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1. 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词有多种含义:
合同的一般条款载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3 款。 合同的概念在艺术中给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0 条。 协议是两人或多人之间就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达成的协议。 合同作为法律事实是合同作为法律关系或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合同作为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合同的独立方面,是合同发展的不同方面。 合同是指称为交易的各种法律事实,这意味着它们是公民和法人旨在建立、改变或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3 条)。 与交易不同,合同始终是两方或多方意愿的约定表达,旨在产生民法后果。 该协议要求各方就对其具有重大意义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愿。 合同的监管作用使其更接近法律法规。 合同条款在两个基本特征上不同于法律规范: 1) 合同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愿,法律行为——签发机构的意愿; 2)合同直接设计为仅规范其当事人的行为——对于非当事人,它可以创造权利,但不能创造义务; 同时,一项法律或其他规范性行为原则上产生了对所有人和每个人都通用的规则(对规范性行为适用的人员范围的任何限制都由它决定)。 公共合同有一些特殊的功能。 在公共合同中,并不总是表达一方当事人的意愿,相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订立合同的义务。 作为法律事实的合同内容(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订立合同的一系列条件。 合同内容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第 4 条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1 条,合同的内容由双方自行决定,但相关条件的内容由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除外。 2. 民法和其他法律领域的合同 作为俄罗斯法分支的民法合同和作为民法分支的合同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和产生义务的主要方式。 然而,除合同义务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规定了因造成损害、不当得利以及其他非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义务。 有些合同在民法之外使用。 它们都是旨在产生一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们共同构成了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劳动法中,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产生的依据。 雇佣合同 -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雇主承诺根据规定的劳动职能为雇员提供工作,以确保劳动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规范的监管法律行为所规定的工作条件,集体协议、协议、地方法规和本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员工承诺亲自履行本协议确定的劳动职能,遵守适用的内部劳动法规这个雇主。 与民法合同的区别:员工履行个人定义的劳动职能,服从内部劳动法规,定期支付工资,无论最终结果如何。 在国际法中,有一项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与外国(或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书面形式缔结并受国际法管辖的国际协定,无论该协定是否包含在一份文件中或者在几个相关的文件中,也不管它的具体名称。 不同之处在于该协议规范了公共关系。 在家庭法中,有一份婚姻合同——缔结婚姻的人之间的协议,或配偶之间的协议,它决定了夫妻在婚姻中和(或)在解除婚姻时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不同之处在于,该协议规定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以及在其终止的情况下。 3. 习惯、商业习惯、合同法律规定中的使用 风俗是基于其适用的持续时间和重复性的行为规则,不受法律规定,在社会中自发发展,代代相传,人们出于习惯遵守。 习惯的权威最终建立在公式之上:这是每个人一直在做的事情。 海关用于人类活动的许多领域,包括法律涵盖的领域。 法律习惯——一种习惯,由法治规范,在国家批准下具有约束力。 这种制裁的主题不是作为特定行为规则的习惯,而是使用它以严格定义的顺序解决严格定义的问题的可能性。 在合同关系的规范中,习惯很重要:在没有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制定了通常适用于类似情况的规则。 营业周转习惯是在任何商业活动领域发展起来并被广泛使用的行为规则,法律没有规定,无论它是否记录在任何文件中(《民法典》第 5 条)俄罗斯联邦)。 对于商业惯例(相对于海关)的适用,无需在具体条款或其他规则中提及。 在业务营业额的相关领域,符合艺术中给出的标准的规则。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 条始终可用于填补法律行为和合同中的空白。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对相关关系参与者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规定的商业行为不适用。 营业额的习惯类似于决定性规范——它是一个生效的备用选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不同之处在于,决定性规范本身包含各方必须牢记的后备选项; 在商业周转的习惯中,要找到一个参照它的规则。 商业习惯是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行为准则,普遍存在,但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 与惯例相比,商业惯例的特殊性体现在当事人意愿的法律含义上。 习俗是独立存在的,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意愿只能使习俗的运作瘫痪。 相反,商业习惯在符合当事人明确意愿的条件下获得生命。 4. 协议在时间、空间和人的圈子中的有效性。 合同规范的类比 规则对合同的及时影响。 作为一般规则,关于合同的立法不具有追溯力——民法行为适用于其生效后产生的关系。 例外情况是法律本身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延伸至其生效之前产生的关系。 如果在合同订立后通过的法律规定了对合同订立时有效的规则以外的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则所订立合同的条款应继续有效,除非法律规定,其效力适用于先前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关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2 条)。 规范对空间合同的影响。 合同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 俄罗斯联邦境内主体与其他国家之间发展的关系受其他法律分支(国际私法、商法)规范的约束。 强制性规范确保合同规范的统一适用,根据该规范,民事立法由俄罗斯联邦管辖,俄罗斯联邦主体无权制定规范合同条款的规范。 规范对一群人的合同的影响。 所有民法主体均有权订立合同和以其他方式参与合同法律关系。 例外情况是确定一个主体的权利的排他性和禁止参与另一主体的合同的特殊规则。 对于某些类型的合同,个人企业家或法人实体(供应、融资租赁)在一方或另一方参与,而个人无权参与。 在某些情况下,有些人不能站在捐赠人(未成年、无行为能力)和受赠人(公务员)的一边。 类比合同的规则。 如果民法关系不受立法或当事人协议的规定,并且在没有商业惯例的情况下,这种关系如果不与其本质相抵触,则受管辖类似关系的民法管辖(法律的类比) . 如果不能使用法律的类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含义(法律的类比)和诚实信用、合理公正的要求确定的。 5. 交易 交易 - 公民和法人实体旨在建立、改变或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动。 协议 - 两人或多人之间关于确立、修改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些概念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 “合约”的概念包含在“交易”的概念中。 根据交易的分类,有单边交易、双边交易和多边交易。 最后两项交易构成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154 款)。 除了上述将交易分为单边和双边、多边(合同)之外,还有另一个划分。 1.根据交易发生的时间,交易可以是真实的和自愿的。 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真实的被认为是完美的: a) 有协议,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达意愿; b) 事物发生了转移。 对于自愿交易,满足一个条件就足够了——就其所有基本条件达成协议。 2、根据对方是否存在相对财产义务,交易可以有偿或无偿。 为了当地的 该交易的特点是存在反财产条款。 3、根据其法律目的(依据)对交易的意义,分为因果性和抽象性。 因果关系 交易总是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并且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购买房产、出租房产等)而进行的。 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因果交易无效。 在 抽象的 交易的基础要么完全不存在,要么在法律上无关紧要,并且不影响其有效性。 4、根据交易的法律效力对一定外部环境的依赖程度,区分附条件交易。 有条件的 被称为交易,其中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或终止取决于不知道是否会发生的情况。 有条件交易是在暂停或解决条件下进行的。 交易被视为完成 在暂停状态下当事人是否已使权利义务的产生成为依附条件。 交易被视为完成 条件下如果当事人已根据条件作出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约是合法的交易,它们应该与非法(无效)的交易区分开来:虚构的、伪装的、奴役的等。 6. 合同自由。 协议中的意愿和意愿 合同自由以及民事关系参与者的平等和其他一些原则(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是民事立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契约自由的实质表现在: a) 在签订合同时对公民和法人实体的自由承认。 不得强制订立合同,但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义务或者自愿承担的除外; b) 为双方提供缔结任何合同的机会,无论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是否规定。 因此,如有必要,各方可以独立创建任何不与现行立法相抵触的合同模型; c) 双方可以自由独立确定他们签订的合同条款,包括根据立法规定的模型建造的合同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一项强制性要求是合同条款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同自由的特征还在于合同中存在当事人的意愿和意愿。 该标志将合同与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当得利、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行为区分开来。 意志的存在与合同中的意志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 Will 意味着存在一定的交易意图。 意志是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口头、书面、决定性行动等)在外部表达意志。 遗嘱的存在不会产生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后果。 同时,带有不良意志的意志表达不产生合法交易,并导致其无效。 因此,遗嘱是执行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实际意图。 这两个概念都是个人的特征。 但是,法人实体也签订合同。 因此,意志的形成及其外在的表现,是以表象的形式进行的。 法人实体的唯一或合议机构以及其他授权实体代表法人实体签订合同。 法律实体的意志是根据其活动的目标和类型而形成的,因此不应与它们相矛盾。 代表在主观意见的指导下代表法人实体签订合同。 因此,交易有效的条件也适用于其中一方为法人的合同。 7. 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产生其原意要达到的法律后果,但同时产生了与合同无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此类协议自执行之日起无效。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无效交易分为无效交易和可撤销交易。 如果一项交易最初根据法律无效,则该交易被称为无效,无论是否存在对其无效的司法承认,无论其当事人的意愿如何。 无效交易并不导致其所指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出现、改变或终止。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适用无效交易无效后果的要求。 可撤销交易是指应被授权人的请求,被法院承认为无效的交易,可以在原告知悉或应当知悉该情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宣布交易无效的依据。 可撤销的交易,在发生争议之前,会导致其规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由授权人提出争议,则法院在有适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其视为无效交易,并从交易发生之日起(具有追溯效力)。 标的有缺陷的交易 - 不具备完成交易的必要法律能力的公民的交易: a) 交易由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者进行(交易无效); b) 交易是由 14 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具有有限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的(有争议的交易)。 与主观方面的恶习的交易: a) 交易主体的真实意愿与意愿不符的交易(虚构的和虚假的交易;在暴力、威胁影响下进行的交易;由于一方代表与另一方的恶意协议的结果; 由无法理解其行为的含义或无法管理行为的公民所犯); b) 内心意志形成有缺陷的交易(在妄想、欺骗和奴役交易的影响下进行的交易)。 具有形式和内容缺陷的交易 - 未能遵守简单的书面形式,在法律直接表明这一点的情况下,公证 - 其无效; 不遵守合同条款的法律导致其部分无效。 8. 公开协议、招标、初步协议 公共合同 - 由商业组织缔结的协议,规定了该组织根据其活动的性质,必须对所有申请者履行的货物销售、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义务(零售贸易、公共交通运输、通讯服务、能源供应、医疗、酒店服务等)。 公共合同的迹象: 1) 特殊主体构成——一方为从事商品销售、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创业活动的商业组织或个体经营者; 另一方面是这些商品、作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在一些公共合同中,只有公民才能成为消费者(例如,在消费者合同中),而在其他公共合同中——公民和法人实体(例如,在公共交通运输合同中); 2) 商品的销售、作品的制作和服务的提供是针对所有申请者进行的。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6 条包含有关公共合同的一般规定。 其中所载的初始原则具体化、详细化并在分类为公共合同的不同类型、类型或子类型中发展。 初步合同——双方就未来根据初步合同规定的条款订立主合同达成的协议。 初步合同以未来权利义务的出现为前提,但不能直接产生这些权利义务。 初步合同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签订附加主合同的义务,它必须就主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达成一致。 初步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为主合同确定的形式,如果主合同的形式不成立,则以书面形式。 投标是一种订立协议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卖方提出要约,以在不定的范围内订立协议,买方是拍卖的赢家。 招标以竞赛或拍卖的形式进行。 在拍卖的情况下,中标者是提供最高价格的人,在招标的情况下,根据招标委员会的结论,提供最佳条件的人。 根据可能参与者的圈子,公开拍卖(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和封闭式拍卖(仅限为此目的特邀的人)是有区别的。 9. 协议条件 合同条款是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确定交易对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合同的标的以及不履行时的责任。 合同条款分为三种: a) 必要的——合同被视为已缔结的必要和充分条件,从而能够为其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 b) 普通 - 合同中规定的与产生它们的规范的选择性有关的条件。 他们的缺席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不是,则适用法律规定; c) 随机 - 对某一类型的所有一般合同而言并非必需的条件,包含双方同意的条款,这些条款有时与法律或习惯的决定性规范不一致。 基本条款的约定意味着合同已经订立。 因此,如果没有就这些条件中的至少一个达成一致,指定的目标将无法实现。 基本情况的迹象: 1) 对于任何合同,其标的的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2) 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中被认定为必要的条件; 3) 此类合同所必需的条件。 