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8 条,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 11) 评估证据的自由(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0 条,刑事诉讼法第 17 条); 12) 刑事诉讼的语言(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6 条,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 13) 对程序行为和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5 条、第 46 条,刑事诉讼法第 19 条)。 6. 刑事诉讼的阶段。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类型 刑事诉讼活动的本质在于,它不仅由一组行为组成,而且由一个有序的行为系统组成,该系统分为特定的阶段: 阶段, 作为一项规则,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通过该程序。 一个阶段连续替换另一个阶段。 阶段 - 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阶段,这些阶段因刑事诉讼程序的共同目标和刑事诉讼程序原则的统一而相互关联。 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目的、直接任务、主题、术语、内容和解决方案。 阶段的界限是在某一阶段产生和终止法律关系的某些法律事实。 刑事诉讼的阶段:1) 刑事诉讼; 2) 初步调查; 3) 为审判准备案件; 4) 审判; 5) 二审法院的诉讼程序(在上诉、翻案程序中); 6) 刑罚的执行。 此外,还有两个阶段:向监管机构提起诉讼,以及因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诉讼。 两者都被认为是例外的,因为在这些阶段的诉讼程序是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出现的。 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是审判阶段,因为只有在这里才能伸张正义。 在此之前的阶段,司法准备工作是分阶段进行的。 后续阶段控制着司法公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刑罚的执行创造条件。 刑事起诉 - 检方为揭露犯罪嫌疑人、被控犯罪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 5 条)。 刑事诉讼的类型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性质而有所区别。 刑事诉讼的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0 部分):公共、私人-公共和私人。 自诉案件 - 这些是第 115 条规定的轻微犯罪案件。 116、129、1,艺术的第 130 部分。 《刑法》第 XNUMX 条。 此类案件中的刑事案件仅应受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提起,并在受害人与被告和解时终止。 允许和解前将法院移至审议室作出判决。 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0 部分)仅应受害人的请求启动,但不得因受害人与被告的和解而终止。 所有其他刑事案件都归类为公诉案件。 此类刑事案件的立案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是初步侦查机关和检察官的责任。 7. 程序费用 程序费用 - 这些是法律规定的调查机构、法院在刑事案件诉讼期间进行初步调查的费用。 程序费用清单由艺术提供。 《刑事诉讼法》第 131 条。 程序费用包括: 1) 支付给被害人、证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专家、专家、翻译、证人的费用,以支付他们在诉讼地点出庭和住宿的费用; 2) 受雇并有固定工资的受害人、证人、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支付的金额,这些人是证人,以补偿他们在传唤调查机构所花费的时间里损失的工资,调查员、检察官或法庭; 3) 支付给没有固定工资的受害人、证人、他们的法定代表人的款项,这些人是证人分散他们日常活动的注意力; 4) 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职责而支付给专家、翻译、专家的报酬,但他们在公务过程中履行这些职责的情况除外; 5) 在律师通过任命参与刑事诉讼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支付给律师的金额; (六)物证保管、转交费用; 7) 在专家机构进行法医检查所花费的金额; 8) 按艺术第 1 部分规定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五项最低工资的每月国家津贴,暂时免职。 114 刑事诉讼法; 9) 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本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作为一般规则,诉讼费用由罪犯承担。 数名被告人在本案中被认定有罪的,应根据这些人的罪名、责任程度和财产状况,分别向其追讨诉讼费用。 在法律严格规定的案件中,程序费用由国家承担,即当刑事案件因被告无罪而终止时,如果被追回的人无力偿债。 与支付翻译费用相关的程序费用也由国家承担。 当被告在仅根据受害人的控诉而提起的案件中被宣告无罪时,法院有权将全部或部分费用强加给提起诉讼的控诉人。 8. 程序条款。 程序文件:概念、类型、分类 程序条款 - 为执行某些程序性行动设定的时间。 术语以小时、月和天计算。 条款-期间 给予过程主体选择程序动作的特定时刻的自由。 它们可以有条件地分为一定的(这么多小时、几天、几个月)和相对不确定的,它们的持续时间由“从”和“到”的限制来表示(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条款时刻 - 将程序性行为的产生与特定法律事实联系起来的程序性条款,而不是与时间段联系起来。 这种时期的一个例子是艺术第 1 部分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规定在提出指控后立即讯问被告。 计算条款的程序由艺术确定。 128 《刑事诉讼法》。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以下与日常计算不一致的规则: 不考虑时间段开始的第一个小时或第一天;天。 当期限以月计算时,期限于最后一个月的对应日到期,若本月无对应日期,则期限于本月最后一天结束。 如果期间结束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期间的最后一天为下一个工作日。 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构和官员的行动和决定通常记录在法律规定的官方文件中。 此类文件称为 程序。 根据法律性质,程序文件可分为两大类: 1.信息文件和证明文件。 2. 具有权威性和行政性的文件。 信息文件和证明文件。 这些包括协议、通知等(例如,应执行过程的机构的要求从国家机构获得的证书、审计报告)。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它们是程序机构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的法律行为。 他们通常陈述一个事实,描述具体程序行动的过程和结果。. 具有权力管理性质的文件, 其中记录了程序机构的决定,不仅反映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情况的存在,而且还包含权威性指示,是适用法律规则(法令、定义、起诉、判决)的行为。 9. 刑事诉讼中的改造 复原 - 这是获得财产损失赔偿、消除精神损害后果和恢复劳动、退休金、住房和其他权利的权利。 因非法刑事追诉给公民造成的损害,国家全额赔偿,不论调查机构、询问人、侦查人、公诉人、法院有无过错。 康复权主体: 1) 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 (二)因公诉人或者自诉人不起诉而被终止刑事诉讼的被告人; 3) 因无罪而被终止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2款第5、6、1、24款和第1条第4款第7款、第1款至第27款) ; 4)被定罪的人 - 在全部或部分撤销已生效的定罪判决和终止刑事案件的情况下; 5) 被实施强制医疗措施的人——如果法院取消了对该措施实施的非法或不合理的决定; 6)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非法采取程序强制措施的; 7) 因非法行为(不作为)和法院、检察官、询问者的调查员、调查机构的决定而受到损害的法人实体。 康复程序 包括以下行动: 承认康复权; 被更生者提出上诉,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付款决定。 承认康复权的程序形式是法院、调查员、审讯人员的决定(决定)。 同时,向更生者发出通知,说明损害赔偿的程序。 精神损害赔偿 有一些具体细节。 检察官代表国家,就给康复者造成的伤害向他正式道歉。 非金钱损失的金钱赔偿索赔可通过民事诉讼提出。 有关更生者被拘留、拘留、暂时免职、对他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对更生者定罪以及对其实施其他非法行为的信息,在报刊上发表、在广播中传播、电视或其他大众媒体信息,然后根据康复者的要求,以及在康复者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或亲戚,或根据法院、检察官、调查机构负责人、调查员的书面指示讯问者,相关媒体有义务在30天内对善后工作进行报道。 10. 申诉和投诉 请愿 - 向调查员(询问者)、检察官或法院提出正式请求,要求采取程序行动、取消或更改程序决定。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自诉人、鉴定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其代理人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提起诉讼或接受程序决定,以确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情况,以确保提出请求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者他分别代表的人。 (州检察官也有权在审判期间提出请愿书。)请愿书向询问者、调查员或法院提出。 刑事诉讼期间可以随时提出请愿书。 刑事案件应当附有书面申诉,口头申诉应当记录在侦查行动或者庭审记录中。 该申请在申请后立即受到审议和解决。 如果在初步调查期间提出的申请无法立即作出决定,则必须在陈述之日起 3 天内解决。 根据考虑的结果,可以做出以下决定: 对申请是否满意; 关于完全或部分拒绝满足它。 抱怨 指刑事诉讼参与人就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犯而提出的上诉。 上诉 - 提交、审查和解决投诉的程序。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23 条,刑事诉讼的所有参与者,以及在执行程序行为和作出的程序决定影响他们利益的部分的其他人。 考虑投诉的程序因投诉的主题而异。 法律披露了检察官、调查机构负责人和法院审理申诉的程序。 检察官或调查机构负责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3 天内审议投诉。 在特殊情况下,当需要要求补充材料或采取其他措施对投诉进行核实时,允许在 10 天内对投诉进行审议,并通知申请人。 根据对投诉的审议结果,将就投诉的全部或部分满意或拒绝履行投诉作出决定。 11. 审理投诉的司法程序 询问人、调查员、调查机构负责人拒绝提起刑事案件、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以及询问人、调查员、调查机构负责人和检察官的其他决定和行动(不作为)有可能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宪法权利和自由造成损害或者妨碍公民诉诸司法的,可以向初审地地方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其辩护律师、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讯问官、侦查员、侦查机关负责人或检察官向法院提出控诉。 法官不迟于收到申诉之日起 5 天,在法庭开庭时检查询问者、调查员、调查机构负责人、检察官的行为(不作为)和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申请人及其辩护律师、法定代表人或代表,如果他们参与刑事案件,其他利益直接受争议的作为(不作为)或决定影响的人,以及检察官、调查员、负责人的参与调查机构。 受法院审议的投诉将在公开法庭会议中审议。 在开庭时,法官宣布需要考虑的申诉,向出席开庭的人介绍自己,并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如果申请人参加了开庭,就证实了申诉,之后出庭的其他人将被听取。 申请人有机会发表意见。 根据投诉的审议结果,法官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1) 承认相关官员的行为(不作为)或决定是非法或不合理的,并有义务消除所犯的违法行为; 2)对离开投诉不满意。 12. 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国家保护 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是指被赋予程序权利、承担程序义务的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相互之间形成刑事诉讼关系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 2 章XNUMX 确定以下类型的参与者:法庭; 检方成员; 国防成员; 其他参与者。 检方的参加人员包括:检察官、侦查员、调查机构负责人、调查机构负责人、调查机构负责人、受害人、自诉人、民事原告以及当事人代表。受害人、民事原告和自诉人。 对刑事诉讼中个人参与者的考虑涉及法律概念和程序地位的披露。 辩护方的代表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民事被告人和民事被告人的代表人。 证人、专家、专家、翻译、证人 - 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者。 受国家保护的人员: 1) 受害者; 2) 见证; 3) 自诉人; 4) 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他们的辩护律师和法定代理人、被定罪、被宣告无罪,以及刑事案件或刑事起诉被终止的人; 5) 参与刑事诉讼的专家、专家、翻译、证人以及教师和心理学家; 6) 民事原告、民事被告; 7) 法定代表人、被害人代表、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和自诉人; 8) 近亲、亲戚和关系密切的人,对其进行非法侵犯,以影响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在对申请人、目击者或犯罪受害者或其他有助于预防或侦查犯罪的人提起刑事诉讼之前,也可以采取国家保护措施。 实施国家保护的决定由法院(法官)、检察官、调查机构负责人或调查人员作出,其诉讼程序是关于犯罪或刑事案件的申请(报告),除非犯罪人另有规定俄罗斯联邦程序立法。 安全措施的实施由俄罗斯联邦内政机构、联邦安全局机构、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和刑事案件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监管机构负责生产中或交由其管辖的产品,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可能受委托执行某些安全措施的其他国家机构。 13.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法庭 - 根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案件并根据《刑事诉讼法》作出决定的任何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的职能: 根据案情解决案件(即回答一个人的有罪或无罪问题,以及解决惩罚问题); 行使司法监督。 这些函数在 法院的权力。 只有法院有权: 1) 承认某人犯罪并对其处以惩罚; 2) 对人采取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 3) 对人实施义务教育措施; 4) 否决或更改下级法院作出的决定。 只有法院,包括在预审程序过程中,才有权作出以下决定: 1) 关于选择拘留、软禁、保释等限制措施; 2) 关于延长拘留期限; 3) 在将嫌疑人、未在押的被告人分别安置在医疗或精神病院进行法医或法医精神病检查时; 4) 在未经居住者同意的情况下对住宅进行检查时; 5) 对住宅进行搜查和(或)扣押; 6) 个人搜查的产生,但艺术规定的情况除外。 93 刑事诉讼法; 7) 扣押含有受联邦法律保护的国家或其他机密的物品和文件,以及含有公民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存款和账户信息的物品和文件; 8) 在没收信件时,允许在通信机构检查和扣押它; 9) 没收财产,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的账户和存款或储存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资金; 10) 根据第 114 条暂时解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职务。 XNUMX 刑事诉讼法; 11) 关于电话和其他谈话的控制和录音。 法院有权在预审程序过程中以艺术中规定的方式审议对检察官、调查员、调查机构和调查员在案件中的作为(不作为)和决定的投诉。 《刑事诉讼法》第 125 条。 如果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助于犯罪、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以及在调查过程中犯下的其他违法行为,初步调查或在下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法院有权作出私下裁决或决议,提请有关组织和官员注意这些违法情况和事实,要求通过的必要措施。 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作出特别裁定或对其他案件作出裁定。 14. 代表控方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检察官 根据第 31 条艺术。 5 刑事诉讼法 原告 -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下属的检察官、他们的副手和检察官办公室的其他官员参与刑事诉讼并被联邦法律赋予检察官办公室适当的权力。 检察官的权力在艺术中定义。 37 《刑事诉讼法》。 同一篇文章指出了他在刑事诉讼中活动的主要方向。 检察官是受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刑事诉讼,并监督调查机构和初步调查机构的程序活动的官员。 在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中 检察官被授权: 1) 在接收、登记和解决犯罪报告时检查是否符合联邦法律的要求; 2) 就公诉人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作出合理决定,将有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或者调查机关解决刑事追诉问题; 3) 要求调查机构和调查机构消除在调查或初步调查过程中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 4) 就调查方向、程序行为的执行向审讯人员发出书面指示; 5) 同意审讯人员向法院提出请愿,要求选择、取消或更改限制措施,或执行基于法院裁决允许的其他程序性行动; 6) 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撤销下级检察官的非法或不正当决定,以及审讯人员的非法或不正当决定; 7) 考虑调查机构负责人提交的调查人员关于不同意检察官要求的信息并作出决定; 8) 参加法庭听证会,在审前程序过程中考虑选择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延长拘留期限或取消或更改这种限制措施的问题,以及在考虑根据法院判决允许的其他程序行为的执行请求时,以及在以艺术规定的方式考虑投诉时。 125 刑事诉讼法; 9) 允许向审讯人员提出质疑,以及他的自我退出; 10) 如果审讯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则将其免于进一步调查; 11) 从调查机构撤回任何刑事案件,并将其移交给调查员,并强制说明移交理由等。 