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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特别部分。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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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接受的缩写
  2. 销售合同 (购买和销售协议的一般条款。零售购买和销售协议。货物供应协议。国家或市政需要的货物供应协议。合同协议。能源供应协议。房地产销售协议。企业出售协议)
  3. 交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 (交换协议。赠与协议。租赁协议)
  4. 租赁、租赁、贷款协议 (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协议(租赁)。免费使用协议(贷款))
  5. 住宅租赁协议和其他住房义务 (住宅租赁协议、住宅交换协议)
  6. 连续 (合同协议。家庭合同。施工合同。设计和勘察工作合同协议。州或市政府需要的合同工作的州或市合同)
  7. 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合同 (研究开发工作)
  8. 提供服务合同 (关于提供服务的义务的一般规定。有偿提供服务的协议)
  9. 运输和转运协议 (运输协议。运输远征协议)
  10. 仓储协议
  11. 转让、委托和代理合同 (代理协议.佣金协议.代理协议)
  12. 无命令的为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的义务
  13. 信托财产管理
  14. 商业特许权协议
  15. 保险义务 (保险的概念和具体类型。保险义务的参与者。保险合同)
  16. 用于货币债权转让的贷款、信贷和融资协议 (贷款协议。信贷协议。货币债权转让的融资协议)
  17. 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协议 (银行账户协议。银行存款协议)
  18. 结算义务 (现金和非现金支付的一般规定。现金和非现金支付)
  19. 简单的合伙协议
  20. 单方面行动的义务 (公开承诺奖励的义务。公开比赛的义务。举办比赛和投注的义务)
  21. 损坏造成的责任 (非合同义务。公共当局及其官员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的公民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增加危险源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对公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22. 不当得利造成的负债
  23. 继承法研究所 (继承的一般规定。遗嘱继承。法律继承。继承权的取得)
  24. 对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权利:一般规定
  25. 版权
  26. 与版权有关的权利
  27. 专利法
  28. 选择成就的权利
  29. 集成电路拓扑的权利
  30. 生产秘密权(专有技术)
  31. 法人实体、商品、工程、服务和企业个性化手段的权利 (公司名称权。商标权和服务商标权。原产地名称权。商业名称权)
  32. 将智力活动的结果作为单一技术的一部分使用的权利

接受的缩写

宪法 - 俄罗斯联邦宪法,12 年 1993 月 XNUMX 日全民投票通过

VC - 俄罗斯联邦航空法典,19.03.1997 年 60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GK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30.11.1994 年 51 月 26.01.1996 日第 14-FZ 号; 第二部分,26.11.2001 年 146 月 18.12.2006 日第 230-FZ 号; 第三部分,日期为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第四部分,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 RSFSR 民法典,由 RSFSR 最高委员会于 10.06.196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批准

液晶 -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29.12.2004 年 188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KVVT - 07.03.2001 年 24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内河运输法第 XNUMX-FZ 号

电动车 - 俄罗斯联邦商船规则,30.04.1999 年 81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UAT - 俄罗斯联邦汽车运输宪章,经 08.01.1969 年 12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部长理事会法令批准

乌兹别克斯坦 - 10.01.2003 年 18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宪章

RSFSR -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RF - 俄罗斯联邦

苏联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私法协 - 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

苏联的CEC和SNK -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

一、合同与义务法

主题 1. 买卖协议

1.1。 销售合同的一般规定

销售合同的概念目前涵盖了将物品从一个实体转移到另一个实体的所有合同。 不同类型的销售合同是合同:零售、货物供应、国家需要的货物供应、承包、能源供应、房地产销售、企业销售。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454条,买卖合同中,一方(卖方)承诺将物(货物)转让给另一方(买方),买方承诺接受该货物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多少钱。

销售合同是自愿的,因为从双方就必须由他们直接建立的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或者在此类协议的国家注册(企业销售合同)已订立。 本协议也适用于有偿和双边协议。

销售合同的标的是卖方将货物转让给买方,卖方接受并支付既定价格。

为确认已订立的销售合同,当事人只需就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条件达成一致。 合同的其他条款,包括货物的价格,可以根据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则确定,因此可以在没有他们同意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卖方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履行无限义务的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转让给买方(民法第 314 条)。

转让给买方的货物数量由销售合同以相关计量单位或货币条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仅在合同中约定确定货物数量的程序,但无论如何,必须可以确定转让货物的数量(民法第 465 条)。

销售合同可能包含卖方转让给买方的货物范围的条件,即后者按种类、型号、尺寸、颜色或其他特征确定一定比例(民法典第467条)。

卖方必须履行合同中关于货物质量的条款。 如果合同中没有这些条件,卖方有义务向买方转让适合此类货物通常使用目的的货物。 如果卖方在合同订立时被买方告知了获得货物的具体目的,则卖方有义务将适合按照这些目的使用的货物转让给买方。

法律保证的本质是货物在转移给买方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除非合同提供了另一个确定货物符合这些要求的时刻,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必须适合此类货物的通常用途(民法典第 1 条第 470 款)。

根据艺术第 2 款的销售合同。 《民法典》第 470 条规定,卖方提供货物质量保证(合同保证),该保证必须维持一定时间(保证期),允许买方向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关于适用法律规定的质量不合格货物转让的后果。

商品的保质期应与保修期区别开来,即由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的一段时间,在此之后,货物被认为不适合其预期用途。

如果卖方未指明货物的缺陷,则被转让质量不合格货物的买方有权自行选择要求卖方:

▪ 购买价格按比例降低;

▪ 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消除产品缺陷;

▪ 报销您消除产品缺陷的费用。

在严重违反货物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检测致命缺陷、在不成比例的成本或时间的情况下无法消除的缺陷、反复识别等),买方有权选择:

▪ 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

▪ 要求以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更换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民法典》第 475 条)。

如果产品没有保修期或有效期,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发现产品的缺陷,但应在产品转让给买方之日起两年内。 法律或合同可以规定更长的时间来检测货物的缺陷。

如果产品有保修期,则必须在保修期内发现其缺陷。 同样,确定了确定有效期的货物缺陷检测期限(民法第 477 条)。

根据销售合同,卖方有义务将符合合同完整性的货物转让给买方,在没有该合同的情况下,货物的完整性由商业惯例或其他要求确定(民法第 478 条)。

卖方有义务将货物装在容器和(或)包装中转移给买方,但就其性质而言,不需要包装和(或)包装的货物除外。 该规则的例外可能由合同规定或从义务的本质出发(民法典第 1 条第 481 款)。

买方有义务接受转让给他的货物,但他有权要求更换货物或拒绝履行销售合同的情况除外(《民法典》第 484 条)。

货物的价格可以由合同规定。 如果合同未确定且无法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则以在可比情况下通常对类似商品收取的价格支付货物,即艺术第3段的规则。 424 GK。

法律规定了签订销售合同的可能性,条件是预付货款,以及在一定时期后全额支付货款或分期付款的赊销合同。

1.2. 零售销售合同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492 条规定,根据零售和购买协议,从事零售商品销售的企业活动的卖方承诺将用于个人、家庭、家庭或与企业活动无关的其他用途的商品转让给买方。

与任何销售合同一样,零售销售合同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和双边的。 同时,零售和购买中固有的一些特定特征。

首先,本协议的主体构成具有自身的特点。 卖方始终是从事以零售方式销售商品的创业活动的商业组织或公民企业家。 买方可以是任何民法主体。

零售和购买协议下的关系,买方-公民参与签订合同关系以满足个人家庭需求,不受第 2 章第 30 章的规定。 民法典第 07.02.1992 条、俄罗斯联邦 2300 年 1 月 XNUMX 日第 XNUMX-XNUMX 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文件按照它应用。

零售合同是一项公共合同,如果卖方拥有买方感兴趣的货物,则卖方无权拒绝签订该合同。

零售和购买协议可以通过公开要约(包含协议的所有基本条款的要约)签订,从中可以看出作出该协议的人的意愿是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与所有回应的人签订协议)。

零售和购买协议的一个特定特征是其标的物。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492 条规定,卖方承诺将用于个人、家庭、家庭或与企业活动无关的其他用途的货物转让给买方。

本协议的形式也有特点。 作为一般规则,从卖方向买方发出现金或销售收据或其他确认货物付款的文件的那一刻起,零售和购买协议就被视为以适当的形式订立。 买方没有此类文件并不剥夺他参考支持合同及其条款订立的证词的机会(《民法典》第 493 条)。

在签订零售合同之前,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包括提供检查产品的机会、应买方要求检查财产或展示产品的使用情况)(第 495 条)民法典)。

零售和购买协议的特殊性在于,其基本条件是价格,没有协议则不能视为本协议成立。

在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情况下,买方有许多艺术规定的机会。 民法典和艺术第 503 条。 《消费者保护法》第 18 条。 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要求:

▪ 用优质商品替换劣质商品;

▪ 购买价格按比例降低;

▪ 立即、免费消除产品缺陷;

▪ 报销消除产品缺陷的费用。

仅当卖方在合同订立时未规定其销售有缺陷的货物时,买方列出的要求才能得到满足。

买方有权拒绝履行零售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而不是提出所列要求(民法典第 3 条第 503 款)。 此外,如果公民消费者作为买方参与这样的协议,他也有权,根据第 1 条艺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 条要求全额赔偿因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而给他造成的损失。

艺术第 1 段中规定的要求。 本法第 18 条由消费者提供给销售者或授权组织或授权的个体经营者。 但是,根据同一条第 3 款,可以直接向制造商(授权组织或授权个体企业家、进口商)提出免费消除缺陷或补偿消费者因消除或更换商品而产生的费用的索赔。 此外,消费者有权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退还给制造商,并要求其支付货款。

当向消费者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时,根据艺术第 1 款确定了保修期或到期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9 条,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货物的缺陷,他可以向卖方(制造商、授权组织或授权的个体经营者、进口商)提出索赔。

如果对这些缺陷的原因发生争议,卖方(制造商)有义务自费进行检查。 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其结果,则后者有权在法庭上对检查的结论提出质疑(该法第 5 条第 18 款)。

如果由于制造商的过错导致商品出现重大缺陷,消费者有权在商品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向制造商提出免费消除商品缺陷的要求由制造商。 如果自货物转让给消费者之日起两年后、货物的既定使用寿命内或货物转让之日起十年内发现货物缺陷,则可以提出此要求,如果货物的使用寿命未确定(本法第十九条第六款)。

零售合同下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

1.3. 货物供应合同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从事创业活动的供销商承诺在一定期限或期限内,将其生产或购买的商品转让给买方,用于创业活动或者其他不相关的用途。用于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类似用途。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供应合同是自愿的、双边的和有偿的。

至关重要的是货物交付期限的条件。 在合同中没有这样的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合同的执行时间不一致,并且不应该分批交货,交货时间按照艺术规则确定. 314 GK。

如果必须在合同的整个期限内分批交付货物,则合同的基本条件是交付期限(民法典第 508 条),即双方约定的单批货物的交货条件。 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确定交货期,则货物必须按月分批交付,除非法律、义务实质或商业惯例另有规定。 除了交货期外,合同还规定了货物交货的时间表(十天、每天、每小时等)。 经买方同意,可提早交货。

货物供应合同规定买方有权向供应商发出指示,将货物装运(转移)给装运单中指定的收件人。

鉴于这些合同关系的长期性质,对补充短缺货物的程序的规定变得很重要。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允许在特定时期内交货不足的供应商有义务在合同期限内弥补下一个时期内交货不足的货物数量。

除非供货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买方有权通知供货方拒绝接受逾期交货的货物。 在供应商收到通知之前交付的货物,买方有义务接受并付款(民法第511条)。

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或未履行买方更换有缺陷货物或完成货物的要求的,买方有权向其他人购买未交付的货物,并以一切必要和合理的向供应商收取采购费用(《民法典》第 520 条)。

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允许另一方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 根据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523 条,在以下情况下,违反货物供应合同的行为被认为是重大的:

▪ 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且存在无法在买方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消除的缺陷,或供应商屡次违反交货期限;

▪ 买方屡次违反商品付款条件或未能选择商品。

合同终止后,善意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以较高价格向另一卖方(买方)购买商品或以较低价格出售商品(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或者如果相应的新交易未完成,合同中确定的价格与合同终止时的当前价格之间的差额。

1.4. 为州或市政需要供应货物的合同

国家或市政需要的货物供应是根据国家或市政为国家或市政需要的货物供应合同以及根据该合同订立的合同进行的(《民法典》第 525 条)。

除《民法典》的规范外,为国家或市政需要而供应的商品受特殊法律的约束。 这些是 13.12.1994 年 60 月 29.12.1994 日第 79-FZ 号联邦法律“关于为联邦州需求提供产品”,02.12.1994 年 53 月 27.12.1995 日第 213-FZ 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第 06.05.1999-FZ 号97 年 21.07.2005 月 94 日 《关于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采购和供应》,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关于国防令》,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订购货物供应、履行工作、提供服务的招标”满足州和市政需求”。

州或市政合同是根据为州或市政需要供应货物的订单订立的,并按照法律规定的为国家提供货物、履行工作和提供服务的订单的方式下达。和市政需求。 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供应商(执行人)必须签订州或市政合同,并由州或市政客户赔偿可能对供应商造成的所有损失(国家除外)属企业)与本合同的执行有关。

下达州或市级订单可以通过公开或封闭式投标的形式进行,招标、拍卖,包括电子形式的拍卖,也可以不进行投标(货物报价请求;来自单一供应商;商品交易所)。 商品报价请求被理解为一种下订单的方法,其中通过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报价请求的通知,将有关国家或市政需求的商品需求信息传达给不限数量的人并且报价请求中的获胜者被认为是下订单的参与者,他提供了最低的合同价格。

法律特别规定了签订州或市政合同的程序(民法第 528 条),并根据该程序(根据将买方与供应商联系起来的通知)缔结了货物供应协议。州或市政需要(民法第 529 条)。

为州或市需要的货物可以直接交付给州或市客户,或在他的指示下(装运单)交付给另一个人(收件人)。

当买方根据国家或市政需要的货物供应合同支付货物时,州或市政客户被确认为买方这一义务的保证人(民法第 532 条)。

1.5. 承包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535 条,根据合同协议,农产品生产者承诺将其种植(生产)的农产品转让给采购人——采购此类产品进行加工或销售的人。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本协议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和双边的。

农业商业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生产者:商业公司、合伙企业、生产合作社以及农民(农场)企业。 供应商根据合同协议充当买方,即为购买农产品进行后续销售或加工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组织或个体经营者。

农产品生产者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种类将种植(生产)的农产品转让给供应商(民法第 537 条)。

立法者为作为经济弱势方的农产品生产者制定了一些优惠规则。 因此,根据一般规则,供应商在其所在地接受该产品并确保其出口。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气条件,是一种风险增加的经济活动,立法者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他有罪(《民法典》第 538 条)。

1.6. 能源供应合同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539条,根据能源供应协议,能源供应组织承诺通过连接的网络向订户(消费者)提供能源,订户承诺为接收的能源付费,并遵守该模式协议规定的能源消耗,以确保其控制下的能源网络的安全运行以及他所使用的与能源消耗相关的仪器和设备的可用性。

关于能源供应合同,这指的是电能,尽管一些与电能供应有关的规则也可能适用于热能的供应。

根据能源供应合同,能源通过互联网络供应,即通过电线(电,热)连接能源的卖方和买方。

订户(消费者)承诺为收到的能量付费,但他没有义务接受货物,即获得一些能量。 此外,能源供应协议的特点是订户有额外的特定义务:遵守某种能源消耗模式等。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该协议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和双边的。 能源供应协议的特点是它是一项公共协议,其缔结对能源供应组织来说是强制性的。

能源供应组织 - 向消费者出售生产或购买的电能和(或)热能的商业组织。

根据能源供应协议,法人或自然人可以作为订户(消费者)。 如果用户是使用能源用于家庭消费的公民,则从用户第一次以规定的方式实际连接到所连接的网络的那一刻起,合同即被视为已订立(民法典第 1 条第 540 款)。

能源供应协议的一个特点是,只有在用户拥有符合既定技术要求的能源接收设备,连接到能源供应组织的网络和其他必要设备,并提供核算的情况下,才能与用户签订能源供应协议。用于能源消耗。

能源供应协议确定能源供应组织有义务向用户供应的能源数量,以及供应方式。 与工业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时,这些合同条款是相关的。

将能源用于家庭消费的公民有权按其需要的量使用能源。 他们根据电表读数确定的实际消耗来支付能源费用。

电能的好坏主要由电压和电流频率两个指标决定。 质量要求包含在国家标准和其他强制性规则中,也可以通过协议确定(民法典第 1 条第 542 款)。

能源供应合同的期限可以是无限期的,也可以是明确的。 如果订户是使用能源用于家庭消费的公民,则第一种情况发生,否则双方未达成协议,第二种情况发生 - 如果订户是法人实体。

支付的价格通常由政府设定的关税规定。 因此,供电合同中没有价格条款并不意味着其无效,因为价格不是本合同的必要条件。

除预算组织和人口外,订户实际收到的能源的付款是从消费者的结算(经常)账户中直接借记的。

订户有义务确保所运行的能源网络、仪器和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遵守既定的能源消耗模式,并立即向能源供应机构通报事故、火灾、电能表故障和其他违规行为使用能源时发生的情况。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将用于家庭消费的能源的公民作为订户的情况下,确保能源网络以及能源计量设备的适当技术条件和安全性的义务由能源供应组织承担( 《民法典》第 543 条)。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违反义务的一方(供能机构和用户)有义务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此,当事人的责任是有限的,损失的利润无法挽回。

因依法或其他法律行为对能源消费制度进行调整,允许中断对用户的能源供应的,能源供应组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过错时的义务。

监管法案和能源供应协议规定了用户对延迟支付所收到的能源的责任。 除追偿对能源供应机构造成的实际损害外,还可以向订户收取利息,挪用他人资金(民法第 395 条),或者按照合同规定处以罚款。 能源供应机构有权暂停向用户供应能源,直至用户全额支付之前收到的能源费用。 如果严重且屡次违反能源支付条款,则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1.7. 房地产买卖协议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549 条,根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承诺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公寓或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并且买方承诺接受该财产并按照双方确定的价格支付(《民法典》第 1 条第 454 款,《民法典》第 1 条第 549 款)。

根据法律性质,房地产销售协议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和双边的。

本协议的标的只能是具有可转让标志的房地产销售(民法第 129 条)。

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文件为书面订立。 不遵守此表格将导致房地产销售合同无效(民法第 550 条)。 房地产销售合同从双方签署一份文件的那一刻起就被视为已订立,该文件列出了其所有基本条件。

房地产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需要进行国家登记。

当事人一方规避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国家登记的,法院可以应另一方的请求,作出登记决定。 无理逃避登记的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民法第3条第551款)。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买卖标的条件。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554 条,房地产销售合同必须包含能够明确确定根据合同转让给买方的房地产的数据,包括确定房地产在相关土地上的位置的数据情节或作为其他房地产的一部分。 合同中没有这些资料的,视为当事人未约定转让不动产的条件,合同不成立。

在出售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和非住宅场所时,必须在合同中附上包含有关这些物品的必要信息的文件。

不动产销售合同必须规定该不动产的价格。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价格条件的,认定为未订立买卖合同。

根据房屋、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在转让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同时,转让该不动产占用的和使用该不动产所必需的地块的权利(第《民法典》第 552 条)。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执行,必须由出卖人根据当事人签署的转让契据或者其他有关转让的文件,由出卖人转让房产并由买受人接受。

为出售住宅物业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因此,住宅建筑、公寓、住宅建筑的一部分或居住的公寓的销售合同的基本条件,这些人在获得该住宅后依法保留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是这些人的名单,表明他们有权使用所出售的住宅楼宇(《民法典》第 1 条第 558 款)。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条件,买方按照标准。 2 p. 1 艺术。 《民法典》第 460 条有权要求降低购买价格或终止出售住宅房屋的合同。 与其他不动产销售合同不同,住宅房屋销售合同须经国家登记,并视为自登记之日起缔结(《民法典》第 2 条第 558 款)。

1.8. 企业销售协议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559条,在企业买卖合同中,除权利义务外,卖方承诺将企业作为财产综合体整体转让给买方财产(《民法典》第132条)卖方无权转让给其他人。

由于销售标的的特殊性,将企业销售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销售合同进行分配。 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作为这样的对象。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32 条规定,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包括用于其活动的所有类型的财产(地块、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原材料)、制成品、债权、债务以及指定权对企业、其产品、作品和服务(商业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和其他专有权利进行个性化处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买卖合同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文件为书面订立。 不遵守此表格将导致合同无效。 企业买卖合同须经国家登记,自登记之日起视为已订立(民法第 560 条)。

在合同一方将其转让给买方之前,根据双方的协议,必须将其出售的书面通知发送给被出售企业中包含的债务的债权人。 债权人未书面通知出卖人或买受人同意债权转让的,有权自收到企业出售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要求卖方终止或提前履行义务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承认企业出售合同全部或相关部分无效。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有权在得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将企业转让给买受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债权。

已正式通知的债权人未将任何事情通知卖方,以及未说明上述要求之一的债权人,被视为未同意转让债务的债权人。 在这样的债权人面前,企业转让给买方后,卖方和买方对企业所包含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562条)。

《民法典》第 563 条规定,卖方将企业转让给买方,是根据转让契据进行的,该契据表明企业的组成数据和债权人关于企业出售的通知,以及有关已确定转让财产的缺陷的信息和财产清单,卖方因损失而未履行的转让义务。

将企业转让给买方本身并不意味着他对该企业的所有权的出现。 这种权利仅从该权利的国家登记之时起从卖方转移给他。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企业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在企业转让给买方后立即进行国家登记(民法第 564 条)。

主题 2. 交换、礼物、租金的协议

2.1。 易货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567条规定,根据交换协议,各方承诺将一种商品转让给另一方所有权以换取另一种商品。

根据上述定义,该协议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和双边的。

凭借交换协议,其参与者承诺将某些物(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对方,并且本协议的每一方在获得所有权的东西时,将另一物转让给另一方,而不是支付购买费用金钱的价格。 因此,每一方同时就其承诺转让给另一方的货物充当卖方,并就其承诺以交换方式接受的货物充当买方。 在这方面,买卖规则适用于交换协议,如果这不与为本协议制定的特殊规则和交换的本质相抵触(民法典第 2 条第 567 款)。

交换协议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例如土地、住宅。

易货协议具有一些从本质上产生的特定特征。 因此,根据该条款,所购货物无需支付货款,合同当事人不得标明交换货物的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民法第 1 条第 568 款),否则这些货物被假定为等值。

转让价格低于所提供货物价格的货物的一方,必须支付差价(民法典第2条第568款)。

交换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发生在双方履行相关货物的转让义务之后,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570条)。

2.2. 捐赠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572条规定,根据赠与协议,一方(赠与人)向另一方(受赠人)转让或者承诺将其所有权或者财产权(债权)转让给自己或者第三方的,或者解除 或 承诺 解除 对 自己 或 第三方 的 财产 义务 .

捐赠不是单方面的交易;在其实施过程中,达成了一项协议,因为接受赠与需要得到受赠人的同意。 作为一般规则,赠与协议是受赠人不承担任何义务的单方面协议(捐赠等赠与除外)。

捐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自愿的。 根据现行的民事立法,不仅财产的直接无偿转让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承诺捐赠财产,就产生了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义务关系。

捐赠不仅可以通过将受赠人的财产转移给捐赠人的财产,还可以通过将财产权转让给受赠人或解除其财产义务来进行(在这两种情况下,无论是与捐赠人有关,还是与受赠人有关)第三方)。

捐赠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无偿性质,因此,如果有对等转让物或权利或对等义务,则该合同不被认定为捐赠。 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捐赠协议被视为虚假交易(《民法典》第 2 条第 170 款,第 2 条第 1 款第 572 款)。

根据现行民事立法,赠与协议以法律规定的适当形式作出并载有捐赠人明确表达的意愿的,即承认赠与承诺。 捐赠承诺的内容必须具体。 承诺捐赠全部或部分全部财产,但未以物、权利或免除义务的形式指明捐赠的具体对象的,无效(民法第2条第572款)。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捐赠人。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附赠赠与受赠人的赠与可以口头进行。 礼物的转让是通过其交付、象征性转让(交付钥匙等)或交付所有权文件进行的。

动产捐赠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捐赠者是法人实体,且捐赠的价值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五倍;

▪ 合同包含未来赠送礼物的承诺。

在上述情况下,口头订立的合同视为无效。

不动产捐赠合同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此外,还需进行国家登记(民法典第 3 条第 574 款)。

现行的民事立法规定拒绝执行捐赠协议和取消捐赠。 在以下情况下,拒绝签署捐赠协议可能会在签署自愿捐赠协议(捐赠承诺)之前发生:

▪ 合同签订后,赠与人的财产或婚姻状况或健康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在新的条件下执行合同将导致赠与人的生活水平显着下降;

▪ 受赠人企图杀害捐赠者、其家庭成员或近亲的生命,或故意对捐赠者造成身体伤害。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捐赠协议签署后可能会取消捐赠,并且如果:

▪ 受赠人处理对委托人来说具有重大非财产价值的捐赠物品(例如信件、日记、手稿)会造成其无法挽回损失的威胁;

▪ 当法院考虑利害关系人取消捐赠的请求时,确定该捐赠是由企业家或法人实体违反破产法的规定以牺牲与破产相关的资金为代价的在宣布该人无力偿债(破产)之前六个月内其商业活动。

此外,赠与协议可以具体约定赠与人在受赠人寿命超过受赠人时有权取消赠与(民法典第4条第578款)。

受赠人有权在赠与转让前随时拒绝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捐赠协议被视为终止(民法第1条第573款)。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协议和取消赠与的规定,不适用于普通小额赠与。

捐赠是一种捐赠形式。 为普遍有用的目的捐赠物品或权利被视为捐赠(民法第 1 条第 582 款)。

2.3. 年金协议

租金是从资本、财产或土地中定期获得的收入,不需要其接受者进行创业活动。

年金协议是俄罗斯民法的新内容。 它的立法整合是由于向市场关系的过渡。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583条规定,根据租赁协议,一方(受租人)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租金支付人),租金支付人承诺以收到的财产为交换,定期向受租人支付租金。以一定金额的形式或以其他形式为其维持提供资金。

根据年金协议,可以确定无限期支付租金(永久年金)或年金接受者终生支付租金(终生年金)的义务(民法第 2 条第 583 款)。

年金合同是否可以是双方同意的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更正确的观点是,租赁合同始终是真实的合同,因为没有将财产实际转移给租金支付者,谈论租金关系的出现是没有意义的。 本协议也适用于有偿和单方面协议。

年金协议的当事人是年金的领取人(年金债权人)和年金的支付人(年金债务人)。

只有公民才能在终身年金协议中获得租金,包括与受抚养人签订的生命维持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589 条规定,如果不违反法律且符合其活动目标,非营利组织也是永久租金的接受者。 收取租金的人不得与因支付租金而转移财产的人不一致,例如,在一个公民为另一公民或公民群体设立终身年金时(民法典第 1,2 条第 596 款) )。

法律没有对可能的租金支付者范围作出任何限制。 因此,他们可以是公民和法人实体,无论是商业实体还是非商业实体,都对获得拟议财产的所有权感兴趣并能够满足支付租金以换取该财产的条件。

年金协议的标的问题是有争议的,但普遍认为该协议的标的可以是物(动产和不动产)、现金和跟单证券。

年金协议须经公证,规定以支付年金而转让不动产的协议也须经国家登记。

因支付租金而转让的财产,可以由租金接受人有偿或免费转让给租金支付人的所有权。

法律特别重视保护租金接受者的利益。 租金支付可以现金支付(民法典第 1 条第 590 款、第 1 条第 597 款)的形式,也可以提供抚养的形式,包括提供住房、食物、衣服等. (民法典第 1 条第 602 款)。 法律规定了终身年金的最低金额(民法第 2 条第 597 款)和受抚养人总抚养费的最低费用(民法第 2 条第 602 款)。 无论形式如何,所有租金付款都必须具有货币价值。

转让一笔金钱或其他动产以支付租金的协议的一个基本条件是租金支付人为其履行义务提供担保(质押、保留债务人财产、担保、等)或有利于租金接受者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这些义务的责任风险保险(民法典第 2 条第 587 款)。

主题 3. 租赁、租赁、贷款

3.1。 租赁合同

根据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606条,根据租赁(财产租赁)协议,出租人(房东)承诺向承租人(租客)提供有偿临时占有和使用或临时使用的财产。 目前,有几种类型的租赁:

▪ 租赁;

▪ 车辆租赁;

▪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租赁;

▪ 企业租金;

▪ 融资租赁(租赁)。

租赁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 1 章第 34 节)适用于这些类型的合同,除非这些合同的特殊规则另有规定。

根据法律性质,租赁协议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和双边的。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607 条,地块和其他孤立的自然物、企业和其他财产综合体、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车辆和其他在使用过程中不丧失自然属性的物品(非消耗性物品)可以出租。

仅出租单独定义的项目。

租赁协议的标的物既是动产又是不动产。 但是,可以根据 Sec 的规则出租的不动产。 《民法典》第 34 条,不得用于人类居住。 住宅房地产的租金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规则的约束。 35 门将。

法律规定了不允许或限制出租的财产类型(发电厂、武器、公共铁路等)。

根据现行立法,法律规定的租赁协议的唯一必要条件是租赁标的条件。 租赁协议必须包含能够明确确定要转让给租户的财产作为租赁对象的数据。 如果合同中没有这些数据,则认为租赁标的物的条件未被当事人约定,相应的合同不被认定为已订立(民法典第3条第607款)。

租赁协议的当事人是房东和租客。 房东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法律授权的人或业主租赁财产(民法第 608 条)。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609 条,为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如果协议的至少一方是法人实体——无论期限如何,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法典第 2 条第 609 款),否则房地产租赁协议须经国家登记。

租赁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签订。 如果协议中未明确租赁期限,则视为无限期签订租赁协议(民法典第 1,2 条第 610 款)。 因此,该条款不是租赁协议的必要条件,因为该协议可以在未经其批准的情况下订立。

如果租赁协议签订时没有指定期限,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退出协议,如果是房地产租赁 - 三个月提前。 法律或合同可以规定终止租赁协议的不同警告期限(民法典第 2 条第 2 款第 610 款)。

房东必须向租户提供符合租赁协议条款和财产用途的财产(民法第 1 条第 611 款)。

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租赁协议的条款使用租赁的财产,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这些条件,则按照财产的用途(民法第 1 条第 615 款)。 承租人在使用租赁财产时必须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小心谨慎。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616 条规定,除非法律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承租人有义务维护物业状况良好,自费进行当前维修并承担物业维护费用。

出租人有义务自费对租赁物进行大修,但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条第616款)。

由于租赁协议的有偿性质,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及时支付使用财产(租金)的费用。 同时,租赁付款条件不适用于租赁协议的基本条款。 根据标准。 2 p. 1 艺术。 《民法典》第 614 条规定,支付租金的程序、条件和条件由租赁协议确定。 但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认为在可比情况下租用类似财产时通常适用的程序、条件和条款已经确立。

对于租赁协议,报酬的性质并不那么重要:它既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具有不同的物质形式。

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条款支付租金。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租人严重违反支付租金条款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在出租人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支付租金。 同时,房东无权要求连续两期以上提前支付租金(民法典第5条第614款)。 他还有权根据艺术收取利息。 《民法典》第 395 条和滞纳金造成的损失。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在协议未规定的期限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租金数额,但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法律规定了审查某些类型租赁的租金金额以及某些类型财产的租赁的其他最低期限(民法第 3 条第 614 款)。

承租人对根据合同使用租赁财产而获得的果实、产品和收入拥有所有权(《民法典》第 2 条第 606 部分)。

在租赁协议期限内,承租人有机会对租赁物进行有限处分和租赁权。 因此,承租人有权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物转租(转租)并将其在租赁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转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租财产时,承租人仍根据合同对出租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 1 条第 2 款第 615 款)。

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经济管理、经营管理、终生继承财产)转让给他人不构成变更或终止租赁协议的依据(民法典第 1 条第 617 款)。

除非法律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承租人在协议期限届满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有权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第《民法典》第 1 条第 621 款)。

法律或协议可以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或到期前赎回租赁物的权利,但承租人须支付协议约定的全部赎回价款。 但是,法律可以规定禁止回购租赁财产的情况(民法第 624 条)。

租赁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其期限届满。 但是,如果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后没有房东反对而继续使用该物业,则合同被视为无限期地以相同条款续签(《民法典》第 2 条第 621 款)。 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取消无限期签订的合同,并且在租赁房地产时 - 提前三个月。

对于在固定期限内签订的租赁协议,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应房东的要求提前终止协议:

▪ 使用财产时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财产用途或屡次违反;

▪ 使财产显着恶化;

▪ 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连续两次以上未缴纳租金;

▪ 未在租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对财产进行大修,如果租赁协议中未明确规定,则在根据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根据协议,重大维修由租户负责。

房东只有在向租户发出书面警告,告知其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后,才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民法第 619 条)。

在艺术。 《民法典》第 621 条规定了法院应租户要求终止租赁协议的理由。

租赁协议终止后,承租人有义务在考虑到正常磨损或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将其收到的财产归还给房东(《民法典》第 622 条) .

3.2. 融资租赁(租赁)协议

按照艺术的规范。 民法典第665条,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出租人承诺从其指定的卖方处取得承租人指定的财产的所有权,并以临时占有和使用的费用向承租人提供该财产出于商业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品和卖方的选择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俄罗斯编纂的民事立法中,融资租赁(租赁)协议首次载入第 6 章第 34 章的规范。 29.10.1998 门将。 此外,16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融资租赁(租赁)”的联邦法律和大量的附则已经生效。

租赁在国际商业实践中很普遍。 它目前受 28 年 1988 月 1998 日在渥太华签署的《UNIDROIT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监管。俄罗斯自 08.02.1998 年以来一直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联邦法第 16 号融资租赁)。

租赁的主要形式是内部租赁和国际租赁(《关于融资租赁(租赁)的联邦法》第 1 条第 7 条)。

租赁协议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承租人)。 如下从规范,第 2 部分,艺术。 《民法典》第 665 条规定,租赁协议只能追求创业目标,因此,只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包括非商业法人实体,在其能够开展此类活动的范围内,才能成为协议的当事人。

由于现行立法将租赁协议称为租赁协议,且其当事人均为法人实体,因此本协议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房地产租赁合同须经国家登记(民法第 609 条)。

租赁协议的期限由各方根据艺术规则自行决定。 610 GK。

租赁协议的基本条款是关于租赁标的物、该标的物的卖方以及使用租赁标的物的专有经营目的的条件。

将租赁协议与其他类型的租赁协议区分开来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房东有义务从租户指定的卖方那里购买租户指定的财产(《民法典》第 2 条第 665 部分)。 但是,租赁协议可以规定出卖人和所购财产的选择由出租人进行(民法典第 2 条第 665 款)。

对于租赁协议的执行,一些特征是特征。 因此,出租人对本协议的执行始于其根据销售合同从其选择的卖方处取得承租人指定的租赁标的物。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有义务通知卖方该财产打算出租给某个人(《民法典》第 667 条)。 有必要将租赁物的出租人的信息告知卖方,因为根据法律,销售合同下的索赔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 同时,承租人对买受人享有《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对取得的财产负有偿付义务的除外,如同他是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财产。 但是,未经房东同意,租客不得终止与卖方的买卖合同。 在与卖方的关系中,承租人和房东作为共同债权人(民法第 1 条第 670 款)。

除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承租人自费对租赁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安全,并对租赁资产进行大修和当期维修。

租赁协议可以规定,租赁标的物在租赁协议到期后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到期前成为承租人的财产。 联邦法律可以规定禁止将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情况(联邦法律“关于融资租赁(租赁)”的第 19 条)。

承租人(承租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支付租金。

出租人拥有控制权。 他有权控制承租人遵守租赁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的条款。

租赁协议终止时,适用关于将租赁物归还出租人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 622 条)。

3.3. 无偿使用合同(贷款)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689条规定,根据无偿使用协议(贷款协议),一方(出借人)承诺将无偿临时使用的物转让或转让给另一方(借款人),另一方(借款人)承诺归还同一物。考虑到正常磨损或合同规定的状态,它收到它的状态。

贷款协议既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真实的。 根据协议条款,出借人转让物品以供免费使用的义务自签订之日起产生,即为自愿贷款协议。 无此条件者,自物物转让无偿使用之时起即视为已订立借用协议,即这是一个真正的交易。

根据主体构成,合意借贷协议是双边的,但没有互惠的迹象,因为出借人无偿转让该物的义务与借款人要求转让的权利不对应。 由于借款协议的无偿性质,出借人未履行提供无偿使用物的义务的,借款人无权要求实物转让,但有权要求仅终止协议并赔偿他遭受的实际损害(民法典第 692 条)。

实际贷款协议的双边性质体现在双方存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除权利外,出借人有义务对转让无偿使用的物品的缺陷负责(民法典第693条),以及因使用该物品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 (民法典第 697 条)。

贷款协议的当事人是贷款人和借款人。 根据第 1 条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690 条,贷款人可以是所有人或法律授权的其他人或所有人。

法律没有定义谁可以成为借款人,因此可以是任何人。 但是,也有例外。 因此,商业组织无权将财产免费转让给作为其创始人、参与者、负责人、其管理或控制机构成员的人(《民法典》第 2 条第 690 款)。

贷款协议的标的可以是单独定义的非消耗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贷款协议必须包含能够明确确定要转让给借款人的财产作为使用对象的数据。 合同中没有该数据的,视为当事人未约定转让标的物的条件,无偿使用合同不成立。 允许识别贷款标的数据的文件确认必须与签订租赁协议时相同。

由于贷款协议下的财产使用是免费的,因此转让给贷款的物的孳息和收入属于作为物所有人的出借人。 但是,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另有规定。

贷款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交易形式的一般规则。 在艺术第 1 段的含义内。 《民法典》第 131 条规定,免费使用不动产转让需要进行国家登记。

贷款协议可以有固定期限,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期限,则视为无限期签订(民法典第 1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610 款)。 在后一种情况下,合同期限仅限于提供财产的人主张财产的那一刻。

鉴于租赁协议与借贷协议的相似性,许多与租赁协议有关的规则都适用于借贷协议(民法典第2条第689款)。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借款人提供符合合同条款及其目的的物品(民法典第1条第691款)。

借款人维护该物的义务,是指将收到的无偿使用的物保持良好状态的义务,包括实施当前和大修,并承担其维护的全部费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民法典》第 695 条)。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转让给其的物无偿使用,合同未规定该条件的,按照该物的用途使用。 违反此义务的,出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1条第3、615款,第2条第689款)。

任何时候都可以取消未指定期限的贷款协议。 退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除非合同规定了不同的通知期限。 借款合同签订时注明有效期的,除借款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借款人有权在通知后解除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99条)。

出于艺术中指定的原因。 《民法典》第 698 条规定,可以提前终止在一定期限内签订的贷款协议。

如果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该物,而贷款人没有反对,则视为在相同条件下无限期续签合同(第 2 条第 621 款,第 2 条第 689 款)民法典)。

贷款协议终止后,借款人有义务归还此物。 物应按其收到使用时的状态,考虑到正常的损耗,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状态归还贷款人。

主题 4. 租赁协议和其他住房义务

4.1。 住宅租赁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671 条,根据住宅租赁协议,一方 - 业主或他授权的人(房东)承诺向另一方(租户)提供住宅物业,并收取费用以供其居住和使用。

住宅物业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双边的。

《民法典》强调了住宅房屋的社会租赁合同,该合同可以与所谓的住宅房屋商业租赁协议和专业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一起签订。 在出租国家住宅和市政住房供社会使用时,签订住宅社会租赁合同,住宅住宅商业租赁协议 - 当以创收为目的出租房屋时,租赁专业房屋的合同住宅楼宇 - 在租用办公楼宇、宿舍中的住宅楼宇和其他专业住房的住宅楼宇时(LCD 第 92 条)。

社会租赁协议只能针对属于社会使用基金一部分的住宅,并且公民具备签订该协议的必要条件,包括:以规定方式承认公民为穷人或其财产向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依法提供住宅的另一类公民; 住房需求; 需要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的人的登记状态,LCD 确定的情况除外; 有当地政府根据适用法规向该公民及其家人提供住房的决定。

商业租赁协议的订立完全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即其结论取决于各方的自由裁量权,由他们自己决定其最重要的条件:合同期限、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金额和程序、维修租赁房屋的责任分配等.

