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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一个共同的部分。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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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监管主体和方式
  2. 民事立法和民法渊源。 类比法,类比法
  3.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和类型
  4. 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限制法律行为能力并承认公民无行为能力。 监护权和监护权
  5. 地点。 承认公民失踪并宣告公民死亡
  6. 法人实体的概念。 法人实体的创建和终止
  7. 法人实体的分类
  8. 商业伙伴和公司的概念和形式
  9. 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
  10. 股份公司的概念和类型
  11. 生产合作社。 生产合作社的清算
  12. 消费者合作社
  13. 法人清算时核销资金和满足债权人债权的程序
  14. 国市单一企业
  15. 非营利组织
  16. 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17.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8. 货币和证券作为公民权利的对象。 证券种类
  19. 创造性活动的结果。 信息。 工作。 服务
  20. 无形物品及其保护
  21. 交易的概念、类型和形式
  22. 交易有效的条件。 无效交易及其类型
  23. 表示:概念和类型。 授权书
  24. 术语:概念、微积分和类型
  25. 时效:概念和类型。 诉讼时效的执行
  26. 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理由
  27. 公民权利保护:概念、方法
  28. 所有权:概念、形式、类型。 所有权内容。 获取方法。 所有权终止
  29. 公民和法人的所有权
  30. 国家和市政财产权
  31. 共同产权:概念与类型
  32. 土地物权:概念和类型。 拥有和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缓和
  33. 保护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方法。 辩护和否定主张
  34. 契约:概念、内容、类型
  35. 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的程序
  36. 义务:概念、内容、类型和发生理由
  37. 履行义务:概念、原则、当事人、类型
  38. 惩罚和留任作为确保履行义务的方式
  39. 承诺作为确保义务的一种方式
  40. 银行担保和担保作为确保履行义务的方式
  41. 民事责任:概念、形式、类型
  42. 义务的变更和终止:概念、理由、方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监管主体和方法

民法 - 在当事人平等和经济独立的基础上,在公民和法人实体之间产生的一套管理财产和个人非财产关系的规则。

财产关系 - 所有者或非所有者对各种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买卖、交换等)产生的关系。

非财产关系 - 因无形利益而产生的关系(对个人荣誉和尊严的侮辱等)。

民法原则 - 确定民法本质的基本原则,具有整体民法特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观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确立了以下民法原则:

1) 民法规定的关系参与者平等。 这一原则决定了关系参与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相同,无论其在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中的作用如何;

2) 财产不可侵犯。 每个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则,确保其财产权不受侵犯;

3) 合同自由——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自由订立不同性质的合同,此外,可以独立选择与其订立合同的合作伙伴;

4)不允许任何人任意干涉私人事务——任何机构和公民都无权干涉民法参与者的事务(商业和个人通信的保密、电话交谈的保密等);

5) 不受阻碍地行使公民权利。 公民和法人实体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愿获得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只有在法律的基础上,才能限制公民权利;

6) 恢复被侵犯的权利,对其进行司法保护。 该原则意味着可以在法庭上对公共当局、地方当局、公共协会和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

7) 货物、服务和金融资源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自由流动。 当局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参与者不能也不得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置货物、服务和金融资源流动的障碍。

民法主体 构成民法规范所规定的财产和人身非财产关系。

方法 民法 - 一种相互关联的手段、技术和方法的系统,通过它影响参与者之间的民法关系。 民法方法是决定性的。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法律关系参与人平等、财产独立,以及法律关系参与人可以自主决定其行为,并可以在法庭上保护其被侵犯的权利(一般管辖权、仲裁、由当事人选择的仲裁)。

2. 民事立法和民法来源。 法律的类比,法律的类比

民法 (“o”节第 71 条

宪法) - 受俄罗斯联邦管辖,包括俄罗斯联邦议会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因此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当局和行政部门,以及市政当局无权发布包含民法规范的行为。

“民法渊源”的范畴比“民法”的范畴更广。 至 民法渊源 包括:

1)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它规定了主要条款,包括民法条款(第8条、第35,36条规定了民法对财产的规定,第20-25条专门规定了个人非财产关系) ;

2) 联邦宪法;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它规范财产和相关的个人非财产关系,是未来该领域立法的基础;

4)联邦法律(FZ“关于股份公司”,FZ“关于破产(破产)”);

5)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和命令。 它们不应与民法典和法律相抵触;

6)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不得与民法典、法律和总统法令相抵触。 不适用自相矛盾的行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 条第 3 条);

7) 各部委、部门和其他联邦行政机关的行为。这些机构可以在《民法典》、其他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情况和范围内颁布包含民法规范的行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7 条第 3 款)。因此,他们的规则制定活动范围是有限的;

8)前苏联的行为(如果它们没有被废除并且不违背俄罗斯联邦的立法)。

民法的辅助来源是商业惯例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关于各种案件的决议,尽管在科学上对后者存在争议。

商业惯例 - 已制定并广泛应用于某一商业领域的行为规则,且不与民法的一般原则相抵触。 它们可能没有被载入法律。 个体企业家之间的关系秩序,虽然是权宜之计,但不符合一般的习惯规则,不能被视为习惯。

违反法律规定或对相关关系参与者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规定的商业行为不予适用。

为了解决民法上的空白, 法律的类比和法律的类比。 法律类比 - 适用于未解决关系的类似关系规范(民法典第 1 条第 6 款)。

法律类比 ——根据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和含义,诚实、合理、公正的要求(民法典第2条第6款),填补立法空白。

这些制度在民法典规定的条件下适用:立法或当事人协议的相关关系不稳定,没有商业惯例,存在类似立法,以及与法律的一致性。相关关系的本质。

3. 民事关系:概念和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 - 受民法规范规范的公共关系,基于法律规定的平等、意志自主和参与者的财产独立,以及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行为。

科目 - 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特定法律关系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公民、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府、外国公民、外国法人。

对象 - 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事物,包括金钱和证券,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 工程和服务; 信息; 智力活动的结果,包括对其的专有权(知识产权); 无形利益(荣誉、尊严、名誉等)。

民事关系的内容 是一组主观的权利和义务。

主观规律 - 衡量被授权人的可能行为。 主观民法必须区别于客观意义上的民法,后者是一套规范社会关系的民法规范。

主观义务 - 衡量一个人的适当行为。 民法关系的产生,必须存在一定的情况,称为 法律事实。它们分为事件和动作。

出现与发展 活动 违背人的意愿发生(死亡、出生、自然灾害等)。

活动 - 法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或终止相联系的人们行为的结果。

动作: 合法,不违反法律; 非法的,违反法律规定。

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 - 旨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动; 法律行为 - 没有特别关注民事法律关系出现的行为。

法律行为:

1) 行政行为 - 来自国家当局的个人行为,针对特定人员,以建立行政和(或)民事法律关系;

2) 法院判决;

3) 成交 - 专门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出现、改变或终止的行动。 与行政行为的区别:它只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已经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履行。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 通过:

1) 法律规定的主体 (财产和个人非财产关系);

2) 组合的确定程度 (绝对 - 特定权利持有人被无限期的义务主体和亲属反对的法律关系 - 一个授权人 - 一个义务);

3) 满足个人利益的方式 (一个人的财产利益是以牺牲该物的有用品质为代价的,而义务的义务是通过义务人的某些行为来实现的)。

4. 公民的法律能力和能力。 能力限制和对无行为能力公民的认可。 托管和托管

法律行为能力 - 享有公民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所有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国籍和宗教,均承认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在他出生时产生并以死亡结束(法院宣布某人死亡)。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方式外,不得限制任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对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全部或部分放弃以及其他旨在限制法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交易均无效,但法律允许的除外。

法律行为能力 - 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和行使公民权利、为自己创造和履行公民义务的能力。

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对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予以承认,但未满18周岁结婚的公民被宣布完全有能力的除外; 以及在解放的情况下,即宣布年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完全有能力,如果他根据劳动合同工作或经父母同意从事创业。

部分容量 有未成年人(14-18岁)和未成年人(6-14岁)。

因酗酒或吸毒而使家庭陷入财务困境的公民,可能 受法院能力限制.

公民因精神障碍不能理解其行为的意义并受其指导的,法院承认 无能的.

监护和监护 为保护无行为能力或能力不完全公民的权益而设立。 当法院剥夺父母的父母权利,或在没有父母权利的情况下,或当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而失去父母照顾时(父母逃避抚养或保护其权益),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监护权成立。

监护 对未成年人(6 至 14 岁)和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设立, 监护 - 未成年人(14 至 18 岁)和具有有限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 只有成年有能力的公民才能被任命为监护人和受托人。 如果被监护人被认为有能力,以及未成年人年满 14 岁,监护权将被终止。 监护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被监护人的法律行为能力限制被解除,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结婚或者获得解放。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1 条规定,应成年公民的要求,因健康原因不能独立行使和保护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可以对其设立保护形式的监护。

具有成年能力的公民的监护人(助手),经监护人同意,可由监护和监护机构指定。

5. 居住地。 确认公民失踪并宣布公民死亡

公民居住地 - 他永久或主要居住的地方。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其他受监护的公民,居住地为其法定代表人即父母、养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无关。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 条规定,公民可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获得法院承认 丢失的如果 一年四季 在他的居住地 无信息 关于他的居住地。

如果无法确定收到失踪人员最新信息的日期,则计算确认失踪人员期间的开始日期为最后一次提供失踪人员信息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失踪人员已接获,若本月无法确定,则为次年一月一日。

基本法律 承认公民失踪的后果:

1)根据信托管理协议,将其财产转移到永久管理;

2) 从该财产维护中发给失踪人员必须赡养的公民;

3)以财产债务为代价偿还其他义务;