在刑事案件的司法诉讼过程中,检察官支持公诉,确保公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5、代表控方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侦查人员和民事原告 根据第 41 条艺术。 5 刑事诉讼法 研究者 - 授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力的官员。 按照艺术。 38 刑事诉讼法 研究者被授权: 1)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提起刑事诉讼; 2) 依法受理刑事案件或者移送侦查机关负责人管辖; 3) 独立指导调查过程,决定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的执行,除非根据《刑事诉讼法》,需要获得法院决定或调查负责人的同意身体; 4)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和方式,向调查机构提供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指示,以执行搜查行动、执行某些调查行动、执行拘留决定、带入、逮捕,执行其他程序性行动,并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协助; 5) 经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按照第 4 条规定的方式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典》第 221 条,检察官决定撤销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将刑事案件退回调查员进行进一步调查,改变指控范围或限定被告人的行为或重新制定起诉书并消除已查明的缺点; 6) 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如果不同意检察官关于消除在初步调查期间违反联邦法律的要求,调查员有义务向调查机构负责人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后者将此事通知检察官。 民事原告 是已提出财产损失赔偿要求的个人或法人,如果有理由相信该损失是由犯罪直接造成的。 承认民事原告的决定由法官、调查员或审讯人员的决定正式确定。 民事原告还可以就精神损害提起财产赔偿民事诉讼。 民事索赔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初步调查结束前提出的,但无需缴纳国家费用。 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者以及其他无法自行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人的利益。 民事索赔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检察官提出,并由检察官为维护国家利益提出。 调查结束后,民事原告根据第 44 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XNUMX条现在并不熟悉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而只熟悉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材料,并且可以从任何卷的案件中提取任何信息。 16、代表控方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侦查组负责人、侦查人员 调查部部长 对于下属的审讯人员,他有权: (一)指示审讯人员对犯罪报告进行核对、作出决定、紧急侦查或者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 2) 将刑事案件从审讯人员处撤回,并将其移交给其他审讯人员,并必须说明移交的理由; 3) 取消审讯人员对刑事案件中止调查的毫无根据的决定; 4) 向检察官提出动议,撤销审讯人员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非法或毫无根据的决定。 侦查机关负责人有权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提起刑事诉讼,有权自行受理刑事案件并进行全面侦查,同时具有讯问权官。 侦查单位负责人有权: 1)查阅刑事案件材料; 2) 就调查的方向、某些调查行动的执行、对嫌疑人的限制措施的选择、犯罪的资格和指控的数额向审讯人员发出指示。 刑事案件调查单位负责人的指示以书面形式发出,对调查人员具有约束力,但他可以向调查机构负责人或检察官提出上诉。 对指令提出上诉并不会暂停其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有权向侦查机关负责人或检察官提交刑事案件材料和对侦查单位负责人指示提出的书面异议。 调查机构的权力,在艺术的第 1 部分第 2 段中规定。 刑事诉讼法典第 40 条,由调查机构的负责人或其副手分配给审讯员。 在本刑事案件中,不得向实施或正在实施搜查措施的人授予调查权。 调查员被授权: 1) 独立进行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并做出程序决定,但需要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检察官同意和(或)法院判决的情况除外; 2) 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检察官和调查机构负责人的指示对调查者来说是必须的。 同时,审讯人员有权就调查机构负责人向检察官发出的指示以及检察官向上级检察官的指示提出上诉。 对这些指示的上诉不会中止其执行。 17. 起诉方刑事诉讼的参与者:调查机构 调查机构 - 根据《刑事诉讼法》授权进行调查和其他程序性权力的国家机构和官员. 调查机构包括: 1) 俄罗斯联邦内政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权力机构,根据联邦法律被赋予执行作战搜索活动的权力; 2) 联邦法警服务机构; 3) 军事单位、编队、军事机构或驻军负责人; 4) 联邦消防局的州消防监督机构。 调查机构执行两项职能: 调查(即刑事案件的调查,无需进行初步调查); 在刑事案件中执行紧急调查行动,其中初步调查的产生是强制性的 - 按照艺术规定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 157 条。 除了调查机构之外,还有一份法律规定的官员名单,调查机构的某些权力被授予这些官员。 这些官员包括: 1) 长途航行的海船和河船的船长——在这些船上犯罪的刑事案件中; 2) 远离调查机构所在地的勘探队和冬季宿舍的负责人 - 在这些各方和冬季宿舍所在地犯罪的刑事案件中; 3) 俄罗斯联邦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负责人 - 处理在这些代表处和机构境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调查部部长 - 负责以调查形式进行初步调查的相关专门单位的调查机构官员及其副手。 调查部部长 关于他下属的调查人员 授权:1) 指示审讯人员检查犯罪报告,并以艺术规定的方式对其作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 145 条,执行紧急调查行动或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 2) 从审讯人员处撤回刑事案件,并将其移交给另一审讯人员,并必须说明移交的理由; 3) 撤销审讯人员中止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不合理决定; 4) 向检察官提交请愿书,以撤销审讯人员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非法或毫无根据的决定。 审讯者 - 调查机构负责人授权或授权以调查形式进行初步调查的调查机构官员,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18. 控方刑事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和自诉人 受害者 是因犯罪而遭受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个人,以及因犯罪对其财产和商业声誉造成损害的法人。 确认为受害者的决定由审讯官、调查员或法院的决定正式确定(《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 如果法人实体被认定为受害者,则其权利由代表行使。 从被承认为受害人的那一刻起,他将收到个人程序文件的副本: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承认他为受害人的决定、中止或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中止诉讼的决定、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的判决和上诉案件。 他必须被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熟悉案件中收到的投诉和陈述,以及考虑和解决投诉的程序。 受害人有权了解有关任命法医检查的决定; 质疑专家或申请另一专家机构的法医检查。 在对受害者进行专家检查的情况下,只有在他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但在有疑问时进行专家检查以确定他的精神或身体状况的情况除外关于他在没有文件或有疑问的情况下正确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和确定年龄的能力。 初步调查完成后,受害人有权了解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复制刑事案件的材料,包括借助技术手段。 按照艺术。 43 刑事诉讼法 自诉人 -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法庭上支持起诉的人。 从法院接受诉讼申请的那一刻起,受害者就成为自诉人。 艺术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 42、43 和 246 条允许您确定该刑事诉讼参与者的职权范围。 自诉人有权提出和支持指控(《刑事诉讼法》第 22 条),而刑事案件则通过向受害者提出申请而启动(《刑事诉讼法》第 318 条)。 他提供证据并参与研究,就指控的案情以及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向法院发表意见,就刑法的适用和量刑向法院提出建议被告在刑事案件中提出并支持民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自诉人的权利与公诉人的权力一致,在艺术的第 4、5 和 6 部分中有所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246 条。 19. 代表控方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员:调查员 根据第 41 条艺术。 5 刑事诉讼法 研究者 - 授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力的官员。 按照艺术。 38 刑事诉讼法 调查员有权: 1)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提起刑事诉讼; (二)依法受理刑事案件或者移送侦查机关负责人管辖; 3) 独立指导调查过程,决定调查和其他程序性行动的执行,但根据刑事诉讼法,需要获得法院裁决或主管负责人同意的情况除外。调查机构; 4) 在案件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下,向调查机构发出有约束力的书面指示,说明执行行动搜查措施、执行某些调查行动、执行拘留、带入、逮捕决定,关于其他程序行动的执行情况,并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协助; 5) 经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以艺术第 4 部分规定的方式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 221 条,检察官的决定,取消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将刑事案件退回调查员进行补充调查,改变指控范围或限制被指控或重新制定起诉书并消除已查明的缺点; 6) 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如果不同意检察官关于消除初步调查期间违反联邦立法行为的要求,调查员有义务向调查机构负责人提交书面反对意见,调查机构负责人将此情况通知检察官。 在艺术中。 《刑事诉讼法》第88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有权认定证据不予采信。 不得纳入起诉书(起诉书)。 如果产生康复权利,调查人员应在收到财产损失赔偿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赔偿金额,并作出支付赔偿金的决定(《民事诉讼法》第 135 条)。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解决了提出延长对被告人的初步调查和拘留期限的请愿书的期限问题(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 5 天 - 《刑事诉讼法》第 164 条和第 109 条)。刑事诉讼程序)。 法医调查员 - 授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以及代表调查机构负责人参与执行某些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或执行某些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的官员没有为他的诉讼接受刑事案件。 20. 代表控方参加刑事诉讼:侦查机关负责人 调查机构负责人 - 负责相关调查单位的官员及其副手。 授权调查机构负责人: 1) 将初步调查委托给一名或多名调查员进行,以及从调查员处撤回刑事案件并将其移交给另一名调查员,并强制说明这种转移的理由,成立调查组,改变其组成或为自己的诉讼接受刑事案件; 2) 核对报案核实材料或者刑事案件材料,撤销侦查人员违法或者不合理的决定; 3) 就调查的方向、某些调查行动的执行、某人作为被告人的参与、对嫌疑人、被告人的预防措施的选择、犯罪的资格和数额向调查员发出指示指控,亲自考虑犯罪报告,参与检查犯罪报告; 4) 同意调查员向法院提出请愿,要求选择、延长、取消或更改限制措施,或执行根据法院决定允许的其他程序行动,亲自讯问嫌疑人,被告人在考虑同意调查员向法庭提出上述请求的问题时,没有接受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5) 允许向调查员声明的反对意见,以及他的自我回避; 6) 如果调查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则取消其进一步调查; 7) 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撤销侦查机关下级领导的非法或不合理决定; 8) 延长初步调查的期限; 9) 批准调查人员终止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 10) 同意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调查员,以艺术第 4 部分规定的方式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典第 221 条,检察官的决定,根据艺术第 2 部分第 1 款发布。 《刑事诉讼法》第 221 条; 11) 将刑事案件连同他关于进行额外调查的指示退回调查员; 12) 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侦查机关负责人有权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提起刑事诉讼,有权自行受理刑事案件并全面进行初步侦查,同时拥有侦查员的权限或调查组的负责人。 刑事案件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指示以书面形式作出,对侦查人员具有约束力。 他可以将指示上诉到更高的调查机构的负责人。 对指示提出上诉并不会暂停其执行,除非指示涉及撤回刑事案件并将其移交给另一名调查员、某人作为被告的参与、犯罪的资格。 21. 代表控方参与刑事诉讼的人:被害人 受害者 是因犯罪而遭受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个人,以及因犯罪对其财产和商业声誉造成损害的法人。 确认为受害者的决定由审讯官、调查员或法院的决定正式确定(《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 如果法人实体被认定为受害者,则其权利由代表行使。 从被承认为受害人的那一刻起,他将收到个人程序文件的副本: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承认他为受害人的决定、中止或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中止诉讼的决定、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的判决和上诉案件。 他必须被告知指控,熟悉案件中收到的投诉和陈述,以及考虑和解决投诉的程序。 受害人有权了解有关任命法医检查的决定; 质疑专家或申请另一专家机构的法医检查。 在对受害者进行专家检查的情况下,只有在他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但在有疑问时进行专家检查以确定他的精神或身体状况的情况除外关于他在没有文件或有疑问的情况下正确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和确定年龄的能力。 同时,受害人有权了解专家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 195、196、198 条)。 初步调查完成后,受害人有权了解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复制刑事案件的材料,包括借助技术手段。 如果案件中有多名受害人,则每个人都有权了解与该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有关的材料。 被害人有权参加经调查员许可应其要求进行的调查行动,参加一审、二审和监察法庭的审判,在司法辩论中发言,提出申请根据艺术的安全措施。 11 刑事诉讼法典。 受害者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277 条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审判期间随时作证。 22. 控方刑事诉讼参与人:自诉人和民事原告 按照艺术。 43 刑事诉讼法 自诉人 -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法庭上支持起诉的人。 从法院接受诉讼申请的那一刻起,受害者就成为自诉人。 艺术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 42、43 和 246 条允许您确定该刑事诉讼参与者的职权范围。 自诉人有权提出和支持指控(《刑事诉讼法》第 22 条),而刑事案件则通过向受害者提出申请而启动(《刑事诉讼法》第 318 条)。 他提供证据并参与研究,就指控的案情以及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向法院发表意见,就刑法的适用和量刑向法院提出建议被告在刑事案件中提出并支持民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自诉人的权利与公诉人的权力一致,在艺术的第 4、5 和 6 部分中有所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246 条。 对此类案件不进行初步侦查,但侦查机关因被害人的无助状态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被害人不能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形除外。 民事原告 是已提出财产损失赔偿要求的个人或法人,如果有理由相信该损失是由犯罪直接造成的。 承认民事原告的决定由法官、调查员或审讯人员的决定正式确定。 民事原告还可以就精神损害提起财产赔偿民事诉讼。 民事索赔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初步调查结束前提出的,但无需缴纳国家费用。 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者以及其他无法自行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人的利益。 民事索赔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检察官提出,并由检察官为维护国家利益提出。 调查结束后,民事原告根据第 44 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现在并不熟悉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而只熟悉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材料,并且可以从任何卷的案件中提取任何信息。 