商业和社会雇佣合同均以书面形式订立(《民法典》第 674 条第 3 条第 672 款)。 不遵守这种形式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除外(民法典第 1 条第 2 款、第 162 款)。

商业合同和社会合同的合同期限是不同的,这是它们的主要区别之一。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683 条规定,商业租赁协议的签订期限不超过五年。 但是,期限不是本协议的必要条件,因为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则该协议被视为五年。

长达一年的协议被认为是短期的,它不受艺术第 2 款的规定的约束。 《民法典》第 683 条,有关一年以上合同的规则。 特别是,这种协议不受关于雇主优先签订新期限协议的规则的约束(民法典第1条第684部分)。

住宅商业租赁合同期满后,除上述情况外,承租人有权优先签订新的合同。

业主必须在住宅商业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向承租人提出以相同或其他条件订立协议,或警告承租人拒绝续签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决定在至少一年内不出租住宅。 如果房东没有履行此义务,并且租户没有拒绝续订合同,则合同被视为在相同条件和相同期限内延长(《民法典》第 2 条第 684 部分)。

与商业租赁协议相比,关于社会租赁协议,法律不限制其有效期,因此社会租赁协议是开放式的。

住宅租赁协议的当事人是房东和租户。 两种租赁类型的房东都是住宅的所有者或他授权的人。

只有公民,个人,才能成为租户,因为住宅,如艺术第 1 段所示。 《民法典》第 671 条规定,“居住在其中”。

通常,一名公民(个人)在商业租赁协议中充当租户。 然而,雇主一方的多人也是可能的。 与承租人长期同住的公民,可以通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协议,与承租人共同对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公民是共同租户(民法第 4 条第 677 款)。

在签订住宅房屋的商业租赁合同时,公民自己决定谁将与他一起住在他所租的房屋中。 这些人也可能是不是其配偶或亲属的公民。 但是,租客无权随意在他想要的每个人提供给他的生活区中安顿下来。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677 条,在商业租赁协议中,必须注明与租户一起永久居住在住宅楼内的公民。 在合同中没有此类说明的情况下,这些公民的安置只能在房东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在签订住宅商业租赁合同并初步确定与承租人同住的人后,只有在房东、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其他公民作为永久居民与承租人一起定居和目前与他永久居住的公民。 搬入未成年子女时,无需征得同意(民法第 679 条)。

与承租人一起永久居住的公民享有与承租人同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 雇主与这些公民之间的关系不是由他们自己决定,而是由法律决定(民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677 款)。 同时,与租户长期居住的人在使用住宅物业方面与房东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在这方面,对于他们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雇主对房东负责(民法典第3条第677款)。 例外情况是这些公民是共同租户的情况。

如果住宅属于市政住房存量,那么房东是当地政府机构或市政房屋维护组织。 在出租属于国有住房的住宅的情况下,房东是该住宅所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国有企业或机构,或由他们创建的住房维护组织。

住宅社会租赁合同签订时的承租人是按照既定程序获得住宅的公民。 合同签订后,可以用另一个有能力的家庭成员来代替承租人,例如,如果承租人离开给定的住所,他的死亡(《公约》第 82 条)。

除租户外,其家庭成员也有权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永久使用住宅楼宇。 所有其他人只能作为临时居民与租户同住。

LC(第 1 部分,第 69 条)首先定义了作为家庭成员的人,其次定义了可以被承认为家庭成员的人。

社会租赁协议下租户的家庭成员包括与他同住的配偶,以及该租户的子女和父母。 其他亲属、残疾家属,如果被雇主作为其家庭成员搬入并与他共同经营一个家庭(共同支付食物、购买东西、支付使用公寓的费用),则被认定为雇主家庭成员。 , ETC。)。 在特殊情况下,在司法程序中,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其他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住宅租户的家庭成员。

如果一个人不再是家庭成员,但继续住在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楼内,他将保留与租户及其家庭成员相同的权利。 特定公民对其因相关社会劳动合同产生的义务(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前配偶或离婚时的家庭成员的配偶)独立承担责任。

承租人有权根据社会雇佣合同将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搬入其居住的住宅,并征得其所有成年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包括暂时不在的家庭成员。 承租人如要搬入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的其他公民的住所,还需要得到房东的书面同意。 与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同住,无需征得租户家庭其他成员的同意和房东的同意(《民法典》第 1 条第 70 部分)。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672 条规定,与承租人共同生活在社会租赁协议下的家庭成员与承租人平等享有租赁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规则,他们都是本协议下的共同租户,因此可以与他们中的每个人单独终止租赁住宅的合同(例如,如果租户的家庭成员之一前往另一个永久居住地)。

在社会雇佣中与房东的关系中,承租人依法作为其家庭成员的代表(《民法典》第 1 条第 182 款)。

商业和社会租赁协议的主体是一个孤立的住宅区。

如果一个场所符合既定的卫生、城市规划、技术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且旨在让市民在一年中的所有季节居住,则该场所被认为是住宅。 出租房屋所在的房屋必须在技术清单局或其他授权机构登记为住宅。

出租的住宅必须是隔离的,即是住宅楼、公寓、房屋的一部分或带有单独入口的公寓的一部分。 房间的一部分或通过公共入口与另一个房间相连的房间(相邻房间)不能成为租赁协议的独立主体。 相邻的房间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是一个租赁协议的对象(相邻的隔离房间)。

商业租赁的对象可以是住宅区,无论其大小。 至于根据该协议出租的住宅房屋的质量,必须符合“适合常住的房屋”的概念(民法典第1条第673款)。

住宅是否适合居住由住房立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民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673 款)。 目前不宜居住的类别包括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没有自然光的处所、营房、应急房等。 此类场所不能成为租赁协议的标的。

杂物间不能成为商业租赁协议的独立客体。 但是,在租用公寓时,房屋,房屋的一部分,它们是合同标的的一部分。 如果公寓的一部分被出租(一个房间或几个房间),杂物间将由所有租户共同使用,即构成一个共同的对象。

根据住宅租赁协议(商业和社会),房东有义务向另一方租户提供居住在其中的住宅(民法第 1 条第 671 款)。

业主在商业租赁协议下的义务在艺术中定义。 676 GK。 房东有义务将一个适合居住的免费居住空间转让给租户。 此外,他有义务对出租的住宅楼宇所在的住宅楼进行适当的运营,向租户提供或确保有偿提供必要的公用设施,以确保租户的共同财产住宅楼内的公寓楼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设备得到维修。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房屋的房东有义务:

▪ 转移至承租人住宅,不受其他人的权利;

▪ 参与租赁住宅楼所在公寓楼公共财产的适当维护和修理;

▪ 对住宅物业进行大修(对住宅物业进行日常维修的责任由租户承担 - 《住房法》第 4 条第 3 部分第 67 条);

▪ 确保租户获得足够质量的必要公用设施。

除上述规定外,业主还承担住房立法和住宅社会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土地法》第 65 条)。

居住空间权区别于其他物权的一个具体特征是其目标性质。 住宅楼宇提供给租户居住在其中,即以满足他的住房需求。 因此,不允许将贸易企业、法人实体办公室放置在住宅楼宇内,将其用于生产工业或其他产品、仓库等。 将住宅用于其他目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终止住宅租赁合同的依据(民法典第 2 条第 4 款第 687 款,第 4 款第 4 部分) ,《立法会》第 83 条)。

但是,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LCD第17条允许合法居住在其中的公民使用住宅进行专业活动或个人创业活动,前提是这不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住宅的要求必须见。

承租人有义务确保房屋的安全并将其保持在适当的状态。 未经房东同意,他无权重组和重建住宅。

租户最重要的职责是及时支付住房费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独立支付水电费(民法第 678 条)。

住宅租赁协议产生的租户权利之一是转租所租住宅的权利。 根据住宅转租协议,承租人在征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租用的部分或全部房屋在一段时间内转让给转租人使用(《民法典》第 1 条第 685 款)。

承租人不仅有权将分租客,也有权将其他人——临时居民(用户)安装到房屋中。 作为后者,租户的亲戚、熟人及其家人等可以入住。 临时居民的法律地位不取决于租赁的类型。

要搬入临时租户,需要获得租户和与他永久居住的公民的许可,并事先通知房东。

临时住户没有独立的使用权。 雇主为他们的行为向房东负责。

临时住户根据签订的协议,取得承租人住宅的临时使用权。 临时居民的居住时间连续不得超过六个月(民法第1条第680部分,LC第2条第80部分)。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居住地和居住地的登记和注销的现行规则(第 10 条),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批准。俄罗斯联邦 17.07.1995 年 713 月 02.02.1998 日第 4 号,尚未确定在居住地非居住地的居住地公民登记的截止日期。 此外,临时居民居住期限的限制违反了宪法规定,因为正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其 10 年 12 月 21 日第 XNUMX 号决议中指出的那样,另一个临时居住地必须是公民自己决定,国家设立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意味着在选择居住地时限制言论自由。

如果双方已约定临时居民的居住期限,则在此期限之后,应承租人或与他永久居住的任何公民的要求,他们有义务搬出房屋,如果未约定该期限,则不得迟于自提出此类要求之日起 680 天内(民法第 5 条)。 如果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以及临时居民在与他们约定的居住期限届满或提出上述要求后拒绝搬出住宅的情况下,临时居民是在司法程序中被驱逐出住宅而不提供其他住宅(第 .80 条 LCD 的第 XNUMX 部分)。

法律(LC 第 82 条)规定可根据联合在一个家庭中的租户的要求更改住房社会租赁合同,以及在先前与他有能力的成员签订的协议中更换租户。家庭(例如,父亲想将租户的权利转让给儿子)。 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更改合同,需要房东和希望成为租户的人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租赁协议中所考虑的变更类型与社会招聘有关。 对商业租赁协议的变更监管较少。

根据艺术。 尤其是《民法典》第 686 条,应租户和与他一起永久居住的其他公民的要求,并在房东的同意下,由永久居住的成年公民之一,可以在商业租赁协议中更换租户与雇主。 如果居住在该住宅的相关人员之间未能达成协议更换承租人,以及房东不同意更换承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决纠纷。

根据艺术第 2 部分的规定。 《民法典》第 678 条规定,未经房东同意,承租人无权重组和重建居住区。 该规则也适用于社会雇佣合同(《民法典》第 3 条第 672 款)。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商业性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改变其条件,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对于租用住宅的义务,法律规定了终止租用的特殊理由。

终止租赁房屋法律关系的理由首先包括终止合同,这可能是由租客或房东双方主动提出的。

经双方同意,社会租赁协议可随时终止。

社会租赁协议下住宅的承租人有权在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随时终止社会租赁协议。

如果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离开另一个居住地,则住宅房屋的社会租赁合同被视为自离开之日起终止(《公约》第 1 条第 3-83 部分)。

在以下情况下,法庭允许应房东要求终止社会租赁协议:

▪ 租户拖欠住房和(或)水电费超过六个月;

▪ 租户或对其行为负有责任的其他公民破坏或损坏住宅楼宇;

▪ 有计划地侵犯邻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导致他们无法在同一住宅楼里共同生活;

▪ 将住宅楼宇用于其他目的(《住房法》第 4 条第 83 部分)。

租赁协议终止的后果是租户及其家庭成员有义务搬出住宅。 该义务可以自愿或强制履行。

正如宪法所宣布的那样,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剥夺住房(第 1 部分,第 40 条)。 作为这项规定的发展,艺术。 LCD 的第 3 条规定,不得将任何人驱逐出住宅或限制使用住宅的权利,包括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除非基于《住房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方式.

在艺术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公民从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中驱逐出去。 85、90、91 液晶显示器。

房屋的社会租赁合同只能在法庭上终止(LCD 第 4 条第 83 部分)。 在其他情况下(除了终止社会就业合同),驱逐也是在法庭上进行的。

在住宅楼宇的社会租赁合同终止后,通常允许将租户及其家庭成员从他们所占用的住宅楼宇中驱逐,但前提是为被驱逐者提供另一个住宅楼宇。 这个房间的要求由艺术定义。 89、90液晶。

作为一般规则,公民及其家人在被驱逐出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房屋时,必须提供另一个舒适的居住区。 同时,所提供的住宅楼宇必须在相应定居点的条件下得到良好维护,其总面积与以前居住的住宅楼宇相当,符合既定要求并位于该定居点的边界内.

如果租户及其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在被驱逐之前占用了一套公寓或至少两个房间,则租户相应地有权获得公寓或在公共公寓中获得由相同数量的房间组成的住宅(第 1,2 部分第 89 条 LCD)。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将公民驱逐出住宅并提供其他舒适的住宅:

▪ 住宅所在房屋是否需要拆除;

▪ 住宅楼宇是否要转为非住宅楼​​宇;

▪ 如果住宅物业被宣布不适合居住;

▪ 如果由于房屋大修或重建,住宅用房无法保留或其总面积减少,导致租客及其居住在其中的家庭成员可能被认为需要住宅用房,或增加,因此每个家庭成员占用的住宅面积总面积将大大超过规定标准(《住房法》第 85 条)。

按照艺术。 LCD 第 90 条 如果租户及其与他同住超过六个月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住房和水电费,他们可以在法庭上被驱逐,并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另一个住房,其中的金额对应于为在宿舍中安置公民而建立的生活区的大小。

将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从不提供另一住宅的情况下驱逐是一种特殊的驱逐程序,仅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才允许使用该程序(《土地法》第 91 条)。 这种驱逐的依据是租户或其家庭成员严重违反法律规范。 此类违规行为包括:

▪ 将住宅楼宇用于其预期目的以外的目的(例如,作为仓库、妓院等);

▪ 有系统地侵犯邻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 住宅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住宅被毁。

由于驱逐在此适用于对租户或其家庭成员的非法行为的制裁,因此只有对违规者采取警告措施才有可能,但事实证明这些措施是无效的(《民法典》第 1 条第 91 部分)。

被剥夺父母权利的公民也可以在不提供其他住房的情况下被驱逐,如果法院承认他们与被剥夺父母权利的儿童不可能同居(《公民法》第 2 条第 91 部分)。

在商业雇用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终止合同和驱逐,这在艺术中明确规定。 687 GK。

应房东要求终止商业租赁协议以及社会租赁协议只能在法庭上进行。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687 条规定,承租人有权在征得与他永久居住的其他公民同意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商业性住宅租赁合同。 但是,为了防止租用房屋的人遭受损失,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义务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警告房东终止合同。 如果不遵守此条件,房东有权以出租房屋的收入损失的形式向租户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利润损失。

在下列情况下,可应房东的要求在法庭上终止商业租赁协议:

▪ 承租人在六个月内未支付住宅租金,除非合同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并且在短期租赁的情况下 - 如果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未支付款项超过两次按合同规定;

▪ 租户或对其行为负有责任的其他公民对住宅房屋进行破坏或损坏。

根据法院判决,承租人可以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消除作为终止商业租赁住宅合同的依据的违规行为。 如果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承租人不消除违法行为或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法院经房东多次上诉,决定终止租赁合同。住宅。 同时,根据雇主的请求,法院在解除合同的决定中可以将决定的执行推迟不超过一年(民法典第4条第2款第687款) )。

如果住宅不再适合永久居住,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第 2 款,第 3 款, 《民法典》第 687 条第 XNUMX 款)。

如果房屋的承租人或对其行为负责的其他公民将房屋用于其他目的或系统地侵犯邻居的权益,房东可以警告承租人必须消除这种违法行为。 如果在警告房东后这些违规行为继续存在,后者有权在司法程序中终止租赁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 4 条艺术。 《民法典》第 687 条,上述规则在第 4 条中规定。 2 p. XNUMX 同一篇文章。

商业租赁协议终止且承租人和与他永久居住的其他公民拒绝自愿搬出住宅时,这些人将根据法院判决被驱逐出住宅(民法第 688 条)。代码)。

租用专业住宅的住宅所产生的关系特征在第 XNUMX 节中定义。 四液晶显示器。

4.2. 住宅交换协议

住宅交换协议是一种协议,根据该协议,有权使用住宅的人承诺将其拥有或占用的住宅转让给另一人,而另一人又承诺转让一定的住宅作为回报。 其所有者(公民或法人实体)之间的住宅交换不是根据住宅交换协议进行的,而是根据交换协议进行的,尽管考虑到交换主体的具体情况。

管理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楼宇交换的规则包含在艺术中。 72 - 75 液晶显示器。 只有租户作为交换此类住宅场所的协议的一方。 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权,包括那些暂时不在的人,由立法者考虑,规定这些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交换。

与承租人同住的家庭成员有权要求承租人将他们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物业交换为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其他租户提供并位于不同房屋或公寓的住宅物业。

多个租户可以成为住宅交换协议的参与者,即交换协议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

交换的住宅可以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一个和不同的定居点。

如果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承租人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未就交换达成协议,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对占用的住宅实施强制交换。司法程序中的前提。 同时,值得注意的论点和居住在交换住宅的人的合法利益也被考虑在内(《立法会》第 72 条)。

根据艺术。 根据 LCD 的第 74 条,通过起草一份由相关租户签署的文件,以书面形式签订住宅物业交换协议。

特定协议由签订协议的租户提交给与他们签订了交换住宅物业社会租赁协议的每个房东,以获得交换的同意。 房东拒绝同意交换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房屋交换协议和被交换房屋的每一位业主同意交换是终止先前签订的和同时签订新的社会租赁协议的基础。

立法会第 73 条规定,不允许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在这些房屋的租户之间交换住宅房屋的情况。

现行立法没有规定住宅物业的租户和业主之间、社会和商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租户之间、商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租户之间的住宅物业交换,并且还明确禁止交换根据租赁专门住宅房屋的合同占用的住宅房屋(LC 第 4 条第 100 部分),这意味着不能进行所有列出的交换类型。 此外,交换根据商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楼宇将违反租户与房东之间签订此类协议时发展的关系的性质。

主题 5. 合同

5.1。 工作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702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一方(承包方)承诺按照另一方(客户)的指示执行一定的工作并将其结果交给客户,客户承诺接受合同的结果。工作并为此付出代价。

工作合同是双边的、自愿的和有偿的。

与将财产转让为所有权(其他物权)或使用的有偿协议不同,工作合同规范了生产活动的法律方面,并伴随着某种物化结果的创造。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703 条规定,为某物的制造、加工(加工)或为从事其他工作而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客户在工作合同中的利益是接收承包商作为合同一方制造的新产品,或改善现有产品的质量和其他消费者属性。

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必须将已完成工作的结果转移给客户。 同时,根据为制造某物而订立的工作合同,承包者在转让新物的同时,也将对该物的权利转让给客户(民法第2条第703款) .

为了客户的利益而创建新的单独定义的事物或更改其消费者属性涉及根据他的指示执行合同工作。 客户有权随时检查承包商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但不得干涉其活动(民法第 1 条第 715 款)。 反过来,根据第 3 条艺术。 《民法典》第 703 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独立确定完成客户任务的方法。

工作合同也必须与提供服务的合同区分开来,尽管工作合同的法律规范可以辅助适用于后者的某些类型。 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在执行结果期间的外观,以物化的形式呈现。 在履行提供服务的合同时不存在这种结果,这会导致其他物质和无形后果(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物理移动,通过治疗改善健康) .

劳动合同虽然有外在的相似性,但与劳动合同也存在显着差异。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704 条、第 705 条,承包商自费进行工作,即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由他们自己的材料,依靠自己的力量和手段,并自担风险。 签订雇佣合同的雇员被纳入相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他受劳动立法的约束,特别是关于工作数量和条件、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规范。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委托其实施与实现某种物化成果无关的活动。

现行的民事立法区分了几种类型的工作合同:

▪ 家庭;

▪ 建筑;

▪ 设计和勘察工作合同;

▪ 满足政府需求的合同工作。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702 条,合同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 1 章第 37 条)适用于此类合同,除非民法典关于此类合同的规则另有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是客户和承包商。 法律没有定义可以在承包商方面和客户方面参与合同关系的实体范围,对此适用公民和法人实体参与民事流通的一般规则.

作为一般规则,如果根据工作合同执行少量技术上简单的工作,则由承包商亲自执行。 但是,在执行一组复杂的工程时,特别是在建筑承包领域,则适用总承包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艺术中。 《民法典》第706条规定,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作为总承包商,而法律将参与执行个别工程的人员称为分包商。

总承包原则的实质是总承包商对分包商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后果向客户承担责任,因为只有客户和总承包商受合同义务的约束。 反过来,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承担责任,因为客户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工作合同项下的义务,因为他本人仅受分包商的分包合同义务的约束。 因此,这里有总承包商对第三方行为的责任,因此,艺术第 1 款的一般规则。 313,艺术。 403 GK。

同时,经总承包商同意,客户可以与其他人签订执行某些工程的合同(直接合同)。

工作合同以及大多数有偿民法合同的唯一基本条件是其标的。 从艺术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 702 条,合同的标的既是工作本身(物品的制造、加工或加工、其他类型的工作),又是其体现结果向客户的转移。 劳动合同对标的没有条件或者当事人不能就其标的达成一致的,视为合同未成立。

作为工作履行合同的工作合同主体的最重要特征是质量。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721 条规定,承包商的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工作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条款不存在或不完整的情况下,应符合通常对相应工作施加的要求。

法律、其他法律行为、工作合同或商业惯例可以规定工作成果的保证期,即工作结果必须符合艺术第 1 款规定的质量合同条款的期限。 721 GK。

合同规定了要执行的工作的价格或如何确定。 但是,价格不是工作合同的基本条件,因为在工作合同中没有此类指示的情况下,它是根据艺术第 3 款确定的。 424 GK。 合同价格由两部分组成:

1) 补偿承包商发生的费用;

2) 应得的报酬。

如果工程量大,种类繁多,则合同价格由概算确定。

合同下的工作价格(估计)可能是近似的或确定的。 近似值是估计值,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差(过度)。 一个确定的估计被称为,不允许这样的偏差。 法律确立了双方就确定的估计达成一致的推定,据此,在合同中没有其他说明的情况下,工作的价格被认为是固定的。

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是条款。 该合同规定了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根据双方的协议,合同还规定了完成各个工作阶段的期限(临时期限)。 工作合同中规定的执行工作的初始、最终和中间条款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情况和方式进行更改。

同时,条款与价格一样,不是合同的必要条件。 在工作合同中没有说明工作期间的工作时,第 2 条艺术的规范。 314 GK。 根据本规则,未规定履行期限且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义务,必须在其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履行。 如果债务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则必须在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承包商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客户的指示执行某些工作,并将完成的工作结果交给客户(民法第 1 条第 702 款)。

如果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是使用客户的材料进行的,承包商有义务经济而谨慎地使用提供给他的材料(民法第 1 条第 713 款)。

法律规定了承包商工作质量差的后果(民法第 723 条)。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724 条,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客户有权就工作成果的质量不足提出索赔,但必须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客户提交与所执行工作质量不足有关的索赔的条款取决于保修期的存在与否及其持续时间。

如果工作成果没有确定保修期,客户可以提出与工作成果的缺陷有关的索赔,前提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发现,但在两年内工作成果的转让日期,除非法律、合同或商业惯例确定的其他条款。

如果有合同担保,客户有权在承包商规定的担保期限内提出此类索赔。 根据第 5 条艺术。 民法典第724条,除工作合同另有规定外,保修期自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被客户接受或应当被客户接受之日起计算。

如果合同保修期少于两年,并且在保修期届满后客户发现工作结果存在缺陷,但在工作结果被接受或应该有的那一刻起两年内被客户接受后,如果客户证明该缺陷是在将工作成果移交给客户之前或由于在此之前出现的原因而产生的,则承包商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艺术。 《民法典》第 725 条包含关于工作质量不足索赔时效的特殊规则。 由于根据工作合同执行的工作质量不足而导致的索赔时效期限为一年,并且与建筑物和结构有关的索赔时效根据艺术确定。 民法典第 196 条,即是三年。 因此,对于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的所有类型的动产和不动产,法律为此类索赔规定了缩短的时效期限。

客户的主要义务,从艺术如下。 《民法典》第 702 条,构成对工作成果及其付款的接受。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718 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客户有义务按照工作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协助承包商完成工作。

为了完成合同的执行,承包商有义务将工作结果交给客户,而后者有义务接受这个结果,需要遵循一个称为接受已完成工作的程序。 这种接受的程序由法律详细规定(民法第 720 条),因为它对合同双方同样重要。

客户有义务在承包商的参与下,按照工作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检查和接受已完成的工作(其结果)。 一旦发现使工作结果恶化的合同偏差或工作中的其他缺陷,他必须立即向承包商报告。

客户在验收时发现作品中的缺陷,只有在行为或其他证明验收的文件中明确指出这些缺陷的情况下,或随后提出对其要求的可能性时,才有权提及它们。消除。 除非工作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未经核实就接受工作的客户被剥夺了提及可以通过通常的接受方法确定的工作缺点的权利(明显的缺点)。

如果在接受工作后,发现与工作合同的偏差或其他通过通常的验收方法无法确定的缺陷(隐藏的缺陷),包括承包商故意隐藏的缺陷,客户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通过他们的发现通知承包商。

如果客户和承包商之间就所完成工作的缺陷或其原因发生争议,则必须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进行检查。

客户最重要的义务是以根据艺术确定的价格支付承包商执行的工作。 709 GK。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未规定已完成工作或其各个阶段的预付款,则客户有义务在最终交付工作成果后向承包商支付约定的价格,前提是工作已完成在约定的时间内或提前征得客户的同意。 只有在法律或工作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要求支付预付款或押金(民法第 711 条)。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712 条规定,如果客户因履行工作合同未履行向承包人支付既定价款或其他款项的义务,承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的结果。按照艺术工作。 《民法典》第 359 条、第 360 条,以及属于客户的设备、转移用于加工(加工)的物品、未使用的材料的剩余部分和客户的其他财产,这些财产最终归客户所有支付适当的金额。

5.2. 家庭合同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730 条,根据消费者合同,开展相关企业活动的承包商承诺按照公民(客户)的指示执行某些旨在满足客户家庭或其他个人需求的工作,以及客户承诺接受并支付工作费用。

除了整个合同固有的共同特征外,消费者合同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因此,本协议的主体构成具有特点。 承包商始终是从事创业活动以执行相关类型工作的商业组织或公民企业家。 所考虑的工作合同类型下的客户只能是需要满足其家庭或其他个人需求的公民。 在这方面,《民法典》未规定的消费者合同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根据该法通过的其他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3 条第 730 款)。

由于国内合同的执行满足了公民在执行其主体必须对向他提出申请的每个人执行的工作中的需要(民法典第 426 条),本协议根据第 2 款艺术的。 《民法典》第 730 条被承认为公开的。

家庭合同可以通过公开报价订立(民法第 437 条)。

家庭合同的标的物在细节上也有所不同。 从艺术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 730 条,承包商承诺执行旨在满足公民客户的家庭或其他个人需求的工作。 因此,所执行工作的结果必须旨在用于与企业活动无关的用途。

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还体现在依法确定承包商的合同前义务以及对客户权利的其他保障。 根据艺术的合同前义务。 《民法典》第 732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10 条)规定,承包商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有关拟建工程、其类型和特点、价格和付款方式的必要且可靠的信息,以及还应客户的要求向其传达与合同和相关工作有关的其他信息。 如果承包商的活动类型受许可和(或)承包商获得国家认可,相关信息也必须传达给客户。 此外,如果由于工作的性质而这很重要,则承包商必须向客户指明将执行该工作的特定人员。

如果客户没有机会在消费者合同签订地立即获得有关工作的指定信息,他有权要求承包商赔偿因无理逃避签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第 4 条) 《民法典》第 445 条)。

与一般合同规则相比,国内合同的内容有其自身的特点。 如上所述,承包商,按照艺术的第 1 款。 《民法典》第 732 条,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有义务告知客户作品的价格。 因此,与主体一样,价格也是消费者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

根据民法关于交易形式的一般规则,消费者合同必须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订立(《民法典》第 158-162 条)。 如果履行工作的合同是在消费者在场的情况下执行的,也可以通过向他开具现金收据、票据等方式执行。 这里的合同被认为是口头订立的。 如果客户在书面消费合同中加入承包商提供的相应标准格式的条款,则该合同具有附着合同的特征(民法第 428 条)。

按照艺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7 条规定,承包商有义务在履行某些类型工作或家庭合同的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 如果工作是分部分进行的,合同必须规定工作的具体条款(期限)。

应消费者要求,可紧急执行订单。 由于工作的紧急性,将在价格中收取附加费。 在这种情况下,订单的执行期限从收到合同中指定的订单的那一刻(小时)开始计算。

通常,在承包商最终交付后,客户支付工作费用。 但是,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他可以在合同签订时全额支付工作费用,或者向承包商发出预付款(民法第 735 条)。

如果在验收工作结果期间或在保修期内验收后发现缺陷,并且如果未确定 - 合理期限,但不迟于两年(房地产 - 五年)在接受工作结果之日起,客户有权自行选择执行 Art 的其中一项规定。 《民法典》第 723 条规定,有权要求无偿重新执行工作或报销他用自己的资金或第三方纠正缺陷所产生的费用(《民法典》第 1 条第 737 款)。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737 条,如果发现工作结果存在重大缺陷,客户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免费消除此类缺陷的要求,前提是他证明这些缺陷是在验收之前出现的。客户工作的结果或在那之前出现的原因。 如果在客户接受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房地产 - 五年)后,但在为工作成果确定的使用寿命内发现指示的缺陷,则客户可以提出此要求如未设定有效期,则自客户接受工作成果之日起十年内。 如果承包商未能满足此要求,客户有权在同一期限内要求返还部分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要求偿还因消除缺陷而产生的费用。客户自行或在第三方的帮助下,或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造成的损失。

承包商必须在客户指定的合理时间内消除工作缺陷。 该期限在合同或双方签署的其他文件中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0 条)。 根据第 3 条艺术。 《民法典》第 723 条和第 1 条第 29 款。 本法第 XNUMX 条规定,承包人未在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的缺陷,发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全额赔偿损失。

5.3. 建筑合同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740条规定,在建筑合同下,承包商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户的指示建造一定的设施或进行其他建设工作,客户承诺为承包商创造必要的条件。执行工作,接受他们的结果并支付规定的价格。

此类合同关系的规定由第 3 章第 37 章的规范执行。 1 GK“建造合同”。 本章第 XNUMX 项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应适用,但民法典有关建筑合同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建筑合同关系的规范包含在许多其他监管法律行为中。 这些特别包括:

▪ 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29.12.2004 年 190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 26.06.1991 年 1488 月 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XNUMX-XNUMX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投资活动”;

▪ 25.02.1999 年 39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以资本投资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 俄罗斯联邦17.11.1995 年169 月XNUMX 日第XNUMX-F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建筑活动”的法律;

▪ 06.05.1999 年 97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为满足政府需求而进行货物供应、工作和服务提供的招标”。

如果根据建筑合同进行工作以满足公民的家庭或其他个人需求,则适用第 2 章第 37 节的规则。 民法典第3条“家庭合同”(民法典第740条第XNUMX款)。

此外,推荐性行为被用于规范建筑合同关系。 俄罗斯建设部于 10 年 1992 月 XNUMX 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建筑工程合同编制指南》就是这一法案。

建造合同的当事人是客户和承包商。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使用自有和(或)借入资金在俄罗斯联邦进行资本投资的投资者,以及经投资者授权的实施投资项目(第 2、3 条)的个人和法人实体可以采取行动作为客户,联邦法律第 4 条日期为“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活动,以资本投资的形式进行”)。

承包商可以是建筑、施工安装、设计施工等在建筑生产领域经营的组织,也可以是个体企业家。 要进行相关类型的工作,他们必须拥有许可证(上述联邦法律第 4 条第 4 条)。

在基本建设的实施中,普遍采用总承包制,客户与一个施工组织——总承包商签订协议,总承包商聘请专业组织作为分包商来执行单独的工作包。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也可能是从事创业活动但未形成法人实体的公民。

在征得承包商同意的情况下,客户与其他承包安装和其他专业组织签订合同,就该建筑标的进行某些安装和其他特殊工程。 客户签订的此类合同称为直接合同。

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的标的是承包商(分包商)活动的最终结果。 在建筑合同下,这是承包商移交给客户的相应建筑对象(企业、建筑物、结构),在分包合同下 - 一套完整的某些工程(安装、卫生等),它们是一部分分包商交付给总包商的整个施工对象的工作。

建筑合同有以下几种:

▪ 整个设施的建造、安装和其他工作合同;

▪ 执行单个综合设施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的合同;

▪ 调试工程合同。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建筑合同的规则也适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大修(民法第 2 条第 740 款)。

建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合同格式(样本),它是上述俄罗斯联邦建筑合同起草指南的附件。

建筑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合同标的物、价格和期限的条款。

在确定合同价格时,双方可以在市场关系发展的情况下,按照《确定建筑成本和建筑产品免费(合同)价格的程序》(附于俄罗斯政府函件)为指导29.12.1993 年 12 月 349 日第 XNUMX-XNUMX 号)。

按照标准。 1 页 1 艺术。 《民法典》第 708 条规定,建筑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在合同中注明开始和结束工作的日期。 经双方同意,合同还可以规定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的最后期限,前提是合同规定首先按阶段交付已完成工作的成果,然后将其作为一个整体交付给施工对象。

作为一项规则,建筑合同规定了承包商对已建造的建筑物和结构或已完成的工作包的保修义务。

签订施工合同,需要事先取得一定的文件。 对于客户而言,此类文件是由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根据其权限签发的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法第 51 条),以及对于承包商 - 进行建筑活动的许可证(许可证)。

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合同规定的企业、建筑物、结构的建设(扩建、改建、技术改造)。 合同执行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设施的建造和安装等工作必须按照确定其范围、工作内容和其他要求的技术文件以及确定价格的概算进行。工作(设计和估算文件)。

在进行施工时,承包商有义务遵守施工规范和规则(SNiPs)、其他技术规范和规则,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的要求(第《民法典》第 751 条)。

承包商有义务向施工现场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零件和结构以及设备,除非施工合同规定总体或某一部分的施工由客户保证(民法第 745 条)代码)。

承包商的义务也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建筑对象或执行其他建筑工程,以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客户交付根据建筑合同完成的工作的结果.

法律规定了客户在建筑合同下的一些具体义务。 因此,客户有义务及时提供建设用地。 所提供地块的面积和条件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保证工程按时开工、正常进行、按时完工。

客户有义务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方式,将施工所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转让给承包商,以确保将货物运输到他的地址,临时连接电源供应网络、水和蒸汽管道,并提供其他服务。

上述服务的费用按建筑合同规定的情况和条件支付(民法第 747 条)。

客户还需要向承包商转移文件,确认有关当局允许在地下公用设施通过的地方,架空电力线和通信线路区域开展工作。

根据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748 条,客户有权控制和监督所执行工作的进度和质量,遵守执行期限(时间表),承包商提供的材料的质量,以及承包商正确使用客户的材料,不干扰承包商的经营和经济活动。

客户在控制和监督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违反施工合同条款可能会降低工作质量或其他缺陷的情况,有义务立即通知承包商。 未作此声明的客户,将失去日后提及其发现的不足之处的权利。

施工合同的一个特点是当事人的合作(民法第 750 条)。

鉴于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本合同项下工程的交付和验收进行了特别规定(民法第753条)。 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必须参加工作成果的验收。

承包商交付工作成果并由客户接受,由双方签署的法案正式确定。 如果其中一方拒绝签署该法案,则在该法案中做一个说明,并由另一方签署该法案。 单方面交付或接受工作成果的行为,只有在其拒绝签署该行为的动机被他认为正当的情况下,才能被法院宣布无效。 如果发现缺陷排除了其用于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目的的可能性,并且承包商或客户无法消除,客户有权拒绝接受工作结果。

竣工验收由客户或投资者授权的其他人进行。 客户可以让对象的用户(运营组织)、技术文档的开发者、专业组织和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参与验收,必要时创建一个选择委员会。

在法律或建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合同执行的工作性质,必须在接受工作结果之前进行初步测试。 因此,只有在此类测试的阳性结果下才能进行验收(民法第 5 条第 753 条)。

竣工建筑对象的验收通过验收行为记录在案。

承包人有义务及时消除施工安装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足和缺陷。 验收证明中具体规定了消除这些缺陷的期限。

由客户按估价规定的金额、按时并按照法律或建筑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承包商完成的工作的款项。 在法律或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最终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工作费用(民法典第 1 条第 711 款)。 同时,基建建设的巨大成本和持续时间需要为承包商的活动预付款。 但是,只有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他才有权要求支付预付款或押金(《民法典》第 2 条第 711 款)。

承包商对工作质量的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754 条,承包商对技术文件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建筑规范和法规中规定的要求的偏差以及未能达到施工目标的指标向客户承担责任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包括企业的生产能力等。

除施工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保证施工标的在保修期内达到技术文件规定的指标和按合同规定运行的可能性。 法律规定的保修期,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民法第 755 条)。

在提出与工作质量不足有关的要求时,艺术第 1-5 段的规则。 724 GK。 同时,本条第2、4款规定的缺陷检测期限为756年(民法第XNUMX条)。

施工合同规定不履行或不履行义务追回罚金(罚金、罚金)的,应扣除扣除后的损失(抵销罚金)后追回损失。 但是,合同可以另外规定:仅追回违约金、全额追偿超过违约金的损失、追偿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5.4. 设计和勘测工作合同

根据执行设计和勘察工作的合同,承包商(设计师、勘探者)承诺按照客户的指示编制技术文件和(或)执行勘察工作,客户承诺接受并支付他们的费用结果。

执行设计和测量工作的合同关系主要受第 4 章第 37 节中包含的特殊规则的约束。 民法典第1条《设计勘察工作实施合同》。 合同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 37 章第 XNUMX 项)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计和勘测工作合同的当事人是客户和承包商(设计师、勘探者)。 他们可能与施工合同中的人相同。 但是,在指定合同下的承包商也可能是客户,如果开发相关技术文档的义务在于他,并且他没有机会自行执行此类工作。

许可机构提供保护客户免受生产低质量设计和估算文件的保护,该机构为执行需要承包商适当认证的特殊工作颁发许可证(许可证)。 此类作品的类型列表由艺术第 4 段确定。 联邦法第 4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活动,以资本投资的形式进行”。

对于设计和勘察工作的执行合同,以及对于施工合同,总承包制度是典型的。 对于某些类型的工作、技术文件的部分或部分的执行,客户有权在承包商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直接合同。

设计和勘测工作合同的主题是根据客户(总设计师)的指示,生产(设计机构)施工所需的设计估算(其部分,部分)和材料的准备为正确和经济可行地解决企业、建筑物和结构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的主要问题所必需的(对于测量机构)。

待开发的技术文件的价格在合同结束时确定。 客户和承包商(设计师、探矿者)参与其确定,无论他们的活动基于何种所有权形式。

进行设计和勘察工作的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合同的期限。 在合同中,双方必须确定执行这些工程的初始日期和最终日期。 经双方同意,还可以规定完成各个阶段工作的最后期限(民法第 1 条第 708 款)。

设计和勘测工作的执行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承包商(设计师、测量师)的义务由 Art 定义。 760 GK。 其中主要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并按照设计和合同的分配和其他初始数据,以及符合监管和合同的强制性要求。有关设计问题的技术文件,包括建筑规范和规则、技术设计规范、建筑材料、部件和结构的标准和规范等。承包商有义务将完成的技术文件和调查工作的结果转移给客户。 仅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将准备好的技术文件转让给第三方(民法典第 1 条第 760 款)。

客户的主要义务是接受设计或测量工作的结果(相关技术和其他文件)并支付费用(民法第 758 条)。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所有工作完成后向承包商支付既定价格的全部款项,也可以在各个工作阶段完成后部分支付。

根据 05.03.2007 年 145 月 6 日第 8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关于组织和进行项目文件和工程勘察结果的国家审查程序”,在客户批准项目文件之前,此文件除上述决议第 1 至第 2011 段规定的情况外,为其准备而进行的工程勘察结果须接受国家审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类型,此类检查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建设和住房和公共服务局下属的国家机构进行,联邦行政当局有权进行此项检查俄罗斯联邦总统、莫斯科市行政机关或国家机构下属的总统令(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关于位于莫斯科境内的独特物品),授权执行相同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或隶属于这些机构的国家机构的行政当局进行审查。

根据设计和勘测工作合同准备的技术和其他文件的验收由验收证书记录。

完成的技术文件的最终付款是在客户接受并确认设计解决方案符合设计任务中确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后支付的,并且审查是肯定的。

《民法典》的规范包含关于承包商根据工作合同对设计和勘测工作的责任的说明。 根据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761 条,他负责技术文件和调查工作的不当准备,包括随后在施工期间发现的缺陷,以及在基于技术文件和调查工作数据创建的设施的运营期间。 如果在技术文件或调查工作中发现缺陷,承包商有义务根据客户的要求免费重做技术文件,并相应地进行必要的额外调查工作,并赔偿客户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5. 为州或市政需要执行合同工作的州或市政合同

根据第 2 条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763 条,为国家或市政需要履行合同工作的国家或市政合同(以下简称国家或市政合同),承包商承诺执行与建设和施工相关的施工、设计和其他工作。生产和非生产设施的修理并移交给州或市客户,州或市客户承诺接受已完成的工作并支付或保证付款。

国家或市政合同的一般规定包含在第 5 章。 《民法典》第 37 条“为州或市政需要而进行的合同工作”。 目前,在《民法典》未规定的部分,《关于下达货物供应、工作履行、为州和市政需要提供服务的订单》的联邦法律适用于履行这些工作的关系。

州或市政合同的当事人是州或市政客户和承包商。 国家客户可以是国家机构、国家非预算资金以及预算机构、联邦预算资金的其他接受者,并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实体的国家当局授权下订单以履行合同工作的需要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资金的其他接受者在以预算资金和非预算资金来源为代价下订单执行此类工程时。 市政客户是地方政府以及这些机构授权的预算机构和其他预算资金的接受者,在以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来源为代价下订单时,根据市政需要订购此类工程。 法人或自然人可以作为承包商(民法第 1 条第 764 款)。

正如艺术中规定的那样。 《民法典》第 765 条,为履行州或市需要的合同工作而签订州或市合同的理由和程序根据艺术的规定确定。 527、528 GK。

州或市政合同是根据为州或市政需要执行工作的订单签订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下达货物供应、工作执行、为国家和政府提供服务的订单。市政需求(《民法典》第 1 条第 527 款)。 除上述联邦法(本法第 2 条第 10 部分)规定的情况外,在所有情况下,均以招标方式下订单。

对于下订单的州或市政客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必须签订州或市政合同(民法典第 2 条第 1 款第 527 款)。 如果根据为满足州或市需要的工作而下订单的拍卖结果签订州或市合同,则州或市合同必须在不迟于签订之日起 20 天内签订。拍卖(《民法典》第 4 条第 528 款)。

州或市政合同的以下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 关于要执行的工作的数量和成本;

▪ 关于其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融资和工作报酬的金额和程序;

▪ 关于确保履行义务的方法(《民法典》第 1 条第 766 款)。

主题 6. 科研、实验和技术工作(R&D)执行合同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769 条,根据执行研究工作(R&D)的合同,承包商承诺根据客户的职权范围进行科学研究,并根据执行实验设计和技术工作的合同( R&D) - 开发新产品的样品,为其设计文档或新技术,客户承诺接受工作并支付费用。

履行研发工作合同的各方称为承包商和客户。 在执行 OKR 时,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有权独立地让第三方参与其执行。 根据艺术第 2 段的这种关系。 适用民法第 770 条,关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规定(民法第 706 条)。 至于科学研究,它们的特殊性要求表演者亲自进行。 只有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他才有权让第三方参与执行研发合同(民法第 1 条第 770 款)。

研发协议的主题是科学研究,而研发协议是为产品开发设计解决方案,创建体现该解决方案的产品样品,或新技术、操作和工作方法,即新技术。

研究和开发工作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在于它由客户的职权范围决定,然而,通常由承包商本人作为相关领域的知识渊博的人制定。 由于客户通常对整个工程的最终结果感兴趣,因此与承包商的合同可以涵盖他们的整个周期——从研究到产品样品的开发和生产(民法第 2 条第 769 款)。

执行研究和开发工作的其他基本合同条款包括执行这些合同的期限、未来研究和开发的水平、已完成工作的价格、交付和接受其结果和付款的程序为他们。

由于在研发工作过程中可以获得新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因此双方有义务对与合同标的、合同执行进度和所得结果有关的信息保密,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民法第 771 条)。

由于研发工作结果的不可预测性,意外无法执行的风险由客户承担(民法第 3 条第 769 款)。 此外,如果在研究工作过程中发现由于承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无法取得成果,则客户有义务在其合同价格的相应部分内支付先前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如果在研发开始后,非承包商的过错导致无法或不适宜继续工作,客户也有义务支付承包商产生的费用(民法第 776 条) .