4) 在失去养家糊口的情况下,作为受抚养人的失踪者家庭的残疾成员有权获得抚恤金;

5) 该公民的配偶可以在户籍处单方面解除婚姻。

被认定为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发现其居住地的,法院撤销认定其失踪的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取消对该公民财产的管理,并根据配偶的共同申请,恢复婚姻关系。 公民可以由法院宣布 死的,如果在他的居住地五年内没有关于他的居住地的信息,并且如果他在威胁死亡的情况下失踪或有理由假设他死于某种事故 - 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条)民法典) 。

军人 或因敌对行动失踪的另一名公民可能被法院宣布死亡 不早于两年后 自敌对行动结束以来。

公民宣告死亡之日为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决定生效之日。 公民因某次事故造成死亡威胁或有理由推定其死亡的情形下失踪而被宣告死亡的,法院可以认定该公民死亡之日为其被指控死亡之日。

宣告公民死亡,等于实际死亡,相应地,继承权开启,被宣告死亡者的个人义务全部终止,婚姻自动终止。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在场或者所在地点的,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决定,公民有权要求返还其财产。

6. 法律实体的概念。 法律实体的创建和终止

法人实体 - 在所有权、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方面拥有独立财产并对其承担义务的组织,也可以代表自己取得和行使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利,承担义务,成为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

症状:

1) 组织统一(一个组织在民间流通中作为单一和独立的法律主体运作);

2)财产隔离(财产与公民、其他组织和整个国家的财产分开);

3) 独立的财产责任(责任通常仅限于分配给法人实体的财产);

4)能够代表自己在民事流通中行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始终拥有自己的姓名(姓名)并代表自己行事,可以是原告或被告)。

创建法人实体的方法:

1) 管理的 - 组建组织的决定来自外部,来自主管当局,通常来自分配给法人实体的财产所有人或由其授权的机构;

2) 自愿 - 组建法人实体的主动权属于未来组织的成员。

自愿方式分为:

1) 宽容的 - 首先,法人实体的成员决定其成立,然后向主管组织申请成立许可;

2) 监管 - 组建组织的主动权来自其未来的成员,然而,与许可法不同的是,在这种主动性表现出来之前,一般都会授予组建法人实体的许可。 法人实体根据章程和(或)组织章程大纲运作,并须在税务机关进行强制性国家登记。

终止法人实体的类型: 重组和清算。

重组 - 它的终止,导致新组织的出现或现有组织的法律人格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重组的形式可能是:合并、加入、分离、分离和法人实体的转变。

清盘 - 其终止时不通过继承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法人实体可能会被清算:

1) 根据其创始人的决定 (参与者)或由组成文件授权这样做的法人实体的团体,包括与创建法人实体的期限届满有关,以实现其创建目的;

2) 根据仲裁庭的决定 如果在其创建期间犯下严重违法行为,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具有不可挽回的性质,或在没有适当许可(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活动或法律禁止的活动,或其他重复或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或在公共或宗教组织(协会)、慈善机构或其他基金有系统地实施与其法定目标相违背的活动。

7. 法律实体的分类

法人实体可分为 广告 (其目的是赚取利润)和 非商业 (仅在为实现非商业法人实体的法定目标所必需的范围内从事创业活动)。

商业法人实体可以以经济合作伙伴和公司、生产合作社、国家和市政企业的形式创建。

商业伙伴关系: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成员 全面合作 (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创业活动,并对其财产承担义务。 在 信仰伙伴关系除普通合伙人外,还有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且不代表合伙企业参与经营活动。

商业公司: 股份公司(开放式和封闭式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具有附加责任的公司的成员,以其对公司章程资本的出资价值,连带承担附属责任。

生产合作社 - 这是一个公民自愿协会,其成员以联合生产或其他经济活动为基础,其参与者与财产和个人劳动参与相结合(民法第 107 条)。

国市单一企业: 以经济经营权为基础的单一企业和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单一企业。

非商业法人实体 可以以消费者合作社的形式创建(由公民和法人实体在成员资格的基础上自愿协会创建,以满足参与者的物质和其他需求:住房建设、车库建设、别墅建设)、公共或宗教组织(为满足精神和其他无形需求而创建)、慈善机构和其他基金(创建的目的是教育、文化和其他对社会有用的活动)。

为了协调活动和确保权利保护,商业和非营利组织可以联合各种协会(例如,经济 协会(工会)).

基于其他理由的法人分类:

1) 取决于创建组织所依据的财产类型,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条件区分创建的法人实体:

a) 联邦财产;

b)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财产;

c) 市政财产;

d) 个体法人的财产;

e) 公民的财产;

f) 混合所有制;

2) 根据活动规模:

a) 小企业

b) 垄断企业(在市场上占有经济地位的企业);

c) 其他公司。

八、经济伙伴关系和公司的概念和形式

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 - 具有法定资本的商业组织分为创始人股份。 以创始人的贡献为代价创建的财产,以及由商业伙伴或公司在其活动过程中生产和获得的财产,均按所有权归其所有。 任何有估价的东西都可能是对财产的贡献:财产权、证券、金钱、实物财产等。

合伙企业与社会的区别 是合伙企业不仅是由资本组成的团体,而且是由其活动组成的团体,而公司只是货币和其他金融投资的团体。 商业伙伴关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成员 全面合作 (普通合伙人)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代表合伙企业并为其利益开展创业活动,并以其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义务。

除非组织章程大纲另有规定,普通合伙的每个参与者都有权代表合伙处理与周围人的关系,否则所有合伙人可以共同开展业务或将其行为委托给个别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每个成员都有权从合伙企业的利润中获得组织章程大纲规定的数额的收入。 普通合伙的参与者有权通过宣布拒绝参与合伙的方式退出。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 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参与的法人实体,这些人不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创业活动,但已向合伙企业做出贡献,并按照这些贡献承担合伙企业的义务。 基于信仰的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事务的管理仅由正式合伙人进行; 投资者有义务对股本作出一定价值的贡献,并由发给他们的参与证书证明; 出资人有权从合伙企业的部分利润中获得其在股本中的份额。

商业公司: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 法人实体,其法定资本分为一定数量的股份。 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股份,未经公司其他成员同意,得由其所有人转让。

在封闭式股份公司中,股份须在公司创始人或其他预定人员之间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 - 由一个或多个人创建的法人实体,其章程分为若干股份。 此类公司的参与者对其义务不承担责任,仅在其份额范围内承担损失风险。

附加责任公司 - 资本分成股份的法人实体,其参与人连带对其义务承担附属责任。

9. 有限责任和附加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 由一个或多个人创建的法人实体,其法定资本分为股份,其数量由组织文件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并在其贡献的价值范围内承担与公司活动相关的损失风险。

保证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要保证是其法定资本。

授权资本金额 社会应该是 不少于最低工资的100倍俄罗斯联邦立法于提交组成文件之日设立。公司注册时,其法定资本必须至少为其价值的一半。未缴纳的授权资本部分必须在公司活动的第一年缴纳。法定资本由公司参与者的出资额组成。

参加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否则将在一年内改制为股份公司或生产合作社,期满后 - 向法院清算。

组成文件 - 公司所有参与者签署的组织备忘录和公司章程。

最高管理机构 - 参加者大会,一票对应一股法定资本。

执行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独资公司也可以是合营公司。 公司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将其在公司法定资本中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该公司的一个或多个成员。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参与者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公司成员有权随时退出公司,无论公司其他成员是否同意。 同时,他必须获得与他在法定资本中的份额相对应的部分财产价值。

附加责任公司 - 一个商业组织,其法定资本被分成预定的股份,由一个或多个人共同并个别地为其义务承担附属责任,其数额是其对法定资本的出资价值的倍数。

财产责任 追加责任公司的参与者承担部分 细节: 负债是附属的(只有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与债权人清偿时才向公司的参与者提出要求); 责任是连带的(债权人有权对公司的任何成员提出全部或一定程度的债权,而后者有义务清偿); 所有参与者的责任相同(每个参与者的责任金额等于其在法定资本中的份额); 所有参与者的责任总额由章程文件确定为授权资本规模的倍数。

10. 股份公司的概念和类型

股份公司 (JSC) - 由一个或多个对其义务不承担责任的人组成的商业组织,其法定资本分成相等的股份,其权利由证券证明。 有 16 年 1995 月 208 日的联邦法律 6-FZ“关于股份公司”(200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

股份公司的成员(股东) 不承担义务 公司并在其股份价值范围内承担与公司活动相关的损失风险。 股份公司的成立文件是章程。

JSC 的法定资本等于股东所购股份的面值。

最低授权资本 应该 不少于最低工资的千倍自注册之日起由联邦法律规定。

增加法定资本可以通过增加股份面值(由股东大会决定)或配股(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监事会决定)董事会),如果根据公司章程授予其做出此类决定的权利)。 可以通过降低股份面值或者减少股份总数来减少法定资本。

股份公司有权发行和配售两种类型的股票: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赋予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有权从公司当年的净利润中获得不特定的股息,并有权在公司清算时获得公司的部分财产。 公司所有普通股的面值相同。 优先股不赋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但赋予获得固定股息的权利。

JSC管理机构 -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仅在公司成员超过 50 人时成立。

JSC的执行机构 - 一个单独的经理或一个合议团体(董事会)或两个团体一起。

股份公司的类型: 开放式 (JSC) 和封闭式 (CJSC)。

OJSC 的特点是能够:

1) 其参与者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其股份;

2) 公司公开认购其发行的股份;

3) 公司进行股票的自由买卖。 开放式股份公司有义务每年公布年度账目和资产负债表。 其任何参与人有权在未经公司其他成员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股份。

JSC的特点是:

1) 股份仅在创始人或预定人员之间分配;