对于给定类型(类型)合同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选择在涉及未命名合同时尤其重要,即那些明显区别于没有针对它们的特殊立法规定的合同,因此建立一份反映此类(类型)合同的具体条款的清单; 4) 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条件都是必不可少的。 还要区分: a) 规定的——法律中直接指定的; b) 主动性——立法中未提及的,以及将其纳入协议由各方自行决定的; c) 参考资料——那些规定当事方在相关问题上受他们指定的规范性行为的指导。 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条款。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化,则合同类型会发生变化,这会导致合同的其余条款发生变化。 10. 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国家登记 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在专门关于交易的一般规定的规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 章)、订立合同规则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8 章)中进行。俄罗斯联邦),以及规范某些类型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是内心意志对外的一种表达方式,是一种表达意愿的方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种方式。 不遵守某种形式的合同不产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直至承认合同无效。 达成交易的意愿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表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8 条): a) 直接表达意愿,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简单的或公证的); b) 隐含的意愿表达,即一个人的这种行为表明他的交易意愿是明确的(例如,通过专用机器购买碳酸饮料); c) 通过沉默表达意愿,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被视为达成交易的意愿表达。 如果法律没有为此类协议规定某种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434 款),则双方有权以任何形式的交易订立协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合同均可口头订立。 此类情况包括: 1) 根据协议的主体构成限制口头协议的订立(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不能口头订立协议); 2) 交易规模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限额。 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准备一份文件(一式两份或多份),其中表明其所有条件、必要的细节和双方的签名。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否则视为合同未成立。 协议的国家登记是国家对民法交易的承认和确认的附加行为。 强制性国家登记适用于不动产交易——在所有情况下,以及动产交易——仅与某种类型的财产有关。 以房地产为主体的协议的国家登记是通过在统一国家登记簿中登记不动产权利及其交易来实现的。 11. 合同各方 民事流通中的每个参与者都可以使用合同作为民事流通中的一种关系形式:公民、法人、俄罗斯联邦和联邦的组成实体以及市政当局。 原则上,为所有列出的主题创建相同的制度。 这找到了艺术第 1 段所载的直接表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其中主要原则包括关系参与者平等、合同自由等。 同时,出于各种原因,立法者在一些规则中要么限制使用一种或另一种合同模式的可能性,要么打开这样的机会,在一般规则中建立某些例外,同时考虑到谁在行动作为交易对手。 合同当事人是民事流通中的当事人或其他参与者,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一方面是合格的参与者,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某项义务(债权人),另一方面是义务方(债务人); 2) 一方面——既是合格的参与者,又是有义务的参与者,另一方面——只有一个有义务的参与者; 3) 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和有义务的参与者,另一方面——只有符合条件的参与者; 4) 双方,既有资格又有义务的参与者。 特定法律关系主体对合同一方或另一方的参与由合同类型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公民不能在合同一方行事(根据家庭合同,在承包商一方 - 没有相应的企业家身份授予); 法人实体(根据商业组织之间的捐赠协议,如果捐赠金额超过 5 个最低工资)。 在某些情况下,只有一个或另一个民事流通参与者(由州或市政机构代表的州或市政客户 - 根据州或市政需要的供应合同)可以作为合同的一方。 一侧或另一侧可能有多个参与者。 当事人的多重性有以下几种: 1) 主动 - 债权人一方的复数; 2) 被动 - 债务人一方的复数; 3) 混合——合约双方的多个参与者。 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本身及其内容中包含的义务不变(权利(债权)转移和债务转移)。 12. 合同类型 合同类型: 1) 协议(交易)和合同义务; 2)自愿 - 从双方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真实的 - 仍然需要转让某物或执行另一项行动; 3)有偿(交换和风险)——一方履行某些行动的义务对应于另一方提供物质或其他利益的反义务; 无偿 - 对方没有义务提供反满意; 4)因果关系——从因果交易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它追求什么法律目标; 抽象的——抽象的交易,可以说是从它们的基础上撕下来的(从拉丁文abstrahere——撕下来,分开)。 交易的抽象性意味着其有效性不依赖于基础——交易的目的; 5) 受托人——根据该协议将财产实际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在典当行质押); 6) 单方面约束——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相互——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7) 财产转让、转让使用、工作履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 8) 单边 - 对于单边交易,一方表达其意愿就足够了,双边 - 需要两方的意愿和多边 - 需要多于两方的意愿; 9) 财产和组织。 财产合同包括直接形式化其参与者的交换行为并旨在转让或接收财产(物质和其他利益)的所有合同。 组织合同的目的不是商品交换,而是其组织,即在未来商品交换中建立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10) 公共合同。 合同被认为是公开的,由商业组织或个体企业家根据其活动的性质,与任何申请其转让的货物、已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人签订合同。 企业家作为公共合同的一方: a) 有义务与为此目的向他提出申请的任何人达成一致; b) 无权优先考虑任何人。 加入协议 - 一种协议,其条款仅由一方确定,并且以这样一种方式(以某种形式、标准形式或其他标准形式),另一方被剥夺了参与其形成的机会并且只能通过整体加入协议来接受它们。 13. 协议的缔结 签订合同 ▪ 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就此类协议规定的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 要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程序。 它包括这样一个事实,即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缔结协议的提议(要约),另一方在收到要约后表示同意其缔结(接受)。 报价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a) 必须针对特定的人; b) 必须足够具体; c) 必须包含与收件人达成协议的意图; d) 报价必须反映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 除非要约本身另有规定,或根据要约的本质或提出要约的情况,否则收件人收到的要约不能在为接受确定的期限内被撤销(不可撤销原则)。 公开发售 - 一份包含合同所有基本条款的要约,从中可以看出提出要约的人的意愿与任何向他提出申请的人就要约中规定的条件达成协议。 接受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需的。 可以通过实际和决定性的行动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 接受必须是完整的和无条件的,即接受方在要约中规定的条件下达成协议。 接受之前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 在这种情况下,对更改合同基本条款的提议的回应是还价。 签订合同 没有失败 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自愿承担的义务(例如银行账户协议)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签订拍卖合同 - 订立协议的方法,根据该方法,宣布拍卖的人有义务与赢得此次拍卖的人订立协议。 这很重要 合同订立的时刻,因为当合同的所有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时,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他联系起来。 作为一般规则,当就协议的所有基本条款(所有自愿交易)达成协议时,协议被视为已达成。 对于真正的合同,合同订立的时刻就是物件的实际转让。 要求进行强制国家登记的协议自交易的国家登记条目进入之日起即视为已订立。 14.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被表达 实施或不实施构成其标的的行为。 在评估绩效时,会考虑是否执行了操作,如果是,如何执行。 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性能本身,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它的适当性质。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3 条规定: 1) 不履行; 2) 执行不当。 当他们谈论这样的表现时,它们是指以实物形式的行动(不采取行动)的表现,或者换句话说,- 真实表现. 因此,适当的表现包括遵守一组要求,这些要求决定了应该由谁和向谁执行,以及在什么主题、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执行。 真正的表现和适当的表现是密切相关的,但不是相同的概念。 第一个将表演的本质表达为某个动作的表现,第二个 - 动作的定性特征(避免动作)。 在检查债务人是否履行义务时,提出了两个独立的问题:该人是否实施了构成相关法律关系标的的行为(是否符合真实履行的要求),以及该行为是如何实施的(是否遵守适当性能的要求)? 在现行的民法典中,在专门为确保真正执行而设计的措施中,可以列举 不予受理的一般规则 单方面拒绝履行义务和单方面改变其条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10 条)。 相应的要求是针对作为债务人的合同一方。 无论是债务人的义务还是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都不允许单方面终止或修改合同。 正确的执行涉及许多要素。 1. 对适当人的义务的履行 - 对债务人施加向错误人提供履行的风险的可能性。 2. 正当人履行——第三方转让履行被视为正当履行,除非法律、其他法律行为、义务条款或其实质另有规定。 3. 适当主体的履行 - 合同(义务)的所有数量和质量参数的履行主体必须符合法律、其他法律行为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 15. 更改协议条款。 合同当事人的替换 修改合同 ▪ 由于各种原因在合同中引入新的条件,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排除旧的条件。 俄罗斯联邦的立法规定了更改已缔结协议的有限理由清单。 立法者从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出发,以确保文明和企业家的营业额。 变更合同的理由: 1) 当事人的协议,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必须采用与合同本身相同的形式; 2) 在另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一方的要求修改合同。 由于债权关系大部分是财产关系,不具有人身性质,因此允许以他人代替债权人或债务人(债权人的变更),这是本章所规定的。 24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债务人的变更意味着将退出债务的实体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取代它的人。 更换贷方 可能基于交易或法律。 例外情况是权利与债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的情况(特别是赡养费、对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赔偿)。 此外,法律或协议可能明确禁止转让债权。 债权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因债权人的权利普遍继承而转移给他人的; 通过法院关于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决定,如果法律规定了这种转让的可能性; 因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不属于该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质人履行债务人义务的; 债权人向保险人代位对保险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债务人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原债权人的权利在权利转移时存在的范围和条件下转移给新债权人。 不仅转让了基本要求,还转让了其他相关权利。 可转让权利的范围可能会因法律或合同而改变。 作为债权人权利转移的基础的交易称为债权转让(让与)。 必须将转让通知债务人。 合同中债务人的替换也可以通过法律或交易进行。 只有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转让债务。 新债务人有权根据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16. 终止 合同 可以在完成之前终止。 既是由于交易参与者本身有目的的意志行为的结果,也是由于其他原因,无论他们的意愿和愿望如何。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提供了终止合同理由的大致清单,可以通过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合同加以扩展。 合同可以全部或部分终止。 合同终止 应其中一方的要求 只有在法律或协议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407 款)。 合同全部或部分因当事人一方的单方意愿在债务免除和反同质债权抵消后全部或部分终止。 根据赔偿协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09 条)和更新协议,可以终止合同。赔偿协议本身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终止;只有当当事人为换取履行而实际同意提供赔偿(支付金钱、转让财产等)时,合同才终止。 该义务也因交易以外的原因终止: 1)由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同一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13条); 2) 因无法履行,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转让给买方的物品在火灾中烧毁)造成的。 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是由于债权人的有罪行为,则债权人无权要求返还其根据债务履行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16条); 3) 由于国家机关颁布法令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17 条)。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造成的损失; 4) 因债务人或债权人在个人性质的债务中死亡:如果没有债务人的亲自参与不能履行,或者该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其他密不可分的联系; 或者如果履行是为了债权人本人,或者债务与债权人的人格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18 条)。 与其当事人的人格无关的义务不会在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终止。 因义务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死者的继承人; 5)由于法人实体清算的结果 - 债务人或债权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19 条),但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强制履行清算法律人义务的情况除外另一个人身上的实体。 17. 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确保义务 - 影响债务人以适当履行义务并减少不履行义务的负面后果的方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列举了六种确保履行义务的方式:没收、质押、财产保留、担保、银行担保、存款(第 1 条第 329 款)。 此清单并非详尽无遗:其他临时措施可能由法律规定并由合同各方约定。 罚金是最常见的担保义务方式,使用方便,在企业家的所有合同中都有规定。 罚款 - 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一笔款项,债务人在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时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30 条)。 保释 - 担保一项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则质权人有权出售质押财产并补偿其价值损失。 质押适用于确保履行多种类型的义务,包括非合同义务、各种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债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36 条)质押的主体。 