鉴于许多研究和开发项目的结果的不可预测性,艺术第 1 段中的立法者。 《民法典》第 777 条规定表演者仅对过错负责(《民法典》第 1 条第 401 款)。 同时,表演者必须证明自己没有罪。

主题 7. 付费服务协议

7.1。 服务义务总则

提供服务的所有合同义务的一个特点是,在执行过程中,事物不会转移给被授权人,并且在与他达成协议后,不会产生人类活动的新具体化结果,而是会执行其他行动满足他的兴趣。 此外,与转让货物和履行工作的义务不同,提供服务义务的客体,即服务本身与服务提供者的个性密不可分。 因此,例如,根据运输合同,货物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实际运输不能在没有承运人参与的情况下自行进行。

同时,根据艺术,提供服务的义务与履行工作的义务有一些相似之处。 《民法典》第 783 条、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家庭工作的规定适用于提供服务的合同,除非这与艺术条相抵触。 《民法典》第 779 - 782 条,以及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主体的特征。

目前的民事立法缺乏与提供服务义务有关的一般规定,因为中国的规范。 《民法典》第 39 条仅规范提供实际服务,而不规范其他服务(《民法典》第 2 条第 779 款)。

7.2. 提供服务合同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779 条规定,在有偿提供服务的合同下,承包商根据客户的指示,承诺提供服务(执行某些行动或进行某些活动),客户承诺支付这些服务。 有偿服务协议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和双边的。

本协议的当事人是服务提供者,称为承包商,服务接受者,称为客户。 《民法典》对此类合同的主体构成没有任何具体说明,因此,在确定时,必须以公民和法人参与民事流通的一般规则为指导。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780 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有义务亲自提供服务。 因此,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不适用总承包原则。

提供服务的合同的唯一必要条件是其标的。 它要么是执行者执行某些动作(发送和传递信函、提供电话和其他渠道以提供通信服务、执行操作以及提供医疗服务中的各种医疗和预防程序等),要么是执行某些活动(例如,审计、就特定范围的问题提供建议、提供特定信息、提供培训服务等)。 此类合同的标的是客户获得的有益效果。

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要求,按照与合同中对所完成工作的质量要求相同的规则确定。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721 条,承包商提供的服务质量,即它所取得的结果必须符合合同的条款,并且在其条款不存在或不完整的情况下,必须符合通常对此类服务施加的要求。

与工作合同一样,服务质量保证可以分为法律保证,即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商业惯例以及合同规定的,即承包商根据合同承担并在合同中规定(民法第 722 条)。

提供某些类型的服务可能意味着客户收到的有益效果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保持,如果合同未规定该方法,则为提供服务结果的通常使用方式(法律保证)。

此外,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有偿服务提供合同或提供服务结果的商业惯例可以规定其必须遵守质量合同条款的期限。在艺术的第 1 段中规定。 721 GK(保修期)。

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价格的确定是根据艺术第 1 款的规则进行的。 709 GK。 合同必须规定提供服务的价格或确定方法。 在合同中没有此类指示的情况下,价格根据艺术第 3 款确定。 424 GK。 如果服务类型的数量和数量很大,那么可以通过估算来确定价格。

该期限也是提供服务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 关于此条件,本合同的规则也可能适用于本合同。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708 条规定,在有偿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必须注明提供服务的初始和最终条件,并经当事人约定,完成提供某些类型的服务的条件。或提供服务的某些阶段的表现,即中间期限。

承包商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客户的指示提供服务(民法第 779 条)。 与承包商不同,承包商不为客户提供服务,风险自负。 作为一般规则,客户承担无法履行提供有偿服务合同的风险。 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不能履约的,承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民法典第3条第781款)。

对于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合格,承包商与承包商对所执行工作质量不合格的责任相同(《民法典》第 723 条)。 由于服务是由承包商根据客户的订单提供的,因此后者有权随时检查服务提供的进度和质量,但不会干扰客户的经营和经济活动。承包商(民法第 715 条)。

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对客户来说非常重要。 因此,如果提供的服务与合同条款有偏差,导致其提供结果恶化,或存在其他缺陷,导致其提供结果不适合合同规定的用途,或在没有此类规定的情况下合同中的条件,艺术中规定的后果。 723 GK。

考虑到有偿提供服务合同的标的与工作合同的主体相似,因提供服务的结果质量不合格而提出的索赔的时效期限也为一年, IE。 缩写(《民法典》第 1 条第 725 款)。

客户的主要义务是为所提供的服务付费(民法第 779 条)。 此类付款符合艺术。 《民法典》第 781 条在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执行。

在完成提供服务后,客户必须评估其结果。 一旦发现导致服务提供结果恶化的合同偏差或其他缺陷,他必须立即向承包商报告。 客户在完成时发现承包商提供的服务的结果存在缺陷,只有在他指定的情况下或双方同意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有权参考它们。随后提出消除它们的要求。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未满足这些要求的客户被剥夺了提及可以通过使用提供服务的结果的通常方式确定的性能缺陷(明显缺陷)的权利。

如果在服务提供结束后,发现与合同的偏差或其他缺陷,在提供服务结束时无法通过使用已取得结果的通常方法(隐藏的缺陷)来确定,包括承包商故意隐藏的,客户有义务在发现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执行者。 如果客户和承包商之间就缺陷或其原因发生争议,应合同任何一方的要求,必须指定检查。

提供服务的合同可以应任何一方的请求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但需向承包商支付其实际发生的费用。 只有在客户的损失得到全额赔偿的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拒绝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民法典》第 782 条)。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783 条除合同总则外,以公民消费者为客户的有偿服务合同也适用国内承包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范以及规范某些类型服务的有偿提供特征的立法,可以按经济和社会文化活动领域对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进行分类。 在艺术的第 2 段。 《民法典》第 779 条给出了此类合同下可以提供的服务的大致清单,包括通信服务、医疗、兽医、审计、咨询、信息服务、培训服务、旅游服务等。

主题 8. 运输和运输合同

8.1。 运输合同

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艺术。民法典第798条规定,承运人和货主如果需要进行系统的货物运输,可以就组织运输签订长期协议。根据该协议,承运人承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接受,而货主则承诺按照规定的数量交运货物。具体协议规定了运输的数量、提供车辆和提交货物的条件、付款程序以及组织运输的其他条件(民法典第 2 条第 798 款)。

通常,在给定的运输方式和给定的货主之间存在稳定的经济联系的情况下,签订运输组织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具有持续性,它们是在下个季度、下一年签订的。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这些合同具有初步合同的标志(《民法典》第 429 条),因为就运输组织达成的协议并没有解除,相反,意味着需要签订合同在每种特定情况下运输货物。 货物运输组织合同是双方同意的民法合同,其确定的不是双方贸易交易的条款,而是他们未来关系的组织。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791 条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运输组织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托运人提供装载车辆。 因此,未能履行这一义务需要根据艺术承担财产责任。 794 GK。

承运人未交付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以及寄件人未提交货物或因其他原因未使用提交的车辆的,由运输章程和规则以及双方协议规定的责任承担(民法第 1 条第 794 款)。 承运人与货主就承运人的法定责任订立的限制或免除协议是不可接受的,一经订立即无效(《民法典》第2条第793款)。

立法(《民法典》第 794 条)定义了某些情况,免除了货物承运人和发货人未履行提供车辆义务或未提交货物进行运输的责任。 这些包括:

▪ 不可抗力;

▪ 其他自然现象(火灾、泥石流、洪水);

▪ 军事行动;

▪ 由于封锁、疫情或其他阻碍货物运输的情况,终止或限制某些方向的货物运输。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是可能的,无论他们的过错如何。

货运合同。根据第 1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785 条规定,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诺将寄件人委托的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交给有权接收货物的人(收件人),寄件人承诺支付既定的货物运输费用。

法律规定了本协议的书面形式。 艺术第 2 段的规范证明了这一点。 民法典第785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以有关规定的货物准备并签发运单、提单或其他单证给货物寄件人的方式确认。运输宪章或代码,例如,艺术。 25 UZhT,艺术。 105 VK。 承运人出具确认接受货物运输的单据,意味着货物由寄件人交付给他,因此这种约定属于民法合同的数量。

货物运输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其有效期由运输义务的履行期限决定(民法第792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则第33条、VC第109条) . 该期限既可以通过监管方式确定,也可以通过双方协议确定。

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公共交通运输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输宪章和法规规定的方式批准的运价确定。 由于商业组织在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输货物时,作为承运人,有义务运输任何向其申请的托运人的货物,因此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公共合同。 签订本协议时,发货人填写既定形式的装运单据(运单)并签字,使该协议具有加入协议的特点。

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运输组织(铁路、航运公司、航空运输经营人)和发货人——货物的法定(名义)所有人或货代或货主授权的其他人的货物。 由于根据本协议,每一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将其视为双边协议。

以设计为目的的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利于第三人的合同(民法典第430条),收货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对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责任。义务。

收货人不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仍有权要求承运人在目的地放行货物(UZHT第36条,VC第2条第103款)。 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将货物交付到收件人地址的义务,收件人有权就货物的灭失向其提出索赔,如果承运人不恰当地履行义务 - 索赔货物短缺或损坏(民法第 796 条),以及交货延迟(民法第 792 条、UZhT 第 120 条、VC 第 120 条)。 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与承运人有关的其他要求,例如,当根据合同指定卸货时,由承运人卸货。

除了权利,收货人也有义务。 因此,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件人有义务接受并将其带出车站、机场、码头的领土。 接收方也有责任为承运人提供的服务支付最终费用。

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被认为是货物的交付时间。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792 条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运输章程和法规规定的方式规定的期限内,在没有此类条款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至目的地。

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根据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诺将旅客运送至目的地点,如果旅客托运行李,则还应将行李运送至目的地点并交给有权接收行李的人。乘客承诺支付既定票价,并在托运行李时支付行李运输费用(《民法典》第 786 条、《UZhT》第 82 条、《VK》第 103 条)。

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纳入单一概念并不意味着这两个合同在法律上的统一。 这些合同不能被视为一份合同,因为它们的标志不同:旅客运输合同是双方同意的,而行李运输合同是真实的。 这些合同之间的区别还在于,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由旅行证件(机票)证明,而旅客交付行李的证明是由行李收据证明的。

法律对乘客运输合同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规定。 因此,根据艺术的第 3 段。 《民法典》第 786 条,乘客有权以相关运输包机或法规规定的方式:

▪ 免费或以其他优惠条件运送儿童;

▪ 在规定的限度内免费携带手提行李。

法律还规定乘客有权按一定费率交出行李进行运输(《民法典》第 3 条第 786 款),这意味着承运人有义务应乘客的要求与乘客达成协议。的最后一份行李运输合同。

旅客运输协议下的责任由《民法典》和相关的运输宪章和法规确定,它们也规范了行李运输协议下各方的责任。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795 条,载有乘客的车辆延迟离开,或该车辆延迟到达目的地(城市和郊区交通运输除外),承运人应向乘客支付费用相关运输章程或法规规定的罚款金额。

如果乘客因车辆延误离开而拒绝运输,承运人有义务向乘客退还运输费用(民法典第 2 条第 795 款)。

立法(《民法典》第 1 条第 795 款)规定了免除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延误责任的依据。 这些情况包括:

▪ 不可抗力;

▪ 消除威胁乘客生命和健康的车辆故障;

▪ 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

承运人有责任证明这些情况的存在。

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服务对象仅为公民,这使得在承运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

某些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占有特殊地位。

铁路货物运输协议。本协议的内容构成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主要由运输立法决定:UZhT、管理某些类型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则以及运输合同本身。

根据铁路运输协议,货物既可以在当地运输,也可以直接运输。 地方交通的运输在一条铁路的范围内进行,并在直接交通中进行 - 有两条或更多条铁路参与,这些铁路是俄罗斯联邦统一铁路网络的一部分,对公众开放。 已签订直接运输运输合同的铁路,是参与该运输的所有其他铁路的法定代表人。

铁路货物运输是在承运人、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的货车和集装箱中进行的(UZhT 第 5 条)。

铁路有义务提交适合运输相应货物的可用货车和集装箱。 如不符合此项要求,发货人有权拒收所提交的货车或集装箱。 在这种情况下,铁路有义务更换指定的货车,用货车的集装箱,适合运输此类货物的集装箱(UZHT第20条)。

以商业条款运输特定货物的货车是否适合由发货人或铁路确定,具体取决于装载的方式。

托运人在提示运输货物时,有义务为每批货物出示由其编制的铁路提单。 该运单和据此向发货人开具的确认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收据(UZhT 第 25 条)。

由于履行货物运输合同,铁路的一些义务既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也发生在运输的最后阶段。 因此,应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要求,铁路有义务在收货人或目的地站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运输的货物重新定向。

铁路的义务还在于不迟于货物到达次日中午12点将货物到达收货人地址通知收货人。 如果由于损坏、变质或其他原因导致货物质量发生变化,从而排除了部分或全部用于其预定目的的可能性,收货人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第 34 条, UZHT 36 号)。 收货人的义务是与承运人就向其提供的运输服务的最终结算。

货物航空运输合同。此类协议主体构成的特殊性在于,经营者作为其中的载体,即:通过所有权、租赁或其他法律依据拥有飞机、使用指定飞机进行飞行并持有运营人证书的公民或法人(VK 第 3 条第 61 款)。同时,根据艺术。 100 VK 运营商必须拥有开展货物航空运输的许可证。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货物交付的时间问题。 如果不能就此问题达成协议,交货时间由运输规则确定(VC 第 109 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揭示了其在艺术第 2 段中给出的定义。 103 VK,对应于艺术第 1 段所载货物运输合同的经典定义。 785 GK。 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其他运输方式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致相同。

同时,考虑到这种运输方式运输的具体情况,航空立法为承运人主动单方面终止货物运输合同的理由扩大了范围。 这些理由是:

▪ 货主、托运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海关、卫生和其他规则;

▪ 货主或托运人拒绝遵守航空法规对其提出的要求;

▪ 货物中是否含有禁止空运的物品和物质。

收货人有权拒绝接收损坏或变质的货物,如果确定货物的质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致排除了按照原目的完全和(或)部分使用货物的可能性(第 111 条) VC).

包机协议(包机)。在航空运输中,除了通常的货物运输合同外,飞机包机协议(包机)的使用也相当广泛。第 787 条规定了无论具体运输类型如何,缔结此类协议的一般可能性。第 XNUMX 条民法典。包机协议的特殊性在于,它规定为一个或多个航班运输一辆或多辆车辆的全部或部分运力。

根据包机协议(包机),一方(包机人)承诺向另一方(包机人)提供执行一次或多次飞行的费用,由一架或多架飞机或部分飞机进行货物航空运输( VC 第 104 条)。

包机协议通常是双方同意的协议,因为双方通常会提前就即将到来的运输达成一项协议,因此包机协议获得了货物运输组织协议的某些特征(第 798 条)民法典)。 包机是有偿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第 1 条。 115 KTM,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诺将发件人已经转移或将要转移给他的货物交付至目的港,并将其交给授权接收货物的人,发货人或承租人承诺支付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运费)。

这个定义允许我们对这个合同得出两个结论。 首先,它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双方同意的,如使用“传输”或“转移”等词所证明的那样。 其次,“托运人”或“租船人”一词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包括普通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两种类型,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指定协议的存在和内容可以通过章程(在这种情况下,指相关文件)、提单或其他书面证据来确认(KTM 第 117 条)。

租船合同必须载明当事人的名称、船舶的名称、货物的种类和种类、运费的数额、船舶的装货地点名称以及船舶的目的地或方向。 经双方同意,其他条件和保留可以包含在章程中。 租约由承运人和承租人或其代表签署(KTM 第 120 条)。

提单执行以下功能:

▪ 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其内容的证据;

▪ 证明承运人已接受货物的收据;

▪ 货物所有权文件,即一份文件,其处置意味着货物本身的处置;

▪ 出示后将货物发给收件人的文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关系不仅受某些法律规范或当事人协议的约束,而且受贸易习惯和习惯的约束。

海上货物运输习惯法的发展导致了所谓公式法的出现。 后者是对缔结海上运输合同中普遍接受的贸易惯例的非正式编纂。 这些海关对应的规则以FOB、FAS、CIF、CAF等标准名称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些名称来自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的英语单词的首字母组合。

内河货物运输合同。此类合同具有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相同的一般特征。协议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受 KVVT 的规范。本协议的签订由运单和据此签发的公路舱单以及货物运输接受收据确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67 款)。

提单在整个航线上随货,承运人有义务在目的港(泊位)将提单与货物一并签发给收货人。 路单与货物一起出现,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由承运人保留。

根据第 4 条艺术。 67 KVVT,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在提供整船或部分船舶运输货物的条件下订立(租船合同)。

公路货物运输协议。此类合同具有《民法典》、《UAT》和《公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并具有许多特征。首先,公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不同,不是托运人将货物送到装货点,而是汽车运输企业自行将车辆移交给托运人装货。这意味着运输过程不是从货物被接受运输的那一刻开始,而是在早期阶段开始,并且不是在运输企业处开始,而是在托运人境内开始。其次,汽车运输企业在按时收费运输货物时,签发运单,托运人(收货人)在运单上记录车辆的行驶里程和持有时间。

违反运输义务的责任。对于承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财产责任,需要存在民法规定的一般理由,特别是第 401 条。民法典第 1 条。由于承运人对未能保存货物负有责任,除非他证明货物的灭失、短缺或损坏(腐败)是由于他无法阻止且其消除不取决于他的情况造成的(《货物运输法》第 796 条)。民法第95条),承运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是其过错。大致以同样的方式,关于承运人过错责任的规定也被写入新的运输宪章和法规中(UZhT 第 118 条、VK 第 166 条、KTM 第 117 条、KB VT 第 132 条)。这一规定也反映在第 XNUMX 条中。 XNUMX 单位。

减少的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 796 条规定承运人承担证明其无罪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并未提供任何免除承运人证明其无罪的理由。

合同运输义务的过失责任规则也适用于承运人的客户。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796 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在承运人占有期间的灭失、短缺、损坏和损坏负责,即从货物被接受运输的那一刻起,直到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授权接收货物的人为止。

《民法典》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不安全的责任限额,对所有运输方式均一视同仁,同时保留了有限责任规则: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承运人仅按以下金额赔偿丢失或丢失货物的价值或货物价值减少的金额 - 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损坏或变质。 如果损坏的货物无法恢复,则报销其费用,后者按卖方发票上标明的价格或合同规定的价格确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发票或价格说明,则应考虑在可比情况下对类似商品通常收取的价格。

承运人在赔偿因未能确保货物安全而造成的既定损害的同时,向寄件人(收件人)退还因运输丢失、丢失、损坏或损坏的货物而收取的运输费用,如果该费用不属于包含在后者的费用中(民法典第 2 条第 3、796 条,第 96UZhT 条)。

在运输关系中,申报交运货物价值的做法已得到广泛应用。

如果有责任不遵守法律或当事方协议规定的运输时间,即承运人在货物起运地、沿途航线和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地点执行一系列所有必要操作的时间。

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也是有限的(罚款、处罚)。

海上货物运输的一个特点是可能发生各种损失,在有关此类运输的运输立法中,通常将其称为一般和私人事故。

共同海损包括为使船舶、货物和船上载运的货物免受共同危险而故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费用或捐赠而造成的损失(CTM 第 284 条)。 共同海损标志的存在是应有关人员的要求,由隶属于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并由商会主席团从健康状况良好的人员中任命的海损理算员确定的。了解海上航行的理论和实践、海商法的立法和惯例。 调整员是进行平均调整的专家。 Dispache (fr. dispache) - 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计算损失,落在货物、船舶和货运上,并在货主和船东之间分配。

作为共同海损记录的损失须按其价值在船舶、货物和货物之间进行分配。 共同海损的一个例子是丢弃货物以减轻船舶的重量,从而拯救船舶,以及拯救船上剩余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捐赠是为了公众利益。

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船舶、货物和货运损失被确认为私人海损。 这些损失不受船舶、货物和货物之间的分配影响。 它们由受害者或对其造成伤害的人承担。

除了承运人的责任外,运输立法还确定了发货人和收货人的责任,并且增加了这种责任。 发生此类责任的理由被认为是违反适用于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货物交付、包装、运输文件的执行、目的地接收货物等的规则。 因铁路提供的货车或集装箱损坏或灭失而对发货人和收货人实施的财产制裁也被确认为增加。

在公路运输中,发货人和收货人的责任发生在因提交装卸的汽车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UAT 第 141 条)以及第142 - 160 UAT。 同时,与铁路运输一样,罚款和损失都会被收取。

目前为内陆水路运输确立了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更加有区别的责任(KVVT 第 120 条)。

提出和考虑索赔的程序和条件,以及确定货物运输义务时效开始的规则,由一般民事和特殊运输立法规定(民法第 797 条,第UZHT 第 120,122-126 条,VC 第 124-128 条,KTM 第 403-408 条,KVVT 第 161-164 条,UAT 第 158、159 条)。

首先,它规定了在因货物运输而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之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义务。 承运人有义务在收到索赔之日起 30 日内对收到的索赔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民法典第 2 条第 797 款,UZhT 第 124 条,第VC 的第 128 条)。

其次,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下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 如果承运人完全或部分拒绝满足所述索赔要求;

▪ 如果承运商未在 30 天内回复索赔。

因货物运输而产生的索赔的时效期限为根据运输章程和规则(民法第 3 条第 797 款)确定之日起一年。

就旅客和行李运输所产生的义务提出索赔和诉讼的程序和条件也由运输章程和法规规定。

8.2. 货运代理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801 条,根据货运代理协议,一方(货运代理)承担费用并由另一方(客户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费用,执行或组织执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合同。

货运合同是一项公共合同,因为我们谈论的是由专业商业货运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和其他业务结构提供的货运服务,根据其活动的性质,这些机构有义务遵守艺术的要求。 426 GK。

货运代理合同 - 一种合同,其目的是促进主要运输合同 - 货物运输合同的执行。 该协议旨在为运输客户提供额外服务。

运输远征合同既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真实的。 如果货运代理仅向客户提供组织性质的服务,则货运合同是双方同意的。 当货运代理被授予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运输合同并独立交付货物运输的权利时,该货运合同是真实的。 从艺术的内容可以看出。 民法典第801条规定,远征合同是指有偿合同和双边合同。

远期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货代和客户。 货运代理的职能由提供此类服务的专门货运办事处、代理机构和其他商业组织执行。 目前,由承运人直接提供转运服务已经很普遍,这并不违反法律(民法第2条第801款)。 任何民法主体都可以成为委托人,因为法律在这方面没有规定任何限制。

运输代理协议的主体是提供代理服务,分为法律服务和实际服务。

根据运输考察协议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 代表客户或自己签订货物运输协议;

▪ 获取出口或进口所需的文件;

▪ 履行海关和其他手续;

▪ 支付对客户征收的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 在目的地收到货物等。

货代还提供以下实际服务:

▪ 确保货物的发送和接收;

▪ 检查拟运输货物的数量和状况;

▪ 进行装卸作业;

▪ 货物储存;

▪ 通知收货人货物已到达其地址等。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货运代理必须亲自履行职责,他有权根据 Art. 《民法典》第 805 条让其他人参与执行。

货运代理的主要权利是因其提供的服务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货运代理的义务在合同中根据艺术确定。 801 GK。

在开始运输之前产生的客户权利包括选择运输货物的运输方式以及确定运输路线。

客户的义务是向货运代理提供有关货物性质、运输条件的文件和其他信息,以及货运代理履行义务所需的其他信息,并支付货运代理规定的报酬。提供的货运服务合同。 合同可能规定客户的其他义务。

远征合同作为一种服务合同的一个特点是,各方均有权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拒绝履行合同。 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的,声明拒绝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

更具体地说,由货运代理协议产生的关系目前受 30.06.2003 年 87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货运代理活动”的规定。

主题 9. 存储协议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886条规定,根据保管协议,一方(保管人)承诺保管另一方(委托人)转让给其的物,并原样返还。

上述规范包含存储协议的经典定义,根据该定义,该协议是单方面的(义务托管人)、无偿和真实的。 然而,这样的定义基本上对应于家庭领域中关于物品存储的关系。 在这些情况下,当商业法人实体或作为托管人的个体企业家将存储作为其专业活动的目标之一时,即专业保管人,存储协议具有不同的特征。 在专业领域,它充当双边、有偿且通常是双方同意的协议。

作为保管物的物,理解为动产(按照扣押顺序的保管除外,其对象也是不动产)。 这既意味着单独定义的事物,也意味着由通用特征确定的事物。

将由一般特征定义的事物作为存储对象的可接受性允许使用“非人格化存储”选项(民法第 890 条),其中包括将一个委托人的事物与其他同类事物混合保释者。 但是,只有在合同各方明确规定其使用时才允许使用这种类型的存储。

与其他类型的服务一样,作为一般规则,存储必须由义务主体亲自进行。

相对于合同标的物,Art. 含义内的存储期限。 《民法典》第 889 条不是合同的必要条件。 它在合同中确立或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即依照存放物的合理保全期限,或由该物保全任何有用的财产。 保管期限也可以根据委托人索取物品的时间来确定(民法第2条第889款)。

签订仓储协议时的形式根据其签订的类型和情况根据艺术的一般规则确定。 161 GK。 如果协议的当事人是公民(家庭存储),只有在转移存储的物品的价值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至少 10 倍的情况下,他们才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本协议。 双方同意的存储协议,即规定保管人有义务接受日后保管物品的协议,不论本协议当事人的构成和转让保管物品的价值如何,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如遇紧急情况(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袭击威胁等),可口头签订仓储协议。 据此,本案中的物件移转保管的事实,可以通过证人的证言予以确认。

如果受托人通过向委托人签发以下文件来证明接受存放的物品,则视为已遵守简单的书面形式的存放协议:

▪ 由保管人签署的安全收据、收据、证书或其他文件;

▪ 一个数字令牌(数字),另一个(合法化)标志,证明接受存储的物品,如果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规定了这种形式的接受存储物品的确认形式,或者是此类物品的惯例贮存。

不遵守简单书面形式的保管协议,不剥夺当事人在接受保管的物与保管人退还的物的身份发生争议时提供证人证言的权利(第 887 条)民法典)。

委托人的义务之一是有义务在交出物品进行保管时警告委托人物品的危险特性。

在规定的存储期限或保管人根据艺术第 1 款规定的退回收据的期限届满后。 《民法典》第 899 条规定,委托人有义务立即将转移的物品取走存放。

如果存储是在有偿的基础上进行的,委托人最重要的职责是支付保管人的报酬。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896条,除非仓储协议另有规定,仓储费必须在仓储结束时支付给保管人,如分期支付仓储费,必须在每期后适当分期支付.

保管期限届满后,委托人不取回所保管物的,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以进一步保管该物。 如果委托人有义务在保管期限届满前取走该物品,则此规则也适用。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必须承担的保管物品的费用,包括在保管报酬中。 无偿保管物品的,委托人有义务偿还受托人保管物品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但法律或保管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897条)。

受托人的义务,首先是收受保管物的义务。 但是,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将物转让给他的,他免除此义务(民法典第 2 条第 888 款)。

保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物品。 保留一个东西无非就是确保它的安全。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891 条规定,保管人有义务采取保管协议规定的一切措施,以保证转入保管物的安全。 在任何情况下,保管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转移给他的物品,其义务由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它们规定的方式(消防、卫生、安全等)规定。 在协议中没有该措施的条件或者该条件不完整的情况下,受托人必须采取措施保全符合商业交易习惯和义务实质的物,包括转让物的财产。存储,除非协议排除需要采取这些措施。 如果保管是免费的,受托人有义务保管接受保管的物品,不亚于保管自己的物品。

未经委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使用转让保管的物品,也不得向第三人提供使用的机会,但为保证保管物品的安全而必须使用保管物品的除外。不与存储协议相抵触(民法第 892 条)。

接受该物的受托人有义务将其保存至保管协议规定的期限,或者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或者直至受托人索取该物为止。 物的保管期限由请求时决定的,受托人有权在该物的保管期限届满后,按特定情况下通常的情况,要求受托人取回把事情还回来,给他一个合理的时间。 委托人未能履行此义务会导致艺术中规定的后果。 899 GK。

受托人有义务在首次要求时,将转移存放的物品归还给受托人或他指定的接收人,除非协议规定进行非个人化的存放。 保管人必须考虑到其自然变质、自然损失或其他因自然特性而发生的变化,按其接受存放时的状态退还。 在归还物品的同时,保管人有义务转移其储存期间获得的果实和收入,除非储存协议另有规定(民法典第 900 条、第 904 条)。

保管人对根据艺术规定的一般理由接受储存的物品的丢失、短缺或损坏负责。 401 GK。 专业保管人对转让给他的物不保全负有责任,但他证明其灭失、短缺或者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保管人接受的物的财产造成的除外。对于存储,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或者由于委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受托人承担取回的义务后,收存物的灭失、短缺或者损坏,只有在受托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终止本协议的某些特征还取决于存储协议产生的义务的性质。 因此,委托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本协议,包括在开始执行之前,这符合艺术第 1 款的规范内容。 888,艺术。 904 GK。

上述与存储协议有关的规则也适用于依法产生的存储义务,即未达成协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法典第 906 条)。

根据仓储协议,货物仓库(保管人)承担有偿保管货主(托运人)移交给它的货物并安全退回这些货物(民法典第 1 条第 907 款)的义务。

商品仓库是一个组织(或个体经营者),作为一种创业活动,进行货物的仓储,并提供与仓储相关的服务。 公共仓库在现有仓库中脱颖而出。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908 条规定,如果根据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发给该商业组织的许可证(许可证)规定,仓库有义务从任何货主处接收货物进行储存,则仓库被视为公共仓库。 因此,公共仓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被视为公共协议(民法第426条)。

仓库存储协议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和双边的。

仓库存储协议下的存储对象不仅仅是一个东西,而是一个作为商品的东西,即用于随后销售而非消费的劳动产品。 同时,作为一般规则,我们谈论的是由一般特征决定的事物。

此类仓储协议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如果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协议规定了这种条件,保管人(仓库)有权处置转让给他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Ch 的规则。 《民法典》第 42 条关于贷款,但是,退货的时间和地点由 Ch. 《民法典》第 47 条关于存储的规定(《民法典》第 918 条)。 综上所述,在销售由被承认为仓库的商业组织拥有的货物的情况下,后者有义务向委托人退还接受储存的相同种类和质量的物品的数量。

当货物连同对这些货物的处置权转移到货物仓库时,该货物的所有权由受托人(即在货物仓库)产生,并且受托人保留要求退回该货物的权利同质商品的数量。

虽然,当存储在仓库中时,存储的对象通常是由通用特性决定的东西,但假设这些东西是分开存储的,即没有他们的人格解体并与同质商品混合。 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在仓库中存放非个人物品。

通过签发三种仓库文件中的一种来在仓库执行存储协议有其自身的特点。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912条,仓库出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确认接受货物入库:

▪ 双仓证明;

▪ 简单仓单;

▪ 仓单。

仓库文件证明:

▪ 以书面形式签订仓库储存协议的事实;

▪ 仓库接受货物储存的事实。

双重和单一仓库证书是所有权证券,允许这些文件的所有者在不移动继续在仓库中的货物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权利流通。

双仓证——一种证券,由仓证本身和质押证(warrant-来自英文warrant-authority)两部分组成,两者可以相互分离,各自也是证券。 这些部分中的每一个都必须包含艺术第 1 段中规定的相同细节。 913 GK。 双重仓库证书发给仓库的商品所有人,以证明接受存储某些货物的事实以及该担保的持有人有权亲自接收转移的货物或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代言。 因此,双重仓单既是订单担保又是所有权凭证。

签发双仓证进行仓储的一个特点是,将属于他的货物交出仓储的货主有两种特定的可能性。 首先,他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将实际仓单转让给该人,从而将收取他存放的货物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其次,如有必要,转让给受托人的货物的所有人有权将其质押给第三方,将质押凭证转让给第三方,作为确认其持有人对质押货物享有权利的担保。 由于实际仓库和质押凭证均为定单证券,可以多次转手,可以同时转手,也可以单独转手(民法第915条)。 质押凭证的仓单持有人不存在,表明第三方存在质押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仓单本身作为单独的单证,其持有人没有质押证明的,作为质押货物的物权证明文件。 质押证书(认股权证)也作为单独的文件,如果其持有人没有适当的仓库证明,则证明对货物的质押权。 文件的两部分的存在证明了货物的财产权,没有附带产权负担。

相应地,仓库和质押凭证的持有人有权将仓库内的货物全部处分,并由仓库发给他(民法典第1条第914款、第1条第916款) )。 他有权要求分批签发货物。 同时,为换取初始证书,他获得了仓库中剩余货物的新证书(民法第4条第916款)。

与质押凭证分离的仓单持有人有权处分货物,但在根据质押凭证发放的贷款还清之前,不得将货物出库(民法典第2条第914款)。 商品所有人出具确认已清偿担保债务的收据,对质押凭证的缺失予以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所有者,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916条可能要求货仓放货,如同双仓单在一组一样。

质押凭证持有人除仓单持有人外,在计及应付利息的情况下,有权以其所开出的信用证金额对货物进行再质押。 在贷款到期前,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作为新的质押人自行处置。 必须在手令上对随后的承诺作出适当的说明(《民法典》第 3 条第 914 款)。

根据艺术第 3 款,向没有质押证书且未支付其债务金额的仓单持有人发出货物的仓库。 《民法典》第 916 条对质押证书的持有人负责支付其上担保的全部金额。

简易仓单与双重仓单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它是不记名证券,第二,它是一个单一的、不可分割的文件。 该凭证同时证明了货主的物权、货主债权人的质押权和仓库的义务。 简单的仓库证明必须包含与双重仓库证明相同的详细信息(民法第 913 条),但注明货主的姓名和位置除外。 该证书还必须表明它是发给持有人的。

仓单不是证券。 它仅确认在仓库签订仓储协议的事实,并证明委托人有权要求退货。

在第 3 节中。 《民法典》第 47 条包含管理特殊类型存储的规则。 后者包括存储,由以下人员执行:

▪ 当铺;

▪ 银行;

▪ 负责储物柜的公共交通组织;

▪ 为访客提供衣柜内物品存放服务的组织;

▪ 酒店(以及提供酒店服务的同等组织);

▪ 为争议对象(扣押)的物品提供存储服务的实体。

主题 10. 管理、委员会和代理协议

10.1。 代理合同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971 条,根据代理协议,一方(代理人)承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执行某些法律行动,费用由另一方(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委托人。

代理合同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双方同意的和双边的。 作为一般规则,如果法律或合同未直接规定支付给律师的报酬,则本合同被视为无偿合同。 但是,如果本协议与至少一个参与者的创业活动的实施有关,则相反,它被认为是有偿的,除非协议中确定了其无偿性质(第 1 条第 972 款)。民法典)。 此外,代理合同是现代民事流通中较为少见的个人信托(信托)交易之一。

代理协议的主题是一个人代表另一个人执行某些法律行动,通常是交易。 法律强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委托人(民法第1条第971款)。 因此,代理人不会成为他与第三方达成的交易的参与者,而委托人则是这样的一方。

由于代理人根据代理协议代表他人行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代表,与此相关的指定协议也称为代表协议,代理人称为代表。

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民法典第 4 条第 182 款规定的除外),代理和代理合同都是可能的。 在这方面,任何健全的公民和法人实体以及公共法人实体都可以成为代理协议的当事人。 仅对商业代表有限制,因为只有商业组织或个体企业家才能发挥作用。

法律对代理合同的形式没有特别的规定,因为一般情况下,其参与者的关系是通过签发授权书来正式确定的。 授权书决定了授权书的范围,必须按照艺术的要求起草。 《民法典》第 185 - 187 条。 作为书面文件,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并不意味着(尽管不排除)通过双方签署的特殊文件(协议)对委托关系进行额外的正式化。 商业代表是在书面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可能包含代表权力的说明(民法典第 1 条第 3 款第 184 条)。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代表委托人执行法律行动的授权书。

代理合同既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不指定期限(民法第 2 条第 971 款)。 但是,授权书通常固定在授权书中,其效力受法律限制(民法典第 1 条第 186 款)。 对此,未指定期限或超过授权书有效期(如授权书为三年)的代理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执行。文档。

受托人的职责是亲自执行给他的指示。 只有在艺术中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才允许重新分配。 《民法典》第 187 条(《民法典》第 1 条第 976 款),即或者如果有专门的授权,直接在授权书中确定,或者如果委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被迫采取替代措施。

代理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执行交给他的任务。 他有权偏离委托人的指示,如果为了委托人本人的利益而有必要这样做,并且代理人不能提前要求委托人或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对委托人的回应。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也必须在第一时间由律师通知其偏离了他的指示。

商业代表有权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偏离委托人的指示,而无需事先请求。 但是,除非代理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他也有义务将所做出的偏差通知其委托人(民法第 973 条)。

此外,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974 条,律师有义务:

▪ 应委托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命令执行进度的所有信息;

▪ 立即将根据订单完成的交易收到的所有款项转移给委托人;

▪ 在执行订单或在执行前终止代理协议时,立即将未过期的授权书返还给委托人,并根据协议条款或要求提交附有证明文件的报告或订单的性质。

首先,委托人有义务适当地正式确定受托人的权力,即出具委托书,授权后者执行代理合同规定的法律行为。 委托人的指示必须合法、可行、具体(民法第1条第973款),否则对代理人不具有约束力。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委托人还有义务:

▪ 偿还律师所产生的费用;

▪ 向他提供执行订单所需的资金;

▪ 立即接受律师根据合同执行的所有命令;

▪ 如果代理协议得到补偿,则向律师支付费用。

商业代表有权保留转让给委托人的物品,直至委托人履行赔偿代理人所发生费用并支付规定报酬的义务(民法典第 3 条第 972 款、第 359 条) )。

委托协议各方的关系具有个人机密(信托)性质。 这是由于存在艺术第 2 段的规范。 《民法典》第977条规定,委托人有权撤销命令,代理人有权随时拒绝,而无须说明其行为动机。 放弃此权利的协议无效。

委托人在委托人未完全执行委托前终止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偿还委托人执行委托所产生的费用,并在委托人应得报酬时,按比例支付报酬。对他所做的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律师在得知或应当知道命令终止后执行命令(民法典第 1 条第 978 款)。

代理合同作为委托关系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在单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不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的义务。 (民法第 2 条第 3、978 款)。 作为例外,只有在委托人被剥夺了以其他方式保障其利益的机会的情况下拒绝执行委托书的情况下,才向委托人提供损失赔偿。

由于受托人不是业务关系的决定性特征,因此现行立法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则来管理单方面取消商业代表协议。 特别是,在退出此类协议的情况下,作为一般规则,需要至少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另一方。

代理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个人机密性质排除了其义务继任的可能性。

10.2. 佣金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990条,根据委托协议,一方(委托代理人)承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完成一笔交易(多笔交易),但费用为承诺者。

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达成的交易的一方最初是委托代理人(中间人),他代表自己行事,因此获得对这些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将其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人(货物的让与人或购买人)不会成为委托代理人代表他并自费完成的交易的参与者,即使他在交易中直接指名或与第三方交易对手有直接关系为其执行。 在这方面,佣金合同不同于佣金合同。

委托协议区别于委托协议的特点还在于,其标的只是交易的缔结,通常是为了出售委托人的财产。

最后,佣金协议总是有偿的,而代理协议只有在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协议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才能如此。 由于其背后的贸易(商业)调解关系,该委员会的可报销性质不包括本协议的个人机密性质。 因此,委托代理人与代理人不同,不能单方面、无动机、不赔偿损失地拒绝履行合同,公民死亡或作为委托人的法人清算并不导致委托人的自动终止。合同,因为这里可以继承。

佣金协议,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和双边的。 订立时,应适用交易形式的一般规定。

委托代理人是法人实体或个体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进行一项或多项交易。 委托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方达成的交易的有效性负责,但不对其可执行性负责(《民法典》第 1 条第 993 款)。

行纪人对其达成的有效交易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第三人不执行的承诺承担责任:

▪ 如果佣金代理人在选择第三方(交易对手方)时未能采取必要的谨慎态度,例如,当他与处于清算过程中的法人实体进行交易时;

▪ 如果合同中规定佣金代理人为第三方为委托人达成的交易的执行提供担保(del credere)(《民法典》第 1 条第 991 款)。在这种情况下,佣金代理人同时成为担保人(《民法典》第 361 条),并与第三方一起向委托人负责正确执行已达成的交易。

承诺人的重要义务之一是向委托代理人支付合同确定的报酬,这直接遵循艺术第 1 款的规范。 990 GK。 报酬可以以委托人设定的货物价格与佣金代理人能够出售货物的更优惠价格之间的差额或部分差额的形式确定。 如果合同对报酬的金额没有条件,且无法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则必须按照可比情况下通常收取的中介佣金服务的报酬金额支付(第3条) 《民法典》第 424 条)。 因此,报酬条件不是本协议的基本条件之一。 如果合同中的违约金有条件,则承诺人还必须支付额外的报酬(《民法典》第 1 条第 991 款)。

委托人也有义务向佣金代理人报销与执行订单有关的所有费用,因为,按照艺术的第 1 款。 《民法典》第 990 条,必须由他承担费用。 但是,除非法律或委托协议另有规定(《民法典》第 1001 条),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无权获得仓储费用的报销。

由于委托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交易并以委托人为代价,因此他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最有利条件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执行他接受的佣金。 在合同中没有此类说明的情况下,佣金代理人有义务按照营业额惯例或其他通常施加的要求行事(民法典第 1 条第 992 部分)。

在履行合同期间偏离委托人的指示,包括与已完成交易的价格有关的指示,只有在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有必要且委托代理人不能事先要求委托人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或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对他的请求的回应。 但是,在这里,佣金代理人也有义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委托人允许的偏差。 只有合同条款下的专业佣金代理人才有权在未经事先请求甚至未经事后通知的情况下偏离委托人的指示(《民法典》第 1 条第 995 款)。

如果佣金代理人以低于约定价格的价格出售委托人的财产,他有义务补偿差价,除非他证明,考虑到市场当时的情况,他没有其他选择并且这样的出售避免了承诺者更大的损失。 在委托人有义务事前请求委托人的情况下,还必须证明不能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而偏离其指示(民法典第2条第995款)。

如果委托人以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价格购买了该房产,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购买。 但是,委托人必须在收到交易完成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委托代理人。 否则,该购买被确认为承诺方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佣金代理人也可以将差价计入他的账户。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无权拒绝为他完成的交易,因为他不因委托代理人不履行其指示而遭受损失(民法第3条第995款)。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第 2 条第 992 款),委托代理人以比委托人指定的条件更有利的条件进行交易而获得的额外收益在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之间平均分配。民法典)。

订单执行后,委托代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交报告,并将根据委托协议收到的所有内容转交给委托人。 委托人对报告的异议必须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委托代理人,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否则,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该报告将被视为以其提交的形式被接受(民法第 999 条)。

委托合同的履行还包括委托人向委托代理人支付报酬,并报销与委托人的订单执行有关的费用。 同时,法律规定了对佣金代理人的特殊保障,这对专业的商业中介机构尤为重要。 首先,他被授予艺术的规定。 《民法典》第 359 条规定,在合同项下的所有金钱债权得到满足之前,委托人有权保留其持有的物品(《民法典》第 996 条)。 其次,他有权从他为委托人收到的款项中扣留合同项下应付给他的款项,以抵消他对委托人的索赔(《民法典》第 997 条)。

委托人作为服务对象有权随时单方面无故拒绝履行合同。 但是,他有义务赔偿佣金代理人因取消订单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以服务报酬形式的收入损失,以及在佣金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这样的期限不成立的,立即处分其委托代理人持有的财产(民法典第 1003 条)。 委托代理人无权单方面拒绝执行委托人的命令,除非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这样的权利。

除非委托协议另有规定,为履行本协议,委托代理人有权与他人签订委托协议,但仍对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向委托人负责(《民法典》第 994 条)。代码)。

10.3. 代理合同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005 条,根据代理协议,一方(代理人)承担,代表另一方(委托人)并由另一方(委托人)承担费用,对其进行法律和其他(实际)行动。代表自己或代表委托人。

代理协议对俄罗斯法律来说是新的。 本协议的设计追求民事法律登记关系的目标,在这种关系中,中介或代表为他人的利益进行法律和实际行动。

如果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但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他成为他与第三方达成的交易的一方,即使在委托人在交易中被指名或与委托人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第三方执行交易(民法典第 2 条第 1 款第 1005 款)。 同时,委托协议的规则适用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它们不与中国的特殊规则相抵触。 《民法典》第 52 条关于代理或本协议的实质(《民法典》第 1011 条)。

如果代理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条款,不仅以委托人为代价,而且代表委托人行事,则具有同样限制的代理合同规则适用于他与委托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委托人具有与委托合同规则在其他情况下适用的相同限制(第 1011 GK 条)。

即使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代理协议也始终是有偿的并且不具有个人信托特征(这导致在协议到期前单方面无动机拒绝执行该协议是不可接受的)。

有争议的合同具有持续性,因为根据其效力,代理人有义务为委托人执行而不是执行任何行动,因此不能缔结代理人执行任何一项特定的交易或其他行动。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代理协议也是双方同意的和双边的。 它可以在一段时间内结束,也可以在不指定期限的情况下结束(《民法典》第 3 条第 1005 款)。

法律对本协议的形式没有规定特殊要求,但考虑到新出现关系的性质,类似于商业代表关系,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权利必须由授权书或书面协议正式确定(类推第 3 GK 条第 184 款)。 此处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代理协议中,只允许指明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和其他法律行动的一般权力,而无需具体说明(这在签订此类协议时通常是不可能的)代理人活动的复杂性和未来前景不够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与第三方有关系的委托人无权提及代理人缺乏适当的权力,除非他证明第三方知道或应该知道代理人权力的限制(第2条第1005款)民法典)。

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进行交易和其他法律和实际行动。 同时,代理协议可以对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行为进行地域限制。

委托人有义务适当地确定代理人的权力,并为他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执行交给他的任务,因为它必须由委托人承担费用来执行。 委托人也有义务为代理人为其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支付报酬(民法典第 1006 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代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交报告,报告必须附有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必要证据,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民法典第 1008 条) .

