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1. 土地法的概念 土地法是规范土地作为自然客体和房地产客体的使用和保护关系的一套法律规范。 土地法是俄罗斯法律的一个独立分支。 土地法是俄罗斯法律的一个分支,是在各种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和对土地使用和保护的所有关系客体的平等法律保护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 土地法作为一门科学,是关于土地法作为一个法律分支、土地法的主体、方法、土地关系的法律调整原则、发展历史、主要机构、土地法与国外相关分支的法律比较分析的科学知识体系。国家。 土地法作为一门学科,是有关土地法的知识体系,是相关教育机构学习的必修课。 土地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作为一门科学和学科,其体系并不完全一致。 土地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有两个术语的划分: 通用件和特殊件。土地法作为一门科学和学科,分为三部分: 通用、特殊和特殊零件. 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土地法的一般部分包含对其所有机构都很重要的法律规则。 总论部分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国家对土地使用和保护的监管、土地使用和保护的经济和法律机制以及违反土地立法的法律责任等制度。 特别部分包含专门针对其各个机构和土地类别的规范。 特别部分包括农业用地、定居点的使用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工业、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信息学、太空支持、国防; 特别受保护的领土; 森林基金; 水基金; 库存。 土地法作为一门科学、学科,除了土地法的这些机构外,还包括土地法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渊源、土地立法的发展、国内外土地法的比较法律分析等。 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体系是由课程决定的。 因此,土地法被理解为俄罗斯法律的一个分支,是管理有关土地作为自然物体和房地产物体的使用和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根据土地法 作为一门科学 土地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其主体、方法、土地关系的法律调整原则、发展历史、法律制度、国内土地法与外国相关法律的比较法律分析等科学知识体系。 根据土地法 作为一门学科 被理解为有关土地法的知识体系,是相关教育机构学习的必修课。 2. 土地法主题 作为俄罗斯法律的一个分支,土地法的主题是将土地视为相关领土内生命和活动基础的公共关系(土地关系)。 这些关系作为独立的法律规制主体的特殊性是由它们的客体——土地决定的。 土地是自然物体、自然资源,是农林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和其他活动的基础。 地球作为一个自然物体,与其他自然物体:肠道、水域、森林、动植物群有着有机的联系。 这就决定了土地法律关系与其他关于一般和单独使用和保护其他自然物体和资源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这反过来又决定了土地法与其他自然资源部门之间存在这种联系。立法。 土地关系的对象是: 土地作为自然物体和自然资源; 土地; 部分土地。 土地作为自然客体和自然资源,一般可以作为土地关系的客体。 土地作为自然物的分配,与土地保护的关系以及对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的遵守情况的控制有关。 作为土地关系客体的地块是地球表面(包括土层)的一部分,其边界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描述和证明。 地块这一概念应被视为将地块纳入土地法律关系的主要概念。 土地可以是可分割的或不可分割的。 可分割地块是指可以分割成若干部分的地块,分割后的每一块地块形成一个独立的地块,可以进行许可使用,而无需将其转为其他类别的土地。 土地的特性决定了土地法律关系和土地法主体的特殊性。 因此,土地法的主题是俄罗斯联邦土地使用和保护的公共关系,作为居住在各自领土上的人民生活和活动的基础。 对于地下资源、水域、森林、野生动物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环境保护、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和物体的保护、大气的保护和人民文化遗产物体的保护的关系,适用有关地下、林业、水的立法、野生动物的立法、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使用、环境保护、大气的保护、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和其他特别联邦法律。 如果土地关系不受土地立法的规范,则上述分支的规范适用于这些关系。 地块的所有权、使用和处置以及与地块的交易的财产关系均受民法管辖,除非土地、林业、水利立法、地下资源立法和环境保护另有规定。 3. 土地法方法 法律规制方法被理解为影响公共关系参与者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方式。 法律规制的本质是法律规范(规范性行为)的正式公布,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制定规则。 法律监管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 命令式方法 (权力从属法)是一种调节社会关系的方式,它包括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适当行为的选择和适当的禁止。 命令性监管的特点是禁止、规定以及权力与从属关系; 2) 决定性方法 - 这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它包括为社会关系的参与者提供选择其行为的自由。 处置性监管的特点是协议和建议。 土地法法 - 这是规范俄罗斯联邦土地使用和保护公共关系的一种方式,土地是居住在相应领土上的人民生活和活动的基础(土地关系)。 土地法没有自己的法律规制方法,只有其固有的法律规制方法。 在调整土地关系时,可以采用命令性调整方法和决定性调整方法。 命令式方法是首要的,这是由土地关系的特殊性、规制土地使用和保护的需要以及规制关系的社会意义来解释的。 例如,土地法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在于规定地块所有者有义务向有关当局报告有关其土地构成变化的信息(为了维护土地地籍)。 国有土地对土地利用和保护的控制也采用命令式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关系自由裁量权监管的广泛使用。因此,土地所有者有权行使其与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土地有关的权力。在一定限度内,土地关系的参与者有权自主调节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建立私人地役权时,采用了决定性的监管方法;土地关系的参与者可以通过对场地(地役权)的有限使用的协议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利用经济激励手段鼓励土地关系参与者合理利用地块的做法也被广泛采用。 刺激主要通过差别化的方式确定土地缴纳金额、设定土地税率、国有或市政财产的地块租金金额、设定系数等。 因此,在 土地法 被理解为规范土地使用和保护关系的一种方式,土地是居住在相关领土上的人民生活和活动的基础(土地关系)。 4. 土地法体系 土地法制 - 这是一组相互关联的土地法律机构,根据它们在调节土地关系中发挥的作用,按一定顺序排列。 土地法的一般部分包括法律机构,其中包含管理因使用任何类别的土地而产生的土地关系的规则,无论其预期目的和允许的用途如何。 这些法律制度影响着特别部分制度内容和构成的形成。 土地法的特殊部分包括包含法律规范的法律机构,这些法律规范根据土地的预期目的和许可用途确定土地使用的特征。 特别部分的机构隶属于一般部分的法律机构,其内容涉及某种类型的土地关系。 特别部分机构的法律规范确立了土地类别的法律制度。 研究所 一般部分 包括: 1)土地所有权和其他专有权利; 2)俄罗斯联邦土地资源管理; 3)非地块所有者的土地权; 4)土地的法律保护; 5)土地利用和保护领域的管理; 6)土地支付的法律规定; 7)违反土地法规的责任; 研究所 特殊部分 包括: 1)农业用地的法律制度; 2)定居点土地的法律制度; 3)工业、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空间保障、国防及其他用途用地的法律制度; 4)用于环境、自然保护区、健康、娱乐和历史文化目的的土地的法律制度; 5)森林基金用地的法律制度; 6)水基金土地的法律制度; 7)保留土地的法律制度。 土地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分为两部分: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土地法作为一门科学和学术学科,分为三部分: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特殊部分。 土地法总则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包含对其所有机构都很重要的法律规则。 总论部分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国家对土地使用和保护的监管、土地使用和保护的经济和法律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制度。 特别部分包含专门针对其各个机构和土地类别的规范。 特别部分包括农业用地、定居点的使用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工业、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信息学、太空支持、国防; 特别受保护的领土; 森林基金; 水基金; 库存。 土地法作为一门科学(学科)的体系,除了这些机构之外,还包括法律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渊源、土地立法的发展、国内外土地法的比较法律分析等。 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体系是由课程决定的。 5. 土地法原则 1. 考虑到土地作为人类生活和活动基础的重要性土地关系的调整是基于这样的观念:土地是自然物,是自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农业和林业的生产资料,是开展经济活动的基础。和其他活动,同时作为房地产、物体产权和其他土地权利。 2. 优先保护土地作为环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以及将土地用作房地产之前的农业和林业生产资料,根据该规定,在不损害环境的情况下,地块所有者可以自由行使权力。3. 以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为首要任务据此,在开展土地利用和保护活动时,必须做出能够确保保护生命或防止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决定和开展此类活动。 4. 公民、公共组织和宗教组织参与解决与其土地权有关的问题,根据该规定,他们有权参与决策的制定,决策的实施可能会对土地状况产生影响,国家当局、地方政府和商业实体有义务确保这种可能性参与。 5. 地块和与其密切相关的物体的命运的统一,根据该理论,所有与地块紧密相连的物体都遵循地块的命运。 6. 优先保护俄罗斯联邦特别有价值的土地和特别保护区的土地限制或者禁止改变有价值的农用地、防护林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特别有价值的土地和特别保护区的土地用于其他用途。 7. 土地使用费,根据该规定,使用土地是有偿使用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8. 按用途划分土地,根据该法,土地的法律制度是根据土地属于特定类别和根据领土分区和法律要求允许的用途来确定的。 9. 将国家土地所有权区分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政府的财产,根据该法,划界的法律依据由联邦法律确定。 10. 建立土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化方法,据此在确定其政权时应考虑自然、社会和其他因素。 11. 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利益的结合根据该法,土地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同时确保公民自由占有、使用和处分属于自己的土地的保障。 12. 区分民法和土地法的效力 在规范土地利用关系方面。 13. 国家对土地私有化的监管. 6. 土地法渊源的概念和一般特征 土地法的渊源 是国家主管机关和地方政府通过的规范土地使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土地法来源分类: 俄罗斯联邦联邦法案;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为; 地方政府的行为以及法律和附例。 定义土地关系宪法基础的主要规范性法案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其中区分了两组规范: 1)直接规范土地关系的规范(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条、第36条); 2)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其他条款间接规范土地关系(第42、58、2、17、18,45条)。 RF LC 是规范土地关系的成文规范性法案。 2001年XNUMX月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获得通过并生效。 24年2002月XNUMX日,联邦《农业土地流转法》获得通过,旨在确保土地私有制宪法规范的实施,并简化国家土地管理领域的关系。处理优先类别土地(农业用地)的条款。 因土地使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受民事法律行为规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管辖。英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7条提出了直接规范土地关系的规则。土地和与之紧密相连的物体被宣布为房地产。 因使用土地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受土地法律法规的管辖: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7年1996月25日总统令《关于落实公民土地宪法权利》等)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令(1992年XNUMX月XNUMX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令《关于改进宪法》)维护国有土地地籍”等)。 土地法的渊源包括其他立法部门的行为。 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底土、森林、水域、整个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预先决定了在水源、林业、采矿、环境法中规范与土地相关关系的规范的存在(1994 年联邦法“底土”规定了地块所有者提取位于该地点边界内的矿物的权利)。 与规制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规范包含在行政法和刑法的渊源中——土地犯罪的责任措施; 住房法 - 关于公民获得住房建设用地等权利的规范。 在土地法渊源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是按规定方式缔结或经俄罗斯联邦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有关土地关系的国际双边协定、俄罗斯联邦与其臣民缔结的协定。 该组还包括允许披露土地和法律规范、各种卫生规范和规则内容的示范合同。 具有个人意义的法律行为,即法律适用行为(地方行政部门针对特定公民或组织的决定)不是土地法的渊源。 最高仲裁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其中包含对法院适用土地立法和解决土地纠纷的指导性解释,也不予考虑。 7. 土地法来源的类型 下面 土地法渊源 被理解为行为规则的一种特殊表达形式,使其具有强制性。 土地法渊源是指以不同效率运作并表达法律关系的法律形式。 法律渊源的类型 可能如下: 1)俄罗斯联邦宪法; 2)法定习惯; 3)规范性行为; 4)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指导性决定,下级法院考虑这些决定; 5)宗教文献; 6)思想和学说; 7)一般原则; 8)合同。 俄罗斯最具特色的法律规制方式一直是规范性行为,这是由国家规模、集权性和跨国性以及确保执法统一性的愿望决定的。 法治被理解为由授权机构制定的对公民和官员具有约束力的一般(非个性化)行为规则。 法治不是对事实的陈述,不是建议,不是愿望,不是上诉,而是具有绝对特征的命令,是法律和国家权威的规定。 规范性行为不应因执行而耗尽,它会持续运作,并且通常是为无限数量的案例而设计的。 规范性行为构成了一个等级制度或从属链接的金字塔,其法律效力取决于通过该行为的机构的地位和权限。 在规范性行为中,还有从属于其的法律和附则。 后者包括国家机构的行为和地方政府的行为。 上级法院的裁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议具有约束力并最终执行。 具有一般管辖权的下级法院和仲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的决定。 思想和学说,即主要法律学者的意见,参与了许多国家的法律形成,并反映在立法中。 在罗马-日耳曼法律体系中,法律的主要条款是在大学内部制定的。 基于伊斯兰教原则的伊斯兰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古代和现代宗教文本《古兰经》和《圣行》宗教文本解释者的结论。《古兰经》是一本收集了安拉的教义、演讲和戒律的圣书,也是《圣行》——是先知穆罕默德的传记集,并根据杰出法学家的观点得出的结论。 考虑到穆斯林宗教在俄罗斯联邦许多主体中的传播,这一方面不应被忽视,特别是在公平组织土地使用领域。 一般法律原则 - 这些是可直接适用于立法空白情况的基本原则,也是形成法律规范的起点。 条约 - 这些是土地关系参与者之间的协议,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土地关系主体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8. 土地立法 土地立法 - 这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调节土地关系的规范性行为体系。 根据艺术的土地立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2条由俄罗斯联邦及其臣民共同管辖。 土地立法的基础是:《民法典》(第 1、2 部分)、《俄罗斯联邦水法典》、《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税法典》(第 2 部分)、《不动产权利及其交易国家登记法》、《农民(农业)耕作法》、《个人辅助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支付法》、《环境保护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俄罗斯联邦森林法》、 《农业土地流转法》、《行政违法法典 RF》。 土地立法行为的通过和相互作用以宪法规范为基础。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2条、土地立法、自然资源立法以及本条提到的其他立法部门均受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的共同管辖。 根据艺术。 宪法第76条确立了规范性行为的关系。 因此,针对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主题颁布了联邦法律和根据其制定的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联邦法律不能与联邦宪法相抵触。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不能与根据第 1 条和第 2 条通过的联邦法律相抵触。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6条。 如果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主体颁布的其他法律发生冲突,则适用联邦法律。 如果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发生冲突,则适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俄罗斯联邦主体有权在联邦法律通过之前对共同管辖主体行使自己的法律规定。 有关联邦法律通过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在3个月内与本联邦法律一致。 负责制定改革和规范土地关系领域规范性法律的政府委员会已经成立并正在积极运作。 如今,并非所有土地问题都最终通过立法手段得到解决。 这适用于购买或租赁土地的程序、土地价格、建筑物与其所在土地或使用和维护所必需的土地的组合。 根据并遵循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地方政府可以在其权力范围内颁布包含土地法规范的法案。 公民、公共组织、协会和领土公共自治机构有权参与审议与出于国家和市政需要而撤出(购买)以及提供土地以及影响人民利益有关的问题。 其他立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包含的土地法规范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9.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土地法的主要来源 土地法的渊源中最重要的是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行为——法律。 土地立法 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规范土地关系的规范性法律体系。 土地立法由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其他联邦法律以及据此通过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组成。 土地法的主要规范载于《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该法典以俄罗斯联邦宪法规范为基础。 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中包含的土地法规范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土地关系也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进行调整,该法令不应与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相抵触。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土地关系的法令规定的权力范围内作出关于土地关系的决定。 根据并遵循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他们的权力,可以颁布包含土地法规范的法案。 根据并遵循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可以在其权力范围内颁布包含土地法规范的法案。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规范性行为的关系。关于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主体,颁布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以及据此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不能与联邦法律相抵触。如果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主体颁布的其他法律发生冲突,则适用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规定了哪些问题应由联邦法律管辖。根据艺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6条规定,土地使用条件由联邦法律确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许多问题仅受联邦法律管辖。 土地关系的管理与自然资源、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的使用管理相联系。 RF LC 定义了其规范与其他法律行为规范相互作用的条件。 特别立法适用于有关地下土壤、水域、森林、野生动物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环境保护、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和物体的保护、大气的保护以及人民文化遗产物体的保护的关系。 如果土地关系不受土地立法的规范,则其他立法部门的规范也适用于这些关系。 除非土地法、林业法、水法、地下法、环境保护法、特别联邦法另有规定,与地块的财产关系以及与地块的交易均受民法管辖。 10.俄罗斯联邦的现代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 - 这是一套旨在转变土地关系的经济、组织、社会政治和法律措施。 土地改革的主要阶段是:土地清查; 土地所有权转让、租赁; 形成适当的法律框架。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需要土地关系领域的转变。 苏联时期发展起来的土地资源结构和市场条件下的土地法律关系体系不能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客观上需要改革。 通过法律,形成多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活跃土地资源的流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5年2001月XNUMX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批准了土地立法的原则。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为土地管理、国家土地地籍和土地控制、有偿和负责任的土地使用奠定了基础,并为管理和处置土地资源领域的法律关系奠定了基础,以维护俄罗斯联邦境内公民的生计利益。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改革进展落后,土地利用效率没有大幅提高,社会、投资和生产潜力没有质的提高。 造成这种滞后的原因是苏联时期正式确立的经济实体的土地权与新的市场条件之间的差异。 对于大多数企业和组织来说,土地永久使用这样的法律形式占主导地位。