2) 公司无权公开认购已发行股份。

在出售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份时,公司成员有优先购买权。 CJSC的创始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否则将转制为开放公司或清算。 封闭式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注册之日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金额的一百倍。

11. 工业合作社。 工业合作社的清算

生产合作社 - 公民自愿协会,其成员以个人劳动和其他参与为基础的联合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成员以及其成员的财产份额协会。 合作社由其创始人决定成立。 合作社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 创始文件是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 合作社成员可以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立法 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会员 有权利:

(一)参加合作社的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参加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工作,有一票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合作社的监事会、执行和控制机构; 就改进合作社的活动、消除其机构和官员工作中的缺陷提出建议;

3) 获得合作社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其成员,以及其他报酬;

4) 要求合作社官员就合作社活动的任何问题提供信息; 自行决定退出合作社并收到本联邦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付款;

5) 申请对其权利的司法保护,包括对合作社成员大会和合作社董事会侵犯合作社成员权利的决定提出上诉。

合作社成员以个人劳动参加合作社活动的,有权获得现金和实物报酬。

合作社成员必须:

1) 出资; 以个人劳动或额外出资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的活动,最低出资额由合作社章程确定;

2)遵守为合作社成员制定的内部规定,以个人劳动方式参与合作社的活动;

3) 对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合作社债务承担附属责任。

生产合作社的清算 - 终止其活动,其中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不按继承顺序转移给其他人。

在自愿的基础上,生产合作社根据其参与者的决定以及生产合作社的授权机构 - 股东大会的决定进行清算。

自愿清算的理由 可能是:生产合作社成立的期限届满、法定目标的实现(或不可能实现)等。

强制平仓 在生产合作社的活动发生以下情况时由法院判决执行:

1) 未经许可进行;

2) 法律明确禁止的;

3) 与多次或严重违反法律有关。

清算请求可由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向法院提出。

清算理由 也是对合作社的认可 资不抵债(破产).

12. 消费者合作社

消费者合作社 - 公民和法人在会员基础上的非商业性自愿协会,以满足参与者的物质和其他需求,通过其成员的财产份额进行合并。

年满 16 周岁的公民和法人可以成为创始人。 创始人人数不得少于五名公民和三名法人。 决定成立消费者合作社和加入工会的程序由消费者合作社的创始人决定。 成员 对追加出资部分范围内的义务连带承担附属责任 每个成员。

制宪会议 选举管理和控制机构; 消费者合作社理事会,其主席; 消费者合作社审计委员会; 消费者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机构。

消费者合作社可以从事活动以满足消费者合作社股东的要求,创建商业公司,参与商业公司,合作社,从事创业活动,但只能实现其创建的目标,成为贡献者有限合伙,在股东合作社之间分配收入,吸引股东和其他公民的借款,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等。

股东有权:

1)参加合作社的活动;

2)收取合作社款项(合作社收入的一定部分);

(三)在贸易、消费合作社等消费服务组织中优先购买(接受)商品(服务)。

股东必须:

1) 遵守消费者协会章程;

2) 遵守消费者协会会员大会和消费者协会其他管控机构的决定;

3) 履行对消费社会参与其经济活动的义务。

会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股东自愿退出公司,被公司排除,作为股东的法人实体的清算,作为股东的公民的死亡,以及公司清算的情况。

清算由其成员大会的决定或法院的决定进行。

清算时 与不可分割的基金有关的财产不受分割,由被清算的消费者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债权人债权清偿后剩余的公司财产,除不可分割的基金财产外,由股东分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保护财产和其他权利,在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中代表利益,协调活动和其他目的,消费者协会可以联合起来。

消费者协会联盟 - 根据创始协议章程运作的非营利组织。

13. 在法人实体清算期间核销款项和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程序

法人清算时,经法人主体和法人登记机构同意, 清算委员会 并安装 清算程序和条款 法人实体。 清算委员会确定法人实体的所有债权人并通知他们清算。 为此,它在媒体上发布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数据、法人实体清算信息以及债权人提出索赔的程序和条款。

债权人提出债权的截止日期 - 不少于两个月。

资金核销 法人实体 在他的债务 的基础上进行的 三种可能的情况.

1. 足够的现金偿还所有债务 - 债务在收到时支付。

2. 缺乏资金来偿还所有债务 - 支付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其中核销按以下顺序进行:

1) 规定从账户中划拨或发放资金以满足生命健康损害赔偿请求和赡养费请求的执行文件;

2) 规定转移或发放资金以解决根据雇佣合同工作的人员(包括合同)支付遣散费和工资的资金,以支付作者协议下的报酬;

3)支付文件,用于转移或发放资金,用于与根据就业协议(合同)工作的人员结算工资,以及向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缴款,俄罗斯联邦国家就业基金和强制医疗保险基金;

4) 规定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支付的支付文件,第三优先事项中未规定扣除的;

5) 其他货币债权清偿的执行文件;

6)其他按日历优先顺序支付的文件(民法第855条)。

债权人的债权按以下顺序得到满足:

1)被清算的法人对造成生命或健康损害负有责任的公民的债权以相应的时间支付的资本化得到满足;

2) 与根据雇佣合同(包括合同)工作的人员支付遣散费和工资,以及根据版权协议支付报酬;

3) 债权人对被清算的法人以财产质押所担保的债务的债权得到清偿;

4) 偿还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债务;

5)依法与其他债权人进行和解(民法第64条)。

3. 法人实体没有办法满足债权人的债权 - 在公开拍卖中出售法人实体的财产。

14. 州、市统一企业

单一企业 - 对所有者分配给它的财产没有所有权的商业组织。

单一企业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在存款、股份、股份之间分配。 单一企业的财产归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自治市所有。

俄罗斯联邦单一企业的类型:

1) 单一企业成立 经济管理权;

2) 单一企业成立 具有经营管理权,这就是所谓的政府。其特点是,如果划拨给国有企业的财产不足,国家就其义务承担附属责任。单一制企业须在负责法人实体国家登记的机构进行国家登记。自在法人实体统一国家登记册中进行相应登记之日起,它被视为法人实体。

创建单一企业 不受活动期限限制,除非其章程另有规定。它有权按照既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开设银行账户。

他的 可以是创始人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或自治市的主体。

单一企业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财产所有者的说明。

它可以是法律允许法人实体参与的商业企业和非商业组织的参与者,但必须征得单一企业财产所有人的同意。 授权机构是由财产所有人任命的负责人或由所有人授权的机构。 负责人对财产所有人或他授权的机构负责。

根据您的义务 单一企业 以属于他的所有财产作为回应。 上 所有者的义务 单一企业 不负责.

除上述外,单一制企业还有以下几点 法律地位的特点:

1)根据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创建、重组和清算;

2) 只能参与与其创建的目的和目的相对应并载于组成文件中的一系列法律行动;

3) 注册资本必须在企业国家登记前由财产所有人支付;

4)如果单一企业的破产与其履行强制性指令和财产所有人的指令有关,则财产所有人对单一企业财产转入部分的债务承担责任。不足;

5) 法律规定了分配给国有和市政单一企业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程序,这些程序不能通过这些法人实体或分配给它们的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协议而改变;

6) 财产所有人有权扣押多余、未使用或滥用的财产。

15.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可以以下形式创建: 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公共或宗教组织(协会)、非营利伙伴关系、机构、自治非营利组织、社会、慈善和其他基金会、协会和工会。

公共协会 - 在公民出于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满足精神或其他非物质需求的倡议下创建,非营利、自愿、自治的形式。

宗教协会 - 为共同行使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以及共同认罪和传播信仰而成立的成年公民自愿协会。 至少有 10 名成员的宗教团体自其章程在国家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实体的权利。

Фонд - 由公民和(或)法人在自愿财产贡献的基础上创建的非营利组织,追求社会、文化、教育、慈善和其他社会有用的目标。

非商业合作 - 以公民和(或)成立它的法人实体为基础的非营利组织,旨在促进合伙企业成员固有的活动,而不是旨在从中获利。

自治非营利组织 - 由公民和(或)法人在自愿财产贡献的基础上创建的非营利组织,提供教育、医疗、文化、科学、法律和其他服务领域的服务。

机构 - 由分配给他们的财产所有人创建的法人实体,用于执行非商业性质的管理、社会文化或其他职能,并由所有人全部或部分出资。

机构特点 如下:

1) 由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创建;

2) 法律行为能力仅限于非商业目的的活动,即他们只能在其法定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从事创业活动;

3) 该财产属于经营管理权;

4) 财产所有人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

5) 该机构仅以其可用资金对债务承担责任(不允许对机构的实物财产进行止赎);

6) 如果该机构的财务资源不足以偿还其债务,则该财产的所有者可能要承担附属责任。 该机构的重组和清算由财产所有人的决定进行。 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后剩余的财产转移给其所有者。

消费者合作社 - 这些是由公民和(或)法律实体自愿组成的法人实体,在成员资格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其成员的财产份额来满足其参与者的物质和其他需求。

16. 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

表示 - 位于法人实体所在地之外的法人实体的单独分支机构,代表法人实体的利益并保护他们(例如,为法人实体的产品做广告,寻找潜在买家并与他们建立联系,销售产品等)。

- 位于其所在地之外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职能的法人实体的单独分支机构,包括代表处的职能(例如,教育机构的分支机构)。

他们 不是法人实体,根据创建其的法人实体向其提供的财产及其批准的规定行事;他们的经理根据法人实体的授权书代表法人实体行事。它们必须在创建它们的法律实体的组成文件中注明。与设立或清算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有关的组成文件的变更,通过通知程序向法人登记机关报告,无需任何批准,并且信息的发送属于信息性质。