除代理协议另有规定外,代理人有权为履行协议与他人订立分代理协议,同时对分代理的行为对委托人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实际上在与子代理人的关系中担任委托人的位置。

代理协议可以规定代理人签订分代理协议的义务,无论是否明确该协议的具体条款(民法典第 1 条第 1009 款)。

话题 11

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益采取行动的制度对于现代俄罗斯民法来说是新的。 这些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在没有命令、其他指示或事先承诺的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执行的行为。 法律仅允许出于以下目的采取此类行动:

▪ 防止对相关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 履行该人的财产义务(例如,支付租金、纳税或其他强制性付款等);

▪ 遵守其其他非非法利益(例如,从缺席的利害关系方的债务人处获得履约)。

未经当事人指示而为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明显利益或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或可能的意图,并根据案件情况谨慎和酌情采取的行动,则被认为是合法的(民法第 1 条第 980 款)。

为他人利益行事的人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在合理时间内等待其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所采取的行动,除非这种等待会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损害。 如果这些行动是在他在场的情况下采取的,则不需要特别告知感兴趣的公民关于他的利益的行动(民法第 981 条)。

法律允许违反其利益所影响的人的意愿,为他人的利益而采取某些行动的可能性。 因此,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983 条规定,为防止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的行为(例如,在拯救决定自杀的人时),也允许违背此人的意愿,并履行赡养义务违背了承担这一职责的人的意愿。

为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在实施这些行动的人之后实施,众所周知,这些行动未得到有关人员的批准,对于实施这些行动的人或与第三人有关的,后者不承担义务当事人(GK 第 1 条第 983 款)。

无论是否实现了预期结果,行为由他人执行的人有义务赔偿该人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实际损害。 但是,在防止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时,赔偿金额不应超过财产的价值。 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违反其利益受这些行为影响的人的意愿行事的人,不向其报销费用和其他实际损失(《民法典》第 1 条第 984 款)。 在为当事人取得积极成果后,为他人利益行事的人也有权获得报酬,但仅限于法律规定、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或商业惯例的情况下(第《民法典》第 985 条)。

未经授权为他人利益而采取行动的人,无论其行动的结果和当事人的同意与否,都有义务向后者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收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损失(民法第 989 条)。

利害关系人对符合其利益的行动的批准导致他与实施这些行动的人之间的关系随后受代理协议或与所采取行动的性质相对应的其他协议的规则的约束,即使批准是口头的(民法第 982 条)。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关系具有契约性质。 在这方面,为他人利益行事的人因取得当事人同意后所采取的行动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按照相应类型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条款《民法典》第 2 条第 984 款)。

《民法典》的规则不适用于国家和市政机构为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而此类行动是其活动的目标之一(《民法典》第 2 条第 980 款)。

主题 12. 财产信托管理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1012条,根据财产信托管理协议,一方(管理的发起人)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受托人)一定期限的信托管理,另一方承诺管理该财产符合管理层创始人或他指定的人(受益人)的利益。

财产信托管理协议是俄罗斯民法的新内容。 他为了财产所有人(或其他授权人 - 债务中的债权人,专有权主体)或他指定的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正式确立了管理他人财产的关系。 这种管理可以根据所有者或授权人的意愿进行,例如,由于他没有经验或无法自己使用他的某些类型的财产。 在某些情况下,管理人必须通过与特殊情况有关的法律直接指示来更换所有者(或其他授权人):监护权的确立、监护权或赞助(民法典第 38 条、第 41 条),公民失踪(《民法典》第 43 条)或死亡(当遗嘱执行人 - 执行人处分继承财产时,直至继承人接受继承)。

与坚持“信托财产”概念的英美法律不同,俄罗斯立法明确规定,将财产转让给信托管理并不意味着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第4条第209款,第 2 款第 1 段)。1012 民法典第 XNUMX 条)。 因订立有关合同而产生的关系是义务,而不是真实的。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财产信托管理协议是提供服务的合同。 其特殊性在于,根据本协议,管理人为交易对手或受益人的利益执行构成一个整体的法律和实际行为的复合体,因此,与其他一些协议不同,其主体,不能被视为简单的法律和实际服务的数量。

这个协议是真实的。 它从财产转让给信托管理人的那一刻起生效,以及房地产转让给管理人的那一刻起生效——从其国家登记的那一刻起。 它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并且是双边的。

作为一般规则,信托管理的创始人应该是财产的所有者——公民、法人、公共法人,以及具有某些义务和专有权的主体,特别是银行的存款人和其他信用机构有权“无证证券”、作者和专利持有人。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典》第 1 条第 1026 款),不是所有人(著作权人),而是其他人,例如,监护和监护机构(第 1 条第 38 款,第 1 条第 43 款) XNUMX)可能会成为信托管理GK的创始人)。

只有财产周转的专业参与者 - 个人企业家或商业组织才能担任受托人,因为我们谈论的是使用他人的财产来为其所有者或他指定的受益人创造收入,即本质上是商业活动。

以法律规定的事由进行财产信托管理的,非个体经营者的公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立遗嘱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等)或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等),但该机构除外。

在信托管理关系中,很多时候都涉及到一个受益人(beneficiary),而受益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在这种情况下,信托管理协议是为第三方订立的协议(民法第 1 条第 430 款)。 创始人本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建立对其有利的信托管理,但信托管理人不能成为受益人(民法典第3条第1015款),因为这与此类协议的本质相矛盾。

创始人的全部财产及其特定部分(个人的事物或权利)都可以转移到信托管理中。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1013条规定,管理对象为:

▪ 房地产,包括企业和其他房地产综合体,以及个人房地产对象;

▪ 证券;

▪ 由非认证证券认证的权利;

▪ 专有权;

▪ 其他财产(动产以及索取或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

金钱不能作为信托管理的独立对象,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民法典第2条第1013款)。

在无效的情况下,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财产信托管理协议(民法典第1条第3款、第1017款)。 用于信托管理的不动产转让,与该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相同,需进行国家登记(民法典第 2 条第 1017 款)。

财产信托管理协议的签订期限不超过五年。 对于转移到信托管理的某些类型的财产,规定了其他期限。

信托管理协议的主体是管理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任何法律和实际行动(民法典第 2 条第 1012 款),因为这些行动的全部范围通常无法确定管理层成立时间。 同时,法律或协议规定了对财产信托管理的某些行为的限制,例如与转让财产转让管理的交易有关。

作为一般规则,受托人有义务亲自管理创始人的财产(民法第1条第1021款)。 管理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管理财产所必需的行为,如经协议授权或经创始人书面同意,或被迫为确保创始人管理层或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创始人指示的情况下这样做。 在财产信托管理转让的情况下,管理人对其选择的代理人的行为负责(民法第2条第1021款)。

受托人的主要职责还包括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民法第4条第1020款)内向创始人和受益人提交其活动报告。

受托人有权获得协议规定的报酬,以及偿还其在财产管理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正在考虑的协议的特点是,必须以使用转让管理的财产的收入为代价支付报酬以及偿还必要的费用(民法第1023条)。

管理人仅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房地产处置(民法第 1 条第 1020 款)。

受托人始终代表自己执行法律和实际行动,因此不需要授权书。 同时,他有义务告知所有第三方他是以这样的经理的身份行事。 在执行不需要书面执行的动作时,通过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通知另一方的方式执行指定的消息,并在书面交易和其他文件中,在经理的姓名或职务之后,必须注明“D.U.”做出来。 (“受托人”)。 如果不满足此要求,经理将对第三方承担个人责任,并且仅对属于他的财产负责(民法典第 2 条第 3 款第 1012 条)。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与信托管理财产有关的义务债务以该财产为代价偿还。 后者不足的,可以追偿受托人的财产,如果财产不足,可以追回创始人的财产,不转移给信托(民法典第 3 条第 1022 款)代码)。 至此,建立了管理人与创始人分担责任两阶段的制度。

受托人超出授予其的权力或违反为其规定的限制进行的交易,由受托人个人承担。 但是,如果参与交易的第三方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这些违规行为,则已产生的义务应以艺术第 3 款规定的一般方式执行。 1022 GK。 在这种情况下,创始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民法第2条第1022款)。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018 条规定,除了宣布其无力偿债(破产)的情况外,不允许对创始人转让给信托管理的财产的债务进行止赎。 创始人破产时,终止对该财产的信托管理,计入破产财产。

受托人对其活动的结果承担财产责任。 受托人通常是专业企业家,对所遭受的损失负责,除非他证明这些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受益人或管理层创始人的行为造成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1022 条)。

作为一项定期交易,信托管理协议在其订立的期限(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声明在合同有效期结束时终止合同,则视为在合同规定的相同期限和相同条件下延长(第 2 款第 2 款, 《民法典》第 1016 条)。 一方拒绝履行财产信托管理协议的,必须在协议终止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除非协议中规定了不同的通知期限。 合同终止后,信托财产转移给创始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民法第1024条)。

证券信托管理具有一定的特点(民法第1025条)。

主题 13. 商业特许权协议

商业特许权(特许经营)合同对我们的民法来说是新的。 特许经营被理解为一位企业家(用户)从另一位企业家那里进行的有偿收购,通常是从具有消费者熟知的商业声誉(版权持有人)的商业组织,有权使用其生产的商品、工作的个性化手段的权利或提供的服务,以及受保护的有关生产技术的商业信息(专有技术)以及提供咨询和其他组织协助,以便用户的商品、作品和服务以相同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作为权利人的类似商品、作品和服务。 因此,在与其交易对手消费者的关系中,企业家-用户以版权所有者的名义行事,利用其在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上长期确立的属性,将其活动的结果形式化。

鉴于特许经营范围的扩大,保护消费者(服务接受者)利益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消费者(服务接受者)必须获得与原著作权人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根据商业特许协议,一方(权利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或不指定期限的情况下向另一方(用户)授予在用户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属于该用户的一组专有权的权利。权利人(《民法典》第 1 条第 1027 款)。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该协议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双边的。

需要注意的是,特定协议应专门用于企业活动领域,只有商业组织和个体企业家才能成为其当事人(《民法典》第 3 条第 1027 款)。 因此,《民法典》关于开展创业活动的义务的特殊规则适用于其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艺术第 4 段的规范。 《民法典》第 1027 条,第 54 条规则。 VII GK 关于许可协议,如果不与 Ch. 的规定相抵触。 《民法典》第 XNUMX 条和商业特许权协议的实质。

商业特许权协议的标的首先是属于权利人的一组专有权利,并使其个性化(商业指定权)或他生产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权利)。 其次,此类协议的主题是使用受版权所有者保护的生产秘密(专有技术)以及其商业声誉和商业经验的可能性,包括以组织和开展商业活动的各种文件的形式. 第三,在按照艺术第 1 款的特许权协议的主题组成。 《民法典》第 1031 条包括就与行使版权所有者转让给他的权利有关的所有问题向用户及其雇员提供指导。

特许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视为无效(民法第1条第1028款)。 此外,特许权协议必须在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 (Rospatent) 进行州注册,否则将被宣布无效。

特许权协议必须包含确定和支付权利人报酬的具体条件。 法律允许此类报酬的各种形式:一次性(一次性)或定期(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收益中的扣除、权利人为转售而转让的商品批发价格的加价等。 (民法第 1030 条)。

作为特许权协议的一方,权利人有义务(民法典第 1 条第 1031 款):

▪ 向用户颁发合同中规定的许可证,确保其按规定方式执行。

权利人还承担其他义务,但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其中包括义务(《民法典》第 2 条第 1031 款):

▪ 确保商业特许协议的国家登记;

▪ 为用户提供持续的技术和咨询帮助,包括员工培训和高级培训方面的帮助;

▪ 控制用户根据合同生产(执行、提供)的商品(工作、服务)的质量。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032 条,用户有义务:

▪ 在开展合同规定的活动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商业名称、商标、服务标记或其他使版权所有者个性化的方式;

▪ 确保他根据合同生产、执行或提供的商品、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与版权所有者生产、执行或提供的类似商品、工作或服务的质量相符;

▪ 遵守版权所有者的指示和指示,旨在确保一系列专有权的性质、方法和使用条件与版权所有者的使用方式相一致,包括有关商业广告的外部和内部设计的指示用户在行使合同赋予他的权利时使用的场所;

▪ 向买家(客户)提供直接从版权所有者购买(订购)产品(作品、服务)时可以信赖的所有附加服务;

▪ 不泄露版权所有者的生产秘密(专有技术)以及从他那里收到的其他机密商业信息;

▪ 以最明显的方式告知买家(客户),他正在根据商业特许协议使用商业名称、商标、服务标记或其他个性化方式。

特许权协议可以规定用户有义务允许指定数量的其他企业家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从版权所有者或其特定部分获得的一组权利。 这种许可称为转特许。 在合同中,提供转租可以作为用户的权利或义务(民法第 1 条第 1029 款)。

商业特许权协议规定了权利人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一套专有权利、商业信誉和商业经验(例如,就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成本或数量而言,在一个企业中的使用)或某些数量等),并注明或不注明使用地区(例如,仅在俄罗斯联邦特定主体的领土上进行某种类型的商品贸易)。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027 条规定,可以确定特许协议标的物的最大和最小使用量。

因为,在从用户那里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在许多情况下确信他们是从权利人本人那里购买的,并依赖于产品或服务的适当质量,符合艺术第 2 部分。 《民法典》第 1034 条,著作权人对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足而对用户提出的要求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用户作为商品制造商,使用版权所有人的商标和其他品牌名称(制造特许经营),版权所有人与用户共同对这些商品的质量负责(民法典第 2 条第 1034 部分) )。

由于商业特许协议是企业性质的,因此双方对其违反的相互责任发生,无论其过错如何,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民法典第 3 条第 401 款)。

未指定期限的商业特许权协议的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前六个月通知另一方取消该协议,除非协议规定了更长的期限。 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在终止合同义务的一般理由下终止。 同时,提前终止此类协议,以及终止未指定期限的协议,必须进行强制性国家登记。

依法履行职责的用户,有权在商业特许权期满后,以相同的条款签订新的协议。

权利人有权拒绝签订新的协议,但自本协议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不与他人签订类似的协议并同意签订类似的商业转租协议,其效力将适用于终止合同生效的同一地区(民法第 1035 条)。

主题 14. 保险义务

14.1. 保险的概念和个人类型

就其经济本质而言,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体系,旨在消除或减少由特殊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方法是在个人之间分配财产损失,并为此设立一个特别(保险)基金来补偿此类损失。

保险经济关系以创建和分配货币基金的形式发挥作用,称为保险基金,由特殊组织(保险人)管理,通过经济周转感兴趣的参与者(保险人)的资金(贡献)的初步积累)。

保险法的民法渊源是民法典,俄罗斯联邦 27.11.1992 年 4015 月 1 日第 28.06.1991-1499 号《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KTM,俄罗斯联邦法 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XNUMX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健康保险”。

保险人或保险人协会通过、批准或批准的保险规则(政策规则)在具体保险关系的监管中很重要,尽管它们不构成法律渊源(《民法典》第 943 条)。

保险义务产生的理由可能是:合同(民法第 927 条); 互助保险协会的会员资格(《民法典》第 1 条第 3 款第 968 款); 强制国家保险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2 条第 969 款)。

根据其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非义务,区分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自行决定签订的协议进行的。

强制性保险是依法进行的保险,要求被保险人按照其制定的规则订立保险合同(民法第 2 条第 927 款)。

强制保险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有利于第三方的保险,即此类保险造成的损害不赔偿被保险人,而是赔偿他人。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935 条,根据法律,可能要求对其负有责任的人为:

▪ 法律规定的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时;

▪ 由于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违反与他人的协议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风险。

强制保险是由被委托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实施的。

强制保险由被保险人承担,但乘客的强制保险除外。

强制保险的对象、必须投保的风险和最低保险金额由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民法第936条)。

只有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才必须签订强制保险的保险合同,因为此类合同属于公共保险(《民法典》第 2 条第 1 款第 927 款)。

法律规定了强制国家保险的可能性(《民法典》第 3 条第 927 款,《民法典》第 1 条第 969 款),特别是针对某些公务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类别和其他一些等同于它们的人。 本保险的特殊性在于其实施可以直接依据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而不是依据合同。

保险的特殊品种有共同保险、双重保险和再保险。

共同保险发生在保险标的由几家保险人根据一份合同共同投保的情况下(《民法典》第 953 条,《俄罗斯联邦保险业组织法》第 12 条)。 每个共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合同本身中定义。 在合同中没有这种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支付相关保险金(民法第953条)。

双重保险应与共同保险区别开来,共同保险是同一标的由多个保险人根据两个或多个合同进行保险。 这种保险的特点是只有在为财产或商业风险投保时才可以接受。 人身保险采用双重保险,与后者的补偿性质相悖。

对于双重保险,通常按照每个保险人订立的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为此标的所有已订立合同总额的比例确定保险赔偿金额(第 4 条第 951 款, 《民法典》第 2 条第 952 款)。

再保险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另一保险人(保险人)根据与后者订立的合同承担的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风险的保险。

Ch的规则。 《民法典》第 48 条适用于创业风险,除非再保险合同另有规定。 在再保险的情况下,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人仍根据主保险合同负责产生保险金。 法律允许连续签订两个或多个再保险合同(民法第 967 条)。

14.2. 保险义务的参与者

保险义务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作为保险人,保险合同只能由保险机构签订 - 一个拥有开展相应类型保险的许可证(执照)的法人实体(《民法典》第 2 条第 938 部分)。 要获得保险人的地位,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25 条)规定的最低实缴授权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只能是从事保险业创业活动的商业组织,既可以是国家(例如,Rosgosstrakh),也可以是非国家(私人)保险组织。

公民和法人实体可以为其财产和艺术第 2 款规定的其他财产利益投保。 《民法典》第 929 条,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在相互保险公司合并为此所需的资金。

在开展保险活动时,保险公司广泛使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服务(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8 条)。

保险代理人 - 根据授予的权力代表保险人并代表保险人行事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因此,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 其主要活动是签订保险合同(“保单销售”)。

保险经纪人 - 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行事并为提供与签订保险合同以及执行这些合同有关的服务而开展活动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提供经纪服务的关系受委托协议(民法第 51 章)或代理协议(民法第 52 章)规则的约束。 对于法人实体,有义务在其组成文件中表明其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法人实体和个人企业家还必须在其经纪活动开始前 10 天向联邦执行机构注册为保险经纪人,以监督保险活动。

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法人。 被保险人的一个特点是他具有可保利益,这包括对因不可预见和特殊情况对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补偿)。 被保险人是根据法律或协议直接与保险人订立保险义务的人。

第三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可能是保险义务的参与者。

受益人(受益人)- 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法人实体,投保人已为其签订保险合同。 受益人在保险义务中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在于,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的义务,受益人有可能向其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 - 一个自然人,其人格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事件相关联,这是支付保险金额的基础。 被保险人只能参加人身保险合同(民法第 1 条第 934 款)或造成伤害的责任保险合同(民法第 1 条第 931 款)。

订立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如果违反此条件,可以根据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的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民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934 款)。

在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既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可以承担责任的人(民法第1条第931款)。

14.3.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订立,也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指示订立。 在现行立法中,此类协议分为两种类型:财产保险协议(民法第 929 条)和人身保险协议(民法第 934 条)。

订立两种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必须就下列基本条件达成协议:

▪ 关于保险标的;

▪ 关于保险事件的性质,以及所提供保险发生的可能性;

▪ 关于保险金额的金额;

▪ 关于协议的期限(《民法典》第 942 条)。

保险合同仅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遵守此表格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国家强制性保险合同除外(民法典第 1 条第 940 款)。

保险合同可以传统形式订立 - 通过起草一份双方签署的文件(民法第 2 条第 434 款)。 然而,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保险所固有的不同形式的结论 - 通过提交由保险人签署的最后一份保险单(证书、证书、收据)(民法典第 1 条第 2 款第 940 款)根据书面或口头申请向被保险人提出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接受)就保险人提出的条款订立协议,以接受保险人的指定文件(民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940 项)来确认。

保险单可以是名义上的,但也可以将其签发给持票人(民法第 2 条第 3 款第 930 款)。

在商业实践中,普遍采用一般保单,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可以投保一定期限内不同批次同质财产的系统保险(民法第1条第941款)。代码)。

在保险实践中,由保险人或其协会为某些类型的保险制定的合同(保险单)标准形式很常见(民法典第 3 条第 940 款)。

根据保险义务的对象,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用于确保赔偿因公民或法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损失。 人身保险对因损害公民的生命或健康而遭受的损失提供赔偿。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项下,尤其可以保障下列财产利益:

▪ 某些财产丢失(毁坏)、短缺或损坏的风险(《民法典》第 930 条);

▪ 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风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合同责任 - 民事责任风险(《民法典》第 931 条、第 932 条);

▪ 由于企业家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商业活动损失的风险 - 商业风险(《民法典》第 933 条)。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利益是受保的,其存在是由于以下情况:

▪ 对保单持有人本人或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公民(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

▪ 此人已达到一定年龄;

▪ 生活中发生合同规定的另一事件(保险事件)(民法典第 1 条第 1 款第 934 款)。

不允许投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特别是非法利益,以及参与游戏、彩票、投注、可能被迫支付以解救人质的费用的损失。 保险合同中有上述条件的,视为无效(民法第928条)。

保险义务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一年、五年等),也可以是无限的(人寿保险)。 合同还可以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履行某些义务的条款。

投保人的义务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投保人已知的对确定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发生可能损失的金额(保险风险)至关重要的情况告知保险人,如果这些保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情况(民法典第 1 款第 1 条第 944 条)。 保险人对收到的信息的使用不应违反其保密性质的规则(民法第 946 条)。

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被理解为保险金,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民法典》第 1 条第 954 款)。 保险合同除另有规定外,自缴纳保险费或者第一期保险费之时起生效(民法第1条第957款)。 因此,作为一般规则,该合同是真实的合同。 保险费金额根据保险费率确定。

保险费率是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性质,按单位保额收取的保险费的费率。

保险费可以一次或分期支付——通过缴纳保险费。 特定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了不按时支付定期保险费的各种后果(民法第 3 条第 954 款):保险金额减少,合同终止,有权收到赎回金额(部分已缴保费)等

在基本的保险概念中,有保险风险的概念。 其定义在艺术的第 1 段中给出。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9 条规定,保险风险是预期的事件,在该事件中进行保险。 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必须具有其发生概率和随机性的迹象。 没有保险风险的存在,就没有保险义务,这是将保险义务归类为有风险的临时义务的基础。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其所知的所有能够评估保险风险程度的重大情况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单)标准形式或书面请求中明确规定的情形,视为重大情形(民法第2条第1款第944项)。

被保险人故意传达有关确定风险程度的情况的虚假信息,可以作为保险人要求宣布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无效的依据,除非被保险人认为该合同无效。已经消失了(民法典第 179 条第 3 款第 944 条)。

法律赋予保险人独立评估保险风险的权利(民法第 945 条)。

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受益人)在合同订立时向保险人报告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投保人(受益人)也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人。显着影响保险风险的增加。 保险合同(保险单)和转移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规则(民法第 1 条第 959 款)中的重大变化得到承认。

保险人在被告知导致被保险风险增加的情形后,有权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或者追加保险费。 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此有异议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民法第2条第959款)。

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告知显着增加保险风险的情形的,保险人不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而且有权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但该情形已经发生的除外。已经消失(民法第 3 条第 4、959 款)。

在人身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保险风险变化所表明的后果不发生,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民法第 5 条第 959 款)。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已经发生的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2 条第 9 款)在俄罗斯联邦)。

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义务将保险事故的发生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同样的义务也存在于受益人,他知道合同的订立对他有利,如果他打算行使保险赔偿的权利(民法第 1 条第 961 款)。

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死亡或对其健康造成损害的,通知保险人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民法第30条第3款)。

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根据情况采取合理、可及的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民法第962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 联邦法律规定和(或)由保险合同确定的金额,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保险费金额(保险费)和被保险人发生时的保险支付金额事件成立。

为了指定财产保险必须支付的保险金,民法典使用“保险赔偿”的名称,而对于人身保险则使用“保险金额”(因此,“保险金额”一词有两种含义)。 这些名称的不同是由于对生命或健康造成的伤害、到一定年龄的后果等,与对财产造成的损害相比,不能进行估价,因此相应的保险金不是恢复性的,而是补偿性的(安全)性质,即旨在补偿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东西。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受限制。 保险金额在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中以类似的方式确定(民法第 3 条第 947 款)。

投保财产或业务风险时,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投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保险价值)。 该值被认为是:

▪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签订之日在其所在地的实际价值;

▪ 商业风险 - 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件时可能会因商业活动而遭受的损失(《民法典》第 2 条第 947 款)。

财产险或商业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合同无效。 作为例外,允许超过同一标的物的财产保险的总保险金额,包括在一份和单独的保险合同下的不同保险风险,包括与不同的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民法典第 1 条第 952 款)。

保险人有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进行登记。 保险事故的存在(或不存在)由保险人或其授权人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制定的保险法案(事故证明)证明。

保险人的责任还在于维护保险的保密性,即不披露由于其专业活动而收到的关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人的健康状况和财产状况的信息。 违反保险保密规定的,保险人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 139、150 条(民法典第 946 条)。

保险义务的履行包括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所以这么称呼,是因为这种赔付的目的是为了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直接损失需要赔偿,即被保险财产本身或直接对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利益造成的损失(民法第1条第929款)。 超出保险标的的损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如果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并且已经损坏,则应用两种系统来计算保险赔偿:比例责任和第一风险。

在适用比例责任制时,损失的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民法第949条)。 但是,合同也可以规定较高的保险赔偿金额,但后者无论如何都应低于保险价值。

第一个风险系统为由保险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提供保险,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无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如何。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损失构成保险人的风险(第一风险)(这个名称也决定了本系统的名称),剩余未偿部分发生的损失构成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风险(第二个风险)。

为保护财产保险保险人的利益,法律(民法第965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代位求偿权)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的规则。 根据该规则,除财产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因保险损失而受到赔偿的责任人的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

财产保险合同可以授予被保险人向损失责任人索赔的权利,但不包括代位求偿权。 但是,不包括将对故意造成损失的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的合同条件是无效的(民法第1条第965款)。

根据艺术第 1 款履行个人保险义务。 《民法典》第934条由保险人一次性或定期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保险金额)来执行。 同时,无论其他保险合同的金额,以及强制性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和损害赔偿,均支付保险金额(第 1 款,第 6 款,第 10 条)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 该规则排除了在个人保险义务中使用代位求偿的可能性。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保险事故因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而发生的,保险人免予支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额。 法律规定,因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重大过失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免除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赔偿义务的情形。

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即不能免除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情况,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意图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首先,如果损害是由责任人的过错造成的,即损害生命或健康,保险人不免除民事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民法第 2 条第 963 款)。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因自杀而死亡,且此时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不免除支付人身保险合同项下应付保险金额的义务。至少两年(GK 第 3 条第 963 款)。

保险人免除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额的理由可以是超出一般保险事故范围的特殊情况。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964 条,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当保险事故因以下原因发生时,保险人免于支付这些费用:

▪ 暴露于核爆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 军事行动以及演习或其他军事活动;

▪ 内战、任何形式的内乱或罢工。

保险人免除保险金可能是由于公共当局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这些行为具有强制性。 因此,除非财产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保险人因国家机关命令扣押、没收、征用、扣押或毁坏被保险财产而遭受的损失,免予支付保险金(第 2 条第 964 款)民法典)。

保险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律或合同对其规定的义务的责任由管辖某些保险类型的立法、保险规则或特定保险合同确定。

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责任表现为未收到全部或部分保险赔偿(保险金额)。 保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的理由直接在第 48 章中提供。 《民法典》第 961 条(第 963、964、XNUMX 条),也可通过特别立法或在特定保险合同中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投保人(受益人)对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因投保人欺骗而夸大保险金额(超过所收保险费金额)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民法第3条第951款);

▪ 投保人(受益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立即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风险增加的情况而终止保险合同(民法第3条第959款)。

因财产保险合同产生的索赔,可以在两年内提出(民法第 966 条)。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已经消失,并且与此相关的保险风险的存在已经停止,则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民法典》第 1 条第 958 款) . 以此为由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有权按照实际保险期限获得一部分保险费(民法第1条第3款第958款)。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在解除时未发生需要提前终止的情况(民法第 1 条第 958 款)。 同时,支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不予退还,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民法第2条第3款第958项)。

《民法典》和特别立法确定了某些类型的财产和人身保险的特征。

财产险的种类有:

▪ 财产保险(《民法典》第 930 条);

▪ 民事责任保险,包括合同造成的损害(《民法典》第 931、932 条);

▪ 商业风险保险(《民法典》第 933 条)。

民法规范考虑到其具体情况,对以下类型的人身保险作出了规定:

▪ 人寿保险;

▪ 事故和疾病保险;

▪ 自愿医疗保险。

话题 15

15.1. 贷款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根据借款协议,一方(出借人)将金钱或其他具有通用特征的物品转让给另一方(借款人)所有权,借款人承诺将等额返还给出借人。他收到的相同种类和质量的金钱或等量的其他物品。

贷款协议是一项真实的单方面交易。 通常,这是一份付费合同,但也可以是免费的。

贷款协议自转移金钱或其他物品之时起即视为订立(民法第2条第1款第807项),因此提供贷款的承诺(与贷款协议不同)没有法律意义。

任何民法主体都可以成为贷款协议的当事人,只有货币或其他物品的所有者才能不受限制地充当贷款人。 机构不能成为放贷人——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处置其所有者允许的活动所得除外)等,国有企业只有在创始人-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担任该角色,其他单一企业 - 在没有立法禁止和限制的情况下。

预算机构不能成为借款人(除非这是由于其融资不完整或融资延迟),并且要求单一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登记其借款。 作为借款人,他们在贷款人转让给他们的财产上获得的不是所有权,而是有限的物权,他们拥有财产。

贷款的标的只能是金钱和其他由一般特征定义的东西,这与租赁和贷款有区别。 债权以及流通受限的物品,如果协议各方无权与此类物品进行交易,则不能作为贷款的标的。

除非法律或特定协议直接确定其无偿性质,否则假定贷款是可偿还的。 在贷款协议中未对利息金额作出说明的情况下,以借款人支付债务金额之日贷款人所在地或住所的银行利率(再融资利率)确定。相应部分(民法第 1 条第 809 款)。

在以下情况下,除非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根据法律假定无偿贷款协议:

▪ 公民之间签订的协议金额不超过最低工资的50倍,且与至少一方的企业活动无关;

▪ 根据协议,借款人得到的不是金钱,而是其他由一般特征决定的东西(民法典第 3 条第 809 款)。

贷款协议须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订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民之间达成的协议,且其金额至少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 10 倍;

▪ 如果贷款人是法人实体,无论协议金额如何(《民法典》第 1 条第 808 款)。

在确认贷款协议及其条款时,可以提供借款人的收据或其他文件,证明贷款人向其转移了一定金额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民法第2条第808款) .

在其他情况下,贷款协议可以口头订立。

不遵守简单的书面形式并不意味着贷款协议无效。 在存在此类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仅禁止各方参考支持签订贷款协议及其条款的证词。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按时将收到的款项退还给贷款人。

如果协议中没有关于还款期限的特别说明或将其确定为要求的时刻,则必须在贷款人提出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归还贷款金额,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条款1、《民法典》第 810 条)。

法律只允许提前偿还无息贷款的金额,而按利息发放的贷款只有在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前偿还(民法第 2 条第 810 款),因为后者在这种情况下,他的部分收入被剥夺了。

贷款协议下的利息可以按照双方同意的任何顺序支付,包括一次性支付。 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按月支付,直至归还贷款金额之日(民法第 2 条第 809 款),但不得至协议规定的归还日期。

《民法典》没有规定在延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计利息(“复利”)。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811 条,对延迟履行货币义务(《民法典》第 1 条第 395 款)额外收取利息,并根据未归还的贷款金额收取利息。 只有在法律或合同规定了此类制裁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延迟期间的未付利息计提利息。

如果贷款协议规定分期(分期)归还贷款,那么如果借款人违反规定的归还下一部分贷款的期限,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剩余的全部贷款。贷款金额,连同应付利息(民法第 2 条第 811 款)。 从这一刻起,还可以根据艺术规则对剩余金额收取额外的利息。 395 GK。

以上仅适用于货币借贷协议的执行,因为借贷不产生货币义务,并被假定为免费,当双方确定其补偿性质时,他们自己确定金额对贷款人的报酬以及延迟偿还贷款的后果。 一种例外情况是,根据有偿贷款协议,贷款人的报酬以现金形式确定,因此借款人对支付产生了货币义务。

借款人有权以缺钱为由对贷款协议提出质疑,以证明该款项或其他东西并非他实际从贷款人那里收到或收到的金额少于协议规定的金额。 如果合同需要简单的书面形式,则不得以证人证言的方式以缺钱为由提出质疑,除非合同是在欺诈、暴力、威胁和类似情况的影响下订立的。艺术。 179 GK。

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有义务向借款人出具收据以接收借款标的,或返还相应的债务文件(如借款人的收据),如无法返还,请注明在他发出的收据上。 债权人的收据可以由他在退回的债务文件上的铭文代替。 如果贷款人拒绝履行这些义务,借款人有权延迟履行。 同时,贷款人被视为逾期(《民法典》第 2 条第 408 款),不包括借款人自那时起支付的任何利息(《民法典》第 3 条第 406 款)。

经双方同意,贷款关系可以通过发行汇票(来自德国 wechseln - change, exchange)正式化,汇票是一种担保(民法第 143 条)。 汇票包含出票人(本票)或汇票(汇票)中指定的其他付款人在汇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支付贷款收到的金额的无条件义务(第 1 条第 815 部分)民法典)。

贷款协议规则仅适用于因发行汇票而产生的关系,前提是它们不与汇票立法相抵触(《民法典》第 2 条第 815 部分)。 目前,11.03.1997 年 48 月 07.08.1937 日第 104-FZ 号联邦法《关于可转让本票》和《关于可转让本票的条例》已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令批准苏联 134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XNUMX 号生效。

如果拒绝支付由公证人证明的票据(证明这种拒绝的行为称为),应票据债权人的要求,法官发出具有执行令状效力的法院命令。

出票人本人直接作为本票下的债务人。 在汇票中,与出票人一起标明付款人,经其同意,出票人对汇票的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汇票上列明的付款人不同意付款或者不付款的,出票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大多数本票是订单证券,即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他人,而且这种票据的转让可以进行多次。 一般而言,所有背书人(即在汇票上背书的人)对票据持有人均与出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下的付款可以通过特殊担保 - aval 进行担保。 aval 只提供给票据下的责任人之一,avalist 与该人对票据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贷款协议也可以通过发行和出售债券(来自拉丁语 obligatio - 义务)来正式确定。 债券是证明其持有人有权在其规定的期限内从发行债券的人处收取债券或其他等价物的面值及其所规定的百分比的证券。名义价值或其他财产权(第 2 GK 条第 816 部分)。 在购买债券时,会产生债券发行人作为借款人,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作为贷款人的贷款关系。

与本票不同,债券是发射证券,因此,根据证券市场的立法,它们可以以纸质和无纸化形式发行。 债券既可以是不记名的,也可以是登记的。

民法典关于贷款协议的规范适用于发行债券的人与其持有人之间的关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未按其规定的方式(民法典第 2 条第 816 部分)。 与债券发行和销售相关的关系主要受 22.04.1996 年 39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证券市场”和其他特殊法律的监管。

目前,发行债券的权利仅明确授予商业公司,但法律不排除生产合作社和单一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的权利也由公共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其组成实体和市政府持有。 这些民法主体最常求助于债券的发行,包括分发给所有公民的债券。 《民法典》确立了国家贷款的两项基本原则:获得债券的自愿性和禁止改变发行流通的贷款条款(《民法典》第 2 条第 4 款、第 817 款)。 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市政贷款(《民法典》第 5 条第 817 条)。

公共法人实体的债券发行和销售受 29.07.1998 年 136 月 31.07.1998 日第 145-FZ 号联邦法“关于国家和市政证券的发行和流通的特点”和联邦预算法的相关规范的约束。俄罗斯联邦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国家发行的债券的期限自发行之日起不得超过 30 年,市政债券的期限为 10 年。

贷款协议的种类包括标的贷款协议(民法第814条)。 此类协议的一个例子是公民为购买某些财产(住房、土地、避暑别墅、汽车等)而签订的贷款协议。

现行立法还规定了债务更新的可能性,即以贷款义务代替因出售、出租财产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债务(《民法典》第 818 条)。

15.2. 贷款协议

除了贷款,作为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供资金的一种独立类型,根据他们的回报条件,当前的民事立法分配了贷款(《民法典》第 2 章第 42 条)。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819条规定,贷款协议下,贷款人(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信贷),借款人承诺返还款项收到的钱并支付利息。

贷款协议的规则适用于贷款协议下的关系,除非§ 2 Ch. 的规则另有规定。 《民法典》第 42 条,并且不遵循贷款协议的本质(《民法典》第 2 条第 819 款)。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贷款协议是双方同意的、可偿还的和双边的。 与贷款协议不同,它在双方在实际将资金转移给借款人之前达成适当协议时就已经生效。 这使得强制贷方发放贷款成为可能,这在贷款关系中被排除在外。 贷款协议在标的构成方面也与贷款协议不同。 只有获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许可从事此类业务的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才能在此担任债权人。

贷款协议的标的只能是钱,不能是东西。 此外,大多数贷款的发放都是以非现金形式进行的。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在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不是金钱,而是资金(《民法典》第 1 条第 819 款)。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820 条规定,贷款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无效。

贷款协议总是可以偿还的。 贷款人的报酬以贷款金额在整个实际使用期间应计利息的形式确定。 这种利息的数额由协议确定,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根据贷款协议采用的规则(民法典第 1 条第 809 款),即基于再融资利率。

本协议中债权人的义务是按照协议条款(一次或分期)向借款人提供资金。

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协议或法律规定偿还所收到的贷款并支付使用利息。 该义务的履行受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履行规则的约束。

贷款协议的一个特点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可能单方面拒绝执行(《民法典》第 1,2 条第 821 款)。 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提供全部或部分协议规定的贷款,如果有明确表明提供给借款人的款项将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 除非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协议另有规定,借款人有权拒绝接受全部或部分贷款,并在协议规定的提供期限前通知债权人。 如果违反协议规定的贷款用途义务(《民法典》第 3 条第 821 款),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协议拒绝向借款人进一步贷款。

当事人可以订立协议,规定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一般特征所定义的东西(商品信用协议)。 此类协议适用贷款协议的规则,除非上述协议另有规定且不符合义务的实质。 所提供的物品及其容器和包装的条件必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则(民法第 465-485 条)执行,除非商品信用协议另有规定(第 822 条)民法典)。 与传统的贷款协议不同,提供商品贷款协议的各方,包括债权人,可以是任何民法主体。

商业贷款的提供不是单独协议的主题,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可能是协议的条件之一,其执行与资金或其他由一般特征定义的事物的转移有关归属于对方。 商业贷款特别是以预付款、预付款、延期付款和分期付款的形式提供商品、工程或服务(《民法典》第 1 条第 823 款),其条件可包含在合同中销售、租赁、合同等。 d. 本案关系的参与人(包括债权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相关民法合同当事人的公民。

贷款和信用规则适用于商业贷款,除非产生相应义务的合同规则另有规定,并且不与该义务的实质相抵触(民法典第 2 条第 823 款)。

15.3. 反对转让货币债权的融资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824 条,根据反对转让货币债权的融资协议,一方(金融代理人)向另一方(客户)转移或承诺将资金转移给另一方(客户),以对抗客户(债权人)向第三方提出的货币债权。因客户提供货物、履行工作或向第三方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一方(债务人),客户将该货币债权转让或承诺转让给金融代理人。

客户也可以将针对债务人的金钱债权转让给金融代理人,以确保履行客户对金融代理人的义务(民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824 款)。

该协议对我们的民法来说是新的。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它结合了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和贷款或信贷协议的特征。 此外,该协议的特殊性在于它可能包括金融代理人为客户维护会计的条件,以及为客户提供与作为转让标的的货币债权相关的其他金融服务(第 2 条《民法典》第 824 条)。 反对转让货币债权的融资协议在发达市场交易的实践中使用,称为保理协议,其中金融代理人、保理商作为一方。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保理协议是有偿的和双边的。 该协议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双方同意的,无论是在金融代理人向客户转移资金方面,还是在将后者的货币债权转让给金融代理人方面。 保理协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形式订立(《民法典》第 389 条)。

保理协议仅用于商业活动,因此只有商业组织或个体企业家才能成为其中的参与者。 银行和其他信贷组织以及其他商业组织可以充当金融代理人,后者如果拥有开展此类活动的许可证(许可证)(《民法典》第 825 条)。

客户在相关合同中的义务是将货币债权转让给金融代理人并为其服务付款。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827 条,客户对作为转让标的的索赔的有效性向金融代理人负责。 同时,作为一般规则,他对债务人对此要求的执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保理被假定为无追索权,但合同也可以规定客户对金融代理人的责任,以保证所转让债权的真实可行性(民法第 3 条第 827 款)。 为其提供融资的转让标的既可以是货币债权,也可以是已经到来的付款期限(现有债权),以及未来将出现的获得资金的权利(未来债权)(第 1 条) 《民法典》第 826 条)。

客户还承担支付金融代理人服务费用的义务,其金额确定为已转让债权价值的百分比、固定金额等。

财务代理人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资金,作为转让索赔的付款。 此类融资可以通过将货币金额转移给客户以换取已发生的转让(一次或分期付款)或以开立以未来可能的转让为担保的贷款的形式进行的索赔权。 根据特定合同的条款,金融代理人的义务也可能成为向客户提供特定的额外金融服务。

在与债务人和解时,金融代理人获得了他为履行分配给他的债权而设法从债务人那里收取的所有款项的权利。 它们的大小可能超过客户发放的贷款金额,也可能小于此金额,在无追索权保理的情况下,客户不对金融代理人负责。

债务人不向其债权人(客户)付款,而是向其财务代理人付款的义务仅在已发生的债权转让书面通知的条件下产生。 此外,应债务人的要求,金融代理人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向其提供转让证明。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债务人有权向客户付款,即给原债权人(民法第 832 条)。

作为一般规则,货币债权的转让,即不允许由金融代理人转售。 在合同规定其可能性的情况下,随后的债权转让必须遵守所有有关保理关系的规则。

主题 16. 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协议

16.1. 银行账户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845 条,根据银行账户协议,银行承诺接受并将收到的资金存入客户(账户持有人)开立的账户,履行客户的指示,从账户中划转和发放适当的金额,并进行其他账户上的操作。

银行账户协议是自愿的、双边的和免费的(如果协议没有直接规定其补偿)。

银行账户协议的主体是获准从事此类银行业务的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民法第 1 条第 4、845 款)和客户(账户所有者)。 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均可成为本协议项下的客户,但为不同类型实体开设的银行账户制度不同。 因此,例如,不为法人实体开设活期账户,为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或没有企业家身份的公民开设结算账户。

由于法人实体始终作为银行账户协议的一方参与,因此该协议必须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订立(民法第 1 条第 161 款)。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846条规定,订立银行账户协议时,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人开立银行账户。 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由银行规则决定。

银行的主要职责是接收和贷记客户开立的账户收到的资金,以及履行其从账户中划转和发放相应金额的指令以及对账户进行其他操作。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民法第 848 条),否则银行有义务根据法律、根据其制定的银行规则和银行业务中适用的商业惯例为客户提供此类账户的业务。 银行无权决定和控制客户资金的使用方向,并对其自行决定处置资金的权利设定法律或银行账户协议未规定的其他限制(第 3 条第 845 款)民法典)。

为了处置账户上的资金,客户有义务起草并提交符合法律、银行规则和银行账户协议(付款单、支票等)要求的文件并及时提交给银行认证(例如,根据客户银行卡上的签名样本或使用电子数字签名进行签名)。 此类文件证明代表客户执行从账户转账和发放资金的命令的人的权利(民法第 1 条第 847 款)。 银行根据银行规则和与客户的协议确定的方式对这些人的权力进行验证。

银行账户协议可能包括银行从账户付款的条件,尽管缺乏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被视为自付款之日起已向客户提供相应金额的贷款。 与账户贷记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借贷规则确定,但银行账户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第850条)。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857 条规定,银行有义务对银行账户、账户操作和客户信息保密。 构成银行保密的信息只能由客户本人或其代表提供,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方式提交给征信机构。 此类信息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给国家机构及其官员。 如银行泄露构成银行保密的信息,客户权利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银行赔偿造成的损失。

在银行账户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客户为使用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交易而支付银行服务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银行服务费,如协议规定,可在每季度末从客户账户中的资金中收取(民法第 851 条)。

银行可以使用账户上的可用资金,保证客户自由处置这些资金的权利(民法第2条第845款)。 在这方面,作为一般规则,银行有义务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852 条为使用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利息,其金额记入账户。 利息金额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条款内记入账户,如果协议未规定此类条款,则在每季度之后记入账户。 利息由银行按协议确定的金额支付,在协议中没有适当条件的情况下 - 通常由银行就活期存款支付的金额(民法第 838 条)。 同时,根据协议条款,银行不得为客户资金的使用支付利息。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858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扣押账户资金或暂停账户业务时,才允许限制客户处置账户资金的权利。

银行有义务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账户进行相关操作(民法第849条)。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854 条,银行根据客户的订单从账户中扣除资金。 如果账户上有资金,其金额足以满足账户的所有要求,这些资金将按照收到客户订单和其他扣款文件的顺序从账户中扣除,除非另有规定法律,即按日历顺序。

如果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满足向其提出的所有要求,则资金将按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借记。 总共安装了六个这样的队列。 与一个队列有关的索赔从帐户中注销资金是按照收到文件的日历顺序进行的(民法第 2 条第 855 款)。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854 条规定,法院判决以及法律规定或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在没有客户命令的情况下从账户中扣除资金。

立法中有许多情况可以在没有客户命令的情况下从账户中扣除资金(无可争议的扣除)。

银行对账户上的不当操作负责。 如果客户将收到的资金延迟记入账户,银行不合理地从账户中扣款,以及未能遵守客户的指示从账户转移资金或从帐户(民法第 856 条)。 对于账户操作不当,银行有义务以艺术中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向客户支付利息。 395 GK。 利息将根据操作不当的金额计提。 根据艺术适用的处罚。 民法典第856条,是功劳。 因此,如果客户因账户操作不当而蒙受损失,则有权向银行追回不属于罚款范围的部分。

银行账户协议在客户书面申请后随时终止。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在客户账户上没有资金且两年内无法在该账户上进行操作的情况下,银行有权以书面通知客户的方式拒绝执行银行账户协议。 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收到客户账户的资金,则银行账户协议在银行发出此类警告之日起两个月后被视为终止。

应银行的要求,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终止银行账户协议:

▪ 当客户账户中存储的资金金额低于银行规则或协议规定的最低金额时,除非该金额在银行发出警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

▪ 年内该账户没有交易,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银行账户协议在收到客户终止协议或关闭账户的申请后终止,除非申请本身指定了较晚的日期。 银行账户协议的终止是关闭客户账户的基础。 账户余额在收到客户解除合同的申请后不迟于 859 日内发放给客户或按照客户的指示转入另一个账户(民法第 XNUMX 条)。

根据银行客户有权进行的结算交易量,账户分为结算账户、活期账户和特殊账户。

目前正在为所有法人实体以及个体企业家开设结算账户。 银行客户有权从活期账户进行所有类型的结算操作(非现金支付)。 此外,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们提供现金性质的服务(接受和发放现金)。 法人实体和个体经营者有权开立不限数量的结算账户。

经常账户是为没有法人实体权利的组织开设的,包括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此外,位于其所在地以外的法人实体的单独分支机构可以开设结算子账户,就其法律制度而言,这些子账户与经常账户几乎没有区别。 在经常账户和结算子账户上,这些组织可以进行与法人主体的主要活动相关的有限范围的结算操作。 这些账户不进行社会支付(工资、假期工资等),并且开设它们的银行也不向这些客户提供现金服务。

公民开立的银行账户也是经常性的。 在此类账户上,公民有权以非现金方式支付,但与其创业活动相关的支付除外。

某些类型的特殊账户(预算、货币、贷款、存款)有自己的特点。 同业(特别是代理)账户也被分配。

16.2. 银行存款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834条规定,根据银行存款协议,一方(银行)接受对方(存款人)收取或代收的款项(押金),承诺返还押金并支付利息。根据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方式。

银行存款协议是真实的,因为它仅从存款人在银行存入一笔钱(存款)的那一刻起才被视为订立。 该协议是指有偿和单方面的协议,因为它仅产生存款人要求退还作为存款的存款金额的权利,以及支付利息和银行的相应义务。 此外,与公民签订的银行存款协议被视为公共协议(民法第 2 条第 834 款)。 因此,向公民提供存款服务是银行的责任。

根据标准。 1 页 3 艺术。 《民法典》第 834 条规定,银行账户协议的规则适用于银行与存款账户上的存款人之间的关系,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 民法典第44条或不遵循银行存款协议的实质。

由于这些协议的目的不同,银行存款协议不是银行账户协议的一种。

银行存款协议的当事人是银行和存款人。 同时,与公民相关的服务提供者不仅仅是信用机构,而是银行。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835 条,艺术。 13, 36 联邦法 02.12.1990 第 395-1 号“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的银行业务只能在获得中央银行颁发的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银行进行为存款筹集资金的银行业务俄罗斯联邦。 此外,根据艺术。 上述法律第 36 条规定,仅向自国家注册之日起至少已过去两年的银行授予从个人那里吸引资金用于存款的权利。 至于接受法人的存款(存款),也可以授予非银行信贷机构行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与存款人的关系受银行存款规则的约束(第4条第834款)民法典)。

任何民法主体都可以作为贡献者。 特别是艺术的第 2 段。 《民法典》第26条规定,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有权在未经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独立向信贷机构存款和处分。