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及其颁布法明确规定,所有法人实体(国家和市政当局、国家和市政机构以及国有企业除外)都有义务重新登记土地永久(无限制)使用权是所有权或租赁权。 企业单位未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因如下: ▪ 缺乏对企业重新注册的激励(包括经济和行政方面的激励); ▪ 土地管理工作、地籍登记、购买地块、土地登记和权利登记的财务费用; ▪ 私有化地块的赎回价格以及土地管理工作的巨额成本; ▪ 缺乏关于土地权利重新登记程序的必要的科学、方法、教育和实用材料及出版物; ▪ 在土地赎回价格和租金领域缺乏明确和长期的国家政策; ▪ 再次推迟重新注册的可能性。 改革的结果是,打破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对农业企业进行了重组,出现了农民(农场)企业,设立了土地再分配基金,并实行了土地使用有偿原则。 11. 土地关系的概念和类型 土地法律关系 - 这些是有关土地使用和保护的关系,作为居住在相关领土上的人民生活和活动的基础(土地关系),受土地法规范的约束。 土地法律关系是当局、地方政府、个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 土地关系的类型有: 管制性的; 执法、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 规制法律关系是各参与者积极行动关系的表现。 这些关系是在土地关系的实际落实中产生的。 当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来应对违反土地立法的行为或存在犯罪威胁时,执法法律关系就与犯罪相关。 实质法律关系是指以土地法规范为基础而产生的关系,确立了土地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程序性法律关系是根据程序法规则产生的关系,规定了提出申请的程序、授予土地权利的请求、对土地关系领域主管当局的决定提出上诉的规则以及解决土地纠纷的程序。 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理由 是法律事实,即依法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 作为不动产标的的土地权须接受国家登记,因此,自相关权利登记之时起产生、变更和终止。 国家或市所有的土地可以提供给公民和法人私人所有。 国家或市拥有的土地的永久(无限制)使用权、终身可继承占有、免费定期使用权是根据授权机构的决定授予的。 土地法律关系终止的理由。所有权终止的理由:当所有者将其土地转让给他人时,所有者放弃该土地的所有权。 终止土地永久(永久)使用权、终身继承占有权的理由:土地使用者拒绝行使其权利。 地块的租赁根据民法规定的理由终止。 定期免费使用由网站提供者决定或双方同意终止: 提供期限届满后; 当土地使用者放弃其权利时。 私人地役权根据民法规定的理由终止。 如果公共地役权不再是为公共需要而设立的,则公共地役权终止。 终止土地法律关系的理由可以是强行征用土地。 12. 土地关系的对象 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土地作为自然物和自然资源; 土地; 部分土地。 土地作为自然对象和自然资源 一般而言,可以作为土地关系的客体。 土地作为自然物的分配,与土地保护的关系以及对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的遵守情况的控制有关。 土地整体纳入法律流通的实质和具体内容是由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确立的土地立法原则和土地关系的内容决定的。 土地情节 作为土地关系的对象,它是地球表面(包括土壤层)的一部分,其边界以规定的方式描述和证明。 地块这一概念应被视为将地块纳入土地法律关系的主要概念。 其他法规(包括联邦法律)中包含的土地定义必须符合这一概念。 尽管可以针对作为自然客体和自然资源的土地制定法律规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具体的土地关系是针对特定的地块(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产生的。 该立法提出了土地登记的几项基本要求。 作为关系对象的土地必须单独定义。 这意味着它必须有依法界定的边界,并在所有权和其他文件中固定。还必须了解地块的位置、面积、预期用途和允许的用途。地块形成的行动构成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联邦《土地管理法》规范规范的土地管理活动的基础。 土地可以是可分割的或不可分割的。 可分割地块是指可以分割成多个部分的地块,分割后的每一部分都形成一个独立的地块,其许可使用可以在不将其转移到另一类土地的情况下进行,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3 条规定,事物被认为是不可分割的,在不改变其目的的情况下不可能对其进行实物分割。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根据其用途分为以下几类: ▪ 农业用地; ▪ 定居点土地; ▪ 工业、能源、交通、通信、无线电广播、电视、计算机科学用地、空间活动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和其他特殊用途用地; ▪ 特别保护区和物体的土地; ▪ 林地; ▪ 水基金的土地; ▪ 保留土地。 同时,将土地、地块纳入民法流转并不减损其作为自然物、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13. 土地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 是公民、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土地关系主体)应被理解为俄罗斯联邦公民以及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即个人)。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联邦法律确定。 外国公民和法人实体须遵守土地立法的所有规范,为其制定特殊制度的情况除外。 例如,根据《联邦农业用地流转法》,农业用地只能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外国实体。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府的权力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其他有关土地关系的法规确定。 在艺术中。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9-11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府在土地关系方面的权力基础。 公共实体进入土地所有权关系(包括交易)时要考虑民法规定的具体细节。 土地关系主体 分别是: 1)土地所有者; 2) 土地使用者——拥有并使用永久(无限期)使用权或无偿定期使用权的土地的人; 3) 土地所有者——拥有并使用终身可继承所有权的土地的人; 4) 地块租户——根据租赁协议或转租协议拥有和使用地块的人; 5) 地役权持有者——有权有限使用他人土地的人(地役权)。 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土地关系参与者通过立法行为或不实施立法行为所规定的相互关联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取决于其法律地位、对象特征、关系类型、子类型。法人主体的土地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根据章程确定的,具有特殊性。土地法律关系中的其他参与者(个人)的主观权利和法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俄罗斯公民身份。有关地下资源、水、森林、野生动物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环境保护、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和物体的保护、大气的保护以及人民文化遗产物体的保护的关系均适用于立法地下、林业和水立法。、野生动物立法、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保护、大气保护、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和物体、文化遗产地的保护人民的特殊联邦法律。 如果土地关系不受土地立法管辖,则这些立法分支的规范适用于这些关系。 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处置以及与土地的交易的财产关系均受民法管辖,除非土地、林业、水利立法、地下立法、环境保护、特别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14. 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和终止的理由 土地关系 - 这些是关于土地的使用和保护的关系,作为居住在相应领土上的人民的生活和活动的基础。 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事由是法律事实,即依法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形。 所以,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 条,也适用于土地关系、因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理由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因公民和法人实体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尤其是: ▪ 来自法律规定的合同和其他交易,以及来自不违反法律的合同和其他交易; ▪ 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行为; ▪ 来自法院判决; ▪ 由于法律允许的原因而获得财产; ▪ 由于公民和法人实体的其他行为; ▪ 由于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与民事后果的发生相关的事件。 由于土地关系的特殊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发生的依据不是协议,而是行政行为。 作为不动产标的的土地权须接受国家登记,因此,自土地相关权利登记之时起产生。 土地权是根据民法规定产生的。 国家或市所有的土地可以提供给公民和法人私人所有。 永久(无限制)使用、终身继承占有、无偿定期使用国家或市拥有的场地的权利是根据授权的州或市机构的决定授予的。 土地法律关系终止的理由。终止所有权的理由:当所有者将其土地转让给他人时,由于其土地所有者被强制扣押,所有者放弃了该土地的所有权。 终止土地永久(无限制)使用权、终身继承占有权的理由:土地使用者拒绝行使权利或因强制撤回。 地块的租赁根据民法规定的理由终止。 定期免费使用由网站提供者决定或双方同意终止: 提供期限届满后; 土地使用者拒绝行使权利或者强行退出的。 私人地役权根据民法规定的理由终止。 如果公共地役权不再是为公共需要而设立的,则公共地役权终止。 还可以根据州或市政需要、没收和征用场地来分配撤回的土地。 15. 土地所有权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9 条、第 36 条)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属于私人、国家、市和其他形式的所有制。 土地所有权的对象 - 地块(地球表面的一部分,包括土壤层,其边界以规定方式描述和证明)。 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 土地意味着拥有它,就好像它是你自己的一样。 用 地块是提取其有用属性的机会:在其上放置建筑物和结构、种植农产品等。地块所有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地块表面、土壤覆盖层以及地块上可用的常见矿物、淡水地下水、封闭水库。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土地类别和许可用途,按照预期目的使用该场地。 场地所有人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土地,遵守城市规划法规、建设、环境、卫生、消防等规定的要求,防止污染、乱扔垃圾、退化和土壤肥力恶化。 处置 地块是业主决定其法律命运的机会。 所有者有权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所有(赠与、出售、交换、遗赠、转让作为商业组织法定资本的出资等),以及转让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将其作为质押等。 地块所有权产生和终止的理由。州或市拥有的土地可以提供给个人和法人实体,但根据联邦法律不能为私人所有的土地除外。土地所有权自国家登记之时起产生。 当所有权人将其土地转让给他人,所有权人因强制退出而放弃所有权时,所有权即终止。 私人财产 是公民和法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获得的土地。 土地国有. 国家财产是指不属于公民、法人或市政府所有的土地。 国家财产被认为是俄罗斯联邦所有权所拥有的财产(联邦财产)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权所拥有的财产。 土地市政所有权. 市政财产是市政当局拥有的所有权的财产。 代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政府的所有者的权利由授权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 16. 土地权利的限制 土地权可能会根据联邦法律规定受到限制。 对土地权利的限制须按照《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及其交易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 对土地权利的限制主要理解为对地块使用的限制,其清单并不详尽。 特别提供以下内容 土地权限制: 1)安全、卫生保护区内地块使用和经济活动方式的特殊条件; 2)保护环境的特殊条件,包括动植物、自然古迹、历史文化、考古遗址、肥沃土壤层的保护、自然栖息地、野生动物的迁徙路线; 3) 在授予土地权利后,根据正式商定的项目、公路(公路路段)的建设、维修或保养,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和完成地块建设或开发的条件属于国家或市政府所有的地块; 4) 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 对土地权的限制是通过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行为、地方政府的行为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为无限期或固定期限。 这些权利限制可能会受到权利受到限制的人在法庭上提出质疑。 当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限制仍然存在。 与为州或市政需要保留土地有关的土地权利限制。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地块承租人使用地块的权利(按照地块的预期用途及其许可用途建造住宅、工业、文化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符合城镇规划法规、建设、环境、卫生卫生、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按照许可用途开展排灌、文化技术等围垦工程,修建池塘等根据环境、建筑、环境卫生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法规(特殊要求)的封闭式水库可能会因国家或市政需要而保留土地而受到限制。 该限制是为禁止某些类型的活动的地区的场地使用制定特殊条件。 有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土地权。 国家或市拥有的土地可以根据一定的权利(所有权、租赁权等)进行分配,但须执行某些行动。 例如,开发沼泽地区、在一定时间内修建道路。 17. 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及其类型 国家财产是指不属于公民、法人或市政府所有的土地。 该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分为联邦财产、俄罗斯联邦主体财产和市财产,但尚未完全实现。 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的土地所有权自土地所有权国家登记之时起产生。 国家产权登记的依据是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划定国家土地所有权时批准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地块清单的文件,以及法院对土地国家所有权划定相关争议生效的裁决。 国有财产的类型。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财产被视为俄罗斯联邦拥有的财产(联邦财产)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财产。 联邦所有权 有土地:联邦法律承认这些土地; 在划定国家土地所有权时产生的俄罗斯联邦所有权; 俄罗斯联邦根据民法规定的理由获得这些权利。 在划定土地国家所有权之前,未授予私人所有权的土地也可能归联邦所有。 归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 有土地:联邦法律承认这些土地; 在划定国家土地所有权时产生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所有权; 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民法规定获得的。 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拥有未授予私人所有的地块: ▪ 被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房地产占用; ▪ 提供给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机构、国家单一制企业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机构设立的政府机构; ▪ 归类为具有区域意义的特别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根据联邦法律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林地、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水体占用的水基金土地、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土地土地再分配基金; ▪ 被俄罗斯联邦主体在私有化之前拥有的私有化财产占用。 所有者代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利由授权政府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在划定土地国家所有权之前,此类地块的处置由地方政府机构进行,除非俄罗斯联邦土地法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另有规定。 出让使用、终身继承占有和租赁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被授予的法人实体和公民拥有和使用。 俄罗斯联邦及其组成实体管理和处置这些地区。 18. 城市土地所有权 市政财产不是国有财产。 市政财产 财产被认为属于城市和农村住区以及其他城市所有。 市政府的地块所有权自地块所有权国家登记之时起产生。 国家产权登记的依据是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划定国家土地所有权时批准市政府取得所有权的地块清单的文件以及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解决与土地国家所有权界定有关的争议。 土地属于市政府所有: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均承认该土地所有权; 在划定国家土地所有权时产生的市政财产权; 根据民法规定的理由获得。 在划定国家土地所有权之前,未授予私人所有权的土地也可以归市所有。 为保证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建制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无偿划归国有土地所有。 市辖区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确定,同时考虑到历史和其他当地传统。 市辖区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点用地、相邻公用用地、游憩用地、居民点发展所需的土地以及市辖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 在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在界定土地国家所有权时,地块不会转入市政所有权。 当根据俄罗斯联邦这些主体的法律将土地从城市所有权转为市所有时,俄罗斯联邦这些主体的土地的市政所有权就产生了。 应当指出的是,不仅联邦法律承认的土地,而且根据这些法律通过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也承认,土地属于市所有。 关于获得地块市政所有权的民法依据,应该指出的是,与国家所有权不同,它也可能出现在业主放弃的无主土地上。 业主代表市政府的权利由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特别指示的其他人员,例如市政机构)行使。 市所有的土地可以提供给公民和法人、地方政府及其创建的非营利组织、市政机构和单一企业。 19. 土地私有制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9 条、第 36 条)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属于私人、国家、市和其他形式的所有制。 私人财产 是公民和法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取得的土地。 土地所有权的对象 - 地块(地球表面的一部分,包括土壤层,其边界以规定方式描述和证明)。 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这些权力由所有者行使,但有一些限制。 所有权 土地意味着拥有它,就好像它是你自己的一样。 用 地块是提取其有用属性的机会:在其上放置建筑物和结构、种植农产品等。地块所有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地块表面、土壤覆盖层以及地块上可用的常见矿物、淡水地下水、封闭水库。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土地类别和许可用途,按照预期目的使用该场地。 场地所有人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土地,遵守城市规划法规、建设、环境、卫生、消防等规定的要求,防止污染、乱扔垃圾、退化和土壤肥力恶化。 处置 地块是业主决定其法律命运的机会。 所有者有权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所有(赠与、出售、交换、遗赠、转让作为商业组织法定资本的出资等),以及转让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将其作为质押等。 法律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限制所有者处置土地的权力。 为此,制定了退出流通地块名录,并对地块出让合同签订程序提出了特殊要求。 地块所有权产生的理由和程序。公民和法人有平等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州或市拥有的土地可以提供给公民和法人实体,但根据联邦法律不得私有的土地除外。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得拥有边境地区的土地或取得农田。 当所有权人将其土地转让给他人,所有权人因强制退出而放弃所有权时,所有权即终止。 20. 土地权利的概念和类型 立法规定了以下土地权利。 永久(无限)使用权 土地是非所有者的财产权。 国家或市政府拥有的土地的永久(无限制)使用权是根据授权的国家或市政府机构的决定授予的。 被授予永久(无限制)使用地块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在法律、其他法律行为和出让地块行为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该地块的占有和使用。 如果土地使用者按照第 53 条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放弃对土地的权利,则永久(无限期)使用土地的权利终止。俄罗斯联邦土地法第 XNUMX 条,或由于强行扣押。 终生可继承占有权 土地是非所有者的财产权。 提供给终身可继承财产的土地仍归州或市所有。 终身继承占有权的所有者仅有权通过继承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者放弃或者强制退出土地权利时,土地终身占有权终止。 缓和 - 这是有限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建立地役权是为了确保通过和通过邻近的土地,铺设和运行电力线路、通信和管道,确保供水和改善,以及其他在不建立地役权的情况下无法满足的需求。 私人地役权 依照民法规定设立。 地役权是通过要求建立地役权的人和邻近地块的所有者之间的协议建立的。 如果未能就劳役的设立或条件达成协议,则由法院解决争议。 公共地役权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地方政府的法律或监管性法律文件规定,在有必要确保国家、地方政府或当地居民利益的情况下,不征用土地。 当一块土地因地役权负担而无法用于其预定用途时,所有者有权要求: ▪ 法院终止私人地役权; ▪ 扣押(包括通过赎回)土地并补偿损失或提供同等土地并补偿损失(公共地役权)。 无偿定期使用权 一块土地是非所有者的财产权。 规定的权利根据提供地块的人的决定或经双方同意而终止: 提供地块的期限届满时; 土地使用者拒绝使用该地块的权利或由于被迫撤出。 土地权须按照房地产权登记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 21. 终身继承财产 终生可继承占有权 土地是非所有者的财产权。 只有公民才能享有终身继承占有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颁布之前,公民获得的国家或市拥有的土地的终身可继承占有权予以保留。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颁布后,不允许以终身继承占有权为基础向公民提供土地。 授予公民对先前授予其终身可继承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受期限限制。 提供给终身可继承财产的土地仍归州或市所有。 终身继承占有权的所有者仅有权通过继承转让土地。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通过法律或遗嘱继承。 《公民园艺、园艺和别墅非营利协会法》规定,“根据终身继承占有权向公民提供的花园、花园和别墅土地,依法继承”。 