调查当局采取措施不仅确保已申报的索赔,而且还确保可能的民事索赔。 法院只有在民事原告、受害人(其代表)或检察官的请求下,才可以根据第 XNUMX 条采取措施以确保民事索赔(扣押财产、扣押证券)。 XNUMX 《刑事诉讼法》。 23、代表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人:犯罪嫌疑人 嫌疑犯 是一个人: 1) 或已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2) 或根据艺术被拘留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 91 条和第 92 条; 3) 或在根据艺术提出指控之前已对其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 100 刑事诉讼法; 4) 或已被告知涉嫌以 Art 规定的方式犯罪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 223 条。 嫌疑人有权: 1) 知道他涉嫌什么并收到对他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副本,或拘留协议副本,或对他采取预防措施的决定副本; 2) 就对他的怀疑作出解释和证词,或者拒绝作出解释和证词。 如果嫌疑人同意作证,则必须警告他,他的证词可以用作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在他随后拒绝作证的情况下,但艺术法第 1 部分第 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75 刑事诉讼法; 3) 从艺术第 2 部分第 3.1-3 段规定的那一刻起,使用辩护律师的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并在第一次审讯嫌疑人之前与他进行私下和保密的会面; 4) 出示证据; 5) 提交请愿和质疑; 6) 用他们的母语或者说的语言作证和解释; 7) 免费使用翻译的帮助; 8) 熟悉在他的参与下进行的调查行动的协议,并提出意见; 9) 经侦查人员或讯问人员的许可,应其请求、辩护律师或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参与侦查行动; 10) 对法院、检察官、调查员和审讯人员的作为(不作为)和决定提出申诉; 11) 以刑事诉讼法未禁止的其他方式和方法为自己辩护。 此外,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连续讯问不得超过4小时,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白天总讯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第187条)。 《刑事诉讼法》第 189 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讯问期间请求使用技术手段(刑事诉讼法第198条); 嫌疑人(被告)和他/她的辩护律师在指定和进行专家检查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125 条); 嫌疑人(被告)有权参加对他的申诉的审判(刑事诉讼法第 133 条),在艺术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康复。 XNUMX 《刑事诉讼法》。 24. 代表辩方参加刑事诉讼的人:被告人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被告是指已决定将其作为被告或已发出起诉书的人。 被告有权与辩护律师进行私下和保密的会面,包括在第一次审讯之前,而不会限制会面的次数和持续时间,但是,这条规则仅限于拘留期限。 他可以在调查人员的许可下,根据他的请求、其辩护律师或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参与调查行动; 自费复制刑事案件的材料,包括借助技术手段。 被告根据艺术获得了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 125 条,不仅要参与对他的申诉的司法审查,还要对其他参与者(例如,被害人、民事原告)发送的申诉进行司法审查。 被告人有权参加一审、二审和监督法庭的审判,以及在法院决定对他采取拘留和软禁形式的限制措施时(第 107 条, 《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 此外,在押并在审理翻案申诉时表示愿意到场的罪犯有权直接参加法庭开庭或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表明其立场。 罪犯参与形式的问题由法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376 条)。 出于某种未知原因,在监督机构审理案件时,未规定罪犯参与的新形式(《刑事诉讼法》第 407 条)。 被告有权收到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的投诉和陈述的副本并对其提出异议。 被告(和他的辩护律师)有权了解就他进行法医精神病检查的决定。 被告人有权以证据的取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由请求排除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35条)。 此外,如果被告因改过自新而被无罪开释或终止刑事诉讼,则被告有权改过自新(《刑事诉讼法》第 133 条)。 25. 代表辩方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律师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辩护律师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刑事诉讼的过程。 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从被告或嫌疑人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那一刻起,或从国家强制措施实施之日起,即参与刑事案件,即: 1) 从发布将某人作为被告的决定的那一刻起; 2) 从对特定人提起刑事诉讼的那一刻起; 3) 从涉嫌犯罪的人被实际拘留的那一刻起,在以下情况下:由艺术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91 条和第 92 条; 根据艺术向他申请。 100 条刑事诉讼法以拘留形式采取的限制措施; 4) 从按照艺术规定的方式发出涉嫌犯罪的通知之日起。 《刑事诉讼法》第 223 条; 5) 从对涉嫌犯罪的人宣布任命进行法医精神检查的决定之日起; 6) 从开始实施影响犯罪嫌疑人权利和自由的其他程序胁迫措施或其他程序行动之日起。 在以下情况下,辩护律师必须参与刑事诉讼: 1) 嫌疑人,被告没有以艺术规定的方式拒绝辩护律师。 52 刑事诉讼法; 2) 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身体或者精神残疾,不能独立行使辩护权的; 4) 审判按照第 5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247 刑事诉讼法(缺席诉讼); 5) 嫌疑人、被告人不会说进行刑事诉讼的语言; 6) 被指控犯有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罪行的; 7) 刑事案件由法院在陪审员参与下审理; 8) 被告人按照第 40 章规定的方式提出了审议刑事案件的请愿书。 《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减少司法程序)。 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辩护律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宣布,并反映在相关诉讼程序的记录中(《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的附录中没有这种形式。)参与侦查行动制作的辩护律师,作为为其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部分,有权对其进行简短的咨询。调查员在场,经调查员许可向被询问者提问,对本次调查行动方案中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评论。 调查员可以拒绝辩护律师的问题,但有义务在协议中输入指定的问题。 26. 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证人 证人是指可能知道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情况并被传唤作证的人(《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规定,传票只能通过传票传唤证人,传票是在收到后交给他,或者交给他的成年家庭成员,或者交给他工作地点的管理人员,或者交给其他人和组织有义务将其转移给被传唤的人。 传票可以通过通讯方式传送。 在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 不受审讯的人的类别 作为证人:法官和陪审员,了解他们因参与诉讼程序而了解的案件情况; 辩护人或律师 - 关于他们在行使其权力时所了解的情况; 神职人员 - 关于他们在忏悔期间了解到的情况; 未经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同意,向他们通报他们在行使权力时所了解的情况。 证人权利: 对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和投诉; 受其邀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出庭接受讯问,该律师有权就侵犯证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发表陈述(《刑事诉讼法》第 189 条); 申请艺术下的安全措施的应用。 11 刑事诉讼法典。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278 条规定,可以在庭审期间对证人进行审讯,而无需透露有关其人格的真实数据,并且在排除其他审判参与者对其进行目视观察的条件下。 证人不得被强制接受法医检查或检查,除非为评估其证词的可靠性而需要进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 179 条)。 证人的法医检查是在证人同意或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有权了解专家的意见(第 206 条)。 获取样本进行比较研究无需征得同意(《刑事诉讼法》第 202 条),因此必须将其视为证人(以及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者)的程序义务。 在我们看来,艺术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和第 202 条并不完全一致,需要调整。 无正当理由回避的,可以带证人出庭; 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刑事诉讼法》第 117、118 条)。 27. 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专家、翻译、证人 专家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 - 具有专门知识并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被任命进行检查并发表意见的人。 这个知识渊博、公正无私的人受命研究提交的材料并发表具有证据价值的意见,不应在官方或其他方面依赖当事人或其代表(《刑事诉讼法》第 70 条)。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规定,法医检查由国家法医专家和其他具有特殊知识的人中的专家进行。 专家有权请求其他专家参与审查; 在其职权范围内发表意见,包括就指定法医检查决定中未提出但与专家研究主题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对指定考试的参与者的行为(不作为)提出投诉,限制其权利; 对超出专业知识范围的问题,以及提交给他的材料不足以发表意见的,拒绝发表意见。 按照艺术。 59 刑事诉讼法 翻译者 -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中参与刑事诉讼的人,语言流利,翻译需要了解该语言。 为任命某人担任翻译,调查机关、法官发布关于任命某人担任翻译的决定,这反映了向他解释其权利的事实。 翻译人员在加入此案时,仅被警告一次关于在初步调查期间故意进行虚假翻译的刑事责任。 口译员的程序地位载于艺术。 59 《刑事诉讼法》。 他有权向参与者提问,以澄清翻译,了解他参与的调查行动的记录,法庭会议记录,并就翻译记录的正确性发表评论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对限制其权利的行为(不作为)提出投诉。 支付给口译员的费用与程序费用有关,并从联邦预算中报销(《刑事诉讼法》第 131 条和第 132 条)。 明白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 - 对刑事案件结果不感兴趣的人,被审讯人员、调查员吸引,以证明调查行动的事实,以及调查行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 证人不能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他们的近亲和亲属、行政机关的雇员、根据联邦法律被赋予执行行动搜查活动和(或)初步调查的权力。 28. 证据:概念和类型 证据 - 法院、检察官、调查员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需要证明的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所依据的任何信息(《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74 部分)刑事诉讼法)。 证据属性。 允许性 - 这是从遵守程序形式的角度来表征它们的证据属性。 关联 - 收到的信息与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主体之间是否存在逻辑联系。 可靠性 - 这是证据的定性特征,表明该信息符合客观现实。 每个证据都需要根据相关性、可采性、可靠性以及所有收集到的证据的总体情况(足以解决刑事案件)进行评估。 证据类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 受害人、证人的证词; 专家的结论和证词; 专家的结论和证词; 证据; 调查和司法行动协议; 其他文件。 嫌疑人的证词 - 根据第 187 条的要求,在预审程序中进行审讯时报告的信息。 190-173 刑事诉讼法。 被告的证词 - 被告在刑事案件预审程序或法庭上根据第 174 条的要求在审讯期间提供的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 187、190、275-187191 和 277 条。 受害人的证词 - 受害人在刑事案件预审程序或法庭上根据第 187 条的要求进行审讯期间报告的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 191 条和第 278 条。 证人证言 - 在刑事案件预审程序或法庭上根据第 205 条的要求进行讯问时提供的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 282-53 条和第 168 条。 专家意见——就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人员或当事人向专家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研究内容和结论。 专家证词 - 在收到其意见后进行的讯问中提供的信息,以便根据第 271 条的要求澄清或澄清该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和第 XNUMX 条。 专家意见——各方就向专家提出的问题提出的书面意见。 专家证言——他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的有关需要专门知识的情况的信息,以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XNUMX条、第XNUMX条和第XNUMX条的要求澄清他的意见。 物证认定:任何作为犯罪工具或留存犯罪痕迹的物品; 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任何物体; 因犯罪而获得的金钱、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 其他可以作为侦查犯罪和确定刑事案件情节的物品和文件。 29. 主体和证明主体 证明主体 - 案件中必须成立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73条): 1) 犯罪事件(时间、地点、方法等); 2) 一个人犯罪的罪名、犯罪的形式、动机; 3) 表征被告人格的情况; 4) 犯罪所造成损害的性质和程度; 5) 排除该行为的犯罪和可处罚性的情况; 6) 减轻处罚(《刑法》第 61 条)和加重处罚(《刑法》第 63 条)的情节; 7) 可能免除刑事责任和处罚的情况(例如和解——《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 8) 促成犯罪的情况。 9) 情况确认根据艺术没收的财产。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4.1 条,因犯罪而获得,或者是该财产的收益,或被用作或打算用作犯罪工具,或资助恐怖主义、有组织的团体、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团体(犯罪组织)。 证明对象 - 通过提供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收集证据的人:法院、检察官、调查员、询问者,以及有权通过提交请求收回文件和对象作为证据参与证明的人,将它们附加到案件中,以及为获取证据而采取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嫌疑人、被告以及受害者、民事原告、民事被告、辩护律师、自诉人(第 2 部分,《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86 款,第 41 章)。 证明的限度 - 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可靠证据和对证据主体情况的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可以在案件中做出唯一正确的决定。 该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所有决定。 证明 - 这是收集、检查和评估证据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 85 条)。 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调查的产生,以及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的程序行动来进行。 辩护人有权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获取物品、文件等信息; 征得他们同意的人; 向各级机关和社会团体索取证书、特征和其他文件(《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 规则 偏见 表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立的情节被调查机关和法院承认为证据,无需额外核实,如果这些情节不引起怀疑,但不能预先确定有罪的人以前没有参与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90 条)。 三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和程序 拘留 - 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短期监禁,对其处以未经法院判决的监禁形式的处罚。 调查机构、调查员、调查员有权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人 理由: 1) 当此人犯罪时或犯罪后立即; 2) 当受害者或目击者指出此人犯罪时; 3) 当在此人或其衣服上、与他或在他的住所中发现明显的犯罪痕迹时。 有其他资料证明某人有犯罪嫌疑的,如果该人企图隐匿,或者没有固定住所,或者身份尚未确定,或者侦查人员有可能被拘留。经调查机构负责人或审讯官同意并经检察官同意,向法院发出请愿书,要求对上述人员采取拘禁措施,以拘留的形式。 逮捕程序 包括以下阶段:实际拘留和人身搜查; 起草协议(自交付给初步调查机构之日起 3 小时); 通知检察官(自拘留之日起 12 小时); 审讯嫌疑人(不迟于实际拘留之日起 24 小时); 通知任何近亲,如果他们不在,则通知其他亲属,或向嫌疑人本人提供此类通知的可能性(不迟于拘留之日起 12 小时)。 在下列情况下,嫌疑人应根据询问者或调查员的命令予以释放: (一)犯罪嫌疑未经证实的; 2) 没有理由对他采取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 3) 拘留违反了艺术的要求。 