法律允许第三方将资金存入存款人的账户(民法第 841 条)。

银行存款协议始终作为可偿还协议,因为法律(民法第 1 条第 838 款)包含关于银行向存款人支付存款金额利息的强制性规则。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836 条规定,银行存款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银行向存款人出具符合法律、银行规则或规定的要求的存款簿、储蓄或存款证明或其他文件证明存款被视为符合书面形式的银行存款协议。此类文件的商业惯例。 不遵守银行存款协议的书面形式将导致其无效(无关紧要)。

银行存款协议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是其主体。

根据艺术确立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 843 条,与公民签订银行存款协议以及将资金存入其存款账户均由储蓄簿证明。 其他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银行存款协议可以规定向持票人发行个人储蓄簿或储蓄簿。 名义储蓄簿是仅证明存款属于某个人的文件,不记名储蓄簿被法律承认为证券。

证券还包括储蓄和存款证。 储蓄(存款)凭证证明向银行存入的金额以及存款人(凭证持有人)有权在出具凭证的银行或本机构的任何分支机构收取凭证规定的存款金额和利息。银行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储蓄和存款证明都可以是不记名或登记的(民法第 844 条)。 证书必须是最新的。 如果提早出示储蓄(存款)凭证以供付款,银行将支付存款金额和活期存款利息,除非凭证的条款规定了不同的利息金额(第 3 条第 844 款)民法典)。

近来,市民存款使用塑料卡越来越普遍,让您可以像使用储蓄簿一样进行结算操作。

银行的主要义务,分别与存款人的基本权利相对应,是向存款人返还银行收到的存款金额和支付其应得的利息。

法律包含关于确保退还押金的特殊规定(民法第 840 条)。 银行有义务通过强制保险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其他方式确保公民存款的返还。 俄罗斯联邦、其组成实体以及各市拥有超过 50% 股份或参与股份的银行在其法定资本中归还公民存款,并由其附属责任担保按照艺术规定的方式向银行提出存款人的要求。 399 GK。 银行保证法人存款返还的方式由银行存款协议确定。 在签订银行存款协议时,银行有义务向存款人提供有关押金返还担保的信息。

银行存款协议的执行主要通过支付存款利息来进行。 这些利息从银行收到资金的次日开始计算,直至返还给存款人(含)之日,如因其他原因从存款人账户中扣除,至借记,包容。

除非银行存款协议另有规定,每季度末应存款人的要求,银行存款金额的利息与存款金额分开支付,在此期间未领取的利息增加了存款金额。应计利息的存款。 退还押金时,将支付至此为止的所有利息(《民法典》第 839 条)。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838条,除银行存款协议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变更活期存款的利息金额。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单方面减少公民对其他种类存款支付的利息。 同时,当存款人为法人时,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单方面减少利息金额(民法第3条第838款)。

由于货币义务是根据银行存款协议产生的,因此不履行或不恰当地履行退还存款和支付利息的条件的后果是根据艺术规定的规则确定的。 《民法典》第 393、395 条。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837 条规定,存款的主要类型是根据其返还条件进行的。 银行存款协议是根据首次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或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后退还存款(定期存款)的条件签订的。 同时,该协议可能会规定以其他不违反法律的退货条款进行存款。

根据任何形式的银行存款协议,银行有义务在存款人的第一次要求下发放存款金额或其中的一部分。 该规则不仅适用于法人实体根据协议规定的其他回报条款进行的存款。

银行存款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前,应存款人的要求,在期限届满前或银行存款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前,向存款人退还定期存款或其他存款时,按存款人的要求支付与活期存款,除非协议由不同的大小决定。

存款人在期满后不要求退还定期存款金额或其他退还条件的存款金额的,在协议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协议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视为按活期存款条款延期。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842 条规定,可以向第三方存款。

存款按预定用途可分为生育存款或子女达到一定年龄存款、结婚存款、养老金等。 所有此类存款都是定期存款的变种。

主题 17. 付款义务

17.1. 关于现金和非现金支付的一般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支付以现金和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

公民参与的结算,与他们的创业活动无关,可以现金支付,不限制金额或通过银行转账。 作为一般规则,法人实体之间或公民参与的与其创业活动相关的结算必须以非现金方式进行。 这些人之间也可以用现金和解,但仅限于法律未规定的情况(民法第 861 条)。

法律没有详尽列出财产周转参与者可以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形式,但仅限于对主要支付方式的直接指示和监管:通过支付令结算、信用证、支票、结算通过收藏。 合同双方有权选择任何一种付款方式(例如,票据付款),但须在法律、银行规则和商业惯例规定的范围内(民法第 862 条)。

17.2. 现金和非现金支付

以现金支付时,没有独立的结算义务。 货币转移通常代表债务人履行相应货币义务的行为,是转移货物、履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民法义务的一部分,因此,目前其民法对现金结算的法律规定法律部分仅通过设置法人实体与公民-企业家之间关系中的现金支付最高金额来限制。

非现金支付被理解为根据民法交易和其他理由(例如,为支付税款和其他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强制性支付)使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余额进行的结算。 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本质是,不是转移现金,而是将相应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到客户的账户中。

银行执行结算业务是按照与执行银行账户协议有关的一般规则进行的。 非现金支付是根据既定形式的文件进行的。

《民法典》直接规定并规范了四种形式的非现金支付:

1)付款指令;

2)信用证项下;

3)通过收集;

4)检查。

通过付款指令结算(银行转账)。这种非现金支付形式最常用于房地产交易。根据第 1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863 条规定,以付款指令进行付款时,银行承诺以付款人账户内的资金,代表付款人将一定金额转入付款人指定的人的账户。如果银行账户协议中没有规定更短的期限,或者银行业务实践中应用的商业惯例没有确定更短的期限,则在法律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该银行或另一家银行。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865 条规定,支付令的执行在于接受支付令的银行有义务将相应金额的款项转给收款人的银行,以便将其记入第命令。 只有在这些银行有代理关系的情况下,才能由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代表客户直接向收款人银行转账一笔款项。 在其他情况下,收到付款指令的银行有权吸引其他银行进行操作,将资金转入客户指令中指定的账户(民法第2条第865款)。 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除非银行账户协议规定了较短的期限,或者银行实践中适用的营业额惯例未确定较短的期限(第 1 条) 《民法典》第 863 条)。 这段时间是从银行收到付款指令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直到要转账的金额记入收款人的账户为止。

目前,根据 10.07.2002 年 86 月 80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无现金支付的条款由俄罗斯银行确定。 正如艺术所确立的那样。 该法第XNUMX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一个主体境内无现金支付的总期限不得超过XNUMX个工作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得超过XNUMX个工作日。

通过支付指令进行结算的规​​则不仅适用于银行与该银行的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也可以接受没有银行账户协议的人的转账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以第 2 章中规定的规范为指导。 民法典第 46 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银行规则根据其发布或不遵循这些关系的本质(民法典第 2 条第 863 款)。

信用证下的结算。在信用证项下付款时,代表付款人开立信用证并按照其指示(开证行)的银行承诺向资金收款人付款或付款、承兑或承兑汇票或授权其他银行(执行银行)向收款人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记账汇票(民法典第 1 条第 1 款第 867 款)。

开证行向收款人付款或支付、承兑或结算汇票,适用开证行的规定(民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867 项)。

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在使用时,资金不会转入收款人的账户,而是分配、“记账”用于未来与收款人的结算。 为确定接收这些资金的条件(信用证条件),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签订协议,这些条件在付款人向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中重复。 对于信用证的执行,即为了支付相应金额的款项,其收款人必须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或另一(执行)银行提交确认信用证所有条件已满足的文件(例如,文件确认在特定协议下的工作绩效,并以信用证形式付款)。

法律规定可以开立以下类型的信用证:

▪ 有担保(存款)和无担保(担保)信用证;

▪ 可撤销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 保兑信用证。

收集定居点。在进行托收付款时,开证行承诺代表客户,自费采取行动向付款人收取付款或接受付款(民法典第 1 条第 874 款)。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874条,为履行客户的订单,开证行有权吸引另一家银行(执行行)。

托收订单的执行在于执行托收订单的银行向付款人提供以收到文件的形式向付款人提供的文件,但处理托收操作所需的银行标记和铭文除外。 索赔人提交的收款单据必须符合法律或银行规则对其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此类文件是支票、汇票、按事先接受顺序支付的付款请求、付款请求-订单等。

支票付款。支票是一种证券,其中包含出票人向银行发出的无条件命令,要求银行将其中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支票持有人(民法典第 1 条第 877 款)。

支票结算关系的主要参与者是出票人、支票持有人和付款人。 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人; 支票持有人 - 已发行支票的所有人; 付款人 - 以出示支票付款的银行。 此外,背书人可以参与这些关系 - 通过背书(背书)将支票转让给另一个人的支票持有人,以及 avalier - 提供支票支付担保的人,起草上面的保证铭文(aval)。 只有获准从事银行活动的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才能在支票上充当付款人。

出示支票付款的条款由使用支票进行操作的银行内部规则确定。 不允许在出示期限届满前撤销支票(民法第 3 条第 877 款)。

出票人可以签发单票、名义支票或不记名支票。

支付支票的人有权要求将支票连同付款收据一起交给他。

某些功能通过支票转让权利。 因此,个人支票不能转让给另一个人。 在可转让支票中,对付款人的背书具有收款收据的效力(民法第 880 条)。

支票持有人通过将支票出示给为支票持有人服务的银行进行托收(支票托收),进行支付支票的出示。 在这种情况下,支票的支付是根据为执行托收订单而提供的一般程序进行的。 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所出示的付款支票,这种情况必须以下列方式之一证明:

▪ 通过公证人的抗议或起草同等法案;

▪ 付款人在支票上注明拒绝付款的说明,注明支票提交付款的日期;

▪ 代收银行注明日期的标记,表明支票已按时签发且未付款(《民法典》第 1 条第 883 款)。

支票持有人有义务在提出抗议或同等行为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其背书人和出票人未支付支票。

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支票,支票持有人有权要求所有对支票负有责任的人支付支票: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他们对支票持有人负有连带责任(民法第 1 条第 885 款)。 支票持有人可以在支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指定人提出索赔(民法第 3 条第 885 款)。

近年来,电子支付方式在银行业务中越来越普遍,其中非现金支付主要使用电信通信系统进行,纸质文件流向最小化。

话题 18. 简单合作协议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041 条,根据简单的合伙协议(关于共同活动的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伙人)承诺将他们的贡献合并并共同行动,而不形成法人实体以获取利润或实现另一个不矛盾的目标法律。 根据这一定义,以下条件对于简单的合伙协议是必不可少的: 出资组合; 关于同志的共同行动; 关于执行这些行动的共同目标。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简单的合伙协议是双方同意的、可报销的、相互的和受托的。

同志的共同目标可以是商业性质的,也可以是非商业性质的(赚钱、为同志建造住宅楼、创建法人实体等)。

朋友的贡献被公认为他为共同事业所做的一切贡献,包括金钱、其他财产、专业和其他知识、技能和能力,以及商业声誉和商业关系。 除非简单的合伙协议或实际情况另有规定,否则假定合伙人的出资价值相等。 合伙人出资的货币价值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第 1042 条)。

同志以所有权贡献的财产,以及共同活动生产的产品和取得的成果、收入,除法律、协议另有规定或者不符合义务的性质。 同志贡献的其他财产,用于全体同志的利益,与共同共有的财产一起,构成同志的共同财产。 合伙人维护共同财产的义务以及与履行这些义务相关的费用报销程序由简单的合伙协议确定(民法第 1043 条)。

由于简易合伙协议具有受托(个人信托)性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其参与协议的权利转让(转让)给他人。 在这种同意的情况下,简单合伙协议中的剩余参与人有权优先购买退休参与人的共同财产份额(民法第 250 条)。

简单合伙协议参与者的债权人有权提出要求分配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便对该参与者的债务进行征收。 但是,只有在其他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参与人在合伙企业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才能用来清偿个人债务,即在附属命令中(民法第 255 条、第 1049 条)。

作为一般规则,任何民法主体都可以成为简单合伙协议的参与者。 但是,只有个体企业家和(或)商业组织才能成为此类为实施企业活动而签订的协议的缔约方(《民法典》第 2 条第 1041 款)。

简单合伙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交易形式立法的一般要求(《民法典》第 158-165 条)。

在处理共同事务时,每个合伙人都有权代表所有合伙人行事,除非简单的合伙协议规定业务的开展由个人参与者或该协议的所有参与者共同进行。 一起做生意时,每笔交易都需要得到所有合作伙伴的同意。 在与第三方的关系中,合伙人代表所有合伙人进行交易的权力由其他合伙人签发给他的授权书或简单的书面合伙协议来证明。

合伙人未经适当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的,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这些交易对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是必要的,则可以自费要求赔偿其发生的费用。 因此类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合作伙伴有权要求其赔偿。

与同志共同事务有关的决定,由同志共同协商决定,除非有简单的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民法第 1044 条)。

弥补与合作伙伴的联合活动相关的费用和损失的程序由他们的协议确定。 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每个合伙人应按照其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价值按比例承担成本和损失。 相反,作为一般规则,从简单合伙企业的活动中获得的利润按合伙人贡献的价值按比例分配。 简单的合伙协议或其他合伙人协议可能规定了另一种分配程序。

完全免除参与承担共同费用或损失或消除其中一位合伙人参与利润的协议是无效的(民法典第 1046 条、第 1048 条),因为这与该义务的本质相矛盾。

合伙人责任的性质取决于签订的合同类型。 如果简单的合伙协议与创业无关,则每个合伙人都应按照其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价值的比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一般合同义务,即承担共同的责任。 非因合同而产生的共同义务,由同志承担连带责任。 为开展创业活动而建立的简单合伙企业的参与者对所有共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发生的理由如何(《民法典》第 1047 条)。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053 条,如果简单的合伙协议未因其中一名参与者声明拒绝进一步参与或应其中一名合伙人的请求而终止协议而终止,其人终止参与协议时,对第三方在其参与协议期间产生的一般义务承担责任,就好像他仍然是简单合伙协议的参与者一样。

法律规定了终止简单合伙协议的理由(《民法典》第 1 条第 1050 款)。 任何合伙人都有权拒绝开放式简单合伙协议,方法是不迟于提议退出协议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参与者。 限制退出此类协议的权利的协议无效(民法第 1051 条)。

如果协议是在一定期限内缔结的,则在简单合伙协议中自由退出参与者成员资格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合伙人协议的限制。 但是,连同艺术第 2 段中规定的理由。 《民法典》第 450 条规定,以注明期限或注明目的为解决条件的简单合伙协议的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其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因协议终止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其他合作伙伴赔偿的充分理由(《民法典》第 1052 条)。

简单合伙协议的终止需要分割参与者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及以艺术规定的方式产生的共同索赔权。 252 GK。

合伙人将个人确定的物归为共同所有的,在合同终止时,在尊重其他合伙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向法院要求将该物返还给自己。 为共同拥有和(或)使用而转让的物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无偿退还给提供物品的参与者。

自简易合伙协议终止之日起,其参与者对未履行的与第三方有关的一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2 条第 1050 款)。

简单的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其存在不向第三方披露(默示合伙)(民法第 1054 条)。

议题 19. 单边行动的义务

19.1. 公共奖励承诺的义务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1055 条规定,任何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公开宣布对执行公告规定的合法行为的人给予金钱奖励或给予其他奖励的人,有义务向任何人支付承诺的奖励。谁执行了相应的行动,特别是找到了丢失的东西或通知了宣布奖励的人,必要的信息。 支付报酬的义务产生的条件是,对报酬的许诺可以确定由谁许诺(《民法典》第 2 条第 1055 款)。

对任何执行或有行动的人作出奖励承诺。 但是,没有资格获得该奖项的人是:

▪ 通过非法行为为公开承诺悬赏创造先决条件的人(偷窃通缉物品的人);

▪ 谁发现了此类物品并违反了《民法典》中有关发现的规则,即未报告发现或隐匿发现物品的人;

▪ 对于谁来说,获奖公告中指定的行动是一项官方职责。

报酬的数额可能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发生争议时由法院确定。

可以直接在声明中指定承诺的有效期。 在其他情况下,该期限被认为是合理的,即对应于宣布奖励的人在响应本公告的人执行规定的行为时的客观利益期限。

执行公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人,无论在行为时是否知道承诺奖励,都有权获得奖励。

回复公告的人有权要求书面确认其中的承诺,如果发现该奖励的公告不是由其中指定的人作出的,则应承担不提出该要求的后果的风险。

如果公告中规定的行为是由多人执行的,则获得奖励的权利由最先执行该行为的人获得。 如果无法确定谁先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同时实施的,则他们之间的报酬平分或按照他们之间的协议规定的其他数额(第《民法典》第 1055 条)。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056 条规定,公开宣布支付给付裁决的人有权以同样的形式拒绝该承诺,但公告本身规定或随之而来的不予受理或给予一定期限的除外。执行承诺奖励的行动,或在拒绝公告时,一名或多名响应者已经执行了公告中指定的行动。 取消公开承诺的奖励,并不免除宣布奖励的人在公告规定的奖励范围内向应诉人偿还其因执行附条件诉讼而发生的费用。

19.2. 公开竞争的承诺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1057 条规定,公开宣布对工作表现最好或取得其他成绩(公开竞赛)给予金钱奖励或颁发其他奖励的人,必须支付(给予)有条件的奖励给根据比赛条款,被认定为获胜者的人。

公开竞赛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对社会有益的目标。 公开比赛的公告必须包含以下条件(民法典第 4 条第 1057 款):

1)任务的本质;

2) 评价结果的标准和程序;

3) 展示结果的地点、条件和程序;

4)报酬的数额和形式;

5) 公布比赛结果的程序和条件。

比赛邀请函可以发给不同的人群。 因此,比赛分为公开赛、限制赛和封闭赛。

公开比赛意味着比赛的组织者通过在媒体上宣布参加比赛的提议向所有人发出呼吁。

封闭式比赛意味着根据比赛组织者的选择向特定圈子的人发送这样的报价。

限时赛是一种公开赛,但仅限符合主办方规定条件的人员(如一定年龄的儿童、同行业的人等)参加。

在举行公开招标时,允许对其参加者进行资格预审,以初步选择希望参加的人(民法典第 2 条第 3 款第 1057 款)。

在比赛的条件下,其组织者可以规定与获胜者就比赛结果的使用签订协议。 此条件对比赛组织者是强制性的,他无权拒绝签订该协议(民法典第 5 条第 1057 款)。

必须按照竞赛公告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做出支付奖励的决定并通知竞赛参与者。

两人或多人共同完成的工作达到公告所示成果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分配奖励。 如果没有达成这样的协议,则分配裁决的程序由法院确定(民法第 1059 条)。

公开竞赛的主题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竞赛条件未另行规定的,公布竞赛的人取得与作者签订协议的优先购买权的作品授予使用该作品的奖励,并向他支付了适当的报酬(Art. 1060 GK)。

宣布公开比赛的人有权更改其条件或取消比赛,但仅限于提交作品的规定期限的前半段。 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通知必须以与招标公告相同的方式进行。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比赛的组织者必须向完成了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工作的人支付奖励。

如果比赛条件发生变化或取消,宣布比赛的人必须补偿在他知道或应该知道比赛变化之前执行公告中指定工作的任何人所产生的费用。比赛的条件或取消。 如果比赛的组织者证明工作不是与比赛有关的,特别是在比赛宣布之前,或者故意不遵守比赛的条件,则比赛组织者没有义务偿还费用。

19.3. 游戏和投注的义务

该游戏是奖金基金的抽奖,取决于随机情况的组合,由参与者自己的贡献形成,他们通过将这些贡献作为参与游戏的权利而冒着风险。 投注是一种游戏,其中随机获胜情况的发生由投注者自己预测,但在其组织者提出的问题范围内。

俄罗斯现行立法作为一般规则,不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出现与参与游戏和博彩联系起来,拒绝为公民和法人由此产生的主张提供司法保护(民法典第 1062 条) )。 仅在 Sec 规则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民法典》第 58 条规定,与游戏和投注的组织和进行相关的关系具有法律意义。 特别是,可以为在其代表与游戏或投注组织者之间的欺骗、暴力、威胁或恶意协议的影响下参与游戏或投注的人的索赔提供司法保护。

组织比赛的活动被认为是许可的。 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和市镇外,所有其他人只能在获得授权的国家或市政府机构的许可的基础上担任游戏和投注的组织者。

比赛组织者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基于协议(民法第 1 条第 1063 款)。 同时,这种交易只对游戏参与者是有风险的,因为奖金的数额总是小于玩家的出资数额。

在比赛组织规则规定的情况下,组织者与比赛参与者之间的协议以签发彩票、收据或其他文件的形式正式达成。

比赛组织者达成协议的提议必须包含比赛持续时间的条件以及确定奖金及其金额的程序(《民法典》第 1 条第 3 款第 1063 款)。

法律规定游戏组织者有义务向根据举办彩票、抽奖或其他游戏的条件被确认为获胜者的人支付奖金,金额、形式(现金或实物)规定的条件,如果这些条件没有规定期限,不迟于确定比赛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 如赛事主办方未履行此义务,获胜参赛者有权要求支付奖金,并赔偿主办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比赛主办方拒绝在规定期限内举办的,参赛者有权要求主办方赔偿因比赛取消或延期举办的比赛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 1063 条)。

主题 20. 因伤害承担的义务

20.1。 非合同义务

因损害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在非合同义务组中,其中还包括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义务。 此类义务与合同义务的不同之处在于,此类义务的发生不是由于合同或其他方式中表达的当事人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

由于造成损害的义务,对他人(自然人或法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人有义务全额赔偿,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害对他造成的。

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除法律规定外,属于民事犯罪,应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这种责任,构成加害人因造成损害而产生的义务中的义务内容。 根据罗马法的传统,具有非合同性质的责任通常称为侵权,而义务及其内容则称为侵权。

侵权责任应与合同责任区分开来,合同责任是由于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非合同关系的规则也适用于合同产生的某些义务。 所以,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084 条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按照第民法典第 59 条,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更高的责任金额。 承运人对乘客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以类似方式解决(民法第 800 条)。 侵权义务发生的基础是造成损害的事实。 在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1064 条指出对人或财产造成伤害。

造成财产损失是指以减少其财产利益的数额或价值的形式侵犯个人财产范围的行为。 在对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对生命(受害者的死亡)或人类健康(身体伤害、疾病)的伤害。 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失,还是主要造成公民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财产损失均应予赔偿。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条第151款,第2条第1099款)。

道德伤害是指他人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

根据现行立法,侵犯公民人身非财产权利或者侵害公民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给予赔偿。 在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情况下,精神损害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赔偿。

对于造成损害的责任的发生,仅仅其造成的事实是不够的,还需要若干情况的存在,称为侵权责任的条件。

侵权义务和相应的侵权责任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 造成伤害的人的行为违法;

▪ 伤害者的非法行为与所造成的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造成伤害的人的罪行。

根据第 3 条艺术。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因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赔偿。 因此,作为一项规则,赔偿受到非法、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影响。

“加害者的行为”的概念不仅与他的行为有关,而且与不作为有关。 如果一个人有义务执行某项行动但没有这样做,则不作为被认为是非法的。

作为一般规则,由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合法的,特别是指某人在履行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专业指示规定的职责时造成的损害。 同样,它被认为是通过受害者本人同意的行为造成的合法伤害,但受该同意的合法性约束。

合法造成伤害的最著名案例是在必要的防御状态下造成伤害。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066 条规定,在必要的防御状态下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除非超出其限度。

当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得到赔偿时,法律只允许一种例外情况:在紧急状态下造成伤害。 紧急状态,从艺术的第 1 部分如下。 《民法典》第 1067 条,是一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消除威胁到侵权人本人或他人的危险的情况,即在不伤害受害者的情况下。 尽管本案中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但由此造成的损害应根据法律的直接指示予以赔偿(民法典第 3 条第 1064 款,第 1 条第 1067 款)。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民法典》第 1067 条,考虑到造成损害的情形,法院可以将损害赔偿的义务赋予第三人,损害的人的行为是为了其利益,或者完全免除赔偿,或者部分包括该第三人和造成损害的人。

侵权人的作为(不作为)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造成损害责任产生的必要条件。

侵权责任开始的条件(尽管并非总是强制性的)是侵权人的过错。 艺术第2段的规范证明了这种情况的存在。 民法典第 1064 条规定,造成损害的人证明其非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免予损害赔偿。 内疚传统上被理解为一个人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某种心理态度。 民法的特点是建立加害者有罪推定:这样的人被认定有罪,直到他证明相反。 与造成伤害有关的关系的民法规定的特殊性还在于第 2 条艺术的规定。 《民法典》第 1064 条规定,即使没有侵权人的过错,也可能存在赔偿损害的义务,即在确定无过错责任的可能性。 例如,关于增加危险源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规则(《民法典》第 1 条第 1079 款)规定了这种例外情况; 调查机构、初步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的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 1070 条)。

现行《民法典》首次规定保护个人和法人的权益,使其免受未来造成损害的危险。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065 条,未来造成伤害的危险可能是要求禁止造成这种危险的活动的依据。 如果造成的损害是由于企业、构筑物或其他生产活动的经营继续造成损害或威胁产生新的损害,法院有权要求被告除赔偿损害外,暂停或终止相关活动。 只有在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驳回暂停或终止此类活动的请求。 然而,这种弃权并不剥夺受害者就对他们造成的伤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损害者(债务人)可以是任何民法主体:公民(个人)、法人实体以及公共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其主体、市镇。

公民可以被认定为侵权义务的主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前提是他具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侵权能力。 成年人以及年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都具备这种品质(民法第 26 条)。 在非独裁者中,即不能对所造成的伤害负责的包括 14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在无法理解其行为的含义或无法管理行为的状态下造成伤害的人(第 1073 条、第 1076 条、 《民法典》第 1078 条)。 因无谈判能力的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其损害的责任由法律规定的人承担,成为侵权义务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3条、第1076条)民法典)。

法人实体可以作为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 同时,法人实体的行为被认为是其雇员或成员在履行其劳动或成员公司职能过程中所犯的行为。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068 条规定,法人对其雇员在履行劳动(公务、公务)职责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本规范中使用的“雇员”概念是有条件的,因为根据雇佣合同(合同)从事工作的公民和根据民法合同从事工作的公民,如果他们采取了行动或应该采取了行动,都被视为雇员。对相关法人实体的转让采取行动,并在其对业务安全进行的控制下采取行动(民法典第 2 条第 1 款第 1068 款)。 类似规则适用于公民(个体经营者)的雇员造成损害的案件,其责任由雇用造成损害的人工作或与其订立民事合同的公民承担责任。工作的。

《民法典》载有一项特殊规定,根据该规定,商业合伙和生产合作社对其参与者(成员)在合伙或合作社的创业、工业或其他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第 2 条第 1068 款) .

损害的实施者以及相应的侵权义务主体也可以是公法实体。 例如,因非法定罪、非法起诉、以逮捕形式非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第 1 条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公民造成的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 1070 条的规定,由俄罗斯联邦国库偿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库或市政机构国库偿还.

共同造成损害的人,应当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应受害人的请求并为了他的利益,法院有权对这些人施加共同责任(《民法典》第 1080 条)。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081 条规定,已对另一有能力的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人有权就已支付的赔偿金额向该人追回(追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赔偿共同损害的侵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侵权人按照该侵权人的犯罪程度,分得给被害人的赔偿金。 如果无法确定有罪的程度,则认为份额相等。

公共法律实体在对调查、初步调查、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的官员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情况下(民法第 1 条第 1070 款)有权追索此人,如果他的罪行是经 法院 判决 成立 , 已 发生 法律 效力 .

侵权义务的另一面是受害人,即其财产或人身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 任何民法主体,包括法人实体和公共法人实体,都可能成为损害义务的受害者(债权人)。

被害人死亡的,作为被害人的受扶养人或者在死者死亡之日有权获得扶养权的残疾人作为侵权义务的当事人; 死者的孩子,在他死后出生,以及艺术第 1 段中规定的其他人。 1088 GK。

在侵权义务中,被害人有权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有义务满足这一要求。

受害人的请求可以由损害侵权人自愿满足。 如果侵权人拒绝或规避这一要求,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1064 条确立了侵权责任最重要的原则——损害全额赔偿原则,即全额报销。 同时,法律规定了这一原则的一些例外情况,允许减少或增加侵权人的责任数额。

只有在艺术中明确规定的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减少赔偿金额。 1083 GK。 首先,如果受害人本人的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增加,则应减少赔偿金额(考虑受害人和侵权人的有罪程度)。 其次,法院可以根据公民的财产状况减少对公民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除非是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 同时,考虑到公民财产状况的变化,也允许随后减少损害赔偿金额。 因此,如果其因残疾或达到退休年龄而导致的财产状况与裁定损害赔偿时的情况相比恶化,法院可以应造成损害的公民的请求,减少该数额。 但是,如果损害是由故意行为造成的,该规则也不适用(民法典第 4 条第 1090 款)。

也可以通过法律或合同规定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超过损害赔偿金的义务(《民法典》第 3 条第 1 款第 1064 款)。 例如,按照艺术第 3 段的规定,赔偿非金钱损失。 《民法典》第 1099 条,无论财产损失如何赔偿,即执行超出他的报销范围。

根据特定情况,损害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工作能力下降(《民法典》第 1 条第 1090 款)或与工作能力增加有关,受害人有权要求增加对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赔偿金额。生活成本和提高最低工资(民法第 1091 条)。

通常,伤害的发生不仅是侵权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也是受害者本人的行为的结果。 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看,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人不应该在不考虑受害人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者的意图而产生的,则无需赔偿。 因被害人本人的重大过失促成损害的发生或增加的,应当根据被害人及侵权人的有罪程度减少赔偿金额(第1款第1款第2款, 《民法典》第 1083 条)。 被害人有重大过失,且侵权人无过错,无论其过错与否(特别是因增加危险源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减少赔偿金额或赔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可以拒绝损害。 但是,在存在这些情况的情况下,不允许拒绝赔偿对公民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民法典第 2 条第 2 款第 1083 款)。

法律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补偿:

▪ 实物补偿(提供相同种类和质量的物品、纠正损坏的物品等);

▪ 赔偿造成的损失。

在追讨所造成的损失时,不仅要对实际损失进行核算,还要对利润损失进行核算(民法典第1082条第2条第15款)。

20.2. 公共当局及其官员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根据艺术。 《宪法》第 53 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因公共当局或其官员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获得国家赔偿。 与公民一样,法人实体也拥有这项权利。 民事立法还规定了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其机关或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的,由公法主体承担。 损害赔偿由俄罗斯联邦的国库、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或市政府(民法第 1069 条)承担。 反过来,财政部由管理它的金融当局(部委、部门或部门)代表,除非按照艺术的第 3 段。 《民法典》第 125 条,此义务不分配给其他机构、法人实体或公民(《民法典》第 1071 条)。 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或法人财产造成的损害(民法典第 1 条第 1064 款)和对公民的精神损害(民法典第 151 条)均属于受到补偿。

公共当局及其官员造成损害的责任的最重要条件是他们的行为(或不作为)的非法性。 现代立法解决了在确定有关机构和官员的行为合法性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有利于公民,规定在有争议的案件中,国家机关和其他有权的实体必须证明其合法性1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249 条)。 非法不仅可以是有关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也可以是他们的不作为,即他们未能执行他们有义务执行的那些行动,从而导致对公民或法人实体的伤害。

法律对上述主体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条件没有任何其他保留。 由此可见,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包括侵权人的过错作为该责任的必要条件,并假定侵权责任的存在(民法典第2条第1064款)。

该法具体规定了执法机构——调查机构、初步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的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 1070 条)。 这些机构对公民或法人造成伤害的责任,尤其是在以下情况下:

▪ 非法定罪;

▪ 非法起诉;

▪ 非法使用拘留或不准离境担保作为预防措施;

▪ 违法实施逮捕、停止法人活动等行政处罚(《民法典》第 1 条第 1070 款)。

因上述行为对公民或法人造成的损害,由俄罗斯联邦国库赔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或俄罗斯联邦国库赔偿。市政机构的金库。 同时,特别强调要全额赔偿这种损害(民法典第1条第1070款),包括对公民精神损害的赔偿(民法典第1100条)。 该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无论相关执法机构的官员是否有过错,它都会发生。

根据第 3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84 条,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府对调查机构、初步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的官员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第 1 条第 1070 款) 《民法典》),如果已生效的判决法院确定其有罪,则有权追索此人。

20.3. 未成年人和不称职公民造成伤害的责任

14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对对他们造成的伤害负责,即完全坚不可摧。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其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承担。 如果存在侵权责任的一般理由,这些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他们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对孩子的不良教养,未能对他进行适当的监督,即不正当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俄罗斯联邦家庭法第 63 条、第 150 条)。 同时,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承担伤害,因为他们同样有义务抚养孩子,无论他们是与他们同住还是分开生活。

为了对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承担责任,需要确定其违法行为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确定孩子的行为是由于不良的教养、未能行使监督而造成的伤害。 法律规定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对 14 岁以下儿童造成伤害的有罪推定:如果这些人证明伤害不是他们的过错,则可免除责任(第 1 条第 1073 款)民法典)。 根据现行立法,被剥夺亲权的父母并不能完全免除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责任。 他们在被剥夺亲权后三年内承担此类责任(《民法典》第 1075 条)。

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在适当的教育、医疗机构、人口社会保护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中所造成的伤害,根据法律,未成年人是其监护人(《民法典》第 35 条)。代码)。 这些机构应对这种损害负责,除非它们证明它不是由它们的过错引起的(《民法典》第 2 条第 1073 款)。 未成年人在对其负有监管义务的教育、教育、医疗或者其他机构或者按照约定实施监管的人的监管下造成损害的,由该机构或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他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在行使监督中的过错造成的(民法典第 3 条第 1073 款)。

年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造成的伤害承担一般独立责任(民法典第 1 条第 1074 款)。 在这方面,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提交给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必须是法庭上此类索赔的被告。 同时,法律考虑到未成年人在规定年龄并不总是有足够的收入、收入、财产来补偿所造成的伤害。 据此,为确保受害人在此类案件中的受侵害利益得到恢复,规定由其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全额或补齐损失部分,但其证明不存在的除外。损坏不是由他们的过错造成的,即他们适当地履行了父母的职责(民法典第 1 条第 2 款第 1074 款)。 因此,这些人的责任本质上是附加的(附属的)。

如果需要照顾的 14 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在适当的教育、医疗机构、人口社会保障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中,根据法律是其监护人(民法第 35 条) ),如果他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他的过错造成的,该机构有义务完全赔偿损害(民法典第 2 条第 2 款第 1074 款)。

根据第 3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074 条规定,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适当机构对 14 至 18 岁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义务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 造成伤害的人已达到成年年龄;

▪ 当此人在达到成年年龄之前,拥有足以补偿伤害的收入或财产时;

▪ 未成年人获得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与婚姻或解放有关)。

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据本条规定的理由。 《民法典》第 29 条是完全非独裁的。 对公民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或者对其负有监督义务的组织赔偿。 如果这些主体证明伤害不是他们的过错,即免除责任,即他们适当地监督了一个公认的患有精神障碍的不称职的人(《民法典》第 1 条第 1076 款)。 监护人死亡或者对被害人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没有足够的资金赔偿,而侵权人本人有该资金的,法院考虑被害人和侵权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有权为侵权人本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民法典》第3条第1076款)。

应当指出,因滥用酒精或药物而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仍保留完全的不法行为能力,因此必须赔偿对他造成的损害(《民法典》第 1077 条)。

有能力的公民或 14 至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无法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或无法控制行为的状态下造成伤害的,对造成的伤害不承担责任(第 1 条第 1 款第 1078 款)民法典)。 这是指由于某些意外因素(强烈的情绪激动,疾病的短期恶化等)导致一个人暂时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或无法管理自己的行为的情况。 如果伤害是由于持续的精神障碍而无法理解其行为的含义或无法管理的人造成的,法院可以对其健全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承担赔偿义务与知道这种精神障碍的侵权人同居,但未提出认定其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民法典第3条第1078款)。

艺术第2段的规范。 《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侵权人本人因饮酒而无法理解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意义的,不适用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规定。 、 药物 或 其他 .

如果损害是对受害者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的,则可以将损害赔偿(全部或部分)的义务分配给在这种状态下造成损害的人。 同时,法院还考虑了受害人和侵权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民法典第2条第1款第1078款)。

20.4。 增加危险源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079 条、法人实体和公民的活动会增加对他人的危险(使用车辆、机械、高压电能、原子能、爆炸物、烈性毒药等;建筑和其他相关活动等) .),有义务赔偿因增加危险的来源造成的伤害,除非他们证明伤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受害者的意图造成的。

增加危险源的概念问题是有争议的。 尤其是在民法科学和司法实践中,对他人造成更大危险的活动,或造成这种危险的物质世界的物体,都被认为是这种来源。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079 条,立法者仅给出了对他人构成更大危险的活动的大致清单。 由于此类活动的多样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数量不断增加,这份清单无法详尽无遗。 增加危险源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是这种源的所有者。

危险增加源所有人理解为基于所有权、经济经营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或者其他法律依据拥有危险增加源的法人或者公民。租赁权,代为驾驶车辆的权利,根据有关当局的命令转移对他增加危险的来源等)(第 2 款,第 1 款,第 1079 条)民法典)。

从这个定义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论。 首先,根据现行立法,不仅它的所有者,而且它的任何其他所有权所有者都被认为是增加危险源的所有者。 其次,由于与该源的所有人(司机、司机、操作员等)的劳动关系而直接管理的人不被认定为增加危险源的所有人,对受害人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作为一般规则,共同造成损害的人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1 条第 1080 部分)。 因此,增加危险源的所有者对因这些来源(车辆碰撞等)对第三方的相互作用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艺术第 1 款。 《民法典》第 1079 条(《民法典》第 1 条第 3 款第 1079 款)。

由增加的危险源造成伤害的责任的特点是,无论这种来源的所有者是否有过错,这种责任都会发生。 这条规则有一个例外。 它以 par 表示。 2 页 3 艺术。 《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由于对其所有者的危险增加的来源相互作用而造成的损害在一般基础上得到补偿(《民法典》第 1064 条),即考虑到他们每个人的罪恶感。

免除增加危险源的所有者责任的理由是: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意图;

3)受害人的重大过失;

5)第三人非法夺取增加危险的来源(民法典第1条第1079款)。

受害人本人的重大过失可能是部分和完全免除因增加的危险源造成的损害责任的基础。 如果被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增加,则根据被害人和侵权人的有罪程度,对增加危险源的所有人部分免责(第1款, 《民法典》第 2 条第 1083 款)。 在没有侵权人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以作为部分和全部免除增加危险源的责任人的依据。 但是,如果对公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不能作为完全免除增加危险源的所有人责任的依据(第 2 条第 2 款第 1079 款)民法典)。

在赔偿与养家糊口者死亡有关的伤害时,在赔偿额外费用(民法第 1 条第 1085 款)时,不考虑因危险增加而受到伤害的受害者的罪行(《民法典》第 1089 条),以及补偿丧葬费用时(《民法典》第 1094 条)。XNUMX GK)。

法院可以根据公民的财产状况,减少对增加危险源的公民所有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金额,除非损害是由故意行为造成的(第 1 条第 1079 款第《民法典》第 3 条第 1083 款)。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增加危险源的所有人如果证明该源因第三方的非法行为而离开其财产,则不对由此源造成的损害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由增加危险的来源造成的伤害的责任由非法占有该来源的人承担。 如果增加危险源的所有者犯有非法将其从其财产中移走的罪行(例如,在保护不足的情况下,将钥匙留在汽车点火装置中等),则可以将责任分配给所有者以及非法占有增加危险源的人,取决于他们的罪行程度。

20.5。 对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任

对公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表现为一个人的死亡或对其健康的损害(肢体伤残、其他伤害、疾病)。 这种损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实物补偿,也不能以金钱补偿。 但是,一旦发生,受害人通常会遭受财产损失,因为他被暂时或永久地剥夺了获得以前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机会,被迫承担额外的治疗费用等。 在公民死亡的情况下,这种损失可能由与他亲近的人造成,因此他们被剥夺了维持生计或收入的来源。 被害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这种损失,由侵权人在侵权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基于这些理由,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还得到补偿,因此,对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依法是侵权义务产生的理由之一。

对公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在非合同义务的范围内以及因不正当履行合同(民法、劳动)或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应予赔偿这与其违规无关。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公民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履行兵役、警务等相关职责时,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按照责任总则的规定进行赔偿。对生命或健康造成的伤害,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更高级别的责任。

依照社会保险立法投保的雇员有权根据第 59 章的规定获得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XNUMX条中超出保险规定的部分。

对公民的健康造成伤害或者其他损害的,赔偿主要以受害人在其健康受到损害之前已经或者可以肯定的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损失为限(民法典第1条第1085款)。代码)。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以考虑受害人在对其健康造成损害后可能获得的收入或其他收入。

现行立法的特点是,受害者的收入或收入损失不能减去因受伤或其他健康损害而分配给他的养老金、津贴和其他款项,不应计入赔偿为害。 受害人因健康受损而获得的收入或收入(《民法典》第 2 条第 1085 款)不计入此类赔偿账目。 因此,目前对健康受到损害的人的财产利益的保障明显增加。 此外,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和数额,可以通过法律或合同增加(第 3 GK 项第 1083 项)。

受伤者损失的收入(收入)的赔偿金额,按其在受伤或其他健康损害之前或直到失去工作能力之前的平均月收入(收入)的百分比确定,与损失程度相对应被害人的职业工作能力,在没有职业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丧失一般工作能力的程度(民法典第1条第1086项)。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086 条,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收入)的构成包括其在主要工作地点和兼职地点的劳动和民法合同规定的所有类型的劳动报酬,需缴纳所得税. 企业活动的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计入收入损失,而企业活动的收入则根据税务检查局的数据计入。 所有类型的收入(收入)都计入税前应计金额。

受害者的平均月收入(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将其在健康损害前 12 个月的工作收入(收入)总额除以 12。 实际工作人数的收入总额(收入)健康损害前几个月,按这些月数计算。

如果受害人在受伤时没有工作,则在被解雇前的收入或在特定地区符合其资格的雇员的通常报酬数额,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五倍( 《民法典》第 4 条第 1086 款)应他的要求予以考虑。

由于受伤或其他健康损害,受害者只能患上短期健康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在整个生病期间获得收入或其他收入损失的补偿。 但是,对受害者的健康造成伤害的结果可能是永久性或无法弥补的丧失工作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定要赔偿的损害金额,有必要确定职业能力丧失的程度,即受害人根据其专长和资格从事以前由他从事的工作的能力下降的程度。

职业能力丧失的程度(百分比)由国家医疗和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确定,这些机构是人口社会保护机构结构的一部分(由医疗机构直接确定)和社会专家委员会 - MSEC)。 根据检查确定的工作能力丧失程度,受害者被认定为三组之一的残疾人。

如果受害人不具备专业工作能力,则考虑其一般工作能力丧失的程度,即执行不需要特殊知识和技能的非技术性工作的能力。 它以相同的方式安装。

受害者本人的重大过失导致伤害的发生或增加,也被考虑在内(《民法典》第 1083 条)。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金额会根据受害人的罪行程度而减少。

对没有收入或收入的未成年人(14岁以下)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侵权人仅应赔偿因健康损害和精神损害而造成的额外费用。 未成年被害人年满 14 周岁,以及对 14 至 18 周岁没有收入(收入)的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时,侵权人也有义务赔偿与损失或减少相关的伤害以他的工作能力为基础,以最低工资的五倍计算。 如果在其健康受到损害时,未成年人有收入,则根据该收入的金额赔偿损失,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五倍。 劳动活动开始后,健康受到损害的未成年人,有权要求根据其所获得的收入增加损害赔偿金,但不得低于其职务所规定的报酬数额,或者具有相同资格的雇员在其工作地点的收入(第 1087 GK 条)。

如果公民的健康受到损害,除了失去的收入(收入)之外,因健康损害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也需要赔偿,包括:

▪ 用于治疗和购买药品;

▪ 额外的食物;

▪ 假肢;

▪ 外部护理;

▪ 水疗护理;

▪ 购买特种车辆;

▪ 为另一职业做准备。

如果确定受害者需要适当类型的援助和护理并且无权免费获得这些额外费用,则所有这些额外费用都将向受害者报销(《民法典》第 1 条第 1085 款)。 这种需要必须通过体检和社会检查的结论来确认,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确定。 在确定额外费用的赔偿金额时,不考虑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或增加的过错(民法第3条第2款第1083款)。

此外,受害人有权要求对他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超过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的金钱赔偿(民法典第151条第3条第1099款)。

该法律包含对因养家糊口者死亡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特殊规则。 根据这些规则,如果作为养家糊口的受害者死亡,以下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民法第1条第1088款):

1) 作为死者家属或有权在死者去世之日获得赡养费的残疾人(未成年子女、60岁以上的男性和55岁以上的女性、残疾人);

2) 死者的孩子,在他死后出生;

3) 受害者的父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之一不工作并忙于照顾依赖死者或需要外来照顾子女、孙子女的未成年人(14岁以下),兄弟姐妹(不分年龄)。 在这种情况下,在特定人员在护理期间因年龄或健康状况而致残的情况下,后者保留在护理结束后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4) 死者的受扶养人,在死者死后五年内成为残疾者。

养家糊口者死亡造成的损害在艺术第 2 款规定的期限内得到补偿。 《民法典》第 1088 条(未成年人 - 18 岁以下;全日制学生 - 直到毕业,但不超过 23 岁;55 岁以上的女性和 60 岁以上的男性 - 终身;残疾人 - 在残疾期等)。 d.)。