保留 在于拥有他人物品的债权人有权保留该物品,直到该人(债务人)偿还与该物品有关的付款为止。 如果不支付该款项,债权人的债权按照设定的质押程序从该物的价值中清偿。 保证 是一种协议,其中一人(担保人)向另一人(债权人)承诺,由第三方(债务人)负责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61 条)俄罗斯联邦)。保证协议的标的物比较特殊,即为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就决定了该协议的特点。 凭借 银行担保 银行、其他信贷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人)应他人(委托人)的要求,在受益人出示时,按照保证条款向委托人的债权人(受益人)支付一笔款项的书面义务书面付款要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68 条)。 18. 处罚。 保证。 订金 罚款可以设定为固定金额,作为未履行义务金额的百分比,也可以以增加对已交付货物或服务的付款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罚款可以收取一次,也可以按违反合同的每一天收取。 罚款和处罚 - 这些是所有有关它的规则都完全适用的惩罚的变体。 处罚种类: 1) 法律 - 根据法律规范,其规模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增加,但不得减少; 面议 - 由双方在其订立的合同中自由确定,并注明其规模和计算程序; 2) 测试 - 在没收的范围内补偿损失; 特殊的 - 不包括损害赔偿; 禁区 - 允许追讨损害赔偿,超过罚金可以全额追讨; 另类 - 赋予债权人选择的权利:他可以要求罚款或赔偿损失。 凭借承诺 债务人不履行该义务的,以质物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先于该财产所有人(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从该质物的价值中获得清偿。 质押标的 - 任何财产,包括财产权(债权),但与债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的财产除外(赡养费、对健康损害的赔偿),以及转让给他人的其他权利被法律禁止。 存款执行许多功能。担保功能是,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对未能履行合同负有责任,则责任仍由另一方承担。如果收到定金的一方对未能履行合同负有责任,则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双倍的定金。此外,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未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定金金额。保证金作为临时措施的弱点在于它只能用于合同义务。其优点是可以简单地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的大小可能会有所不同),并简化合同利害关系方的举证程序。 应将存款与预付款区分开来 - 当事人根据所缔结的协议应支付的款项。 与押金一样,预付款是合同项下的付款和合同成立的证明,但它不执行安全功能。 19. 保持。 保证。 银行担保 与其他临时措施不同,预扣税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 需保留 可能有任何东西没有从流通中撤出,包括货币。 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对物的支付、补偿费用和其他损失的义务的,可以代扣代缴。 债权人保留物 必须确保其安全。 并按民法一般规范承担死亡(损害)责任。 如果保留该物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则该债权以质押关系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得到满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60 条),即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对留置物强制执行。 代理合同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可以采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独立协议的形式,也可以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议中包含的条件。 在第二种情况下,合同也必须由担保人签署。 担保对象 可能存在任何义务,包括将来会产生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61 条)。 但是,担保人只负责以现金方式履行义务。 不能向担保人提出真实履行、消除缺陷、履行行为的索赔。 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担保人的次要责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363 款)。 很少使用替代责任,因为它对债权人不利。 担保人承担与债务人同等程度的责任,除债务人的主要债务外,还包括支付利息、偿还因向债务人追债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债权人的其他损失(第2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63 条)。 银行保函与保函的区别: 1) 银行保函不是合同,而是保证人对债权人(受益人)单方面无条件地按照保函规定的金额支付保函金额的义务; 2) 银行保函规定的对受益人的义务在它们之间的关系上并不取决于出具保函所针对的主要义务,即使它包含对该义务的提及; 3) 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在受益人满足保函形式条件的情况下,是无条件的。 20. 合同责任及其形式 合同责任 - 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 违反合同条款,以剥夺主观民事权利或施加新的或额外的民事义务的形式对违反者造成负面后果。 合同责任的迹象: 1) 合同责任的财产性质; 2) 合同责任是合同关系中的一个参与者对另一个参与者的责任; 3) 责任数额与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数额相符; 4) 对同一类型的犯罪行为的财产周转的不同参与者适用范围相同的责任措施。 合同责任形式 - 在犯罪者的财产领域中表现出不利后果的一种形式,这是他所犯罪行的结果。 有几种形式的合同责任: 1) 损害赔偿 - 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债权人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财产责任措施,后者仅适用于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 损失 - 民事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表现为损害(实际利润和利润损失)和伤害(由侵权义务引起)。损失赔偿遵循全额赔偿的原则。损害赔偿的含义是,债权人的财产应恢复到债务人正常履行债务时应有的状态。执行该任务要求债权人赔偿因违反义务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 2) 罚款。如果法律规定了对未履行合同条款的处罚(法律处罚),我们就可以谈论一种纯粹形式的合同责任。如果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是与损失补偿一起发生的,并且不是对损失赔偿(抵消违约金)或消除此类赔偿(不包括违约金)的补充,则该违约金被视为合同负债的一种形式; 3) 存款损失 - 事实是,如果不遵守订立合同的初步协议,违反者有义务以一笔金钱(其他财产条款)的形式被剥夺,定义为押金; 4) 其他形式. 21. 合同责任的依据和条件 合同责任的一般且唯一的基础是存在民事违法行为。该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犯罪 - 一个法律事实,在犯罪者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并产生了受害人的某些要求,以及犯罪者有义务弥补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狭义的构成犯罪 - 一组特定的犯罪迹象,将其表征为合同责任的充分基础。 构成犯罪的迹象(要素): 1) 违法行为(不作为) - 违法者的作为(不作为)违反法律规范或合同条款(条件)。 损害赔偿也可能发生在一个人的合法行为的情况下(例如,当一个人处于紧急状态时); 2) 伤害(或有害后果) - 对受害者造成损害; 3) 因果关系 在违法行为(不作为)和已经发生的有害后果之间——由于犯罪者的作为(不作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4) 犯人的罪 - 罪犯对行为的心理态度。 如果一个人按照义务的性质和周转条件所要求的谨慎程度和酌处权采取一切措施以适当履行义务,则该人被认为是无罪的(民法典第 1 条第 401 款)俄罗斯联邦)。 内疚以故意或疏忽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律规定,即使没有侵权人的过错,也可以对损害进行赔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1064 款)。 该罪行还包括: 1) 犯罪对象 - 侵权人侵犯了什么(财产、健康等); 2) 肇事者 - 伤害者。 它可以是任何人,包括不称职的人。 法律规定,非侵权人(如其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对造成未成年人伤害负有责任)可以承担损害赔偿义务,除非他们证明该损害是无过错造成的。他们的)。 造成损害的人证明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造成的违约,可以免除合同责任。 22. 合同关系参与人的权利保护 根据《宪法》,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司法保护(第 1 条第 46 款),不得剥夺任何人在该法院和指定其管辖权的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依法(第 1 条第 47 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1 条)将公民权利不受阻碍地行使、确保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以及对其司法保护的必要性提升为民事立法所依据的原则级别。 任何主观的民事权利都受到保护,该权利的持有人有相应的权利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保护。这种权力是主观民法的要素之一,只有在有人挑战、侵犯或违反这种主观民事权利的情况下才表现出来。 保护公民权利的途径 - 立法提供的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可以实现制止、预防、消除对权利的侵犯、恢复和(或)补偿因侵犯权利而造成的损失。 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类型: 1) 保护方法,使用这些方法可以让您确认 受保护的权利或终止(改变)义务。 这一结果导致了以下保护方法的应用:权利的承认; 以实物履行职责的奖励; 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违法行为不经法院申请; 法律关系的终止或变更; 2) 保护方法,使用这些方法可以防止或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 其中包括: 制止侵犯或威胁侵犯权利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法令无效; 自卫权; 追讨罚款。 应用这些保护方法的目的是强制或诱导犯罪人停止侵犯主观民事权利的行为,或者阻止这种行为; 3) 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其使用旨在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和(或)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这样的结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恢复侵权前的情况; 承认可撤销的交易无效并适用其无效的后果,适用无效交易的无效后果; 保障; 精神损害赔偿。 23. 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是一方(卖方)承诺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买方),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协议。 该协议是: 1) 自愿 - 法律不认为货物转让是订立合同的先决条件,因此从双方就所有基本条件达成一致的那一刻起,即视为合同成立; 2) 有偿--履行转让货物义务的依据是收到货款形式的柜台满足,反之亦然; 3)相互——买卖合同双方存在主观权利和义务。 买卖协议产生了转让财产的义务,并以一笔钱的形式收取购买价格的费用,这使其与其他协议区别开来。 因此,捐赠协议规定了财产的无偿让与。 在交换协议中,作为对价的不是金钱,而是其他商品等。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 卖方和买方可以是任何实体:公民、法人或国家。然而,他们参与某些类型的买卖的可能性可能会受到合同本身的性质以及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法律行为能力范围、财产物权性质等)的限制。 .)。 合同的唯一必要条件 - 买卖协议的主题。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买卖协议的价格和条款不是其必备条款。 合同形式 (取决于买卖协议的类型): 1)口头; 2)书面(简单或公证)。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将货物转让给买方,其中包括多项要求并涉及货物转让: 1) 交出货物或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2) 连同与货物有关的附件和文件; 3) 一定数量; 4) 在约定的品种中; 5) 适当的完整性和成套的,如果有的话; 6) 既定质量; 7) 不受第三方权利的影响; 8) 在容器和包装中。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 2) 支付货款的义务; 3) 通知卖方合同的不当履行; 4) 为货物投保的义务(后两项义务是附加的)。 24. 零售协议 根据零售采购和销售协议,卖方(零售商)承诺将商品转让给买方用于与商业活动无关的用途。 零售采购和销售协议是: 1) 自愿的; 2) 有偿--履行转让货物义务的依据是收到货款形式的柜台满足,反之亦然; 3)相互的——买卖合同双方主观权利义务的存在; 4)公开 - 由商业组织缔结,并确定其与向其提出申请的每个人有关的商品销售义务; 5) 加入协议 - 本协议的条款仅由当事方之一制定。 零售购销协议的类型: 1) 在合同履行地——在买方家销售和在卖方贸易机构销售; 2)在货物转移时 - 通过初步订单销售和立即转移货物的销售; 3)根据交货方式 - 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自助服务,买方由卖方员工服务; 4) 按货物付款期限 - 预付款、赊账或分期付款、立即付款; 5)对于交付货物的义务——有和没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卖家 ▪ 仅限从事商品零售的企业家(个人或集体商业组织)。 购物者 ▪ 公民或法人实体,如果其购买商品仅用于与商业活动无关的目的。 合同标的 ▪ 用于家庭或其他与商业活动无关的消费的物品。 合同的重要条款 零售的是进销价格。 合同形式: 从卖方向买方发出确认货物付款的文件(现金收据、销售收据)的那一刻起,合同即视为已订立。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将货物转让给买方: a) 在某个地方; b) 连同所有附件和文件; c) 约定的数量和种类; d) 适当的完整性和完备性; e) 既定质量; f) 不受第三方权利的影响; g) 适当的包装或容器; 2) 向买方提供有关产品的必要和可靠的信息。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购买商品的付款; 2) 验收货物; 3) 交换所购商品的权利。 25. 货物供应协议 供货合同 - 供应商-企业家承诺在特定期限内将货物转让给买方以用于经济目的的协议。 该协议是: 1) 自愿 - 法律不认为货物转让是订立合同的先决条件,因此从双方就所有基本条件达成一致的那一刻起,即视为合同成立; 2) 有偿--履行转让货物义务的依据是收到货款形式的柜台满足,反之亦然; 3)相互——供货合同双方主观权利义务的存在。 供货合同的主要特点 - 在作为其对象的产品使用的特殊性中。 类似民法合同的供应的划分是使用合同法律定义中固定的正式定义的标准进行的:主题组成和主题。 科目构成 供应商 - 仅限企业家(商业法人实体;为实现法定目标而开展创业活动的非商业法人实体;个体企业家;法人实体的合同协会)。 购物者 ▪ 仅限于企业家,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仅限于国家,这在法律中没有直接规定,而是根据所转让货物的性质和转让目的得出的。 交货对象 - 广义上理解为物质对象的商品,一种具有消费价值并为在市场上销售而制造的劳动产品。 交付的对象只能是适合用于创业活动的商品。 合同形式: 1)书面; 2)口头。 供货合同的基本条件 - 履行期限由合同规定。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 供应商的主要义务是将货物转让给买方的义务,其中包括多项要求并涉及货物转让: 1) 将货物运送给买方或将货物置于供应商所在地供买方处置; 2) 连同与货物有关的附件和文件; 3) 一定数量; 4) 在约定的品种中; 5) 适当的完整性和成套的,如果有的话; 6) 既定质量; 7) 不受第三方权利的影响。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 2) 支付货款的义务; 3) 通知卖方合同的不当履行。 26. 国家需要的货物供应协议 国家需要的供应合同 被称为向买方转让用于国家需要的货物的协议,由供应商根据并按照国家合同签订。 主要区别特征 - 使用商品的特殊目的,即为国家需要购买商品,包括用于国家储备。 国家需要的供应合同是: 1) 自愿的; 2) 有偿--履行转让货物义务的依据是收到货款形式的柜台满足,反之亦然; 3)相互——供货合同双方存在主观权利和义务,满足国家需要。 供应商 - 企业家。 国家客户 - 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联邦执行机构、联邦国有企业或国家机构。 购物者 - 任何法人实体。 合同标的 - 为经济目的而购买的任何商品,包括用于创业活动。 不允许根据政府合同采购外国制造的商品。 合同形式 - 书面,通过双方签署一份文件而结束。 合同的重要条款 满足公众需求是最后期限。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 1) 签订国家需要的供货合同; 2) 因国家合同规定的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足,向买方支付未交货产品价值50%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3)货物交接: a) 将货物运送给买方或在供应商所在地向买方提供货物; b) 连同与货物有关的附件和文件; c) 一定数量; d) 在商定的分类中; e) 适当的完整性和在试剂盒中,如果有的话; e) 既定质量; g) 不受第三方权利的影响; h) 在容器和包装中。 