91 刑事诉讼法。 31. 限制措施:概念、理由、类型 预防措施 - 对被告适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包括一定的心理影响、财产损失威胁、对指定人员进行监督、拘留、剥夺或限制被告的自由。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嫌疑人采取限制措施,但必须在采取限制措施之日起 10 天内对嫌疑人提出指控,如果嫌疑人被拘留并随后带入拘留所拘留——自拘留之日起的同一时期内。 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出指控,限制措施将立即取消。 指控犯有至少一项第 205 条规定的罪行。 《刑法》第 205.1、206、208、209、277、278、279、281、360 和 30 条规定,必须在不晚于自决定之日起 XNUMX 天内对已选择采取限制措施的嫌疑人提起诉讼。采取限制措施的那一刻,如果嫌疑人被拘留,然后被拘留——自拘留之日起的同一时期内。 预防措施: 1) 承诺不离开; 2) 个人担保; 3)监督军事单位的指挥; 4) 照顾未成年被告; 5) 质押; 6) 软禁; 7) 拘留。 采取预防措施的理由 - 存在允许相信被告的情况: 1) 躲避调查、初步调查或法庭; 2) 可能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3) 可能威胁证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也可以选择一种限制措施来确保执行判决。 列出的理由对于选择任何限制措施都是常见的。 特殊理由或条件包括选择特定限制措施的情况。 特殊理由:少数(刑事诉讼法第 105 条); 对服兵役的态度(《刑事诉讼法》第 104 条); 提供担保人的书面请求(《刑事诉讼法》第 103 条); 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 32、预防措施的特点:承诺不离开、人身保证、部队指挥监督、未成年被告人监督、取保候审 根据艺术。 102 刑事诉讼法 承诺不离开和适当的行为 包括嫌疑人或被告的书面义务:未经询问人、调查员或法院许可,不得离开永久或临时居住地; 在询问者、调查员和法庭传唤的指定时间出庭; 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个人担保。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典》第 103 条规定,个人担保包括一个值得信赖的人的书面义务,他保证嫌疑人或被告人履行规则规定的义务,以遵守不离开的承诺。与艺术的第 2 和第 3 段。 102 刑事诉讼法。 个人担保的选择是根据担保人的书面请求,并征得被担保人的同意。 军事指挥监督。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04 条规定,对军事单位对作为军人或正在接受军事训练的公民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指挥监督包括采取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章程规定的措施为了确保此人履行规则规定的义务,以遵守不离开按照艺术第 2 和 3 段的书面承诺。 102 刑事诉讼法。监督未成年嫌疑人或被告人。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典》第 105 条规定,对未成年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督包括确保其行为得当,这在艺术方面有所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102 条、父母、监护人、监护人或其他值得信赖的人,以及他所在的专门儿童机构的官员,这些人对此有书面义务。 根据艺术。 106 刑事诉讼法 保释 包括由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将金钱、证券或贵重物品存入选择此预防措施的机构的存款账户,以确保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在调查员面前,法庭并防止他犯下新的罪行。 保释金的种类和数额是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以及出质人的财产状况确定的。 保释作为一种克制措施是由法院决定以艺术规定的方式对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的。 108 刑事诉讼法。 在刑事诉讼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选择保释。 如果采用保释代替先前选择的拘留或软禁形式的限制措施,则嫌疑人或被告将继续被拘留或软禁,直到保释金由选择该措施的法院决定克制,支付到法院的存款账户。 在接受质押时制定协议,并将其副本移交给质押人。 33. 预防措施的特点:拘留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指控犯有刑法规定以两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指控人,法院判决将拘留作为一种限制措施。年,如果不可能采取另一种更温和的克制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嫌疑人或被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没有永久居住地; 联邦; 他的身份尚未确定; 他违反了先前选择的克制措施; 他躲避初步调查当局或法院。 法律规定了选择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的司法程序。 如果需要选择拘留作为预防措施,侦查人员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同意,审讯人员经公诉人同意,向法院提出相应请求。 只有在被告被列入国际通缉名单的情况下,才允许通过法院决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选择拘押形式的限制措施。 根据对申请的审议结果,法官应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选择以拘留形式对嫌疑人或被告采取限制措施; 拒绝满足申请; 应当事方的请求,推迟不超过 72 小时通过一项决定,以由其提供关于拘留有效性的补充证据。 拘留时间。 作为一般规则,拘留不得超过 2 个月。 如果无法在最多 2 个月内完成初步调查,并且没有理由更改或取消限制措施,则可以按照第 108 条规定的方式延长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 109、97 条。 初步侦查期间的拘留期限,从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直至检察官将刑事案件送交法院。 当一项预防措施不再需要时,可以取消它,或者在根据艺术选择预防措施的理由时更改为更严格或更软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和第 XNUMX 条。 34. 刑事立案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其目的是解决存在犯罪迹象和刑事诉讼必要性的问题。 场合 提起刑事案件是: 1)关于犯罪的陈述; 2)投降; 3) 从其他来源收到的关于已实施或正在准备的犯罪的信息。 基础 提起刑事案件的前提是有足够的数据表明犯罪迹象。 阶段时间。 询问者、调查机构、调查员有义务接受、检查有关任何已实施或即将发生的犯罪的信息,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迟于自日期起 3 天作出决定收到上述消息。 调查机构负责人、调查机构负责人有权应调查人员、审讯人员的要求,分别延长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天,如果需要进行文件检查或修改后,调查机构负责人应调查员的请求,以及检察官应讯问官的请求,有权将该期限延长至 30 天。 舞台内容。 在检查有关犯罪的消息时,调查机构,询问者,调查员有权要求制作文件检查,审计并让专家参与其中。 根据媒体流传的一份犯罪报告,调查由调查机构(代表检察官)和调查员(代表调查机构负责人)进行。 相关大众媒体的编辑部、总编辑有义务根据检察官、调查员或调查机构的要求,转移相关大众媒体掌握的证实犯罪报道的文件和材料。 ,以及提供指定信息的人的数据,除非该人已设定条件对信息来源保密。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侦查机关负责人,根据犯罪报告的审议结果,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146 条规定的方式提起刑事诉讼; 2) 拒绝提起刑事诉讼; 3) 根据第 151 条的管辖权传输消息。 《刑事诉讼法》第 2 条,以及在自诉刑事案件中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 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在这种情况下,调查机构、询问者、调查员、调查机构负责人采取措施保存犯罪痕迹)。 35、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 - 根据法律并在检察官和司法控制的监督下进行调查和调查机构的程序活动,以解决犯罪,识别和揭露犯罪者,确保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赔偿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并明确促成实施犯罪的条件,以及随后将案件移送司法审查或终止。 初步调查经历了几个连续的阶段。 第一阶段从调查员(询问者)接受刑事案件的那一刻开始,并就此作出决定,这反映了两个决定: A) 关于启动刑事诉讼和 B) 关于接受它进行生产。 在第二阶段,调查人员采取调查、搜查和其他程序行动,收集和核实证据,以确定事件和犯罪事实的存在,以确定犯罪人。 在第三阶段,在收集了将特定人定为被告所需的充分证据后,侦查人员(审讯人员)对该人提出指控并作为被告进行讯问。 然后,必然会决定对被告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是否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适用); 如果是的话,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被告的出庭意味着案件进入下一阶段,此时初步调查已经更加具体。 在第四阶段,继续进行一系列调查和程序行动,以核实和澄清被告的证词,最终确定案件的所有事实情况,这对于做出正确的最终决定至关重要。 第五阶段,在确认案件中现有证据足以起草起诉书并将案件提交法庭后,调查员(询问者)决定结束调查。 在此阶段,将执行一系列程序行动,涉及:通知程序参与者(被告、其辩护律师、受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相关代表)调查已完成,以及让他们熟悉刑事案件的材料; 解决提出额外程序行动的请愿书; 随着调查的程序登记结束。 初步调查的第六个也是最后一个阶段是调查员(询问者)准备最终程序文件 - 起诉书(indictment)。 相关官员签署后,初步调查即视为完成,刑事案件立即移交检察官。 36.初步调查的一般条件:第1部分 初步调查的一般条件是确定舞台建设、形式和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从而保证问题的解决。 一般条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存在。 初步调查的一般情况: 1. 初步调查的形式。 2. 管辖权。 3. 刑事案件的连接和分离。 4. 将材料分配到单独的生产中。 5. 初步调查的开始和结束。 6. 制定紧急调查行动。 7. 刑事案件材料的恢复。 8. 强制考虑申请。 9. 照顾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子女、家属的措施以及确保其财产安全的措施。 10. 为调查保密。 初步调查 以初步调查或调查的形式进行。 管辖权 - 刑事案件迹象系统,可让您确定授权进行调查的机构。 刑事案件的联系。 在一个程序中,刑事案件可以与以下有关的案件合并: 1) 数人共谋犯下一项或多项罪行; 2) 一人犯多罪; 3) 被指控隐瞒在这些刑事案件中调查的罪行的人,这是事先没有承诺的。 刑事案件的分离。 询问者、调查者有权从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审理与以下有关的另一刑事案件: 1) 刑事案件中的个别嫌疑人或被告人共谋犯罪,在段落规定的情况下。 1-4 小时 1 汤匙。 《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 2)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其他涉嫌或被指控犯下与正在调查的刑事案件中所指认的行为无关的罪行的人,如果在初步调查期间得知这一点。 将材料分配到单独的生产中。 在初步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他人实施了与正在侦查的犯罪无关的犯罪行为的,侦查人员、讯问人员决定将含有新犯罪信息的材料从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请他们根据艺术做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 144 条和第 145 条:侦查员 - 调查机构负责人,审讯人员 - 检察官。 初步调查的开始和结束。 初步调查从启动刑事案件的那一刻开始,调查人员、审讯人员、调查机构对此作出适当的决定。 在决议中,调查员、审讯员还表示他已接受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37.初步调查的一般条件:第2部分 制定紧急调查行动。 如果有犯罪迹象,必须进行初步调查,调查机构按照艺术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 146 条,启动刑事案件并执行紧急调查行动。 刑事案件材料的恢复。 追回丢失的刑事案件或其材料由侦查机构负责人、调查机构负责人的命令进行,以及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丢失刑事案件或材料的情况下- 将法院判决送交调查机构负责人或调查机构负责人执行. 强制考虑申请。 调查员、审讯人员有义务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考虑在刑事案件中提交的每份请愿书。 15 刑事诉讼法典。 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辩护人、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拒绝询问证人、进行法证检查等侦查活动他们申请成立的情况对本刑事案件很重要. 照顾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子女、家属的措施以及确保其财产安全的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羁押的未成年子女、其他受扶养人以及需要外出照顾的年迈父母无人看管和扶养的,侦查人员、询问人应当采取措施将其移送近亲、亲属或其他人或安置在适当的儿童或社会机构。 侦查人员、讯问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羁押人的财产和住所安全。 为调查保密。 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外,初步调查的数据不予披露。 调查员或审讯人员警告刑事诉讼的参与者,未经他们知道的初步调查数据的适当许可,不得披露,他们根据艺术签署并警告其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10 条。 初步调查的数据只有在调查员和询问者的许可下才能公开,并且只有在他们承认这是允许的范围内,如果披露不违背初步调查的利益并且不相关侵犯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未经刑事诉讼参与人同意,不得披露其私生活数据。 38. 调查行动。 概念和类型 有必要区分“调查行动”和“程序行动”的概念。 程序性行动 - 法律规定的调查员、审讯官的任何行为:审讯和鉴定、搜查和扣押、作为被告参与并选择限制措施、发布结案决定和起草起诉书等。 调查行动 - 仅调查员、审讯人员旨在收集和核实证据的此类行为。 它们是刑事案件中确定情节的主要手段。. 调查行动的类型: 1)检查(场景、地形、场所、物体、文件、邮电通信、尸体); 2) 询问(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或被害人); 3) 讯问(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受害人、鉴定人); 4)对抗; 5) 身份证明(活人、物体、文件、尸体、建筑物、地形、照片中的动物); 6)扣押(物品、文件); 7) 谈判的控制和记录; 8) 搜索(场所、区域、个人搜索); 9) 邮电物品的扣押、检查和扣押; 10) 调查实验; 11) 现场核实证言; 12)专家审查的任命和执行; 13) 获取样本进行比较研究。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理由:事实和合法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采取任何调查行动。 在下面 实际的 理由被理解为某些数据,主要是证据,表明需要进行特定的调查行动。 在下面 合法的, 有时他们说,法律依据意味着调查员(调查机构)有权开展调查行动,并得到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颁布的相关程序法案的确认。 我们谈论的是需求:关于调查行动的决定; 征得检察官的同意; 法院关于调查行动的决定。 39. 进行调查行动的一般条件 产生侦查行动的一般条件是体现在法律规范中并决定行动的程序形式的基本法律规定。 进行调查行动的一般规则: 1. 调查行动:挖掘、检查、搜查和扣押——根据调查员的决定进行。 2. 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调查行动由法院判决执行。 其中包括: 未经居住者同意对住宅进行检查; 对住宅进行搜查和(或)扣押; 人身搜查,但因涉嫌犯罪而在逮捕期间进行人身搜查的情况除外; 没收包含受联邦法律保护的国家或其他机密的物品和文件,以及包含公民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存款和账户信息的物品和文件; 在通讯机构中查封、检查和查封信件; 关于电话和其他谈话的控制和录音。 3. 不允许在夜间进行调查行动,除非在不容拖延的情况下。 4. 在执行调查行动期间,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非法措施,以及对参与调查人员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是不可接受的。 5. 调查人员让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参与调查行动,证明他们的身份,向他们解释他们的权利、责任以及执行相应调查行动的程序。 如果受害者、证人、专家、专家或翻译参与调查行动的制作,那么他也会被警告艺术中规定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07 和 308 条。 6. 在进行侦查时,可以使用侦查、固定、扣押犯罪痕迹和物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7. 调查员有权让执行行动搜查活动的机构官员以及专家、口译员参与调查行动,协议中对此有相应的说明。 8. 在调查行动的生产过程中,根据艺术保留协议。 《刑事诉讼法》第 166 条。 9. 此类调查行动包括:检查、挖掘、调查实验、搜查、扣押、检查和扣押邮政和电报信件、电话和其他谈话的控制和录音、出示身份证明、现场证词核实等。至少有两名证人参与,传唤他们证明调查行动已经开展。 在其他情况下,调查行动是在没有证明证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调查人员应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请求或主动另有决定。 40. 获得许可进行调查行动的司法程序 经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调查员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进行调查,并据此作出决定。 执行调查行动的请愿书须由初步调查地点的地区法院或适当级别的军事法院的一名法官审议,或不迟于调查行动执行后的 24 小时。收到上述请愿书的那一刻。 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讯问人员有权参加庭审。 在考虑了上述请求后,法官应作出允许或拒绝进行调查行动的决定,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在特殊情况下,当检查住宅、搜查和扣押住宅、个人搜查以及扣押艺术第 1 部分规定的财产时。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4.1 条是紧急的,这些调查行动可以根据调查员的决定进行,而无需获得法院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在调查行动开始后 24 小时内将调查行动通知法官和检察官。 