有权获得与养家糊口者死亡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人,应按照死者在生前获得或有权获得的赡养费的收入(收入)份额的数额获得赔偿(减去归属于死者本人的份额)。 在计算这一份额时,所有依赖此人的人的份额,包括身体健全的人,以及虽然不依赖于他但有权从他那里获得赡养费的人的份额,都被考虑在内. 同时,补偿金额不包括在养家糊口之前和之后分配给有权领取者的养老金,以及他们获得的收入、奖学金和其他收入(民法第 2 条第 1089 款)。代码)。 受害人造成其死亡的罪责亦不予追究。 同时,允许依法或者协议增加规定的赔偿金额。

受害人的平均收入或其他收入根据与损害公民健康的情况相同的规则确定。 但本案中死者的收入构成包括其生前领取的抚恤金、生活赡养费等类似款项(民法典第1条第1089款)。

赔偿金额可以通过法律或协议增加(民法第 3 条第 1089 款)。 此外,受抚养人有权获得超过他们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既定赔偿金额的非金钱损失赔偿。

对受害者死亡造成的伤害负有责任的人有义务向支付这些费用的人偿还必要的丧葬费用。 发生这些费用的公民所获得的丧葬津贴不直接计入损害赔偿(民法第1094条),但在确定应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构成和金额时予以考虑以实际发生它们的人为代价。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罪行也不受追究。

因工作能力下降或受害者死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通常按月定期支付。 有正当理由的,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能力,可以应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的公民的请求,一次性判给他应得的赔偿金,但不得超过三年(第《民法典》第 1 条第 1092 款)。

额外费用通过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报销,并且可以重复付款。 将来可以报销此类费用(民法第 2 条第 1092 款)。 非金钱损失和丧葬费用一次性支付。

法律(《民法典》第 1 条第 2 和第 1090 款)规定,在受害人的工作能力与工作能力相比有所下降或增加的情况下,对健康损害的赔偿金额有可能作出相应的改变。他在裁定损害赔偿时所拥有的。 造成损害的公民的财产状况的变化也会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金额产生类似的影响(民法典第 3 条第 4、1090 条)。

如果生活成本增加或与最低工资增加相关的比例增加,支付给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赔偿金额将受到指数化(民法第 1091 条)。

在以下情况下,支付给特定受抚养人的遗属补偿金额也可以通过重新计算进行更改:

▪ 养家糊口的人去世后孩子的出生;

▪ 指定或终止向已故经济支柱的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的照顾者支付赔偿金(《民法典》第 3 条第 1089 款)。

如果清算以既定方式确认为对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负责的法人实体,则相关付款必须资本化(即,在整个预期付款期间的总金额中分开)才能转移根据特别法或其他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2 条第 1093 款)规定的规则,将其交给将来有义务向受害者付款的组织。

对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在损害赔偿权发生之日起三年后提出的索赔,应在提出索赔之前不超过三年内得到满足。

现行《民法典》特别强调了因商品、工作或服务的缺陷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或法人实体的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 3 Ch. 59)。

主题 21. 同花顺致负债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1102 条规定,在没有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交易确立的理由的情况下,以牺牲他人(受害者)为代价获得或保存财产(收购者)的人,有义务返还后者不正当获得或保存的财产,第 1109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XNUMX GK。

不当得利的义务传统上称为有条件的(来自拉丁语 condictio - 接受)。 此类义务的主体是收购方(债务人)和受害者(债权人)。 他们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实体。

不当得利义务产生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1) 一个人以牺牲另一个人为代价获得或保存财产;

2) 没有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交易规定的理由而取得或储存财产。

本案中的财产收购是财产的数量增加或价值的增加,而收购方不产生相应的成本。

储蓄财产是指一个人应该花费他的资金,但由于他人的开支或未向他人支付应得的报酬而没有花费。

动作和事件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获取或保存。

导致不正当获取(保存)财产的行为多种多样。 它们可能是受害者本人的行为(例如,重复履行已履行的义务); 第三方的行为(例如,将存储的物品错误地交付给委托人,而不是交付给另一个人),财产获得者的行为(例如,他盗窃他人的东西,由通用定义特征)。 因不当得利而产生义务的行为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

在某些情况下,产生不当得利义务的理由也可能是事件(例如,由于洪水而将属于避暑别墅所有者的财产转移到邻居的场地)。

对于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义务,还必须以不当方式取得或保存财产。 不基于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交易的收购或储蓄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如果财产的法律基础随后消失(例如,与撤销或修改法院判决的执行有关,承认遗嘱无效),则财产的取得(保存)被认为是没有根据的。

一个人以牺牲另一个人为代价的不当得利,无论以何种形式发生,都在收购方和被害人之间产生了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购人构成不当得利的财产,必须以实物退还被害人。 被不正当收受或者保全的财产不能以实物返还的,收购人应当按照该财产在取得时的实际价值,以及该财产随后价值变动造成的损失赔偿被害人。财产,如果收购方在得知不当得利后没有立即补偿其价值。

无正当理由暂时使用他人财产而无意获得他人财产(例如,为个人目的非法使用官方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必须赔偿受害人因使用而节省的财产,价格如下:在使用结束时和使用地点存在(民法典第 1105 条)。

不当得利规范仅适用于收购方拥有由一般特征决定的事物时。 对于个别界定的事物,应适用从他人非法占有中追回财产的规则(民法典第 301-303 条、第 305 条)。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提出有条件的主张,而应提出辩护主张。

在不当得利的义务中,收购人也有义务赔偿被害人的收入损失。 不当得利数额的利息,自收受人发现或者应当知道收款、存款不合理时起计息(民法第395条)。 《民法典》第 1107 条)。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1109条不得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 在到期日之前为履行义务而转让的财产,除非该义务另有规定;

▪ 时效期限届满后为履行义务而转让的财产;

▪ 在公民不存在不诚实行为和会计错误的情况下,作为生存手段向公民提供的工资和同等款项、养老金、福利、奖学金、生命或健康损害赔偿、赡养费和其他款项;

▪ 为履行不存在的义务而提供的金钱和其他财产,如果收购方证明要求返还财产的人知道不存在义务或为慈善目的提供财产。

二、 继承法

主题 22. 继承法学院

22.1. 继承的一般规定

继承是指将已故公民(立遗嘱人)的财产和部分个人非财产权利和义务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给他人(继承人)。

继承后,死者的财产按照普遍继承的顺序转移给其他人。 这意味着,首先,财产整体不变地传递,其次,它同时传递给继承人(民法典第1条第1110款)。 因此,不可能按照继承顺序接受某些权利,而拒绝其他权利。 这就是为什么接受了某些单独权利的继承人被认为自动接受了死者的所有其他权利,无论是他已知的还是未知的。

有必要区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上,它是一套规范已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他人转移的关系规则。 继承法正是以此身份作为民法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在主观意义上,继承权是指一个人被要求继承的权利,以及他接受继承后的权力。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112条规定,继承的构成包括继承开始之日属于立遗嘱人的东西、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

在继承过程中,不仅立遗嘱人的权利,而且其义务,因此,他的债务,都转移给了继承人。 但是,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对立遗嘱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他仅对转让给他的继承财产的价值承担责任(民法典第 2 条第 1 款第 1175 项)。

继承权的开启是世袭法律关系的产生。 导致开始继承的法律事实或理由是公民死亡和法院宣布公民死亡(《民法典》第 1113 条)。 继承的开启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开启继承之日为立遗嘱人死亡之日,宣告其死亡之日为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之判决生效之日。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 3 条艺术。 民法典第 45 条,公民的死亡日被认定为被指控的死亡日,开启继承权的时间是法院判决中指定的死亡日(民法典第 1 条第 1114 款) . 在同一天死亡的公民被认为是在同一时间死亡并且不相互继承。 同时,他们每个人的继承人都被要求继承(民法典第2条第1113款)。

遗产的起始地是遗嘱人的最后居住地,根据艺术规则确定。 20 守门员。如果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拥有财产的立遗嘱人的最后居住地不详或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则俄罗斯联邦继承财产的所在地为该继承财产所在地。如果后者位于不同地方,则继承开始地是不动产或该财产中最有价值部分的所在地,如果没有不动产,则继承地是动产或其中最有价值部分的所在地。它最有价值的部分。财产的价值根据其市场价值确定(《民法典》第 1115 条)。

世袭继承的主体是立遗嘱人和继承人。 立遗嘱人是指其死后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人(继承人)的人。 俄罗斯和外国公民,以及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立遗嘱人。 法人实体不能留下遗产。 继承人 - 遗嘱或法律指定为立遗嘱人的合法继承人的人。 任何民法主体都可以继承:公民、法人、公共法人。 公民和国家(俄罗斯联邦)可以通过法律和遗嘱成为继承人。 法人、俄罗斯联邦主体、自治市、外国和国际组织只有在制定有利于他们的遗嘱时才能作为继承人。

继承开始之日在世的公民,以及在立遗嘱人在世期间受孕并在继承开始后活着出生的公民(民法典第 1 条第 1 款第 1116 项)被法律和遗嘱要求继承。

法律剥夺了不值得继承人的继承权(民法第 1117 条)。 因此,公民不通过法律或遗嘱继承,他们故意针对立遗嘱人、其继承人之一或反对执行遗嘱人在遗嘱中表达的最后遗嘱的非法行为,促成或试图如果这些情况在法庭上得到确认,则有助于他们或其他人要求继承,或有助于或试图帮助增加他们或其他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但是,遗嘱人在丧失继承权后遗赠财产的公民,有权继承该财产。

对于在司法程序中被剥夺父母权利并且在继承开始之日未恢复这些权利的子女,父母不得依法继承。

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将恶意逃避履行法律支持立遗嘱人义务的公民依法免职。

上述规则也适用于有权强制分享遗产的继承人。 它们也适用于遗产(民法典第 1137 条)。

法人实体只能通过遗嘱成为继承人。 此外,他们可以从放弃继承权而转而选择法人实体的继承人那里获得财产。 其中记载的法人,在继承开始之日存在的(民法第2条第1款第1116项),可以通过遗嘱要求继承。

如果继承的财产被遗赠给它,并且如果该财产被转让,那么继承的财产就会传递给国家。 承认财产为抵押的情况由法律确定(民法第 1 条第 1151 款)。 俄罗斯联邦是国家遗赠和被掠夺财产的继承权主体。 但是,将来可以将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转让给俄罗斯联邦或市镇主体的所有权(民法典第 3 条第 1151 款)。

22.2. 遗嘱继承

根据艺术第 1 段的规范。 《民法典》第 1111 条规定,继承可以通过遗嘱和法律进行。 目前,以遗嘱继承为优先,因为它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这意味着公民拥有最大的财产处置自由。

遗嘱是公民在死亡情况下的个人命令,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其财产的进一步所有权。 遗嘱是死亡时唯一可接受的财产处置形式(民法第 1 条第 1118 款)。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它是在继承开始后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单方交易(民法典第 5 条第 1118 款)。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意志的表达,因为它与他的人格直接相关。 不允许通过代表订立遗嘱。 遗嘱只能包含一个公民的命令。 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订立遗嘱(民法第 3 条第 4 和第 1118 款)。 遗嘱只能由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立遗嘱(《民法典》第 2 条第 1118 款)。

法律规定了意志自由。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19 条规定,立遗嘱人有权自行决定将财产遗赠给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确定继承人在继承中的份额,依法剥夺一名、几名或全部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说明这种剥夺的原因,并且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在遗嘱中包括其他命令。 立遗嘱人有权根据艺术规则取消或更改完美遗嘱。 1130 GK。 遗嘱自由仅受遗产强制份额规则的限制(民法第 1149 条)。

立遗嘱人没有义务将遗嘱的内容、执行、修改或取消通知任何人。

立遗嘱人有权订立包含任何财产的命令的遗嘱,包括他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一份或多份遗嘱来处分其财产或部分财产(《民法典》第 1120 条)。

立遗嘱人可以为一个或多个人订立遗嘱,包括或不包括在法律的继承人圈子中。 法律还规定了分指定继承人的可能性,即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故不接受或拒绝继承的情况下,以及如果他没有以不称职的继承人(民法第 1121 条)。

作为一般规则,遗嘱必须以公证形式订立。 同时,遗嘱可以由公证人和在适当情况下被授予进行公证行为的权利的人证明:地方政府官员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官员(第1款,第 1 条,第 1124 条,第 7 条,第 1125 条 GK)。

某些类别的公民(在医疗机构、航行期间在船上接受治疗等)的遗嘱由艺术第 1 款规定的人员证明。 1127 GK。

对于遗嘱的有效性非常重要的是遵守其执行规则,该规则目前由民法典详细规定。

经公证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撰写或由公证人从遗嘱中记录下来。 在书写或记录遗嘱时,可以使用技术手段(电子计算机、打字机等)。

由公证人根据立遗嘱人的话撰写的遗嘱,在签署之前,必须由立遗嘱人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整阅读。 如果立遗嘱人不能亲自宣读遗嘱,则由公证人为他宣读遗嘱文本,并在遗嘱上刻上适当的铭文,说明立遗嘱人不能亲自宣读遗嘱的原因。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签署。 立遗嘱人因身体残疾、重病或文盲等原因不能亲笔签署遗嘱的,可由另一名公民(申请人)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应其要求签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立遗嘱人的意愿下,在遗嘱的准备和公证过程中,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法律(《民法典》第 2 条第 1124 款)界定了不能作为证人且不能代替立遗嘱人签署遗嘱的人的范围。

法律规定必须遵守遗嘱保密(民法第 1123 条)。

公证人在立遗嘱时,有义务向立遗嘱人说明继承权的规定(民法第1149条),并在遗嘱上注明(民法第1125条) )。 其证明的地点和日期必须在遗嘱上注明,Art. 规定的情况除外。 《民法典》第 1126 条(《民法典》第 4 条第 1124 款)。

现行立法首次规定了起草封闭遗嘱的可能性。 制定和宣布封闭遗嘱的程序由 Art 详细规定。 1126 GK。

公民可以通过一般方式(民法典第 1124-1127 条)或通过以书面形式在此帐户所在的银行分行。 由于与以前的立法不同,在新的民法典中,有关处分被承认为遗嘱,因此对所涉及的资金的权利是继承的一部分,并在共同的基础上继承。 这些资金是根据继承权证书并根据继承权向继承人发放的,但艺术第 3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1174 GK。

不遵守《民法典》关于遗嘱的书面形式及其证明的规定,将导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 2 条第 1 款第 1124 款)。

现行民事立法首次确立了紧急情况下的遗嘱规则。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29 条规定,由于当前的紧急情况,处于明显威胁其生命的情况的公民被剥夺了根据艺术规范订立遗嘱的机会。 民法典第 1124 - 1128 条,可以以简单的书面形式陈述关于其财产的最后遗嘱。 如果立遗嘱人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亲自撰写并签署了一份文件,根据该文件的内容可以推断出该文件是一份遗嘱,那么公民对最后遗嘱的这种陈述即被承认为他的遗嘱。 如果立遗嘱人在这些情况终止后一个月内未利用机会以艺术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则在这些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无效。 1124 - 1128 GK。

根据艺术在特殊情况下作出的遗嘱。 《民法典》第 1129 条,只有在法院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确认该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以特别程序的方式作出的事实时,方可执行。 规定的要求必须在为接受继承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声明。

现行立法规定了遗嘱人在遗嘱拒绝死亡的情况下建立供其支配的财产的可能性,即以遗嘱或法律强制一名或多名继承人执行,以牺牲继承财产性质的任何义务给一个或多个有权要求履行该义务的人(受遗赠人)。 遗嘱拒绝必须直接在遗嘱中确立。 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可能会因拒绝遗嘱而用尽。

根据拒绝遗嘱的条件,立遗嘱人可能有义务将属于继承部分的财产或使用转让给受遗赠人,为受遗赠人取得其他财产并将其他财产转让给受遗赠人,执行某些工作为他或为他提供特定服务等。

接受遗嘱拒绝的权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并且不转移给其他人。 但是,法律规定了对受遗赠人进行分指定的可能性(《民法典》第 1137 条)。

受益人有权拒绝接受遗嘱拒绝。 同时,不允许以有利于他人的方式拒绝、有保留或有条件的拒绝。 在受遗赠人同时为继承人的情况下,其拒绝的权利不取决于其接受或拒绝继承的权利(《民法典》第1160条)。

有必要将遗嘱转让与遗嘱拒绝区分开来(《民法典》第 1139 条)。 后者是通过遗嘱或法律对继承人施加任何财产或非财产性质的行为,旨在实现普遍有用的目标。 遗嘱执行人也可以承担同样的义务,前提是在遗嘱中分配一部分遗产财产用于执行遗嘱转让。 我们立法的新规定是立遗嘱人有权要求一名或多名继承人有义务养活属于立遗嘱人的家畜,并对它们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照料。

遗嘱的执行由遗嘱的继承人执行,但全部或者部分由遗嘱执行人执行的情况除外(民法典第1133条)。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将遗嘱的执行委托给他在遗嘱中指定的公民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无论该公民是否为继承人。 遗嘱执行人有权从遗产中获得与执行遗嘱相关的必要费用的补偿,并有权从遗产中获得超过费用的报酬,如果这是由遗嘱规定的。

22.3. 依法继承

现行的民法典大大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目前,已经建立了八行继承人(民法第1142-1145条)。

法定继承人按以下顺序进行继承:

1) 立遗嘱人的子女、配偶和父母;

2) 立遗嘱人、其祖父和祖母在父方和母方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

3) 立遗嘱人父母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立遗嘱人的叔叔和阿姨);

4)三亲的亲属(亲缘关系的大小以亲属分开的出生数决定,立遗嘱人的出生不包括在这个数内)——曾祖父和曾祖母立遗嘱人;

5)四等亲的亲属——立遗嘱人的侄子侄女(堂兄弟、外孙女)和祖父母的兄弟姐妹(堂外祖父母)的子女;

6)五级亲属——表亲的孙子孙女的孩子和立遗嘱人的孙女(表亲曾孙、曾孙女)、堂兄弟的孩子(表侄侄女)和曾祖父母的孩子(表亲叔叔和侄女)阿姨们);

7) 立遗嘱人的继子女、继女、继父、继母;

8) 遗嘱人的残疾家属在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141 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分继承,但以代表权继承的继承人除外(《民法典》第 1146 条)。

如果未亡配偶被要求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则首先确定其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中的份额大小,然后将剩余的财产依法分配给继承人。包括未亡配偶(民法第 1150 条)。

法律规定了通过代表权继承的可能性。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46 条规定,在继承权开始之前或与立遗嘱人同时死亡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在死者的情况下通过代表权传递给其各自的后代(此人的“代表”)继承人属于前三个阶段中的任何一个的继承人。

被遗嘱人剥夺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的后代(民法第1条第1119款),以及在继承开始前或与遗嘱人同时死亡的继承人的后代,将无权继承为不值得的继承人(民法典第 1 条第 1117 款),不得以代表权继承。民法典第 XNUMX 条)。

属于第二至第七阶段法律继承人的公民,在继承开始之日丧失能力,但不包括在被要求继承的路线的继承人范围内,依法共同继承如果立遗嘱人去世前至少一年依赖于他,无论他们是否与立遗嘱人生活在一起,都与本系的继承人平等。 公民作为立遗嘱人的残疾家属,依法不属于继承人范围,但在与立遗嘱人共同生活的附加条件下,也有继承权。 在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与该继承人没有亲属关系的遗嘱人残疾受抚养人作为第八阶段的继承人独立继承(民法第1148条)。

法律(《民法典》第 1149 条)传统上规定在继承过程中利益最需要保护的人强制分享继承权。 立遗嘱人的未成年或残疾子女、其残疾配偶和父母,以及受要求继承的遗嘱人残疾家属,均享有此项权利。 无论遗嘱的内容如何,​​这些人都继承了在法律继承的情况下他们每个人应得的至少一半的份额。

如果在继承中行使义务份额的权利导致不可能将享有义务份额的继承人在立遗嘱人的一生中未使用的财产转让给遗嘱继承人,但遗嘱下的继承人用于居住(住宅楼、公寓、其他住宅场所、别墅等)或用作主要生活来源(工具、创意工场等)的,法院可以考虑继承人的财产状况谁有权获得强制性股份,减少其规模或拒绝授予其奖励(《民法典》第 1149 条)。

22.4. 继承遗产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152 条规定,为了获得遗产,继承人必须接受。 接受继承不仅是为了获得被扣押的财产。

接受继承是继承人的单方面交易。 该交易的特点是具有追溯效力。 根据第 4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152 条规定,接受的继承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被视为属于继承人,无论其实际接受的时间如何,也无论继承人的继承财产权的国家登记时间如何,当此类权利需要进行国家登记时。

由于死者的财产整体转移给继承人(《民法典》第1条第1110款),继承人接受部分遗产意味着接受他应得的全部遗产,无论如何它由它所在的位置组成。 同时,一个或多个继承人接受继承并不意味着其他继承人接受继承(民法典第1条第2款第3款和第1152款)。 法律不允许有条件或有保留地接受继承(《民法典》第 3 条第 2 款第 1152 款)。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接受继承:

1) 继承人向公证人提出申请或依法授权向官员出具继承权证明;

2)通过实际接受继承。

在第一种情况下,继承人向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或上述官员提出接受继承或出具继承权证明的申请。

在第二种情况下,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如果继承人执行了表明实际接受继承的行为,则认为继承人接受了继承,特别是如果继承人:

▪ 占有或管理继承财产;

▪ 采取措施保护继承的财产,保护其免受第三方的侵犯或索赔;

▪ 自费维持继承财产的费用;

▪ 自费清偿立遗嘱人的债务或从第三方收取欠立遗嘱人的资金(《民法典》第 2 条第 1153 款)。

自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通过上述方式接受继承。

因继承人拒绝继承或者因不值得继承人而被解除继承人的继承权(民法第1117条),继承人可以在六年内接受继承。自他们有权继承之日起几个月。

仅因其他继承人不接受继承而产生继承权的人,可以在接受继承的一般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继承(民法第1154条) )。

如果继承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开始继承的情况,法院可以应继承人的请求,恢复该期限并承认继承人已经接受了继承或因其他正当理由错过此期限,但继承人错过接受继承期限的,在错过此期限的原因消失后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同时,重新确定所有继承人的份额,法院承认先前签发的继承权证书无效(民法典第1条第1155款)。

继承人可以在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后接受继承,而无需诉诸法院,前提是所有其他接受继承的继承人都书面同意这一点(民法典第 2 条第 1155 款) )。

以遗嘱或法律规定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而在规定期限内未来得及接受的,其应得的遗产的继承权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继承财产被遗赠 - 通过遗嘱(世袭)给他的继承人。 按照世袭顺序接受继承的权利不包括在该继承人去世后开启的遗产的组成中。

继承属于已故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一般由其继承人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继承人死亡后剩余的继承继承期间的一部分不足三个月,则延长至三个月。 继承人接受部分继承作为强制份额的权利(民法第 1149 条)不传递给其继承人(民法第 1156 条)。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57 条规定,继承人有权拒绝为他人继承(《民法典》第 1158 条)或不指明拒绝继承财产的受益人。 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面的交易。 继承财产时,是不允许的。

继承人有权在接受继承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继承(民法第 1154 条),包括已经接受继承的情况。 继承人有实际接受继承的行为(民法典第 2 条第 1153 款),法院可以应继承人的请求,承认其即使在法定继承期限届满后仍放弃继承。期间,如果他认为错过最后期限的原因有效。 放弃继承不能随后更改或收回。 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部分有能力的公民,经监护、监护机关许可,可以拒绝继承。

继承人有权拒绝继承人中的其他人的继承权或任何命令的法律继承人,而不是被剥夺继承权(民法典第 1 条第 1119 款),包括有利于继承人的人被要求通过代表权或世袭顺序继承(民法第1156条)。 不允许为任何其他人拒绝继承。

不允许为下列任何人放弃继承权:

▪ 根据遗嘱继承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的所有财产都遗赠给他指定的继承人;

▪ 来自继承中的义务份额(《民法典》第 1149 条);

▪ 如果指定继承人(《民法典》第 1121 条)。

不允许有保留或有条件地放弃继承。

不允许因继承人拒绝部分继承。 但是,如果继承人因多种理由(根据遗嘱和法律或通过世袭传递以及由于继承开始等)被要求同时继承,他有权拒绝继承,原因是他基于这些理由之一、几个理由或所有理由(《民法典》第 1158 条)。

法律规定了世袭股份的增加。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如果继承人不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未表明拒绝为其他继承人(民法典第1158条),无继承权或被除名。根据艺术确立的理由继承。 《民法典》第 1117 条,或由于遗嘱无效,应由此类堕落继承人获得的继承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传给被要求继承的继承人,按照他们的继承份额比例进行继承.

如果立遗嘱人将全部财产遗赠给他指定的继承人,则因放弃继承权或因其他特定理由而离去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部分以遗嘱方式转移给其余继承人。 但是,遗嘱可能会规定这部分遗产的分配方式不同。

如果将继承人分配给死去的继承人,则上述规则不适用(民法典第 2 条第 1121 款)。

继承权证书由公证人或授权官员在开始继承的地方签发。 该证书是应继承人的要求颁发的。 应继承人的要求,可以为所有继承财产的全部或单独的部分,向所有继承人一起或分别向每个继承人颁发证书。 未发给继承财产继承权证明书后,补发继承权证明书(民法第1162条)。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163 条规定,依法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可以出具继承权证明,除申请发给证明的人,其他有权继承或相应部分的继承人,不可用。 法院判决暂停颁发继承权证书,以及在怀孕但尚未出生的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

依法继承时,如果世袭财产传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而在以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如果将其遗赠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但未说明各自继承的具体财产,则世袭财产自继承之日起算。继承权开放给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民法第 1 条第 1163 部分)。

继承财产是两个或多个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可以通过他们之间的协议进行分割。 《民法典》关于交易形式和合同形式的规定(《民法典》第 1 条第 1165 款)适用于遗产分割协议。

继承人与立遗嘱人对不可分割之物享有共同所有权(民法第 133 条),在继承权中享有份额的,在分割继承权时享有优先权有权根据他的世袭份额,在以前不是共同财产参与者的继承人面前接受共同所有的东西,无论他们是否使用这东西。

经常使用属于遗产一部分的不可分割的东西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由于他的继承份额比没有使用这个东西并且以前没有共同参与的继承人有优先获得该东西的权利它的所有权。

如果遗产包括住宅(住宅楼、公寓等),其无法以实物分割,则在继承开始之日居住在该住宅且没有其他住所的继承人(第 1168 条)民法典)。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69 条规定,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一起生活在继承开始之日,在分割继承期间,有优先购买权,以牺牲其世袭份额为代价,普通家居用品和家居用品。

继承财产,即继承人拥有的优先受让权与其继承份额不成比例,通过该继承人将继承的其他财产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或提供其他补偿而消除,包括支付适当金额的款项(民法第 1 条第 1170 款)。

上述艺术规则。 民法第 1168 - 1170 条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民法第 2 条第 1164 部分)。

为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遗嘱执行人或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管理遗产(民法第1172条)。 公证人应一名或多名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地方自治机构、监护和托管机构或其他为保全利益行事的人的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遗产及其管理继承财产。 在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公证人按照与遗嘱执行人的约定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遗产。 遗嘱执行人采取措施保护遗产并独立管理或应一名或多名继承人的要求(民法第1171条)。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73 条,如果遗产中的财产不仅需要保护,还需要管理(企业、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法定(股)资本中的份额、证券、专有权等),根据艺术的公证人。 《民法典》第 1026 条缔结了作为此类管理的创始人对该财产的信托管理的协议。 如果按照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进行继承,信托管理的发起人的权利属于遗嘱执行人。

立遗嘱人因病故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其有尊严的葬礼费用,包括支付遗嘱人安葬地的必要费用,保护继承和管理遗嘱的费用,以及与遗嘱有关的费用遗嘱的执行,在其价值范围内从遗产中偿还。 这些费用的报销要求可以提交给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并在接受继承之前 - 向遗嘱执行人或遗产财产提出。 此项费用应在向立遗嘱人的债权人偿付债务之前,并在转让给每个继承人的继承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补偿。 同时,法律规定了报销这些费用的三个阶段:

1) 遗赠人生病和丧葬所产生的费用;

2) 遗产保护和管理费用;

3) 与执行遗嘱有关的费用。

对于遗嘱人的葬礼费用的实施,可以使用属于遗嘱人的任何资金,包括存款或银行账户。 根据公证人的决定,立遗嘱人的资金存放在其存款或账户中的银行有义务将其提供给本决定中指定的人以支付此类费用。 遗嘱人在银行的任何其他账户中存入或持有的资金,包括在银行以遗嘱处置方式遗赠的情况(民法第 1128 条),被遗赠的继承人有权随时在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之前,从遗嘱人的存款或账户中收取其葬礼所需的资金。 但是,在所有情况下,银行为遗嘱人的葬礼发放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这些资金之日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 200 元(民法第 1174 条)。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对立遗嘱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323条)。 同时,他们中的每一个人仅在已转移给他的继承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立遗嘱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接受继承之前,债权人可以向遗嘱执行人或遗产提出债权。 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暂停审理此案,直到继承人接受继承或将被扣押的财产通过继承方式转移到俄罗斯联邦为止。 当立遗嘱人的债权人提出债权时,适用特殊规则,根据该规则,为相关债权确定的时效期限不得中断、中止和恢复。

现行立法(民法第 65 章)包含与某些类型财产继承有关的规则。 这些类型的财产是(民法典第 1176 - 1185 条):

▪ 与参与商业伙伴关系和社团、生产合作社有关的权利;

▪ 与参与消费者合作社相关的权利;

▪ 企业;

▪ 农民(农场)企业成员的财产;

▪ 限制流通的物品;

▪ 地块;

▪ 作为生存手段提供给公民的未付金额;

▪ 国家或市政府以优惠条件向遗嘱人提供财产;

▪ 国家奖励、荣誉和令人难忘的标志。

三、 知识产权

主题 23. 对智力活动结果和个性化手段的权利:一般

经过漫长的项目准备和关于在民法典中纳入一套管辖版权关系的具有民法和行政法性质的规范的严重争议,立法者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其中包括秒。 VII(第 69 - 77 章)并于 1 年 2008 月 XNUMX 日生效。

《民法典》第四部分首次强调了与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有关的一般规定,以及法人实体、商品、作品和服务的个体化等同手段。 英寸。 民法典第 69 条提供了构成知识产权的对象清单。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225 条,智力活动的结果和获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人实体、商品、工程、服务和企业的同等个体化手段是:

1)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

2)电子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

3) 数据库;

4)性能;

5)录音制品;

6)广播或电视节目的广播或有线通信(广播或有线广播组织的广播);

7) 发明;

8)实用新型;

9) 工业品外观设计;

10) 评选成果;

11) 集成电路拓扑;

12) 生产秘密(专有技术);

13) 商品名称;

14) 商标和服务标志;

15) 货物原产地名称;

16) 商业名称。

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智力活动的成果有时被称为工业产权。 立法者引入了“知识产权”的新概念,指对上述客体的权利,包括专有权,即财产权,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关注权、访问权等)(民法第 1226 条)。

如艺术中所述。 民法典第 1227 条规定,知识产权不依赖于表达相应智力活动结果或个体化手段的物质载体(物)的所有权。 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被公认为是其创造性工作创造了这种成果的公民。 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享有姓名权和其他个人非财产权。 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 放弃这些权利是无效的。 作者身份和作者姓名受到无限期保护。 作者去世后,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对其作者身份和姓名进行保护,但第 2 条第 1267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和艺术的第 1316 段。 XNUMX GK。

创造性作品创造的智力活动结果的专有权最初来自其作者。 作者可以根据协议将此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转让给他人。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共同作者)共同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属于共同作者(民法第 1228 条)。

公民或法人实体可能拥有对智力活动结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 这种权利之所以如此命名,是因为未经所有者同意,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智力活动的结果或个性化手段。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特定主体(著作权人)有权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自行决定使用该结果或该手段。 除非该法典另有规定,权利人可以处分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民法典第 1233 条)。

权利人可以自行决定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 没有禁止不被视为同意(许可)。 未经权利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使用相应的智力活动成果或者个性化手段,民法典规定的除外。

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公司名称专有权除外)可以属于一个人或几个人共同拥有。 在艺术第 3 款规定的情况下。 1454,艺术第 2 段。 1466,艺术的第 1 段。 1510 和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1519 条规定,对同一智力活动成果或同一个性化手段的独立专有权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的人。

对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的限制,包括在未经权利人同意但保留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智力活动成果的情况民法典规定。

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有效,但民法典规定的情况除外(民法典第 1230 条)。

俄罗斯联邦领土内的专有权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规则载于第 1231 条。 4 GK。 根据该条,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智力活动成果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民法典规定的个性化手段享有专有权。 非排他性的个人非财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根据第1 p. 2 艺术。 XNUMX个GK。

在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承认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时,权利的内容、效力、限制、实施和保护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决定。民法典,不论专有权原属国的立法规定如何,除非该国际条约或民法典另有规定。

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对智力活动结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得到承认和保护,但须对此类结果或此类手段进行国家登记(《民法典》第 1 条第 1232 款) )。 如果智力活动的结果或个体化手段根据民法典需要进行国家登记,则根据协议转让对此类结果或此类手段的专有权,该权利的质押和根据协议授予使用此类结果或此类手段的权利,以及未经协议转让此类结果或此类手段的专有权也需进行国家登记,其程序和条件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 依协议处分专有权的,通过相关协议的国家登记进行登记。

授予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的国家注册基础也可以是法院判决。 对智力活动成果或通过继承进行个体化手段的专有权转让进行国家登记的基础是继承权证书,但第 1165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XNUMX GK。

未能遵守国家注册的要求,即关于转让智力活动结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的协议,或关于授予他人使用此类结果或此类手段的权利的协议,将导致相关协议无效。 未经协议转让专有权不符合国家登记要求的,视为未发生转让(《民法典》第 2 条第 6-1232 款)。

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对智力活动成果进行国家登记。 在这些情况下,艺术第 2-6 段的规则。 《民法典》第 1232 条,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该条第 7 款)。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233 条,权利人可以以任何不违反法律和这种专有权本质的方式处分其对智力活动结果或个人化手段的专有权,包括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关于转让专有权的协议)或授予他人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智力活动的相应结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的缔结并不意味着将专有权转让给被许可人。

没有明确说明对智力活动结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完全转让的协议被视为许可协议,但就使用结果的权利达成的协议除外为包含在复杂对象中而专门创建或创建的智力活动的概念。(民法典第 2 条第 1 款第 1240 款)。

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的处置协议的一种类型是关于转让专有权的协议。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般条款包含在艺术中。 1234 GK。 本条第一款给出了本协议的定义。 根据该协议,根据转让专有权的协议,一方(权利人)将其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全部转让或承诺转让给另一方(获得者)。 )。 转让专有权的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艺术第 1 款规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国家登记。 2 GK。 不遵守书面形式或国家登记的要求导致合同无效。

转让专有权的协议,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收购人承诺向权利人支付协议约定的报酬。 有偿转让专有权的协议中没有约定报酬数额或者确定程序的,视为协议未成立。 同时,确定艺术第 3 款规定的价格规则。 民法典第 424 条,不适用。

另一种关于处置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的协议是许可协议。 与转让专有权的协议不同,根据许可协议,一方——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人化手段的专有权的所有者(许可人)授予或承诺授予另一方(被许可人) ) 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此类结果或此类手段的权利。 被许可人只能在这些权利的范围内并以许可协议规定的方式使用智力活动的结果或个性化手段。 许可协议中未直接规定的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不被视为授予被许可人。

除非《民法典》另有规定,否则许可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 在艺术第 2 段规定的情况下。 民法典第 1232 条,许可协议须经国家登记。 不遵守书面形式或国家登记要求导致许可协议无效。

许可协议必须指明允许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地区。 如果合同中未指定允许使用此类结果或此类手段的地区,则被许可人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全境使用它们。

签订许可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的有效期。 许可协议中未规定其有效期的,视为协议有效期为五年,除非《民法典》另有规定。 如果专有权终止,则许可协议终止。

根据许可协议,被许可人承诺向许可人支付协议约定的报酬,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在有偿许可协议中没有关于报酬数额的条件或确定程序的情况下,该协议被视为未达成。 同时,确定艺术第 3 款规定的价格规则。 民法典第 424 条以及有关专有权转让合同的规定不适用。

作为基本条件,许可协议应规定:

1) 合同的标的,通过说明智力活动的结果或个性化的方式,根据合同授予的使用权,在适当的情况下说明证明专有权的文件的编号和签发日期对这样的结果或对这样的手段(专利、证书);

2)使用智力活动结果的方式或个体化手段。

将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并不是更改或终止前权利人签订的许可协议的基础。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236 条规定了许可协议的类型。 许可协议可以规定:

▪ 授予被许可人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同时保留许可人向其他人颁发许可的权利(简单(非独占)许可);

▪ 授予被许可人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但不保留许可人向其他人颁发许可的权利(独占许可)。

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假定许可是简单的(非排他性的)。

一份关于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各种方式的许可协议可以包含为不同类型的许可协议提供的上述条件。

执行许可协议的程序在艺术中定义。 1237 GK。 根据该条,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被许可人有义务向许可人提交关于智力活动结果或个性化手段使用情况的报告。 在许可协议期限内,许可人有义务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被许可人行使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的行为。

经许可人书面同意,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协议授予他人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分许可协议)。 根据分许可协议,分许可人只能在许可协议为被许可人规定的权利和使用方法的范围内被授予使用智力活动结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 超过许可协议有效期的分许可协议被视为在许可协议有效期内签订。 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被许可人应对分许可人的行为向许可人负责。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238 条,《民法典》关于许可协议的规则适用于分许可协议。

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艺术。 本法典第 1239 条,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作出决定,在法院判决规定的条件下,授予该人使用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其专有权属于他人(强制许可)。

在创造力的过程中,可以创建一个复杂的对象,其中包括若干受保护的智力活动结果(电影、其他视听作品、戏剧和娱乐表演、多媒体产品、单一技术)。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240 条,组织创建此类对象的人根据该人与专有权持有人签订的专有权利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获得使用指定结果的权利相应的智力活动结果。

如果该人获得使用为包含在此类复杂对象中而特别创造或创造的智力活动结果的权利,则相关协议视为专有权利转让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民法典》第 1 条第 1240 款)。 当将智力活动的成果作为复杂对象的一部分使用时,该成果的作者保留对该成果的署名权和其他个人非财产权(民法典第 3 条第 1240 款)。 当使用智力活动的结果作为复杂对象的一部分时,组织创建该对象的人有权表明其姓名或姓名或要求表明其姓名(民法典第 4 条第 1240 款)。 相同的规则适用于将智力活动的成果作为由联邦预算资金投入或参与而创造的单一技术的一部分的权利,除非第 77 章的规则另有规定。 《民法典》第 5 条,专门针对这项权利(《民法典》第 1240 条第 XNUMX 款)。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241 条,在未与版权持有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允许将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转让给他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理由下,包括在普遍继承顺序(继承、法人重组)以及在权利人的财产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下。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242 条,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其他版权和相关权持有人,在个人难以行使权利或《民法典》允许使用版权和相关对象的情况下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向其支付报酬的权利,可以设立会员制非营利组织,按照权利人授予的权力,受托管理在集体基础上的相关权利(集体权利管理组织)。 此类组织的成立并不妨碍其他法人实体和公民代表版权和相关权所有者(《民法典》第 1 条第 1242 款)。

可以成立集体权利管理组织来管理与一种或多种版权和相关权利有关的权利,管理与相关对象的某些用途有关的一种或多种此类权利,或管理任何版权和(或)相关权利 权利(《民法典》第 2 条第 1242 款)。

一个组织集体管理权利的权力的基础是该组织与权利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关于管理权利的权力转移协议,但本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1 页 3 艺术。 1244 GK。 可以与作为该组织成员的权利人签订特定协议,也可以与不属于该组织成员的权利人签订。 同时,如果此类权利的管理与该组织的法定活动有关,则权利管理组织有义务集体承担对这些权利的管理。 一个组织有权在集体基础上管理权利的基础也可能是与另一个组织(包括外国组织)的协议,该组织在集体基础上管理权利。

权利管理组织在集体基础上无权使用版权和相关权利的对象,其专有权转让给其管理(民法典第 4 条第 1242 款)。 这些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或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向法庭提出索赔,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来保护集体转让给他们的权利。 经认可的组织也有权代表无限期的版权所有者向法庭提出保护由该组织管理的权利所必需的权利(民法第 5 条第 1244 款)。

第 1244 条规定了权利管理组织集体获得国家认可的可能性。 XNUMX GK。 本条规定的集体管理领域的活动可以获得此类认证。 国家认可是根据程序公开的原则并以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考虑包括权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的意见进行的。 只有一个集体管理权利的组织才能获得在这些集体管理领域开展活动的国家认可。

集体管理权利的组织可以获得国家认可,在法律规定的领域中的一个、两个或多个集体管理领域开展活动。 已获得国家认可的集体权利管理组织(认可组织)有权管理与它以第 3 款规定的方式签订协议的权利人的权利艺术的。 《民法典》第 1242 条,为未与之签订此类协议的版权持有人管理权利并收取报酬(《民法典》第 1 条第 3 款第 1244 款)。 经认可的组织的存在并不妨碍创建其他组织以集体管理权利,包括在上述集体管理领域。 此类组织有权仅出于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与用户签订协议,版权所有者已授予他们以艺术第 3 款规定的方式管理权利的权力。 1242 GK。

经认可的组织在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的控制下开展活动。 目前,这是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Rospatent),隶属于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以下简称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 获得认可的组织必须每年向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并在全俄大众媒体上发布。 报告的格式由上述机构制定。 认可组织的标准章程以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批准。

《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为个人目的免费复制录音制品和音像作品的报酬。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245 条规定,录音制品和视听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制作者有权为专为个人目的免费复制录音制品和视听作品而获得报酬。 此类报酬具有补偿性质,支付给权利人的费用是用于此类复制的设备和材料介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支付的资金。 设备和材料运输工具的清单以及收取相应资金的数额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为个人目的免费复制录音制品和视听作品而支付报酬的资金收集由经认可的组织进行(民法第 1244 条)。

为个人目的免费复制录音制品和音像作品的报酬按以下比例分配给权利人:

▪ 40% - 给作者;

▪ 30% - 给表演者;

▪ 30% - 给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的制作者。

特定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的制作者之间的报酬分配按照相应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 报酬的分配和支付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国家对知识产权领域关系进行监管的一般规定载于第 1246 条。 2 GK。 根据该条,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为规范与版权和相关权利客体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关系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由授权的联邦行政机构进行。在版权和相关权领域进行法律监管的机构(目前 - 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 同一机构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发布监管法律行为,以规范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关系(民法典第 1246 条第 XNUMX 款):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工业品外观设计;

▪ 计算机程序;

▪ 数据库;

▪ 集成电路的拓扑结构;

▪ 商标和服务标记;

▪ 货物原产地名称。

对智力活动结果和个性化手段的数据进行国家注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包括接受和审查相关申请,颁发专利和证明其持有人对此类结果和此类手段的专有权的证书,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及与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法律保护有关的其他行动,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目前 - Rospatent)执行。 在艺术规定的情况下。 根据民法典第 1401 - 1405 条,这些行动也可以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执行(民法典第 3 条第 1246 款)。

关于育种成就,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功能。 民法典第 1246 条分别由负责农业领域法律监管的授权联邦执行机构 -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俄罗斯农业部)和联邦育种成果执行机构执行. 目前,这是俄罗斯农业部下属的联邦农业局(Rosselkhoz)。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247 条规定,与联邦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事宜,可由申请人、权利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独立进行,或通过在指定的联邦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人,或通过其他代表进行。

除非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公民和外国法人通过在联邦主管部门注册的专利代理人与联邦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业务。 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授权,由申请人、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授权书证明。 永久居住在其境内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注册为专利代理人。 法律规定了对专利代理人的其他要求、认证和注册程序,以及他在处理与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法律保护有关的案件时的权力。

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争议的审理程序的主要规定载于第 1248 条。 1 GK。 该条第 1 款规定,与保护被侵犯或有争议的知识产权有关的争议由法院审理和解决(民法典第 11 条第 2 款)。 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由授权机构行政管理。 这些机构的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庭上对其提出质疑(民法第 1248 条第 XNUMX 款)。

执行与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或选择成果的专利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动,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拓扑结构、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国家注册,国家注册和授予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专有权,以及向他人转让专有权的国家登记和处理这些权利的协议,专利和其他费用分别征收(第 1 条第 1249 款) 《民法典》第 XNUMX 条)。

与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集成电路拓扑结构相关并征收国家费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动清单、其金额、程序和支付条件,以及免交国家费用的理由,减少其金额、延期付款或退款由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规定。 目前,有一项关于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注册、服务商标、商品原产地名称、授予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权利的收费条例,已获部长理事会法令批准- 俄罗斯联邦政府 12.08.1993 年 793 月 26.11.2004 日第 XNUMX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 对于与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集成电路拓扑的正式注册相关的重大法律行为,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税费立法支付国家费用。

与一般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一般规定载于艺术。 1250 GK。 根据该条,知识产权受民法典规定的保护方法,同时考虑到被侵犯权利的本质和侵犯该权利的后果。 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可以应著作权人、集体管理权利的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的请求适用。