因此,禁止以遗嘱继承此类土地。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有关农民(农民)家庭土地的具体特征。 因此,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58条规定,农民(农场)经济的土地不得分割,除非农民经济终止。 因此,如果终身继承占有权有多名继承人,且该地块不可分割,则决定将该地块的终身继承占有权转让给其中一位继承人,并按其份额支付剩余补偿金的问题。 通过继承对土地的终身可继承占有权的转让进行国家登记是在继承权证书的基础上进行的。 拥有终身可继承占有的土地的公民有权获得其所有权。 公民有权在其一生中一次免费获得可继承的土地,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而除了联邦法律规定的费用之外,不允许收取额外的费用。 享有终身继承占有权的公民,有权拥有和使用土地。 除非法律规定的地块使用条件另有规定,地块所有者有权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创造其他不动产,并取得所有权。 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出租或者免费定期使用。 禁止出售、质押地块以及由其所有者委托进行导致或可能导致转让地块的其他交易。 土地使用者放弃或者强制退出土地权利时,土地终身占有权终止。 22. 永久(永久)使用 永久(无限)使用权 土地是非所有者的财产权。 国家或市政府拥有的土地的永久(无限制)使用权是根据授权的国家或市政府机构的决定授予的。 自俄罗斯联邦土地法生效之日起,国家或市所有的土地提供给国家和市企业、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永久(无限制)使用。 其他法人实体有义务重新登记土地永久使用权,以获得租赁土地或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此外,宗教组织有权将永久(无限制)使用权重新登记为无偿定期使用权。 当向法人出售永久(永久)使用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地块上的构筑物时,该权利需要重新登记租赁权,或者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的规定,由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买方选择购买地块。 土地不提供给公民永久(永久)使用。 先前提供给他们永久(无限制)使用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受期限限制。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生效前,公民或法人保留永久(无限制)使用国家或市所有土地的权利。 拥有永久(无限制)使用权的土地的公民有权获得其所有权。 公民有权免费一次性获得其永久(永久)使用的土地,但除联邦法律规定的费用外,不允许收取额外费用。 拥有永久(无限制)使用权的土地的公民或者法人无权处分该土地。 被授予永久(永久)使用地块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在法律、其他法律行为和出让地块行为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该地块的占有和使用。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些人有权独立使用该场地用于其提供的目的,包括建造不动产。 一个人为自己创造的房地产是他的财产。 这些人还有权仅在征得该地块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地块转让用于出租或无偿定期使用。 如果土地使用者按照第 53 条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放弃对土地的权利,则永久(无限期)使用土地的权利终止。俄罗斯联邦土地法第 XNUMX 条,或由于强行扣押。 23. 另一块地块的有限使用权(服务) 缓和 - 这是有限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劳役——私人劳役和公共劳役。 地役权可以是临时的或永久的。 地役权的行使应该是负担最小的。 私人地役权 依照民法规定设立。 不动产(一块地块、其他不动产)的所有者有权要求相邻地块的所有者,并在必要时向另一块地块的所有者要求授予有限使用相邻地块的权利。阴谋。 地役权的建立是为了确保通过和通过邻近的土地,铺设和运行电力线、通信和管道,提供供水和改良,以及其他在没有建立地役权的情况下无法满足的需求。 也可以根据土地授予人的利益并根据终身可继承占有权或永久(无限)使用权的要求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对地块的负担并不剥夺地块所有者对该地块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地役权是通过要求建立地役权的人和邻近地块的所有者之间的协议建立的。 如果未就地役权的设立或条件达成协议,则争议由法院根据要求设立地役权的人提起的诉讼解决。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网站的所有者有权要求为其利益而建立劳役的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应地块所有者的要求,地役权可能因建立地役权的理由消失而终止。 当地块因地役权而不能用于其预定用途时,所有者有权向法院要求终止地役权。 公共地役权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地方政府的法律或监管性法律文件规定,在有必要确保国家、地方政府或当地居民利益的情况下,不征用土地。 公共服务设施是为通行或穿越陆地而设立的; 用于维修目的; 边界和大地测量标志及其入口的放置; 进行排水工程; 取水口和饮水处; 赶牛; 割草或放牧; 以狩猎、捕鱼、采集野生植物为目的; 为勘察、研究等工作临时使用土地的; 免费进入沿海地带。 如果公共地役权导致无法使用该场地,其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有权要求收回(包括通过赎回)该场地并补偿损失或提供同等土地并补偿损失。 如果公共地役权导致该场地的使用出现重大困难,其所有者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 地役权须按照不动产权利登记规定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 24. 免费期限使用权 土地无偿定期使用权是非所有者的财产权。 无偿紧急使用的显着特点是:该权利的规定始终是免费的、是暂时的。 В 免费使用 可以提供土地: 1) 从国家或市政当局、行政当局或地方当局拥有的土地 - 转让给国家和市政企业、机构、国家当局和地方当局,期限不超过一年; 2)从公民或法人拥有的土地 - 根据协议分配给公民和法人; 3)从组织、交通、林业、森林工业、狩猎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土地中以服务分配的形式分配给公民; 4)国家或地方所有的土地,由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 - 宗教组织。 州或市拥有的土地仅提供给州和市机构、联邦国有企业、州当局和地方政府以及宗教组织免费定期使用。 服务用地免费提供给某些经济部门组织的雇员,包括运输、林业、森林工业、狩猎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组织。 有权获得官方拨款的行业组织的雇员类别及其提供条件由俄罗斯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规定。 根据雇员的申请,相关组织决定从属于其所属的地块中向这些组织的雇员提供在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的服务用地。 无偿定期使用地块的权利,由提供地块的人决定或者经当事人协议终止: 在提供地块的期限届满后; 土地使用者拒绝使用该地块的权利或由于被迫撤出。 获得服务分配的权利因雇员终止与提供服务分配相关的雇佣关系而终止。 同时,终止雇佣关系的雇员在过渡到养老金或残疾养老金时仍保留服务分配的权利。 服役分配的权利也保留给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应征入伍服现役或在整个服役期间替代服役的雇员; 在教育机构整个学习期间注册学习的雇员; 因公死亡的雇员。 25. 土地权利的依据 土地权是根据民法规定产生的。 地块权以及地块交易均需进行国家登记。 国家或市所有的土地可以提供给公民和法人私人所有。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得拥有位于边境地区的土地,也不得从农业用地上取得土地。 联邦财产、俄罗斯联邦主体财产、市政财产 有土地:联邦法律承认这些土地; 在划定国家土地所有权时产生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规定的理由取得。 国家和市政财产还可能包括在划定土地国家所有权之前尚未授予私人所有权的土地。 永久(无限)使用权 国家或市拥有的土地是根据国家或市授权机构的决定提供的。 自俄罗斯联邦土地法生效之日起,永久(无限制)使用的土地仅提供给国家和市政企业、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 终生可继承占有权 只能由公民拥有。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生效前,公民保留对国家或市所有土地的权利。 RF LC 生效后,不允许以此类权利向公民提供土地。 В 免费使用 可以提供土地: 1)从国家或市政当局、国家当局或地方自治机构拥有的土地移交给国家和市政企业、机构、国家当局和地方自治机构,期限不超过一年; 2)从公民或法人拥有的土地 - 根据协议分配给公民和法人; 3)从组织、交通、林业、森林工业、狩猎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土地中以服务分配的形式分配给公民; 4)从国家或市拥有的土地 - 到宗教组织。 私人地役权 是由要求建立地役权的人与邻近地块的所有者之间达成协议而设立的。 公共地役权 在有必要确保国家、地方政府或当地居民利益的情况下,由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地方政府的法律或监管性法律文件设立。 地块可由其所有者提供 租金 根据租赁协议。 26. 终止土地权利的理由 终止所有权的理由: 如果土地所有者将其土地转让给其他人,则土地所有者因强制退出而拒绝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 终止永久(无限)使用土地权、终身继承占有权的理由: 土地使用者拒绝获得土地使用权或因强制撤出而拒绝土地使用权。 终止土地租赁的理由。土地租赁根据民法规定的理由和方式终止。 不允许出租人主动终止租赁: 在田间农业工作期间; 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终止无偿临时使用土地权的理由。该权利根据提供地块的人的决定或双方的协议而终止: 在提供地块的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拒绝其权利或因强行扣押时。 这些权利被强制终止: (一)不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属于特定类别土地的地块的; 2)土地使用方式导致农业用地肥力显着下降或环境状况显着恶化; 3) 未消除故意实施的下列土地违法行为: ▪ 肥沃土壤中毒、污染、损坏或破坏; ▪ 违反特别自然保护区土地、环境、娱乐用途土地、历史和文化用途土地、特别是有价值的土地、具有特殊使用条件的其他土地的使用制度; ▪ 系统性地未能实施改善土地、保护土壤免受风蚀和水蚀以及防止其他使土壤状况恶化的过程的措施; ▪ 系统性地不缴纳土地税; 4)未将用于农业生产、住房或其他建设的土地用于规定的用途; 5) 出于国家或市政需要撤回土地; 6)征用土地; 7) 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终止地役权的理由。私人地役权根据民法规定的理由终止。如果公共地役权不存在其设立的公共需求,则该公共地役权将被终止。 终止土地权利的理由还有: 1) 出于州或市政需要收回土地,包括通过赎回的方式 与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相关的情况; 2) 没收土地 - 法院判决以犯罪制裁形式无偿扣押; 3) 征地 - 暂时退出,以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免受紧急情况下的威胁。 27. 土地交易的法律规制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土地流转的条件,保障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并确立了平等保护所有形式土地的原则。 土地交易 主要受民法管辖。 民法主要条款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和渊源、产生规则、实施和保护。 土地交易、合同关系和民事流转的一些问题受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的规范管辖。 与交易的缔结、执行和终止有关的问题可由各部委和部门的行为决定。 25年2001月XNUMX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对于规范土地关系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立法是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规范土地关系的法规体系。土地立法由《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据此通过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组成。土地法的基本规范载于《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该法典以俄罗斯联邦宪法规范为基础。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中包含的土地法规范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土地关系也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进行调整,该法令不应与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相抵触。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土地关系的法令规定的权力范围内作出关于土地关系的决定。 根据并遵循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他们的权力,可以颁布包含土地法规范的法案。 根据并遵循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可以在其权力范围内颁布包含土地法规范的法案。 土地关系的管理与自然资源、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的使用管理相联系。 RF LC 定义了其规范与其他法律行为规范相互作用的条件。 特别立法适用于有关地下土壤、水域、森林、野生动物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环境保护、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和物体的保护、大气的保护以及人民文化遗产物体的保护的关系。 如果土地关系不受土地立法的规范,则其他立法部门的规范也适用于这些关系。 除非土地法、林业法、水法、地下法、环境保护法、特别联邦法另有规定,与地块进行交易的财产关系受民法管辖。 28. 土地买卖的法律规定 用于买卖地块的交易 买卖协议的一般规则、土地立法制定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特别规则。 买卖交易的形式可以是 简单 или 公证 (应当事人要求),由于民法没有规定土地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 地块交易的强制性公证仅适用于与家属签订的租金和生活维护合同。 不符合法定规定的土地转让交易形式的,土地转让无效。 地块转让协议的强制性国家登记仅适用于地块捐赠协议和规定在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转让地块的租赁协议。 其他地块出让合同本身不需进行国家强制登记。 然而,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国家登记是强制性的。 还应记住,在对地块交易进行公证时,适用专属领土管辖权原则,即合同的公证必须在适当的公证区(地块所在地)进行。 买卖标的只能是经过国家地籍登记的地块,即买卖合同必须载明该地块的地籍号码和地址(位置)。 通常,地块的地址以邮政地址或其他普遍接受的地块位置描述来表示,这使得可以准确地确定相应登记区领土上的物体(地块)。 场地面积必须根据产权文件(证书、国家或市政机构的法案、其他文件)注明。 地块地籍号码包括以下数据:地籍区号码; 地籍区域编号; 地籍季度编号; 地籍区的地块编号。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土地均须进行国家地籍登记,无论土地所有权形式、土地用途和许可用途如何。 确认特定地块的地籍登记的最终文件是该地块的地籍图(平面图),其中包含国有土地地籍中信息的图形和文本形式的再现。 地籍图(平面图)包含: 地块的地籍编号; 地块的位置(地址); 土地面积; 土地类别和地块的许可用途; 场地边界及其各个部分的描述; 该地点的经济特征,包括土地付款金额; 该地点的质量特征,包括某些类别土地的肥力状况指标; 土地上是否存在房地产物体(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 已登记的土地产权; 对按规定方式登记的土地权利的限制(负担)。 29. 投标 投标可以采取竞争或拍卖的形式。 投标形式的选择是由其行为的目的决定的。 拍卖会 и 比赛 可以是开放的或封闭的。 招标(竞争、拍卖)的标的可以是具有既定边界的地块,或者是对该地块签订租赁协议的权利。 招标是出售财产的一种方式,也是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 投标是卖方的单方面交易。 同时,出卖人承诺组织并进行拍卖,与拍卖获胜者签订土地买卖(租赁)合同。 将国家或市拥有的一块土地提供为所有权或租赁是通过拍卖进行的。 土地的出卖人或者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权人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 拍卖的组织者是业主或者与其达成协议的专门组织。 授权机构(特别委员会)决定投标形式(招标、拍卖)、投标标的的初始价格(投标、拍卖)和保证金金额。 如果拍卖的目的是为所提供的土地获得最高价格,则举行拍卖。 如果拍卖的目的是为土地的使用提供最有利的条件,则进行招标。 例如,提高土壤肥力、实施具有社会意义的计划。 任何提交申请的人都可以参加公开拍卖,只有为此目的特别邀请的人才能参加非公开拍卖。 在未经事先批准物品位置的情况下提供房产建设用地只能通过拍卖进行。 未经设施位置事先批准而提供建设用地的程序: 1)开展地块平整工作: ▪ 准备地块边界草案并在地面上确定其边界; ▪ 确定土地的许可用途; ▪ 确定将对象连接到工程支持网络的技术条件; ▪ 决定进行招标或不进行招标而提供地块; ▪ 发布关于招标或接受不招标提供地块申请的通知; 2) 土地的国家地籍登记; (三)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未经拍卖而招标出售土地、出售土地租赁合同权或者提供土地出租的。 允许在不进行招标的情况下转让出租土地,但如果有一份申请,则须预先公布拟转让土地的供应情况公告; (四)未进行拍卖而提供土地而签订拍卖结果协议或者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 30. 土地交换和赠与 土地交换。根据交换协议,各方承诺将一块土地转让给另一方,以换取另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买卖规则适用于交换协议,除非与交换的特别规则和本质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均被视为承诺转让货物的卖方和承诺接受交换的货物的买方。签订地块交换协议后,土地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土地(被视为房地产)的买卖基本规则由民法制定。 土地立法中还载有有关土地买卖的规则。 交换对象 只能是通过国家地籍登记的土地。 签订交换协议时,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土地产权负担及其使用限制的信息。 土地交换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 确立卖方根据自己的要求买回土地的权利; ▪ 限制对地块的进一步处置,包括限制抵押、转让地块出租以及其他土地交易; ▪ 在第三方提出土地权利主张时限制卖方的责任。 如果卖方故意向买方提供关于该地块的产权负担以及根据允许的用途对其使用的限制的虚假信息; 获得建设这块土地的许可; 相邻地块的使用情况,对出让地块的用途和价值有重大影响的; 可能影响买方预期用途和所售土地价值的土地质量特性; 可能影响买方购买该地块的决定的其他信息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提供要求的信息,买方有权要求降低购买价格或终止该地块的销售合同土地及其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捐赠土地。根据赠与协议,一方(捐赠者)将一块土地的所有权无偿转让或承诺转让给另一方(受赠者)。 如果存在物品或权利的反转让或反义务,则该合同不被确认为捐赠。 适用于虚构、虚假交易的规则也适用于此类协议。 如果承诺以适当的形式作出,并且包含明确表示将来无偿转让土地的意图,则将无偿转让土地的承诺视为捐赠协议,并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 承诺捐赠全部财产或全部财产的一部分,但未具体说明捐赠的具体主题(一块土地)的行为是无效的。 规定在捐赠人去世后将捐赠转让给受赠人的协议无效。 31. 土地租赁 土地可以根据合同出租。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租赁协议的一般条款。 地块租赁的特征由土地立法确定。 根据租赁协议,出租人承诺向承租人提供财产(土地),并收取一定费用以供临时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按照合同使用该地块所获得的果实、产品和收入,是其财产。 承租人还拥有处置租赁土地的单独权利——他可以将其转租。 租户 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同时,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可以在境内拥有土地并享有租赁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东 只能是土地所有者以及法律或所有者授权的人员。 租赁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签订。 如果协议中未明确租赁期限,则租赁协议被视为无限期签订。 国家或市拥有的土地的提供期限为 49 年(最长(限制)期限)。 地块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重新签订地块租赁合同,但该地块上的不动产权利转让的除外。 租金金额由租赁协议确定。 确定国家或市政当局拥有的土地租赁费用的一般原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出于州或市政需要或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租赁一块土地,期限不超过一年。 在出售国家或市所有的土地时,该土地的承租人对于将共同所有权份额出售给外部人的情况,具有按照民法规定的方式优先购买该土地的权利。 租赁国家或市所有的土地五年以上时,土地承租人有权在土地租赁协议期限内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而向第三方披露,但须通知。 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更改租赁协议条款以及限制租赁协议规定的承租人权利。 应出租人的要求,只有在出租人严重违反土地租赁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判决,才可以提前终止为期五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协议。租户。 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继承土地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租赁这些土地一段时间,直至继承人达到法定年龄为止。 32. 土地继承 遗嘱人以所有权或者终身继承占有土地的权利所拥有的土地,应当纳入继承,一般继承。 接受遗产(包括一块土地)不需要特别许可。 在 土地继承 или 终身继承地块所有权的权利 位于该地块边界内的表层(土壤)、水体、位于其上的植物也可继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通过法律或遗嘱继承。 地块有不同的用途、允许的使用和保护方式、最大面积的限制。 必须考虑与预期目的、允许的使用模式相关的功能。 例如,当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拥有一块土地时,他们无权拥有该土地,则提供了转让此类土地的适当程序。 同时,还规定了某些地块的继承的特殊规则。 《公民园艺、园艺和别墅非营利协会法》规定,“根据终身继承占有权向公民提供的花园、花园和别墅土地,依法继承”。 因此,禁止以遗嘱继承此类土地。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有关农民(农民)家庭土地的具体特征。 因此,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58条规定,农民(农场)经济的土地不得分割,除非农民经济终止。 因此,如果终身继承占有权有多名继承人,且该地块不可分割,则决定将该地块的终身继承占有权转让给其中一位继承人,并按其份额支付剩余补偿金的问题。 通过继承对土地的终身可继承占有权的转让进行国家登记是在继承权证书的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一块土地的权利属于多人,则该土地的共同所有权的份额将作为遗产。 土地立法的主要原则是地块和与其紧密相关的物体的命运统一的原则,根据该原则,所有这些物体都遵循地块的命运,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它还禁止转让一块没有属于一个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 当一块地块和一座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不同的人时,法院在解决该地块上的房地产所有者与该地块所有者之间的纠纷时,可以承认一方或另一方获得纠纷中另一方财产的权利,或者规定房地产所有者使用该地块的条件。 33. 土地质押(抵押) 上 抵押协议 只要相应的土地不被排除在流通之外或根据联邦法律不受限制,地块就可以抵押。 根据租赁协议将土地转让给公民或者法人的,土地承租人经征得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内的同意,有权将该地块的租赁权质押。该地块的所有者。 土地租赁权质押此类地块属于国家或市所有,经地块所有者同意,可在租赁协议期限内承租。租赁国家或市所有的土地五年以上时,可以在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权质押,但须通知土地所有者。 