通知应附有关于开展调查行动的决议和调查行动协议的副本,以核实进行调查的决定的合法性。 收到上述通知后,法官将在 24 小时内对所执行的调查行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就其合法性或非法性作出决定。 如果法官认定所进行的调查行动是非法的,则在此类调查行动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证据均被视为不可采信。 四十一、中止初步调查的理由和条件 暂停初步调查 - 这是刑事诉讼的暂时中止。 初步调查只有在有法律依据和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中止,其详尽的清单在艺术中给出。 《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 第一基金会 中止初步调查是因为被指控的人尚未确定,即尽管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采取了措施,但犯罪行为仍未得到及时解决并且调查人员没有足够的理由指控任何人犯下罪行(《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08 部分)。 但是,为了以所考虑的理由中止初步调查,必须可靠地确定犯罪的事实。 二垒 中止初步调查是由于嫌疑人或被告人逃离调查或因其他原因未确定其所在地(《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208 部分)。 在根据上述理由决定中止初步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必须首先确定被告人不在初步调查地点的事实。 为此,有必要在他的居住地进行检查,就被告的可能位置与家人和邻居进行面谈,检查他是否在医院,是否被征召服兵役或接受训练,是否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逮捕,是否出差离开,到外地学习或休息等。只有经过这样的检查,调查人员才能合理地得出被告人逃离调查的结论,并且刑事案件可以基于这些理由中止。 第三地 中止初步调查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下落已知,但没有实际参与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的所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1 款第 208 款)。 第四地 中止初步调查是指嫌疑人或被告人暂时患有严重疾病,经医疗报告证明,阻止其参与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1 款第 208 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的疾病必须严重到不能参与侦查行动,但必须是暂时的和可治愈的。 被告患病的事实必须由医疗报告证明。 第五个条件 初步调查的暂停只影响第四个理由。 它包括通过医疗报告证明被告患病的事实。 被告人生病,妨碍他参与调查行动的事实,也可以通过法医或法医精神病学检查的结论来证明。 42. 中止初步调查的程序令和条件 如果存在中止的理由之一,并且符合中止的所有必要条件,侦查人员可以中止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并就该决定作出决定,并将该决定的副本发送给检察官(第2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 在作出中止初步侦查决定的同时,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刑事案件中止的事由,决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与中止初步调查的决定一起,调查员向调查机构发送一份关于采取限制措施的决定副本(如果该决定发生变更),以及一份关于护送的决定(如果该决定发生变更)已为被告选择——拘留。 被告人病情严重,将其送至医疗机构就诊的,侦查人员中止刑事案件的,有权取消或者变更采取的约束措施,中止侦查决定中也载明了这一点。 至于暂停初步调查的时刻,在艺术的第 4 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根据段落中规定的理由。 1 和 2 小时。1 汤匙。 《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初步调查只有在其任期届满后才暂停。 由于段落中提供的原因。 3 和 4 小时。1 汤匙。 《刑事诉讼法典》第 208 条规定,初步调查可暂停至任期届满。 即被告人患重病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有权中止刑事案件,直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为初步调查。 犯罪人尚未查明或逃避侦查的,在规定的侦查期限届满后,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在艺术的第 2 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 209 条规定,在初步调查中止后,调查员: 1) 在艺术第 1 段第 1 段规定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典》第 208 条,采取措施确定被起诉的人为被告; 2) 在艺术第 2 部分第 1 段规定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确定了被告的位置,如果他逃跑,将采取措施寻找他。 同时,在初步调查中止后,不允许进行调查行动(《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09 部分)。 如果被告的下落不明,调查员将他的搜查委托给调查机构,这在中止初步调查的决定或单独作出决定中有所说明。 可以在进行初步调查期间和在暂停调查的同时宣布对被告的搜查。 如果有艺术规定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典》第 97 条规定,可以针对被通缉的被告选择一种限制措施。 在艺术规定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可以选择拘留作为限制措施。 43. 刑事案件的终结和刑事起诉 终止刑事案件 指刑事诉讼的完全停止,即程序活动和程序法律关系的终止. 终止刑事诉讼 仅指终止与对特定人的怀疑或指控有关的部分刑事诉讼。 同时,刑事案件的终结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在刑事案件未终结的情况下,允许终结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至第 27 条)。 刑事案件终结和刑事起诉的程序性行为内容包括: 1) 进行刑事案件调查的人在有必要理由的情况下,在对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全面和客观的研究的基础上,决定终止刑事案件或终止刑事诉讼的可能性。案子; 2) 采取必要的程序行动,确认存在终止刑事案件、刑事起诉的理由和条件; 3) 作出终结刑事案件的决定、刑事起诉及其程序登记、整理刑事案件材料和解决决定产生的问题; 4) 刑事案件以不可改过自新的理由终止时,征得侦查机关负责人的同意,在刑事案件由讯问人员以相同的不可改过理由终止时,征得检察官的许可; 5) 对进行调查的人的决定提出上诉。 终止刑事案件、刑事起诉的程序由 Ch. 29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决定终止刑事案件和刑事起诉的程序形式是决定。 终止刑事案件和刑事起诉的理由。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 212 条规定,以一种改过自新的理由终止刑事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使被刑事起诉的人改过自新并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所有理由都可以分为康复和非康复。. 康复场地 是终止刑事案件的那些理由,在该理由的情况下刑事案件被终止,并且对个人适用法律规定的所有措施,以恢复和赔偿因刑事起诉而对他造成的物质损失. 非康复场地 其特征在于,在存在法律规定的案件情节的情况下,由于该行为的公害性较小,社会放弃追究刑事责任和处罚的权利。 根据法律,只有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以这些理由终止案件。 44、恢复中止初步侦查、终结刑事案件、刑事起诉 恢复中止调查的理由如下: 1) 暂停的理由已经消失; 2) 有必要在没有嫌疑人、被告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调查; 3) 调查机构负责人作出决定,撤销调查员相应的不合理停职决定。 初步调查根据调查员、调查机构负责人的决定恢复。 恢复初步调查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以及公诉人。 公诉人认定侦查人员终止刑事案件或者刑事起诉的决定不合法或者没有根据的,提出合理的决定,将有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负责人,解决撤销刑事案件终止决定的问题。 公诉人认定审讯人员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起诉的决定是非法的或没有根据的,撤销该决定并恢复对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在承认调查人员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起诉的决定是非法的或没有根据的后,调查机构负责人取消该决定并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如果法院认为调查人员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的决定是非法或不合理的,则应按照第 125 条规定的方式发出。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相关决定,并将其送交调查机构负责人执行。 根据艺术恢复生产。 如果追究某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尚未到期,则可以对先前终止的刑事案件执行《刑事诉讼法》第 413 条和第 414 条。 在刑事案件中恢复诉讼的决定提请艺术第 3 部分规定的人员注意。 211 刑事诉讼法典。 45.完成初步调查并起草起诉书 初步侦查结束是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活动的最后阶段,发生在刑事案件要证明的情节完全成立,并且进行侦查的人认为有充分理由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将案件送交法院或终止诉讼程序。 在认识到有必要将案件提交法院后,进行调查的人会采取一系列程序行动,包括以下步骤: 1) 通知受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及其代表完成调查,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让他们熟悉案件材料(《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215 条第 216 部分) ); 2) 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熟悉案件的所有材料(《刑事诉讼法》第 217 条); 3) 申诉的解决(《刑事诉讼法》第 219 条); 4) 起草起诉书(《刑事诉讼法》第 220 条); 5) 将案件移交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 6 条第 220 部分)。 案件的所有材料都以归档和编号的形式提交给被告及其辩护律师。 如果在初步调查期间使用了拍摄或录音,则将其复制给被告及其辩护律师。 如果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则按调查人员或调查人员确定的优先顺序向每个被告提供所有材料。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熟悉案件的所有材料后,有权写出和复制任何资料,任何卷数。 起诉书 - 程序性行为,总结初步调查的结果,阐明案件的实质和案件中确立的证据,将被告人定罪,提出指控并得出结论,将案件送交法庭。 起诉书由描述性部分和决定性部分组成(《刑事诉讼法》第 220 条)。 起诉书附有一些额外的程序文件,这些文件被视为“起诉书的附录”。 这是被传唤出庭的人员名单; 关于调查时间、选择的预防措施、物证、民事索赔、为确保民事索赔和可能的财产没收所采取的措施、法律费用等的证明。 46.刑事案件公诉人的决定 检察官考虑从调查员收到的刑事案件连同起诉书,并在 10 天内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1) 关于起诉书的确认和刑事案件向法院的指示; 2) 将刑事案件退回侦查人员进行补充侦查、改变指控范围或限定被告人的行为或重新制定起诉书并以书面指示消除已查明的缺陷; 3) 如果刑事案件属于上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则将刑事案件送交上级检察官批准起诉。 确定调查员违反了第 5 条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且羁押被告人的期限已过,检察官取消这一预防措施。 检察官将刑事案件退回调查员的决定,经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向上级检察官提出上诉,如果不同意他的决定,则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出上诉经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或相关联邦执行机构(联邦机构执行权力机构)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 上级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2小时内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 拒绝满足调查员的请求; 2)关于撤销下级检察官的决定 - 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检察官批准起诉并将刑事案件提交法院。 公诉书获准后,公诉人将刑事案件送交法庭,告知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及(或)代理人,并说明其提出起诉的权利。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申请初步听证会15 刑事诉讼法典。 公诉人应当将起诉书副本连同附件送交被告人。 起诉书的副本也应移交给辩护人和受害者,如果他们要求的话。 47. 查询 调查是初步调查的一种形式,根据初步调查规则进行,法律规定的此类活动除外。 调查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 如有必要,检察官可将这一期限延长至 30 天。 在必要的情况下,包括与制作法医检查有关的情况,区、市检察官、与其相当的军事检察官及其副手可以将调查期限延长至6个月。 在与执行以国际合作方式发出的法律援助请求有关的特殊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检察官和与其相当的军事检察官可以将调查期限延长至 12 个月. 讯问结束时,讯问者拟定起诉书,其中指出: 1) 其编制的日期和地点; 2) 编制人的职位、姓氏、姓名缩写; 3) 有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数据; 4) 犯罪的地点、时间、方法、动机、目的、后果以及与本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形; 5) 指控的措辞表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段落、部分、条款; 6) 支持指控的证据清单和辩方引用的证据清单; 7) 减轻和加重处罚的情节; 8) 关于受害者的信息,对他造成的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9) 被传唤出庭的人员名单。 被告人及其律师必须熟悉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和材料,这在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协议中有说明。 审讯人员拟定的起诉书由调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刑事案件材料连同起诉书一并送交公诉人。 检察官考虑与起诉书一起收到的刑事案件,并在 2 日内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 起诉书的批准和刑事案件向法院的指示; 2) 如果刑事案件与艺术的要求不符,则退回刑事案件以进行额外调查或重新绘制起诉书。 《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及其书面指示。 同时,检察官可以规定进行追加调查的时限不超过10天,重新提起起诉书的时限不超过3天。 调查期限的进一步延长是在一般基础上按照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223 《刑事诉讼法》; 3)根据第24条规定的理由终止刑事案件。 28-4 刑事诉讼法; XNUMX)关于将刑事案件移送初查。 48.准备审判的本质、意义 案件审理准备阶段具有边缘性,即位于预审阶段和其余司法阶段之间。 该阶段的任务是评估调查人员与检察官的活动结果,并为法庭审理案件创造充分的条件。 此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和诉讼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请求,可以不进行初步听证,也可以进行初步听证。 开始 这个阶段是案件进入法庭的时刻。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进入法庭的时刻,因此,有必要考虑刑事案件的登记时刻和分配号码。 对被告人被逮捕候审的刑事案件,案件的决定期限为14天,其他案件为30天。 结束阶段 - 中央阶段开始的时刻 - 审判阶段。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会考虑两组问题: 1. 法官有义务检查案件是否在指定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如果案件超出法院的管辖范围,则法官不再决定任何问题,而是将案件送交管辖: - 被告选择的限制措施是否会改变或取消; - 是否已采取措施确保对物质损失或可能的财产没收进行赔偿。 如果没有采取这些措施,法官有权自己采取这些措施,或者可以指示适当的机构采取这些措施; - 是否有案件相关参与者(被告人、受害人、辩护律师等)的请愿书和陈述。 如果有这样的诉状,则法官有义务考虑和解决,并强制考虑传唤额外证人、附加额外材料等问题; - 起诉书或起诉书的副本是否已送达。 2.是否有举行预审的理由。 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结果,法官做出以下决定之一: 1) 将刑事案件移送管辖; 2) 指定初步听证会; 3) 关于开庭的任命。 49. 初步聆讯 预审 - 这是一个法庭会议,由有关各方参与,以审议与后续审判程序有关的问题,以及解决有关案件证据基础的可采性和充分性的问题。 举行初步听证会的理由: 1) 在党的倡议(请愿)下: 如果当事人要求排除证据; 在陪审员的参与下,解决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要求进行缺席审判(《刑事诉讼法》第 247 条); 2) 在法院的倡议下: 如果有理由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官在艺术规定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 237 条; 如果有理由暂停或终止刑事案件。 如果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并且收集到的数据不足以全面审理案件,则案件终止。 当事人在熟悉刑事案件材料后,或者自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七日内将刑事案件连同起诉书或起诉书送交法院后,可以提出预审申请。起诉书。 初步听证会由法官单独在非公开开庭的情况下举行,当事人参与。 法院不迟于案件预审前三天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 法律承认诉讼各方的出庭是可选的,被告除外。 只有在被告提出动议的情况下,才能在被告不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初步听证。 根据初步听证的结果,法官以命令的形式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 在检察官改变指控的情况下将刑事案件移交司法管辖区,这需要改变管辖权; 2) 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官; 3) 关于暂停刑事诉讼; 4) 刑事案件终结; 5) 关于指定庭审。 