国家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接受货物; 2) 有义务向供应商指定买方; 3)有义务支付货款; 4) 作为买方付款义务的担保人。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接受供应商提出的履约要求; 2)有权拒绝签订全部或部分合同; 3) 如果根据单独的供应协议交货,则支付货款。 27. 合同协议 承包协议 协议称为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诺将制成品转让给采购者(承包者),采购者(承包者)承诺接受并支付费用的协议。 承包协议调解农产品和原材料的采购关系,这是任何社会福祉的基础。它与其他销售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的标的物构成和标的物。 合同协议如下: 1) 双方同意 - 在双方以法律要求的形式达成协议时被视为已达成; 2) 有偿的; 3)相互——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主观权利义务。 卖方(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采购者(承包商) - 企业家。不具有企业家身份的国家和公民不能作为卖方参与合同,而国家机构可以作为采购者。 主题 承包协议是农业生产的任何产品(植物种植、畜牧业、毛皮养殖,包括毛皮养殖等)。 承包协议的主题不用于个人、家庭、家庭或其他类似用途。 基本条件 合同协议是期限和分类的。 合同价格不是必要条件,而是根据买卖协议规定的一般规则确定。 合同形式 - 写的。 制造商的权利和义务: 1) 验收货物; 2)货款; 3) 有义务在其所在地接受生产者的农产品; 4) 有义务确保其出口到生产者的农场之外; 5) 有义务为购买的农产品付款; 6) 对企业家违反合同条款的一般依据负责; 7) 采购人——一个国家机构,根据为国家需要购买农产品的合同,如果违反合同条款,只对过错负责; 8)如果合同中有一定的条件,他有义务将加工废料退还给制造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 制造商的权利和义务: 1) 将制成品转让给供应商; 2) 需要以约定的分类转移货物; 3) 如果有证据证明无罪,则免除违反合同条款的责任。 28. 供电合同 能源供应协议 - 一方(能源供应组织)承诺通过连接的网络向另一方(用户)供应能源(或能源载体)并承担费用并确保既定制度和安全的协议能量(或能量载体)消耗。 能源供应合同是 : 1) 双方同意 - 从双方就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即视为合同已订立; 2) 有偿--履行转让货物义务的依据是收到货款形式的柜台满足,反之亦然; 3) 相互的——能源供应协议双方的主观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4) 公开的。 向公民用户供电的具体内容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卖家 企业家是一个能源供应组织,在某些情况下是一个初级消费者,他在能源供应组织的同意下将他收到的能源转移给另一个人(次级用户)。 购物者 - 法人实体(包括经销商)或公民。 合同标的 能源(各种形式)和能量载体,即在使用过程中释放能量的物质(蒸汽、气体、其他物品,其清单是开放的)。合同标的是能源供应合同的唯一必要条件。 合同形式 - 写的。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的主要责任是为订户提供能源(能源载体): 1) 一定数量; 2) 符合约定的提交方式; 3) 既定质量; 4)供应商组织必须确保能源网络和能耗仪表的安全(适当的技术条件); 5) 在逾期付款延迟的情况下停止供应能源的权利; 6) 向订户收取罚款的权利。 订户的权利和义务 : 1) 确保能源消费安全; 2) 符合既定的消费模式; 3) 接收能量的支付; 4) 向能源供应组织通报能源使用违规行为; 5)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获得所需能源的权利; 6) 订户单方面拒绝接受能源的权利; 7) 经能源供应组织同意,有权将其接收的能源转让给子用户。 某些类型的供电合同可能会规定用户的额外义务。 29. 房地产销售协议 上 房地产买卖协议 卖方承诺将房地产转让给买方,买方承诺根据转让契据接受该财产并支付双方确定的金额。 房地产买卖合同为: 1) 双方同意 - 在双方以法律要求的形式达成协议时被视为已达成; 2) 有偿的; 3)相互——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主观权利和义务。 住宅物业买卖合约 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之一,具有以下特点: 1) 住宅的预期用途; 2) 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改变标的性质; 3) 住宅房屋既可用于业主本人的住宅,也可用于根据协议或前业主的遗嘱拒绝提供房屋作为家庭成员居住的其他人; 4) 合同必须明确表明在出售合同时不住在住宅中的人的权利; 5) 需要对合同进行国家登记。 卖家 ▪ 任何法律主题: 1)不动产所有者; 2) 国家或市级企业; 3) 法人实体。 购物者 - 任何法律主题。 合同标的 - 房地产。 合同形式 - 书面,通过起草一份双方签署的文件,对所有权转让进行强制性国家登记。 合同的基本条款 买卖不动产的条款是合同的标的。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时,买受人也将转让所售不动产占用的、为使用该不动产所必需的那部分地块的权利。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将不动产转让给买方; 2) 将所售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并为该财产占有; 3) 将财产转让给不受第三方权利的所有权,除非买方同意接受带有产权负担的财产。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义务; 2) 登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3) 支付购买财产的义务; 4) 通知卖方合同的不当履行; 5)财产保险义务(后两项义务是附加的)。 30. 企业出售协议 根据企业买卖合同,出卖人承诺将企业整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但出卖人无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企业买卖合同为: 1) 自愿的; 2) 有偿--履行转让货物义务的依据是收到货款形式的柜台满足,反之亦然; 3)相互——买卖合同双方存在主观权利和义务。 合同标的 - 一个企业,而被出售企业的构成要确定,它是根据其完整的存货确定的。 此外,合同标的可能是企业的一部分。 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条件 是它的价格和主体 - 企业,它被定义为属于企业家的单一和独立的财产综合体,被认为是房地产并用于开展业务。 协议各方: 1) 企业家——公民或商业组织; 2) 国家; 3) 联邦或地方财产基金。 合同形式 - 通过起草一份文件,附有清单法、资产负债表、关于企业组成和价值的独立审计报告、企业中包含的所有债务清单,说明债权人、性质、规模和义务条款以及企业权利所有权的强制性国家登记。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为企业转让做好准备; 2)签署转让契据,将企业转让给买方; 3) 将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4)警告买方有关第三方对企业的所有现有权利,并以适当方式将其债务转移给后者; 5) 务必通知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出售企业。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收款企业的付款; 2) 接受货物的义务; 3)不得无故拒绝签署转让契据或逃避企业所有权的国家登记; 4) 卖方违反被出售企业数量和质量条件的,有权要求企业相应降低价格; 5) 卖方违反合同条款的,有权要求终止或修改合同; 6) 及时通知卖方违约的义务。 31. 中东和北非合同 易货协议 协议称为合同,双方根据该合同相互承诺将财产转让给对方。 交换协议是: 1) 自愿的; 2) 有偿——货物转让义务履行的依据是收到反付货款(其他货物为货物); 3)相互——交换协议双方存在主观权利义务。 交换协议既可以是消费者的、民事性质的(公民之间以及非营利组织之间),也可以是商业性质的(企业家之间),具体取决于协议主体的目的。 协议各方. 交易所的当事人只能是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人: 1) 公民; 2) 法人实体; 3) 企业家; 4) 佣金代理。 合同标的 任何未退出流通的物品都可以进行交换,并且还存在以物品交换产权的可能性。主观民事义务以及个人非财产利益不能作为交换协议的标的。 合约价格 ▪ 每一项反规定的成本,如果所交换的货物的价值不相等,则转让价值较低的产品必须同时支付价格差额(补偿),在交换之前或之后立即支付相应产品的转让。无需以货币单位表明交换协议的价格。货物交换可能不附带其货币价值。 合同期限 - 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唯一的必要条件 易货协议 - 关于该主题的条件。 合同形式: 1)口头形式(在委托时进行,以及公民之间低于最低工资10的交易); 2)书面(所有其他)。 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自卖方被认为已履行将货物转让给买方的义务之时起转移给买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货物转让给对方: 1) 交换货物的转让必须同时进行,否则一方被剥夺该物的所有权(通过将其转让给另一方),但保留所有权; 2) 在最后一次货物转让完成后,双方的所有权同时产生; 3) 转让货物不受第三方权利的义务; 4) 协议一方有义务告知对方对方违反交换协议条款的行为。 32. 礼物协议 捐赠协议 - 一方(受赠人)依据该协议无偿转让或承诺将所有权或财产权(债权)转让给另一方(受赠人)给自己或第三方,或免除或承诺免除其对自己或第三方的财产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572 款)。 本协议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2 条。 捐赠协议如下: 1)自愿 - 当捐赠者承诺捐赠特定的东西时; 2) 真实的——合同自物转让之日起即视为已订立; 3) 免费; 4)单方面。 协议各方 是捐赠者和受赠者。 公民和法人实体以及公共实体可以对任何一方采取行动。 合同标的 捐赠可以是任何不退出流通的东西,也有捐赠产权的可能。 合同形式: 1)口头; 2) 书面(在承诺捐赠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性国家登记(在房地产捐赠的情况下)。 不允许签订合同 1) 捐赠人和受赠人均为商业组织的; 2) 受赠人为医疗、教育机构、社会保障机构等类似机构的工作人员,捐赠人为在该等机构接受治疗、抚养或教育的公民、该公民的配偶、亲属; 3) 受赠人为公务员或市机关工作人员,由公民或法人因公职或执行公务而转让的; 4) 捐赠人为未成年人和被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订立合同的。 普通礼物除外,其价值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五项最低工资。 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而不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一)合同订立后,赠与人的财产或者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在新的条件下执行合同将导致赠与人的生活水平显着下降的; 2) 受赠人企图危及捐赠人、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生命,或故意对捐赠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捐赠人死亡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由其继承人行使。 33. 租赁协议(一般规定) 根据租赁协议,一方(出租人)承诺向另一方(承租人)提供财产以供临时使用。 租赁协议是: 1) 双方同意 - 自双方就租赁协议的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之时起,即视为合同已订立; 2) 有偿的; 3) 相互的——租赁协议双方的主观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房东 - 转让使用的财产所有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或所有人出租该财产。 租户 是有兴趣获得财产以供使用的人。 合同标的 - 任何身体非消耗性的东西,因为它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失去其自然属性。 合同形式: 1) 简单书面(对于租赁协议: a) 为期一年以上; b) 其中一方是法人实体); 2) 须经国家登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合同的重要条款 租赁是它的主题。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协议条款和财产用途的财产; 2) 警告承租人第三方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利; 3)自费对租赁物进行大修,除非法律、其他法律行为、租赁协议另有规定; 4) 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条款,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或提前支付租金; 5) 设定支付租金的期限; 6) 同意或不同意承租人签订转租协议。 租户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租赁协议的条款或者按照财产的用途使用租赁的财产; 2)及时缴纳财产使用费; 3) 租赁协议终止时,考虑到正常磨损或协议规定的状态,将财产按其收到时的状态退还给出租人; 4) 维护租赁财产的良好状态,自费进行当期维修,并承担财产的维护费用; 5)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租赁物; 6)如果出租人不履行合同条款,要求相应减少租金或终止合同。 34. 租赁协议 租赁合同 - 根据该协议,出租财产作为永久性商业活动的出租人承诺向承租人提供动产,并收取临时占有和使用费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26 条)。 租赁协议如下: 1) 双方同意 - 从双方就租赁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合同被视为已订立; 2) 有偿的; 3) 相互的——租赁协议双方存在主观权利和义务; 4)公共 - 出租人,如果他有机会出租房产,无权拒绝与向他申请的人达成协议,为其中的不同租户设定不同的条件。 租赁协议的当事人 是房东和租客。 所提交协议的出租人是 企业家 (商业组织、个体企业家),其财产租赁是一项永久性活动。 任何人都可以站在租客一边。 租赁协议的主题 只能是动产。 本协议项下提供的财产用于消费者目的,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或从义务的本质出发。就此而言,本协议项下的租户主要是将该房产用于个人、家庭和家居用途的公民。消费者保护立法适用于此类关系。 合同形式 - 写的。 租赁协议不能无限期签订。 其最长任期以强制方式确定,等于 1 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627 款)。 关于无限期续订租赁协议和承租人优先续订租赁协议的规则不适用于租赁协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627 款)。 承租人可以随时取消租赁协议,但须提前至少 10 天向出租人发出书面警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条第 672 款)。 根据租赁协议租赁的财产的资本和当前维修是出租人的责任。 不允许: 转租根据租赁协议提供的财产,将其在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提供该财产以供无偿使用,抵押租赁权并将其作为对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的财产出资或股份出资到生产合作社。 35. 车辆租赁 车辆租赁协议是租赁协议的一种,按其标的分为两种:有船员的车辆租赁协议和无船员的车辆租赁协议。 车辆租赁协议为: 1) 真实的 - 被视为从出租人将车辆转让给承租人的那一刻起就已经确定; 2) 有偿的; 3) 相互的——租赁协议双方的主观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合同形式 ▪ 书面形式,无需强制注册。 合同标的 ▪ 能够在太空独立移动的任何类型的车辆。 根据载人车辆租赁协议(期租),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收取临时占有和使用费用,并自行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运营服务。 房东除了一般职责外,还必须: 1) 保持租赁车辆的良好状态; 2) 为承租人提供车辆的管理和技术操作服务; 3) 承担船员的服务费用、维修费用; 4) 为车辆投保,并对可能由其造成的或与其操作有关的损害承担责任。 租户免除其正常职责: 1) 必须承担与车辆商业运营相关的费用、燃料费用、运营期间消耗的其他材料费用以及支付费用; 2) 有权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租车辆。 根据无船员车辆的租赁协议,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车辆以供临时使用和占有,但不为其管理和技术运营提供服务。 承租人除一般职责外,还必须: 1) 保持车辆处于适当状态; 2) 自行管理租用车辆及其在商业和技术方面的运营; 3) 承担租用车辆的维护费用、保险费用,包括责任保险,以及与运营相关的费用; 4) 有权在不与车辆使用目的相抵触的情况下,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订立运输合同和其他合同 36. 建筑物和设施的租赁 房屋租赁协议 - 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承诺将临时占有和使用或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承诺支付租金(俄罗斯民法典第 1 条第 650 款)联邦)。 建筑物、结构的租赁合同是: 1) 真实的 - 从出租人将建筑物、结构转让给承租人的那一刻起就被视为已完成; 2) 有偿的; 3) 相互的——租赁协议双方的主观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租赁标的 建筑物、构筑物是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不动产。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也获得使用该财产所占用并对其使用所必需的部分地块的权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652 款) . 