非营利组织、单一企业和其他一些组织的分支机构只能履行与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活动目标相对应的职能。 商业组织的分支机构有权从事法律未禁止的任何活动,除非法人实体或分支机构本身的组织文件另有规定。

可以在俄罗斯境内和外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但该立法规定,只有商业法人实体可以在外国领土上自由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非营利组织有权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此类分支机构。 但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禁止非营利组织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只要不违背相关组织的性质,这样的设立是可能的。

代表处 在民间流通 代表法人实体行事,即他们代表他的利益并确保他们的保护。

工作领域 分支机构而不是代表处更宽的: 他们代表利益并履行法人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职能。 代表处和分支机构没有法人实体的权利,也不能拥有。

根据税法,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应纳税,并履行组织在其所在地缴纳税费的义务。 因独立分部的活动而对法人实体提出的索赔,在独立分部所在地提出,但本案的当事人是法人,由他提出或有利于他法院征收。

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行为由创建它们的法人实体承担。

17. 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法律主体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利益,或者他们的主观权利和义务的目的。 没有无对象的关系。 所有的好处都可以分为 材料 (自然物、人类劳动创造的物和满足财产利益)和 无形的 (荣誉、尊严、好名声、科学作品、艺术等)。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1) 东西,包括金钱和证券,其他财产,包括产权; 工程和服务;

2)信息;

3) 智力活动的成果,包括对其的专有权(知识产权);

4) 无形利益。

根据 对象按周转能力划分 到:

1)退出流通的物品,不允许转让(这些物品在法律中有直接规定)。 此类物品只能归国家所有,根据国家及其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转让使用;

2) 限制流通的物品,可能只属于流通中的某些参与者,或者有特别许可证允许流通的物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 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某些规则(例如,携带武器的许可证)获得它们以供使用;

3) 可以通过普遍继承或其他方式自由转让的可自由交易的对象。 取决于 从与地球的联系开始,事物被分割开来 到:

1) 动产(与土地结构无关);

2) 不动产(与土地密切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企业被认定为不动产作为一个财产综合体,包括拟用于其活动的所有类型的财产,包括地块、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存货、原材料、产品、索赔、债务、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志)。

事物按其物理性质划分 到:

1)消耗品(在使用过程中全部或部分失去其消费品质)、非消耗品(当用于其预定用途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贬值:住宅、汽车)的东西;

2)复杂(由许多不同的东西组成一个整体:汽车)和简单;

3) 可分割的(分割后不改变其经济目的的事物)和不可分割的(分割后失去原来的目的);

4) 由一般特征定义并单独定义的事物(具有某些特征和属性的事物仅属于它们);

5)主要事物(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依赖于另一事物(事物),但没有它也可以运作)和归属感(旨在为主要事物服务)。 果实(有生命或无生命的事物有机发展的结果)、产品(在对事物的经济使用过程中获得的)、收入(事物参与民间流通的现金收入)。

18. 作为民事权利对象的金钱和证券。 证券类型

- 替换任何财产关系对象的普遍等价物。 金钱是民法的特殊客体。 它们可能是一些民法交易的主题:贷款协议、赠与协议、贷款协议。 它们是可偿还合同中的法定货币。 钱做了以下事情 特点:

1) 价值尺度;

2) 交换媒介;

3)积累和形成财富的手段;

4)支付手段,世界货币。

俄罗斯联邦货币单位 这是 卢布。承认卢布为法定货币意味着卢布可以作为偿还货币债务的手段,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接受卢布作为付款。

现金支付类型:

1) 现金结算——支付手段是真实的纸币;

2)通过流通货币供应的数字记录进行非现金结算。 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数量的钱从一个实体的账户中扣除,并贷记到另一个实体的账户中。 这种形式的非现金支付不是唯一的;其他的也是可能的。

安全纸 - 按照既定形式和强制性细节证明财产权的文件,只有在提交时才能行使或转让(《民法典》第 142 条)。

证券种类:

1) 债券 - 证明其所有者有权在其规定的期限内从发行债券的人处获得债券面值或其他等价物的担保;

2) 汇票 - 保证出票人(本票)或汇票(汇票)中指定的其他付款人在期限届满时向汇票所有人(汇票持有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的担保法案规定的;

3)  - 包含支票持有人无条件命令银行将其中所示金额支付给支票持有人的证券;

4) 存款和储蓄凭证。证明书——银行出具的有关资金存入的书面证明,证明存款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在本行任何机构收取存款金额及利息(《银行存款法》第844条)。民法典)。向存款组织发放存款证,向公民发放储蓄证;

5) 不记名储蓄本 - 确认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银行机构并根据现金存款条款授予接收权的担保;

6) 提单 - 证明其持有人有权处置提单规定的货物并在运输后接收货物的文件;

7) 行动 - 一种保证其所有者(股东)有权以股息的形式获得股份公司的部分利润、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以及获得之后剩余的部分财产的权利的担保。股份公司的清算;

8) 私有化证券 - 在私有化过程中用作支付手段的特殊目的政府证券。

19. 创意活动的结果。 信息。 作品。 服务

创造性活动的结果 ——民法关系客体的一种。 其中包括:科学、文学、艺术、发明、工业设计等作品。

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无形的商品,是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 - 公民或法人实体对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以及在法律制度中等同于法人实体、产品、作品和服务的个性化手段。

知识产权对象的特点:

1)是智力活动的结果;

2) 不涉及消耗品;

3)可以被无限圈的人同时使用;

4) 与作者的个性有关;

5) 有成本估算;

6)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创造了一个新产品。

创造性活动的成果只有在以客观的形式体现(转移到某种物质载体:磁带、纸张),即成为可能被他人感知之后,才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材料载体 作为一个事物,可以转移到其他人的所有权。 物质载体被毁坏时,创作活动的结果本身由创作者保留,经与创作者同意后,方可使用(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信息标志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 无形利益;

2) 非消耗品,即它可以承受道德上的,但不受物理上的磨损;

3) 无限复制和传播信息。

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人垄断拥有信息的权利,除非信息既是知识产权的对象,又构成官方或商业秘密。

官方或商业秘密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信息。

该信息属于商业或官方机密,如果有下面的 迹象:

1) 由于不为第三方所知,具有潜在或实际的商业价值;

2) 没有合法的免费访问权限;

3) 其所有者采取措施保护此信息的机密性。 以非法方式获取构成公务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人,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工作和服务 作为民法的客体。

工作表现 涉及获得某种具体化的结果,并与某些物质商品的创造有关。 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可以与行为分离,因此它们被视为独立的公民权利对象。

服务 - 与活动密不可分的结果。 服务与物质财富的创造无关(医疗服务、信息、社会、文化等)。

20. 无形利益及其保护

无形利益 - 没有经济内容且与其持有者的人格密不可分的商品和自由,受现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无形利益包括: 生命、健康、个人尊严、个人正直、荣誉和好名声、商业声誉、隐私、个人和家庭秘密、自由迁徙权、选择停留和居住地、姓名权、作者身份、其他个人非——公民出生或者依法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无形利益,不得以其他方式让渡或者转让。

他们的标志:

1)与公民的人格密不可分,不能出售、捐赠;

2) 具有绝对性质,其所有者受到不应该侵犯其利益的无限人群的反对;

3) 时效期限不适用;

4) 当发生非法侵占时,适用保护此类利益的规范。

保护无形物品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管理这些法律关系的法律执行。

保护适用于这些情况,并在被侵犯的无形权利的本质以及这种侵犯的后果所遵循的范围内。

民法保护 发生在两种情况下:当被侵犯的商品(权利)的性质和违反后果的性质允许使用民法典规定的一般民法保护方法时,以及当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了其他保护方法。

特殊保护方法 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保护姓名权,保护知识产权。

在保护被侵犯权利的一般方式中,最常用的 损害赔偿 и 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一般的保护方法外,在某些情况下也有特殊的保护方法,例如,在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情况下。 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在法庭上要求驳斥损害其荣誉、尊严或商业声誉的信息,除非传播此类信息的人证明该信息属实。 在媒体上散布诋毁公民荣誉、尊严、商业信誉的信息的,必须在同一媒体上予以驳斥。

在保护版权时,您可以要求侵权者: 承认权利; 恢复侵犯权利之前存在的情况,终止侵犯权利或造成侵犯权利威胁的行为; 损害赔偿,包括利润损失; 追回侵权人因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而获得的收入,而不是赔偿损失; 支付赔偿金; 采取与保护其权利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即使在公民死后,也允许保护公民的荣誉和尊严(例如,由其继承人保护死者的权利)。

21. 交易的概念、类型和形式

成交 - 公民和法人实体旨在确立、改变或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动。

症状:

1) 法律事实;

2) 意志行为;

3) 合法的法律行动;

4) 旨在建立、改变或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的。

交易的构成 - 一组特定的事实,在每笔交易中都必须存在这些事实。 偏离这些事实并不意味着该人在进行交易时所希望的后果。

客观方面 以当事人的意愿为特征,可以是直接的(口头或书面的)或间接的(该人执行此类行动,其本质明确表明达成交易的意图)。

主观方面 以交易主体的情况为特征。

浏览次数:

1) 按参与方的数量:

a) 单方面的(委员会必须表达一方的意愿);

b) 双边的(表达两方的意愿);

c) 多边(表达三方或三方以上的意愿);

2) 通过存在履行交易义务的反条款:

a) 无偿(一方承诺将某物转让给另一方,但未收到相应的补偿:捐赠);

b) 可偿还(产生法律关系,据此,每一方都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某种财产:连续交付);

3) 委托时:

a) 自愿 - 从双方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交易即被视为完成:供应、租赁;

b) 实物(需达成协议并同时转让财产:贷款、仓储);

4)按目标值:

a)因果关系,这些几乎包括所有交易(目标直接表达在其中:购买和销售);

b) 摘要(未说明原因,委托目的不明确:一份议案)。

此外,还有交易分为 紧迫的 (其有效期和终止时间尚未确定)和 永动的 (确定交易生效时间或终止时间)。

交易表格 - 表达交易各方意愿的方式。 存在 口头和书面形式。不遵守交易形式将导致交易无效。

口头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任何交易:

1)法律或协议未规定书面形式;

2) 交易在其结束时执行(需要公证的交易,以及不遵守简单书面形式导致无效的交易除外);

3) 交易是根据书面合同进行的,并且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协议。

在其他情况下,交易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 必需的 书面形式,如果交易是在法人实体或公民之间达成的(如果金额 超过最低工资的 10 倍)。 强制公证 受制于:

1)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年金、赠与协议)。 与土地和房地产有关的交易须经国家登记;

2) 当事人约定的。

22. 交易有效性的条件。 无效交易及其类型

如果交易满足法律约束其有效性的条件,则交易中产生法律后果是可能的。

交易有效条件:

1) 内容的合法性(交易不得与任何监管法规相抵触);

2) 参与者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3) 意志与意志的顺从,即这个人实际上会努力实现结果;

4) 符合形式。 交易必须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进行,需要公证的交易除外。 可以口头进行的交易不需要遵守简单的书面形式。 在民法中,无效交易分为 有争议的 и 微不足道.