在共有或共同所有权的情况下,抵押只能在公民或法人拥有的土地上设立,并以共有或共有土地的实物形式分配。 质押标的可以是城市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权未划定的土地,用于住房建设或者以住房建设为目的的综合开发,并为偿还信贷机构发放的开发贷款而转让的。 一般来说,不允许对国家或市拥有的土地进行质押。 不得将面积小于规定的最小面积的土地的一部分抵押用于各种用途和许可用途的土地。 抵押人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质押的特征。除抵押协议另有规定外,以土地抵押时,质权也延伸至抵押人位于该土地上或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果协议中有条件规定抵押人拥有的位于或在建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抵押给同一抵押权人,则在该土地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时,抵押人保留对该建筑物的权利或结构并获得对使用房地产所需的部分地块的有限使用权。 如果该建筑物、构筑物转让给他人,且与质权人没有其他协议,则该人对抵押地块取得的权利受到限制。 除非联邦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使用银行或其他信贷组织的信贷资金或其他法人实体为购买该地块提供的定向贷款资金而购买的土地,自借款人对该地块的所有权进行国家登记之时起,即被视为质押。 34. 共有财产地块交易的特点 此类交易的特点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以及共同共有权的股份流通、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的特殊规则。 共同财产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拥有的土地。 如果确定了每个共有人的份额,那么这是共同共有财产,如果没有确定,则为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共同财产是共有财产,除非法律规定形成共同财产。 配偶的财产和农(场)经济成员的共同财产,视为共同共有财产。 《关于公民园艺、园艺和别墅非营利协会》的法律规定,园艺、园艺或别墅非营利合伙企业可以建立这种合伙企业以专用捐款为代价获得的公共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其中包括地块供共同使用。 园艺、园艺或别墅非营利协会在国家注册后,此类协会将免费获得一块土地,最初用于定期使用。 在此类协会的组织和开发项目获得批准并通过该项目的性质后,园艺、园艺或别墅非营利协会的成员将获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土地。 有偿转让时,首先将一块土地提供给此类协会成员的共同所有权,然后将土地提供给园艺、园艺或别墅非营利协会的每个成员的所有权。 要突出农地共有权入股交易的特点。 共有权参与人有权自行决定处分其股份。 有偿转让的,应当遵守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向他人出售共有权份额时,出卖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共有权其他参与人其出售股份的意图,并说明出售股份的价格和其他条件。 争议须提交法庭解决。 如果共有人之一申请重新分配共同财产权份额的国家登记,则权利国家登记的必要条件是拥有共同财产权份额的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共有财产权重新分配,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共有人之间另有协议的除外。 房地产共有权的产生、转让和终止的国家登记根据权利人之一的申请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之间另有协议。 35. 土地交易的国家登记 国家对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进行登记的制度旨在确保形成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有效影响的机制,以保护房地产所有者和其他权利人的宪法权利,其中包括地块。 与动产的法律制度相比,国家登记为房地产提供了更严格的法律制度。 土地交易国家登记所需文件清单 1. 确认缴纳国家费用的文件(联邦法“关于房地产权利国家登记及其交易”第 4 条第 16 款)。 2. 对于个人: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b) 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版权所有者代表提出申请时)。 对于法人实体: a) 组成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副本; b) 有权代表法人无需授权书行事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果该人亲自申请); c) 确认法人代表权力的文件或该文件的公证副本(如果代表适用)(联邦法“关于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的国家登记”第 4 条第 16 款) ”)。 3. 经相关地区划分认证的地块地籍图。 如果地籍计划已提交并放入相关产权文件档案中,则无需提交地籍计划(《联邦法“关于房地产权利国家登记及其交易》第 1 条第 17 款)。 4. 确认与土地相关的交易结束的协议或其他文件(联邦法“关于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及其交易”第 1 条第 17 款)。 5. 法人机构的决定,根据现行法律和组织文件,法人机构有权就相关交易的完成作出决定。 6. 配偶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同意另一方就土地进行交易的经公证的同意书: a) 有偿转让(出售、捐赠等)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土地; b) 土地租赁; c)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俄罗斯联邦家庭法》第 34 条、第 35 条)。 7. 监护人和监护机构对受监护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拥有的土地进行交易时的许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7 条)。 8. 有关土地上建筑物的存在以及这些建筑物的权利的信息。 9. 交易(权利转让)国家登记所需的其他文件。 36. 关于地块权利的文件 地块权利由联邦法律“关于房地产及其交易权利国家登记”的文件证明。 土地法律关系参与者获得的土地权利由产权文件证明。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第 26 条规定,地块权利由联邦法“关于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的国家登记”的文件证明。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第 26 条基于对作为不动产的地块权利进行国家登记及其交易的一般要求。 证明地块权利的文件是 确认权利登记的文件。由于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须在统一国家权利登记册中进行国家登记,因此该登记册构成了证明地块权利的文件的基础。同时,统一国家权利登记册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包括房地产所有权文件和文件簿的文件。每块房地产(包括地块)都会打开一份产权文件档案。所有收到的用于登记指定物品权利的文件均放置在箱子中。文件簿包含以下数据: 接受登记的有关房地产、版权所有者、登记权利和申请人的文件;颁发国家权利登记证书;统一国家权利登记册中有关其他文件的摘录和证书。房地产权利的出现和转让的国家登记由国家权利登记证书来证明。已完成的合同和其他交易的国家登记通过在表达交易内容的文件上刻上特殊的登记铭文来证明。 证书和特殊铭文的形式由维护统一国家权利登记册的规则确定。 俄罗斯联邦个体主体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建立单一证书形式之前引入的国家登记证书形式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如果签订的地块租赁协议、地块转租协议、无偿定期使用地块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则无需国家登记,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应记住,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如果承租人在协议到期后且出租人没有反对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财产,则该协议被视为在相同条件下无限期续签。 因此,如果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合同须经国家登记。 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签订期限少于一年的地块租赁协议、地块转租协议、无偿定期使用地块协议均无需进行国家登记。 37. 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权利 土地所有者 有权利: 1)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按照既定程序使用地块上现有的普通矿物、淡水以及池塘、水淹采石场的普通矿产,满足自己的需要; (二)按照地块预定用途及其准许用途,建设住宅、工业、文化、社区等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符合城市规划法规、建筑、环境、卫生、消防等规章、法规的要求; (三)按照许可用途进行灌溉、排水、文化、技术和其他围垦工程,按照环境、建筑、环境卫生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要求修建池塘和其他水体; 4)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地块所有者对农作物、农作物种植面积、农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享有所有权,但将土地转让用于出租、永久(无限)使用或者终身继承占有或者无偿定期使用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户使用土地的权利。作为一般规则,非地块所有者的人(地役权持有人除外)行使地块所有者的权利。基于私人地役权使用地块的人的权利由协议确定,基于公共地役权使用地块的人的权利由建立公共地役权的法律或其他监管法律法案确定。 地块所有者和非地块所有者有义务: ▪ 根据其预期目的和允许的使用方式使用场地,不得损害环境,包括作为自然物体的地球; ▪ 依法保护地块上设置的边界、大地测量和其他特殊标志; ▪ 采取保护土地的措施,遵守使用森林、水和其他自然物体的程序; ▪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网站开发条款,请及时开始使用网站; ▪ 及时支付土地费用; ▪ 使用场地时,遵守城市规划法规、建设、环境、卫生、消防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 防止相关类别土地上的污染、乱扔垃圾、退化和土壤肥力恶化; ▪ 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民和法人可以自行行使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8. 土地权保护 作为保护地块权利的方式,特别提供了以下内容。 承认土地权。土地权的承认是在法庭上进行的。确立土地权的法院裁决是法律依据,在该裁决存在下,房地产权及其交易的国家登记机关有义务对土地权或土地交易进行国家登记。 恢复土地权受到侵犯之前的状况。在下列情况下,受侵犯的土地权可以恢复: 法院宣告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地方政府机构侵犯土地权的行为无效;未经授权占用土地;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制止侵犯地块权或威胁侵犯地块权的行为。侵犯公民和法人土地权或构成侵犯威胁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制止: ▪ 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法院宣告无效; ▪ 暂停执行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或地方政府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 暂停工业、民用、住宅和其他建设、矿产和泥炭矿床开发、设施运营、农用化学品、森林开垦、地质勘探、探矿、大地测量和其他工作; - 恢复侵犯权利之前存在的状况,并制止侵犯权利或构成侵犯权利威胁的行为。 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不规范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不符合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规范性行为受法律保护的人,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 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侵犯土地权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须由颁布该法令的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给予赔偿。 侵犯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租人权利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民法规定的方式全额赔偿,包括利润损失。 根据法院判决,犯有侵犯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地块租户权利的人可能会被迫履行实物义务(恢复土壤肥力、恢复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块)。以前的边界)。 39. 出于国家或市政需要收回土地 扣押的理由,包括通过购买土地来满足州或市政的需要。此类扣押是在与以下相关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 1)履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 2) 在没有其他可能放置这些物体的选择的情况下,放置以下具有国家或市政意义的物体: ▪ 联邦能源系统和具有区域意义的能源系统设施; ▪ 核能的利用; ▪ 国防和安全; ▪ 联邦运输、通信、计算机科学和通信,以及具有区域意义的运输设施、通信、计算机科学和通信; ▪ 提供空间活动; ▪ 确保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地位和保护; ▪ 支持自然垄断活动的具有联邦和地区意义的线性设施; ▪ 市政重要的电力、燃气、热力和供水; ▪ 定居点边界内和定居点之间的公共道路、定居点边界内和定居点边界外的桥梁和其他对当地重要的交通工程结构; 3)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扣押(包括通过赎回)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土地或市政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 退出条件和程序 地块。 出于国家或市政需要而强制转让土地的,只有在根据法院判决对土地成本进行初步和同等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出于州或市政需要,可以通过赎回的方式从所有者处收回土地。 出于州或市需要收回土地的决定由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做出。 做出撤回地块决定的机构必须在即将撤回该地块之前至少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地块的所有者。 只有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业主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赎回土地。 授权机构关于撤回地块的决定须在地块权利登记机构进行国家登记。 必须将注册通知网站所有者,并注明注册日期。 地块所有者自作出收回地块决定的国家登记之日起,直至达成协议或法院作出买断该地块的决定为止,可以自行决定拥有、使用和处置该地块,并承担必要的费用,以确保该地块按照其预期用途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承担在规定期间内在该地块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风险。 40. 土地使用和保护领域的管理概念和类型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规定了土地利用和保护领域的主要管理领域。 俄罗斯联邦在土地使用和保护领域的管理权力包括土地监测、国家土地管制、土地管理和国家土地地籍维护方面的国家行政管理。 俄罗斯联邦管理和处置俄罗斯联邦拥有的土地(联邦财产)。 管理土地使用和保护的权力还应包括: 1)在土地关系管理领域建立联邦政策的基础; (二)制定对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地块承租人的权利限制以及地块流转限制; 4) 制定保留土地、收回土地的程序,包括通过赎回的方式,以满足国家和市政的需要; 5) 制定和实施联邦土地使用和保护计划。 国家对土地的监测 是土地状况的监测系统。 国家土地监测对象为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土地。 土地管理 包括研究土地状况、规划和组织合理利用土地及其保护、形成新的和精简现有土地管理对象并确定其实地边界(领土土地管理)、组织公民和法人实体合理利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以及组织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人民社区使用的领土等措施。 国有土地地籍 是关于国家地籍登记对象、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律制度、地籍价值、位置、地块面积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对象的系统化文件信息。 国有土地地籍包括有关地块权利主体的信息。 俄罗斯联邦主体在土地使用和保护领域的管理权包括制定和实施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土地使用和保护的区域计划。 俄罗斯联邦主体管理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土地。 地方政府在土地关系方面的权力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要求,制定城乡居民区、其他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使用和开发规则。制定和实施当地土地使用和保护计划,以及解决土地使用和保护领域当地价值观问题的其他权力。 地方自治机构管理和处置属于市所有的土地。 41. 土地使用和保护领域的一般主管机构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各章规定了土地关系领域理事机构运作的制度和程序。 到 一般主管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 俄罗斯联邦立法委员会界定俄罗斯联邦、其臣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在土地关系领域的权力包括: 1)在土地关系管理领域建立联邦政策的基础; (二)制定对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地块承租人的权利限制以及地块流转限制; 3)土地监测、国有土地控制、土地管理和国有土地地籍维护领域的公共管理; 4) 制定出于国家和市政需要收回土地的程序,包括通过赎回的方式; 5)出于俄罗斯联邦的需要收回土地,包括通过赎回的方式; 6) 制定和实施联邦土地使用和保护计划。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力包括没收(包括通过赎回)土地以满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需要; 制定和实施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土地使用和保护的区域计划。 地方政府在土地关系领域的权力包括没收(包括通过赎回)满足市政需要的土地、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要求制定土地使用和开发规则。城乡住区的领土、其他城市的领土、制定和实施地方土地使用和保护方案以及解决土地使用和保护领域中当地重要问题的其他权力。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地方政府机构管理和处置其拥有的土地。 法院的权限是解决土地纠纷以及适用行政、刑事、纪律和民事责任措施。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联邦议会(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的职权。 立法机关参与调节土地关系的主要形式是通过法律。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权限。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相抵触。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权限——在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做出调整土地关系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的权限 - 根据并遵守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联邦并在其权力范围内,可以颁布包含土地法规范的法案。 地方自治机关的权限 - 根据并遵循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颁布包含土地法规范的法案。 42. 土地使用和保护领域的专门主管机构 土地利用和保护领域的专门主管机构对一般主管机构负责。 特殊能力机构分为职能部门 и 行业(部门) 器官。 在土地利用和保护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职能机构包括联邦房地产地籍局(Rosnedvizhimost)、联邦财产管理局、自然资源部、卫生和流行病学监督机构以及建筑和城市规划监督机构。 联邦房地产地籍局是联邦执行机构,负责管理国有财产并提供房地产地籍维护、土地管理、城市规划设施清单、州地籍土地估价和国有土地监测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国家土地管制.. 联邦房地产地籍局在既定的活动领域行使以下权力: 1)行使与联邦财产有关的所有者权力,以确保其职能的履行,包括转移给联邦企业和机构下属机构的财产; 2)组织: ▪ 创建一个自动化系统,用于维护国有土地地籍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国家会计; ▪ 根据政府机构的决定对联邦拥有的土地进行领土土地管理; ▪ 准备土地管理材料,以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城市的边界; ▪ 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技术盘查; 3)进行国家土地地籍评估; 4) 执行: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提交国家土地地籍评估结果; ▪ 维护国家土地地籍、国家城市规划地籍以及通过土地管理获得的国家数据基金; ▪ 对俄罗斯联邦土地的国家监控,包括使用自动化信息系统; ▪ 维护基本建设项目的国家技术记录; ▪ 建立国家房地产地籍; ▪ 批准专家委员会在审查土地管理文件期间得出的结论; ▪ 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国有土地地籍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信息; ▪ 国家土地控制; ▪ 批准土地管理对象测绘图(图)和资料。部门(部门)机构是负责特定用途土地的各个部委和部门。其中包括农业部、交通运输部、信息技术和通信部等。 43. 联邦房地产地籍机构的权力 联邦房地产地籍局是联邦执行机构,负责 国家财产管理职能 提供房地产地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对象清单、国家地籍土地估价和国有土地监测以及国有土地控制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联邦房地产地籍局在既定的活动领域行使以下权力: 1)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招标并签订国家合同,为国家需要(包括自身需要)订购货物供应、工作、提供服务、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 2)行使与联邦财产有关的所有者权力,以确保履行其职能,包括转移给联邦国家单一企业和隶属于该机构的联邦国家机构的财产; 3)组织: ▪ 创建一个自动化系统,用于维护国有土地地籍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国家会计; ▪ 根据政府机构的决定进行领土土地管理,并对联邦拥有的土地进行领土土地管理; ▪ 准备土地管理材料,以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城市的边界; ▪ 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技术盘查; ▪ 进行国家土地地籍评估; 4) 执行: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提交国家土地地籍评估结果; ▪ 维护国家土地地籍、国家城市规划地籍以及通过土地管理获得的国家数据基金; ▪ 对俄罗斯联邦土地的国家监控,包括使用自动化信息系统; ▪ 维护基本建设项目的国家技术记录; ▪ 建立和维护国家房地产地籍; ▪ 批准专家委员会在审查土地管理文件期间得出的结论; ▪ 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国有土地地籍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信息; ▪ 国家土地控制; ▪ 批准土地管理对象测绘图(图)和资料; 5)对下属单一企业的活动进行经济分析,批准其活动的经济指标,对下属组织的财务和经济活动以及财产综合体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4. 