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使用该地块的条件,未经该地块所有者的同意,允许出租不属于所有权出租人的地块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或与土地所有者的协议 如果租赁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在的地块被出售给他人,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人保留使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占用且必要的部分地块的权利根据出售土地之前有效的条款使用。 除了题目 基本条件 合同是租金的条件。 在没有此条件的情况下,建筑物或结构的租赁协议被视为未签订。 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协议约定的租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还包括使用其所在地块(或随其转让的相应部分)的租金。协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654 款)。 合同形式 ▪ 书面。最后起草一份由双方签署的单一文件。不遵守合同的形式将导致其无效。 为期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须经国家登记,并视为自登记之日起缔结(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51 条)。 出租人转让建筑物、构筑物并由承租人接受的,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当事人签署的其他转让文件进行。 37. 企业租赁协议 上 公司租赁协议 出租人承诺向承租人提供临时占有和使用整个企业作为用于创业活动的财产综合体的费用。 企业租赁协议为: 1) 自愿的; 2)有偿——提供租赁物使用义务的履行依据是及时支付财产使用费; 3)相互——企业租赁协议双方存在主观权利和义务。 合同标的 ▪ 企业作为与房地产相关的单一财产综合体,包括固定资本和营运资本、自然资源使用权、专有权以及债权和债务。 合同形式 ▪ 书面形式,起草一份由双方签署的文件,并须经国家注册。 合同的基本条款 企业租赁是合同的标的和价格。 房东 ▪ 转让使用的财产的所有者或法律或所有者授权租赁该财产的人。 租户 - 这是一个有兴趣获得财产以供使用的人,而法律通常对他没有任何特殊要求。 房东除了一般职责外,还必须: 1) 向承租人补偿承租人对租赁财产进行不可分割的改进的费用,无论出租人是否同意这种改进; 2) 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合同条款和财产用途的财产。 承租人除了其一般权利和义务外,还具有: 1) 在整个合同期限内保持企业处于适当技术状态的义务,包括进行当前和大修; 2)企业租赁协议期满后,按照同一小区转让规则将租赁物业小区返还出租人的义务; 3) 未经出租人同意,有权出售、交换、临时出借或者借出属于被租赁企业财产的重要资产,转租和转移租赁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将此类资产转让给他人,条件是这不会导致企业价值发生变化,并且不违反企业租赁协议的其他规定。 38. 融资租赁(LEASE)协议 根据租赁协议,出租人承诺从其确定的卖方处取得承租人指定的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该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以供临时占有和用于商业目的。 融资租赁是: 1) 双方同意 - 从双方就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即视为合同已订立; 2)有偿——提供租赁物使用义务的履行依据是及时支付财产使用费; 3) 相互的。 出租人 - 一家租赁公司,主要以股份公司的形式成立,拥有租赁财产的许可证。 承租人 - 从事创业活动的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 合同标的 - 用于创业活动的任何非消耗性物品,土地和其他自然物体除外。 合同形式 ▪ 书面形式(须经国家注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根据销售合同,从其指定的卖方处获得承租人选择的财产; 2) 确保将租赁财产在符合合同条款和财产用途的条件下转让给承租人; 3)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缺陷不承担责任; 4) 警告承租人第三方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利; 5)自费对租赁物进行大修,除非法律、其他法律行为、租赁协议另有规定; 6) 如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条款,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或提前支付租金。 租户的权利和义务 : 1)按照租赁协议的条款或者财产的用途使用租赁财产; 2)及时缴纳财产使用费; 3) 租赁协议终止时,考虑到正常状态或协议规定的状态,将财产按出租人收到时的状态退还给出租人; 4) 维护租赁财产的良好状态,自费进行当期维修,并承担财产的维护费用; 5) 出租人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要求相应减租或解除合同; 6) 承担意外损失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39. 租赁协议 年金协议 - 一方(租金接收方)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租金支付方)所有权的协议,租金支付方承诺以收到的财产为交换,定期向接收方支付租金,形式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以其他形式为其维持提供资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583 款)。 租赁协议是: 1) 真实的——从租金接收方将财产转让给租金支付方的那一刻起,合同即被视为已订立; 2)有偿——提供租赁物使用义务的履行依据是及时支付财产使用费; 3)单方面约束——租金的接受者被赋予权利,租金的支付者承担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的。 协议各方 租金是租金的支付者和租金的接受者。 租金的接受者通常是公民,无论其年龄、工作能力、健康状况和永久租金如何 - 如果这不违反法律并符合其活动目标,也是非营利组织. 租金支付者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实体。 合同标的 租金可以是任何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不受限制且不退出民间流通的资金。 合同形式 - 公证。 此外,规定以支付租金为由转让房地产的协议需要进行国家登记。 如果一笔金钱或其他动产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转让,则 租赁协议的基本条件 是确定租金支付人有义务以艺术中规定的方式之一为履行其义务提供担保的条件。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29 条(质押、担保、银行担保)或为租金接受者投保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这些义务的风险。 因支付租金而转让的财产可以由其收受人以有偿或免费的方式转让给租金支付人的所有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585 款)。 在第一种情况下,财产被转让的条件不仅是提供定期租金,还包括一定数额的资金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财产转让和支付的当事人关系适用买卖规则,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适用捐赠协议规则。 40. 租赁合同的类型 固定年金. 公民和非商业组织都可以成为永久租金的接受者,前提是这不违反法律并且符合其活动目标。 支付年金的义务不限于任何特定时期。 因此,法律规定了通过法人实体重组中的交易(债权转让)或继承或继承将受租人的权利转让给其他公民或非营利组织的可能性,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 支付永久年金 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以现金支付。 但是,合同也可以通过提供与租金金额相对应的物品、工作或服务来支付费用。 永久年金的支付频率由合同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这种条件,则必须在每个日历季度末支付年金。 支付人拒绝继续支付年金的,永久年金协议可能被终止 通过购买它,以及在租金接受者要求赎回的情况下。 付款人有权在不早于收到拒绝的书面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买断来拒绝支付租金,除非合同规定了更长的期限。 终身年金. 与永久年金不同,只有公民才能获得终身年金。 它在以支付租金转让财产的公民或他指定的其他公民的生命周期内成立。 如果年金领取人死亡,则终止支付义务。 与永久年金不同,领取终身年金的权利不会继承,也不能通过转让索赔权来转移。 终身年金可以有利于几个公民,他们在接受它的权利中的份额被承认是平等的,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这种义务在其最后一个接收者死亡的情况下终止。 受抚养人的终身维护 - 一种终身年金 - 租金接受者据以达成的协议 - 公民将其住宅、公寓、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转让给承租人的所有权,承租人承诺提供受抚养人的生活维持公民和(或)他指定的第三人或多人。 41. 住宅物业的租赁 住宅租赁协议 - 这是一份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方 - 住宅楼宇的所有者或他授权的人(业主) - 承诺向另一方(租户)提供住宅楼宇,并收取费用以供居住和使用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71 条)。 租赁协议是: 1) 双方同意 - 从双方就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即视为合同已订立; 2) 有偿的; 3) 相互的。 合同标的 - 孤立的房屋,是房地产,适合公民永久居住。 协议各方 - 房东和房客。 租户一方只能是公民,房东一方 - 任何人(住宅物业的商业租赁合同)或授权的州或市政机构。 合同形式 - 写的。 合同规定了与雇主同住的家庭成员。 合同期限 : 商业租赁 - 不超过 5 年; 社会雇佣合同 - 无限期。 承租人有义务: a) 仅将房屋用于居住; b) 确保住宅的安全并将其保持在适当的状态,进行当前的维修,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c) 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支付住房租金; d) 制作自己的水电费账单。 租户有权: a) 使用房屋居住,使用公寓楼的共有财产; b) 转租住宅楼宇或其中的一部分; c) 签订新期限的住宅租赁合同(租户的优先权)。 应楼主的要求 租赁协议可以通过法院命令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 如果承租人在 6 个月内未能支付住宅租金,除非合同规定了更长的期限,以及在短期租金的情况下 - 如果租金在付款期满后未支付超过两次合同规定的期限; 如果承租人或对其行为负责的其他公民允许对住宅进行破坏或损坏; 如果承租人或对其行为负责的其他公民,不顾房东的警告,将房屋用于其他目的或系统地侵犯邻居的权益。 42. 免费使用协议(贷款协议) 无偿使用协议(借贷协议) - 一方(出借人)承诺将物品转让或转让给另一方(借款人)以供临时免费使用,而后者承诺将相同物品按收到时的状态返还,考虑到帐户正常磨损或因合同而处于某种状态。 无偿使用协议为: 1) 双方同意 - 从双方就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即视为合同已订立; 2) 免费; 3) 相互的。 合同标的 - 任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必须是独立的,在使用过程中不丧失其自然属性,即非消耗品。 协议各方 - 贷方和借方。 民间流通的任何参与者都可以在任何一方行动。 合同形式: a) 口头(如果交易金额低于 10 最低工资的金额微不足道); b) 书面(如果合同标的为房地产,则必须进行强制性国家登记)。 意外死亡或意外损坏的风险 无偿使用的物品归借款人所有: (一)不按照无偿使用合同或者该物的用途使用,或者未经出借人同意将其转让给第三人,致使该物毁坏、毁损的; 2)如果考虑到实际情况,他可以通过牺牲他的东西来防止它的死亡或损坏,但更愿意保留他的东西。 贷方有权要求提前终止 借款人的无偿使用协议: a) 不按照合同或物的用途使用该物; b) 不履行保持物品良好状态或其维护的义务; c) 使物品的状况显着恶化; d) 未经出借人同意,将物品转让给第三方。 借款人有权在紧急终止前要求 无偿使用协议: a) 在发现使该物品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负担的缺陷时,他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该缺陷的存在; b) 如果该物品由于他不负责的情况而被证明处于不适合使用的状态; c) 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出借人没有警告他第三方对转让物的权利; d) 出借人未履行转让该物或其附件及有关文件的义务的。 43. 合同(一般) 上 合同 一方(承包商)承诺按照另一方(客户)的指示执行某些工作并将其结果交给客户,客户承诺接受工作结果并支付相应费用。 劳动合同规范了生产活动的过程,伴随着一定的物化结果的创造。 合同是: 1) 自愿 - 合同从双方就其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开始; 2) 有偿的; 3)相互——合同双方主观权利义务的存在。 客户和承包商可以是 公民和法人实体。 合同标的 - 完成工作的结果。 合同形式 - 简单的写作。 基本条件 合同期限。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根据客户的指示从其材料中执行某些工作; 2) 有义务以良好的质量完成工作; 3) 有义务及时警告客户,遵守后者的指示会威胁到所执行工作的适用性或强度; 4) 作品必须符合 GOSTs、TUs 或其他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5) 有义务经济、谨慎地使用客户的材料,提供材料消耗报告并将余额退还给客户; 6) 有义务在安装过程中检查客户提供的材料的质量; 7) 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客户委托给他的财产的安全; 8) 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有关该物品的操作或其他用途的信息; 9) 仅在法律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和数额的情况下,有权在订立协议或预付款时要求支付报酬; 10) 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报酬; 2) 有义务接受已完成的工作; 3) 有义务检查工作,如果发现明显偏离合同条款导致工作恶化或工作中的其他缺陷,立即向承包商报告; 4) 有权在不影响承包商经济独立性的情况下控制工作的执行,就其实施方法给出说明,明确结果要求,但不改变任务本身的本质; 5) 在发现缺陷且无法消除缺陷的情况下,有权退出合同; 6) 对违反合同条款负责。 44. 家庭合同 家庭合同 - 根据该协议,进行相关企业活动的承包商承诺按照公民(客户)的指示执行某些旨在满足客户家庭或其他个人需求的工作,并且客户承诺接受并支付工作费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730 款)。 家庭合同是: 1) 自愿 - 合同从双方就其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开始; 2) 有偿的; 3)相互——合同双方主观权利义务的存在; 4) 公开的。 合同标的 - 该工作旨在满足客户的家庭或其他个人需求。 这些关系完全受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约束。 协议各方 - 客户和承包商。 承包商一方是为执行工作而进行相关商业活动的人,通常是商业组织或个体企业家。 只有公民才能成为此类协议下的客户。 合同形式 - 写的。 它采用收据或其他文件的形式。 如果工作是在消费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可以通过开具现金收据、车票等来制定家庭合同。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 承包商有义务在特定类型工作的执行规则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 2) 如果使用承包商的材料进行工作,则该材料必须由客户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包商有义务告知客户为有效和安全地使用工作成果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 4) 承包商有权在客户书面警告需要接收之日起 2 个月后出售工程成果; 5) 承包商有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向客户提供必要且可靠的信息,以消除客户对未来合同法律关系的误解。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要求工作质量; 2) 有义务接受并支付工作成果; 3) 如工作表现不佳,有权拒绝接受工作成果。 45. 施工合同 上 建筑合同 承包商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户的指示建造一定的设施或进行其他建设工作,客户承诺为承包商完成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接受他们的结果并支付规定的价格。 建筑合同是: 1) 自愿 - 合同从双方就其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开始; 2) 有偿的; 3)相互——建设合同双方主观权利义务的存在。 客户可以 个人和法人实体。 承包商: 1)建筑和建筑安装组织,无论其所有制形式; 2) 持有建筑活动许可证的个体经营者。 合同标的 施工合同 - 承包商活动的结果,具有特定的物化形式。 基本条件 建筑合同是价格和期限。 合同形式 - 书面,起草一份双方签署的单一文件。 签订合同: 1) 以通常的方式——通过在未来交易对手之间进行直接联系,就未来合同的所有必要条件达成一致并签署; 2) 通过专项合同招标。 修改合同. 客户有权在不参考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下更改技术文件。同时,由此造成的额外工程量不超过概算中注明的工程总成本的10%,且不改变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性质,否则该问题需强制约定与承包商。承包商有权要求仅更改估算,而不能更改技术文件。 终止协议 施工合同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它们可能是保护或完全停止施工、承包商系统性地违反建筑和安装工作的最后期限或质量低下、客户系统性地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中承认客户资不抵债(破产)。