法人进行的交易超出法人的特殊法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的机构越权进行的交易无效。

可作废的交易 - 产生对各方和第三方具有约束力的预期法律后果的交易,但由于可能被认为无效和受到质疑的情况。

无效交易 从一开始就不会产生交易当事人规定的任何后果,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是无效的(例如,旨在限制公民法律行为能力的交易被认定为无效) . 该法强调以下几点 无效交易类型:

1) 按内容:

a) 不符合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的交易;

b) 以违反法律、秩序和道德的基础为目的;

c) 虚构的和虚假的交易。 虚构的 - 无意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交易。 伪装——为了掩盖另一笔交易而进行的交易;

2) 按主题:

a) 由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所犯;

b) 由 14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

c) 由无法理解或控制其行为的含义的公民所犯;

d) 由 14 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实施;

e) 由受法院限制的公民所犯;

f) 法人实体超出其法律行为能力的交易;

3) 主观方面: 在妄想的影响下犯下的; 在一方代表与另一方代表的欺骗、暴力、威胁、恶意协议或困难情况组合的影响下实施的;

4) 形式: 不遵守书面形式,如果明确规定遵守形式。

在全部或部分执行无效交易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双边返还、单边返还或不适用返还。

双边归还 - 使当事人恢复原状。

单方面归还 - 恢复到只有受害方的原始位置。

不使用归还 本案的特点是双方均有罪,均为故意行为,因此双方都必须承担所达成交易的不利后果,进而认定为无效。

23. 表示:概念和类型。 授权书

表示 - 由代表代表被代表人并凭借基于授权书、法律说明或授权的国家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的行为的现有权力直接进行交易创造、改变和终止被代表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代表类型:

1) 法律代表(基于法律的直接指示,不取决于被代表人(监护人、父母)的意愿;

2) 合同代表以合同为准(需特别执行)。

代表实体:

1) 代表 - 在获得、改变或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需要帮助的人;

2) 代表 - 其法律行为获得、改变或终止被代表人对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人;

3) 第三者 - 一个公民或组织,由于代表的行为,被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改变或终止。

授权委托书 - 一个特殊的文件认证机构。 授权书是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在第三方面前代表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必须正确执行。

合理布局: 一份简单的书面表格和代表权限的说明。

在进行需要符合公证形式的交易时,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应等同于经公证:

(一)在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军人的授权委托书,由该医疗机构的首长、其医疗单位副手、高级医师、值班医师证明;

2)军事单位、编队、机构和军事教育机构的部署点的军事人员的授权书,没有公证处,由这些单位、机构、机构的指挥官认证;

3) 剥夺自由场所负责人出具的被剥夺自由场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4) 在人口社会保障机构工作的成年公民的授权书,由这些机构的行政部门或有关社会保障机构的负责人(副)证明;

5) 领取工资、领取作者和发明人报酬、养老金、津贴、奖学金、公民银行存款等的授权书,经相关机构(工作地点、学习地点等)证明。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不能超过三年。授权书中未注明期限的,有效 一年四季 从制作之日起。 未指定执行日期的授权书无效。

委托书的种类:

1) 整体 (一般) - 确定进行各种交易和其他法律行为(例如,管理公民财产)的权限;

2) 特别的 - 被赋予执行同质动作。

24. 术语:概念、计算和类型

- 必须行使权利和履行指定职责的时刻或时间段,民法与某些法律后果相关联。 截止日期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被称为事件的事实类别,因为截止日期的到期具有客观性质。

期限可以确定 日历日期 или 一段时间到期,以年、月、周、日、小时计算,也可以通过指示必然发生的事件来确定期间。

学期, 由一段时间定义,从日历日期或确定其开始的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学期, 以年计算,于该期限最后一年的相应月份和日期到期。该期限定义为六个月,以一年中的季度计算,以月计算,于期限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到期。定义为半个月的期间被视为以天计算的期间,并且被视为等于十五天。

学期, 以周计算,在该期限一周的最后一天到期。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工作日,则期限结束被视为最近的工作日。为执行任何行动而规定的期限将于该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小时到期。如果必须在某个组织中执行此操作,则该期限在该组织中的相应操作根据既定规则停止时终止。

计时类型:

1) 按设立主体:

a) 法庭期限(由法庭确定);

b) 法律条款(由监管法律规定);

c) 合同条款(由协议确定,双方的合同);

2) 根据确定性的性质:

a) 命令式(由法律规定和强制性)和决定性(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进行更改);

b) 绝对确定,相对确定,不确定:第一个表示动作的确切时刻,第二个不太准确,但与特定的时间段相关,第三个暗示动作的某个时间范围,尽管没有已经建立;

c) 一般(适用于所有人并由特定时间段确定)和特殊(作为一般条款的例外并根据法律的直接指示行事)。

行使公民权利的期限 - 这是权利人有权(义务)独立执行任何行动以行使其主观权利或要求义务人采取某些行动的时间。

行使公民权利的条件分为:

1) 主观权利的存在条件 - 该权利的持续时间;

2) 主观权利终止条件 确定主体行使权利的时间框架。 随着主体权利终止期限届满,主体权利终止,不能行使。

公民权利保护条款: 时效、索赔和保修期。

25. 限制:概念和类型。 时效课程

诉讼时效 - 权利受到侵犯并可以要求保护其被侵犯权益的人提出的权利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 - 受侵害权利的强制保护期,与请求权密切相关。

索赔权 - 法律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机会,可向法院申请考虑和解决实质性法律纠纷,以实现侵犯或争议的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无论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法院均受理受侵害权利保护请求。

计算时效期限的条款和程序不得经当事人同意而改变。 时效期限从该人发现(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算。 具有一定履行期限的义务除外——此处的时效期从履行期限结束时开始。 债务履行期限未确定或由债权时限确定的,时效期限自债权人有权为履行债务提出债权之时起算,如果债务人被授予满足此类要求的宽限期,时效期的计算在指定期限结束时开始。

诉讼时效的类型:

1) 一般时效期限为三年,几乎所有未规定特殊期限的关系均适用;

2) 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特殊时效期限(对于某些类型的索赔,法律可能会规定特殊时效期限,比一般期限缩短或更长)。

时效的中止 在妨碍保护受侵犯权利的情况下可能:

1) 在给定条件下因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而无法提出索赔;

2) 原告或被告是已被置于戒严状态的武装部队成员;

3) 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暂停履行义务;

4) 规范相关关系的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已停止实施。

如果列出的情况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或持续存在,并且如果该期限等于六个月或少于六个月 - 在时效期限内,则将暂停该期限。

学期休息 意味着从所需事件发生的那一刻起,时效期开始以新的方式运行。 如果根据既定程序提出索赔,并且如果义务人已采取行动表明他承认债务,则发生中断。 休息之后,这个时期重新开始。

恢复术语 因原告身份相关的情形(如原告的重病、文盲等),法院认定有正当理由错过诉讼时效时,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保护。

26.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起源、修改和终止的理由

民法 - 衡量对象可能的行为。

公民的义务 - 衡量对象的适当行为。 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改变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和终止,一定情况的发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必要的。

民事法律事实 - 规范行为与某些法律后果相关的情况:民事法律关系的出现、变化和终止。 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可以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是多个法律事实。

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的理由:

1) 来自法律规定的合同和其他交易,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但不与之相抵触的合同和其他交易;

2)来自作为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基础的国家机关行为和地方政府行为;

3) 来自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院判决;

4) 基于法律允许的理由取得财产;

5)由于科学、艺术、文学、发明和其他智力活动成果的创作;

6) 对他人造成伤害(道德或身体);

7)不当得利;

8) 法律或其他规范性行为与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有关的事件;

9) 公民和法人的其他行为。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动。 无论一个人的意志和意识如何(自然灾害、自然现象、死亡、出生),事件都会发生、进行和停止。 行动——一种意志的行动,人们行为的结果(例如,做一笔交易)。

动作分为:

1) 合法 - 不违反法律和其他规定;

2) 非法的 - 相反,它们与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要求相矛盾。根据其法律含义,行为分为:

1) 法律行为 - 导致民法后果的合法行为,无论实施该法律行为的人的意图如何;

2) 法律行为 - 仅在意图造成这些后果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适当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行政行为和交易。