如果法官满足了排除证据的请求,则决定表明排除哪些证据以及证明排除该证据正当的刑事案件的哪些材料不能在开庭时审查和宣读并在过程中使用的证明。 在指定开庭后,被告无权提出请愿: 1) 在陪审员参与的情况下由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2) 进行初步听证。 作为初步听证的结果通过的法院决定不得上诉,但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安排开庭以解决限制措施问题的决定除外。 50. 管辖权 管辖权 - 一组刑事案件的特征,允许确定授权解决此案件的法院。 管辖权的标志。 依据 主题标志 管辖权分为以下几类:太平绅士管辖权、地方法院管辖权、联邦主体法院管辖权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 同时,地区作为司法系统的主要环节,对所有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但治安法官、联邦组成实体法院和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除外。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太平绅士对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监禁的犯罪案件有管辖权,但第 1 条第 31 款规定的犯罪案件除外。 XNUMX 《刑事诉讼法》。 依据 地域特征 刑事案件的认定须在犯罪发生地的法庭上进行审议,但第 35 条规定的案件除外。 XNUMX 《刑事诉讼法》。 如果犯罪开始于一个法院管辖的地方,结束于另一个法院管辖的地方,则该刑事案件属于犯罪结束地的法院管辖。 依据 个人标志 军事法庭的权力。 军事法庭审理军事人员和接受军事训练的公民犯下的所有罪行的刑事案件。 在下列情况下,驻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军事法庭对作为俄罗斯军队一部分在军队服役的军事人员、其家属以及俄罗斯联邦其他公民所犯罪行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1) 具有刑法规定的犯罪迹象的、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在执行公务中实施的、或侵犯俄罗斯联邦利益的行为; 2) 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 确定管辖权的规则: 在加入刑事案件时确定管辖权; 将刑事案件移交司法管辖区;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权变更; 管辖权争议不予受理。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参加刑事案件时,一个人或者一组人被控犯有数罪,属于各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一宗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上级法院。 管辖权问题在审判开始前得到解决。 法院在确定其审理的刑事案件属于另一同级法院的管辖权后,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将该刑事案件留在其审理中,但前提是它已经在法庭会议上开始审议。 51. 审判的实质、意义、目的和一般条件 试用版 - 刑事诉讼阶段,在此阶段,法院解决参与方之间关于犯罪人有罪的争议。 审判在刑事诉讼阶段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是由这样一个事实决定的:在该阶段的诉讼过程中,问题得到了解决——关于被告在对其有罪的行为中是否有罪以及关于任命对有罪的人给予法定的惩罚,即正义得到伸张。 此外,决定审判阶段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征之一是,在刑事诉讼的这一阶段,刑事诉讼的所有原则都得到最一致、最充分的适用。 审判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任务还应包括:确保被告、受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他合法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参与者的权利和宪法自由。试用; 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确保产生有效的预防影响,旨在预防犯罪并本着尊重法律的精神教育公民。 审判的一般条件 - 一套法律要求,确立了确定整个审判程序内容的最一般规则和要求,从开始到完全完成案件的审理一审法院。 审判的一般条件载于 Ch. 35 《刑事诉讼法》。 试验的一般条件:1) 法院组成的直接性、口头性、连续性和不变性; 2) 宣传 3) 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强制参与审判; 4) 遵守诉讼限制; 5) 遵守法院程序和法规中的决策规则。 法律的其他要求,在审判的一般条件中,确定了审判中的决定规则和规则:在法庭会议上终止刑事案件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254 条) ; 解决与被告有关的限制措施问题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255 条); 在开庭期间发布法院裁决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256 条); 开庭规则(《刑事诉讼法》第 257 条); 在法庭上对违反秩序者采取的程序措施清单(《刑事诉讼法》第 258 条); 保存法庭会议记录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259 条); 对庭审记录提出意见并由主持庭审的法官审议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260 条)。 52、审判公示 庭审公示 - 审判的一般条件,即实施艺术中规定的条款。 宪法第 123 条。 所有法院的案件审理都是公开的,只有在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在非公开的法庭会议上审理案件。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根据裁决或法院命令进行非公开审判: 1) 在法庭上审理刑事案件可能导致泄露受联邦法律保护的国家机密或其他机密; 2) 审理未满十六岁的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 审议关于侵犯个人性不可侵犯和性自由的罪行和其他罪行的刑事案件可能导致披露有关刑事诉讼参与者生活的私密方面的信息或有损其荣誉和尊严的信息; 4) 这是为了确保诉讼参与人、他们的近亲、亲属或近亲的安全。 根据刑事诉讼的所有规范,刑事案件在非公开的法庭会议中审理。 法院可以就整个审判或者其相应部分作出法院裁定或者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的裁定。 法院关于进行非公开审判的裁决或裁决必须说明法院作出这一决定的具体事实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41 部分)。 刑事案件缺席审判。 根据审判一般条件中的宪法规定,我们转向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3 条规定:“刑事案件在法庭上的缺席审理(即在没有当事人包括被告和被害人参与的情况下审理案件)是不允许的,除非在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联邦法律。” 作为一般规则(《刑事诉讼法》第 244、246-250 条),被告必须出庭。 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有义务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强制将被告人带回,但即使被告人缺席也可以审理案件的除外。 只有在不妨碍确定案件真相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当被告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并避免出庭时; 在涉及不能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人要求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审理该案。 但是,在这些案件中,法院有权承认被告的出庭是强制性的。 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如果法律不允许这样做,则强制撤销法院的判决。 53、被告、原告参与审判 被告 - 被告,受审。 判决通过后,他成为了罪犯。 被告人的参与。 刑事案件的审判是在被告人的强制参与下进行的。 轻罪、中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要求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的,可以准许被告人缺席诉讼。 如果被告人没有出庭,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延期。 法院有权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被告人带上法庭,并有权向他申请或改变他的限制措施。 检察官 - 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支持起诉的检察官办公室官员。 检察官可能是受害者和(或)公诉人。 检察官参与法庭开庭是强制性的。 这确保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的竞争原则。 检察官作为公诉人的参与仅在公诉和非公诉案件中是强制性的。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诉讼中的起诉得到被害人的支持。 当法官在安排开庭时认为有必要时,或者当检察官将案件提交法庭并宣布他打算在法庭上维持国家起诉时,检察官会参加审判。 如果检察官没有出庭,案件可以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或者如果法院认为检察官有必要参加,可以推迟到检察官出庭。 在一些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官有义务参与法庭:在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行为案件中,以及在犯罪后患上精神疾病的人的犯罪案件(第 1 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 408 条); 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刑事诉讼法》第 428 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维持公诉时,以案件所收集的证据为依据,以法律的要求和他的内心信念为指导,证实指控。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得出的结论是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对被告的指控,那么他放弃指控并向法庭说明拒绝的理由。 公诉人在审判期间全部或部分拒绝起诉,将导致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的全部或相关部分以各款规定的理由终止。 1 和 2 小时。1 汤匙。 24 和页。 1 和 2 小时。1 汤匙。 《刑事诉讼法》第 27 条(《刑事诉讼法》第 7 条第 246 部分)。 54、参加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的审判 参与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的审判,维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是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有助于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全面、客观的研究,法院通过公平、合法和合理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249 条)。 被害人未出庭的,法院从案件的利益出发,有权延期审理,或者在被害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 法院在本案中选择一种或另一种决定,取决于综合研究案件所有情节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以及在审议案件时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可能性。没有他参与的案件。 被害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需要出庭讯问的,法院有权将被害人带回法庭。 如果民事原告或其代表未能出庭,则民事诉讼通常不予考虑。 但是,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250 部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院有权在民事原告缺席的情况下考虑民事诉讼: 1) 民事原告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 2) 民事诉讼得到公诉人支持; 3) 被告完全同意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被告或其代理人未出庭并不妨碍对民事诉讼案情的审议。 民事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需要出庭讯问的,法院有权传唤。 诉讼程序的竞争性、参与性和审判阶段当事人的平等,旨在为有效司法创造必要的先决条件,确保所有参与审判的人有平等的机会在法庭上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 244 条对这一规则作了如下规定:“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提出异议和动议、提出证据、参与研究、在司法辩论中发言、并就《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6款第1-299款规定的问题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以供审理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55. 审判结构:预备部分 整个审判程序(陪审团审判除外)包括四个程序阶段,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经过一审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1) 审判的准备部分; 2) 司法调查; 3) 司法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一句话; 4) 法院的判决和宣判。 审判的准备部分 首先是在指定审理案件的时间,主审法官开庭并宣布审理哪个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和法院判决的制度及其在审判准备阶段的执行顺序,通常执行如下: 1. 开庭并宣布将考虑哪个案件。 2. 检查出庭情况,庭审秘书向法庭报告所有被传唤到庭的人员的出庭情况,并报告缺席人员缺席的原因。 3. 向翻译解释他的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在明确翻译权利之前,必须由法院向翻译人员解释其职责并警告其根据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审判的其他参与者,因为翻译人员必须在其他诉讼参与者开始程序活动的同时开始履行其职能。 4. 将证人带离法庭。 这一程序性行动以及旨在确保先前被讯问的证人不与未被讯问的证人交流的措施旨在防止某些证人的证词影响其他证人的证词内容的可能性,即他们尚未出庭作证。 将证人带离法庭是在审讯开始前由审判长口头命令执行的。 5. 确定被告的身份以及向他提供起诉书副本的及时性。 为满足法律的这一要求,法院必须确保出庭的人确实是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中的被告。 6. 解释被告和其他审判参与者的权利不仅包括向审判过程中的参与者解释他们的权利,还包括让他们每个人注意确定他们义务的法律要求。 7. 动议的申请和解决,首先要由审判长从每一位参加审判的人那里查明他是否对本案有动议。 8. 在没有任何参与案件的人缺席的情况下审议案件的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完成了审判的准备部分。 56. 审判结构:司法调查 司法调查 旨在审查证据并澄清案件的所有情况。 司法调查按一定顺序发生: 1) 公诉人宣布起诉; 2) 澄清被告人对被控罪名的立场,即他是否对被控告他的行为认罪; 3) 法院确立审查证据的程序(顺序); 4) 按照法院规定的顺序直接审查证据; 5) 审判结束。 在司法调查的每个阶段,法院和审判的其他参与者都受到法律的某些要求的指导。 其中最重要的是: 1. 法院在确定证据审查程序时,听取并考虑当事人的意见。 确定审查证据的程序后,法院将就此事作出裁决,如果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则作出决定。 2. 证据调查通常从审讯被告开始。 被告人经法庭讯问后,由其他参与审判的人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讯问。 3.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在法庭上披露在审讯或初步调查期间提供的被告证词。 4. 在没有尚未受讯问的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证人会按照严格规定的顺序分别受到讯问:法院首先进行讯问,最后是被告及其辩护律师。 庭审参加人之一请求传唤证人出庭的,该参加人应当首先询问该证人。 5. 庭审中对被害人的讯问按照证人讯问规则进行。 通常,在审讯证人之前审讯受害人。 6. 必要时,法院在审查证据过程中,有权对案件进行司法鉴定,以解决需要专门知识的问题。 7. 案件中现有的材料证据以及在开庭时额外提交的材料,必须由法院审查并提供给审判参与人。 8. 附在案件上并在开庭时附加出示的文件,陈述或者核实与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当庭披露。 9. 必要时,法院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有权检查任何区域、处所、建筑物、构筑物和任何其他不动产标的物。 在这些情况下,在到达现场后,由法院的整个组成人员在参与案件的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相关对象进行审查。 此外,司法侦查中还可以进行其他侦查行为,例如侦查实验、鉴定出示、审查等。 57、庭审结构:当事人的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一句话,判决的决定 当事人的辩论包括原告和辩护人的发言(《刑事诉讼法》第 292 条)。 辩护人缺席的,被告人应当参加当事人的辩论。 受害人及其代表也可以参加当事人的辩论。 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人有权申请参加当事人的辩论。 备注 - 各方辩论后每个参与者的演讲。 最后发言权属于被告人或其律师。 双方辩论结束后,审判长给被告人最后的发言权。 在最后一次演讲中,不允许向被告提问。 法院不能将被告最后一句话的持续时间限制在一定的时间。 同时,在被告人陈述的情节与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无关的情况下,审判长有权制止被告人。 这句话 - 由初审或上诉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无罪或有罪以及对其实施处罚或解除处罚的决定。 法院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作出判决。 判决由法院在审议室作出决定。 在宣判期间,只有在本刑事案件中担任法庭成员的法官才能在这个房间内。 在决定判决时,法院会解决对正义至关重要的问题。 问题清单由艺术中的法律提供。 《刑事诉讼法》第 299、300 条。 签署判决书后,法院返回法庭,由审判长宣判。 所有在场的人,包括法庭的组成人员,都会听到原判。 58. 一审法院的刑罚种类 现行立法规定了对刑事案件作出两种判决的可能性:定罪和无罪(《刑事诉讼法》第 302 条)。 有罪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证据审查的结果,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已经得到证明,并且该事实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任何质疑。 无罪释放 在法院认为以下情况下决定: 1) 犯罪事件尚未成立; 2) 被告人没有参与犯罪; 3) 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 4) 未经证实被告人参与犯罪的; 5) 被告的陪审团已作出无罪判决。 