此外,客户(投资者)有权随时终止或中止合同,并向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 46.设计和勘察工程的执行合同 设计和勘测工作合同 - 这是承包商(设计师、勘探者)根据客户的指示承诺开发技术文档和(或)执行勘测工作的协议,客户承诺接受并支付其结果(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758 条)。 在大多数情况下,基本建设之前应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执行设计勘测工作的合同是: 1) 自愿 - 合同从双方就其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开始; 2) 有偿的; 3) 相互的——合同双方对进行设计和勘察工作的主观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合同标的 - 设计工作或调查工作,或设计和调查工作。 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是实施基本建设的必要前提。 调查工作 旨在获取有关未来建设条件和拟建设施运营条件的材料。工程勘察分为基本勘察和专项勘察。 设计工作 包括为基本建设设施的建设或重建以及大修准备设计文件,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影响基本建设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设计和其他特性。 协议各方 ▪ 承包商(分别担任设计师或测量员)和客户。进行勘察和设计工作需要特殊的知识和技能,因此,承包商通常需要拥有适当许可的专业组织或公民。客户可以是任何人。 合同形式 ▪ 书面。 承包商有义务: 1) 严格按照任务、其他初始数据、合同和既定监管要求开展工作; 2)与客户协调完成的技术文档; 3) 根据验收合格证、完成的技术文件和勘察工作结果移交给客户。 客户有义务: 1) 支付工作费用,以及补偿因承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初始数据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额外费用; 2)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条款内协助承包商完成工作。 47. 为满足国家需要而履行承包商工程的国家合同 为州或市政需要执行合同工作的州或市政合同 - 承包商根据该协议承诺执行与工业和非工业设施的建造和维修有关的建造、设计和其他工作,并将其转让给州或市客户,并且州或市客户承诺接受已完成的工作并支付或提供报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763 款)。 建筑合同是: 1) 自愿 - 合同从双方就其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开始; 2) 有偿的; 3) 相互的——合同双方对进行设计和勘察工作的主观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国家合同可以就两种类型的合同订立:建筑和设计和勘测工作合同。 合同标的 ▪ 承包商活动的结果,具有特定的材料形式以及设计工作 协议各方 - 顾客和表演者。 客户可以是任何有兴趣获得新研发成果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承包商可以是所有具有研发专业能力的俄罗斯法人实体和个人。 工作的创造性决定了表演者的身份对客户很重要,即他解决任务的能力。 合同形式 - 写的。 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a) 有义务按照职权范围履行合同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其结果转让给客户; b) 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并自费消除所完成工作的缺点; c) 有义务与客户就第三方拥有的受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使用和使用权的取得达成一致; d) 有权在应将工作成果转让给客户之日起一个月后,在客户随后两次警告的情况下,出售工作成果,收益减去所有应付承包商的款项,以客户的名义存入。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a) 有义务接受所完成工作的结果; b) 有义务以固定价格和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工作费用。 48. 科研、实验和技术工作合同 根据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合同,承包商负责按照客户的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并根据实验设计和技术工作合同,开发样品新产品、其设计文件或新技术,客户承诺接受工作并支付费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769 款)。 从事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的合同是: 1) 自愿 - 合同从双方就其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开始; 2) 有偿的; 3) 相互的——合同双方就开展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存在主观权利和义务。 合同标的 - 指定科学、技术或工艺任务的执行者创造性解决方案的结果。 研发合同的结果应始终采用材料形式 - 科学报告(结论)、产品样本、设计文件等. 基本条件 公共合同也是执行合同义务的方式。 国家客户支付工作费用的义务由俄罗斯联邦的相关政府机构、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或市政府(取决于资金来源)提供。 允许适用民法规定的任何临时措施:担保、银行担保、没收等。 合同各方 - 州或市政客户和承包商。 俄罗斯联邦的政府机构和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实体或地方自治政府机构,以及这些机构授权的预算资金的接受者(仅限预算机构)可以作为州或市的客户。 承包商可以是法人或公民,符合法律关于下订单的要求。 合同形式 - 写的。 双方的责任 国家合同有一些特点。 如果客户延迟履行国家或市政合同规定的义务,承包商有权要求支付CBR再融资利率1/300的罚款。 49. 有偿服务协议 上 提供服务合同 承包商承诺根据客户的指示提供服务(执行某些行动或进行某些活动),并且客户承诺为这些服务付费。 合同是: 1) 自愿 - 合同从双方就其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开始; 2) 有偿的; 3) 相互——合同双方存在主观权利义务,为有偿提供服务。 承包商(服务提供商): 1) 个人; 2) 法人实体,在某些情况下拥有开展特定类型活动的特殊许可。 客户(服务对象): 1) 个人; 2) 法人实体。 由于 合同标的 有偿提供服务是客户从执行者执行某些行为或执行某些活动中获得的有益效果。 客户根据合同获得的有益效果是无形的,与工作合同相比,它从不表现为新事物的出现或现有事物的消费者属性的变化。 价格区间 - 不是由立法决定的。 执行期限 - 由双方协议确定。 一个必要条件 提供服务的合同是有期限的。 合同内容 是承包商提供服务的义务,以及客户支付服务的义务。 履行者的义务可以通过描述所提供的服务、确定其履行的地点和期限来明确。 如果不确定这些情况,就不可能提供服务,因为提供服务的过程和结果是密不可分的。 承包商(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提供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并注明其履行时间和地点; 2) 在因客户的过错导致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按合同规定全额付款; 3) 对无法履行前实际发生的费用的补偿权; 4) 有权随时取消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但须赔偿客户的损失。 客户(服务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为所提供的服务付费; 2) 补偿承包商在无法提供服务之前实际发生的费用; 3) 有权随时取消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但须赔偿承包商的损失。 50. 运输合同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没有给出运输合同的一般定义,而是将货物、乘客和行李的运输合同分开。 货运合同 - 承运人根据该协议承诺将寄件人委托给他的货物交付到目的地,并将其发给授权接收货物的人(收件人),寄件人承诺支付既定的运输费用货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785 款)。 货物运输合同是: 1) 真实的; 2) 自愿 - 根据租船协议; 3) 有偿的; 4)相互的; 5) 公开的。 协议各方 - 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个体企业家,拥有其所进行的运输类型的许可证。 签订运输协议以履行其在另一协议下对交易对手的义务的企业家通常充当发货人。 合同标的 - 使用车辆将货物从出发地运送到目的地的服务。 客运协议 - 承运人根据该协议承诺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在乘客办理登机手续的情况下,还将行李运送到目的地并交给有权领取的人接收行李; 乘客承诺支付规定的票价,并在托运行李时支付行李运输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786 条)。 合同是: 1) 自愿的; 2) 有偿的; 3) 相互的。 协议各方 - 承运人和乘客。承运人可以是拥有通过适当类型的交通工具运送乘客的许可证的人。公民消费者充当乘客。 合同标的 - 乘客使用车辆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领土移动服务。 合同形式 - 书面。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还必须有运单,对于乘客运输合同 - 机票。 承运人承诺将旅客委托给他的行李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并交给被授权接收行李的人,旅客承诺支付规定的行李运输费用。 行李运输协议不被视为独立合同,如果真实提交行李进行运输,则交付行李的义务遵循乘客运输合同。 51. 运输代理合同 货运代理协议 - 一份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方(货运代理)承诺在另一方(客户货主)承担一定费用的情况下,执行或组织执行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某些服务(第 801 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运输合同是: 1) 自愿的; 2) 真实的——在承运人本身作为货运代理的情况下; 3) 有偿的; 4) 相互的。 协议各方 ▪ 货运代理和客户——货主。企业家和公民都可以作为合同下的客户;后一种情况,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只有企业家才能成为货运代理(专门的货运公司、为了运输组织的利益而将小件货物合并为大件货物的港口)。 合同标的 - 与交通相关的服务(交通本身除外)。 合同形式 - 写的。 收货时,货运代理有义务向客户出具货运单据(收据)。 货运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a) 按照货运代理或客户选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组织货物运输; b) 有义务按照合同条款提供服务; c) 有义务告知客户所收到信息的缺陷,如果信息不完整,则要求客户提供补充数据; d) 有权要求为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付费。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a) 有义务支付合同规定的货代报酬; b) 有权就运输远征的实施向货运代理发出指示; c) 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必须在合理时间内警告另一方)。 双方的责任. 货运代理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义务总则规定的理由和数额承担责任。 与承运人不同,货运代理承担更大的责任,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像任何企业家一样,并全额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承运人证明因不正当履行运输合同造成的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承运人对承运人承担责任的相同规则确定承运人对客户的责任。 当货物的不安全与货运代理人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时,无论其过错如何,货运代理人均对客户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52. 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 - 这是一种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方(贷方)将资金或其他由通用特征定义的物品转让给另一方(借方)的所有权,借方承诺向贷方返还相同数量的资金(贷款数量)或他收到的相同种类和质量的其他相同数量的物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807 款)。 本章专门讨论贷款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 条。 贷款协议与租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根据贷款协议,物品转移到借款人的所有权并且不一样,但相似的东西(相同种类和质量)需要归还。 合同是: 1) 真实的; 2) 有偿的; 3)无偿 - 低于最低工资 50 的公民之间,合同与当事人的创业活动无关,并且当标的物是由一般特征定义的事物时; 4) 单方面约束。 合同标的 - 金钱或由一般特征定义的东西,通常被消费。 协议各方 - 贷方和借方,考虑到他们的法律行为能力,可以是任何民法主体。 合同形式: a) 口头; b) 书面(如果交易金额超过 10 最低工资,并且在贷方一方的法人实体的参与下 - 无论金额多少)。 确认借款合同时,可以出具借款人的收据或者其他证明转让一笔款物的文件。 不遵守贷款协议的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其无效,但在发生争议时剥夺了当事人参考证人的证词。 贷款可以是债券的形式。 邦德 - 发行担保,证明其持有人有权在其规定的期限内从发行债券的人处收取债券的面值或其他等价物,以及收取其中固定百分比的权利从债券或其他产权的面值。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按时将收到的贷款金额返还贷款人。 这项义务在已付和无偿贷款协议中都有体现。 根据可偿还贷款协议,借款人有义务为使用贷款金额向贷方支付利息。 根据以借款人将收到的资金用于特定目的而签订的目标贷款协议,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对贷款金额的预期用途进行控制的机会。 53. 贷款协议 凭借 贷款协议 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债权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信贷),借款人承诺退还收到的款项并支付利息。 合同是: 1) 自愿的; 2)补偿——贷款费用以百分比表示,根据协议确定; 3) 相互的。 协议各方: 1) 债权人(贷方) - 只能是获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适当许可从事此类业务的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 2) 借款人 - 任何为商业或消费者目的接收资金的人。 贷款协议的标的 是非现金货币(现金),即索赔权,而不是物品。 合约价格 (利息金额)由协议决定,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则由再融资利率决定。 贷款协议的必要条件 是合同的期限。 合同形式 - 写的。 特点 合同内容 是贷款人和借款人单方面拒绝履行已达成的协议的可能性。 贷款人在存在明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金额的情况下,有权单方面拒绝全部或部分发放贷款。 借款人也有权无故拒绝全部或部分接受约定的贷款。 他只须在协议规定的贷款期限前通知债权人他的拒绝。 如果贷款人因借款人的拒绝而遭受损失,那么只有在特定的贷款协议中有适当的条件时,他们的赔偿才有可能。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按照签订的协议条款向借款人提供非现金资金; 2) 有权要求支付贷款利息; 3) 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偿还收到的贷款; 2) 有义务为其使用支付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利息; 3) 有权拒绝接受贷款。 贷款协议类型: 1) 目标——用于特定目的; 2) 活期账户(透支)——银行支付其客户债权人的债权,即使其账户中没有资金; 3) on-call - 使用来自有抵押品的专门开立账户的贷款。 54. 债权转让下的融资合同 上 反对转让货币债权的融资协议 一方(财务代理人)因客户(债权人)对第三方(债务人)的货币债权向另一方(客户)转移或承诺将资金转移给另一方(客户),而客户将该货币债权转让或承诺转让给另一方(客户)金融代理人。 客户也可以将针对债务人的货币债权转让给金融代理人,以确保履行客户对金融代理人的义务。 合同是: 1) 真实的——在代理人转移资金或客户放弃索赔的情况下; 2) 双方同意——在代理人承诺转移资金或客户承诺放弃索赔的情况下; 3) 有偿的; 4) 相互的。 协议各方: 1) 金融代理人(因素) - 合同的特殊主体,专业提供保理服务的商业组织: a)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b) 获得开展此类活动的特别许可的商业组织; 2) 客户 - 任何人,但绝大多数是商业组织。 合同标的 针对货币债权转让的融资可以是: 1) 将货币债权转移给金融代理人,以换取向客户提供资金; 2) 客户将其货币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确保客户履行对保理商的义务(通常根据保理商与客户之间的贷款协议)。 合约价格 - 客户向债务人转让的债权的价值。 合同形式: a) 简单的书写; b) 经公证的索赔的书面转让; c) 写有国家注册。 合同期限 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因素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有效的金钱索赔; 2) 有义务通过转移资金为客户提供资金; 3) 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义务从客户那里接受必要的文件,以便对客户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4) 有义务为客户提供与作为转让标的的货币债权相关的其他金融服务。