侵权人无罪并不免除其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义务,也不排除对侵权人采取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特别是,公布关于所犯违法行为的法院判决(《民法典》第 5 条第 1 款第 1252 款)和制止违反对智力活动结果或个体化或个体化手段的专有权的行为。制造侵犯这种权利的威胁,无论犯罪者的过错如何,都是为了他的利益而进行的。

作者的个人非财产权的保护由艺术单独规定。 1251 GK。 根据该条,在侵犯提交人的个人非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保护,特别是通过承认权利,恢复侵犯权利之前的状况,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或威胁要违反它,赔偿精神损失,公布有关违规行为的法院判决。 对作者的荣誉、尊严和商业声誉的保护是按照艺术规则进行的。 152 GK。

与保护专有权有关的基本规则载于艺术。 1252 GK。 根据本条第 1 款,对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的保护,特别是通过提出承认权利的要求; 关于制止侵犯权利或造成侵犯权利威胁的行为; 损害赔偿; 扣押主要用于或意图侵犯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的物质载体; 在公布有关所犯侵权行为的法院判决时,注明实际版权所有者。

为了确保在侵犯对材料媒体、设备和材料的专有权的情况下提出索赔,这些媒体、设备和材料的专有权已被假定为侵犯智力活动结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临时措施可以采取,由程序立法规定,包括扣押在材料载体、设备和材料上。

在民法典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情况下,在侵犯专有权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而不是赔偿损失因为侵犯了这项权利。 犯罪事实被证实后,可追偿。 同时,申请权利保护的权利人免于证明对其造成的损失数额。 赔偿金额由法院在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案件的其他情况,考虑到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要求而确定。 权利人有权就每起滥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案件,或对所犯的一般罪行要求侵权人赔偿。

如果制造、分销或其他使用,以及进口、运输或储存表达智力活动或个性化手段的材料媒体,导致侵犯此类专有权利结果或以这种方式,这些材料媒体被认为是伪造的,并且根据法院的决定,它们将被撤回流通和销毁而无需任何补偿,除非民法典规定了其他后果。 除非法律规定,否则主要用于或意图侵犯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的设备、其他装置和材料,经法院判决后,将被撤销流通和销毁,侵权者承担费用将其流通到俄罗斯联邦的收入中(民法典第 5 条第 1252 款)。

如果各种个性化方式(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被证明是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由于这种身份或相似性,消费者和(或)交易对手可能会被误导,个性化方式, 较早出现的专有权。 该专有权的所有人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要求对商标(服务标志)给予法律保护,或者完全或部分禁止使用公司名称或商业名称。被宣布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禁止使用意味着:

▪ 与公司名称相关——禁止在某些类型的活动中使用该名称;

▪ 就商业名称而言 - 禁止在特定领土内和(或)特定类型的活动中使用该名称(《民法典》第 6 条第 1252 款)。

如果侵犯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以规定的方式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则可以通过本法规定的两种方法对被侵犯的专有权进行保护。民法典和反垄断法的规定。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253 条规定,如果法人实体反复或严重侵犯对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法院可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61 条,应检察官的要求决定对此类法人实体进行清算。 如果公民有上述违法行为,其作为个体经营者的活动可以由法院判决或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判刑终止。

主题 24. 版权

客观意义上的著作权是一套民法规范,规范作者身份的承认和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建立使用制度,授予个人非财产和财产的关系。作者的权利,保护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版权关系由 Ch 规定。 70 GK。 此外,版权规则包含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一些法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中。 在俄罗斯联邦作为版权来源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的是:

▪ 1886 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年巴黎版),俄罗斯自 1995 年以来一直参加该公约;

▪ 1952 年世界(日内瓦)版权公约(俄罗斯自 1973 年起成为该公约原始版本的缔约方,自 1971 年起成为该公约 1995 年版本的缔约方)。

版权来源还包括 1967 年《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255 条从主观意义上定义了版权。 根据本条第一款,著作权是对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 根据本条第 1 款,作品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1)作品的专有权;

2) 署名权;

3) 作者姓名权;

4)作品不受侵犯的权利;

5) 发表作品的权利。

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作品作者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使用公务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召回权、追随权、访问美术作品的权利(《民法典》第 3 条第 1255 款)。

根据其内容,著作权可分为个人非财产和财产。 第一类权利仅保留给作品的作者。 第二组权利可能不仅属于作者,也可能属于其他人。 人身非财产权包括署名权、作者姓名权、作品不可侵犯权、作品发表权等。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专有权、获得报酬的权利等。使用官方作品,有权追随。

作者的财产权不包括获得报酬(版税)的权利,因为作者的报酬总是在合同或其他一些法律义务的框架内支付(使用官方作品的报酬除外)。 因此,该权利是一种责任,而不是版权主观权利。

对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专有权:

▪ 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出版或未出版但以某种客观形式存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作品,并受到作者(其合法继承人)承认,无论其国籍如何;

▪ 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出版或未出版但以某种客观形式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作品,并为俄罗斯联邦公民作者(其合法继承人)所承认;

▪ 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出版或未出版但以某种客观形式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作品,并且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为作者(其合法继承人) - 其他公民的公民所承认。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国家和无国籍人。

如果一部作品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首次出版之日起 30 天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出版,则该作品也被视为首次在俄罗斯联邦出版。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作品给予保护时,该作品的作者或其他原著作权人由法律事实发生地所在国家的法律确定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基础的场所。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对作品给予保护时,这些作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专有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在原产国确立的专有权的有效期工作(《民法典》第 1256 条)。

根据艺术,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 《民法典》第 1257 条承认公民,其创作作品是其创作的。 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在作品原件或副本上注明为作者的人被视为其作者。

《民法典》第 1258 条规定了由共同作者引起的关系。 根据该条,通过共同创作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被认定为共同作者,无论该作品是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还是由部分组成,每个部分都具有独立的价值。 以共同作者身份创作的作品由共同作者共同使用,除非他们之间另有约定。 在后一种情况下,作品的一部分,其使用可能独立于其他部分,即具有独立意义的部分可由作者自行决定使用。

著作权对象范围的界定(民法典第1259条)至关重要。 这些对象是以下作品,无论其优点和目的,以及表达方式:

▪ 文学作品;

▪ 戏剧、音乐和舞蹈作品;

▪ 视听作品;

▪ 绘画作品、雕塑作品、其他美术作品等。

版权对象还包括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的计算机程序。

版权对象包括:

▪ 衍生作品,即改写另一作品的作品;

▪ 复合作品,即通过材料的选择或安排而成为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作品。

版权适用于以任何客观形式表达的已发表和未发表的作品(《民法典》第 3 条第 1259 款)。

对于著作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不需要对作品进行登记或遵守任何其他手续。 对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可以根据艺术规则应版权所有者的要求进行注册。 1262 GK。

不受版权保护:

1)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国际组织的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文;

2)国家符号和标志,以及城市的符号和标志;

3)没有特定作者的民间艺术(folklore)作品;

4) 有关事件和事实的消息,仅具有信息性。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260 条,翻译者以及另一衍生作品(改编、改编、改编、舞台或其他类似作品)的作者分别拥有另一(原)作品的翻译和其他处理的版权. 集合的编译者和另一组合作品(选集、百科全书、数据库、地图集或其他类似作品)的作者拥有他们进行的材料选择或排列(编译)的版权。

数据库是一组以客观形式呈现的独立材料(文章、计算、法规、法院判决和其他类似材料),系统化的方式使这些材料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机)找到和处理。

收藏作品或其他合成作品的作者有权使用其作品,无论合成作品如何,除非与合成作品的创作者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

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最一般规定载于艺术。 1261 GK。 本条规定,可以用任何语言和任何形式表达的各类计算机程序(包括操作系统和软件包)的版权,包括源文本和目标代码,均受到与作品的版权相同的保护。文学。 根据本文给出的定义,计算机程序是以客观形式呈现的一组数据和命令,用于操作计算机和其他计算机设备以获得一定的结果,包括在开发过程中获得的准备材料计算机程序并由它生成。视听显示。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国家注册程序,可以应版权持有人的要求在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进行,在第 1262 条中进行了规定。 XNUMX GK。

符合艺术的视听作品。 《民法典》第 1263 条是一部由一系列固定的相互关联的图像(有或没有声音伴奏)组成的作品,旨在借助适当的技术设备进行视觉和听觉(如果有声音)感知。 视听作品包括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于电影的方式表达的所有作品(电视和视频电影以及其他类似作品),无论其最初或随后的固定方法如何(民法典第1条第1263款) . 视听作品的作者是:

▪ 舞台导演;

▪ 编剧;

▪ 作曲家,是专门为此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有文本或无文本)的作者(《民法典》第 2 条第 1263 款)。

在以空中或有线方式公开表演或传播视听作品的情况下,视听作品中使用的音乐作品(有或无文本)的作者,作曲家保留对特定类型的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他的音乐作品(民法第 3 条第 1263 款)。

视听作品制作者的权利,即组织创作此类作品的人(制作人)根据艺术确定。 1240 GK。 制作者有权在对视听作品的任何使用中表明其姓名或名称,或要求表明其姓名或名称。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视听作品的制作者被视为以通常方式在该作品上标明姓名或名称的人(民法典第 4 条第 1263 款)。

已成为视听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作品的每位作者,无论该作品之前存在(剧本基础作品的作者等)还是在创作过程中创作的作品(摄影指导、制作设计师等),保留对其作品的专有权,但该专有权转让给制造商或其他人或基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转让给制造商或其他人的情况除外(第 5 条第 1263 款)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官方文件、符号或标志草案的署名权,该署名权属于创建相应项目的人(开发者)。 与此类项目的发布和使用有关的规则包含在艺术中。 1264 GK。

作者的个人非财产权是署名权和姓名权。 这些权利的概念的一般定义在艺术中给出。 1265 GK。 署名权是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作者姓名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假名(化名)或使用或允许使用作品的权利不指定名称,即匿名。 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包括转让给他人或将作品的专有权转让给他时,以及授予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时。 放弃这些权利是无效的。

作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作品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权利体现在艺术中。 1266 GK。 根据这项权利,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对其作品进行更改、缩略和补充,不得在作品使用时为其提供插图、前言、后记、评论或任何解释。

在作者去世后使用作品时,拥有作品专有权的人有权允许对作品进行更改、删减或增加,但不得歪曲作者的意图且不违反完整性作品的看法,这并不违背作者的意愿,特别是由他以遗嘱、信件、日记或其他书面形式表达的意愿(民法典第 2 条第 1 款第 1266 款)。 对作品进行歪曲、歪曲或其他方式的篡改,损害作者的荣誉、尊严或商业声誉,以及对此类行为的侵犯,作者有权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其荣誉、尊严或商业声誉。艺术规则。 152 GK。 在这些情况下,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即使在提交人死后,也允许保护提交人的荣誉和尊严(《民法典》第 2 条第 1266 款)。

作者身份、作者姓名和作品的不可侵犯性受到无限期保护(民法第 1267 条)。

根据艺术中给出的定义。 《民法典》第 1268 条规定,作品发表权是指通过发表、公开展示、公开表演、广播或电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同时,出版(向公众发布)是指将作品的复制品发布到流通中,该复制品是任何物质形式的作品复制品,其数量足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工作性质(民法第 1 条第 1268 款)。

作者有权撤回,即有权撤销先前发表作品的决定(《民法典》第 1269 条)。 这种拒绝是可能的,条件是被转让作品的专有权或被授予作品使用权的人对该决定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如果作品已经发表,作者也有义务公开宣布退出。 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有权撤回之前发行的作品副本,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述规则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服务作品和包含在复杂对象中的作品(民法第 1240 条)。

作品的专有权在艺术中公开。 1270 GK。 根据该条,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拥有按照艺术使用作品的专有权。 《民法典》第 1229 条的任何形式和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包括下面列出的方法。 著作权人可以处分作品的专有权(民法第1条第1270款)。

按照艺术第 2 段的规范使用作品。 《民法典》第 1270 条,无论有关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目的,均应特别考虑:

▪ 作品的复制,即以任何物质形式制作作品或其部分的一份或多份副本;

▪ 通过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原件或副本来传播作品;

▪ 公开展示作品;

▪ 出于发行目的进口作品的原件或副本;

▪ 出租作品原件或副本;

▪ 工作的公开表现;

▪ 广播消息;

▪ 通过电缆进行通信;

▪ 作品的翻译或其他处理;

▪ 建筑、设计、城市规划或园艺项目的实际实施;

▪ 向公众提供作品,使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选择的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访问该作品。

规则子。 上述第 5 款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但以该程序为主要出租对象的情况除外(民法典第 4 条第 1270 款)。

虽然作品的专有权本身并不具有财产性内容,但其实施可以让您获得一定的财产性利益,与之相关的,它被称为财产权。

为了通知属于他的作品的专有权,著作权人有权使用著作权保护标志,该标志放置在每个作品的复制品上,由以下要素组成(民法典第 1271 条):

1)一个圆圈中的拉丁字母“C”;

2)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 作品首次发表的年份。

如果合法出版的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通过出售或其他转让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流通,则依照第《民法典》第 1272 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且不向其支付报酬,允许进一步分发作品的原件或副本,但艺术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1293 GK。 此外,公民可以未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仅为个人目的复制合法发表的作品,但下列情况除外:

▪ 以建筑物和类似结构形式复制建筑作品;

▪ 数据库或其重要部分的复制;

▪ 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但第 1280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XNUMX 守门员;

▪ 书籍(完整)和音乐文本的复制(《民法典》第 2 条第 1275 款);

▪ 在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或在通常家庭圈子之外有大量人员在场的场所公开表演视听作品时的录像;

▪ 使用非家用专业设备复制视听作品(《民法典》第 1273 条)。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274 条列出了一些作品可以自由用于信息、科学、教育和文化目的的情况。 此外,艺术。 《民法典》第 1275 - 1279 条规定了通过复制免费使用作品、免费使用永久位于可免费访问的地方的作品、免费公开表演音乐作品、免费复制法律作品的可能性执法目的、广播组织免费录制作品以供短期使用以及允许采取所列行动的条件。 复制(reprographic 复制)是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的传真复制,其目的不是为了出版。

在艺术。 民法典第1280条规定,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合法拥有计算机程序副本或数据库副本的人(简称用户)可以在未经本条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无需支付额外报酬。 这是对此类程序或数据库进行更改,执行其运行所需的操作,纠正明显错误,制作程序或数据库的副本,研究、研究或测试计算机程序,目标代码的复制和转换为源文本(此程序的反编译)。

《民法典》第 1281 条规定了作品专有权的期限。 作为一般规则,这项权利在提交人的一生中有效,有效期为 70 年,从提交人去世的次年 1 月 71 日开始计算。 专有权届满后,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无论是否公开,均应进入公有领域。 这样的作品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无需任何人的同意或许可,也无需支付版税。 同时,作者身份、作者姓名和作品的不可侵犯性受到保护。 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未发表作品可由任何人公开,除非该作品的发表与作者的意愿相抵触,并以书面形式(在他的遗嘱、信件、日记等中)明确表示。 依法发表该作品的公民的权利,依照第《民法典》第 1282 条,其中规定了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民法典》第 XNUMX 条)。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283 条规定,作品的专有权是继承的。 在艺术规定的情况下。 《民法典》第 1151 条规定,作为继承一部分的作品的专有权终止,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不允许对属于作者的作品的专有权进行止赎。 但是,作者有权根据转让作品专有权的协议和许可协议以及从使用作品中获得的收入向他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可以征收不属于作者本人而是属于他人的专有权和属于被许可人的作品使用权。 如果被许可人的作品使用权在公开拍卖中出售以强制执行该权利,则作者被授予优先购买权(民法第 1284 条)。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285 条确立了就转让作品专有权订立协议的可能性并公开其内容。 对作品拥有专有权的人也可以通过就授予该作品的使用权签订许可协议的方式处分该权利。 许可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 授予在期刊出版物上使用作品的权利的协议可以口头订立。

每个用户与相关版权所有者签订加入协议后,就可以签订授予使用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权利的许可协议,该协议的条款载于购买的此类程序或数据库的副本或在此副本的包装上。 根据这些条件的定义,用户开始使用此类程序或数据库,即表示他同意签订合同。

有偿许可协议必须规定使用该作品的报酬金额或计算该报酬的程序。 此类协议可以规定以固定的一次性或定期付款、从收入(收入)中扣除百分比或其他形式的形式向许可人支付报酬。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为某些类型的作品使用确定最低特许权使用费(民法第 1286 条)。 目前,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了 21.03.1994 年 218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关于对某些类型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使用的最低特许权使用费率”的法令。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287 条对出版许可协议规定了特殊条件,即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与出版者签订的关于作品使用条款的协议,即与根据合同有义务出版作品的人。 根据本协议,被许可人有义务在不迟于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在此类作品及其使用方法的通常期限内开始使用该作品。

按照艺术的规范。 民法典第1288条,根据作者委托协议,一方(作者)承诺按照另一方(客户)的委托,在有形媒介上创作协议规定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或以另一种形式。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作者订单的合同是有偿的。 作者的订购协议可以规定向客户转让作者创作的作品的专有权,以及授予客户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本协议的执行期限由 Art 规定。 1289 GK。 根据这篇文章,作者订单合同规定创作的作品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转让给客户。 没有规定也不允许确定其执行期限的协议不被视为已缔结。

如果作者订单的合同执行期限已到,如有必要且有充分理由完成作品的创作,作者将获得额外的宽限期,持续时间的四分之一。为执行合同规定的期限,除非双方协议规定更长的宽限期。 在艺术第 1 款规定的情况下。 民法典第 1240 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则。 宽限期届满后,客户有权单方面解除作者订单合同。 如果此时合同尚未执行,客户也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立即退出作者订购的合同,并且从其条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如果违反合同执行期限,客户将失去对合同的兴趣。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290 条规定,在转让作品专有权协议和许可协议下,作者的责任仅限于对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数额,除非协议规定的数额较小。作者的责任。

如果作者负责的作者订单合同未履行或履行不当,作者有义务将预付款退还给客户,并支付违约金,如果有规定的话由合同。 同时,这些付款的总金额仅限于对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害金额。

根据艺术第 1 段的规范。 民法典第 1291 条在原作(手稿、绘画、雕塑等原作等)的作者转让的情况下,包括根据作者订购协议转让原作,对原作的专有权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作品由作者保留。 作品专有权未转让给原作获得人的,获得人有权在不经作者同意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证明所获得的作品原作并将其复制到展览目录和专门为其收藏的出版物中,并将该作品的原件转让给他人组织的展览。 根据该条第 2 款,当原作品被拥有作品专有权但不是作品作者的所有者转让时,该作品的专有权转移给原作品的获得者。工作,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上述与作品作者有关的规定也适用于作者的继承人、其继承人等。 在作品专有权的有效期内(民法第 3 条第 1291 款)。

美术作品的作者拥有访问权,即要求原作品的所有者有机会行使复制其作品的权利的权利。 同时,不能要求原作品的所有者将作品交付给作者。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建筑作品的作者有权要求原作品的所有者提供对其作品进行拍摄和录像的机会(民法典第 1292 条)。

美术作品的作者也有权追随,即。 如果画廊、艺术沙龙、商店或其他类似组织作为卖方、买方或中介参与的每次公开转售,他转让其作品的原件,他有权要求卖方以从转售价格中扣除百分比的形式向其支付报酬。 利息扣除额、支付条件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作者对文学、音乐作品的版权手稿(亲笔签名)也享有追随权。 追随权是不可剥夺的,但在作品的专有权期间转移给作者的继承人。

建筑、城市规划或园艺艺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在艺术中确立。 1294 GK。 这位作者拥有按照艺术第 2 和第 3 款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 《民法典》第 1270 条,包括通过制定建筑文件以及实施建筑、城市规划或景观园艺项目。 建筑、城市规划或景观园林项目的实施只允许使用一次,除非根据创建项目的合同另有规定。 项目和基于它的施工文件只有在项目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重复使用。

建筑、城市规划或园林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对建筑文件的开发行使作者控制权,并有权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造或相应项目的其他实施进行监督。 作者控制和监督的程序由联邦建筑和城市规划执行机构制定。 目前,这是联邦建设、住房和公共服务局(Rosstroy),隶属于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Minpromenergo of Russia)。

建筑、城市规划或园艺作品的作者有权要求建筑、城市规划或园艺项目的客户授予参与其项目实施的权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立法者具体规定与创作服务作品有关的关系。 按照艺术。 服务作品的《民法典》第 1295 条版权,即对于在为雇员(作者)规定的劳动职责范围内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属于作者。 雇员作品的专有权属于雇主,除非雇主与作者之间的雇佣或其他合同另有规定。

如果雇主自雇员作品交由其支配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始使用该作品,未将其专有权转让给他人,或未告知作者保密该作品,员工作品的专有权属于作者。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开始使用劳动者作品或将专有权转让给他人的,作者有权获得报酬。 在雇主决定对正式工作保密并因此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始使用该工作的情况下,作者也获得此权利。 雇主支付报酬的金额、条件和程序由他与雇员之间的协议确定,如果发生争议,则由法院确定。

根据第 3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295 条规定,在公务作品的专有权属于作者的情况下,雇主有权在公务任务的目的和任务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以及发布此类作品,除非他与员工之间的协议另有规定。 同时,作者有权以不受正式任务目的决定的方式使用员工作品,以及至少以任务目的所决定的方式使用员工作品,但超出限制因雇主的转让而产生的,不受限制。 用人单位在使用公务时,可以注明姓名、职务或者要求注明。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296 - 1298 条规定了与创建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有关的权利,在根据未直接规定其创作的协议进行工作时,以及在创作科学、文学和州或市政合同下的艺术。

按照艺术的规范。 《民法典》第 1299 条,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手段是指控制对作品的访问,阻止或限制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不许可的行为的实施的任何技术、技术设备或其组成部分. 关于作品,不允许:

1) 未经作者或其他权利人许可,通过使用版权保护技术手段,为消除对作品使用的限制而采取的行动;

2) 任何技术、任何技术设备或其组件的制造、分销、租赁、提供临时无偿使用、进口、广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此类技术手段或提供相关服务,如果由于此类行为而成为不可能使用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或者这些技术手段将无法为这些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

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要求违反者赔偿或赔偿。 《民法典》第 1301 条,除非《民法典》允许在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作品。

根据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 1300 条规定,著作权信息是指任何识别作品、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信息,或关于作品使用条件的信息,该信息包含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上,附于作品上或出现在作品上。与广播或有线或将此类作品公之于众的相关信息,以及包含此类信息的任何数字和代码。 关于作品,不允许:

1) 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信息所有者许可的删除或修改;

2) 复制、发行、以发行、公开表演、广播或有线为目的进口,向公众提供未经作者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已删除或更改版权信息的作品。

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要求违反者赔偿或赔偿。 1301 GK。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301 条规定了侵犯作品专有权的责任。 在侵犯此权利的情况下,作者或其他权利人,连同使用其他适用的保护方法和民法规定的责任措施(第 1250、1252 和 1253 条),有权根据第 3 款艺术的。 《民法典》第 1252 条,要求违反者选择赔偿损失,而不是赔偿损失:

▪ 金额为10 卢布。最高 5 万卢布,由法院酌情决定;

▪ 作品复制品成本的两倍或作品使用权成本的两倍,根据在可比情况下合法使用作品通常收取的价格确定。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302 条规定了在侵犯版权的情况下确保索赔的规范。 法院可以禁止被告人或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侵犯版权的人进行某些行为(制造、复制、销售、出租、进口或民法典规定的其他用途) , 以及运输、储存或拥有) 以将作品的复制品引入民间流通, 就其而言, 假定它们是伪造的。 法院可以没收被指控为伪造的作品的所有副本,以及用于或打算用于制造或复制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有足够的侵犯版权的证据,调查或调查机构有义务采取措施,搜查和扣押被认为是假冒的作品的复制品,以及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用于制造或复制这些复制品、作品,包括在必要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扣押和移交监管。

主题 25. 与版权相关的权利

根据现行立法,不仅版权,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也受到保护。 这些权利在第 71 章中介绍。 1971 GK。 此外,与相关权相关的关系受到一些特殊的附则以及一些国际协定的规范,特别是 1995 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利益免遭非法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以俄罗斯自 1961 年以来一直是缔约方,以及 XNUMX 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

一般规定。与版权相关的权利的定义见第 1 条第 1303 款。第 XNUMX 条民法典。与版权(相关权)相关的是表演活动(表演)结果、录音制品、广播或有线广播和电视广播(广播和有线广播组织的广播)、数据库内容以及科学作品的知识产权。文学艺术进入公共领域后首次公开。相关权利包括专有权,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个人非财产权。

相关权利的对象是:

▪ 表演(包括作品)、录音制品;

▪ 来自广播组织或有线广播组织、数据库的消息,以防止未经授权提取和重复使用构成其内容的材料;

▪ 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出版,以保护此类作品出版商的权利。

表演被理解为表演者和指挥的表演,表演导演的作品,以允许使用技术手段对其进行复制和发行的形式进行表达。 值得注意的是,表演者的相关权利仅在“现场”表演被录制或通过空中或有线广播频道传输时产生。

录音制品是表演或其他声音或其表现形式的任何但专门的录音,但视听作品中包含的录音除外。

广播或电视广播是声音和(或)图像或其显示的集合,通过空气或电缆进行报道。

与著作权的情况一样,相关权利的产生、行使和保护无需对其对象进行登记或履行任何其他手续(民法典第 1304 条)。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1305条规定,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者,以及录音制品或者表演专有权的其他所有人,有权使用每件原件上的相关权保护标志。或录音制品的副本和(或)在每个装有录音制品的箱子上,通知属于他的专有权。 该标志由三个要素组成:

1)一个圆圈中的拉丁字母“P”;

2) 专有权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3)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的年份。

在这种情况下,录音制品的复制品被理解为它在任何物质载体上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由录音制品制成,并包括记录在该录音制品中的所有声音或部分声音或其反射。 声音的显示被理解为它们以数字形式表示,为了将其转换为耳朵感知的形式,需要使用适当的技术手段。

如艺术提供。 《民法典》第1306条,在无偿使用作品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使用相关权利的客体(民法典第1273条、第1274条、第1277条、第1278条、第1279条) ,以及在 Ch 中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本守则第 71 条。

关联权适用与著作权相关关系相同或者相近的规定、转让该权利客体的专有权协议、授予使用权的许可协议的规定。后者,保护相关权的技术手段,相关信息,侵犯相关权标的专有权的责任,在侵犯这些权利的情况下确保索赔(民法典第 1307-1312 条)。

表演权。在第 2 章中。 《民法典》第 71 条载有与履行权有关的规则。特别是在艺术中。 《民法典》第 1313 条对表演者进行了定义。根据这个定义,表演者(表演的作者)是指其创造性工作创造了表演的公民——表演艺术家(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蹈家或其他扮演角色、朗读、朗诵、唱歌、扮演角色的人)。乐器或其他参与文学、艺术或民间艺术作品表演的人,包括综艺、马戏或木偶戏),以及表演的导演(上演戏剧、马戏、木偶、综艺的人)或其他戏剧和娱乐表演)和指挥。

《民法典》第 1314 条规定了共同表演的相关权,这与前述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共同作者的权利实际上没有区别。

表演者的权利在艺术中定义。 1315 GK。 根据本条第 1 款,表演者拥有:

▪ 专有权执行;

▪ 版权;

▪ 姓名权;

▪ 履约不受侵犯的权利。

根据艺术第 2 段的规范。 《民法典》第 1315 条规定,表演者根据所表演作品作者的权利行使权利。 同时,表演者的权利被承认并有效,无论其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存在和有效,都表明了表演者的独立性(本条第3款)。

《民法典》第 1316 条与著作权类似,规定了对作者身份、表演者姓名和表演者死后表演的不可侵犯性的保护。

保护表演者利益的重要因素是艺术。 《民法典》第 1317 条规定了专有权执行。 根据命名的文章,表演者拥有按照艺术使用表演的专有权。 《民法典》第 1229 条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进行,包括以下方法。 表演者可以处分表演的专有权。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317 条,对表演的使用被认为是:

1) 广播消息;

2)有线通讯;

3) 表演录音;

4) 表演录音的回放;

5) 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原件或复制品来分发表演录制品,这些原件或复制品是该录制品在任何物质介质上的复制品;

6) 第 1 段和第 2 段规定的与表演固定相关的行动;

7) 以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自己选择的方式访问表演录音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表演录音(向公众提供);

8) 公开表演的表演记录;

9) 出租表演录音的原件或复印件。

为了公共利益,法律允许限制独家表演权。 因此,该权利不适用于复制、传输到空中或通过电缆和公开表演录制的表演,如果这种录制是在表演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以及其复制、传输到空中或以电报或公开表演的方式进行,其目的与记录表演时取得表演者同意的相同目的(民法典第 3 条第 1317 款)。

作为一般规则,表演的专有权在表演者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有效,但不少于 50 年,从表演或表演录制的次年的 1 月 1282 日开始计算,或通过空中或有线方式传达表演。 当独家执行权到期时,该权利将进入公共领域。 对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表演,艺术规则。 XNUMX GK。

根据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 1320 条规定,表演者在执行官方任务的过程中所创作的表演的权利,包括以这种方式创作的联合表演的权利,均受艺术规则的约束。 该法典第 1295 条。

就在留声机上。广播和有线广播组织的权利。数据库制造商的权利 出版商对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权利。该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和有线广播组织、数据库制造商和出版商的相关权利(《民法典》第 1322 至 1344 条)。因此,录音制品的专有权有效期为 50 年,从录制年份次年 1 月 50 日起计算。如果录音制品被公开,专有权的有效期为1年,从公开当年的次年50月XNUMX日起计算,前提是该录音制品是在录制后XNUMX年内公开的。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331 条规定,广播或电视广播的专有权的有效期为 50 年,自广播或电视广播或有线广播的次年 1 月 XNUMX 日起计算。

数据库制造商的专有权自其创建完成之时起产生,有效期为 15 年,自创建后次年的 1 月 15 日起计算。 在规定期限内发布的数据库制造商的专有权有效期为1年,自发布年份的次年1335月XNUMX日起计算。 上述条款随着数据库的每次更新而更新(民法第 XNUMX 条)。

出版者对作品的专有权自该作品出版之时起产生,有效期为 25 年,自其出版之年的次年 1 月 1340 日起计算(民法第 XNUMX 条)。

主题 26. 专利法

专利法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来看待。 客观意义上的专利法是一套规范与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和使用相关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观意义上的专利法是与特定发明、实用新型或样品有关的特定主体的个人非财产权或财产权。

专利法的来源是民法典,其他包含专利法规范的法案,特别是负责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监管的联邦执行机构(现为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颁布的法案. 专利法的渊源还有:

▪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俄罗斯自 1965 年起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

▪ 专利合作条约,19 年 1970 月 29 日在华盛顿缔结(俄罗斯联邦于 1978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加入);

▪ 1995 年欧亚专利公约(经 01.06.1995 年 85 月 27 日第 1995-FZ 号联邦法批准;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

专利法基本规定。本章专门介绍专利法研究所。 72 民法典。本章第一节列出了与专利权有关的主要条款。特别是,根据第 1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1 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属于专利权。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作者享有专有权和署名权。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作者还享有其他权利,包括获得专利的权利、因使用职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艺术规范。 俄罗斯联邦境内民法典第 1346 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的专有权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 (Rospatent) 颁发的专利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的专利证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得到承认。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作者是其创造性工作创造了相应的智力活动成果的公民。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349 条规定了专利权的客体。 这些是:

1) 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的科学技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

2) 艺术设计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符合民法典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定的要求。

民法典的规定适用于包含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发明(秘密发明),除非艺术特别规则另有规定。 本守则第 1401 - 1405 条以及根据它们发布的其他法律行为。 包含构成国家秘密信息的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受民法典规定的法律保护。

它们不能成为专利权的对象(民法第 4 13 条第 49 款):

▪ 人类克隆方法;

▪ 改变人类生殖细胞遗传完整性的方法;

▪ 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和商业目的;

▪ 其他违背公共利益、人道原则和道德的决定。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350 - 1352 条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条件。

因此,在艺术的第 1 段中。 民法典第 1350 条包含发明的定义。 根据该定义,技术方案在与产品(特别是装置、物质、微生物菌株、植物或动物细胞培养物)或方法(过程使用物质手段对物质对象执行动作)。 如果一项发明(该条第 2 款第 1 款):

▪ 是新的;

▪ 具有创造性;

▪ 工业适用。

如果一项发明不是从现有技术中得知的,那么它就是新的。 如果一项发明没有明确地遵循现有技术,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同时,现有技术包括在发明优先权日之前已在世界上公开可用的任何信息。 最后,如果一项发明可用于工业、农业、医疗保健、其他经济部门或社会领域,则该发明具有工业实用性。

根据第 5 条艺术。 1350 GK 不是发明:

1) 发现;

2)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3) 仅与产品外观有关且旨在满足审美需求的决定;

4) 游戏、智力或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5) 计算机程序;

6) 仅包含提供信息的决定。

只有在申请授予发明专利的申请涉及这些目的时,才排除将这些目的归于发明的可能性。

根据第 6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350 条不提供作为发明的法律保护:

▪ 植物品种、动物品种及其生产的生物方法,但微生物方法和通过此类方法获得的产品除外;

▪ 集成电路的拓扑结构。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351 条定义了实用新型。 根据该定义,与设备有关的技术方案作为实用新型受到保护。 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享有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不给予法律保护:

▪ 仅与产品外观相关且旨在满足审美需求的决策;

▪ 集成电路的拓扑结构。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352 条规定,作为工业设计,决定其外观的工业或手工艺产品的艺术和设计解决方案受到保护。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因其基本特征而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则该外观设计将获得法律保护。 工业设计的基本特征包括决定产品外观的美学和(或)人体工程学特征的特征,特别是形状、配置、装饰和颜色组合。 如果不能从信息中得知其基本特征的全部,反映在产品图像中并列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基本特征列表(民法典第 2 条第 1377 款)中,则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新的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日期之前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可用。 如果工业设计的基本特征是由于产品特征的创造性性质,那么它就是原创的。

不授予作为工业设计的法律保护:

▪ 完全由产品的技术功能决定的决定;

▪ 建筑物体(小型建筑形式除外)、工业、水利和其他固定结构;

▪ 由液体、气体、颗粒或类似物质构成的形状不稳定的物体。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专有权在相关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国家注册的基础上得到承认和保护,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在此基础上颁发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第 1353 条)。GK)。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354 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专利证明:

1)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

2) 作者身份;

3)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有权。

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专利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范围内,以专利为基础授予。 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和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民法典第 2 条第 1375 款和第 2 条第 1376 款)。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专利的基础上提供的,其数量由反映在产品图像中并列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基本特征列表中的基本特征的总和确定(第 2 条) 《民法典》第 1377 条)。

规范艺术。 《民法典》第 1355 条规定,国家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和使用给予奖励,这些奖励措施涉及其作者、专利持有人和被许可人,其形式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

专利权。 § 2 Ch. 专门针对专利权的直接监管。 72 GK。 这些权利包括:

▪ 版权;

▪ 获得专利的权利;

▪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专有权。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1356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其内容和性质与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署名权相似。

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取得专利的权利最初属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作者。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包括通过普遍继承的方式,或根据协议,包括根据雇佣合同,该权利可以转移给另一个人(继任者)或转移给他。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遵守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 转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取得权的协议当事人除另有约定外,不具有专利性的风险由该权利的取得人承担(第1357条)民法典)。

按照艺术的规范。 《民法典》第 1358 条规定,专利权人拥有依照艺术法使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专有权。 《民法典》第 1229 条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包括下述方法。 专利权人可以处分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有权。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358 条,特别考虑了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使用:

▪ 将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或使用工业技术的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生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其他方式进入民间流通或储存用于这些目的使用设计;

▪ 对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执行相同的操作。如果采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是新的,则除非另有证明,否则视为采用专利方法获得的相同产品;

▪ 执行上一段中规定的与设备相关的操作,在设备运行(操作)期间,根据其目的,自动执行专利方法;

▪ 执行使用本发明的方法,特别是通过应用该方法。

如果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一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持有人为两人或多人,则适用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规则。 《民法典》第 1348 条与共同作者有关,无论任何专利持有人是否是这一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按照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1360 条,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出于国防和安全的考虑,允许在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并将其通知为尽快给他足够的补偿。

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民法第 1381 条和第 1382 条)的优先权日之前,善意使用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独立于作者创造的相同解决方案的人,或为此,保留在不扩大使用范围的情况下进一步免费使用相同解决方案的权利(在先使用权)。 该权利只能与使用相同解决方案或已做好必要准备的公司一起转让给他人。

专利权人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为避免阻碍科学技术进步)使用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因此,提供艺术。 《民法典》第 1362 条规定了对这些物品授予强制许可的可能性。 根据该条,如果发明或工业设计在专利授予之日起四年内未被专利所有者使用或未充分使用,而实用新型 - 自专利授予之日起三年内,导致市场上相关商品、作品或服务供应不足,任何希望并准备使用该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人,如果专利所有人拒绝与该人签订许可协议根据惯例,有权就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强制简单(非排他性)许可向专利所有人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不使用已授予他人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能使用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拒绝与其签订许可协议的,有权向其提起诉讼本专利的强制滞期费(非排他性)许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 根据本许可获得的发明的使用权不得转让给他人,除非转让本发明的专利。 如果基于上述理由授予强制简单(非独占)许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持有人,基于该许可授予的使用权,也有权获得使用从属发明的简单(非排他性)许可,在与既定惯例一致的条件下,颁发强制性简单(非排他性)许可。

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的有效期由第 1363 条规定。 XNUMX GK。 根据本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证明该权利的专利的专有权的有效期从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提交专利初始申请之日起计算并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要求,是:

▪ 20 年——发明;

▪ 10 年 - 实用新型;

▪ 15 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

Rospatent 可以根据专利持有人的请求延长专有权和证明该权利的专利的有效期:

▪ 实用新型期限不超过三年;

▪ 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 不超过10 年。

专有权期满后,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工业品外观设计应当进入公有领域。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的处置。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的处置规则载于《民法典》第 3 章第 72 款。特别是,根据艺术。根据《民法典》第 1365 条,此类命令可以通过专利权人与专利取得人之间就上述权利转让协议(专利转让协议)来执行。缔结此类协议的一个特点是可以公开提议缔结发明专利转让协议。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366 条规定,作为发明作者的申请人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可以在申请文件中附上一项声明,表明如果授予专利,他承诺就发明专利达成协议与第一个表达这种愿望并通知专利持有人和 Rospatent 的任何俄罗斯联邦公民或俄罗斯法人按照惯例进行专利转让。如果有这样的申请,则申请人不需缴纳民法典规定的与发明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相关的专利费。 Rospatent 在官方公告中发布了有关此应用的信息。

根据专利所有人的申请与专利所有人签订转让发明专利协议的人有义务支付申请人(专利所有人)免除的所有专利费用。 今后,专利费按规定方式缴纳。 为了向 Rospatent 注册专利转让协议,必须在申请注册该协议时附上一份确认申请人(专利持有人)免除所有专利费用的文件。

如果自发表上述声明的发明专利授权信息公布之日起两年内,Rospatent 尚未收到书面通知,表示希望就专利转让达成一项协议, 专利 所有人 可以 向 指定 的 联邦 机构 提出 撤回 其 申请 的 申请 .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专利权人)被免除的民法典规定的专利费应缴纳。 今后,专利费按规定方式缴纳。 Rospatent 在官方公告中公布了有关撤回申请的信息。

也可以通过签订适当的许可协议来处分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专有权(民法第 1367 条)。 专利所有人可以向 Rospatent 提交申请,以授予任何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权利(开放许可)。 在这种情况下,从 Rospatent 公布开放许可信息的次年开始,维持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专利的专利费金额减少 50%。

授予任何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的许可条款应由专利持有人通知 Rospatent,Rospatent 应由专利持有人承担费用,公布相关信息在开放许可证上。 专利所有人有义务与表示希望使用所述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人就简单(非排他性)许可条款签订许可协议。

如果在公开许可信息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专利所有人没有收到就其申请中包含的条款签订许可协议的书面建议,他可以向 Rospatent 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申请。开放许可证。 在这种情况下,维持专利有效的专利费需在公开许可信息公布之日起的期间内追加支付,随后全额支付,Rospatent 在官方公告中公布有关开放许可的信息。撤回申请(民法第 1368 条)。

专利转让协议、许可协议以及其他转让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的协议,均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经国家登记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民法第 1369 条)。

与执行官方任务或执行合同工作期间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履行官方任务或履行合同期间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关系受第 4 章第 72 章规范的规范。 1 民法典。因此,根据第 1370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2 条规定,雇员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或雇主的具体任务中所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分别被视为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或服务工业。设计。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或者职务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署名权属于劳动者(作者)。而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范,特定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和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雇主,除非雇员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协议或其他协议另有规定。

除非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另有约定,雇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就其履行劳动职责或雇主的特定任务所产生的结果而言,哪些法律保护是可能的。 用人单位自劳动者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向Rospatent就相关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或职务工业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不转让获得专利权的向他人提供或未告知员工有关智力活动相应结果的信息的秘密保存,获得此类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专利的权利属于员工。 在这种情况下,在专利期限内,雇主有权按照简单(非排他性)许可条款,在自己的生产中使用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或职务工业设计,并支付费用专利权人的赔偿,支付的金额、条件和程序由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合同确定,如果发生争议,由法院确定。

雇主就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或职务工业设计取得专利,或决定对该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保密并告知雇员,或转让取得专利的权利给他人,或者由于他自己的原因没有收到他提交的申请的专利,雇员有权获得报酬。 雇主支付报酬的金额、条件和程序由他与雇员之间的协议确定,如果发生争议,则由法院确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职务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最低报酬率(民法典第 4 条第 1370 款)。

在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过程中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在本条中提及。 1371 GK。 根据该条,如果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在履行工作合同或从事研究、开发或技术工作的合同时创造的,而该合同并未直接规定其创造,取得专利,该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属于承包商(执行人),除非他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另有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客户有权按照简单(非-exclusive) 在整个专利期限内无需付费的许可是使用额外奖励。 当承包人(执行人)将获得专利的权利转让或将专利本身转让给他人时,客户保留在规定条件下使用该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权利。

如果根据承包商(执行人)与客户之间的协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专利权或专有权已转让给客户或第三方时除非另有规定,承包者(实施者)有权在专利的整个期限内按照免费的简单(非独占)许可条款为自己的需要使用所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协议规定的。 上述发明、实用新型和/或工业设计的作者,如果不是专利持有人,按照艺术第 4 款支付费用。 1370 GK。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372 条规定了与通过订单创建工业设计相关的关系。 这些关系的一个特点是,除非承包商(执行者)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另有规定,否则获得专利的权利和此类工业设计的专有权属于客户。

在执行国家或市政合同的工作过程中创建的与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相关的规则包含在第 1373 条中。 XNUMX GK。

获得专利。 《民法典》第 5 章第 72 条规定了获得专利的程序。确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对于保护作者的利益非常重要。优先权自向 Rospatent 提交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之日起确定(《民法典》第 1 条第 1381 款)。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根据民法典第 1382 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可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巴黎工业保护公约》缔约国提交首次申请之日确定财产(公约优先权),需提交给 Rospatent:

▪ 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 - 自指定日期起 12 个月内;

▪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 自指定日期起六个月内。

如果由于申请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要求约定优先权的申请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Rospatent 可以延长该期限,但不得超过两个月。

希望对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行使约定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此类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 Rospatent 并提交指定的第一个申请的核证副本在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1382 条,在向本联邦机构提交要求约定优先权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希望就发明申请行使约定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在向缔约国专利局提交申请之日起 16 个月内通知 Rospatent 并向该联邦机构提交第一份申请的核证副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第一份申请的核证副本,则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应申请人向本机构提交的申请人的请求,Rospatent 仍可承认优先权,但必须提供一份副本。申请人在提交首次申请之日起 14 个月内向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提出请求,并在申请人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给 Rospatent。 仅在验证发明优先权的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与确立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可专利性。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383 条规定,如果在审查中确定不同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工业设计提出申请,并且这些申请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日,则可以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工业设计专利仅适用于向申请人之间协议确定的人的此类申请之一。 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当局的相关通知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其达成的协议告知 Rospatent。 当根据其中一项申请授予专利时,专利中注明的所有作者均被视为相同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共同作者。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该联邦机构没有收到申请人的上述信息或以艺术第 5 款规定的方式延长既定期限的请求。 《民法典》第 1386 条,申请被视为撤回。

专利申请的审查。根据 Rospatent 收到的发明申请,将进行形式审查,在此期间提供第 2 条规定的文件。 1 375 民法典,及其对既定要求的遵守情况。申请人根据第 1 条的规定向发明申请提交补充材料的情况。民法典第 1378 条,检查它们是否没有改变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本质。在考虑发明申请时,不考虑改变要求保护的发明本质部分的附加材料,但申请人可以将其作为独立申请提交,Rospatent 会通知申请人。指明机构在形式审查完成后,立即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查的肯定结果以及提交发明申请的日期。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385 条,Rospatent,自提交已通过形式审查并获得肯定结果的发明申请之日起 18 个月后,在官方公告中公布有关发明申请的信息。 发布信息的组成由负责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监管的联邦执行机构确定(目前这些职能由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执行)。 此外,发明人有权拒绝在有关发明申请的公开信息中被提及。

应申请人的请求,在发明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前提交,Rospatent 可以在发明申请之日起 18 个月届满之前公布有关申请的信息。

自申请发明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前,该发明被撤回或被认定为撤回,或该发明据此注册的,不予公布(民法典第 1 条第 1385 款) .