关于无罪开释案件的决定,无论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都意味着被告在对他有罪的行为中完全无罪。 定罪的类型。 法院在对案件作出有罪判决时,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有无减轻、加重情节,以及其他重要的情节为解决对被判有罪的被告人的处罚问题,有权决定量刑(《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302 部分): 1) 指定罪犯服刑; 2) 任免处分; 3) 没有量刑。 在审判期间确定了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起诉的理由的情况下,如段落中的规定。 1 和 2 小时。1 汤匙。 24 和页。 1 和 2 小时。1 汤匙。 刑事诉讼法典第 27 条(康复理由),法院决定无罪释放,并在确立艺术第 3 部分第 1 款规定的理由时。 24 和第 3 段,第 1 部分,艺术。 刑事诉讼法典第 27 条(非改造理由), - 有罪判决,被定罪者免于处罚。 判决以进行审判时使用的语言列出。 裁决文本必须由其中一名法官以清晰易懂的术语书写,并由参与裁决的所有法官签署。 对判决文本的更正必须在审议室全体法官同意并签署保留意见,即在法庭返回法庭宣判之前(刑事诉讼法第312条)。 作为程序性文件,任何法院判决在其结构中都应包括三个部分:介绍性、描述性、激励性和解决性。 法院对判决中要解决的所有问题的结论必须有参考相关证据的动机和支持。 法院还必须说明拒绝某些证据的原因。 59. 经被告人同意作出法庭裁决的特别程序 经被指控的被告人同意作出法庭裁决的特别程序由第 40 章规定。 314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只有在有某些理由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 1) 被告对全部指控的同意; 2) 被告人的意愿,在未经审判的判决请愿书中表达; 3) 被告人实施犯罪,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公诉人或自诉人、受害人的同意。 每个基地都是必需的。 只有结合这些理由,法院才能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理由的存在并不是启动这一特别程序的唯一先决条件。 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被告知道其申请的性质和后果; 2) 该申请是自愿提出的,并在与律师协商后提出; 3) 请愿书是在诉讼程序的适当阶段提交的(《刑事诉讼法》第 315 条) - 在熟悉刑事案件材料时,在熟悉材料的协议中对此进行了相应的条目刑事案件; 在初步听证会上,根据艺术是强制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 229 条。 遵守这些条件的法律保证是被告与辩护律师的强制性协商。 此外,如果辩护人不是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为邀请的,则本案辩护人的参与必须由法院予以保证(《刑事诉讼法》第315条) )。 法庭开庭时,被告及其律师必须参加。 审议被告不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请求,首先由公诉人提出对被告提出的指控,在自诉刑事案件中,首先由自诉人提出指控。 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理解检方的主张,是否同意检方的观点,是否支持其不经审判就量刑的请求,该请求是否是自愿提出并与辩护律师协商后的,是否了解通过不审讯的后果。未经审判即判刑。 如果法官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所同意的指控得到刑事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的合理支持,则他会作出有罪判决,并对被告人处以最高刑罚的三分之二的刑罚。对所犯罪行规定的最严厉处罚的期限或幅度。 宣判后,法官向当事人解释第 43 章规定的上诉权利和程序。 XNUMX 《刑事诉讼法》。 60. 太平绅士诉讼的特殊性 根据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 31 条),治安法官提起的诉讼有两种类型:自诉案件的诉讼; 提起公诉的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一类案件构成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第二类案件则按照一般规则进行。 第二类案件的特点是:上诉程序——上诉; 会议条款 - 审判必须在法院收到申请或刑事案件之日起 3 天内、14 天内开始。 关于艺术第 2 部分中规定的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针对特定人提起诉讼。 刑事案件由调查员发起,并征得检察官的同意,由询问者在因依赖或无助状态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保护其本人的人犯有此罪行的案件中提起。权利和合法利益。 检察官介入刑事案件并不剥夺当事人和解的权利。 应当事人请求,太平绅士有权协助其收集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 如果有理由安排开庭,太平绅士在收到法院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传唤被申请人,向其介绍刑事案件的材料, 交出提交申请的副本, 解释了被告在法庭会议上的权利, 在艺术中规定。 《刑事诉讼法典》第 47 条,并查明在此人看来,谁应该被传唤出庭作为辩护的证人,并从他那里取得签名。 如果被申请的人没有出庭,一份解释被告权利的申请副本,以及当事人和解的条件和程序,将发送给被告。 司法程序必须在法院收到申请或刑事案件之日起 3 至 14 天内启动。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申请,可以与审理反申请合并为一个程序。 在司法调查开始前,根据治安法官的决定,允许连接陈述。 法庭开庭的起诉得到自诉人的支持。 自诉刑事案件的司法侦查从自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陈述开始。 在不使被告人的处境恶化、不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的情况下,公诉人可以变更控罪,并有权撤销控罪。 对太平绅士的判决,当事人可以自上诉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对治安官的判决提出上诉。 61. 陪审团程序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3 条)规定,某些类别的案件的法律程序可以由陪审员参与的法院进行。 陪审团审判审理提交给共和国、领土、地区最高法院管辖的最严重罪行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30 条第 3 款第 31 条) . 陪审团有权仅在被告请求下审理刑事案件,在完成初步调查并提交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以供熟悉时,他必须宣布这一点(《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 . 陪审团的初步听证和审判基于对抗性原则。 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参与是强制性的。 陪审团以裁决的形式做出决定,回答三个基本问题: 1) 是否已证明该行为发生; 2) 是否证明该行为是被告人所为; 3) 被告人是否有罪。 宣布判决后,陪审团解散,审判在陪审员不参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但如果他们愿意,他们可以留在法庭。 该程序的当事人有机会在陪审员的参与下审查不受审查的证据,并就与判决的法律后果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包括对被告行为的限定、量刑等问题他和解决民事诉讼。 当事人不得在发言中质疑陪审团裁决的正确性。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总是最后发言。 陪审团裁决后果的讨论是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分为五个部分: 1) 准备部分; 2) 司法调查; 3) 各方辩论; 4) 被告人的遗言; 5) 量刑。 当陪审团就在押被告人完全无罪作出裁决时,根据主审法官的命令,他立即在法庭上被释放。 有罪判决也对法官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陪审团的审判以下列决定之一结束: 1. 裁定驳回此案。 2. 当陪审团对三个主要问题中的至少一个给出否定回答时,或当主审法官承认该行为中不存在犯罪事实时,判决无罪。 3. 有罪判决有刑,无刑,有刑而免。 4. 关于解散陪审团的决议和刑事案件的方向,由不同的法院组成重新审判。 5. 终止对与已确定的被告精神错乱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审议。 62. 二审法院的法律程序 二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 法律规定的对尚未生效的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议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或撤销原判程序提出上诉。 该上诉构成二审程序。 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宣布之日起 10 天,对于被拘留的已定罪人,则为自向其交付判决副本之日起的同一期限内。 二审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验证法院判决和其他判决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根据一审刑事案件的司法级别,二审法院的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撤销原判和上诉。 在 上诉 对尚未生效的治安法官的判决和决定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予以考虑。 在 翻案 对未生效的初审和上诉法院的决定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予以考虑。 二审权限: 1. 在上诉或翻案程序中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检查判决和其他司法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公正性。 同时,法院仅在被上诉的部分检查判决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如果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确定的情况涉及在同一刑事案件中被定罪或无罪的其他人的利益,并且尚未就此提出申诉或陈述,则还必须检查刑事案件与这些人有关。 同时,也不能允许他们的处境恶化。 2.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翻案时,有权对被定罪的人减轻处罚,或者对较轻的犯罪适用刑法,但无权加重处罚,也有权对情节较轻的人适用刑法。更严重的犯罪。 3. 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得在上诉或翻案程序中提出上诉: 1) 关于审查证据的程序; 2) 满足或拒绝审判参与者的请求; 3) 关于确保法庭秩序的措施,但有关罚款的裁决或决定除外。 上诉(上诉)理由 - 理由,其存在是取消或更改一审法院判决的先决条件。 撤销或变更判决的理由: 1) 法院判决书所载的结论与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不一致; 2)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3) 滥用刑法; 4) 不公平的判决。 63. 执行阶段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执行语句 - 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其他主体参与下开展的受程序法管辖的活动; 代表民事和法人对执行判决提出上诉、控制其执行、审议与执行判决有关的问题以及直接执行某些判决。 判决执行阶段的意义在于,在这个阶段,首先是保证判决判决开始并实际执行的程序性行为; 二是解决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刑罚矫治罪犯的有效运用。 第三,在法庭上审理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的意见(关于改变惩教机构类型、因病解除刑罚、假释等)、罪犯的申诉和陈述(例如关于缓刑执行)刑罚、消除犯罪记录),法院对刑罚的执行过程进行控制。 上诉、翻案上诉、抗诉期满,未经上诉、抗诉的,判决生效(刑事诉讼法第390条)。 如果提出撤销原判上诉或抗议,除非被撤销,否则判决将在上级法院审理案件后生效。 排他性、强制性、可执行性是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的属性。 在采取程序行动并解决执行判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程序问题后,判决执行阶段结束。 同时,刑罚的执行阶段在内容和期限上与刑罚的执行并不相符。 这些机构受不同法律部门(判决执行阶段 - 刑事诉讼程序、刑罚执行 - 监狱)的管辖,并在法律体系中并行存在。 判决命令和其他司法决定的执行按照《刑法》和《监狱法》的规范进行。 执行阶段的内容 - 法院在以下方面的刑事诉讼活动: A) 上诉执行; B) 控制判决的执行; C) 以在法庭上立即释放被告的形式直接执行无罪释放或释放被告人的刑罚; D) 解决与执行判决有关的问题。 在特定情况下执行句子时,可能会缺少某些列出的动作。 64、对判决、裁定、执行决定的上诉程序和条件 执行语句 包括监狱系统的机构为能够开始执行惩罚而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及实际执行惩罚,以及判决中包含的其他决定。 这项活动受刑事执行法的约束。 执行语句 - 刑事诉讼活动,包括法官或法院院长指示执行判决的书面命令,该命令连同判决副本和其他必要文件一起发送给受委托的机构执行它的义务。 当被告被无罪释放时,法院直接执行判决。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会立即释放在法庭上羁押的被告。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当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二审案件发回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 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提出上诉的,提交给作出判决的法院。 执行刑罚的命令应由法官或法院院长连同刑罚副本送交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 如果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被拘留,则执行判决的命令将送交拘留地点的管理部门,即司法部 GUIN 的审前拘留中心俄罗斯联邦,如果此人未被拘留,则向其居住地的内务机构报告。 在有条件的定罪或暂停执行剥夺自由的判决的情况下,命令和判决副本将发送给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总局的监狱监察局。 当一个人被判处劳教时,这些文件将被送到罪犯工作地点的监狱检查。 对罚款、没收财产和其他财产处罚的执行,法院签发执行令,并移送被定罪人居住(工作)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警. 为增加教育影响,必要时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生效判决书副本送达被定罪人的工作、学习或居住地。 法院对判决执行的控制在于它有义务询问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缓刑者的行为。 反过来,执行判决的机构有义务立即将判决的执行情况和被定罪人的服刑地点通知法院。 65. 法官在执行阶段决定的程序问题 与判决执行有关的问题,由法官在法庭开庭时单独解决。 在执行阶段,法院解决以下问题:关于延期执行; 因疾病或残疾而免于处罚; 假释和用较轻的刑罚替换未服刑的部分; 关于改变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条件; 用另一种惩罚代替一种惩罚; 服刑期间在医疗机构就医的时间抵扣; 在其他未执行的判决等情况下执行判决(《刑事诉讼法》第 397 条、第 398 条、第 400 条)。 《刑事诉讼法》第 396 条确定了在执行判决阶段解决的问题的管辖权。 程序问题可以由四个法院解决,具体取决于属地管辖权: 1) 宣判地(由宣判的法院); 2)服刑地; 3) 罪犯居住地。 4) 在被定罪人的拘留地点。 与执行刑罚有关的问题,由执行刑罚的机构或机关提议,或应被定罪人的请求,由法院审议。 解决问题的程序。 执行处罚的机构或团体的代表被传唤到法庭,根据其建议解决与执行处罚有关的问题。 如果问题涉及民事诉讼的部分判决的执行,则民事原告和民事被告可能会被传唤出庭。 罪犯参加开庭的,有权了解向法庭提交的材料,参与审理,提出申诉和质疑,作出解释,提交文件。 罪犯参加开庭的决定,由法院作出。 罪犯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开庭以提交材料的机构或团体代表的报告或申请人的解释开始。 然后审查提交的材料,出庭人员的解释,听取检察官的意见,然后法官作出决定。 可以针对在解决与执行判决有关的问题中发布的法院裁决提出申诉或陈述。 66.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法院判决的修改程序的概念和依据 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和法院判决的修改程序类型(《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第 49、15 章):监督程序; 因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诉讼。 由于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而引起的诉讼和监督诉讼具有许多共同特征。 在这两个程序中,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都会被审查。 一项共同的任务是验证判决、裁定和裁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排除司法错误并确保事实成立。 因新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重新提起诉讼和监督审理案件,由同一司法机关进行:地方法院和同级法院主席团、刑事案件审判庭、军事审判庭、主席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例外情况仅适用于治安官的决定。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治安法官的判决(法令)由地方法院主席团和相应法院以监督方式审议。 恢复太平绅士案件的问题的解决属于地方法院法官的职权范围。 但是,这些阶段之间存在显着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决定了它们的独立性。 首先,它们涉及审查已经生效的决定的理由。 撤销或修改已在监督程序中生效的判决、裁决和决议的理由来自刑事案件的现有材料(《刑事诉讼法》第 409 条、第 410 条)。 因此,为确定它们而采取的调查行动是不可接受的。 根据艺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决、法院命令提出上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典402被定罪,无罪释放,其辩护人或法律代表,受害者,他的代表。 上诉权以这些参与者的请愿形式行使,称为监督上诉。 检察官还有权请求复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法院命令。 检察官请愿书的程序形式是监督提交。 因新发现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诉讼的,可以以新发现或新发现的情况(事实、材料)为依据,从被核查的案件材料中通常看不到: 1) 新发现的事实 - 判决或其他法院判决生效时存在但法院不知道的情况; 2) 新情况 - 判决时法院不知道的情况,消除了该行为的犯罪性和应受惩罚性。 第六十七条 监督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1. 提交监管投诉或监管意见书。 2. 由法院对申诉的监督案件进行审议,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异议,并就是否需要进行监督程序作出决定。 3. 在监管令中审议案件。 4. 做出决定。 