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因向债务人提出金钱债权而要求资金; 2) 有义务将有效的货币债权转让给该保理商; 3) 有义务通知客户有关该因素的货币债权转让。 55. 银行账户协议 上 银行账户协议 银行承诺接受并将收到的资金记入为客户(账户持有人)开立的账户,履行客户关于从账户转账和发放适当金额以及对账户进行其他操作的指示。 银行账户协议是: 1) 自愿 - 合同的订立是从双方就其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开始的,而不是在资金存入账户的那一刻起; 2) 有偿的; 3) 相互的。 银行账户协议的各方: 1) 银行(包括其他持有执照的信贷机构); 2) 客户(账户持有人)——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合同标的 ▪ 客户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根据协议进行交易。 合同形式 ▪ 简单的书写。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接受并记入为客户开设的账户所收到的资金; 2) 有义务执行客户关于从账户中转账和提取适当金额的指令以及对其进行其他操作; 3) 有义务告知客户其账户的状态和对其进行的操作; 4) 有义务对银行账户、账户交易和客户信息保密; 5) 有义务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对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6) 有权要求为其服务付费; 7) 有权要求归还与账户贷记相关的资金和支付贷款利息。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要求为其资金的使用支付利息; 2) 有义务起草并向银行提交符合账户资金处置法律和银行规则要求的文件; 3) 有义务支付银行对账户进行操作的费用; 4) 对账户进行操作时有义务遵守银行规则。 账户类型: 1) 定居点——对所有法人实体以及公民企业家开放; 2) 当前 - 向不具有法人实体权利的组织开放,包括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3) 预算 - 向有权处置预算资金的主体开放; 4) 货币——对客户开放,用于记入外币并用它进行结算; 5) 贷款 - 具有严格的目标特征,专门用于贷款给银行客户; 6) 往来行 - 考虑银行相互结算的账户。 56. 银行存款协议 上 银行存款协议 一方(银行)已接受从另一方(存款人)收到或为其收取的款项(存款),承诺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退还存款金额并支付利息. 银行存款协议为: 1) 真实的 - 仅从存款人在银行存入一笔款项(存款)的那一刻起,才被视为已缔结并产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单方面 - 仅导致存款人有权要求退还存款金额,以及支付利息和银行的相应义务; 3)有偿——利息的支付对应于资金的存入; 4) 公共 - 银行必须接受每个向它提出申请的人的存款(如果存款人是公民)。 协议各方: 1) 银行; 2) 贡献者——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合同标的 - 钱(存款)。 金额可以用卢布或外币表示。 合同的重要条款 银行存款是主体。 合同特点 - 连同主体,其基本条件是注明公民姓名或捐款受惠的法人名称。 以协议订立时已死亡的公民或当时不存在的法人为受益人的银行存款协议无效。 合同形式 : 写的。 如果存款得到证明,则认为符合银行存款协议的形式: 1) 储蓄簿 - 与公民签订银行存款协议并证明其存款账户资金流动的文件; 2) 储蓄或存款证明 - 一种已登记或无记名的证券,证明在银行的存款金额,出示该凭证是向其持有人支付存款金额和利息的依据; 3) 银行向存款人出具的符合法律、据此制定的银行规则和银行业务实践中对此类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行职责: 1) 接受存款; 2)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发行金额; 3)保守银行存款的秘密; 4)支付存款利息。 贡献者权利: 1) 有权要求退还押金; 2) 有权要求支付保证金的利息; 3) 有权将第三方收到的资金存入其账户。 57. 订购合同 上 佣金协议 一方(代理人)承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执行某些法律行动,费用由另一方(委托人)承担,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委托人 转让合同如下: 1) 自愿的; 2)相互的; 3) 无偿 - 如果未向律师提供报酬; 4) 付费 - 如果本协议与至少其中一名参与者的创业活动的实施有关,并且法律或协议规定了律师的报酬。 转让合同的标的 是一个人代表另一个人的某些法律行为的表现,该法不包含关于 本协议的形式 从这样一个事实出发,作为一般规则,其参与者的关系是通过签发授权书来正式确定的。 协议各方: 1) 校长; 2) 律师。 只有有能力的人才可以作为当事人。 期限和价格 (在有偿合同中)由双方协议确定。 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的,也可以是无限期的。 签订开放式合同,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确定其有效期,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出具期限。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亲自执行交给他的任务; 2) 有义务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 3) 只有在为了本人利益而有必要时,才有权偏离委托人的指示,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可能从他那里收到新的指示; 4) 有义务将有关订单执行进度的所有信息通知委托人; 5) 有义务立即转移根据订单进行的交易中收到的一切; 6)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在委托书授权或迫于实际情况下,有权将转让的执行转让给他人(替代人) .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首先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执行某些法律行动,并为此向其签发授权书; 2) 有义务偿还律师所发生的费用,并为他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资金; 3) 订单执行后,委托人有义务立即从代理人处接受其按照合同履行的一切,如果合同是为了赔偿,则支付费用; 4) 有权随时取消订单。 58. 无命令的为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 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 - 这些是未经有关人员的命令、其他指示或事先承诺同意的行为,以防止对其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履行其义务或维护其其他合法利益。 符合他人利益的行为 应该做 基于明显的利益或利益以及有关人员的实际或可能的意图,并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必要的谨慎和酌处权。 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此类行为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和市政机关为他人利益而采取的以此类行为为活动目标之一的行为。 为他人利益行事的人 有义务尽快 通知有关的人(除非该行动是在他在场的情况下采取的)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等待他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所采取的行动,除非这种等待会对有关的人造成严重伤害。 如果该人批准这些行为,那么与所采取行为的性质相对应的代理合同或其他合同的规则将适用于双方的关系,即使批准是口头的。 为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在实施这些行动的人之后实施的,众所周知,这些行动未得到有关人员的批准, 不承担最后的职责 既不涉及实施这些行为的人,也不涉及第三方。 采取措施防止对处于危险中的人的生命造成危险, 允许并违背此人的意愿, 并且履行支持某人的义务违背了该义务所依赖的人的意愿。 为他人利益行事的人所招致的必要费用和其他实际损害,即使这些行为没有导致预期结果,也应由当事人赔偿。 为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为当事人带来积极结果的人有权获得报酬。 为他人利益而达成的交易中的义务,在其同意该交易的情况下,将转移给其利益相关人。 为他人利益行事的人有义务向进行此类行动的人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收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损失。 59. 佣金协议 上 佣金协议 一方(委托代理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承担费用,代表自己进行一项或多项交易,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佣金协议为: 1) 自愿的; 2)相互的; 3) 有偿——对于交易,委托代理人获得报酬。 佣金协议的标的 是在贸易领域提供中介服务。 委托协议各方: 1)承诺 - 个人或法人实体,其利益交易是为了购买或出售属于他们的财产; 2) 委托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相关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佣金代理人进行创业活动。 价格区间 在合同中,佣金取决于交易价格。 佣金金额通常以交易价格的百分比确定,不影响佣金协议的价格。 合同期限 - 佣金代理人履行佣金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的时间段。 合同可以在一段时间内签订,也可以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签订。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严格按照给委托人的指示并以对委托人最优惠的条件为委托人完成交易或者买卖交易; 2) 执行命令后,他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交报告,并将根据委托协议收到的所有内容转交给委托人; 3) 第三方不履行已达成的交易的,有义务告知承诺方,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应承诺方的请求,将该交易的权利转让给他; 4) 有权根据佣金协议要求报酬; 5) 有权让第三方参与合同的履行,包括签订分包合同; 6) 如果受托人没有向传教士支付任何款项,他有权扣留他所拥有的财产。 承诺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接受委托代理人根据委托协议进行的一切,并检查委托代理人为他获得的财产; 2) 有义务向委托代理人支付佣金,并偿还其为执行委托订单而产生的费用; 3) 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协议,取消订单并赔偿委托代理人因协议终止而造成的损失; 4) 有权不接受委托代理人以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委托人取得的财产。 60. 代理协议 В 代理协议 一方(代理人)承诺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义代表另一方(委托人)执行法律和其他(实际)行动,费用由另一方(委托人)承担。 代理协议为: 1) 自愿的; 2)相互的; 3)有偿 - 对于法律和其他(实际)行为的佣金,代理人获得奖励。 代理协议既可用于商业交易,也可用于其他民法关系。 代理协议的标的 是在任何合法行为的实施中提供中介服务。 协议各方: 1) 代理; 2) 校长。 任何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民法主体都可以作为当事人。 尽管代理人的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创业活动的实施有关,但法律并未包含代理人对企业家身份的严格约束。 特殊要求 形式 法律没有规定签订代理协议。 一份简单的书面形式的代理协议就足够了。 代理协议可以由双方自行决定,既可以在固定期限内签订,也可以在不指定期限的情况下签订。 代理协议与委托和转让协议的区别: 1) 代理协议的标的不仅是代理人的委托(如委托和委托协议),而且是实际行为; 2) 代理协议始终具有持续性,因为代理人承诺执行而不是代表委托人执行任何行动,因此不能签订代理人执行任何一项具体交易的协议。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和费用进行交易和其他法律和实际行动; 2) 有义务按照合同条款和委托人的指示执行任何指示; 3) 有义务提供有关订单执行进度的财务报告; 4) 有权要求为所执行的行为获得报酬,以及报销与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有关的费用; 5) 有权通过签订子代理协议让第三方参与执行指令。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赋予代理人适当的权力,并为他提供执行给他的指示所需的手段,因为代理人总是以委托人为代价来执行法律和实际行动; 2) 有义务为代理人为他的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支付报酬。 61. 财产保险合同 上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该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以换取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利益有关(支付保险赔款)在保险金额内。 合同是: 1) 真实的 - 合同在支付保险费或第一期付款时生效; 2) 有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的风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 3)相互的; 4) 偶然性(风险)——某些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化或终止取决于当事人自身客观随机情况(事件)的发生。 协议各方: 1) 投保人——任何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投保人一方,除了本人之外,还可能存在第三方——受益人; 2) 保险人——拥有经营财产保险许可证(执照)的法人实体。 财产保险的标的 是财产权益: 1) 某些财产的损失(毁坏)、短缺或损坏的风险; 2) 因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义务的责任风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合同责任——民事责任风险; 3)由于企业家的交易对手违反义务或活动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商业活动损失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 合同形式 - 写的。 合同的基本条款: 1) 可保利益; 2) 保险风险; 3) 保额; 4) 合同期限。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2) 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发生的费用,以减少损失; 3) 有权独立查明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情况。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支付第二次及以后的保险费; 2) 有义务报告对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至关重要的情况; 3) 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要求给付保险金。 62. 储存协议 上 仓储协议 一方(保管人)承诺保管另一方(委托人)转让给其的物,并安全归还该物。 合同是: 1) 真实的——从物品从委托人转移给保管人的那一刻起,合同即被视为已订立; 2) 自愿——当事人协议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委托人保管的物品的情况下; 3)相互的; 4) 有偿——在协议规定为保管人提供物品存储服务的报酬的情况下,是免费的。 协议各方: 1) 委托人——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2) 保管人 - 公民(完全有能力)和法人实体(如果对某些类型的存储有特殊许可)。 合同标的 形成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存储服务。 服务对象本身就是能够进行空间运动的各种事物。 合同形式. 存储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1) 法人实体之间; 2) 法人与公民之间; 3)公民之间,如果转移储存的物品的价值至少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10倍; 4) 规定保管人有义务接受保管物品的保管协议,不论其参与者的组成和转移保管的物品的价值如何。 期 不是必要条件。 受益人的义务: 1)有义务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届满后取回物品; 2) 有义务在存放物品时警告受托人该物品的危险特性; 3) 有约定的,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4) 有义务偿还保管人因提供存储服务而发生的必要或特殊费用。 监护人职责: 1) 接受物品存放; 2)在合同规定的整个期限内或在委托人要求该物品之前存放该物品; 3) 采取旨在保护物品和(或)其有用特性的行动,至少在他愿意保护他的物品的范围内; 4) 亲自提供仓储服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与委托人另有约定; 5)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使用委托人转让的物; 6) 立即通知委托人需要改变协议规定的储存条件; 7) 应第一次要求将存放的物品退还给授权人。 63. 存储协议。 特殊存储 仓储协议 - 根据该协议,货物仓库(保管人)承担有偿保管货主(委托人)转让给它的货物并以良好状态退回这些货物。 合同是: 1) 真实的——从物品从委托人转移给保管人的那一刻起,合同即被视为已订立; 2) 自愿——当事人协议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委托人保管的物品的情况下; 3)相互的; 4) 有偿的; 5) 公开的。 协议各方 - 保管人和恩人。 合同标的 - 为存储目的而识别的通用事物。 合同形式 - 写的。 存放在当铺 由当铺向委托人签发个人安全收据证明。 存放物品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接受存放的时间和地点通常在贸易中确定的此类物品的价格和质量,相互协商确定该物品的价值。 