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控制 特别授权的国家机构执行 国有土地管制 为了遵守土地立法,各组织(无论其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以及所有权形式如何)及其领导人、官员和公民保护和使用土地的要求。 国家土地管制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进行。 市政土地管制 市内土地的使用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 市政府对本市境内土地使用的控制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和地方政府监管法律行为规定的方式进行。 俄罗斯联邦主体(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等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法律、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实行土地管制并制定其实施程序的权力可归于俄罗斯联邦这些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 公共土地管制 由领土公共自治机构、其他公共组织(协会)、公民执行,以遵守授权机构制定和通过影响公民和法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决定的既定程序,以及遵守土地使用和保护的要求。例如,工会有权参与制定国家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计划,以及制定规范环境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工会通过其机构监督土地保护状况,有权视察组织、组织机构、工作场所,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立即消除威胁职工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 工业用地控制 由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地块承租人在地块上的经济活动过程中进行。 使用该网站的人有义务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向国家土地管理特别授权机构提供有关工业土地管理组织的信息。 土地控制可以有几个阶段: 1)收集材料时的信息和合法性——检查土地使用场地的合法性,识别边界和其他划分标志,调查土地的实际状况和拟定用途,识别未使用或不当使用的土地; 2) 基于控制结果的决策——基于通过分析材料进行的检查和调查的数据,决策可以是初步的、附加的检查,也可以是最终的、单独的或委托的; 3)决定的执行。 45. 土地监测 国家对土地的监测 - 土地状况监测系统。 监视(lat.)——警告、观察、展望未来。 土地监测发挥着所有其他自然资源监测和地籍的基本、连接作用。 国家土地监测的对象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土地。 土地监测包括根据土地类别和用途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 国家对土地的监测是根据联邦、地区和地方计划进行的。 对土地进行国家监测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土地监测目标 - 查明土地状况的变化,评估、预测、预防和消除负面过程的后果,制定建议,改进和实施新的遥感方法、监测土地的技术手段和技术。 土地监测任务 分别是: 1)及时发现土地状况的变化,评估这些变化,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消除负面过程后果的建议; 2)维护国有土地地籍、国有土地对土地使用和保护的控制、国家和市土地管理的其他职能以及土地管理的信息支持; 3) 向公民提供有关土地状况的环境状况信息。 土地监测原则: ▪ 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符合土地资源的实际状况和使用情况; ▪ 方法和技术的统一,土地监测的一致性;经济性和效率; ▪ 异构数据的相互兼容性和可比性; ▪ 对整个俄罗斯联邦统一方法的集中指导; ▪ 信息的可见性和可访问性,构成国家或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土地监测内容 - 系统监测土地状况,识别变化并评估:土地利用状况;土壤肥力、农田过度生长、土地污染;水库和水工建筑物的海岸线状况;形成沟壑、滑坡、泥石流等现象;定居点土地、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设施、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燃料和润滑油仓库、化肥、车辆停车场、工业废物处理的状况。 土地监测类型。根据观察的目的和观察的领土,国家对土地的监测可以是联邦、地区和地方的。 土地监测方法: 1)自然观测(远征、静止、复杂、背景、远程); 2)自动化土地监测系统(信息检索系统、数据处理系统、综合数据解释系统、预报诊断系统和管理系统); 3)实施土地管理、土地地籍和土地监测设计和测量工作的合同形式。 46. 国有土地地籍 国有土地地籍 - 国家管理土地使用和保护的一个要素。 土地地籍的维护与土地监测和土地管理的实施密切相关。 国有土地地籍 - 一套系统化的文件化信息,涉及国家地籍登记对象、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律制度、地籍价值、位置、地块面积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对象、地块权利主体。 俄罗斯联邦的国有土地地籍按照单一系统进行维护。 国家地籍登记的对象 是与其密切相关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地籍法》联邦法规定了维护国有土地地籍的程序、目标和原则。 创建和维护国有土地地籍的目的是信息支持: ▪ 州和市土地管理; ▪ 国家对土地使用和保护的控制; ▪ 旨在保护和提高土地肥力的措施; ▪ 国家登记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 ▪ 土地管理; ▪ 土地经济评估以及土地作为自然资源一部分的价值核算; ▪ 制定合理的土地价格; ▪ 与地块的所有权、使用和处置有关的其他活动。 维护国有土地地籍的原则: 1)俄罗斯联邦全境土地地籍维护系统和技术的统一; 2)地块变化特征进入土地地籍的连续性; 3)土地地籍信息与其他地籍、登记册、信息资源中包含的信息的可比性和兼容性; 4) 土地核算,无论土地所有权形式、预期用途和土地许可用途。 国家土地地籍登记 - 收集、记录、积累、处理、记录和存储有关地块信息的行动。 土地地籍由行政机关维护,并在土地清查和监控、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的国家登记、检查控制和土地管理过程中进行。 土地地籍登记文件分为主文件、辅助文件和派生文件。 基本文件:统一国家土地登记册、地籍档案和职责地籍图(平面图)。 辅助文件:文件记录簿、发布信息记录簿、参考边界网点坐标目录。 衍生文件:土地资源状况和利用报告、报告、评论、其他参考文件。 进行地籍登记时,审查提交的文件,编制地块说明,为地块分配地籍编号,制作地籍图(图),形成地籍档案。 维护土地地籍的职能由联邦不动产地籍局执行。 47.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包括: ▪ 研究土地状况、规划和组织土地的合理使用及其保护、创建新的和精简现有土地管理对象并确定其地面边界(领土土地管理)的活动; ▪ 组织公民和法人合理利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措施,以及组织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人民社区使用的土地的措施。土地管理所准备的文件用于维护国有土地地籍和土地监测。 К 土地管理文件类型 包括: ▪ 俄罗斯联邦土地管理总体方案,其主体、城市和其他行政领土实体的土地管理方案,土地使用和保护方案; ▪ 领土土地管理项目;土地经营对象勘察资料; ▪ 土地管理目标地图(规划);农田管理项目; ▪ 改善农业用地、开发新土地、复垦受干扰土地、保护土地免受负面影响的项目; ▪ 大地测量和制图工作、土壤、地球植物学和其他调查、土地质量评估、土地库存的材料; ▪ 国家和土地利用的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土地管理的组织和程序。土地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权力授权执行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的决定以及法院的决定。土地管理必须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土地管理信息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土地承租人身份的信息除外。 在进行土地管理时,土地测量人员应考虑到实施过程中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的合法利益,并在工作开始前至少7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 土地管理工作中缺乏适当通知人员并不构成土地管理的障碍。 利害关系方有权对侵犯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持有专门许可证(许可证),可以从事土地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职能由联邦房地产地籍局履行,该机构为联邦拥有的土地提供土地管理支持,提供土地管理、州地籍登记、州地籍土地估价、其他房地产对象估价以及土地管理文件审查等领域的服务。 48. 土地支付法律规制的一般特征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使用是有偿的(土地税和租金)。 土地税计算和缴纳程序的法律规定 由俄罗斯联邦税法执行。 税额在纳税期结束后按与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计算。 个人、法人按照房屋建设条件取得的地块,除个人房屋建设外,三年设计施工期以上按系数2计算税额。向国家登记建造的不动产标的物的权利。 工程竣工并在三年设计和施工期限届满之前对所建造的不动产进行国家登记时,设计和施工期间缴纳的税额超过考虑税额计算的税额的部分系数1被确认为多缴税额。 对于按住房建设条件取得所有权的土地,除个人住房建设外,在国家登记前超过三年的设计和建设期间,计算税额时应考虑系数4。 个人因个人住房建设而取得的地块,在设计建设期间超过十年,按照系数2计算税额。 根据税务通知缴税的个人应缴纳的预缴金额计算为税基与市代表机构的法令(法律)规定的税率份额的乘积(如果设立一笔预付款,则金额不超过税率的 1/2; 如果设定两次预付款 - 金额不超过费率的 1/3。 租金的法律规定 依照民法典执行。 确定租金数额的程序、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土地或市政财产的租金支付程序和条件分别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制定。 租金金额是土地租赁协议的重要条件。 自国有、市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住房建设(个人住房建设除外)之日起三年后,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地产对象尚未投入运营的,租金按设定的金额至少为土地税税率的两倍。 私人土地的租金支付程序、条件和条款由租赁协议规定。 49. 土地支付方式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使用是有偿的。 土地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有土地税和租金。 土地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 由俄罗斯联邦关于税费的立法确定。 税额在纳税期结束后按与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计算。 个人、法人按照房屋建设条件取得的地块,除个人房屋建设外,三年设计施工期以上按系数2计算税额。向国家登记建造的不动产标的物的权利。 工程竣工并在三年设计、施工期限届满前对已建成不动产标的物权进行国家登记时,设计、施工期间缴纳的税款超过按系数1计算的税额的部分,确认为多缴税款。 对于按住房建设条件取得所有权的土地,除个人住房建设外,在国家登记前超过三年的设计和建设期间,计算税额时应考虑系数4。 个人因个人住房建设而取得的地块,在设计建设期间超过十年,按照系数2计算税额。 根据税务通知缴税的个人应缴纳的预缴金额计算为税基与市代表机构的法令(法律)规定的税率份额的乘积(如果设立一笔预付款,则金额不超过税率的 1/2; 如果设立两次预付款,金额不超过费率的 1/3。 租赁土地需缴纳租金。确定租金金额的程序、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土地或市政财产的租金支付程序和条件分别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主体国家机关制定俄罗斯联邦和地方自治机构。租金金额是土地租赁协议的重要条件。 自租赁国有或市所有的住房建设用地(个人住房建设除外)之日起满三年后,在该地块上建造的房地产尚未投入运营的,该地块的租金至少按土地税税率的两倍确定。 私人土地的租金支付程序、条件和条款由租赁协议规定。 50. 土地税 土地税 是一种土地支付方式,由俄罗斯联邦税法和各市代表机构的监管法律文件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实施并停止运作。市代表机构的法律行为,并有义务在这些市的领土上缴纳费用。 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也采用类似的税收建立和引入程序。 在征收土地税时,市(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税率,纳税的程序和条件,税收优惠,理由和程序应用。 纳税人 组织和个人根据所有权、永久(无限)使用权或终身可继承占有权被认定拥有地块。 对于享有无偿定期使用权或根据租赁协议转让给他们的地块,组织和个人不被视为纳税人。 征税对象 位于自治市(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边界内的公认地块,在其领土上征收税收。 以下地块不被视为征税对象: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停止流通; ▪ 依法限制流通,属于特别有价值的民族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物品、历史文化保护区、考古遗产;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流通,以确保国防、安全和海关需求; ▪ 来自森林基金土地;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流通,作为水基金的一部分由国有水体占用。 税基 被定义为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地块的地籍价值。 地块的地籍价值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法确定。 自纳税期当年的 1 月 XNUMX 日起,为每个地块(地块的共同所有权份额)确定税基(地块的地籍价值)。 税基根据地块单独确定,其所有者由不同的人确认或确定不同的税率。 组织和个体企业家(与用于创业活动的地块有关)根据他们拥有的每个地块的国家土地地籍信息独立确定税基。 每个人的税基由税务机关确定。 对于共同共有土地,基数是为该土地所有者的每个纳税人按其共同所有权份额的比例确定的。 51. 土地地籍和市场价值 在进行土地交易以及征收土地税时,需要确定地块的价值。 建立 地籍价值 对土地进行国家地籍估价。 进行国家土地地籍评估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城区)地籍价值的平均水平。 在确定地块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地块的地籍价值按其市场价值的百分比确定。 地块的地籍价值用于征税目的,在某些情况下,用于出售州或市政土地的地块。 地块的市场价值是根据联邦评估活动法确定的。 如果涉及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的土地交易,则必须对土地进行评估,包括: 1)确定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府拥有的土地私有化、转让信托管理或租赁的成本时; 2)使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府拥有的土地作为质押标的时; 3)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城市的土地; 4)转让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府拥有的土地相关的债务; 5)转让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的评估对象,作为法定资本、法人实体资金的出资,以及在对象价值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评估,包括: ▪ 财产国有化时; ▪ 在地块成本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向个人和法人实体提供抵押贷款; ▪ 在起草婚姻合同并应一方或双方的要求分割离婚配偶的财产时,如果该财产的价值存在争议; ▪ 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出于国家或市政需要从业主手中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没收土地时; ▪ 在评估场所时,以便在发生有关应税基数计算的争议时监控税款缴纳的正确性。 本规则不适用于国家和市级单一企业、机构分配给它们的财产所产生的关系,除非经财产所有者同意允许处置财产。 评估的依据是客户与评估师或法人实体签订的土地评估合同。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土地评估,包括重复评估,可以由评估人根据法院、仲裁法院、仲裁法院的裁决以及决定进行授权机构的。 52. 土地费 立法规定鼓励以土地税的形式收取土地费用。 税率由市政府代表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联邦城市法律)确定,对于土地而言,税率不能超过 0,3%: ▪ 分类为农业用地或定居点农业使用区内的土地; ▪ 被住房和公共服务综合体的住房存量和工程基础设施占用; ▪ 提供个人辅助农业、园艺、蔬菜种植、畜牧业以及夏季农舍农业; 相对于其他地块,不得超过1,5%。 允许根据土地类别和(或)地块的许可用途确定不同的税率。 以下情况免征土地税: 1)俄罗斯司法部监狱系统的组织和机构 - 涉及为直接履行分配给这些组织和机构的职能而提供的土地; 2) 组织——与国家公共道路占用的土地有关; 3) 宗教组织——与其土地有关,其上有宗教和慈善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构筑物; 4)全俄罗斯残疾人公共组织,其成员中残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至少占80%,其用于开展法定活动的土地; 其法定资本完全由这些残疾人组织的缴款组成的组织,前提是其雇员中残疾人的平均人数至少为 50%,且其在工资基金中所占份额至少为 25%(相对于其用于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土地而言); 其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是指定的全俄罗斯残疾人公共组织 - 涉及其用于实现教育、文化、健康改善、体育、科学、信息和残疾人社会保护和康复的其他目的,以及向残疾人、残疾儿童及其父母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的土地; 5)民间工艺美术组织——位于民间工艺美术传统存在场所、用于生产和销售民间工艺美术产品的地块; 6) 属于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人民的个人以及这些人民的社区——涉及用于保存和发展其传统生活方式、管理和手工艺的土地; 7) 组织 - 经济特区居民 - 涉及位于经济特区境内的土地,期限为自每块土地所有权产生之日起五年。 53. 因国家或市政需要而收回土地期间的损害赔偿 强制征用地块 满足州或市政府的需要,只有在根据法院判决对土地成本进行初步和同等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出于州或市政需要,可以通过赎回的方式从所有者处收回土地。 出于州或市需要收回土地的决定由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做出。 做出撤回地块决定的机构必须在即将撤回该地块之前至少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地块的所有者。 只有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业主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赎回土地。 授权机构关于撤回地块的决定须在地块权利登记机构进行国家登记。 必须将注册通知网站所有者,并注明注册日期。 地块所有人自作出收回地块决定的国家登记之日起,直至达成协议或法院作出买断该地块的决定为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拥有、使用和处置该地块。自行决定并承担必要的费用,以确保按照其预期目的使用该地块。 因州或市政需要而收回的土地的付款(赎回价格)、赎回条款和其他条件由与地块所有者的协议确定。 该协议包括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府有义务支付收回土地的赎回价格。 在确定赎回价格时,它包括该地块及其上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以及因收回该地块而给所有者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他因早期赎回而遭受的损失。终止他对第三方的义务,包括利润损失。 通过与所有者达成协议,可以向他提供另一块土地,而不是出于州或市政需要而收回土地,其价值包含在赎回价格中。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承担在规定期间内在该地块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风险。 如果所有者不同意没收其土地的决定,或者未与所有者就赎回条款达成协议,做出该决定的授权机构可以提出赎回土地的索赔法庭上的情节。 损害赔偿的依据是: 1)地块所有者与临时占用地块受益人之间的临时占用地块协议; 2)授权机构限制地块所有者权利的行为、地役权协议; 3)授权机构对土地质量恶化的行为; 4)法院判决。 54. 土地保护 土地作为居住在各自领土上的人民的生活和活动的基础而受到保护。 土地的使用方式应确保生态系统的保护、土地作为农业和林业生产资料的能力、经济和其他活动的基础。 土地保护目标: 防止退化、污染、乱扔垃圾、扰乱土地以及经济活动的其他负面影响; 确保改善和恢复因经济活动而遭受退化、污染、乱扔垃圾、干扰和其他负面影响的土地。 为了保护土地,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地块租户有义务采取措施: ▪ 保护土壤及其肥力; ▪ 保护土地免受水蚀和风蚀、泥石流、洪水、沼泽、次生盐碱化、干燥、压实、放射性和化学物质污染、工业和消费废物乱扔、污染(包括生物污染)以及其他造成的负面影响发生土地退化; ▪ 保护农业用地免遭树木、灌木、杂草过度生长,并保护植物和植物产品免受有害生物(植物或动物、在某些条件下可能危害树木和其他植物的病原体)的侵害; ▪ 消除污染的后果,包括生物污染和土地垃圾; ▪ 维持已达到的回收水平; ▪ 复垦受干扰的土地,恢复土壤肥力,及时将土地纳入流转; ▪ 在开展与土地扰动相关的工作时保持土壤肥力及其利用。为了保护土地,正在制定联邦、地区和地方的土地保护计划,其中包括一系列土地保护的强制性措施,同时考虑到经济活动的特点、自然和其他条件。考虑到环境评估、卫生、卫生和其他标准和要求,对土地状况和拟定土地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当进行与土层扰动和采矿作业有关的建筑工程时,肥沃的土层被移除并用于改善非生产性土地。 为了评估土壤状况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制定了有害物质最大允许浓度标准。 允许进行土地保护,以防止土地退化并恢复土壤肥力。 为了提高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地块租户在保护和恢复土壤肥力、保护土地免受经济活动负面影响、保护和使用土地的经济激励方面的利益可以按照预算立法和税费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55. 土地类别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作为土地立法的原则之一,规定了根据土地的用途进行分类,根据该法,土地的法律制度根据其属于特定类别而确定,并允许使用。根据领土分区和法律要求使用。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规定了以下土地类别: 1)农业用地; 2) 聚居地; (三)工业用地、能源用地、交通用地、通信用地、广播电视用地、信息用地、空间活动用地、国防用地、安全用地和其他特殊用途用地; 4) 受特别保护的领土和物体的土地; 5)森林基金土地; 6)水基金土地; 7)储备土地。 土地类别列表已关闭。 土地类别的分配以及土地从一个类别到另一个类别的转让由主管当局进行。 土地分配到类别以及从一个类别到另一个类别的转移涉及以下方面: ▪ 联邦所有权的土地 - 俄罗斯联邦政府; ▪ 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土地和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拥有的农业用地; ▪ 市政府拥有的土地(农业用地除外) - 由当地政府机构拥有; 4)私有土地: ▪ 农业用地——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管理; ▪ 用于其他特殊目的的土地- 由当地政府机构负责。 将定居点土地转让为其他类别土地以及将其他类别土地转让为定居点土地,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均通过按照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立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或改变定居点边界来进行。 将土地从一种类别转移到另一种类别的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土地类别在以下方面注明: 在提供地块的法案中; 合同,其标的是地块; 国有土地地籍文件; 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及不动产交易等文件。违反土地从一类转为另一类的既定程序,是土地分类、从一类转为另一类行为无效的依据。 将土地分类很重要。 土地属于一个类别或另一个类别,预先决定了每个特定类别的预期用途和相应的土地利用模式。 土地使用方式也根据特定类别土地本身和某一类别土地内的土地的许可用途来确定,并考虑到领土分区。 一般来说,土地的法律制度是根据其属于某一类土地、其预期用途以及根据领土分区和法律要求允许的用途来确定的。 56. 地块的用途和许可用途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作为土地立法原则之一,规定了土地的分类。 