行政行为 既可以发生相关行政和法律后果,也可以造成民事法律后果(当地行政部门下达住宅令)。

行政事务 只承诺造成民事后果。 因此,民法中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动; 合法和非法行为; 法律行为和法律行动; 行政行为和行政交易。

27. 保护公民权利:概念、方式

辩护权 - 向被授权人采取执法措施以恢复其受到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的可能性。

保护项目 - 主观的民事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保护形式 - 一套商定的保护受法律保护的主观权利和利益的措施。保护有管辖权和非管辖权形式。

管辖权 - 授权机构在向法院申请时保护被侵犯或有争议的主观权利的活动等。

无管辖权 - 组织和公民为保护公民权利而采取的独立行动,无需向上述国家权力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提出申请。

保护方法 - 法律规定了强制性质的实质性措施,有助于恢复被侵犯的权利并影响对犯罪者的影响。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公民权利:

1) 承认权利(仅在法庭上实施);

2) 恢复侵犯权利前的状况,制止侵犯权利或构成侵犯权利威胁的行为;

3) 对可撤销交易的无效认定及其无效后果的适用、无效交易无效后果的适用(通过恢复权利侵权前的情形来实现);

4) 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行为无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因无效行为的颁布而受到侵犯,有权向法院提出上诉);

5) 权利自卫(本案中被侵犯的权利按照民法规定,以不同于诉诸法院的方式予以恢复或保护);

6) 以实物形式履行义务的奖励(违约者有义务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实际履行这些行为,由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他必须履行);

7) 损失赔偿(以金钱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为代价满足受害人的财产利益);

8) 追讨罚款(可以自愿退还或由法院判决退还;法律或协议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追回);

9) 非金钱损害赔偿(包括侵权者有义务就其因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身体或精神痛苦向受害者支付金钱赔偿);

10) 法律关系的终止或变更(通常以司法管辖方式实施);

11) 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违法行为不经法院申请(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的个别法律和规范行为);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此列表并不详尽; 法律可以规定其他方式,例如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的费用从事工作。

28. 产权:概念、形式、类型。 内容产权。 获取方式。 所有权终止

客观意义上 所有权 - 巩固和保护社会关系以占有生产产品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允许所有者行使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手段。 在主观意义上-所有者与特定财产的所有权有关的特定权力以及与该财产有关的行为的可能性。

所有权内容 是业主有权自行决定对属于他的财产采取任何行动,但这些行动不得与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相抵触,也不得侵犯业主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他人。

形式: 私人、国家和市政财产。

浏览次数: 一般(共享和联合)和个人。

发生的依据 - 法律事实,其存在对于所有权的出现是必要的。

有获得所有权的主要方式和获得所有权的衍生方式。

初始方式 - 获得新建房地产的所有权; 对他人加工不属于自己的材料而制成的新动产的所有权; 转换为公共物品(浆果、蘑菇等)的财产; 获得无主财产的所有权,被忽视的动物,找到; 获得宝藏的所有权; 获得性处方(房地产 - 15 年,其他一切 - 5 年)。

衍生方式: 国有化、私有化、在重组和清算期间获得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为该财产所有人的义务而取消财产赎回权、为了社会利益将财产转为国家所有(征用)或以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没收)的形式,在处理不当的情况下赎回家畜,赎回管理不善的文化财产,根据合同和继承顺序获得财产权。

国有化 - 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转为国家财产。

征用 - 为了社会利益,由国家机关决定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从所有者手中扣押财产,并向所有者支付财产的价值。

没收 - 通过法院判决以制裁犯罪或其他罪行的形式无偿扣押所有人的财产。

通过对财产所有人的义务征收执行来扣押财产是由法院判决执行的。

所有权 停止 从第三方产生所有权的那一刻起,即发生某些法律事实(财产所有人的转让或拒绝,财产毁坏)或违背所有人的意愿(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财产赎回:文化价值观,宠物)。

29. 公民和法律实体的所有权

公民财产权 - 一种私有财产,公民可以自行决定拥有、使用和处置财产。

公民财产形成的来源 - 自己的劳动和独立自主的经济活动。

公民财产种类:

1)财产,其来源是自己作为雇佣工人的劳动;

2)财产,其形成来源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创业活动;

3)财产,其形成的来源是雇佣劳动的参与。

主题: 所有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目的 可以是所有财产,除了从民间流通中撤出的财产(大陆架和海洋经济区的财富、某些类型的武器等)。 公民拥有的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不受限制(法律规定的除外)。

针对某些物品建立了特殊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住房(必须用于其预定目的,以满足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的需要)、需要特别登记的车辆、购买武器、需要特别许可的物品、用于医疗、科学和生产目的的烈性毒药以及其他周转受到限制的物品。

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该财产作为质押或信托管理转让,用于经营活动。

法人所有权主体: 商业伙伴关系和社团、生产和消费者合作社、公共和宗教组织、协会和工会。

法人所有权对象: 任何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不得属于法人的财产除外)。

他们拥有的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不受限制,但法律为保护他人的宪法秩序、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家的国防和安全而直接规定限制的情况除外。 法人财产经查明其所拥有的财产不属于法人的,其财产终止。

商业组织,除国有和市政企业外,以及由所有者资助的机构,是其创始人作​​为出资转让给它们的财产的所有者,以及这些法人实体以其他理由获得的财产的所有者。 非商业组织可能是他们获得的财产的所有者,并且只能在实现创始文件规定的目标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它。

法人实体可以是任何财产的所有者,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由法人实体拥有的财产除外。

30. 国家和市政财产权

这些所有制形式旨在确保广大人群(整个俄罗斯联邦人口及其主体)的利益。

国有财产 - 俄罗斯联邦所有权拥有的财产,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所有权拥有的财产:共和国、地区、地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区、自治区。 国家财产权的主要特征是 多个科目。所有者代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利由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所有的财产划归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权和经济管理权。

В 国有资产构成 包括:

1)国家财富基础的对象; 确保联邦当局和行政机构活动所需的设施(国库、货币基金等);

2)国防生产对象(航天、航空器等);

3) 保证国民经济重要活动的产业对象(河川船队的对象)。

市政财产 - 城市住区、农村住区和其他市镇所有权人所拥有的财产。 业主代表市政府的权利由地方自治机构行使。 国家当局和官员无权行使业主对市政财产的权力。

市政财产是 以下对象:

1) 由当地政府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基金;房屋维修企业;

2)为市政财产、城市工程基础设施、城市客运和外墙改造服务的维修施工企业;

3)其他属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运行管理的设施;

4)零售业、公共餐饮和生活服务业企业;批发和仓储企业、生产和技术设备的企业和部门;

5)医疗卫生、公共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和对象(该财产登记在市财产登记簿上)。

行使国家和市政财产权最常见的方式是 国有、市政财产转让给企事业单位:

1)经营管理权(国家或市属企业有权根据其活动目标、所有者的任务和财产的用途使用财产);

2)关于经济经营权(未经业主同意,国有企业或市政企业无权出售、出租、质押或出资经营企业不动产的法定资本。关于动产,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在没有法律直接限制的情况下执行)。

31. 共同财产权:概念和类型

在财产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个人拥有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谈论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 可能发生在各种 理由: 联名购买、婚姻状况、继承等

共同财产权的客体 - 一个单独定义的事物或一组未从民间流通中撤出的事物。

共同财产的特点 多个科目 财产权,称为共同财产的参与者或共同所有人。

共有财产类型: 分享和联合。

共同共有财产 - 几个人拥有的共同财产,没有确定份额。 共有财产分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和农民经济成员财产。 共同所有权的参与者拥有、使用和处分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 共同共同财产只能在法律基础上产生。

夫妻共同财产 - 配偶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配偶之间的协议可以为该财产建立不同的制度)。

婚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作为赠与或继承而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的财产。 个人使用的物品,除了珠宝和其他奢侈品,虽然是在婚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代价获得的,但被确认为使用这些物品的配偶的财产。

如果证明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其中一方的财产对该财产进行了投资,从而显着增加了夫妻双方的价值,则夫妻双方的财产被确认为共同财产。这个性质。

对于配偶之一的义务,只能对他拥有的财产以及他在配偶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征收追偿,这在分割该财产时应归于他。

小农(农)经济财产 属于其成员的共有权。 农民(个体)农场成员共同拥有授予或收购该农场的土地,种植、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垦殖和其他建筑物、生产和工作的牲畜、家禽、农业和其他机械设备、车辆、库存以及由其成员共同出资为农场获得的其他财产。

农(农)经济活动取得的果实、产品和收入,是农(农)经济成员的共同财产,经双方同意使用。

共享所有权 其特点是每个参与者都拥有一定的固定份额。 共同共有所有权的参与者有权获得或使用与其份额相称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32. 土地产权:概念和类型。 其他地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服务

物权 - 通过影响其经济主导范围内的事物来确保授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的权利。 立法 物权法的标志:

1) 追随权(权利追随事物);

2)保护的绝对性(保护非所有者的财产权由任何人进行)。

物权 涉及:

1)土地所有权、土地终身继承权;

2)土地永久(永久)使用权;

3)经济管理权;

4)经营管理权;

5) 地役权。

此外,财产权包括合作社成员在合作公寓被赎回之前的权利、不动产质押权、房屋所有者的家庭成员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现行立法没有对财产权进行分类。

州和市政机构、联邦国有企业、州当局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有权做出此类决定的州或市机构的决定,为永久(永久)使用地块提供土地。 不向公民提供永久(无限)使用的土地。

新的《土地法》不允许公民基于终身可继承财产权获得地块。 拥有可终身继承占有的土地的公民,有权将其作为财产取得。

缓和 - 限制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由需要建立地役权的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协议建立的; 在某些情况下,地役权由法院确定。 如果确立地役权的理由已不存在,地役权应根据地块所有人的请求终止。