典当行有义务自费为受托保管的物品投保其评估的全额保险。 在银行存放贵重物品 经银行向委托人签发个人安全文件证明,该文件的出示是向委托人签发所存储的贵重物品的依据。 银行充当托管人。 合同标的 - 贵重物品(贵金属和宝石,其他贵重物品,包括文件)。 将贵重物品存放在个人银行保险箱中 - 一种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银行的协议,其显着特征是存放地点 - 个人银行保险箱(保险箱,银行中的隔离房间),以及委托人的权利(客户)独立将贵重物品放入保险箱并从保险箱中取出,为此必须向他发放保险箱钥匙,以及一张可让您识别客户身份的卡,或其他证明客户身份的标志或文件访问保险箱及其内容的权利。 存放在运输组织的储藏室 由收据或编号的令牌确认,在出示该项目时发出。 合同是公开的,是与公民签订的,无论他们是否有旅行证件。 存储在组织的衣柜中. 特点 :主题 - 公民的外套、帽子和其他类似物品; 持续时间短; 免费,但可以收费存储。 64. 财产信托管理合同 财产信托协议 - 独立活动,其中一方(创始人)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经理)一定期限的信托管理,以对其进行管理。 该协议是: 1) 真实的 - 从财产转移到经理管理的那一刻起就结束了; 2) 有偿 - 当合同中确定经理的报酬金额和形式时; 3) 无偿——法律或合同规定受托人无偿行事时; 4) 免费 - 由各方自行决定。 协议目的: 不仅要从财产中获得收入,而且要增加和保持财产处于适当和合适的状态。 协议各方 - 信托管理和信托经理创始人。 合同形式 - 书面(可以以双方签署的单一文件的形式起草,以及通过电报、电话、电子和其他通信方式交换文件的形式)。 如果双方未就将哪些财产转让给信托管理机构达成协议,则视为未订立合同。 财产信托管理协议的基本条款: 1)财产的组成转移到信托管理; 2) 财产受其利益管理的法人或公民的名称; 3) 对经理的报酬数额和形式; 4) 合同期限。 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 1) 妥善管理委托给他的财产; 2) 维护委托给他的财产,确保其安全;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委托给他的财产贬值; 4) 有权获得报酬,报酬形式不同:主要以信托管理财产所得收入的利息形式获得报酬; 5) 偿还其在财产信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创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对管理人的活动进行控制,不干预物业管理的经营和经济活动; 2) 要求管理人转交因物业管理而收到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3) 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4) 向受托人提供有效管理财产所需的文件; 5) 不干涉其财产的管理。 65. 商业特许协议 商业特许权协议 - 一方(权利人)承诺向另一方(用户)支付一定期限或未指定期限的费用,以在用户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属于权利人的一组专有权的协议. 商业特许协议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双边的。 合同标的 商业特许权是分配给权利人的一组专有权利,使权利人(商标或商业名称的权利)或他生产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商标权或服务标志)。 本协议的标的还可能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对象,以及使用版权所有者的商业信息、商业信誉和商业经验的可能性。 科目的必修部分 根据第 1 条的特许权协议。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31 条就与行使版权所有者转让给他的权利有关的所有问题向用户及其雇员提供指导。 权利人承诺(特许协议的基本条款): a) 将行使授予他的权利所需的文件和其他信息转让给用户; b) 就与行使这些权利有关的问题向用户及其员工提供指导; c) 确保执行必要的许可(在专利局注册协议)并将其转让给用户 用户承诺(也是特许协议的基本条款): a) 仅以合同中严格规定的方式使用权利人的商号和商业名称; b) 不披露从权利人处收到的机密商业信息; c) 确保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与权利人生产或提供的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一致; d) 遵守旨在确保遵守的权利持有人的指示和指示; e) 向消费者提供权利人为其消费者提供的附加服务。 版权持有人承担 对用户的替代责任 提供不合格的商品或服务。 版权持有人承担 连带责任 在用户是权利人商品的制造商的情况下。 66. 简单合伙协议(联合活动协议) 上 简单的合伙协议 (关于联合活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伙人)承诺集中其出资并共同行动,但不形成法人实体,以获取利润或实现不违反法律的其他目标。 一个简单的合作协议是: 1) 自愿的; 2)有偿——双方承诺为共同事业做出贡献; 3)双边和多边 - 所有同志的共同目标的存在允许无限数量的人参与协议; 4) 相互的。 合同标的 ▪ 旨在实现所有参与者共同目标的联合活动。 简单合伙协议的基本条款: 1)关于存款的连接; 2)关于同志的共同行动; 3)关于执行这些行动的共同目标。 任何民法主体都可以成为简单合伙协议的参与者。 订立简单合伙协议的程序受订立协议的一般规则的约束。 在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参与下缔结简单的合伙协议的程序是具体的。 在这种情况下,报价必须传达给每个参与者并由他接受。 简单合伙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对交易形式的一般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者规定了将简单合伙注册为契约性人员协会的要求。 每个合作伙伴都有权: 1)从共同的事业中获得结果; 2) 分享共同财产; 3) 管理合伙企业的一般事务; 4) 接收有关合伙人的共同事务状况和共同财产的信息; 5) 拒绝参加开放式协议或终止与自己和其他参与者有关的简单合伙的定期协议。 合作伙伴必须: 1) 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作出贡献; 2)参与维护共同财产的费用; 3) 因简单合伙的活动而蒙受损失; 4)以其全部财产对第三方的共同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 5) 本着诚信和合理的方式开展业务以符合共同利益; 6) 向协议的其他各方提供有关共同事务和共同财产状况的完整、可靠的信息; 7) 不向第三方披露有关简单合伙企业活动的机密信息; 8)对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和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67. 成立协议 协会备忘录 - 各方关于创建和运营法人实体的协议,表达了缔约各方的意愿。 组织备忘录的迹象: 1) 组织章程大纲旨在创建集体实体 - 法人实体; 2) 组织章程大纲从法人实体注册之日起,不仅在签署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而且在每个人与所创建实体本身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3)参与者(创始人)的贡献在协会备忘录中定义。 组织章程大纲的缔约方 - 创始人和(或)参与者。 创始人 - 参与其财产活动并直接参与法人实体管理的人。 参与者 - 仅以其财产参与活动的人。 创始人和参与者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例如,农业合作社的准成员)。 组织章程大纲的主题 - 建立法人实体的关系。 合同的基本条款: 1) 确定联合活动创建法人实体的程序; 2) 创始人将其财产转让给法人并参与其活动的条件; 3) 在参与者之间分配损益、管理法人实体的活动、创始人(参与者)退出其组成的条件和程序; 4) 合伙人的股本规模和构成条件,股本中各参与人的股份变动规模和程序,参与人出资的规模、构成、条件和程序,参与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合同形式 - 书面,必须进行国家注册。 组织章程大纲各方的权利: a) 参与相关法人事务管理的权利; b) 有权以组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有关其活动的信息并熟悉会计账簿和其他文件; c) 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在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清算的情况下获得与债权人结算后剩余的部分财产或其价值的权利。 设立协议各方的责任: a) 在组织文件规定的方式、数额、方法和期限内作出贡献; b) 不披露与法人实体活动有关的机密信息 68. 关于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单独规范以及“股份公司”联邦法专门用于建立股份公司的协议。 关于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 - 各方关于设立和经营股份公司形式的法人实体的协议,表达了缔约各方的意愿,该协议不是组成文件。 设立股份公司协议的当事人 - 创始人和(或)参与者。 签订设立股份公司协议的程序及其形式。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创建和重组(合并、分立、分立、转型和加入)过程而产生。法律规定,除非创始人人数超过一名,否则公司由股东大会决定设立(创始人一人的,设立决定由其作出)。此类决定应反映创始人的投票结果,以及他们就设立股份公司、批准公司章程以及选举公司机构等问题做出的决定。同时,解决相关问题的程序取决于其重要性的程度。而关于设立公司的决定、批准证券、其他物品或财产权或其他具有货币价值用于支付股份的权利的货币价值,必须由创始人一致通过,四分之三多数票足以选举公司的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代表在公司创始人之间配售的股份。 设立股份公司协议书 - 写的。 设立股份公司协议的基本条款: a) 确定创始人开展联合活动以成立公司的程序; b) 股份公司的法定资本规模; c) 创始人之间的股份种类和类型; d) 股份支付的数额和程序; e) 创始人在创建公司时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a) 支付各种费用,尤其是配股的结算; b) 在创始人分配的50%的股份未付清之前,禁止进行与其设立无关的交易; c) 公司成立期间分配的股份必须在公司国家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缴足。 69. 计算 定居点 - 使用债务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履行货币义务的方法和程序。 有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1) 支付订单; 2) 根据信用证; 3)通过收集; 4) 检查。 付款单 - 账户所有者(付款人)向为他提供服务的银行发出的命令,记录在结算文件中,将一定金额的资金转入收款人在该银行或另一家银行开设的账户。 通过付款指令付款时 银行接管 代表付款人,以其账户中的资金为费用,在法律规定或依其设立的期限内,将一定金额转入付款人指定的人在本行或另一家银行的账户,除非较短的期限由银行账户协议规定或未由适用的银行惯例、商业惯例确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863 款)。 信用证项下付款时,代表付款人开立信用证并按照其指示(开证行)的银行承诺向资金收款人付款或支付、承兑或承付信用证。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执行银行)向资金接收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计入汇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867 款)。 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区别: 1) 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付款人指令的实质不是将资金转入收款人账户,而是开立信用证,即调拨资金与收款人结算; 2)开立信用证时收到资金的条件是其收款人(受益人)需要遵守信用证条款,这些条款由其与付款人的协议确定,并且在信用证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 计算时 按收藏 开证行承诺代表客户自费采取行动从付款人处接收付款或接受付款。 托收结算的主要区别:向开证行发出指令以进行相应银行交易(出示结算单据)的人的角色不是付款人,而是资金的接收者,而指令本身是向开证行发出指令的。银行负责接收付款人的付款。 查 - 包含支票发行人无条件命令银行将其中所示金额支付给支票持有人的证券。 70. 公开承诺奖励 公开承诺奖励 - 向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公告中规定的合法行为的人公开支付金钱奖励或发放其他奖励,有义务向执行相应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奖励。 奖励的公开承诺是 单方面的交易。奖励的承诺是在 写作 以在当地媒体、广告牌上或作为常规街道公告的形式发布消息,标明发布公告的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也许是在电视和广播中获奖的承诺。 口头形式 公开承诺奖励也可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奖励的承诺受艺术第 1 款的规则约束。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9 条允许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口头交易,口头承诺裁决并出现争议,可以使用包括证人证词在内的所有证据。 公开承诺奖励的标的 - 为执行公开宣布的行动支付金钱或其他报酬,特别是发现事物或信息交流,以及其他行动(不作为)。 执行必要行动的人 声称获得奖励的人应被视为第一个将有关他的信息带给宣布奖励的人,即使有其他人较早收到了必要的信息,但迟于报告。 如果无法确定首要地位,则该奖项将在声称获得该奖项的人之间平分。 对这样的承诺做出回应并实现了的人, 必须支付报酬在裁决的公开承诺中规定。 该奖项可能以任何形式获得:一笔钱、一张宣布该奖项的艺术家的音乐会门票、提供柜台服务。 不论是否就该公告采取相关行动,均产生支付报酬的义务。 如果公告中未说明报酬的数额和形式,则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如有争议,则由法院确定。 准则应该是类似于查找规则的规则:奖励最高为物品价值的 20%。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法取消公开承诺: 1) 拒绝的不允许性直接或间接源于承诺; 2) 在规定的执行奖励行动的期限内; 3) 到取消承诺的时候,奖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即使宣布奖励的人不知道这一点。 71. 公开比赛 公开宣布因工作表现最佳或取得其他成果(公开竞赛)而支付金钱奖励或颁发其他奖励(支付奖励)的人,必须支付(颁发)有条件奖励给根据比赛条款,被认定为获胜者的人。 公开比赛的主题 是更好的工作表现或取得其他成果。与投标竞赛不同,公开竞赛以支付奖励为结束,公开竞赛还可能包括与竞赛获胜者达成协议的义务。 公开比赛类型: a) 公开——主办方不能拒绝任何人接受提交的作品或评估所取得的成果。 这并不排除公开赛的主办方以遴选申请人的形式进行资格预审的权利; b) 封闭式 - 组织者向他选择的特定圈子发出参加邀请的公开比赛。 公开竞赛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艺术第 3 款的规定,宣布公开比赛的人不仅有权拒绝举办比赛。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48 条,但也改变其条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1058 款)。 仅在提交作品通知中规定的半个期限届满之前与公开竞争有关; 此外,有必要以与一次公开比赛相同的方式发布此类通知。 任何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比赛取消或条件改变之前完成公告中提到的工作的人, 被授予要求权 报销他在指定时刻之前所发生的费用。 费用被视为与比赛相关并根据其条款产生,除非宣布公开比赛的人另有证明(特别是,该工作是在此类比赛之外完成或故意不符合其条件)。 如果比赛的播音员违反为此规定的程序或期限取消或更改其条件,他有义务向按照比赛条件完成工作的任何人支付奖励。 一个宣布公开竞赛最佳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人, 有优先购买权 与作品的作者达成协议,授予使用该作品的有条件的奖励,并向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 72. 游戏和投注协议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1 年 2003 月 5 日“关于彩票”的法律以及 2004 年 1063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彩票”的法令对游戏和博彩相关关系进行了法律规范。实施《联邦彩票法》的措施”。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其中规定的关系“基于协议”。 游戏条约 - 组织者承诺其中一名参与者获得一定胜利的协议,一方面取决于机会,另一方面取决于参与者的技能、敏捷性、技能和能力游戏。 在游戏中,参与者有机会影响其结果。 投注协议 - 一方声称而另一方否认存在某种情况的协议。 情况本身独立于他们发生:当事人只陈述其发生。 游戏和博彩协议是: a) 真实 - 从玩家下注并形成奖金的那一刻起被视为结束; b) 双方同意 - 如果投注是以承诺在亏损时支付奖励的形式进行的,则视为已完成; c) 有偿 - 在以玩家投注为代价形成奖金基金的情况下; d) 无偿 - 为了获得奖品,必须执行与房地产投资无关的行为; e) 等价 - 奖金与下注成正比。 协议各方 - 球员。 游戏和投注协议的主体构成的一个特点是,游戏和投注的参与者在任何一方都不作为,是游戏和投注的组织者。 合同标的 - 任何未从民间流通中撤出的财产。 合同的形式——口头的、书面的。 公民和法人实体与游戏组织、投注或参与相关的索赔, 不受司法保护. 然而,其他义务间接涉及游戏和投注协议(失败者与他人的贷款协议),以及第 5 条中规定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63 条不受本规定的约束,并受到一般保护。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63 条规定的情况下组织的游戏(投注)获胜参与者有权向法庭提出向未履行相关协议规定义务的组织者提出要求奖金,并赔偿因比赛主办方违反协议(投注)而造成的损失。 允许的赌场游戏类型: 1) 与荷官的游戏; 2)循环游戏; 3)老虎机上的游戏。 作者:Rezepova V.E.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 哲学。 婴儿床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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