土地属于一个类别或另一个类别预先决定了其主要预期用途以及每个特定类别土地使用的相应法律制度(考虑到分区和许可使用)。 土地类别的分配及其从一种类别到另一种类别的转让由主管当局决定和执行,而不是由土地使用者自己决定和执行。 土地的法律制度是根据其属于特定土地类别、预期用途和根据领土分区和法律要求允许的用途来确定的。 土地用途 ——这是土地利用的特殊方向,土地在社会关系中的功能:生产资料、工业发展基地、人们居住的场所以及所有现有自然物体的所在地。 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根据其用途,根据土地类别分为以下几类: ▪ 农业用地; ▪ 定居点土地; ▪ 工业、能源、交通、通信、无线电广播、电视、计算机科学用地、空间活动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和其他特殊用途用地; ▪ 特别保护区和物体的土地; ▪ 林地; ▪ 水基金的土地; ▪ 保留土地。 允许使用 - 这些是既定类别内土地利用的特征。 土地的法律制度还取决于既定的许可用途。 允许使用的类型和条件是针对每个类别分别制定的。 例如,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确定了允许使用的土地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类型。 对于每个领土区域,规定了允许使用地块的类型。 土地和基本建设设施的许可用途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许可用途的主要类型; 有条件允许的用途; 辅助许可用途仅可作为主要许可用途和有条件许可用途的补充并与其结合使用。 除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国家和市级机构、国家和市级单一企业外,地块和基本建设设施权利人允许使用的地块和基本建设设施的主要和辅助类型均自主选择,无需额外许可和批准。 个人或法人实体有权在法庭上质疑授予有条件允许的地块或基本建设设施使用类型许可证的决定,或拒绝授予此类许可证。 57.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和刑事责任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 实施土地犯罪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法人实体的非法、有罪(故意或疏忽)作为或不作为,法律规定了行政责任。 违反刑法规定,其性质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了与土地关系有关的犯罪。 例如,在艺术中。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54条“地球损害”规定,因在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违反化肥、植物生长刺激剂、农药和其他危险化学或生物物质的处理规则,导致中毒、有害产品污染地球,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 对土地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并不免除其消除土地违法行为和赔偿损失的义务。 民事责任 表现为对损失、伤害等的赔偿。 侵犯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租人权利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民法规定的方式全额赔偿,包括利润损失。 法人、公民有义务对因土地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额赔偿。 擅自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给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土地承租人,对于违反土地法的人非法使用这些土地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土地违法行为的纪律责任。犯有土地违法行为的组织官员和雇员,如果由于其不当履行职责而导致组织因设计、安置和调试对组织产生负面影响的设施而承担行政责任,则应承担纪律责任。土地状况、化学和放射性物质、工业废物和废水的污染。 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序由劳动立法、国家和市政服务立法、行政首长纪律责任立法以及其他监管法律行为确定。 土地和法律责任 表现为因系统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而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手中强行没收土地。 58. 土地违法行为 罪行 - 这是一个人的有罪、非法、危害社会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法规,对土地资源、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法人和公民因实施土地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有义务全额赔偿。 损害赔偿是自愿或根据法院判决,按照对土地造成的既定损害数额,或根据恢复受扰状态的实际成本,并考虑到所发生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而作出的。 受害人采取措施恢复损失,按照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实物损害赔偿是指经当事人同意,被告有义务以牺牲其力量和财力恢复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和物体。 因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个人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造成公民土地及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补偿。 擅自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给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土地承租人,对于违反土地法的人非法使用这些土地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损害赔偿由更一般的民法所有权终止制度涵盖。 例如,强制征用土地包括: 1) 转让依法不属于该人的土地; 2) 征用——根据国家机构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收回土地,并支付费用; 可收回物的估价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3) 没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命令,因犯罪而无偿扣押土地。 该立法规定可以要求限制、暂停或终止违反环境保护领域立法的法人实体和个人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对因土地污染、耗竭、破坏、毁坏,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综合体和自然景观退化、破坏而造成土地损害的法人和个人,其他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有义务全额缴纳的。 当土地被乱扔、其他类型的破坏、擅自占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占用土地或擅自施工期间的构筑物以及被破坏的界标时,使土地恢复可用状态,以及恢复被破坏的界标,由犯有这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人实体和公民,或由其承担费用。 59. 土地犯罪的刑事责任 犯有土地罪行的人 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实施俄罗斯联邦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即以惩罚相威胁的社会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了与土地关系有关的犯罪。 例如,在艺术中。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54条“地球损害”规定,因在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违反化肥、植物生长刺激剂、农药和其他危险化学或生物物质的处理规则,导致中毒、有害产品污染地球,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责任。 《刑法》规定了与土地和其他环境关系有关的犯罪: 1)在工作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规则,违反对环境有害物质和废物的处理规则,在处理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时违反安全规则; 2)违反兽医规则和植物病虫害防治规则、水污染、空气污染、海洋环境污染、违反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立法; 3)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违反鱼类种群保护规则、非法狩猎、破坏俄罗斯联邦红皮书中所列生物的重要栖息地、非法砍伐树木和灌木、破坏或破坏森林、违反特别保护自然区域和自然物体的制度等。 与土地关系有关的犯罪有下列行为。 工业、农业、科学和其他设施的设计、安置、施工、调试和运行过程中,负责遵守本规则的人员违反环境保护规则,导致放射性本底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危害的人类健康、动物大规模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违反既定规则生产禁止类型的危险废物,储存、掩埋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物质和废物,如果这些行为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威胁。 处理微生物制剂时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危害人类健康、流行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化肥等有害物质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违反处理规定,导致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中的有害产物对土地造成中毒、污染或者其他损害,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 对实施土地犯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消除土地犯罪和赔偿其造成的损害的义务。 60. 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法人实体的非法、有罪(故意或疏忽)作为或不作为,法律规定了行政责任。 违反刑法规定,其性质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规定了保护和使用土地领域的下列违法行为,并追究行政责任: ▪ 在财产保护领域——未经授权占用土地;破坏界线标志;未经许可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使用地下土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或使用水体;擅自占用森林基金用地、非森林基金用林地,擅自转让土地、底土、森林基金用地、非森林基金用林地、水体等使用权的; ▪ 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企业、建筑物或其他物体的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布局、施工、重建、调试、运营时不遵守环境要求;违反环境评估法规;隐瞒或者歪曲环境信息; ▪ 违反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资源和水文资源的要求,违反开展地下地质研究工作的规则和要求; ▪ 违反水体保护规则、用水规则、水管理或水保护结构和装置的操作规则; ▪ 违反大气环境保护规定,投放超过排放污染物含量或者噪声水平标准的机动车; ▪ 违反森林管理规定、次生林利用规定,非法采伐、损坏或挖掘树木和灌木丛,违反森林保护要求; ▪ 破坏动物栖息地、违反动物栖息地或迁徙路线保护规则、破坏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违反鱼类种群保护规则; ▪ 对农业和其他土地的损害;未及时归还临时占用的土地或未能使它们达到适合其预定用途的状态;擅自使用土地、未落实改良土地、保护土壤等强制性措施的。 对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人追究行政责任,并不免除其消除土地违法行为并赔偿其造成的损害的义务。 61. 民事责任 民事(财产)责任 表现为对损失、伤害等的赔偿。 侵犯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租人权利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民法规定的方式全额赔偿,包括利润损失。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适用于伤害案件的规则: 1)损害由造成损害的人全额赔偿; 2) 法律或协议可以规定造成损害的人有义务向受害者支付超出损害赔偿的赔偿; 3) 造成损害的人如果证明损害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免除赔偿。 同时,即使无罪,法律也可以规定对伤害进行赔偿; 4)因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损害是应受害人请求或者同意造成的,且加害人的行为不违反社会道德原则的,可以拒绝损害赔偿; 5) 未来造成损害的危险可能是要求禁止造成这种危险的活动的依据; 6)如果所造成的损害是由于企业、建筑物或其他活动的运营造成的,并且持续造成损害或有新的损害威胁,法院有权要求被告除了赔偿损害外,还必须暂停或终止相关活动; 7)法人、公民对其雇员因履行劳动职责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商业合伙企业和生产合作社赔偿其参与者(成员)在合伙企业或合作社的创业或其他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 9)由于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而对公民或法人造成的伤害,由俄罗斯联邦国库、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库进行赔偿俄罗斯联邦或市政实体的财政部; 10) 其活动与他人的危险增加相关的法人实体、公民有义务对增加危险的来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们证明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对损失、伤害的赔偿是自愿或根据法院判决进行的。 根据法院判决,侵犯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地块租户权利的人可以被迫履行实物义务。 经当事人同意,被告可以承担消除土地犯罪后果的义务,费用由被告承担。 履行实物义务是指恢复土壤肥力,恢复原边界内的土地,修建已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拆除非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恢复边界和土地。信息标志、消除土地侵犯行为的其他后果以及履行已产生的义务。 62. 纪律责任 违法行为的责任类型之一是纪律责任。 纪律责任 是各种所有制组织的雇员因实施与劳动活动有关的不当行为而不能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的,按照从属顺序承担的法律责任。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规定了组织官员和雇员的纪律责任。 犯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官员和雇员,因不当履行公务或劳动职责,对设计、安置和调试对土地状况、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工业废物和污水造成负面影响的设施负有行政责任的,应承担纪律责任。 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序由劳动法、国家和市政服务法、行政首长纪律责任法、俄罗斯联邦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各主体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俄罗斯联邦。 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章程、内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承担纪律责任。 与行政和刑事责任不同,没有完整的违纪行为清单 - 其性质和内容由员工的生产和工作职责的性质和内容决定。 通常,它们应反映在有关员工职能的指示和规定中。 对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追究有过错的员工的纪律责任。 劳动法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规定了以下类型的纪律处分: ▪ 备注; ▪ 斥责; ▪ 因适当原因被解雇。 关于纪律责任的立法可以对某些类别的雇员规定其他类型的纪律处分。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有土地违法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被剥夺奖金或者其他奖励方式:实施自然保护计划和措施;违反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法规。 雇主因雇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分配的劳动职责而追究其纪律责任,包括批评、谴责或解雇。 此类法律责任是由于未能遵守劳工个人和集体协议、环境立法的要求而产生的。 63. 土地和法律责任 土地法律责任表现为因系统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而被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强制没收土地(终止权利)。 强制退出业主 其土地按照民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如果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或住房或其他建设,并且在三年内没有用于相应目的,则可以从所有者手中收回土地,除非法律规定了更长的期限。 该期限不包括网站开发所需的时间,以及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妨碍使用的情况而导致网站无法用于其预期目的的时间。 如果土地的使用严重违反了土地立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土地的规则,特别是如果土地的使用不符合其预期目的,或者如果其使用导致农业用地的肥力显着下降或环境状况显着恶化,则可以从所有者手中收回土地。 强制退出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 土地按照土地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撤销地块可以通过强制终止对地块的终身继承占有权、永久(无限制)使用地块的权利、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地块的权利。 如果存在不当使用的事实,则强制终止终身继承的土地占有权、永久(无限制)使用土地的权利、无偿定期使用土地的权利。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后,该地块并未被消灭。 在由负责实施国家土地管制的国家权力执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违反土地立法的人发出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警告,并通知提供土地的机构阴谋。 警告所列土地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的,发出警告的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向国家权力执行机关送达因不当使用而终止土地使用权的材料;或者地方自治。 授权机构向法院提出终止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终止土地权并不免除违反土地立法者所造成损害的赔偿。 由于土地使用不当而撤销土地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64. 农地法律制度 农业用地被认为是超出定居点边界、为农业需要而提供的土地,以及用于这些目的的土地。 农地构成: ▪ 农业用地; ▪ 农田道路、通讯、旨在保护土地免受负面(有害)自然、人为和人为现象影响的人工林、水体以及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占用的土地,农产品储藏及初加工。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建立防护林种植园、研究、教育和其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目的: ▪ 公民,包括主要农(农)户、个人小田、园艺、畜牧、蔬菜种植等; ▪ 商业伙伴关系和社团、生产合作社、国家和市属单一企业、其他商业组织; ▪ 非营利组织,包括消费者合作社、宗教组织; ▪ 哥萨克社团; ▪ 研究机构、农业教育机构和教育机构的实验生产、教育、实验培训和培训生产单位; - 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人民社区保护和发展他们的传统生活方式、管理和手工艺。 建设道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含线性电缆结构)、输油管道、输气管道和其他管道建设期间,使用农用地或者土地中的一部分进行建设的,须经批准为满足农业需要而开垦这些土地的项目,而不将农业用地转为其他类别的土地。 农业用地——耕地、干草场、牧场、休耕地、多年生种植园(花园、葡萄园等)占用的土地——作为农业用地的一部分,享有优先使用权并受到特殊保护。 特别有价值的生产性农业用地,包括研究机构的实验生产部门和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教育和实验部门的农业用地,其地籍价值大大超过市辖区(市区)地籍价值平均水平的农业用地,可以列入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不允许用于其他目的的土地清单。 农业用地地块(土地份额)的使用和流转受《农业用地流转法》管辖。 65.农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农业用地地块(土地份额)的流转受《农业用地流转法》管辖。 土地买卖 来自农业用地。 俄罗斯联邦主体,或者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市政机构拥有以出售价格购买此类土地的优先购买权,公开拍卖出售的情况除外。 如果不遵守此权利,则交易无效。 土地租赁 来自农业用地。 经过国家地籍登记的土地,包括共有土地,可以出租。 租赁期限不能超过49年。 最短租赁期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根据允许的用途确定。 提供地块 来自国家或市所有的农业土地。 这些地块通过拍卖(竞赛、拍卖)提供给公民和法人以获得所有权。 同时,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后,承租人可以按市场价值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价格购买租赁土地的所有权。 租赁 如果只有一份转让地块出租申请,则将进行此类地块转让,但须在媒体上初步发布相应消息。 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申请,则在拍卖时提供地块。 土地继承 来自农业用地。 如果继承人根据法律无权占有该土地,则该继承人有义务转让该土地。 股票交易的特点 农田地块的共同所有权。 如果共同所有权的参与者人数超过五人,则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则,但具有以下特征。 集体所有制参与者不以土地份额分配土地的,有权将自己的土地份额遗赠,或者将其作为共有土地的农业组织的法定资本缴存,或者将自己的土地份额转让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将其出售、捐赠给指定人或者使用共有土地的公民(农场)经济成员。 共有权参与人仅以土地份额分配土地后,才有权以其他方式处分土地份额。 共有制参与者出售其土地份额,但未将土地分配给其他共有制参与者、农业组织或者使用该地块的公民——农(农场)经济成员的,无需将出售其土地份额的意向通知其他共有制参与者。 66. 个人辅助家庭和园艺用地的法律制度 定居点边界内的土地和农业用地可用于个人附属土地、园艺和园艺。 因此,个人小地、园艺、园艺用地的法律制度与农地法律制度密切相关。 用于个人副业、园艺和园艺的土地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从定居地、州或市政府拥有的用于个人副业、园艺和园艺的农业用地获取地块权利的依据和程序。 用于个人农业 可以使用定居点边界内的土地(宅基地)和定居点外的土地(田地)。 个人土地用于生产农产品,以及用于建造住宅楼、工业、住宅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符合城市规划法规、建筑、环境、卫生和卫生、消防及其他规章制度。 田地仅供农产品生产使用,不得在其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土地面积的限制(最大和最小)由地方政府的监管法律行为确定。 拥有个人附属土地的公民可同时享有所有权和(或)其他权利的土地总面积的最大面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 此类土地的流转是根据民事和土地立法进行的。 用于园艺和园艺 土地可以授予园丁、园丁、别墅居民及其园艺、园艺和别墅非营利协会,这些协会从国家或市政财产拥有的土地上获得了此类土地,无需付费或免费招标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 与共同使用财产相关的土地可以免费转让给园艺、园艺或别墅非营利协会的所有权。 根据终身继承占有权或永久(无限制)使用权获得花园、花园或别墅地块的公民,有权登记该地块的所有权。 本案无需作出将该地块所有权授予上述公民的决策。 除非土地立法另有规定,此类地块的流转受民事立法管辖。 67. 农民耕地法律制度 农场主要利用农业用地进行活动。 因此,小农(农场)经济的土地法律制度与农地法律制度密切相关。 农民(农场)经济土地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是为了创建农民(农场)经济并开展其活动而从国家或市拥有的农业土地上取得地块权利的依据和程序。 