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单位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说明。 完整文件 印刷企业劳动保护须知
1。 一般规定 一、本印刷单位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行业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行业的印刷单位,不分部门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 2. 本规则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有效,规定了在组织工作、操作设备、生产区域和场所时必须执行的劳动保护要求。 该规则规定了旨在防止危险和有害生产因素对印刷行业工人影响的措施。 3. 在印刷组织中,除本规则外,还必须满足俄罗斯 Gosgortekhnadzor、Goskomsanepidnadzor、Glavgosenergonadzor、俄罗斯紧急情况部国家消防局和其他监督机构的规定中规定的要求。 4. 本规则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Sobranie Zakonodatelstva Rossiyskoy Federatsii,2002 年,第 1 号(第一部分),第 3 条)、17 年 1999 月 181 日第 1999-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劳动保护的基础知识”(Sobraniye Zakonodatelstva Rossiyskoy Federatsii,29 年,第 3702 号)制定的。 XNUMX、第XNUMX条)和其他有关劳动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在本规则的基础上,考虑到组织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方式制定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指示以及其他文件,确定工作中的安全要求。 6.为组织劳动保护工作并监督劳动保护要求的遵守情况,负责人设立了劳动保护服务机构。 服务的结构及其强度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的雇员人数、工作条件的具体情况、生产危险程度和其他因素确定。 7. 劳动保护部门直接向首长报告,或代表其向一名副手报告。 8. 副负责人(雇主)、生产和场所负责人(负责人)、职能服务负责人根据组织负责人分配的职责,管理委托范围内的劳动保护活动。 9. 根据现行法律,经理和专家对不履行职责、违反劳动保护立法和其他规范性行为、妨碍监督和控制机构代表的活动负有责任。 10、员工在劳动保护领域的义务:
11、所有员工对违反劳动保护规则和指示的行为负个人责任。 2、组织场地、生产及辅助用房的技术卫生条件和消防安全要求 12. 印刷机构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业及辅助建筑和场所的景观美化和维护必须符合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 13. 组织的管理部门有义务保持建筑物和场所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其消防安全、正常的卫生条件以及在这些建筑物和场所工作的人员的劳动安全。 14.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施工、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建筑规范和规定确保技术安全。 15、保证建筑物、构筑物运行期间的技术安全,是在执行运行规则的基础上,按照既定标准进行定期预防性维修。 16. 相关部门负责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定期预防性检查和维修。 17. 如果建筑物和构筑物发生紧急损坏,对工人造成危险并可能损坏设备,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撤离人员以消除这种损坏。 18. 与新建、改建和维修有关的建筑工作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12年03月23日第2001号命令(80年9月2001日在俄罗斯司法部注册第2862号)批准的SNiP XNUMX-XNUMX“建筑中的劳动安全”的要求进行。 19. 在组织境内开始施工和安装工作之前,客户、总承包商和组织的行政部门必须以规定的形式签发一份许可文件。 施工单位和组织的负责人负责遵守准入证书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条 组织的领地、人员、车辆的通行路线以及夜间工作场所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照明。 21. 建议在本组织境内指定吸烟区安装瓮、装有水和沙子的容器,并张贴标有“吸烟区”的标志。 22. 建议在本组织境内提供用于休闲和运动的景观区。 