公民的奴役权 - 单独的、严格定义的、由法律规定或与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的所有者达成的协议,仅限于特定的经济或消费者需求(通过或通过邻近土地、供水等)。 附有地役权的地块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使用地役权的人支付相应的地役费。 地役权的使用理由终止后,可应地块所有者的请求终止。 如果转让带有地役权的地块的权利,地役权将保留给他人(民法第 275 条)。 有私人和公共地役权。

私人地役权 - 确保一个人或一小群人的利益的地役权(例如,通过相邻地块的通道或通道)。

公共地役权 - 确保社会利益的地役权(例如铺设电线)。公共地役权由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以及地方政府的法律行为确定。

33. 保护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方式。 辩护人和否定索赔

产权保护 - 一套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方法,在这些方法和方法的帮助下对被侵犯的财产权进行保护,旨在恢复和保护这些权利所有者的财产利益。

К 保护方法 索赔有两种类型:财产权和义务法。绝对保护具有所有权性质,当财产权受到直接侵犯时就会生效。当违法者与权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时,适用债权性质法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两种专有保护方法: 财产证明 来自他人的非法占有和 消极消除违法行为 与所有权无关的财产权。

要从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中索取财产,所有者可以出示 辩护诉讼 - 非占有所有人对非法占有其物品的人提出的要求归还该物品及其带来的收入。

辩护的主体只能是个别定义的事物,因为辩护主张的目的是准确归还原告所拥有的东西。 在因恶意占有而索取财产时,所有者有权要求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占有的非法性的人(恶意所有者)赔偿该人在整个占有期间取得的所有收入事物的; 恶意所有者从他得知或应该知道他的占有不合法或收到关于所有者要求财产的归还。

不能提出辩护索赔 在财产破坏的情况下。 善意和不公平的业主有权要求财产所有人赔偿其在财产上所发生的费用。 在对业主使用和处置其财产造成障碍时,可以提出否定索赔。

索赔人 否定行为 - 财产所有人,被告人 - 阻止所有人就财产行使其权力的人。

不能提出负面索赔,如果第三方阻止所有者使用或处置其财产的行为已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就业主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法律不仅规定了对所有人的权利的保护,而且还规定了对物权所有人的权利的保护,该物不属于所有权人。

标题持有人 - 一个人,虽然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但基于终身可继承的占有权、经济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或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其他理由拥有该财产的人。 所有权人与财产所有人一样,有权收回他人非法占有的物品,也有权要求消除妨碍其使用和处分财产的障碍。

34. 合同:概念、内容、类型

合同 - 两人或多人就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变更或终止达成的协议。 合约 - 最常见的交易类型。 在 合同内容 包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生效或灭失的条件等。

合同的概念有三个含义,合约为:

1) 法律事实,即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依据;

2) 当事人的协议,规定权利、义务和执行程序;

3) 包含特定消息的文档。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件,分为必要的、普通的和偶然的。

合同的基本条款 是条件:

1) 关于合同的标的;

2) 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

3) 此类合同所需的条件;

4) 应其中一方的要求,必须达成协议的条件。

普通条件 - 法律规定并自动生效的条件,无论其在合同中是否注明。

随机条件 补充或改变通常的条件。 此类条件由双方自行决定是否包含在合同文本中,但不存在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所有合同都可以分类 到:

1) 单方面 (对于一方,合同产生权利,对于另一方 - 义务)和 双边 (在合同订立时,各方均获得权利和义务);

2) 有偿的 (一方的财产代理是由于对方的相对财产代理)和无偿的(财产代理仅由一方进行);

3)  (例如,购买和销售)和双方同意(从双方就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达成一致的那一刻起,合同即被视为已订立);

4) 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协议和符合第三方利益的协议;

5) 主协议及初步协议.

主要 - 直接产生与物质货物流动、财产转移、工作履行、服务提供有关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初步 - 未来签订合同的协议。 初步合同以与主合同相同的形式订立,包含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及主合同必须订立的期限。 如果主合同的签订期限没有明确,则该协议必须在初步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签订。 签订初步协议的各方有义务签订主要协议。

公共合同 - 商业组织缔结的协议,规定了其根据其活动性质必须对所有申请者履行的货物销售、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义务(例如,零售合同)。 如果可以提供所需的服务或产品,组织无权优先选择任何人或拒绝签订合同。

35. 协议的缔结、修订和终止程序

双方就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 协议的缔结是通过其中一方发出要约(订立协议的提议)和另一方接受(同意订立协议)来达成的。 提出订立合同要约的一方—— 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一方,- 受体.

可以签订合同 主动地 以及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或 没有失败。签订协议时,协议各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协议条款。

合同订立的时刻是发出要约的人收到其接受的时刻。 为订立合同而需要转让财产的,自转让所需财产的那一刻起,即视为合同成立。 如果需要对合同进行国家登记,则自登记之日起视为已订立。 可以通过与赢得拍卖的人举行拍卖来订立合同。

报价要求:

1) 发送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人;

2) 必须包含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

3) 必须足够明确和清楚地表达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4) 自收货之日起不可撤销。

验收 - 收到要约的人对其接受的回应。 接受必须是完整的和无条件的。 除非法律、商业惯例或双方先前的业务关系另有规定,否则沉默不代表接受。

在更改和终止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某些规则:以与合同本身相同的形式执行。 如果修改或终止合同的请求来自一方,则利害关系方必须向另一方提出修改或终止合同的提议。 收到修改或终止合同提议的一方必须在提议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最后期限,则在三十天内)向提出提议的一方发送回复同意或不同意修改或终止合同或同意修改或终止合同,但条款不同。

合同变更或终止 只有可能 经双方同意 双方。 应其中一方的要求 合同可以由法院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

1) 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合同变更或终止而造成的损失);

2)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发生重大变化;

3) 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解决变更或终止合同问题的索赔程序 包括利害关系方在向法院申请之前向另一方发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建议的可能性。 如果后者不同意,案件由法院裁决。

36. 义务:概念、内容、类型和理由

义务法的主体 - 在经济周转过程中发展的关系。

承诺 是一种受财产法管辖的法律关系,根据这种关系,一个人有义务为另一个人采取某种行动:转让财产、工作、支付金钱等 - 或不采取某种行动,并且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该义务涉及两方——授权方和义务方。 被授权方有权要求义务方采取某些行动。 义务方必须采取某些有利于权利方的行动。

合格方 被称为债权人,属于它的主观权利被称为请求权。 债权人是该义务的主动方。

义务方 称为债务人,其上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务人被认定为被动方。 他应债权人的要求执行其行为,但受债权人的权利约束。 债权关系的法律内容是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

义务对象 - 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发生的理由,所有义务分为合同性(基于协议产生)和非合同性(其他法律事实作为依据)。

合同义务分为 义务 通过:

1) 出售财产;

2) 提供使用财产;

3) 工作的履行和服务的提供;

4) 保险;

5)关于联合活动;

6) 结算和借贷;

7) 混合义务。

非合同义务被划分 关于单方面交易的义务和保护义务。 还 义务分为:

1)简单——他们只有一项权利和义务,复杂——有多项权利和义务);

2) 单一主体义务——债务人有义务转移某个客体,替代性义务——债务人必须从多个义务中转移他选择的一个客体,以及临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执行某些行为,如果不可能执行此类操作,他有机会执行其他操作;

3) 与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本人有关或无关的义务;

4) 主要义务和附加义务。

法律事实义务产生的基础,通常称为义务产生的理由。最常见的 责任理由 - 合同(买卖、交换等)。 片面交易(债务的免除、赠与等不违反法律的交易)也可以作为义务产生的基础。

除合同外,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的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内容由本法自行确定)、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和由此产生的侵权义务,如:以及事件。

37. 义务的履行:概念、原则、当事人、类型

履行义务 - 债务人为债权人而采取的某种行动,构成债务的内容,或因债权人有权要求的情况不采取行动。

如果事先可以预见,可以将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履行委托给第三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的履行与债务人的人格直接相关,债权人可以不接受。

履行义务的原则 - 履行义务的基本规则。 法律规定了履行义务的两个原则:真正履行的原则和适当履行的原则。

真实性能原理 意味着强制以实物履行,即债务人必须准确履行构成义务内容的行为,而不用补偿损失或支付罚金形式的货币等价物代替该行为。

尽职调查原则 假定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其他监管法规)和义务条款(如果根据商业惯例或其他通常要求的要求不存在此类条件和要求)正确履行义务,并且此外,该义务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地点、在适当的时间(如果由当事人或法律确定)履行。

义务各方 - 债权人和债务人 - 可由一人或两人或多人代表。 当当事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代表时,我们可以说是由多个人承担义务。 复数可以出现在义务的一侧,也可以同时出现在两者上。 根据义务当事人代表的人数,他们区分义务中的主动、被动和混合的多个人。

当数人在债权人一方与一个债务人参与时—— 主动复数.