为 创建农场并开展其活动 可以提供和获取农田地块。 为了建造实施农场活动所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构筑物,可以提供和征用农用地和其他类别的土地。 从国家或市拥有的农田中授予土地的程序。 有兴趣向他们提供土地以创建农场并开展活动的公民向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或地方政府提交适当的申请。 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在十四日内作出有偿、无偿或者出租的决定,给予申请的土地所有权,并附勘界图。 为创建、开展活动或扩大农场而出售或租赁土地的合同在申请人向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提交土地地籍图(计划)后七日内签订,或者地方政府。 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拒绝提供土地用于创建农场和开展农场活动的决定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对于主要从事园艺、温室蔬菜种植、花卉栽培、葡萄栽培、种子种植、家禽养殖、养蜂、养鱼或使用允许的技术生产农产品的其他活动的农场,没有规定最小土地面积。使用面积小于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最小土地面积的土地。 参与农用地共同共有的公民,有权根据《关于农用地流转的法律》之前农用地私有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份额要求分配农地。农业土地”生效,以创建或扩大农场。 68.农业生产和林业损失补偿 农业生产损失应当在作出农用地或者农用地转用决定后三个月内予以补偿。 农业生产损失 报销: ▪ 根据其申请决定将农业用地或土地作为此类土地的一部分转让给另一类的人; ▪ 为其建立安全和卫生保护区的人员。 如果土地被提供永久(无限制)使用或免费转让所有权,农业生产损失将得到补偿。 在出售或出租土地的情况下,农业生产损失计入土地成本或在确定租金时考虑在内。 在计算农业生产损失时,采用开发新土地的成本标准来替代收回的农用地,并视农用地的质量而定。 作为农业生产损失补偿而收到的资金记入相关地方预算,可用于资助土地保护措施,包括提高土壤肥力的措施,如果新土地开发项目的环境审查有积极结论,则可用于根据预算立法进行开发。 当林地转为非林地用于与森林经营和森林经营无关的用途,或者当林基金用地转为其他类别的土地时,林业损失得到补偿。 林业损失由获得森林基金土地用于与森林经营和森林管理无关的目的或将森林基金土地转让为其他类别土地的人进行补偿。 林业损失补偿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林业损失的补偿方式是对林地转为非林地用于与森林经营、森林经营无关的用途以及森林基金用地转为其他类别土地时收取费用。 土地出让金的数额根据相应的基本费用确定。 在计算土地转让费用时,所采用的系数考虑了森林基金土地评估的环境部分,具体取决于森林群和森林类别,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各市辖区的社会经济条件。 在计算林地转让为非林地用于与林业无关的用途的费用时,采用考虑转让时间的系数。 延长转让期限时,费用金额的计算以初始基本费用为基础,考虑转让总期限,减去先前支付的费用。 69. 定居地的法律制度 定居点 已使用和打算用于建设和开发住区的土地得到承认。 城乡居民点的边界将居民点用地与其他类别的土地分开。 城乡居民点的边界不得越过市辖区的边界或超越市辖区的边界,也不得越过向公民或法人提供的土地的边界。 定居点土地的法律制度取决于其属于某个领土区域。 定居点土地包括几个领地。 其中包括:住宅; 社会和商业; 生产; 工程和运输基础设施; 休闲; 农业用途; 特殊目的; 军事设施; 其他领土区域。 根据城市规划规定,土地属于一定的地域范围。 城市规划法规是根据土地使用和开发规则为每个地区制定的,同时考虑到其位置和发展的特殊性。 作为住宅区一部分的地块旨在开发住宅建筑以及文化、社区和其他用途的物体。 作为公共和商业区一部分的土地,旨在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开发行政建筑、教育、文化、社区、社会设施和其他供公众使用的物体。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生产区内的土地旨在开发工业和其他生产设施。 工程和交通基础设施区的用地,旨在开发铁路、公路、河流交通设施以及符合城市规划规定的其他设施。 游憩区用地,包括城市森林、广场、公园、城市花园、池塘、湖泊、水库等用于公民游憩、旅游的用地。 在定居点的边界内,可以区分出受特别保护的领土区域,其中包括具有特殊环境、科学、历史、文化、审美和其他特别有价值价值的土地。 存在非历史文化古迹但位于历史文化古迹保护范围内的地块,应当考虑历史文化古迹保护的要求。 作为定居点农业利用区一部分的地块——耕地、多年生种植园以及农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的地块。 广场、街道、车道、高速公路、路堤、广场、林荫大道、水体、海滩和其他物体占用的公用地块可以包括在各个领土区域内,并且不受私有化的限制。 70. 定居点土地的构成和领土分区 结构 定居点土地 包括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分为以下领土区域的土地: 1)住宅; 2)社会和商业; 3)生产; 4)工程和交通基础设施; 5)娱乐; 6)农业用途; 7)特殊用途; 8)军事设施; 9)其他领地。 土地使用和开发规则分别为每个领土区域制定城市规划法规,考虑到其位置和开发的特殊性,以及各种土地使用类型(住宅、公共和商业、工业、娱乐和其他类型土地使用)的领土组合的可能性。 作为住宅区一部分的地块旨在开发住宅建筑以及文化、社区和其他用途的物体。 作为公共和商业区一部分的土地,旨在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开发行政建筑、教育、文化、社区、社会设施和其他供公众使用的物体。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生产区内的土地旨在开发工业和其他生产设施。 工程和交通基础设施区的用地,旨在开发铁路、公路、河流交通设施以及符合城市规划规定的其他设施。 游憩区用地,包括城市森林、广场、公园、城市花园、池塘、湖泊、水库等用于公民游憩、旅游的用地。 在定居点的边界内,可以区分出受特别保护的领土区域,其中包括具有特殊环境、科学、美学和其他特别有价值价值的土地。 包含非历史文化古迹但位于历史文化古迹保护范围内的地块,在使用时应考虑到历史文化古迹保护的要求。 作为定居点农业利用区一部分的地块——耕地、多年生种植园以及农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的地块。 广场、街道、车道、高速公路、路堤、广场、林荫大道、水体、海滩和其他物体占用的公共地块可能包含在各个领土区域内,并且不受私有化的限制。 郊区。这些区域可能包括位于城市住区边界之外的土地,与城市构成单一的社会、自然和经济领土,但不包括在其他住区的土地中。郊区划拨农业生产用地、居民休闲用地和城市发展储备用地。 71. 特殊用途土地的构成 工业、能源、交通、通信、无线电广播、电视、信息学、空间活动用地、国防、安全和其他特殊用途用地是位于定居点边界之外的公认土地,用于或旨在确保组织的活动和(或)工业、能源、交通、通信、无线电广播、电视、信息学、空间活动物体、国防和安全设施的运作,执行其他特殊任务以及土地关系参与者由此产生的权利由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 工业用地和其他特殊用途用地 构成一个单独的土地类别。 工业用地和其他特殊用途土地,根据其使用或拟用于的特殊任务的性质,可细分为: ▪ 工业用地; ▪ 能源用地; ▪ 运输用地; ▪ 通信、无线电广播、电视、计算机科学领域; ▪ 支持空间活动的土地; ▪ 国防和安全领域; ▪ 用于其他特殊用途的土地。 在对领土进行分区时,会考虑到这些土地的法律制度的特点。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为工业设施、能源设施特别是辐射和核危险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设施、运输和其他设施以及安全、卫生防护和其他具有特殊用地条件的区域等工业设施、能源设施特别是辐射和核危险设施的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可以将安全、卫生防护和其他具有特殊用地条件的区域纳入工业和其他特殊用途用地的构成中,以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全,为工业设施、能源设施特别是辐射和核危险设施的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纳入此类区域的土地不会从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租户手中收回,但可以在其边界内引入特殊的使用制度,限制或禁止与建立区域目标不相容的活动。 联邦能源系统、核设施、联邦运输、通信路线、联邦信息和通信设施、支持空间活动的设施、国防和安全设施、国防生产设施、确保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地位和保护的设施以及分配给俄罗斯联邦管辖的其他设施占用的工业和其他特殊用途土地属于联邦财产。 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工业用地和其他特殊用途土地可以免费定期用于农业生产和其他用途。 72.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法律制度的制定考虑了工业部门的发展利益。 工业用地旨在容纳工业设施。 工业用地 土地被认为是用于或旨在确保组织的活动和(或)工业设施的运营以及土地关系参与者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产生的权利。 工业用地中的地块,在未退出流通的情况下,可以用于从事工业生产领域的活动。 退出流通的是联邦政府拥有的原子能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设施以及封闭行政领土内的设施占用的工业用地。 此外,它们的流通量有限: ▪ 封闭行政领土实体边界内的土地; ▪ 用于生产有毒物质和麻醉药品的工业用地; ▪ 受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污染、遭受生物污染的工业用地和其他遭受退化的土地。 为了保证组织的活动和(或)工业设施的运行,可以提供地块用于安置工业和行政建筑、构筑物、构筑物和为其服务的设施,以及卫生保护区和其他具有特殊用地条件的区域。 工业用地受到人为自然的负面影响。 因此,使用这些土地的人有义务遵守《土地法》和其他特别立法规定的土地保护、开垦、恢复受干扰土地的要求。 在采矿权登记、土地复垦项目批准、恢复以前开采的土地后,采矿和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组织将获得用于矿产开发的土地。 在开发矿区范围内的其他农业用地后,可提供特别有价值的生产性农业用地。 某些类型工业的立法可以规定土地使用的具体条件。 例如,《地下资源法》规定了为地下资源用途而分配和使用地块的程序。 只有在征得地块所有者事先同意分配相关地块用于地下资源使用的情况下,才能颁发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 《地下资源法》还规定,地下资源使用者有义务确保土地和其他自然物体达到适合其进一步使用的状态。 地块的面积按照按照既定程序或设计和技术文件批准的规范确定。 73. 运输用地 运输用地 承认用于或旨在确保组织活动和(或)汽车、海运、内河、铁路、航空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物体运行的土地,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土地关系参与者之间产生的权利。 为了保证组织的活动和铁路运输设施的运行,可以提供以下地块: ▪ 用于放置铁轨; ▪ 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火车站、火车站)的安置、运营、扩建和重建,以及地上和地下建筑物的运营、维护、建造、重建、修理、开发所需的设备和其他物体、铁路运输的构筑物、构筑物、装置及其他物体; ▪ 建立通行权和安全区。铁路运输用地范围内的铁路路权空地,可以出租给公民、法人用于农业用地、为旅客提供服务、储存货物、建设装卸区、建设铁路沿线仓库(含燃料和润滑油仓库以及任何类型的加油站以及用于储存危险物质和材料的仓库以及其他用途的仓库除外,但须遵守交通安全要求。 为了给联邦公路创造正常的运营条件,路边车道以毗邻联邦公路路权两侧的地块形式开辟,并建立了特殊的使用制度。 为了确保组织的活动以及海上和内河运输设施的运行,可以提供以下地块: ▪ 用于布置人工开辟的内陆水道; ▪ 为海上和内河运输的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装置和其他物体的运营和开发所必需的海港和河港、泊位和其他设施的布局; ▪ 突出沿海地带。 为了保证各组织的活动和航空运输设施的运行,可以提供地块用于安置机场、机场、航站楼、跑道以及运行、维护、建设、重建、修理、开发地面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装置和其他航空运输物体。 供气系统对象所在安全区域的边界,根据建筑规范、建筑规范、干线管道保护规则以及按规定批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 在这些地块上,在其经济使用期间,不得在距供气系统设施规定的最小距离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 74. 用于确保太空活动、国防和安全的通信、无线电广播领域 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科学领域 承认用于或旨在支持通信、无线电广播、电视、计算机科学等组织和对象的活动的土地,以及根据俄罗斯土地法规定的土地关系参与者所产生的权利联邦、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 为了提供通信(空间通信除外),可以提供无线电广播、电视、信息学、地块来放置相关基础设施的物体,包括: ▪ 经营通信企业,经营无线电中继、架空、有线通信线路和相应的通行权; ▪ 电缆和架空通信和无线电线路线路上的电缆、无线电中继和架空通信线路和无线电线路以及相应的通信线路安全区域; ▪ 地下电缆和架空通信和无线电线路以及相应的通信线路安全区域; ▪ 电缆通信线路上的地面和地下无人值守放大点以及相应的安全区域; ▪ 地面设施和卫星通信基础设施。 空间活动用地 承认用于或旨在支持空间活动组织和物体的活动的土地,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土地关系参与者所产生的权利。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 为了确保空间活动,可提供土地用于放置空间基础设施的地面物体,包括航天港、发射综合体和发射器、指挥和测量综合体、空间物体飞行中心和控制中心、接收、存储和处理信息的点、空间设备储存基地、火箭可分离部件的坠落区、空间物体和跑道的着陆场、测试设备的实验基地、宇航员培训中心、用于实施空间活动的其他地面设施和设备。 国防和安全之地 土地被认为是用于或旨在确保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军事编队以及执行武装保护俄罗斯联邦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保护和保护俄罗斯联邦国界、信息安全、封闭行政领土编队中其他类型安全的职能的机构、组织、企业和机构的活动,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土地关系参与者所享有的权利。 为了确保防御,可以提供地块: ▪ 用于建设、训练和维持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的必要战备状态等; ▪ 武器、军事、特种、空间设备和弹药的开发、生产和维修; ▪ 创建国家和动员储备中的物质资产清单。 75. 底土使用的法律制度 地下资源立法适用于地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关系。 到 土地关系 如果土地立法没有规定这些关系,则适用地下立法的规范。 除非土地法和地下立法另有规定,地块的占有、使用和处置以及与地块的交易的财产关系均受民法管辖。 肠子是地壳的一部分,位于土壤层以下,如果没有肠子,则位于地表以下以及水库和水道的底部,延伸至地质研究和开发可到达的深度。 提供底土用于: ▪ 区域地质研究,包括区域地质和地球物理工作、地质测量、岩土工程测量、科学研究、古生物学和其他旨在对地下进行一般地质研究的工作、预测地震和研究火山活动、建立和维护监测状态的地质工作底土、地下水状况的控制以及在不严重破坏底土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他工作; ▪ 地质研究,包括矿藏搜寻和评估,以及地下区域是否适合建造和运营与采矿无关的地下结构的地质研究和评估; ▪ 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包括采矿和相关加工行业废物的利用; ▪ 与采矿无关的地下结构的建设和运营; ▪ 形成具有科学、文化、美学、卫生、健康和其他意义的特别保护的地质物体(科学遗址、地质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天然纪念物、洞穴); ▪ 收集矿物学、古生物学和其他地质收集材料。底土可同时用于地质研究和采矿。在这种情况下,既可以在地质勘探过程中进行生产,也可以在地质勘探完成后立即进行生产。 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地主、地块承租人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自行决定以不使用爆破的方式开采国家资产负债表中未列出的普通矿产,建造深度不超过五米的地下建筑,以及在非集中供水源的第一含水层安装和运营生活井和钻孔。 在其他情况下,地下土的使用需要获得许可。 颁发地下土使用许可证是在征得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以提供相关地块进行与地质调查和其他地下土使用有关的工作。 76. 特别保护区的土地 受特别保护领土的土地 被承认具有特殊环境、科学、历史、文化、审美、娱乐、健康和其他有价值价值的土地,根据联邦政府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机构的决定或决定撤销地方政府将全部或部分的经济使用和流通纳入其中,并为此建立了专门的法律制度。 受特别保护领土的土地包括以下土地: ▪ 特别受保护的自然区域,包括医疗和休闲区以及度假村; ▪ 环境目的; ▪ 娱乐目的; ▪ 历史和文化目的; ▪ 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联邦法律的其他特别有价值的土地。特别保护区的清单并不详尽。行政机关还可以设立其他类型的特别保护土地。 立法规定,特别保护区的土地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意义。 土地分类为联邦特别保护区的程序、联邦特别保护区土地的使用和保护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法律制定。 将土地分类为具有区域和地方意义的特别保护领土的程序、土地、具有区域和地方意义的特别保护领土的使用和保护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当局和地方当局制定。政府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地方政府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 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关行政机关、地方当局可以设立其他类型的特别保护区土地(郊区绿地、城市森林、城市公园、受保护的海岸线、受保护的土地)自然景观、生物站、微型保护区等)。 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的土地、俄罗斯联邦文化遗产占用的土地用于相应目的。 在《土地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限制或禁止将这些土地用于其他目的。 特别保护领土的某些类型的土地具有特定的特征,这决定了其不同的法律制度。 特别保护区内各类土地的使用和保护的特殊法律制度由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其他法律,例如《关于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关于天然医疗资源、医疗和休闲区及度假村》的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确定。 同时,特别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也具有共同特征。 所有地块都有共同的特点:地块是自然的组成部分; 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环境重要性; 按地面土地管理顺序进行标记。 77. 特别保护区土地的法律制度 К 特别保护区的土地 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包括生物圈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自然纪念碑、国家公园、自然公园、树木公园、植物园、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人民的传统自然管理领地,以及医疗和休闲区和度假村的土地。 受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被列为国家财产,可以归联邦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和市所有。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将公民和法人基于所有权拥有的土地纳入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的土地中。 与自然综合体的保护和研究无关且不受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活动。 在这些土地的边界内,不允许改变地块的预期用途或因与其预期目的相矛盾的需要而终止土地权利。 在特别划拨的部分经济用途的土地上,作为特别保护区土地的一部分,允许限制经济和娱乐活动。 国家保护区、国家公园的土地属于联邦所有,并根据永久(永久)使用权提供给他们。 国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土地不得私有化。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公园范围内允许存在其他用户(所有者)的土地,其活动不会对土地产生负面影响。 在具有联邦意义的特别保护区的土地上,禁止: ▪ 提供园艺和夏季小屋用地; ▪ 联邦公路、管道和其他通讯设施的建设,以及与特别保护区的运作无关的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与受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的运作无关的机械车辆的移动和停放,导致牲畜离开道路; ▪ 联邦法律禁止的其他类型的活动。 自然公园的领土位于授予其永久(永久)使用的土地上; 允许在其他使用者、所有者的土地上建立自然公园。 无论是否撤回地块,都可以将土地宣布为国家自然保护区。 被宣布为天然纪念物的自然综合体和物体占用的土地可能会被收回。 78. 国家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的土地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其中包括生物圈保护区的土地。 国家储备土地 属于联邦所有权,并根据永久(永久)使用权提供给他们。 国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土地不得私有化。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具有环境、科学、生态和教育意义的特别保护的自然景观和物体,如自然环境样本、典型或稀有景观、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区,完全退出经济用途。 国家自然保护区是自然保护、研究和环境教育机构,旨在保护和研究自然过程和现象的自然过程,是动植物的遗传基金。 位于州自然保护区境内的土地、水、底土、动植物群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供州自然保护区使用。 州自然保护区的财产是联邦财产。 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化等不动产按照经营管理权划入国家自然保护区。 禁止撤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对列入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地块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 国家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房地产完全退出流通(不得以其他方式让渡和转让)。 关于特定国家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及其地位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机构批准。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包括生物圈保护区)的土地上,其中包括特别有价值的生态系统和物体,为了保护其而设立了特别保护区,禁止与自然综合体和物体的保护和研究无关以及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没有规定的活动。 在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范围内,不允许改变地块的预期用途或因与其预期目的相矛盾的需要而终止土地权利。 在保护区的土地上举办的活动旨在: ▪ 保护自然综合体的自然状态,恢复和防止自然综合体及其组成部分因人为影响而发生的变化; ▪ 维持确保卫生和消防安全的条件; ▪ 预防可能引发威胁人类生命和住区的自然灾害的情况; ▪ 实施环境监测; ▪ 执行研究任务; ▪ 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 实施控制和监督职能。 79. 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包括 国家公园土地. 在国家公园的土地上,包括特别有价值的生态系统和物体,为了保护并建立了特别保护区,禁止与自然综合体和物体的保护和研究无关以及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没有规定的活动。 在特别保护的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块的预定用途或者因与其预定用途相矛盾的需要而终止土地权利。 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环境教育和研究机构,其领土(水域)包括具有特殊生态、历史和审美价值的自然综合体和物体,旨在用于环境、教育、科学和文化目的,并用于受监管的旅游业。 按照规定程序受国家保护的历史文化物品,只有在经国家历史文化古迹保护机构同意后,才能移交国家公园使用。 特定国家公园根据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法规进行运营,并与俄罗斯联邦在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授权的国家机构达成一致。 国家公园根据其自然、历史、文化等特点,建立差别化的特殊保护制度。 