场地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排放物的工业建筑的迎风面。 23. 生产设施应在显眼且易于取用的地方配备急救箱。 急救箱内应包含敷料、个人敷料消毒袋、止血带、夹板、碘酊、氨水、小苏打、3%过氧化氢溶液以及其他未注明“遵医嘱使用”的药品。 另外,模具车间应备有用于酸碱烧伤的中和液。 负责配备急救箱的是车间科长。 对于个人防护用品(眼镜、呼吸器、手套、耳机等)的存放,应提供专用柜子。 第二十四条公共餐饮场所、卫生院、休息室、健身房、公共团体文化服务场所、劳动防护用房等应当设置在有害生产因素影响最小的地方。 3、生产工艺、材料、工艺装备和作业场所要求 25、印刷生产条件中产生的有害、有害生产因素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规定的允许值。 26、生产设施必须配备送风和排风装置,提供空气交换,并且不允许工作区域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规定值。 产生多余热量、灰尘和有害物质的设备和生产过程必须在每个排放点配备局部排气装置。 27. 与使用或形成有毒、刺激性、易燃物质相关的生产过程必须在专门配备工人防护设备的单独房间内进行。 28. 使用水、油漆、气体向机器、机床、装置和装置提供通讯以及电线和接地回路必须用金属板或钢筋混凝土板覆盖,并安全、方便操作和维修。 29. 新安装的设备必须由组织的委托进行验收,并有劳动保护部门雇员的强制参与,并制定符合本规则和其他监管法律文件要求的法案。 设备验收发现的缺陷消除后,方可移交车间(工段)运行。 第三十条 主要辅助设备必须保持安全、良好的状态并运行,并按规定方式批准的时间表规定的期限内定期检查、检查和修理。 31. 停止检查、清洁或维修的设备必须与工艺管道和能源断开。 32、检查、清洁、修理和拆卸设备时,必须将电力驱动器断电,拆除传动带,启动装置上应张贴标语:“请勿启动-有人正在工作”或“请勿启动-修理”。 禁止在未采取措施排除设备误开机或部件自发动作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33. 只有在安装了防护和安全装置后,才能将设备连接到电网并启动。 34. 组织必须制定已安装设备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在特定设备上工作时的劳动保护说明。 35. 维修后,设备在各种操作模式下进行测试,测试结果由进行维修的部门、车间(设备运行所在)负责人以及组织劳动保护部门的代表记录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高风险设备的技术状况应在下列期限内记录在技术状况日志中:
37、印刷生产车间的主、辅设备应按照主要货流方向安装。 生产设备的位置应保证其维护、修理的安全和方便。 38.现有设备的布置和重新布置,标明半成品和成品的储存地点,应显示在经组织技术经理与首席专家和劳动保护部门同意后批准的技术布局上。 39. 纸张、纸板、印刷材料、设备备件和其他物质资产必须存放在专门指定的场所、仓库或车间的特殊区域。 第四十条 库房、仓库面积必须与材料、成品库存相对应,保证生产工艺流程的正常进行。 41. 化学品的通行证应标明其危险类别,以规范其运输以及与其他物质和材料共同储存的条件。 42. 在使用有害物质时,必须按照使用这些物质的说明使用防护设备。 43. 汽油、煤油、溶剂和其他可燃材料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第四十四条 含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成分的化学品和材料应当存放在与其他场所隔离的专用仓库中。 45. 有害生产废物应进行中和、回收或处置。 有害和有毒物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收集和短期储存应在专门的容器和专门指定的地点进行。 46. 半成品和成品必须存放在专门指定区域(用栅栏等围起来)的仓库或生产设施中,其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有必要按照现行立法规定的规范手动提升和移动负载。 47. 在纸堆、托盘和纸卷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应根据所使用的机械和运输工具的尺寸,设置用于检查和进行装卸操作的通道和车道。 48. 油漆、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易燃液体(FL)只能在密闭的金属容器中进行分配。 打开金属桶、罐头等。 仅适用于涂有不允许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的工具。 49. 对于溶剂、油漆和清漆、可燃粘合剂、易燃液体和易燃液体的分配和装瓶,必须配备配备排气通风、特殊溢流和泵送装置的专用分配室以及边长不低于5厘米的金属托盘。 50、车间内储存数量不超过补充库存的酸、碱,应设置专用的房间或用防火材料制成的柜子。 如果这些房间内发生酸碱溅出或溢出,必须有足够的现成中和溶液。 第五十一条 车间、生产区应有运输纸卷、印刷滚筒、印版、切纸刀、印刷机刮刀、机械零部件和工具的专用手推车。 推车的轮子必须覆盖有弹性材料(橡胶、塑料)。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全企业物料的储存、发放、使用、装卸、运输等工作,车间应设经理。 53.在隔离房间的排版店内应放置:
54. 使用铅合金时,必须遵守个人卫生规则(用醋酸溶液中和皮肤、漱口等),在车间内,必须持续进行一般交换通风。 55、自动铸造机的房间必须内衬易于清洁的吸声材料。 在铸造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听力保护装置,并且必须在设备运行时使用它们。 现场应设置供工人短暂休息的椅子。 56. 打字机、编程机室、计算机机房应内衬吸音材料,并应为这些区域的工作人员提供听力保护。 57. 排版和编程以及其他排版机器的工作安排应包括规范的工作和休息制度。 58. 在隔离室进行统一流程时,应放置以下物品:
59. 成型过程只能在总交换供气和排气通风运行时进行。 60. 在铸造设备中,必须提供保护工人在供应合金、填充模具和形成铸件期间免受熔融金属释放的装置。 61. 炉底熔炼锅炉、供应合金和填充模具的区域、收集炉渣的箱必须配备局部抽吸装置。 设备的启动装置必须与内置的局部吸力联锁。 第六十二条 制造多金属、单金属和聚合物模具的设备(生产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63. 设备的启动和控制装置必须在工作场所清晰可见,并且必须能够自由地打开和关闭。 64. 基质的制备应在侧面排气的工作台或底部排气污染空气的通风柜中进行; 应使用通风柜干燥橡胶层。 65. 石墨化应在特殊的密封机器中进行。 只需少量工作,即可在玻璃下的封闭柜中进行石墨化,该柜的开口由织物套保护。 66. 乙烯基塑料基质的镀银应在通风柜或配备局部通风装置的特殊室中进行。 67. 溶液和电解质必须在配备有一般供应和排气通风以及直接来自处理酸、碱和其他化学品的工作区域的局部排气通风的特殊房间内制备和储存。 68. 向槽液供应酸、碱、溶液和电解质以及排放电解质应使用重力或其他泵装置进行,其控制应是远程的。 69. 局部抽吸装置,主要是船上的,必须安装在浴缸和桌子上,以便与有机溶剂、酸和碱一起工作。 70、导电轮胎必须涂耐酸涂料; 靠近热源(蒸汽管道)的母线段必须隔热,敷设在浴池下方的母线必须有特殊的防护罩保护。 71、镀锌车间(区)的急救箱中,除常规药品外,还应备有凡士林(镀铬时润滑鼻腔和手部内部)、5%次亚硫酸钠溶液(用于洗去铬溶液滴)、羊毛脂或甘油与单宁的混合物(用于润滑手)、防护软膏和糊剂、中和溶液。 72、加工机械(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73. 照片模板安装和修饰区域的一般人工照明应采用漫射照明,通过侧面光源从均匀照明的天花板反射。 在窗户开口处的修饰和安装区域,有必要提供遮阳帘或窗帘。 修饰控制台应该有侧壁,以保护视力免受额外照明的影响。 74. 在照片复制部门的生产场所内,允许在带有内容说明的容器中储存不超过班次要求的化学品、酒精、乙醚、照相胶片。 75. 胶片废料应存放在密闭的金属箱中,轮班结束后应将其移出工作场所。 76. 使用弧光灯、汞石英灯和氙灯时,维修人员必须使用带滤光器的护目镜。 77. 隔离房间的锌图应包含:
78. 不允许在熔盐中进行模具烧制,因为该过程具有高爆炸性。 79. 对于镁屑、锯末和灰尘的收集和储存,应提供专用的密闭金属箱。 80. 对印版进行酸处理、对副本进行显影、对印刷元件进行加深、对副本进行上光、去除鞣制层、对空白元件进行处理的工作场所(桌子、水槽)必须配备局部吸力。 81. 在隔离室中制造凹版印刷模板时,应放置:
82. 蚀刻溶液应储存在耐酸、密闭的容器中。 83、研磨、抛光、蚀刻和加工形式的设备以及水槽、洗涤槽必须具有局部吸力。 84. 在独立房间的印刷厂,部分应位于:
85. 印刷厂在大队维护期间的技术设备应配备灯光或声音警报器以及停止和锁定系统。 86.凹版印刷的车间和区域应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顶层,或靠近外墙的单层建筑物内,并通过防火墙与其他车间和区域隔开,或位于单独的单层建筑物内。 87. 涂料与溶剂的制备和混合必须在配备排气通风的设备中机械地进行。 88. 禁止使用苯和苯涂料。 89、凹版印刷室内的电气设备、电气照明及镇流器、开关插座必须采用防爆型; 手动工具(钥匙、锤子、螺丝刀)覆盖有色金属。 90. 回收站设备和储罐的检查和维修由经验丰富的专家(具有至少三年工作经验)在设备关闭的情况下使用呼吸、眼睛和皮肤防护设备进行。 便携式工具必须排除产生火花的可能性。 91. 在聚酯聚氨酯滚筒的制造中,铸造滚筒、准备滚筒物料和储存化学品的区域应位于单独的房间内。 场所工作场所应设有局部排风和总交换送风及排风设施。 不允许在不通风的情况下进行工作。 92. 重氮氰化物应储存在配有供气和排气通风的单独房间内、带磨口塞的深色瓶子或带双塞的铁罐中。 在软木塞上涂抹一层薄薄的石蜡。 93. 氨、酸、重氮氰化物、酒精和其他易燃液体不得存放在一起(在柜子和工作室中)。 94. 在独立房间的缝合、装订和整理车间中,各个区域应位于:
95、涂漆工段和压膜工段的场所必须配备报警和灭火系统。 涂漆区域的照明必须使用安装在防爆装置中的白炽灯。 开关、插座和保险丝必须位于室外。 96. 上光机(滚筒、上光机构槽、出口抓斗、干燥室)必须配备局部排气装置。 97. 上漆机上的内置局部吸力必须与启动装置联锁。 98. 只有在全面通风运行的情况下,才允许在涂漆区域和薄膜压制区域进行工作。 99. 必须将清漆、溶剂和薄膜存放在专门配备的场所,其数量不得超过更换要求。 100. 覆膜设备必须配备静电荷中和装置。 按版式修整印刷品的装置必须有围栏。 101、备纸区不得设置相邻工作区相对的单刀分切机。 单刀切割机必须远离厂内运输的主要交通流和工人通道。 102. 嵌缝-切割装置的送料器、缝纫和切割部分必须有与机器驱动装置联锁的防护装置。 103. 建议使用塑料和木材作为 marzan 的材料。 不允许使用马赞和铅合金制成的垫片。 104. 承载压书托架和高架烘干机的高架输送机的底部和侧面应有坚固的金属丝或网状防护装置。 105、高频安装室的地板上应有绝缘橡胶垫。 106、装订机、装订机的涂胶机的冲洗应在单独的房间内进行。 107. 允许在配备有通过烟囱完全去除燃烧产物的装置的设备中使用气体或其他类型的燃料进行加热。 108、有水套的锅炉必须有水龙头排水。 109. 用于制备粘合剂的化学品应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110. 靠近胶罐的地板上应有木格栅或表面有棱纹的橡胶垫。 111. 生产实验室位于不同的房间:
112.实验室内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数量不得超过更换要求。 不允许共同储存化学相互作用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物质。 113. 只有执行这项工作所必需的化学品、试剂、装置和装置才可以出现在工作场所。 114. 酸和碱的浓缩溶液以及挥发性和有毒物质应储存在密闭容器中,并且只能在通风条件下(在通风橱中)储存。 115. 实验室内所有可能释放有毒或易燃易爆蒸气和气体的工作均应仅在配有上下排气装置的通风柜中进行; 吸盘以及防止液体流到地板上的侧面。 请勿使用玻璃破碎或通风不良的通风柜。 116. 禁止在通风橱内进行作业,通风橱内有未用于作业的材料和设备。 117、不得在门口直接安装通风柜。 118. 所有实验室场所的送风和排气通风应在工作开始前五分钟打开,并在工作日结束时关闭。 借助特殊设备的通风装置的效率必须由负责通风系统运行的人员进行检查。 禁止在通风不良的实验室内工作。 119. 在隔离房间内,机械维修区域应位于:
120. 修理和机械作业必须按照技术要求、定期预防性修理时间表和劳动保护说明进行,并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121. 对于零件、毛坯和废料的储存,应提供带有专用架子、箱子、容器的场所。 如果床身的设计特别规定,则允许在机器床身中存放工具。 122、对于修理后的设备附近存放小零件,需要提供专门的容器。 123. 在机械修理店的场所内,建议至少每月一次对面板、墙壁、柱子和窗户进行一般清洁和清洁。 4. 增加危险的工作要求 124. 考虑到每个印刷组织的具体情况,应制定一份危险性增加的工作清单,经该组织的工会委员会或雇员授权的其他代表机构同意,并由该组织的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批准。 125. 在危险生产因素持续作用的地区进行危险性较高的工作,其发生与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无关,必须根据工作许可证进行。 126. 工作许可证决定了工作地点、危险性较高的工作内容、安全进行的条件、工作开始和完成的时间、工作人员的组成和负责这些工作安全的人员。 127. 年满 18 岁、通过体检、接受特殊方案培训并经组织常设考试委员会认证的人员可以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 128. 对于由该组织的多个车间和服务部门参与的危险性较高的工作(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工作许可证必须由该组织的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或其命令代表或该组织的首席专家颁发。 129. 对于承包商从事的危险性较高的工作,工作许可证必须由承包商的授权人员颁发。 此类工作许可证必须由进行这些工作的组织或车间的相关官员签署。 130. 持工作许可证进行工作时的安全责任人是:
131. 有权为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颁发工作许可证的官员名单,以及可以被任命为负责工作经理和负责工作生产者的人员名单,必须每年审查一次并由该组织的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批准。 132. 发放工作许可证的人员确定工作的需要及其安全执行的可能性,并对工作许可证中注明的安全措施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33. 危险性较高的工作的负责管理者必须确定工作范围、必要的组织和技术措施,以确保工人在工作期间的安全,确定执行这些工作的团队规模和团队人员的资格,任命一名许可且负责的工作领班。 134. 接纳人员可以从进行这些工作的单位的管理人员中任命,并且必须监督工作许可证中规定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允许该大队进行危险性较高的工作。 135. 负责的工头(主管)从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的工种的工头中任命,必须监督直接执行者的工作,监督团队成员遵守安全规则、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所用工具的适用性、栅栏、防护和阻挡装置的存在和工作状况。 136. 危险性增加工程的负责经理有义务:
137. 被任命为许可工头或负责工头的人员必须获得该组织常设委员会的认证,以了解劳动保护规则以及 Gosgortekhnadzor 控制的设施的布置和安全操作规则。 138. 负责的工头(主管)在从允许者处接受工作对象(地点)后,负责正确实施生产过程中必要的安全措施,指导团队成员,遵守安全要求,工具、库存、防护设备、索具装置的可用性和可维护性,以及工作现场安装的栅栏、海报、锁定装置的安全。 139. 禁止负责的工头(主管)将监督与任何其他工作的开展结合起来。 第 140 条 修理或操作人员中的车间(现场)雇员,如果熟悉将要进行工作的设备,能够向班组成员进行详细介绍,能够对工作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按规定方式获得资格并进入这些工作,可以任命为责任工人(主管)。 141.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并者有权履行被替代者的职责,则允许合并职责。 同时,禁止将负责任的作品制作者和许可者的职责结合起来。 142. 从事危险性较高工作的大队成员有责任执行上班期间收到的指示,正确使用其所拥有的防护装备,并采取措施确保大队成员的安全。 143. 在执行危险性较高的工作时,应根据轮班表为每个班次指定一名负责的工头(主管)。 144. 在车间(分部)进行联合作业时,颁发工作许可证的人可以是车间(分部)的负责人或进行该工作的承包商的负责人。 145. 签发组合工作许可证的人还必须确保与将要进行这些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在数量、时间安排和安全措施方面协调组合工作。 146. 进行联合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必须划定作业生产区域,并确保实施工作许可证规定的工人安全措施。 147. 如果是联合工作,单位负责人必须与负责的工作经理和负责的工作领班一起组织控制并确保工作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实施。 148. 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的工作许可证必须在这些工作开始前颁发。 149. 工作许可证应由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的单位颁发。 工作许可证的签发必须记录在专门的日记中。 150. 工作许可证可以针对一个班次或整个工作期间发放,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每个班次可以延期,并向一个团队的一名负责工头(主管)发放。 工作许可证的延期必须由允许工作的人员在每班开始前签发并办理。 151. 工作许可证必须一式两份,并填写清晰的记录。 不允许对文本进行更正。 152.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团队在同一设施内执行危险性较高的工作时,必须向每个团队的负责工头颁发工作许可证(由一名起草工作许可证的人签署)。 在颁发工作许可证时,应制定措施确保工人的安全,并考虑到团队工作的联合性质。 153. 承包商或其他部门的部队分配用于执行危险性增加的工作的生产场地、生产过程已完全停止的生产线,以及位于各组织业务部门之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规定方式移交给这些部门执行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工作许可证的发放和确保工人安全的工作就委托给组织危险性增加的工作的行政部门。 154. 在现有电力线和隐蔽通信附近进行的施工应按规定方式进行,并应在许可证后附上相关文件(通信方案)。 155. 在允许团队成员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之前,负责的工头必须与接纳人员一起检查工作许可证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准备工作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 156. 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后,必须在负责工头签署的工作许可证中签发工作许可证。 157. 如果在检查措施的实施情况时,承认或负责的工作领班对确保团队成员的安全工作条件有疑问,他们应获得负责的工作经理的澄清。 158. 准许旅团成员工作有义务:
159. 团队成员获准工作后,一份工作许可证副本必须由负责的制造商保留,第二份则由签发者保留。 160. 从团队成员进入工作岗位起,应由负责的工作主管对工作安全进行监督。 161. 当一组人在不同的房间进行危险性增加的工作时,负责的工头必须在最需要监督工作安全进行的地方。 162. 如果根据负责的工作主管的指示需要暂时停止工作,负责的工作领班必须将团队成员带离工作地点,并将工作许可证返还给负责的工作主管。 163. 在轮班工作休息期间(午休、生产原因休息),班组成员必须离开工作地点,工作许可证必须由负责的工头保管。 休息结束后,经负责领班同意,队员即可开始工作。 164. 工作日结束后,必须清理工作场所,并将工作许可证移交给负责的工作经理或签发工作许可证的人。 165.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停止工作,吊销工作许可证并将其返还给签发人:
166. 只有在消除缺陷并获得工作许可证后才能开始中断的工作。 167. 在工作许可证关闭前,禁止进行危险性较高的作业。 168. 如果在持工作许可证进行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或事故,该工作许可证应附在事故或事故原因和情况调查材料中。 169. 颁发工作许可证的人负责整个工作绩效问题、工作许可证中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断开修复现场与含有危害人类健康的物质的能源载体和管道的连接、确保执行者的资格符合所分配的工作、他们的指导和准许工作的程序。 5、监测劳动保护状况 170. 在印刷组织中,劳动保护受到监控:
171. 对劳动安全标准、规则、规范和指示的遵守情况进行业务控制由直接主管负责。 172. 劳动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本组织所有结构部门和服务部门遵守劳动安全要求的情况。 173. 公共控制由工会组织委员会下的劳动保护委员会执行,并由工会(可信赖的)劳动保护人员和代表机构的其他授权雇员授权。 174、劳动保护状态三级管控: 我控制阶段。 每天,在开始工作(轮班)之前,现场领班与公共劳动保护监察员(或授权的劳动保护代表)一起检查:
此外,他们还熟悉设备技术状况日志中的条目。 检查结果记录在现场(车间)三级控制日志中,并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缺陷。 第二阶段控制。 每周,车间负责人会同劳动保护专员检查生产场地、工作场所及车间工作条件情况; 落实措施消除第一阶段控制中发现的缺陷; 照明状况和通风装置的效率; 设备、固定装置和工具的状况; 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的可用性、状况和使用等此外,有选择地检查员工对劳动保护规则和说明的了解情况。 检查结果记录在三阶段控制的车间日志中,并计划采取措施消除已发现的缺陷。 III级控制。 每个月,由该组织总工程师领导的委员会都会检查该组织的工作条件状况。 委员会组成:首席专家(技术员、机械师、动力工程师)、工会委员会劳动保护委员会主任、劳动保护工程师、急救站(卫生院)职工XNUMX名、消防员XNUMX名。 委员会成员检查生产场所和工作场所的状况,消除第一和第二阶段控制中发现的缺陷的措施的执行情况,技术和动力设备的状况,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会劳动保护委员会的命令和决定,集体和个人防护装备的状况。 委员会的工作结果记录在三阶段控制日志中。 审计结果在业务会议上审议。 总工程师对讨论的所有问题做出必要的决定。 会议概述了提高安全和改善工作条件的具体措施。 根据会议结果,起草必要的文件。 六、劳动者劳动保护规则知识的专业选拔、指导、培训和检测要求 175. 经正规劳动保护培训和指导的相关专业、专业和资格人员可以操作设备和进行工艺流程。 176. 管理人员和专家必须接受与其职位相应的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人必须接受符合资格要求和执行生产操作的实际技能的专业培训。 177. 对于所有在该工种、岗位、职业中中断工作三年以上以及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在开始独立工作前必须组织劳动保护培训。 178. 工人准备、再培训、获得第二职业、高级培训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培训直接在组织内由人事部门的一名雇员组织,并在工头、工头、高技能工人或其他经过必要培训的专家的指导下在生产现场进行,这些专家按照规定方式制定和批准的方案进行了必要的培训。 179. 未接受必要指导或已接受指导但知识水平不合格的雇员不得工作。 他们需要重新指导。 180. 雇主负责在整个组织内、分部(车间、现场、部门、实验室、车间等)组织及时、高质量的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和考试——分部负责人。 181. 对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劳动保护培训的主要目标是培养他们必要的知识,以便组织本组织雇员的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和控制,并确保整个组织适当的劳动保护。 182. 对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的劳动保护知识进行测试时,考虑到他们的公务和生产活动的性质,以及劳动保护的监管行为,其规定和遵守的要求是其公务的一部分。 183.应对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知识进行特别测试:
七、工人防护用品使用要求 184. 根据俄罗斯劳动部 18 年 1998 月 51 日第 5 号令(1999 年 1700 月 XNUMX 日在俄罗斯司法部登记)批准的《为工人提供特殊服装、特殊鞋类和其他个人防护装备的规定》,应向从事有害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工作以及在特殊温度条件下或与污染有关的工作的雇员免费发放经过认证的特殊服装、特殊鞋类和其他个人防护装备(PPE)。 .XNUMX)。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征得国家劳动监察员和工会组织或者雇员授权的其他代表机构的同意下,将一种个人防护用品更换为另一种能够提供更全面的防护以免受危险和有害生产因素影响的个人防护用品。 185. 向雇员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其性别、身高和体型、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条件分配给他们,并确保劳动安全。 不允许向没有合格证书的员工购买和发放个人防护装备。 186. 集体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应仅在雇员预定工作期间发放给他们,或者可以分配给特定工作场所并从一个班次转移到另一个班次。 在这些情况下,值班个人防护装备由船长或雇主授权的其他人员负责发放。 187. 向雇员发放和交出个人防护装备应记录在雇员的个人卡上。 188. 不得允许工人在没有提供的个人防护装备、穿着有缺陷、未修理、污染的特殊服装和特殊鞋类以及有缺陷的个人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工作。 189. 个人防护装备(呼吸器、防毒面具、安全带、头盔等)必须在监管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定期测试和检查其可用性。 检查完个人防护装备的适用性后,应在后续测试的时间上做出标记(印记、印章)。 应及时更换防护性能降低的个人防护装备的过滤器、玻璃和其他部件。 190. 组织应提供个人防护装备的适当储存、集中洗衣、干洗和修理。 一般情况下,应在以下情况下清洗特殊衣物: 重度污染时 - 每周一次; 中度污染时 - 10 天后。 191. 雇主有义务更换或修理因雇员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在穿着期限结束前无法使用的特殊服装和特殊鞋类。 如果由于员工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指定存储地点的个人防护装备丢失或损坏,雇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其他可用的个人防护装备。 192.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工人应接受有关如何使用这些设备以及如何检查其可用性的培训。 193. 禁止使用过期的个人防护装备。 194. 工人应妥善保管为其使用而发放的个人防护装备。 为了存放发放给员工的个人防护用品,我们提供了专门配备的房间(衣帽间)或单独的柜子。 195. 个人防护装备应在工作开始前准备好。 196. 在其他方式无法确保工作安全的情况下,应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这些资金具有辅助性质,不应取代保证正常工作条件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8.睡眠和休息模式 197. 雇员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制定,并考虑到组织中现有的劳动条件和强度、工艺流程的特点和性质、生产的自动化和机械化程度(例如:对于手动排字机、机器和计算机排字机,工作和休息制度的持续时间和内容应有所不同)。 198. 日常工作(轮班)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由内部劳动法规和轮班时间表根据适用法律确定。 轮班安排必须由组织负责人批准,并考虑员工代表机构的意见,并符合规定的工作周时间。 轮班时间表应传达给员工。 工人轮班轮换应统一。 199. 对于某些类型的工作,由于生产和劳动的技术和组织,雇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享受特殊休息。 这些工作的类型、持续时间和给予此类休息的程序由组织的内部劳动法规规定。 200. 对于那些在不利工作条件下工作、工作区域空气中存在有毒物质的人,应分配专门的场所用于积极的娱乐(休息室、心理缓解等)。 201. 司机的工作和休息制度由俄罗斯劳动部25年1999月16日第23号令批准的《汽车司机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条例》确定(1999年1874月XNUMX日在俄罗斯司法部登记,第XNUMX号)。 九、违规行为的责任和执行情况的控制 202.违反本细则或者其他劳动保护规范性法律规定的,按照规定承担纪律、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203. 用人单位对本规定和其他劳动保护规范性法律的实施以及本组织的劳动保护状况负责。 204. 各机构负责人负责执行本机构劳动保护规则、规范和指示,确保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 地下天然气管道和结构的操作和维修的锁匠。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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