任何人在发明申请信息公布后有权熟悉申请文件,如果申请未被撤回且在相关信息公布之日未被确认为撤回(第 2 条) 《民法典》第 1385 条)。

应申请人或第三方的请求,可在提交发明申请时或自提交本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向 Rospatent 提交,并以完成本申请的形式审查并获得肯定结果,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指定机构将收到第三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 Rospatent 可根据在此期限届满前提出的申请人的请求,延长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必须提供确认支付费用的文件。专利费与请求一起提交。 发明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对发明申请的实质审查包括:

1) 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关的信息搜索,以确定现有技术,并与该技术进行比较来评估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 验证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艺术中规定的可专利性条件。 1350 GK。

进行信息检索和提交报告的程序由负责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监管的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制定。 自发明申请开始实质审查之日起六个月后,Rospatent 向申请人发送信息检索报告,除非该申请在申请日之前要求优先权,并且如果在提交申请时提出了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

申请人和第三人在未就案情提出审查发明申请的情况下,有权对形式审查结果为肯定的发明申请申请信息检索确定现有技术的状态,与之相比,将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 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水平。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387 条规定,如果通过对发明申请的案情审查结果确定,以申请人提出的公式表示的要求保护的发明满足第 1350 条规定的可专利性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 1388 条,Rospatent 决定授予具有此公式的发明专利。 该决定表明了本发明的优先权日期。 如果在对一项发明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确定以申请人提出的公式表示的要求保护的发明不符合可专利性的规定条件,则 Rospatent 决定拒绝授予专利。 上述联邦机构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授予发明专利或承认已撤回的发明申请的决定可能会受到申请人向专利纠纷分庭提出异议的质疑在他收到本联邦机构的决定或要求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反对申请并在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中指定的材料副本的主体,前提是申请人要求提供这些材料的副本自收到对发明申请作出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 申请人有权了解与发明专利相关的所有材料,这些材料在他从该联邦机构收到的请求、报告、决定、通知或其他文件中提及。 申请人在 Rospatent 中请求的专利文件的副本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发送给他(民法第 XNUMX 条)。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389 条规定,应申请人以本条规定的方式提出的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恢复与审查发明申请有关的错过的期限。时期。

与发明申请不同,实用新型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 但是,申请人和第三方有权要求对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进行信息检索,以确定可以评估实用新型可专利性的现有技术。 在 Rospatent 审查实用新型申请时,如果确定其中包含的信息构成国家秘密,则申请文件按照国家秘密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分类。 同时,申请人被告知撤回实用新型申请或将其转换为秘密发明申请的可能性。 在收到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或申请被解密之前(民法第 1390 条),暂停审议此类申请。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391 条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审查和案情审查均进行。

已向 Rospatent 提出申请的发明,自申请信息公布之日起(民法第 1 条第 1385 款)至专利授权信息公布之日(第 1394 条)民法典),在已公布的权利要求范围内被授予临时法律保护,但不超过本机构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中包含的公式所确定的范围。 在上述期间使用要求保护的发明的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后向专利权人支付金钱补偿。 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有争议,由法院确定(《民法典》第 1392 条)。

根据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专利的决定,Rospatent 根据 Art. 民法典第 1393 条,将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登记到相关国家登记簿,即:俄罗斯联邦国家发明登记簿、俄罗斯联邦实用新型国家登记簿和国家工业登记簿俄罗斯联邦的外观设计,并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模型颁发专利。 如果以多人的名义申请专利,他们将获得一项专利(第 1 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家注册和专利的授予均需缴纳相关专利费。 申请人未按规定程序提交确认缴纳专利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和授予专利权的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应的申请视为撤回。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及其中指明的信息组成由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制定。 指定的联邦机构在官方公告中发布有关州登记簿条目的任何更改的信息。

根据第 1 条艺术。 1394 SC Rospatent 在官方公告中公布了关于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专利的信息,包括:

1) 作者姓名(如果作者没有拒绝被提及);

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权利要求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特征及其形象的清单。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信息公布后,任何人都有权了解申请文件和信息检索报告(民法第2条第1394款)。

Rospatent 颁发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专利仅在俄罗斯境内有效。 为了确保出于商业目的在国外保护对象,有必要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

如艺术提供。 根据民法典第 1395 条,在俄罗斯联邦创造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在向俄罗斯专利局提交相关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后向外国或国际组织提交,如果申请人没有被告知申请包含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可以在规定期限之前提出,但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核实申请中存在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之后提出。 进行此类检查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如果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国际申请),则允许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或欧亚专利公约对在俄罗斯联邦创造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而无需事先向 Rospatent 提交相应的申请提交给该联邦机构的受理局,并在其中指明俄罗斯联邦是申请人打算获得专利的国家,欧亚申请是通过该联邦机构提交的。

根据艺术。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发明或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民法典》第 1396 条,其中指明俄罗斯联邦是申请人打算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国家实用新型,Rospatent 自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之日起 31 个月后开始审议该申请。 应申请人的请求,国际申请在此期限届满之前被考虑,前提是申请以俄文提交,或者申请人向俄罗斯专利局提交包含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俄文译文在指定期限届满前以另一种语言提交的国际申请中的语言。 将国际申请中包含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申请的俄文译文提交给俄罗斯专利局,可以由提交民法规定的专利授予申请代替. 如果上述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对俄罗斯联邦的效力将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终止。

艺术第 3 段中规定的术语。 《民法典》第 1378 条关于修改申请文件的规定,从 Rospatent 开始审议国际申请之日起计算。

根据欧亚专利公约,具有民法规定的发明申请效力的欧亚发明申请的审议从 Rospatent 收到经核证的副本之日起开始进行来自欧亚专利局的欧亚申请。 艺术第 3 段中规定的术语。 民法典第1378条变更申请文件,自同日起计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根据《专利合作条约》以俄文公布国际申请或欧亚专利局根据《欧亚专利公约》公布欧亚申请取代了有关申请信息的公布根据艺术。 1385 GK。

如果欧亚专利和俄罗斯联邦专利的相同发明或具有相同优先权日的相同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不同的专利权人,则该发明或发明和实用新型只能在符合权利的情况下使用所有专利持有人(Art. 1397 GK)。 如果欧亚专利和俄罗斯联邦专利的相同发明或具有相同优先权日的相同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同一人,该人可以授予任何人在许可下使用该发明或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在这些专利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专利的终止和恢复。专利终止和恢复的规则载于本章第 6 节。 72 民法典。

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况下,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全部或部分无效。 1398 GK。 根据 Rospatent 的决定或已生效的法院决定,专利无效。

根据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1399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提前终止:

1) 根据专利所有人向 Rospatent 提交的申请 - 从收到申请之日起;

2)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维持专利有效的专利费——从规定的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

然而,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400 条关于第二种情况,可以恢复专利的有效性,但必须由拥有相应请求的专利的人在自专利到期之日起三年内向 Rospatent 提出申请。支付专利费,但在民法规定的专利有效期届满之前,并附上确认按规定金额支付专利费以恢复专利的文件。

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终止之日与在 Rospatent 官方公报中公布有关恢复专利的信息之日期间,开始使用该发明的人,实用新型或者工业设计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为此做好必要准备的,保留在不扩大使用范围的情况下进一步无偿使用的权利(后续使用权)。

在第 7 节中。 《民法典》第 72 条规定了秘密发明的法律保护和使用的特点。

规范§ 8 ch。 《民法典》第 72 条致力于保护作者和专利持有人的权利。 所以,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406条规定,与专利权保护有关的纠纷由法院审理。 此类争议尤其包括:

1)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署名权纠纷;

2)关于专利权人的设立;

3)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

4)关于转让专有权(专利转让)协议和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许可协议的缔结、执行、修改和终止;

5) 在先使用权;

6) 使用后的权利等。

在艺术中​​提到的情况下。 根据民法典第 1387、1390、1391、1398、1401 和 1404 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也根据第 2 条和第 3 条在行政上进行。 1248 GK。

主题 27. 选择权成就

通道。 民法典 73 部。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408条,符合本法规定的法律保护条件的评选成果的作者,拥有下列知识产权:

▪ 专有权;

▪ 版权。

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评选成果作者还享有其他权利,包括:

▪ 获得专利的权利;

▪ 评选成果命名权;

▪ 因使用专有选择成果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 1410 条规定,育种者被认定为选拔成就的作者 - 其创造性工作创造、培育或展示了选拔成就的公民。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1412条规定,育种成果的知识产权对象是在国家育种成果保护登记簿中登记的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如果这些智力活动成果符合民法典对育种成果规定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植物品种是一组植物,无论保护能力如何,都由表征给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的性状决定,并且与同一植物分类单元的其他植物组的不同之处在于一种或多种特征。 植物品种的保护类别为无性系、品系、第一代杂种、群体。 动物品种是一组动物,无论受到何种保护,都具有遗传决定的生物学和形态特性和特征,其中一些是该群体特有的,并将其与其他动物群体区分开来。

保护选择成果的条件在艺术中确立。 1413 GK。 根据这篇文章,专利授予符合保护标准的植物和动物属和种的选择成果,其清单由负责农业领域法律监管的联邦执行机构制定。 目前,该机构是俄罗斯联邦农业部(俄罗斯农业部)。

保护评选成果的标准是:

▪ 新颖性;

▪ 独特性;

▪ 同质性;

▪ 稳定性。

如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该选择成果的种子或育种材料尚未由育种者、其继任者或与其同意其他人使用评选成果:

▪ 早于指定日期一年前到达俄罗斯联邦境内;

▪ 在另一国家领土上四年以内;

▪ 或者,如果涉及葡萄品种、观赏树木、木本水果作物和木本森林物种,则早于指定日期前六年。

评选成果必须明显区别于提交专利申请时存在的任何其他知名评选成果。 同时,知名评选成果是指其数据在官方目录或参考基金中,或者在其中一个出版物中有确切描述的评选成果。 此外,专利申请的提交也使遴选成果自申请之日起公之于众,前提是该遴选成果已获得专利授权。

同一品种的植物、同一品种的动物必须在其特征上充分同质化,同时考虑到因繁殖特征而可能出现的个体差异。

最后,如果一个选择成就在重复繁殖后或在特殊的繁殖周期的情况下,在每个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特征保持不变,则认为它是稳定的。

根据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1415条,评选成果专利证明了评选成果的优先权、署名权和对评选成果的专有权。 基于专利授予的选择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由选择成果描述中记录的基本特征的总和确定(民法典第 2 条第 1415 款)。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416 条规定,评选成果的作者有权获得由联邦评选成果执行机构颁发并证明作者身份的作者证书。

按照艺术的规范。 《民法典》第 1423 条规定,自选定成果专利颁发之日起三年后,任何想要并准备使用选定成果的人,如果专利权人拒绝签订生产或销售许可协议种子、育种材料在符合既定实践的条件下,有权向法院申请对专利所有人提出强制简单(非排他性)许可,以在俄罗斯联邦使用此类选择成果。 在权利要求中,此人必须说明他提出的授予其许可的条件,包括选择成果的使用范围、金额、程序和付款条件。 根据法院对授予简单(非排他性)强制许可的决定,专利所有人有义务在其可接受的条件下,向该许可持有人提供种子或相应的育种材料的数量足以使用强制简单(非排他性)许可(GK 第 2 条第 1423 款)。

选择成果专有权和证明该权利的专利的有效期自选择成果在国家选择成果保护登记簿中国家登记之日起计算,为 30 年(民法典第 1 条第 1424 款)。代码)。 对于葡萄品种、观赏树木、果树作物和森林物种,包括其砧木,专有权和证明该权利的专利的有效期为 35 年(民法典第 2 条第 1424 款)。 专有权期满后,评选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民法第1条第1425款)。

可以通过签订专利转让协议(民法典第 1426 条)或许可协议(民法典第 1428 条)的形式处分选择成果的专有权。 诺玛街。 《民法典》第 1427 条规定了公开要约就一项专利转让达成一项协议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 1429 条授予专利持有人向联邦机构提交申请的权利,即授予任何人使用选择成果的权利(开放许可)。 在这两种情况下,申请人都被授予支付专利费的特权。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430 - 1432 条包含关于在执行工作分配过程中或在执行合同下的工作过程中创建、培育或确定的选拔成就的规范。

获得评选成果专利。规范艺术。 《民法典》第 1435 条规定对选择成果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在此期间确定优先权日期并提供第 2 条规定的文件。 1433 民法典,及其对既定要求的遵守情况。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在一个月内进行。已接受申请的信息发布在俄罗斯农业部的官方公告中。已向该机构提交申请的评选成果将获得临时法律保护,从提交申请之日起直至向该评选成果的申请人颁发专利之日为止。在选择成果的临时法律保护期间,允许申请人仅出于科学目的出售和以其他方式转让种子、育种材料,以及在出售和其他转让与转让权利有关的情况下获得选择成果的专利或通过申请人订购的种子、育种材料的生产来获得专利,以创建其种群(《民法典》第 1436 条)。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437 条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在专利申请信息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联邦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对所主张的选择成果进行新颖性审查。 俄罗斯农业部应通知申请人收到此类申请,并概述申请的实质。 申请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机构提出对申请的合理反对意见。

根据现有材料,上述联邦机构作出决定并通知有关人员。 如果评选成果不符合新颖性标准,则决定对该评选成果不予授予专利权。

根据俄罗斯农业部规定的方法和时限,进行选择成就测试,以确保其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申请人有义务在俄罗斯农业部规定的地址和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量的种子、育种材料的测试。

评选成果的国家注册程序和专利的颁发程序在第 1439 条中规定。 XNUMX GK。

艺术。 《民法典》第 1440 条规定了保存部门成就的义务。 根据本条第 1 款,专利持有人有义务在专利期限内维持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以取得选择成果,使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的描述中显示的特征,在选择成果列入受保护的选择成果国家登记册之日起草。 应俄罗斯农业部的要求,专利持有人有义务自费发送种子或育种材料进行控制测试,并提供进行现场检查的机会(民法典第 2 条第 1440 款) )。

主题 28

与集成电路拓扑规律有关的规则包含在第 74 章中。 1448 GK。 根据艺术。 XNUMX GK,集成电路的拓扑结构是集成电路的全部元件的空间几何排列以及它们之间固定在材料载体上的连接。 同时,集成微电路是最终或中间形式的微电子产品,旨在执行电子电路的功能,其元件和连接不可分割地形成在体积和(或)表面上制造这种产品的材料。

《民法典》提供的法律保护仅适用于由于作者的创造性活动而创建的原始集成电路拓扑,并且在创建之日作者和(或)集成电路拓扑开发领域的专家不知道。 除非另有证明,否则集成电路的拓扑被认为是原始的。 集成电路的拓扑结构,由集成电路拓扑结构开发领域的专家在其创建之日已知的元素组成,如果这些元素的整体满足以下要求,则提供法律保护。原创性(《民法典》第 2 条第 1448 款)。

根据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1449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律保护条件的集成电路拓扑结构的作者,拥有以下知识产权:

1) 专有权;

2) 署名权。

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集成电路拓扑的作者还享有其他权利,包括使用服务拓扑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艺术第 2 段的规范。 《民法典》第 1454 条,拓扑的使用承认旨在营利的行为,特别是:

1)通过包含在集成电路中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复制拓扑,但仅复制非原始拓扑的部分除外;

2) 将拓扑结构或包含该拓扑结构的集成电路或包含该集成电路的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和以其他方式引入民用流通。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452 条,权利人在集成电路拓扑结构专有权有效期内(民法典第 1457 条),可以随意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登记拓扑结构。财产(Rospatent)。 如果在申请颁发拓扑国家注册证书之前,该拓扑已被使用,则可以在拓扑首次使用之日起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根据注册申请,Rospatent 检查必要文件的可用性及其是否符合艺术第 3 条的要求。 1452 GK。 如果检查结果是肯定的,则Rospatent将拓扑输入集成电路拓扑登记册,向申请人颁发集成电路拓扑国家注册证书,并在官方公告中公布有关注册拓扑的信息( 《民法典》第 5 条第 1452 款)。

独立创建与另一个拓扑相同的拓扑的人被认为对该拓扑具有独立的专有权(民法典第 3 条第 1454 款)。

根据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 1455 条,为了通知其对拓扑的专有权,权利人有权使用放置在拓扑上的保护标志,以及包含这种拓扑的产品。 指定的标志由以下元素组成:

▪ 突出显示的大写字母“T”(“T”、[T]、圆圈中的字母“T”或正方形中的字母“T”);

▪ 拓扑专有权的开始日期;

▪ 可识别版权所有者身份的信息。在艺术中​​。 《民法典》第 1457 条规定了拓扑专有权的有效期。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该权利的有效期为1年。专有权到期后,拓扑将成为公共领域。

有关服务拓扑的规范,以及根据协议、命令、州市政合同执行工作期间创建的拓扑包含在艺术中。 1461 - 1464 GK。

主题 29. 生产秘密权(专有技术)

英寸。 《民法典》第 75 条规定了与生产秘密有关的关系(专有技术;来自英语的专有技术-专有技术)。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465 条,生产秘密(专有技术)是任何性质(生产、技术、经济、组织和其他)的信息,包括科学和技术领域的智力活动的结果,以及关于由于第三方不知道而具有有效或潜在商业价值的专业活动的开展方法,第三方在法律上无法自由访问,并且此类信息的所有者已经介绍了商业秘密制度。

生产秘密的所有者拥有按照艺术条款使用它的专有权。 《民法典》第 1229 条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生产秘密的专有权利),包括在产品制造和经济和组织决策的实施中。 生产秘密的所有人可以处分指定的专有权。

一个人真诚地独立于生产秘密的其他所有者,成为构成受保护生产秘密内容的信息的所有者,获得对该生产秘密的独立专有权(民法典第 2 条第 1466 款) .

如艺术中所述。 《民法典》第 1467 条规定,只要构成其内容的信息的机密性得到维护,生产秘密的专有权就有效。 从相关信息丧失机密性的那一刻起,生产秘密的专有权由所有权利人终止。

《民法典》规定了就转让生产秘密的专有权签订协议(第 1468 条)和授予使用生产秘密的权利的许可协议(第 1469 条)的可能性。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470 条和第 1471 条分别是指在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期间获得的官方生产秘密和生产秘密。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1472条违反生产秘密专有权的人,包括非法获取构成生产秘密的信息并泄露或使用该信息的人,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秘密法》规定对生产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艺术的第 2 段。 1468,艺术的第 3 段。 1469 或艺术的第 2 段。 《民法典》第 1470 条规定,因违反生产秘密专有权而造成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与此人另有约定外,负有赔偿责任。 同时,使用生产秘密的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使用是非法的,包括因意外或错误获得生产秘密的事实,不承担责任,上述(民法典第 2 条第 1472 款)。

话题 30

30.1。 商标权

通道。 76 门将。

作为商品制造商、工作或服务执行者的法人个体化的手段是其商品名称。 与商号权有关的规则包含在第 1 章。 76 GK。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473 条规定,法人是商业组织,以其公司名义在民间流通,公司名称在其组成文件中确定,并在法人国家登记时纳入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 根据同一条第 2 款,法人实体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

1) 说明其法律形式;

2) 法人实体的实际名称,不能仅由表示活动类型的词语组成。 例如,完全合伙(有限合伙)的商业名称必须包含其所有参与者(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姓名)和“完全合伙”(“有限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或一个或多个参与者(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名称),加上“和公司”和“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根据第 3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473 条规定,法人实体必须拥有完整且有权使用俄语缩写的公司名称。 法人实体也有权以俄罗斯联邦人民的语言和(或)外语拥有完整和(或)缩写的公司名称。 俄语和俄罗斯联邦人民语言的法人实体的商号可能包含俄文译本或俄罗斯联邦人民语言译本的外国借用,但除外反映法人实体的法律形式的术语和缩写。

根据第 4 条艺术。 民法典第1473条,法人的公司名称不能包括:

1) 俄罗斯联邦、外国的官方名称的全称或缩写,以及源自这些名称的词语;

2) 联邦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正式名称的全称或缩写;

3) 国际和政府间组织的全称或简称;

4) 社会团体的全称或简称;

5) 违背公共利益和人道道德原则的名称。

国有单一企业(SUE)的商号可以包含分别属于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标志。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允许的情况下,如果超过 75%,允许在股份公司 (JSC) 的公司名称中包含俄罗斯联邦的官方名称以及源自该名称的词语JSC的股份属于俄罗斯联邦。 颁发和撤销此类许可证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法人实体拥有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使用其公司名称作为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利(公司名称的专有权利),包括在标志、信笺抬头、发票和其他文件中注明,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的公告和广告。 从公司名称注册之日起,法人实体就享有此项权利,即以该名称对法人实体本身进行国家注册。

缩写的公司名称,以及使用俄罗斯联邦人民语言和外语的公司名称,受公司名称专有权的保护,只要它们包含在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中。

不允许处置公司名称的专有权(包括转让或授予他人使用公司名称的权利)。

一个法人实体不得使用与另一个法人实体的公司名称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公司名称,如果这些法人实体开展类似活动且第二个法人实体的公司名称包含在法人统一国家登记簿的名称早于第一法人的公司名称。 违反这些规则的法人实体有义务应版权持有人的要求,停止使用与版权持有人的公司名称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公司名称进行类似的活动。由著作权人承担,并赔偿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1474条)。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民法典第 1475 条规定,对列入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的公司名称享有专有权。

商标名称或其个别元素可以被权利人用作属于他的商业名称的一部分,也可以用在他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中(民法第 1476 条)。

30.2. 商标权和服务商标权

商标是使制成品个性化的手段之一,而服务商标是使所提供的工作或服务个性化的手段之一。 这些标志的法律制度载于 § 2 Ch. 76 门将。

根据艺术第 1 款中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 1477 条,商标是用于使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的商品个性化的名称。 商标的专有权得到承认,并由适当的证书证明(《民法典》第 1481 条)。

《民法典》关于商标的规定相应地适用于服务商标。 根据艺术第 2 款的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 1477 条,服务商标是一种名称,用于使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所从事的工作或他们提供的服务个性化。

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民法典》第1478条)。

按照艺术的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 1479 条,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 (Rospatent) 以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对商标享有专有权。 根据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1480 条,Rospatent 按照 Art.1503 规定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商标和服务商标国家注册簿(国家商标注册簿)中对商标进行国家注册。 《民法典》第 1505 和 XNUMX 条。

为在国家商标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颁发商标证书(《民法典》第 1481 条)。 该证书证明:

1)商标优先权;

2) 证书所载商品的商标专用权。

文字、图形、三维和其他(例如,声音)名称或其组合可以注册为商标。 任何颜色或颜色组合均可注册商标(《民法典》第1482条)。

拒绝国家注册商标的理由在艺术中规定。 1483 门将。 特别是,国家注册为商标的名称是或包含以下要素:

▪ 关于产品或其制造商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能够误导消费者的;

▪ 违背公共利益、人道原则和道德。

此外,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 他人在同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民法典》第 1492 条)且具有在先优先权,如果商标国家注册申请未撤回或不被视为撤回;

▪ 在俄罗斯联邦受保护的其他人的商标,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与类似商品相关且具有在先优先权的商标;

▪ 其他人的商标,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方式被认定为俄罗斯联邦同质商品的驰名商标。

只有在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将与上述任何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名称注册为与同质商品相关的商标。

不能注册为与任何商品相关的商标 - 与受民法保护的商品原产地名称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名称,以及与同类商品相关的商标 - 公司名称,商业名称,名称一项选择成就。 根据艺术规定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 1483 条,法律保护也不授予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被认可为商标的名称。

商标的使用和商标专用权的处置。根据第 1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1484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版权所有者)拥有根据《民法典》第 1229 条规定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以任何不违反法律(商标专用权)的方式进行,包括以下所示的方法。著作权人可以处分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可用于使注册商标的商品、作品或服务个性化,特别是通过将商标放置在商品上,包括标签、商品包装、广告、标志和广告。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无权将与其商标相似的名称用于注册商标的个性化商品或同类商品,如果这种使用有可能混淆(《民法典》第 2 条第 1484 款)。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485条,权利人告知其对商标的专有权利,有权使用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置于商标旁边,由拉丁字母“R”或拉丁字母“ R”或“商标”或“注册商标”字样,表示所使用的名称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受保护的商标。

商标在国家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其注册个性化商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商标的法律保护可以提前终止(第1款)第 1486 条)。

按照艺术的规范。 《民法典》第 1487 条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其他人使用该商标与版权持有人直接或与其一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入民间流通的商品有关同意(用尽商标专用权)。

权利人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转让商标专用权的协议(《民法典》第 1488 条)或许可协议(《民法典》第 1489 条),为他人提供使用商标的机会).

根据转让商标专用权的协议,一方(权利人)转让或承诺全部转让其对相应商标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的专用权将其注册的个性化,提供给另一方 - 独家权利的获得者。 合同约定转让商标专用权,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生产者产生误认的,不得转让。

根据许可协议,一方——商标专用权所有人(许可人)授予或承诺授予另一方(被许可人)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无论是否注明允许使用的地区,与特定的商业活动领域有关。 被许可人有义务确保其生产或销售的带有被许可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符合许可人规定的质量要求,而后者有权监督对这一条件的遵守情况。 根据被许可人作为商品生产者的要求,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商标专用权的协议、许可协议以及其他处分商标专用权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国家注册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Art. 1 GK 第 1490 条)。

根据艺术的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 1491 条,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自向 Rospatent 提交商标国家注册申请之日起 10 年。 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经权利人在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最后一年提出的请求,可以延长10年。 此外,可以无限次地延长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 应权利人的请求,可以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提交上述申请,但需缴纳费用。 Rospatent 在国家商标注册簿和商标证书中记录延长商标专有权期限(《民法典》第 3 条第 1491 款)。

商标的国家注册。提交商标申请的程序由第 1492 条规定。 1493 民法典,以及艺术。 《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了熟悉商标申请文件的权利。

商标的优先权由向 Rospatent 提交商标申请之日确定(《民法典》第 1 条第 1494 款)。 此外,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1495条规定,商标的优先权可以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首次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确定(公约优先权),如果提交商标申请自指定日期起六个月内与 Rospatent 取得联系。 根据本条第 2 款,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的领土上举办的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品上的商标优先权可在以下日期之前确定:如果商标申请是在指定日期后六个月内向 Rospatent 提交的,则展览会开始公开展示展品(展览优先权)。 根据艺术的第 4 段。 根据《民法典》第 1495 条,商标的优先权也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在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确定。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根据民法典第 1497 条,Rospatent 对商标申请的审查包括:

1)形式考试;

2)审查作为商标声明的指定(declared designation)。

商标申请的正式审查在提交给 Rospatent 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民法典》第 1 条第 1498 款)。 在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期间,会检查是否存在必要的申请文件及其是否符合既定要求。 根据形式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Rospatent 将形式审查的结果通知申请人。 在通知申请形式审查的积极结果的同时,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日期,该日期是根据艺术第 8 款确定的。 1492 门将。

对作为商标声明的指定的审查(对已声明的指定的审查)是根据形式审查结果接受审议的申请进行的(《民法典》第 1 条第 1499 款)。 在检查期间,声明的名称是否符合艺术的要求。 1477 和艺术的第 1 - 7 段。 《民法典》第 1483 条规定了商标的优先权。 Rospatent 根据对要求指定的名称的审查结果,决定对该商标进行国家注册或拒绝注册(《民法典》第 2 条第 1499 款)。

Rospatent 关于拒绝接受商标申请、商标国家注册、拒绝商标国家注册和承认商标申请被撤回的决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商会提出异议来质疑对于三个月内的专利纠纷,自收到相关决定或反对指定机构所要求的申请的材料副本之日起,前提是申请人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求提供这些材料的副本决定(《民法典》第 1 条第 1500 款)。 并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根据《民法典》第 1502 条,申请人也可以在其考虑的任何阶段撤回商标申请,但不得迟于商标的国家注册日期。

根据商标国家注册决定(《民法典》第 2 条第 1499 款),Rospatent 在收到确认支付国家商标注册费的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并且为其颁发证书,在国家商标注册簿中进行商标的国家注册。 如果未按规定程序提交缴纳上述费用的文件,则商标注册不予实施,相应的商标申请根据 Rospatent 的决定被视为撤回(第民法典第 1503 条)。

Rospatent 会在商标在国家商标注册簿上进行国家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颁发商标证书(《民法典》第 1 条第 1504 款)。 商标证书的格式和其中显示的信息列表,以及与其他个性化方式的证书相关的信息,由负责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监管的联邦执行机构(教育部)制定和俄罗斯科学)。

与国家商标注册相关的信息,并根据艺术进入国家商标注册簿。 商标在国家商标注册簿注册后或国家商标注册簿进行相关变更后,Rospatent 会立即在官方公报中公布民法典第 1503 条(民法典第 1506 条)。

按照艺术的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 1507 条,俄罗斯法人和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在国外注册商标或对其进行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由 Rospatent 提交。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特点。根据第 1 条的规定。应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08 条的要求,认为其使用的商标或用作商标的名称是俄罗斯联邦驰名商标,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受保护的商标其国家注册或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用作商标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受法律保护的名称,根据 Rospatent 的决定,可以被视为良好的商标。俄罗斯联邦知名商标,如果该商标或该名称由于在申请中指定的日期大量使用钢材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与申请人的商品相关的相关消费者中广为人知。驰名商标受《商标民法典》规定的法律保护。对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就是承认驰名商标的专有权。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无限期有效(民法典第2条第1508款)。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也适用于与被认定为驰名的商品不同质的商品,如果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会引起消费者的联想与驰名商标专用权人共同享有的,可能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五百零八条第三款)。

根据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1509 条,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由联邦机构列入俄罗斯联邦驰名商标名录(驰名商标名录)。 驰名商标证书由 Rospatent 在商标进入驰名商标名录之日起一个月内颁发。 与驰名商标有关的信息在被列入驰名商标名录后,由 Rospatent 立即在官方公告中公布。

集体商标法律保护的特点。根据艺术。根据《民法典》第 1510 条,团体的创立和活动不违反其成立所在国的立法,有权在俄罗斯联邦注册集体商标。按照段落。 2 页 1 艺术。 《民法典》第 1510 条规定,集体商标是一种商标,旨在指定由属于特定协会的人员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并具有统一的质量特征或其他共同特征。协会的每个成员都可以使用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权不能转让,也不能成为许可协议的标的(《民法典》第 2 条第 1510 款)。 已注册集体商标的协会的成员有权将其商标与集体商标一起使用(《民法典》第 3 条第 1510 款)。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根据民法典第 1511 条,集体商标章程附在向 Rospatent 提交的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中。

在国家商标注册簿和集体商标证书中,除了艺术中规定的信息。 《民法》第 1503 和 1504 条规定了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人的信息。 Rospatent 在官方公告中发布了该信息以及集体商标章程中有关注册该商标的商品的统一质量特征和其他一般特征的摘录。

商标专有权的终止。商标权保护。第 1512 条相应规定了质疑和宣告商标法律保护无效的理由和程序。 1513 年和 1514 年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了商标法律保护的终止。第 XNUMX 条民法典。终止商标法律保护的理由之一是,Rospatent 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通过了在商标发生转变时提前终止对其法律保护的决定转变为已普遍用作某种商品名称的名称。

艺术规定了非法使用商标的责任。 1515 门将。 根据该条款,非法放置商标或混淆性相似名称的商品、标签、商品包装属于假冒商品。 权利人有权要求其停止流通和销毁,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如果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将此类商品引入流通,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从假冒商品、标签、商品包装上移除非法使用的商标或商品包装,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与它混淆性相似的名称。

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而不是赔偿损失:

▪ 金额为10 卢布。最高 5 万卢布,由法院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酌情确定;

▪ 非法使用商标的商品价值的两倍,或商标使用权价值的两倍,根据在可比情况下合法使用商标通常收取的价格确定。

30.3。 原产地名称权

放置在其上的原产地名称也可以作为用于商业目的的商品个性化的一种手段。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根据《民法典》第 1516 条,受法律保护的商品原产地名称是指属于或包含一个国家、城市或农村聚居地、地方或其他名称的现代或历史、官方或非官方、全称或缩写的名称地理对象,以及源自该名称并因其与产品相关的使用而广为人知的名称,其特殊属性完全或主要由自然条件和(或)人为因素决定给定的地理对象。

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例子可以作为名称,例如“俄罗斯亚麻”(注明原产国)或“奥伦堡绒毛披肩”(产品质量是由于自然因素,以及生活在该地区的工匠的技能和能力)。

可以承认此类商品生产者的专有权利(民法典第1229条和第1519条)使用商品产地名称。

一种名称,虽然代表或包含地理对象的名称,但在俄罗斯联邦已普遍用作某种产品的名称,与其生产地无关(例如,“图拉姜饼” ") 不被认可为商品原产地名称。

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联邦机构注册的商品原产地名称享有专属使用权,以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该物体的名称在商品原产国受到保护,则允许将位于外国的地理物体名称作为商品原产地名称进行国家注册。 商品原产地名称专用权的所有人只能是商品原产国保护其名称使用权的人(《民法典》第1517条)。

根据艺术的货物原产地名称。 民法典第 1518 条通过此类名称的国家注册得到承认和保护。

商品原产地名称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公民或者法人登记。

已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人被授予使用该名称的专有权利,并通过证书证明,前提是这些人生产的商品符合艺术第 1 款的要求。 1516 门将。

根据提交的相关申请,可以将与同一名称相关的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在同一地理对象范围内制造具有相同特殊属性的商品的任何人由他与联邦机构。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519 条规定,著作权人拥有根据艺术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专有权利。 民法典第 1229 条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货物原产地名称的专有权利),包括下述方法(第 1 条)。

考虑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特别是在商品、标签、商品包装、广告、招股说明书、发票、信笺和其他与商品进入民间流通有关的文件中(第 2 条)。

非法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或混淆性相似名称的商品、标签、商品包装是假冒商品(第 3 条)。

不允许处置对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专有权,包括转让或授予他人使用该名称的权利(第 4 条)。

正如艺术所提供的那样。 根据《民法典》第 1520 条,商品原产地名称专有权证书的持有人,为了告知其专有权,可以在商品原产地名称旁边放置保护标志,形式为口头名称“注册原产地名称”或“注册AO”,表明使用的名称是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商品原产地名称。

联邦机构对原产地名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对宣布为原产地名称的名称(已宣布名称)的审查。

商品原产地名称申请的形式审查在向联邦机构提交之日起 2 个月内进行。

检查声明的名称是否符合艺术的要求。 《民法典》第 1516 条是根据正式审查结果接受审议的申请进行的。 在此检查过程中,还检查了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注明商品原产地(生产地)的有效性。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528 条,联邦机构拒绝接受原产地名称申请的决定,承认此类申请已撤回,以及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 1526 个月内向专利纠纷分庭提出异议,对所要求指定的权利(《民法典》第 3 条)提出异议。

根据根据所要求的名称的审查结果做出的决定(《民法典》第 1526 条),联邦机构在国家名称注册处对商品原产地名称进行国家注册。

在收到支付发行费用的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联邦机构颁发商品原产地名称专有权证书(《民法典》第 1530 条)。

根据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1531 条,该证书自向联邦机构提交原产地名称申请之日起 10 年内有效。

原产地名称专有权证书的有效期可以应证书持有人的请求延长,并以主管当局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证书持有者在相应地理对象的边界内生产具有国家名称登记册中指定的特殊属性的产品。

证书换发申请应当在证书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内提出。

应证书持有人的要求,他可以在证书到期后 6 个月内申请延长此期限,但需支付额外费用。

证书有效期每次延长10年。

与商品原产地名称的国家注册和授予此类名称的专有权有关的信息,并根据艺术进入国家名称登记册。 《民法典》第 1529 条和第 1532 条,除包含对货物特殊属性的描述的信息外,在商品进入国家名称登记册后,由联邦机构立即在官方公报中公布(《民法典》第 1533 条)民法典)。

如艺术中所述。 根据《民法典》第 1534 条,俄罗斯法人和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在国外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 在俄罗斯联邦对原产地名称进行国家注册并授予该名称的专有权后,可以在外国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

非法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的责任在艺术中定义。 民法典第 1537 条,类似于非法使用商标的责任。

30.4。 商业名称权

在§ 4 ch。 《民法典》第 76 条确立了商业名称权的制度。 根据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1538 条,从事创业活动的法人实体(包括根据其成立文件依法有权开展此类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体企业家,可以利用贸易、工业和属于他们的其他企业个性化(民法典第 132 条)不是公司名称的商业名称,并且不受强制包含在组织文件和法人统一国家登记簿中的约束。 根据本条第 2 款,权利人可以使用商业名称来个性化一个或多个企业。 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多个商业名称来个性化一个企业。

根据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1539 条,权利人拥有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商业名称的专有权)使用商业名称作为属于他的企业的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利,包括通过表明招牌、信头、发票和其他文件、公告和广告、商品或其包装上的商业名称,如果这种名称具有足够的显着特征,并且权利持有人使用它来使其企业个性化在特定领土内是众所周知的。 不得使用能够误导企业是否属于特定人的商业标识,尤其是与企业拥有的商号、商标或受专有权保护的商业标识混淆性相似的标识。先前已获得相应专有权的另一人。 违反本规定的,有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停止使用该商业名称,并赔偿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商业名称的专有权可以转让给另一个人(包括根据协议、通过普遍继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但只能作为使用该名称的企业的一部分进行个性化。 如果权利持有人使用商业名称来个性化多个企业,则将作为其中一个企业的一部分的商业名称的专有权转让给他人,将剥夺权利持有人使用该商业名称来个性化其企业的权利其他企业。

权利人可以按照企业租赁协议(第656条)或商业特许协议(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授予他人使用其商业标志的权利。

根据艺术第 1 款的规范。 根据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民法典第 1540 条,商业名称享有专有权,用于使位于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企业个性化。 如果权利人在一年内未连续使用商业名称,则商业名称的专用权终止(《民法典》第 2 条第 1540 款)。

权利持有人可以在其拥有的商标中使用该名称的商业名称或单个元素。 商标中包含的商业名称不受商标保护的影响(民法典第 1541 条)。

话题 31

将智力活动成果作为单一技术的一部分使用的权利(技术权)的制度是民法的一个新制度,第77 门将。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根据《民法典》第 1542 条,上述章节意义上的单一技术被视为以客观形式表达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结果,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计算机根据教派规则受法律保护的程序或其他智力活动成果。 VII Civil Code,可以作为民事或军事领域某些实践活动的技术基础。 单项技术的构成还可以包括根据上述部分的规则不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活动的结果,包括技术数据和其他信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作为单一技术一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得到承认并受到保护。

将作为单一技术的一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作为复杂对象的一部分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1240条)属于组织创造单一技术的人(技术权)与作为单一技术一部分的智力活动结果的专有权持有人达成的协议。 单一技术的结构还可以包括组织其创造的人创造的受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民法典》第 3 条第 1542 款)。

按照艺术的规范。 1543 规则通道。 《民法典》第 77 条适用于与由联邦预算或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分配的资金所产生的民用、军用、特殊或两用技术权利相关的关系根据国家合同、其他协议支付工作费用,根据估计的收入和支出以及补贴形式进行融资。 这些规则不适用于以预算形式在可偿还的基础上以联邦预算或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的资金为代价或从中吸引资金而创造单一技术而产生的关系贷款。

正如艺术中所规定的那样。 根据《民法典》第 1544 条,以联邦预算或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执行人)的资金为代价或涉及的资金组织单一技术的创造的人拥有所创造技术的权利,除非该权利符合艺术第 1 款。 民法典第 1546 条属于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 指定的人有义务立即采取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措施承认他并获得作为单一技术一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申请专利,对成果的国家注册智力活动,对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与作为单一技术一部分的智力活动的相关结果的专有权持有人签订专有权转让协议和许可协议,并采取其他措施),如果这样的话在技​​术创造之前或期间没有采取措施。 如果《民法典》允许对作为单一技术一部分的智力活动的结果采用多种法律保护方法,则拥有该技术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最适合其利益并确保实际可行的法律保护方法单一技术的应用。3民法典第1546条)。

艺术。 《民法典》第 1545 条规定了实际应用单一技术的义务。 根据本文第 1 段,根据艺术的人。 本法典第1544条,技术权归属,有义务对其进行实际应用(实施)。 任何受让此权利的人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让此权利的任何人均承担同样的义务。 技术引进义务的内容、条款、其他条件和履行该义务的程序、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和终止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联邦法》第 2 条第 1545 款)民法典)。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546 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对技术的权利。 因此,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根据《民法典》第 1546 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联邦预算资金或参与联邦预算资金创造的技术的权利属于俄罗斯联邦:

1)单一技术直接关系到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国防和安全;

2) 俄罗斯联邦在建立统一技术之前或之后,接管了使统一技术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的工作的资助;

3) 表演者未能确保在一项技术的创造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所有必要的行动以承认他或获得对部分智力活动结果的专有权的技术。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根据《民法典》第 1546 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资金或从其预算中吸引资金而创造的技术的权利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

▪ 俄罗斯联邦主体在创造统一技术之前或之后承担了为将该技术推向实际应用阶段的工作提供资金的责任;

▪ 承包商未能确保在统一技术创建工作完成后 6 个月内完成承认或获得属于该技术一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所需的所有行动。技术。

在技​​术权属于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情况下,表演者有义务按照艺术第 2 款。 民法典第 1544 条,采取措施承认他并获得对相应智力活动结果的权利,以便随后将这些权利分别转让给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民法典》第 3 条第 1546 款)民法典)。

俄罗斯联邦拥有的技术权利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进行管理。 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技术权利的管理按照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执行机构确定的方式进行(《民法典》第 4 条第 1546 款)。 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技术权利的处置按照第 5 条的规定进行。 七 GK。 俄罗斯联邦拥有的技术权的处置特征由联邦技术转让法(民法典第 1546 条第 XNUMX 款)确定。

根据艺术第 1 款的规范。 民法典第 1547 条中规定的案件。 2 和 3,艺术的第 1 款和第 2 款。 《民法典》第 1546 条,自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收到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之日起不迟于六个月技术,技术权必须转让给有兴趣实施该技术并拥有实施该技术的真正机会的人。 在子规定的情况下。 1 页 1 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1546 条,在俄罗斯联邦失去保留这些权利的必要性之后,技术权必须转让给对技术的实施感兴趣并有实施技术的真正机会的人。

根据艺术第 2 款的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 1547 条,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将技术权转让给第三方是根据一般规则进行的,并根据比赛结果收取费用。 如果无法在竞争的基础上转让属于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技术权,则此类权利将根据拍卖结果转让。 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转让技术权的招标或拍卖程序,以及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转让技术权的可能案例和程序不举行招标或拍卖的技术权利由技术转让法确定。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与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就获得技术权达成协议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组织创造智力活动成果的表演者,这些成果是单一技术(《民法典》第 3 条第 1547 款)。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1548 条规定,在艺术规定的情况下免费授予技术权。 1544 和艺术的第 3 段。 1546 门将。 技术权根据协议转让的,包括招标、拍卖的结果,支付该权利报酬的数额、条件和程序由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2条第1548款)代码)。 如果技术的引进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重要性或对俄罗斯联邦的国防或安全很重要,并且实施成本的数额使得有偿获得技术权在经济上效率低下,则转让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已免费获得相应权利的其他权利人对此类技术的权利也可以免费进行。 允许无偿转让技术权的情况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民法典》第 3 条第 1548 款)。

根据艺术,预算资金和其他投资者的资金参与创造的技术的权利可能属于。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49 条,俄罗斯联邦主体,项目的其他投资人,技术创造的结果,承包商和其他版权持有人。

技术权属于多人的,应当共同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由几个人共同拥有的技术权的处分由他们根据共同协议进行(《民法典》第 2 条第 1549 款)。 权利共同属于多个权利人的技术使用收入以及处置该权利的收入,根据权利人之间的协议在权利人之间分配(《民法典》第 4 条第 1549 款)。

根据艺术第 5 款的规范。 《民法典》第1549条,如果属于几个人的技术的一部分可以具有独立的价值,权利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确定该技术的哪一部分属于每个人的权利持有人。 如果一项技术可以独立于该技术的其他部分使用,则它可以具有独立的价值。 各著作权人均有权自行决定使用该技术中具有独立意义的相关部分,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同时,对技术的整体权利,以及对该权利的处分,由所有权利人共同行使。 使用部分技术的收入归有权使用这部分技术的人所有。

如艺术中所述。 《民法典》第 1550 条规定,除本法典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技术权利人可以根据协议或其他方式,自行处分该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交易,包括根据转让该权利的协议、根据许可协议或根据包含权利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要素的另一协议进行的交易。 对于属于单一技术整体的所有智力活动成果,技术权同时转让。 根据第 5 款的规定,只有在一项技术的一部分可以具有独立意义的情况下,才允许将特定结果中的个别结果(技术的一部分)的权利转让。 1549 门将。

根据艺术第 1 款的规范。 《民法典》第 1550 条规定,一项技术必须主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实际应用(实施)。 根据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在国家客户或预算资金管理者的同意下,可以转让技术权以在外国领土上使用单一技术。

涉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外使用单一技术的交易须在 Rospatent 进行国家注册。 不遵守交易的国家注册要求将导致交易无效(《民法典》第 2 条第 1550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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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伊瓦金 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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