被动 其特点是债权人一方存在一人,债务人一方存在两人或多人。 参与多个债务人和多个债权人的义务 - 混合。债务可分为共同债务、连带债务和附属债务。

公平 假定每个参与者仅在其份额范围内对一项义务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主动复数的情况下,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仅在各自债权人的份额范围内履行义务。 在被动复数的情况下,债权人仅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属于每个债务人的部分。 已履行其义务的债务人被免除,其义务被视为已履行。

团结一致 只有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才可能发生(例如,共同造成伤害)。

子公司 只有被动的多重性才能发生。 次要债务人仅在主债务人未履行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38. 作为履行义务的方法的处罚和保留

确保履行义务的方法 - 促进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在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对债务人施加额外负担,或吸引第三方与债务人一起履行义务。

法律规定了确保履行义务的几种方式:没收、质押、保留债务人的财产、担保、银行担保、存款。

罚款 (罚款、罚金) - 法律或合同确定的一笔款项,债务人在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时,特别是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

竹enny 适用于货币义务延迟的情况,并按延迟每一天的未履行义务金额的百分比计算。

罚款 作为确保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它最常用于创业活动领域(送货、运输等)。

对于单次或持续违规行为,将按固定金额或按未履行义务金额的一定金额支付罚款。

无论主要义务的形式如何,都以书面形式制定处罚协议。 不遵守处罚协议的形式,处罚无效。

处罚种类:

1) 根据发生情况:

a) 法律处罚(由法律规定);

b) 合同(由双方协议确定);

2) 关于损失,区分:

a) 抵消罚款(在罚款未涵盖的范围内补偿损失);

b) 罚金(超过罚金的损失可以全额追回);

c) 特殊处罚(只允许处罚,但不允许损害赔偿);

d) 替代没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选择收取没收或损害赔偿)。 留置的实质在于,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下,将物转让给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指定的人的债权人有权或补偿债权人与其相关的费用和其他损失,直至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人持有的东西不成为他的财产。 扣留是执行法律规定的惩罚的唯一方法。

债权人申请代扣代缴,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留置物——属于债务人的物,债权人必须将其转让给债务人或其指定的人;

2) 保留必须保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

3) 代扣代缴的义务未按时履行。

留置物的债权人的债权,以该物的价值为条件,以清偿质押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和方式为条件。 债权人有权保留其占有的债务人的物,即使该物的权利在债权人占有后由第三人取得。

39. 质押作为保证义务的一种方式

保释 在协议中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可以通过协议或根据法律产生。 质押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的特征 它在于财产是预先确定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主要义务,债权人有权取消抵押品赎回权。

派对: 出质人 - 债务人或作为物主的第三人,或拥有经济经营权财产的人; 质权人 - 接受财产作为质押的人(债权人)。

抵押品的本质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有权以质押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质物不得转让给质权人,但仍由质权人保留(例如,在抵押房地产时)。

质押标的 - 财产或财产权(索赔权)。 与债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的债权、赡养费、健康损害赔偿、退出流通的财产等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

主要质押类型:

1) 将财产转让给质权人;

2)不向质权人转让财产。

抵押义务可分为质押:

1) 车辆;

2)房地产;

3) 证券;

4)流通中的货物;

5) 财产权;

6)钱。

出质人有权利 检查质权人持有的质物的供应情况、数量、状况、储存情况; 质押物有灭失威胁的,要求提前终止质押; 在合理期限内恢复质押标的物,或者在损失的情况下以同等财产替代; 使用质押,从中提取果实和收入; 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质权标的。

质权人有权利 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财产; 为从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中收回财产提出辩护索赔。 质权人因出质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导致质权人灭失的,有权要求提前履行质权担保的义务; 出质人违反后续质押规则的; 出质人在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离开出质人占有的,出质人违反质物处分规则的。

质押权从此刻产生:

1) 签订协议;

2) 将财产转让给质权人;

3) 债务人取得货物所有权或经济经营权。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质押终止:

1) 主要义务的终止;

2) 质权人的债权;

3) 质权标的消灭或者质权终止;

4) 出售质押财产;

5) 财产所有人为他人的,从出质人的出质人处退出;

6) 以有偿无偿交易或普遍继承的顺序转让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40.银行担保和担保作为保证义务履行的方式

银行担保 - 担保债务的一种方式,包括担保人(银行、其他信贷机构或保险机构)应委托人(主要债务下的债务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债权人)提供支付的书面义务主要义务)受益人提交书面付款要求后的一笔款项。

银行担保是 单方面承诺但担保的依据是委托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保证人负有向委托人的债权人支付适当金额的书面义务。与其他临时措施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担保义务不依赖于主义务,即如果主义务履行或无效,受益人的付款请求必须得到满足。

保函必须包含以下信息:担保人出具担保人、担保人承担的义务、担保人的义务范围、担保期限、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等。

为出具银行保函,委托人向担保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对保证人的债权属于受益人,不得转让给他人。

根据 根据义务的目的和性质,银行担保是:

1) 商品的实盘报价;

2) 付款;

3)提供(货物、贷款);

4) 退还预付款的担保、税收、司法、海关担保。 承诺 银行担保到期:

1) 支付担保金额;

2) 出具的担保期限届满;

3) 受益人放弃保函项下的权利并返还给担保人后;

4)由于受益人以解除保证人义务的书面声明放弃其在保证下的权利。

保证 - 根据该协议,保证人有义务对另一人的债权人负责,以确保后者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

担保协议 - 三方之间的协议: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担保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债务人和担保人都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担保协议形式—— 书面。不遵守此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或者协议规定保证人承担附属责任的除外。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终止于:

1) 终止其担保的义务;

2) 导致担保人责任增加或其他不利后果的义务变更;

3) 将债务转移给他人;

4) 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提出的适当履行;

5) 保证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届满。

41. 民事责任:概念、形式、类型

民事责任 - 法律责任类型。

责任 - 对违反义务的人施加的某些不利后果。

适用民事责任 保护公民权利 并且主要具有预防和教育价值。

民事责任 典型地 强迫承担因不履行、不当履行合同义务以及造成非合同损害而产生的负面财产后果。财产损失必须转移给加害人,以恢复受害人的财产状况。

民事责任形式 - 对犯罪者施加的一些额外负担的一种表达形式(例如,赔偿损失、支付罚款、拿走东西等)。

民事犯罪的构成 - 承担责任的一系列必要条件。 民事犯罪的构成包括不法性、有罪、损害和因果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在组合的大多数元素不存在的情况下,责任是可能的。

不法行为 - 一个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协议,导致侵犯他人的财产或非财产权。 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行为(不作为)的不法性是追究责任的先决条件。 对行为的意识和不意识都不会影响不法性。

故障 - 受试者对其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故意或粗心态度。 违法犯罪不仅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法人的过错在于其履行组织义务的任何员工的过错。

意图 表现在犯罪者对有害结果的预见以及对其发生的愿望或有意识的假设。

疏忽 - 一方预见到有害结果的可能性,但粗心地指望其预防或没有预见到这种后果的可能性,尽管它可以而且应该预见到这些后果。

- 对受法律保护的商品的任何减损。 财产损失称为损害。

因果关系 - 不法行为与随之而来的后果之间的关系。

民事责任类型:

1) 合同性(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制裁)和非合同性(适用于与受害人没有合同关系的犯罪者);

2) 分担、连带和从属责任。

免除责任 在没有提出条件的情况下是可能的: 如果不履行义务和造成伤害是合法的; 如果没有需要赔偿的损失; 损失与责任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如果违反者没有过错(法律或合同规定不分过错的情况除外)。

42. 责任的修正和终止:概念、理由、方法

在义务法律关系有效期间,可能会出现某些不终止义务而改变义务的情形。

可能会改变 一项义务或一项担保义务的方法、期限、履行地点可以更改为另一项。

义务可以根据民法典、其他法律、其他法律行为以及合同规定的理由进行变更。 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约定修改和补充义务。 该义务被视为已更改 自双方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

义务终止 - 义务主体因义务终止而丧失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主观权利义务。 终止的义务不复存在,其参与者不受义务存在时约束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终止理由 义务可以分为 两个主要群体:

1) 义务根据义务当事人的意愿终止;

2) 义务因参与者的意愿而终止。

义务的终止必须正确执行,即以与先前确定的方式相同的方式执行。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一种正式终止义务的方法。

解除义务的方式:

1) 正确执行。债务人正确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必须向债务人出具收据。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单据,则必须将该单据退还给债务人,并在收据上注明该单据上的相应铭文;

2) 赔偿。债务人无法完成其所欠工作的,在支付赔偿金时要求债权人推迟完成该工作的期限;

3) 相互索赔的抵消。对于截止日期已经到来或由需求时刻确定的同质需求是可能的。

不允许相互抵销:

a) 如果任何索赔已到期,如果另一方要求申请时效期限;

b) 要求赔偿对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

c) 关于追讨赡养费的索赔;

d) 关于生命支持的要求;

4) 革新 - 用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另一项义务替换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该义务规定了不同的履行标的或方式。 要求损害健康赔偿和支付赡养费时,不得更换;

5) 无法履行义务 (仅当它是由任何一方均不负责的情况引起的);

6) 债务减免。包括免除债务人采取任何行动或不采取后者的义务;

7) 债权人和债务人重合为一个人;

8) 义务一方的终止 (企业清算,公民死亡,如果义务与其人格有关);

9) 基于国家机构的行为.

作者:Stepanova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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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研究由蒙特利尔神经病学研究所的医生进行。 结果发表在《神经影像》杂志上。 专家研究了多发性硬化症患者和另外 3269 名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大脑的 6114 幅断层扫描图像。

在同一个人中,大脑的大小在白天发生了变化。 晚上,颅内脑组织体积减少(多发性硬化症患者减少 0,18%,实验第二类参与者减少 0,44%)。 医生建议,在睡眠期间,积聚在下半身的液体被重新分配,填充脑组织并增加其体积。

来自世界各地不同科学机构的科学家已经发现了大脑大小与年龄的关系:它在 40 岁左右达到顶峰,之后开始下降。 有一项关于女性在月经周期中大脑变化的研究。 以前没有人研究过脑容量对一天中时间的依赖性。 此外,以前的所有研究都考虑的例子要少得多。

目前的科学工作并不能回答所有问题:它可以在健康人的数据参与下继续进行。 同时,它现在已经很有用了:首先,在医疗机构安排断层扫描时。 由于脑容量的昼夜变化,其结果可能并不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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