决定的程序形式是决定或定义。 刑事案件审理后,初审法院有权: 1) 对监督投诉或陈述不满意,被质疑的司法决定保持不变; 2) 撤销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裁决以及所有随后的法院决定,并终止本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3) 撤销法院的判决、裁决或决定以及随后的所有法院决定,并将刑事案件移送新的司法审查; 4) 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将刑事案件移送新的上诉; 5) 撤销最高上诉法院的决定和所有随后的法院决定,并将刑事案件移交新的最高上诉审判; 6) 修改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裁定。 针对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进行的诉讼: 1. 开始生产。 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公民的陈述,机构,企业,组织和官员关于可能存在新发现的情况的陈述,根据该陈述,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决定(根据报告人的意见) ) 应进行审查。 检察官有权主动提起诉讼。 2. 检查情况。 每一个新发现的情况都有待核实。 检察官检查这些情况或指示调查员这样做。 如果消息中有足够的数据表明存在艺术第 3 部分第 4 段中规定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 413 条规定,检察官因新情况提起诉讼。 之后,不是检查,而是对这些情况进行调查。 3. 监督案件法院对刑事案件恢复诉讼问题的决议。 法院在考虑公诉人关于因开庭审理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而对刑事案件恢复诉讼的结论后,作出下列决定之一:撤销判决、裁定或法院命令,以及将刑事案件移送新审; 撤销法院的判决、裁决或决定以及刑事案件的终结; 拒绝检察官的意见。 68、初审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点 初审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点: 1. 如果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参与犯罪,则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422 条规定,调查机构有权将有关他的案件单独审理。 2. 证明的主题包括根据艺术在刑事案件中确定的情况。 73 刑事诉讼法和艺术法。 《刑事诉讼法》第 421 条。 此类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龄、出生日期、月份、年份; 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条件、智力发育水平和其他人格特征; 对未成年老年人的影响; 在存在表明与精神障碍无关的心理发育滞后的数据的情况下,还确定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充分意识到其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或对其进行管理。 3. 未成年人利益的双重代表——辩护人和法定代表人。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辩护律师必须参加。 4. 讯问未成年人的程序,其规则在第 428 条中规定。 XNUMX 《刑事诉讼法》。 归结起来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讯不能不间断地持续两个小时以上,每天总计不得超过四个小时;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辩护律师参加,辩护律师有权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并在讯问结束时了解讯问程序并提出意见; 在审讯未成年嫌疑人、未满十六岁的被告以及已达到十六岁但被认定为弱智的被告时,必须有教师或心理学家参与。 5.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对于未成年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涉嫌或被指控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罪行,则将拘留作为一种限制措施。 6. 法律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限制措施,仅适用于少年被告——置于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或其他值得信赖的人以及他所在的专门儿童机构的管理人员的监督下. 7.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427 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终止——在初步调查过程中使用强制教育影响措施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起诉。 69.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点 在法庭上,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的诉讼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3 部分“司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33-39 章)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 但是,这里必须遵守特殊规则。 特点之一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 可能在闭门会议中 (《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241 款)。 该规则旨在减少审判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影响,并确保审判的个性化,这是少年司法最重要的要求之一。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艺术第 7 部分确立的一般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 241 条规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宣布判决。 下一个特点涉及法定代表人的参与。 (《刑事诉讼法》第 428 条)。 在开庭期间以及在初步程序阶段,法定代表人是该程序的积极参与者。 他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利,这使他(与辩护人一起)能够积极代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司法调查期间参加对证据的审查、作证、提出证据、提出动议和质疑、对法院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参加审理案件的法庭会议。在上诉、翻案和监督程序中。 同时,如果有理由认为其行为损害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益或有妨碍案件客观审理的目的,受法院裁定(裁定)的驱使,可以免去其参与。在审判中。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未成年被告的另一名法定代表人。 另一个功能是相关的 法庭上有未成年人在场 (《刑事诉讼法》第 429 条)。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未成年人本人的倡议,在调查可能对被告人有不良影响的情形期间,可以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同时,法院有义务充分告知少年被告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诉讼内容。 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有一些特殊性判决和宣判。 在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时,法院连同强制审判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 299 条),有义务再决定三个问题:缓刑的可能性问题,判处刑罚与剥夺自由无关,以及在第 92 条规定的情况下免于处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 70.适用医疗强制措施的事由 适用强制措施的理由 医学性质: 1) 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 2) 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无法实施或实施处罚; 3) 一个人的精神障碍与对他或其他人的危险或对他们造成其他重大伤害的可能性有关。 与使用强制医疗措施有关的诉讼程序的特征在第 51 章的规范中定义。 XNUMX 《刑事诉讼法》。 1. 特殊之处在于,在精神错乱的社会危险行为以及犯罪后患有精神障碍的人的犯罪案件中,必须进行初步调查。 2. 在初步调查中,必须明确下列情形:实施社会危险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形; 该人是否有刑法禁止的行为; 社会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数额; 作出有社会危险行为的人过去曾患有精神疾病,在作出有社会危险的行为时和案件被调查时精神疾病的程度和性质; 该人的精神障碍是否与对他或他人的危险或对他们造成重大伤害的可能性有关。 3. 特殊性涉及强制性进行检查以确定一个人的精神状态,精神障碍的存在,当对他的理智或在诉讼时意识到他的行为或管理它们的能力产生怀疑时。 4. 这种特殊性与辩护律师的强制性存在有关,从指定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检查的那一刻起,辩护律师就可以参与案件。5. 特点 包括以下事实:如果在涉及共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确定其中一名从犯在精神错乱状态下实施了某项行为,或者其中一名从犯在犯罪后出现了精神障碍,那么针对他的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艺术规定的方式分配给单独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 6. 特点 与调查的完成有关。 在初步调查结束时,调查员做出决定: 1)在刑事案件的终止 - 在艺术规定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和第 27 条; 2)在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该人的精神障碍不对其或他人造成危险或可能对其造成其他重大伤害的情况下终止刑事案件; 3) 将刑事案件送交法院申请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 71. 与某些类别的人有关的刑事诉讼的特点 设立一个特别程序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保障活动的制度,以及特殊类别人员的不可侵犯性。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447 条规定,适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人是: 1) 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立法(代表)机构的代表,地方自治政府选举产生的机构的代表和成员,地方自治机构的民选官员; 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普通管辖权联邦法院或联邦仲裁法院法官、治安官和俄罗斯主体实体宪法(宪章)法院法官由他主持司法期间的联邦、陪审员或仲裁员; 3) 俄罗斯联邦会计协会主席、他的副手和俄罗斯联邦会计协会审计员; 4) 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 5)终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候选人; 6) 检察官; 7) 调查员; 8) 律师。 与这些人有关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的一般程序规则确定,但第 52 章规定了例外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和《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单独规范。 作为一般规则,特别诉讼程序仅适用于这些人在特定职位的国家期间,但俄罗斯联邦总统除外。 法律特别规定了陪审员或仲裁员在其执行司法期间的特别程序。 与某些类别的人有关的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预审程序的特点。 在预审程序的特点中,有必要突出:刑事立案和以人为被告的特点; 拘留的特点; 预防措施的特点; 刑事案件终结的特点; 将案件提交法院的特殊性。 与被归类为特殊类别的人有关的审前程序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刑事案件的决策主体。 决定在两个层面作出:在检察官办公室层面,在其雇员是被追究责任人的机构层面。 司法程序的特殊性主要由管辖权决定。 72. 法院、检察官、调查人员和调查机构与有关主管当局互动的程序 在实施国际法律援助过程中,参与方之间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这些是请求方和被请求方执法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被请求方执法机构与正在执行法律援助令的人之间; 执行法律援助任务的被请求方机构之间。 关于俄罗斯刑事诉讼框架内国际法律援助的具体案件,这些是俄罗斯中央执法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机构有权请求并接受外国有关部门的法律援助请求(根据现行立法 -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领事部门,根据现行惯例 -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和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俄罗斯中央执法机构与收到法律援助命令或因正在调查或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情况需要法律援助的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哪些原则指导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要是 国际法普遍原则:1) 在国际法律援助方面遵守与该国建立法律关系的国家的主权; 2) 在国际法律援助的法律关系中不干涉与该国有联系的国家的内政。 这意味着禁止每个国家干预提供或接受所请求的法律援助的执法机构的权限; 3) 互惠原则。 外国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司法部收到的某些程序行动中向俄罗斯联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义务得到确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内政部、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俄罗斯联邦税务警察局或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 法律文献列出了不同类型的国际法律援助,这些援助是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中进行的。 这是形式的帮助: 1) 开展单独的调查行动; 2) 传唤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证人、受害人、鉴定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及其代表进行调查; 3) 引渡和移交请求方认为犯罪的人; 4) 服刑,这是在他的国籍国规定的; 5) 将刑事案件材料转移到俄罗斯联邦境外进行刑事起诉; 6)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刑事诉讼和(或)提起刑事诉讼。 73. 引渡刑事起诉或执行刑罚的人 引渡 - 引渡罪犯。 在此,国际法律援助旨在协助请求国行使其对违反其法律的人定罪和惩罚的权利。 “引渡”一词表明,这种类型的法律援助包括将一个人从被请求国转移到请求国。 如果俄罗斯收到这样的引渡请求,那么根据其立法,特定行为附带某些条件。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它必须受到联邦法律或国际条约的约束。 英寸。 《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引渡:应俄罗斯请求由外国引渡其公民,以及应外国请求引渡位于俄罗斯境内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俄罗斯联邦领土。 由于这些类型的法律援助的任务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法律也规定了不同的活动内容。 应该注意的是,这些类型的发行很常见。 首先,有基础。 引渡的依据是俄罗斯联邦与该国之间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引渡,是指根据提出引渡请求的外国的保证,在类似情况下,可以预期引渡俄罗斯联邦的。 其次,与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一样,这两种类型的引渡都是应请求进行的。 引渡请求必须包含: 1) 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2) 引渡请求所针对的人的全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数据、居住地或逗留地以及其他关于其人格的数据,如果可能,还应提供一份外貌、照片和其他可以识别该人的材料的描述; 3) 关于被引渡请求所针对的人所犯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资格的陈述,包括关于对其造成的损害程度的信息,以及规定引渡责任的法律文本该法案以及强制性的制裁指示; 4) 判决生效的地点和时间,或决定将其作为被告带入法庭的信息,并附有相关文件的核证副本。 刑事起诉引渡请求必须附有法官选择拘留作为预防措施的决定的核证副本。 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必须附有已生效的刑罚副本和未服刑期证明。 74. 将被剥夺自由的人移送至其国籍国服刑 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有关的法律援助。 这种协助表现为将已在一个州定罪的人移交给另一州,在那里全部或部分执行刑罚。 移送的条件是罪犯具有移送所在国的公民身份。 因此,本案适用外国判决执行。 显然,这里转移一个人的条件是根据俄罗斯法律承认他的行为为犯罪行为。 此类国际法律援助的基础是 1978 年《柏林移交被定罪人员公约》和俄罗斯的一些双边条约。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规定如下。 移送问题涉及被俄罗斯联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被移送至其国籍国服刑的人,以及被俄罗斯联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被出卖在俄罗斯联邦服刑。 转会场 俄罗斯联邦与有关外国签订的国际协议或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与外国主管当局和官员根据互惠原则签订的书面协议. 人员转移条件:1) 应被定罪人或其代表的请求,允许在俄罗斯联邦被定罪的人在其公民所在国家服刑,在服刑前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服刑,以及应有关国家主管当局的请求,并征得被定罪人的同意; 2) 只有在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其副检察长的决定生效后,才能进行人员的移送,并通知作出移送判决的法院。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 审计。 演讲笔记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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