禁止在国家公园境内进行任何可能损害自然群落、动植物群、文化和历史文物以及与国家公园宗旨和目标背道而驰的活动。 在位于土著居民居住地区的国家公园中,允许分配传统粗放自然管理的区域。 在国家公园范围内未退出经济开发的土地上,禁止扩建和建设新的经济设施。 这些土地的使用方式由负责特定国家公园的国家机构批准的法规确定,并与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的执行当局达成一致。 国家公园周围正在建立一个具有有限自然管理制度的保护区。 国家公园的土地属于联邦所有,并根据永久(永久)使用权授予它们。 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土地不受私有化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公园范围内存在其他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土地,其活动不会对国家公园的土地产生负面(有害)影响,并且不会违反使用制度国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土地。 国家公园拥有获得这些土地的专有权。 80. 自然公园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包括土地 自然公园. 在自然公园的土地上,其中包括特别有价值的生态系统和物体,为了保护而建立了特别保护区,在自然公园的土地上,进行与自然综合体和物体的保护和研究无关的活动,并且不由国家规定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受到禁止。在受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内,不允许改变地块的预期用途或因与其预期目的相矛盾的需要而终止土地权利。 自然公园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管辖下的环境娱乐机构,其领土(水域)包括具有重要环境和美学价值的自然综合体和物体,旨在用于环境、教育和娱乐目的。创建自然公园的目的是: 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娱乐条件(包括大众娱乐)并保护娱乐资源;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自然保护方法,并在自然公园领土的娱乐使用条件下维持生态平衡。建立自然公园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授权国家机构的提议并与地方政府机构协商后作出。建立自然公园,以及征用用于国家需要的土地或水域,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的决议并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同意进行的。 在自然公园境内,根据自然区域的生态和游憩价值,建立了各种特殊保护和使用制度。 在此基础上,可以在自然公园范围内确定环境、休闲、农业和其他功能区,包括历史文化建筑群和物体的保护区。 在自然公园境内,禁止改变历史上建立的自然景观,减少或破坏自然公园的生态、审美和游憩品质,或违反历史文化古迹维护制度的活动。 在自然公园范围内,可能会禁止或限制导致其领土的生态、美学、文化和娱乐价值下降的活动。 位于自然公园及其保护区境内的法人实体的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定居点开发项目的问题与自然公园协调。 各自然公园的具体特征、分区和制度由该自然公园的规定确定。 自然公园的领土位于提供给它们永久(无限期)使用的土地上; 允许在其他用户和所有者的土地上建立自然公园。 81. 保护区、自然古迹 受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 自然保护区、自然古迹.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上,自然遗迹,包括特别有价值的生态系统和物体,为了保护而建立了特别保护区,与自然综合体和物体的保护和研究无关的活动,以及禁止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未规定的行为。在特别保护的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上,不得因与其预期目的相矛盾的需要而改变地块的预期用途或终止土地权利。 国家自然保护区是对保护或恢复自然复合体或其组成部分以及维持生态平衡特别重要的领土(水域)。 国家自然保护区可以具有联邦或地区意义。 国家自然保护区可以有不同的特征,包括: ▪ 为保护和恢复自然综合体(自然景观)而设计的综合体(景观); ▪ 生物(植物学和动物学),旨在保护和恢复稀有和濒危动植物物种,包括经济、科学和文化方面有价值的物种; ▪ 古生物学,旨在保存化石物体; ▪ 水文(沼泽、湖泊、河流、海洋),旨在保护和恢复有价值的水体和生态系统; - 地质学,旨在保存有价值的物体和无生命的自然复合体。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境内,任何与保护区创建目标相矛盾或对自然群造成损害的活动都被永久或暂时禁止或限制。 将土地宣布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可以通过扣押(包括通过赎回)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不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手中扣押土地。 自然纪念碑 - 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具有生态、科学、文化和美学价值的自然综合体,以及自然和人工来源的物体。 自然纪念碑可以具有联邦和地区意义。 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当局的提议,俄罗斯联邦政府将自然物体和建筑群宣布为具有联邦意义的自然古迹。 在天然纪念物所在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任何破坏天然纪念物保护的活动。 天然纪念物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拥有者和使用者有义务确保天然纪念物的特殊保护制度。 被自然综合体和按照规定方式宣布为天然纪念物的物体占用的土地,可以从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手中没收。 82. 树木公园和植物园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包括土地 树木公园、植物园. 在树木公园和植物园的土地上,其中包括特别有价值的生态系统和物体,为了保护而建立了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与自然综合体和物体的保护和研究无关的活动和活动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均禁止。 树木公园和植物园是环境机构,其任务包括建立特殊的植物收藏以保护植物区系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以及开展科学、教育和教育活动。 树木公园和植物园的领土仅用于完成其直接任务,而土地则转让给树木公园、植物园以及管理树木公园和植物园的研究或教育机构无限期(永久)使用。 树木公园和植物园可以具有联邦或地区意义,并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代表和执行机关的决定设立。 在树木公园和植物园范围内,禁止任何与完成其任务无关且侵犯植物安全的活动。 在树木园和植物园的土地上,禁止: ▪ 提供园艺和夏季小屋用地; ▪ 建设联邦公路、管道、电力线和其他通讯设施,以及建设和运营与特别保护区的运作无关的工业、经济和住宅设施; ▪ 与自然保护区运作无关的机械车辆的移动和停放,导致牲畜离开道路; ▪ 联邦法律禁止的其他类型的活动。 树木公园和植物园的领土可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 ▪ 展览,按照树木公园或植物园管理局确定的方式允许参观; ▪ 科学和实验性的,只有树木公园或植物园的研究人员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专家才能获得; ▪ 行政。 特定树木公园和植物园的目标、科学概况、法律地位特征、组织结构、特殊保护制度的特点由其条例确定,并经作出建立该公园和植物园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这些机构。 在特别保护的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上,不得因与其预期目的相矛盾的需要而改变地块的预期用途或终止土地权利。 83. 健康之地以及健康区域和度假村 地球 改善健康的地区和度假村 属于受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旨在供公民治疗和娱乐。 这些土地包括具有天然药用资源(矿泉水、药泥、河口、湖泊的卤水)、有利的气候和其他可以用于防治人类疾病的自然因素和条件的土地。 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相关执行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根据特殊的浴疗基础,根据其重要性,将领土认定为医疗和休闲区或度假胜地。 、水文地质等研究。 度假村和健康改善区可能具有联邦、地区或地方意义。 俄罗斯联邦政府经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同意,将该地区认定为具有联邦意义的医疗和娱乐区或度假胜地。 经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与联邦行政机关同意,该领土被认定为具有区域意义的医疗和娱乐区或度假胜地。 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该领土被视为医疗和娱乐区或当地重要的度假胜地。 各个度假村的运作程序和特点由该度假村的法规决定。 度假村的法规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构批准。 在医疗和休闲区及度假村的范围内,禁止(限制)可能导致自然资源和具有药用特性的物品质量恶化和枯竭的活动。 为了保持有利于组织防治人类疾病的卫生环境条件,在医疗疗养胜地、疗养区用地上设立卫生(山地卫生)保护区。 具有联邦意义的旅游胜地卫生(山地卫生)保护区的边界和制度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卫生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得从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地块承租人处收回或购买,除非按照既定卫生制度将这些土地完全收回。提供循环(第一卫生(矿)区卫生)保护、医疗和休闲区及度假村)。 私人拥有的土地可以从其所有者那里购买。 根据有关特别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第二和第三卫生(山地卫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受到限制。 84. 环保用地 土地使用的特殊法律制度 环境目的 由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地方政府监管性法律文件设立。 环境用地的法律制度与对那些与环境用地的主要目的不相容的活动类型的限制或禁止有关。 规范此类土地使用的特点是,在指定用于环境保护的土地上允许进行有限的经济活动,但须遵守保护这些土地的既定制度。 环境用地内的地块不得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户手中收回或购买。 自然保护用地包括: 1)禁区和产卵保护区; 2)森林立法规定的防护林(位于森林基金土地、特别保护区土地上的防护林除外); 3)其他履行环境功能的土地。个别森林可被归类为防护林,这将需要对其适用俄罗斯联邦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防护林的开发是为了在森林利用的同时,保护森林的环境、水源、防护、卫生、改善健康和其他有用功能,但前提是这种用途与森林的预期目的相一致。防护林的目的及其发挥的有用功能。 在具有保护自然和其他物体功能的森林中,禁止砍伐人工林,但选择性砍伐的情况和建立具有特殊条件的区域使用法律制度的情况除外。相应的森林位于。 选择性砍伐的目的只是为了砍伐死亡和受损的人工林。 在指定为环境保护的土地上,允许进行有限的经济活动,但须遵守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地方政府监管法律行为所建立的土地保护制度。 分配具有特殊使用条件的土地的法人实体必须用特殊信息标志标记其边界。 在环境用地范围内,引入了特殊的土地使用法律制度,限制或禁止与这些土地的主要用途不相容的活动。 这些土地内的地块不是从地块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户手中没收或购买的。 在俄罗斯联邦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社区的传统居住和经济活动场所,在有关土著人民的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土著人民传统环境管理领地。 这些地区的环境管理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85. 休闲用地 土地 娱乐目的 旨在和用于组织娱乐、旅游、体育、健康和体育活动的土地以及郊区绿地的土地得到承认。 休闲用地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对经济和其他活动进行某些类型的禁止和限制。 禁止在休闲土地上进行不符合其预期目的的活动。 娱乐用地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决定分配。 游憩用地是指用于组织公民休闲、旅游、体育、保健和体育活动的土地。 休闲用地包括招待所、寄宿处、露营地、体育文化设施、旅游中心、固定和帐篷旅游休闲营地、渔民和猎人住所、儿童旅游站、旅游公园、森林公园、教育和旅游步道、跑道、儿童和运动营以及其他类似设施。 经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地块租户协议建立的教育和旅游路线和路线的使用可以在地役权的基础上进行。 同时,休闲用地上的地块不会停止使用。 休闲区可包括城市森林、公共花园、公园、城市花园、池塘、湖泊、水库、海滩所占据领土边界内的区域,以及用于休闲、旅游、体育的其他领土边界内的区域和体育。 作为郊区的一部分,绿区可以区分为具有卫生、卫生保健和娱乐功能,并且在绿区范围内禁止对环境产生负面(有害)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 休闲用地还包括郊区绿地的土地。 郊区绿地是指城市范围以外的、由森林、森林公园和其他具有卫生、卫生和游憩功能的绿地所占据的土地。 郊区绿地是一种休闲用地。 郊区绿地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是由于它们靠近城市而决定的。 在郊区绿地内,禁止对其环境、卫生、卫生和娱乐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经济活动。 绿区的大小取决于其创建城市的规模。 城市郊区绿地内的土地不被没收,对使用方式的限制减少为禁止对环境、卫生、卫生和娱乐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经济活动。 一般来说,在休闲用地上,不符合其预期目的的活动也是被禁止的。 86. 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土地 法律制度 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土地 取决于文化遗产地和名胜古迹的规模。 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土地包括: 1)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文化遗产(历史和文化古迹),包括考古遗产; 2)名胜古迹,包括历史贸易、工业和手工艺场所; 3)军事和民用墓葬。 历史文化纪念碑是指与人民生活中的历史事件、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有关的建筑物、纪念场所和实物,以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或者其他文化价值的物质和精神创造力作品。 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的规定,民间工艺品传统存在场所所在的土地可以归类为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土地。在传统环境管理领域,宗教建筑、古代聚居地、祖先墓地以及其他具有文化、历史、宗教价值的物体可被视为历史文化遗产。 联邦大众传播、传播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监督局是联邦执行机构,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法律监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 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土地的使用、这些土地边界的确定、其经济用途的退出以及对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土地的其他形式的保护均由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俄罗斯联邦立法管辖。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历史和文化古迹。 历史文化用地严格按照用途使用。 不允许改变历史文化名地的预期用途和进行与其预期目的不符的活动。 被列为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土地的土地不得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户处没收,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某些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土地上,包括受研究和保护的文化遗产地,可能会禁止任何经济活动。 为了保护历史、景观和城市环境,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区。 在定居点以外的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土地上,实行特殊的土地使用法律制度,禁止从事与这些土地的主要用途不相符的活动。 位于规定保护区内的非历史文化用地地块的用途,按照历史文化古迹保护的要求,按照土地利用开发规则确定。 87.特别有价值的土地 К 特别宝贵的土地 包括具有特殊科学、历史和文化价值的自然物体和文化遗产的土地(典型或罕见的景观、文化景观、动植物群落、罕见的地质构造、用于开展科学研究的土地) - 研究组织)。 可以考虑特别有价值的土地,例如典型或罕见的景观、文化景观、动植物群落、罕见的地质构造、用于科学研究组织活动的土地。 珍稀景观包括风景区地块,人文景观包括古公园、巷弄、广场等。 特别有价值的土地还可能包括具有历史或文化意义的土地,例如巴甫洛夫之家(斯大林格勒战役的防御线)的土地。 此类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租户均负有保护土地的责任。 该立法规定了使用特别有价值的土地的特殊程序。 作为宣布土地具有特殊价值的基础的物体的移动、修改或破坏必须根据这些物体的价值,在主管当局的特别许可下进行。 获得此类许可证的公民和法人实体必须确保遵守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 在特别有价值的土地上进行的可能对这些土地上的物体构成威胁的工作也必须在征得有关当局同意后进行,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物体的安全。 公民和法人在工作中发现考古和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时,有义务停止进一步的工作,并向有关国家和市政府报告。 禁止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对具有特殊科学、历史、文化和其他宝贵意义并受到特别保护的自然物体退化和(或)破坏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 被归类为特别有价值的土地的土地不会被其所有者、使用者、所有者和租户没收。 同时,该地块的所有者、土地使用者、该地块的土地所有者和租户均负有保护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土地法典》没有具体规定由哪些机构、以什么顺序赋予特别有价值土地的地位、使用程序、边界的定义以及如何保护特别有价值的土地。执行。 有关特别有价值的土地的信息必须在国家土地地籍文件、国家房地产权利登记文件和房地产交易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土地权利的文件中注明。 88. 林地 К 森林基金土地 包括林地(覆盖有森林植被和未覆盖但用于恢复的土地 - 空地、烧毁区域、空地、空地等)和用于林业的非林地(空地、道路、沼泽等) .). 林地的使用和保护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森林立法规定。 森林基金用地的法律制度由其上的森林的法律制度决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森林立法适用于森林保护关系。 俄罗斯联邦森林法为合理利用、保护、保护和再造森林、增加其环境和资源潜力奠定了法律基础。 森林受到保护,免受火灾、污染和其他负面影响,并免受有害生物的影响。 森林的利用、保护、保护和繁殖是基于森林作为生态系统或自然资源的概念而进行的。 森林位于森林基金土地和其他类别的土地上。 森林的利用、保护、保护和繁殖,按照这些森林所在土地的预定用途进行。 森林基金用地的边界和其他有森林的土地的边界根据土地法、林业法和城市规划活动法确定。 森林立法规范森林关系,即适用于森林基金中包含和未包含的森林,以及未覆盖森林植被的林地。 林业和土地立法规范林地使用和保护领域的关系。 林地是指按照森林管理法有关森林管理的规定确定其边界的土地。 森林基金土地内的林区属于联邦财产。 作为其他类别土地一部分的林地的所有权形式根据土地立法确定。 公民有权自由自在地在森林中居住,并根据自己的需要采伐、采集野果、浆果、坚果、蘑菇等食用森林资源(食用森林资源)以及非木材森林资源。 林地可供永久(无限期)使用、租赁和免费定期使用。 国家、市所有的林地提供给法人租赁,并提供给公民一定期限的免费使用。 为永久(无限期)使用、向法人无偿定期使用以及向公民无偿定期使用提供国家或市所有林地的规定,按照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规定的方式进行,除非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另有规定。 当土地关系不受土地立法管辖时,林业立法适用于这些关系。 89. 水基金土地 土地水基金 分别是: ▪ 被水体集中的地表水覆盖; ▪ 位于水体上的水利工程和其他建筑物。 在被地表水覆盖的土地上,不形成地块。 为了建设水库和其他人工水体,需要预留土地。 水基金土地的使用和保护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水立法确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水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再生、有限和脆弱的自然资源。 水关系的对象是水体或其一部分。 水体是指地表水和其覆盖的土地,以及与之相关的水体底部和海岸。 因此,水关系的调控与土地关系的调控密切相关。 水体作为俄罗斯联邦境内人民生活的基础而得到利用和保护,确保人民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福祉以及动植物群的生存。 水基金形成了一组包含或可能包含在州水地籍中的水体。 州水地籍是有关水体、水资源、水体的使用和用水者的数据的集合。 土地和水立法的相互作用可以考虑与孤立水体的使用和保护的监管有关。 水关系的对象尤其是孤立的水体。 孤立水体是封闭的、面积较小的、与其他地表水体无连通的死水人工水库。 单独水体的定义对于建立其使用制度非常重要。因此,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建立的沿海地带内的地块以及池塘、淹没采石场(单独水体)的地块实行私有化禁止位于公共区域范围内。 地块所有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按规定方式使用该地块上的淡水以及单独的水体(池塘、淹没采石场),并有权建造池塘和其他水体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建筑、卫生和卫生标准以及其他特殊要求。 水体是联邦财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位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实体、个人、法人拥有的土地范围内的池塘、被淹没的采石场均归其所有。 不允许转让水体,除非转让其所在边界内的地块。 如果土地分割需要分割池塘或有水源的采石场,则不需分割地块。 90. 储备土地 储备土地包括国家或市所有且不提供给公民或法人的土地,但土地再分配基金的土地除外。 保留地 - 这些土地的主要用途尚未确定,并且不提供给公民和法人实体。 储备土地可以是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土地: 1) 土地必须属于国家和市所有; 2)土地不得提供给公民和法人; 3) 土地在转为其他类别并随后提供给不同的人之前不得使用。 本质上,只有那些具有保护区重要性的土地才能被归类为保护区。 根据土地从一类土地转为另一类土地的既定程序,保留土地转为另一类土地后,允许有目的的使用。 同时,储备土地可用于大地测量、地质测量、探矿、地籍、土地管理等研究和调查。 该立法规定将各种类型和类别的土地纳入保留地。 根据进一步使用该地块的目的,只有在按照既定程序形成地块后,才能将一块地块从保留土地转移到另一类土地,3 就此而言,通过了一项关于将土地从保留地转为另一类土地的法案。 根据《退化农用地、有毒工业废物和放射性物质污染土地保护程序规定》,因保护而退出经济流通的土地可以转为保留地。 根据《土地清查程序规定》,清查完成后,可以将闲置土地转为储备土地。 因此,可以从储备土地中设立目标土地基金,为俄罗斯联邦哥萨克社团国家登记册中的哥萨克社团提供土地。 向哥萨克社团提供土地的目标土地基金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构和地方政府根据土地地籍机构的提议并根据哥萨克社团的建议设立。 根据《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安置目标土地基金设立程序和使用方式条例》,该基金以储备土地为资金设立。 难民和被迫移民安置基金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设立,用于住房建设、个人小块土地、农(农)户和农业合作社的组织。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向离开远北地区和同等地区的公民免费提供用于个人住房建设的土地”的法令,某些类别的公民可以以保留土地为代价分配土地。地区”。 作者:梅登佐夫 A.S.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 国际法。 婴儿床 ▪ 家规。 婴儿床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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